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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002

**关于确立专业人员临时报酬与费用补偿程序的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002（2023-07-13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与 Genever 债务人联合提请法院确立一套统一程序，用于对受托人及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进行月度与临时费用补偿及报销。**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002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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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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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关于请求裁定确立为受聘专业人士支付临时报酬及偿还费用程序的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个人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BVI)”）和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never (US)”，与受托人及 Genever (BVI) 合称“动议方”），特此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第105(a)条及第331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地方规则”）第2016-1条，提出本动议（“本动议”），请求作出实质上采用随附提交的附件A所列拟议裁定（“拟议裁定”）形式的裁定，确立向由动议方或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委员会”）聘用、且其聘任根据《破产法典》第327、328或1103条获批准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合称“专业人士”）支付临时报酬及偿还费用的程序。为支持本动议，动议方谨陈述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I. 管辖权、审理地及法定依据

1.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移送常设命令，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本事项属于 28 U.S.C. § 157(b)(2) 所指的核心程序。

2. 根据 28 U.S.C. §§ 1408(2) and 1409，审理地适当。

3.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依据为《破产法典》第105(a)条及第331条、破产规则第2016条以及地方规则第2016-1条。

II. 背景

A. 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

4. 2022年2月15日，个人债务人向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书。

5. 2022年3月21日，美国受托人在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委员会”）。

6. 2022年6月15日，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及命令 [Docket No. 465]（“受托人命令”），指示美国受托人在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担任受托人 [Docket No. 514]。

7. 2022年7月8日，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个人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的受托人 [Docket No. 523]。

B. Genever (US) 的第11章案件

8. 2020年10月12日，Genever (US) 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破产法院（“纽约破产法院”）提交了其第11章申请书。在 Genever (US) 的第11章案件中，尚未任命受托人或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

9. 根据日期为 2022年11月3日的命令，纽约破产法院将 Genever (US) 第11章案件的审理地移送至本院。

C. Genever (BVI) 的第11章案件

10. 2022年10月11日，Genever (BVI) 在本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书。在 Genever (BVI) 的第11章案件中，尚未任命受托人或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

11. 2022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命令 [Docket No. 1141]，批准对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以及 Genever (BVI) 和 Genever (US) 的第11章案件（合称“Genever 债务人”）进行合并管理。

D. 本等遗产的资金来源

12. 在受托人于一年多前获任命后，受托人及其律师立即着手调查个人债务人的财务事务。鉴于与个人债务人关联的公司数量众多，且该等公司或其资产位于世界各地，受托人的调查范围广泛，且目前仍在继续。截至目前，受托人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a) 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向数百名与个人债务人及其各项业务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寻求证据开示；(b) 分析为回应受托人根据第2004条发出的传票而提交的数千份文件；(c) 对受托人根据第2004条进行证据开示的若干对象进行询问，包括个人债务人的所谓妻子

（即 Hing Chi Ngok（邢志玉）），2 (d) 访谈个人债务人的前雇员及商业伙伴（包括与一名保密“线人”的数次沟通，该线人签署了一份详细说明个人债务人商业做法的声明）；(e) 在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向在 BVI 注册成立的各个 Kwok 关联实体的注册代理人寻求证据开示；(f) 在 U.K.（英国）启动程序，以请求（并获得）将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承认为外国主要程序（作为在英国未来程序的门户）；(g) 研究不动产记录；以及 (h) 提起诉讼以追收遗产财产。

13. 尽管受托人的调查仍在进行中，受托人已通过针对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USA”）及个人债务人女儿（即 Mei Guo（郭美））的诉讼，成功追回 Lady May 和 Lady May II，以及根据一项协议命令由 U.S. Bank（美国银行）以托管方式持有的此前 \$33 million，和在 Lady May 维修准备金中持有的 \$3 million 资金。此后，法院授权受托人以 \$23.15 million 的购买价格出售 Lady May，该出售此后已完成交割。受托人最近还就和解遗产诉因一事，从个人债务人先前的庇护律师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处收取约 \$500,000。

14. 这仅仅是开始。受托人正在推进多项行动，以将数额可观的额外资产纳入遗产，包括为追回以下资产而采取的行动：(i) 个人债务人的不动产，包括位于康涅狄格州的一栋豪宅；(ii) 其一架私人飞机；以及 (iii) 属于由个人债务人控制的若干实体的约 \$38 million 现金。该等

2 此外，受托人还就本第11章案件中待决的对抗程序，对若干个人进行了询问，包括个人债务人和 Mei Guo。

行动以及其他行动，有可能为遗产实现超过 \$100 million 的额外收益。

E. 费用及支出申请

15. 截至目前，法院已批准在本第11章案件中聘用多名专业人士，包括：(i) Paul Hastings LLP，担任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的律师 [Docket Nos. 668, 1376]；(ii)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PM”），担任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的康涅狄格州本地律师 [Docket Nos. 669, 1107, 1177]；(iii) Harney Westwood and Riegels LP，担任受托人及 Genever (BVI) 的 BVI 律师 [Docket No. 909, 1286]；(iv) Pallas Partner LLP，担任受托人的英国事务律师 [Docket No. 1596]；(v) Saxe Doernberger & Vita, P.C.，担任 Genever (US) 的特别保险承保范围律师 [Docket No. 1963]；以及 (vi) Pullman & Comley, LLC，担任委员会的律师 [Docket No. 298]。

16. 2023年3月1日，受托人及 Paul Hastings LLP（“Paul Hastings”）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及其律师 Paul Hastings LLP 就 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费用偿还提出的第一次临时申请》[Docket No. 1495]。动议方的康涅狄格州律师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PM”）于 2023年4月18日提交了类似申请 [Docket No. 1674]。法院在 2023年5月2日举行听证会后批准了该等申请 [Docket No. 1743]。

17. 2023年5月30日，Paul Hastings 提交了《就 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报酬及费用偿还提出的临时费用申请》[Docket No. 1831]，NPM 于 2023年6月1日提交了类似申请，NPM 提交了类似申请 [Docket No. 1870]。法院在 2023年6月29日举行听证会后批准了该等申请 [Docket No. 1962]。

18. 2023年6月20日，委员会律师 Pullman & Comley LLC 提交了《就 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所提供服务的报酬及所发生费用的偿还提出的第一次临时申请》[Docket No. 1917]。2023年6月21日，受托人的通知代理人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 提交了《就 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所提供服务的报酬批准及所有实际且必要发生费用的偿还提出的第一次临时费用申请》[Docket No. 1921]。该等申请的听证会已排期于 2023年7月18日举行 [Docket Nos. 1927, 1928]。

19. 此外，Paul Hastings 和 NPM 拟于近期提交其第二次临时费用申请（涵盖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

III. 请求的救济

20. 动议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确立向专业人士支付月度费用报表所列报酬及偿还费用的程序，但须给予适当通知及提出异议的机会，同时通过法院依《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破产规则第2016条及地方规则第2016-1条对临时及最终报酬和费用偿还申请的审议，维持监督和审查。

21. 根据《破产法典》第331条，所有专业人士均有权每 120 days 提交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申请，或在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更频繁地提交。3 见 11 U.S.C. § 331。此外，《破产法典》第105(a)条授权法院作出为“实施[破产法典]规定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命令，从而将法院固有的衡平权力编入法典。见 11 U.S.C. § 105(a)。

3 此外，如下文所述，拟议的报酬程序中没有任何规定妨碍任何专业人士在未先提交月度费用报表的情况下提交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

18. 动议方通过其拟议裁定提议，专业人士报酬和费用偿还的月度支付（“报酬程序”）应按如下方式构成：4

a. 在拟议裁定作出后，就寻求报酬的月份而言，每名寻求报酬的专业人士应于该月之后每月的第 20th day 当日或之前（或在此后合理可行的尽快时间）向法院提交月度费用报表（“月度费用报表”），并应将该月度费用报表送达给

i.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第11章受托人（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ii. 受托人之代理律师：(x) Paul Hastings LLP，地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收件人：G. Alexander Bongartz（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和 Douglass Barron（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以及 (y)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地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收件人：Douglas S. Skalka（dskalka@npmlaw.com）和 Patrick R. Linsey（plinsey@npmlaw.com））；

iii.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Giai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oom 302,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收件人：Holley L. Claiborn（holley.l.claiborn@usdoj.gov））；

iv.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之代理律师 Pullman & Comley, LLC，地址：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PO Box 7006,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1-7006（收件人：Irve J. Goldman（igoldman@pullcom.com）；以及

v.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之代理律师 O'Melveny & Myers LLP，地址：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4 如《拟议补偿程序命令》（Proposed Compensation Procedures Order）所述，拟议补偿程序总体上符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破产法院）关于《建立专业人士月度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常设命令》（经修订）所规定的格式。S.D.N.Y. Bankr. General Order M-412（可参阅 [htt)]）（最后访问于 July 10, 2023），根据 S.D.N.Y. Local Bankr. R. 2016-1(c)，适用于在纽约南区根据《美国破产法》（U.S. Bankruptcy Code）提起的案件。尽管作出规定月度付款程序的命令并非地方破产规则所要求（例如，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特拉华州联邦破产法院），即使地方规则未涉及月度报酬程序，亦会例行作出此类命令），动议人主张，纽约南区的程序经过审慎考虑、久经检验，并在适当监督、披露、实用性和效率方面适当地平衡了法院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York 10036（收件人：Peter Friedman（pfriedman@omm.com）和 Stuart M. Sarnoff（ssarnoff@omm.com）

（以下统称“通知当事方”）。专业人士仍须依照《破产法》、破产规则、地方规则以及《限制就申请批准费用报酬或费用偿还之申请送达通知的命令》[ECF No. 1611]（“费用申请通知命令”）的相关规定，送达并提交中期及最终费用和开支批准申请。

b. 截至 July 1, 2023 已获聘用的专业人士，应于拟议命令作出后二十（20）日内，就截至拟议命令作出前最后一个完整月份月底的任何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以该等期间未由先前提交的费用申请涵盖为限）。5 于 July 1, 2023 后获聘用的任何专业人士，应就其聘用生效之日至该日期后第一个完整月份月底的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并在其他方面依照本动议所载程序办理。

c.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每份月度费用报表必须载明：在该月度费用报表涵盖期间提供服务的人员名单、其各自职务（例如，律师、会计师、律师助理等）、其各自计费费率、每名人员所投入的总小时数、所发生支出的合理详细明细，以及每名人员以十分之一（1/10）小时为单位或在可行情况下尽可能接近该单位的、同步保存的工时记录（为保护任何特权而经删节或修改）。

d. 通知当事方自提交及送达月度费用报表之日起有十四（14）日审阅该报表；如对某一月度费用报表所请求的报酬或偿还提出异议（“异议”），该当事方应最迟于该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提交后第十四（14）日当日东部时间中午12:00（“异议截止日”），向法院提交并向下列各方送达书面《费用报表异议通知》（“异议通知”）：(i) 其月度费用报表为异议对象的专业人士；及 (ii) 通知当事方。该异议通知应载明异议的性质以及异议所涉及的费用或开支金额。法院可应任何通知当事方在异议截止日前提出、并向适用专业人士、受托人及美国受托人送达的动议，在说明理由后延长异议截止日。

e. 异议截止日届满时，就未依照前述第(d)款送达异议通知的费用及开支，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财产应于十四（14）个日历日内支付80%的费用及100%的开支。

5 专业人士就任何该等期间提交的月度费用报表可以合并形式提交，但在其他方面仍须遵守拟议命令中规定的月度费用报表所有要求。

f. 如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及时送达异议通知，则仅应暂缓支付该月度费用报表中异议所针对的部分；专业人士应就其余费用及支出，按应付范围并依照前述第(e)款所载程序获得付款。

g. 在专业人士月度费用报表的异议全部或部分解决后，专业人士应立即向法院提交并向提出异议的当事方（“异议当事方”）以及向获送达适用异议通知的所有当事方送达解决通知（“异议解决通知”），说明该异议已获全部或部分解决；如仅部分解决，则说明仍受异议约束的部分。如异议当事方未在适用异议解决通知提交后七（7）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通知，对异议解决通知提出争议，并向适用专业人士、受托人及美国受托人送达该通知，则异议解决通知所涉异议应视为已解决，但不影响依照下述第(i)款对中期或最终报酬申请提出任何异议。

h. 如异议获得解决，则月度费用报表中不再受该异议约束的部分，应于对异议解决通知提出争议的期限届满后十四（14）日内由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财产支付。未由当事方解决的所有异议均应予以保留，并依照下述第(j)及(k)款，在法院下一次审理中期或最终费用申请时提交法院。法院不会在适用的中期或最终费用申请之前审理或裁决异议。

i. 依照前述第(d)款送达异议通知，不影响异议当事方基于任何理由就依照《破产法》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无论该理由是否已在异议中提出。此外，任何当事方决定不对月度费用报表提出异议，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放弃，亦不影响该当事方对其后依照《破产法》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j. 自截至 August 31, 2023 的期间开始，并于此后每四个月期间（各称为“中期费用期间”），各专业人士均应依照《破产法》第330及331条（视情况而定），向法院提交申请（“中期费用申请”），请求法院中期批准及准许在该中期费用期间内已送达的月度费用报表中请求的报酬及费用偿还。各专业人士应最迟于中期费用期间结束后四十五（45）日内提交其临时费用申请。

k. 在前述第(j)款规定的四十五（45）日期间届满后，法院应发出听证通知（“中期费用听证通知”），安排听证以审议所有专业人士的中期费用申请（“中期费用听证”）。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受托人应于法院作出中期费用听证通知后七（7）日内，向根据费用申请通知命令有权获送达的所有当事方送达中期费用听证通知副本；且受托人应于中期费用听证前提交证明其已作出该等送达的证明书。

l. 任何专业人士如未及时提交中期费用申请，请求批准先前依照月度费用报表支付的报酬及开支，则：(i) 在该中期费用申请提交前，其无资格依本文件规定进一步获得月度费用付款或开支偿还；及 (ii) 可能被要求返还自其获聘用之时或该专业人士上一次费用申请之时起（以较晚者为准）已支付的任何费用。

m. 中期费用申请尚未裁定，或法院命令认定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支付报酬或偿还开支不当，均不应取消专业人士日后按上述规定获得报酬付款或开支偿还的资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n. 无论依本文件规定是否全部或部分支付月度报酬及偿还，均不应对本法院中期或最终准许任何专业人士报酬及开支偿还产生任何影响。

o. 根据补偿程序要求作出的任何送达，应通过电子邮件（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进行；如无法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则应通过美国邮政或信誉良好的隔夜快递进行（“送达程序”）。

p. 为免疑义，本文件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a) 任何专业人士在未先提交月度费用报表的情况下，依据中期或最终费用申请请求准许及支付费用；或 (b) 法院审议任何该等费用申请（包括在拟议命令作出前已提交的任何待决申请）。

IV. 请求救济的依据

22. 第11章中关于聘用和支付受托人专业人士的规定“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且“是否应支付预付费用以及应支付何种金额，最好留由当事方及法院酌定。”In re Truong, 259 B.R. 264, 268 (Bankr. D.N.J. 2001)（省略内部引号）。

23. 在考虑拟议的临时报酬程序时，破产法院可权衡的因素包括：破产案件的规模；延迟付款时间过长将给律师造成不当困难；律师就后续可能重新评估的费用进行支付的财务状况；该程序规定了通知，且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付款程序本身是经通知听证的标的；拟议程序对破产债务人的业务运营和现金流的影响；债务人重组的能力；以及债务人专业人士的声誉。参见同上；In re Mariner Post-Acute Network, 257 B.R. 723, 731 (Bankr. D. Del. 2000)（批准对专业人士无争议费用及开支按月支付的修订程序）；In re Pittsburgh Corning Corp., 255 B.R. 162, 164 (Bankr. W.D. Pa. 2000)（批准对专业人士无争议费用及开支按月支付的程序）。

24. 因此，本院及其他破产法院已作出命令，批准在第11章案件中向受聘专业人士按月支付无争议费用及开支的程序。参见，例如，In re Latex Foam Int'l, et al., Case No. 19-51064-JAM (jointly admin.), Order Establishing Procedures for Interim Compensation and Reimbursement of Expenses for Retained Professionals [Docket No. 301]（“Latex 命令”）；In re Sagecrest II LLC, et al., Case No. 08-50754-AHWS (jointly admin.), Order Authorizing Procedures for Interim Compensation and Reimbursement of Expenses of Professionals [Docket No. 441] (Jan. 30, 2009)（“Sagecrest 命令”）。Latex 命令和 Sagecrest 命令的真实、准确副本分别作为附件 B 和 C 随附于此。

25. 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按月支付专业人士的费用及开支是适当的。这些第11章财产拥有足够资源，可根据报酬程序支付专业人士的费用及开支。如情况发生变化，受托人将提出动议，请求法院暂停报酬程序。

26. 拟议的报酬程序规定了一项机制，使通知当事人能够对向专业人士支付费用及偿还开支提出异议。事实上，如提出该等异议且未获解决，则在法院结合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审议该异议之前，任何有争议的金额均不会支付。此外，报酬程序并不削弱或取代法院根据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确定专业人士报酬的权力。

27. 事实上，拟议报酬程序命令中规定的保障措施实质上比 Sagecrest 命令中的保障措施更严格。例如，按月应付金额的预留比例更高（报酬程序为 20%，而 Sagecrest 费用程序命令为 15%），且与 Sagecrest 命令不同，此处的报酬程序要求专业人士每四个月提交一次临时报酬申请，方可继续有权获得按月付款。6 这些保障措施与本院在与美国受托人协商后于 Latex 命令中实施并批准的保障措施类似。

28. 此外，动议人请求，比照 Sagecrest 命令，将每月费用报表的送达范围限定为通知当事人（即受托人、其律师、美国受托人律师、PAX 律师及委员会律师），且仅允许该等通知当事人对每月费用报表提出异议。事实上，在大型第11章案件中，惯例是仅允许有限范围的通知当事人对每月费用报表提出异议，同时保留所有利害关系方对临时及最终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此处拟议报酬程序的情形

6 Sagecrest 命令要求至少每年提交一次临时或最终申请。

）。此外，该做法符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批准的表格。具体而言，该表格设想将每月费用报表送达给有限范围的通知当事人（包括财产受托人、正式委员会及美国受托人），且实际上只有该等当事人有能力对每月费用报表提出异议。8 无论如何，向所有利害关系方送达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几乎没有任何益处，因为其对临时及最终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能力得到了充分保留。

29. 最后，在这些财产拥有充足资金期间，同时向其专业人士累积行政债务毫无意义。相反，基于相对及时的基础对专业人士费用及开支进行开票和支付，将使受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第11章案件中产生的专业人士开支，并避免不必要地延迟付款。
[本页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7 参见，例如，In re FTX Trading Ltd., et al., Bankr. D. Del., Case No. 22-11068 (JTD) (jointly admin.), Order Establishing Procedures for Interim Compensation and Reimbursement of Expenses of Professionals [Docket No. 435] (Jan. 9, 2023) at 3；In re The Financial Oversight and Management Board for Puerto Rico, D.P.R., Case No. 17-BK-3283 (LTS) (jointly admin.), Third Amended Order Setting Procedures for Interim Compensation and Reimbursement of Expenses of Professionals [Docket No. 20546] (April 12, 2022) at 4；In re Sears Holdings Corporation, Bankr. S.D.N.Y., Case No. 18-23538 (RDD) (jointly admin.), Order Authorizing Procedures for Interim Compensation and Reimbursement of Expenses of Professionals [Docket No. 796] (Nov. 16, 2018) at 4。

8 参见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中关于专业人士按月报酬及开支偿还程序的命令（经修订）。S.D.N.Y. Bankr. General Order M-412（可于 [htt)] 获取）（最后访问于 July 10, 2023）第 2-3 页。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应作出拟议命令，批准报酬程序，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July 13, 2023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New Haven, Connecticut　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Avram E. Luft（艾夫拉姆·E·卢夫特）（获准临时出庭）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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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律师

Case 22-50073 Doc 2002 Filed 07/13/23 Entered 07/13/23 14:02:59 Page 15 of 39
附件 A

拟议命令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联合管理）
x
[拟议] 关于为受聘专业人士确立临时报酬及开支偿还程序的命令

兹审理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和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连同受托人及 Genever (BVI)，合称“动议人”）提出的动议（“动议”）2，请求作出一项命令（本“命令”），为动议人或委员会聘用、且其聘任根据 11 U.S.C. §§ 327 或 1103 获批准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统称“专业人士”）确立临时报酬及开支偿还程序，详情载于动议；并且已作出适当和充分的通知；并且法院已就该动议举行听证；并且法院在于 \_\_\_\_\_\_\_, 2023 举行听证后认定，动议所请求的救济最符合债务人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利益；现特此命令：

1. 依照本命令所述，准予该动议。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最后四位：9595）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2. 除非本院授权聘任特定专业人士的命令另有规定，所有专业人士均可依照以下程序（统称“报酬程序”）寻求临时报酬和/或开支偿还：

a. 在本命令作出后，就寻求报酬的月份而言，每名寻求报酬的专业人士应于其后的每月第20日或之前（或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法院提交每月费用报表（“每月费用报表”），并应将该每月费用报表送达给：

i.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第11章受托人（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ii. 受托人律师：(x)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收件人：G. Alexander Bongartz（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和 Douglass Barron（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以及 (y)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收件人：Douglas S. Skalka（dskalka@npmlaw.com）和 Patrick R. Linsey（plinsey@npmlaw.com））；

iii.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 Giai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oom 302,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收件人：Holley L. Claiborn（holley.l.claiborn@usdoj.gov））；

iv.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律师，Pullman & Comley, LLC, 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PO Box 7006,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1-7006（收件人：Irve J. Goldman（igoldman@pullcom.com））；以及

v.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律师，O'Melveny & Myers LLP,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收件人：Peter Friedman（pfriedman@omm.com）和 Stuart M. Sarnoff（ssarnoff@omm.com））

（统称“通知当事人”）。专业人士仍须根据《破产法典》、破产规则、地方法规以及《关于限制送达费用报酬或开支偿还申请通知的命令》[ECF No. 1611]（“费用申请通知命令”）的相关规定，送达并提交临时及最终的费用和开支批准申请。

b. 截至 July 1, 2023 受聘的专业人士，应在本命令登记后二十（20）日内，就截至本命令登记前最后一个完整月份结束期间的任何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前提是该等期间未由先前提交的费用申请涵盖）。3 任何在 July 1, 2023 之后受聘的专业人士，应就其受聘生效之日起至该日期后第一个完整月份结束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并在其他方面遵循本命令规定的程序。

c.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每份月度费用报表必须载明在该月度费用报表所涵盖期间提供服务的个人名单、其各自职称（例如律师、会计师、律师助理等）、其各自计费费率、每名个人投入的合计工时、对发生的垫付款项作出的合理详细分类，以及每名个人以十分之一（1/10）小时为增量或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接近该增量而同时保存的工时记录（经删节或修改以保护任何特权）。

d. 通知当事方应自月度费用报表提交及送达之日起有十四（14）日审阅该报表；如对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中请求的报酬或费用偿还提出异议（“异议”），该当事方应不迟于该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提交后第十四（14）日当日 12:00 p.m.（东部时间）的异议截止日（“异议截止日”），向法院提交并向下列各方送达书面《费用报表异议通知》（“异议通知”），载明异议的性质以及异议所涉及的费用或开支金额：(i) 其月度费用报表为异议对象的专业人士；及 (ii) 通知当事方。法院可在任何通知当事方于异议截止日前提出动议、并向适用专业人士、受托人及美国受托人送达该动议，且有正当理由证明的情况下延长异议截止日。

e. 异议截止日届满时，对于未依照前述第 (d) 款送达异议通知的费用及开支，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财产应在十四（14）个日历日内支付费用的 80% 及开支的 100%。

f. 如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及时送达异议通知，则仅应暂缓支付该月度费用报表中异议所针对的部分，而专业人士

3 专业人士就任何该等期间提交的月度费用报表可以合并形式提交，但在其他方面仍应遵守本命令规定的月度费用报表全部要求。

应就其余费用及垫付款项，在可支付的范围内并依照前述第 (e) 款规定的程序获得支付。

g. 专业人士月度费用报表的异议全部或部分获得解决后，专业人士应立即向法院提交并向提出异议的当事方（“异议方”）及获送达适用异议通知的所有当事方送达解决通知（“异议解决通知”），说明异议已获全部或部分解决；如仅获部分解决，则说明仍受异议约束的部分。如异议方未在适用异议解决通知提交后七（7）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通知对该异议解决通知提出争议，并向适用专业人士、受托人及美国受托人送达该书面通知，则异议解决通知所涉异议应视为已获解决，但不影响依照下述第 (i) 款对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

h. 如异议获得解决，则不再受该异议约束的月度费用报表部分，应由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财产在对异议解决通知提出争议的期限届满后十四（14）日内支付。未由当事方解决的全部异议应予保留，并在法院依照下述第 (j) 及 (k) 款审理下一次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时提交法院。法院不得在适用的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之前审理或裁定异议。

i. 依照前述第 (d) 款送达异议通知，不应损害异议方基于任何理由对依照《破产法》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无论该理由是否已在异议中提出。此外，任何当事方决定不对月度费用报表提出异议，不应构成任何形式的放弃，亦不应损害该当事方对其后依照《破产法》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j. 自截至 August 31, 2023 的期间起，及此后每四个月期间（各称“临时费用期间”），每一专业人士均应依照《破产法》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视情况而定），向法院提交申请（“临时费用申请”），请求法院临时批准及准许在该临时费用期间内送达的月度费用报表中请求的报酬及费用偿还。各专业人士应不迟于临时费用期间结束后四十五（45）日提交其临时费用申请。

k. 在前述第 (j) 款规定的四十五（45）日期间届满后，法院应发布听证通知（“临时费用听证通知”），安排举行听证会，以审议全体专业人士的临时费用申请（“临时费用听证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受托人应在法院发布临时费用听证通知后七（7）日内，向根据 Fee App Notice Order（费用申请通知命令）有权获送达的所有当事方送达临时费用听证通知副本；受托人应在临时费用听证会前提交证明其已完成该等送达的证明书。

l. 任何未及时提交临时费用申请、以寻求批准先前依照月度费用报表已支付的报酬及开支的专业人士，(i) 在提交该临时费用申请前，将无资格依照本命令获得进一步的每月费用支付或开支偿还；及 (ii) 可能被要求返还自受聘之日起或自该专业人士上次费用申请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已支付的任何费用。

m. 临时费用申请尚待裁定，或法院命令认定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支付报酬或偿还开支不当，均不应使专业人士失去依照上述规定在将来获得报酬支付或开支偿还的资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n. 依照本命令支付或未支付全部或部分月度报酬及偿还款，均不应影响本法院对任何专业人士报酬及开支偿还作出的临时或最终准许。

o. 根据报酬程序须作出的任何送达，应通过电子邮件（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进行；如无法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则应通过美国邮件或信誉良好的隔夜快递进行（“送达程序”）。

p. 为免疑义，本命令任何规定均不妨碍：(a) 任何专业人士在未先提交月度费用报表的情况下，依照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请求准许及支付费用；或 (b) 法院审议任何该等费用申请（包括在本命令登记前提交的任何待决申请）。

3. 动议人应在其月度经营报告中列入向专业人士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详细说明向每名专业人士支付的金额。

4. 月度费用报表、异议通知、异议解决通知及对异议解决通知提出争议的通知，不应在适用的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之前由法院裁定或安排听证；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事项应予保留，待法院审议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本规定不限制法院在审阅上述标题所列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该等或任何其他文件后，按法院认为适当的方式作出命令或安排程序的权限。

5. 受托人应向每名专业人士送达本命令副本。

6. 本命令的条款及条件自登记之时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7. 受托人获授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依照本动议落实本命令所准许的救济。

8. 根据本命令就任何专业人士的月度费用报表向其支付的任何报酬或开支偿还，如全部行政费用未获全额支付，或未按批准出售 Lady May [ECF No. 1953] 的命令所规定的方式支付，则可能须作最终调整及返还。

9. 任何通知当事方均可基于下列理由，通过请求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对根据本命令提出的付款请求提出异议：动议人未及时提交月度经营报告、未能持续及时支付其行政费用及 28 U.S.C. § 1930 费用，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形；否则，本命令应在案件待决期间继续有效并保持效力。但受托人可通过动议（“暂停动议”）请求法院暂停报酬程序，如受托人依其单独裁量认为情形有必要给予该等救济。暂停动议应在提交后七（7）日内根据法院日程安排举行听证。

10. 本法院对因实施、解释及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02 于 07/13/23 提交 于 07/13/23 14:02:59 登记 第 22 页，共 39 页

附件 B

Sagecrest裁定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部

第 11 章

案件编号 08-50754 (AHWS)
案件编号 08-50755 (AHWS)
案件编号 08-50763 (AHWS)
案件编号 08-50844 (AHWS)

在案件编号 08-50754 (AHWS) 下合并管理

授权专业人士临时报酬及开支偿还程序的命令

鉴于 SageCrest II LLC（SageCrest II有限责任公司）、SageCrest Finance LLC（SageCrest Finance有限责任公司）、SageCrest Holdings Limited（SageCrest Holdings有限公司）及 SageCrest Dixon Inc.（SageCrest Dixon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合称“债务人”，并与其非债务人子公司合称“SageCrest”），以及正式股权持有人委员会（“委员会”），根据 11 U.S.C. §§ 105(a) And 331，就批准临时月度报酬及开支偿还程序提出的请求；鉴于该请求已在本案于 January 13, 2009 举行的听证会上审议；鉴于债务人及委员会依本法院指示提交本命令；且法院已审阅本命令、听取律师陈述，并认定其中请求的救济合理，且有充分理由支持，兹命令如下：

兹命令：除非本院授权聘任特定专业人士的命令另有规定，所有经本院命令在本案中聘任的专业人士（“受聘专业人士”）均可依照下列程序按月申请报酬：

a. 对于申请报酬的当月或先前月份，各专业人士可在该月后次月的第20日或之前，通过专人递送或隔夜递送方式，向下列各方提交月度报表（“月度报表”）：
Case 08-50754 Doc 441 Filed 01/30/09 Entered 01/30/09 10:50:09 Desc Main Document Page 2 of 5 Case 22-50073 Doc 2002 Filed 07/13/23 Entered 07/13/23 14:02:59 Page 24 of 39 Case 19-51064 Doc 285-2 Filed 11/14/19 Entered 11/14/19 16:56:34 Page 3 of 6

SageCrest II LLC（SageCrest II有限责任公司） SageCrest Finance LLC（SageCrest Finance有限责任公司） SageCrest Holdings Limited（SageCrest Holdings有限公司） Three Pickwick Plaza, Suite 400, Greenwich, CT 06830-0000 收件人：Nick Ferreri（尼克·费雷里） 债务人

James Berman, Esq.（詹姆斯·伯曼，律师） Zeisler & Zeisler, P.C.（Zeisler & Zeisler专业公司） 558 Clinton Avenue, Bridgeport, CT 06605 [jberman@zeislaw.com] SageCrest II, LLC、SageCrest Finance, LLC及SageCrest Dixon, Inc.债务人的律师

Jonathan B. Alter, Esq.（乔纳森·B·奥尔特，律师） Bingham McCutchen LLP（Bingham McCutchen有限责任合伙） One State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3178 DB Structured Products（DB结构性产品）的律师

Laurence May, Esq.（劳伦斯·梅，律师） Cole, Schotz, Meisel, Forman & Leonard, P.A.（Cole, Schotz, Meisel, Forman & Leonard专业协会） 900 Third Avenue, 16th Floor, New York, NY 10022 SageCrest Holdings, Inc.（SageCrest Holdings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 Dennis Meir, Esq.（丹尼斯·梅尔，律师） Kilpatrick Stockton LLP（Kilpatrick Stockton有限责任合伙） Suite 2800, 1100 Peachtree Street, Atlanta, GA 30309-4530 权益持有人官方委员会的律师

Patrick J. Neligan, Jr., Esq.（小帕特里克·J·内利根，律师） Neligan Foley LLP（Neligan Foley有限责任合伙） Republic Centre, 325 N. St. Paul, Suite 3600, Dallas, Texas 75201 pneligan@neliganlaw.com SageCrest II, LLC、SageCrest Finance, LLC及SageCrest Dixon, Inc.债务人的律师

Alicia Leonard, Esq.（艾丽西亚·伦纳德，律师） 助理美国受托人 Gia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oom 302, New Haven, CT 06510 USTPRegion02.NH.ECF@USDOJ.GOV

Eric Henzy, Esq.（埃里克·亨齐，律师） Reid and Riege, P.C.（Reid and Riege专业公司） 1 Financial Plaza, Hartford, CT 06103 股权证券持有人委员会的律师

Melissa Zelen Neier, Esq.（梅利莎·泽伦·奈尔，律师） Ivey, Barnum & O'Mara, LLC（Ivey, Barnum & O'Mara有限责任公司） 170 Mason Street, Greenwich, CT 06830 临时清算人的律师

Jeremy T. Stillings, Esq.（杰里米·T·斯蒂林斯，律师） Winston & Strawn LLP（Winston & Strawn有限责任合伙） 35 West Wacker Drive, Chicago, IL 60601 临时清算人的律师

b. 鉴于本命令并非旨在变更《破产法》sections 330 and 331所规定的费用申请要求，受聘专业人士根据本命令收取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须依照《破产法》、破产程序规则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接受中期及最终费用申请程序。月度报表不得向本院提交，亦无需向法官办公室递交礼节性副本。

c. 各月度报表应载明在报表期间提供服务的个人及其各自职称（例如律师、会计师或律师助理）名单、各自计费费率、每名个人所用总工时，以及已发生支出的合理详细明细。任何受聘专业人士均不得申请偿还根据《美国受托人审查根据11 U.S.C. § 330提出的报酬和费用偿还申请指南》不予准许的开支。此外，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各月度报表应包括每名个人同步记录的时间条目，以十分之一小时为增量。

d. 收到月度报表的每人均应自收到之日起至少有十五日提出异议。如其对特定月度报表中所申请的报酬或偿还存在异议，应在该十五日期限内，向月度报表被异议的受聘专业人士以及向上文第(a)款指定接收月度报表的其他人员送达书面“费用报表异议通知”（以下简称“异议”），载明异议的性质以及存在争议的费用或开支金额。

e. 在收到申请报酬的月度报表后，不早于十八日且不迟于二十五日，债务人应立即支付每份未依照上文第(d)款及时送达异议的月度报表所列费用的85%及开支的100%。

f. 如债务人从本文件所列一方或多方收到针对特定月度报表的异议，其应暂缓支付该月度报表中异议所针对的部分，并应于收到月度报表后不迟于二十五日，按上文第(e)款规定的比例立即支付其余费用及支出。

g. 如异议各方能够在及时送达异议后解决其争议，且月度报表被异议的一方向第(a)款所列全部各方送达一份说明异议已撤回并详细说明解决条款的声明，则债务人应依照第(e)款立即支付该月度报表中不再受异议约束的部分。

h. 各方未解决的所有异议均应予以保留，并在下一次中期或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上提交本院，供本院依照下文第(j)款审理。

i. 依照上文第(d)款送达异议，不得损害提出异议一方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一方依照《破产法》向本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无论该理由是否已在异议中提出。此外，任何一方决定不对月度报表提出异议，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放弃，亦不得损害该方对任何一方随后依照《破产法》向本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包括就专业人士的报酬和开支在债务人之间的分配提出异议；该等分配问题留待中期及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处理。

j. 自批准其聘任生效之日起，至少每年一次，各受聘专业人士应依照《破产法》sections 330 and 331，向本院送达并提交申请，请求本院中期或最终（视情况而定）批准及准许所申请的报酬和费用偿还。

k. 任何受聘专业人士如未及时提交申请，请求批准其此前根据本命令已收取的报酬和开支，则：(i) 在提交申请或本院作出进一步命令之前，无资格按本命令规定继续收取月度费用付款或费用偿还；及(ii) 可能被要求返还自该受聘专业人士受聘或上次费用申请之日中较晚者以来已支付的任何费用。

l. 无论报酬批准申请尚待处理，还是本院作出命令认定就特定月度报表而言此前支付的报酬或偿还的开支不当，均不得取消受聘专业人士日后按上述规定收取报酬或费用偿还的资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m. 按本命令规定支付或未支付全部或部分月度报酬和偿还，均不影响本院对任何受聘专业人士报酬及费用偿还的中期或最终准许。

n. 委员会律师可依照上述受聘专业人士月度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收集并提交其所代表委员会成员的费用报表及支持凭证以供支付。
Case 08-50754 Doc 441 Filed 01/30/09 Entered 01/30/09 10:50:09 Desc Main Document Page 5 of 5 Case 22-50073 Doc 2002 Filed 07/13/23 Entered 07/13/23 14:02:59 Page 27 of 39 Case 19-51064 Doc 285-2 Filed 11/14/19 Entered 11/14/19 16:56:34 Page 6 of 6

兹进一步命令：截至申请日已获本院批准聘任的每名受聘专业人士，可在其首份月度报表中，就自申请日起发生的已完成工作申请报酬，并就已发生开支申请偿还；并进一步命令：

兹进一步命令：债务人应在其月度经营报告中列入向受聘专业人士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详细列明向每名受聘专业人士支付的金额；并进一步命令：

兹进一步命令：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请求本院作出进一步命令的方式，对依据本命令提出的付款请求提出异议，理由为债务人未及时提交月度经营报告、未及时支付其行政费用及28 U.S.C. § 1930费用，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况；否则，本命令应在本案审理期间持续有效；并进一步命令：

兹进一步命令：任何专业人士在本院依照《破产法》section 327 or 1103作出批准聘任该专业人士的命令前，不得提交月度报表；并进一步命令：

兹进一步命令：本命令规定的所有期间均应依照破产程序规则9006计算；并进一步命令：

兹进一步命令：本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因实施和/或解释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并进一步命令：

兹进一步命令：按其中规定发出的动议通知，应视为对该动议的适当且充分通知。

Bridgeport, CT 日期：January 30, 2009

Case 22-50073 Doc 2002 Filed 07/13/23 Entered 07/13/23 14:02:59 Page 28 of 39

附件C

Latex命令

关于　第11章

LATEX FOAM INTERNATIONAL, LLC（LATEX FOAM INTERNATIONAL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19-5

LATEX FOA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LATEX FOAM INTERNATIONAL HOLDINGS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19-5

LATEX FOAM ASSETS ACQUISITION, LLC（LATEX FOAM ASSETS ACQUISITION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19-5

PURELATEX BLISS, LLC（PURELATEX BLISS有限责任公司）及　案号：19-5

PLB HOLDINGS, LLC（PLB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19-5

（共同管理）

债务人。　案号：19-5

除非授权聘任特定专业人士的命令另有规定，所有专业人士均可依照下列程序（统称“报酬程序”）申请中期报酬和/或费用偿还：

a. 本命令作出后，于每月20日当日或之前，就请求报酬的月份之后的每月20日当日或之前（或在其后合理可行的尽快时间内），每名请求报酬的专业人员均应向法院提交月度费用报表（以下简称“月度费用报表”），并将该月度费用报表送达给：(i) Latex Foa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国际乳胶泡沫控股公司）、Latex Foam International, LLC（国际乳胶泡沫有限责任公司）、Latex Foam Assets Acquisition, LLC（乳胶泡沫资产收购有限责任公司）、Pure Latex Bliss, LLC（纯乳胶极乐有限责任公司）及 PLB Holdings, LLC（PLB控股有限责任公司），510 River Road, Shelton, CT 06484，收件人：Steve Turner（史蒂夫·特纳）（sturner@talalayglobal.com）；(ii) 债务人代理律师 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专业公司），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收件人：Eric Henzy, Esq.（埃里克·亨齐律师）（ehenzy@zeislaw.com）及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plinsey@zeislaw.com）；(iii)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下简称“美国受托人”）的代理律师，The Giai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oom 302, New Haven, CT 06510，收件人：Kari Mitchell, Esq.（卡里·米切尔律师）（Kari.Mitchell@usdoj.gov）；(iv) Entrepreneur Growth Capital, LLC（企业家成长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 McCarter & English LLP（麦卡特与英格利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100 Mulberry Street, Newark, New Jersey 07102，收件人：Joseph Lubertazzi, Jr., Esq.（小约瑟夫·卢伯塔齐律师）（JLubertazzi@McCarter.com）及 Joseph J. Cherico, Esq.（约瑟夫·J·切里科律师）（Jcherico@mccarter.com）；(v)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的代理律师 Lowenstein Sandler LLP（洛文斯坦·桑德勒有限责任合伙企业），1251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ew York 10020，收件人：Wojciech F. Jung, Esq.（沃伊切赫·F·荣律师）（wjung@lowenstein.com）及 Mary E. Seymour, Esq.（玛丽·E·西摩律师）（mseymour@lowenstein.com）；及 (vi) 已出庭并请求在上述第11章案件中获得通知的任何一方（统称“申请文件收件人”）。专业人员仍应根据《破产法》、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及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Loc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康涅狄格地区破产程序地方法则，以下简称“地方法则”）的相关规定，送达并提交有关批准费用和开支的中期及最终申请。

b. 截至 October 31, 2019 已受聘的专业人员，应于拟议报酬程序命令作出后二十（20）日内，就自申请日（或如较晚，则自该专业人员的聘用生效之日〔以下简称“生效日”〕）起至 October 31, 2019（包括该日）止的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2 于 October 31, 2019 后受聘的任何专业人员，应就自其聘用生效日起至该生效日后第一个完整月份末止的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并在其他方面依照本动议规定的程序办理。

c. 每份月度费用报表必须载明在该月度费用报表涵盖期间提供服务的个人名单、其各自职务（例如律师、会计师、法律助理等）、其各自计费费率、各个人员所投入的累计工时、所发生支出的合理详细明细，以及每位个人以十分之一（1/10）小时为单位或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量接近该单位的、同时保存的工时记录（经删节或修改以保护任何特权），除非破产法院另有命令。如专业人员直接持有足以支付其月度费用报表所列全部或部分金额的预付金（以下简称“直接预付金”），该月度费用报表应说明：(a) 该直接预付金的金额；及 (b) 该直接预付金可用于支付月度费用报表中请求支付的任何金额的范围（以下简称“预付金通知”）。3 专业人员提交并送达月度费用报表后、且在其获得支付前，如专业人员直接预付金的金额或其可用于支付该专业人员费用和开支的程度发生变化（例如，因根据中期报酬申请准予费用及开支、支付补充预付金等），该专业人员应立即向债务人、债务人代理律师及美国受托人送达经修订的预付金通知。

2 专业人员就 November 1, 2019 之前任何期间所作的月度费用报表可以合并形式提交，但在其他方面仍须遵守本命令规定的关于月度费用报表的全部要求。

d. 利害关系方应自月度费用报表提交并送达之日起十四（14）日内审查该报表；如其反对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所请求的报酬或费用偿还（以下简称“异议”），该方应不迟于该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提交之日后第十四（14）日当日东部时间中午12:00（以下简称“异议截止日”），向法院提交并向作为异议标的之月度费用报表的专业人员、债务人、债务人代理律师及美国受托人送达书面费用报表异议通知（以下简称“异议通知”），载明异议的性质及异议所涉及的费用或开支金额。法院可在任何利害关系方于异议截止日前提出动议、向相关专业人员、债务人、债务人代理律师及美国受托人送达该动议并证明具有正当理由后，延长异议截止日。

e. 异议截止日届满时，对于未依照前述第(d)款送达异议通知的费用和开支，费用的80%及开支的100%（以下简称“应付金额”）应按如下方式支付：(i) 如直接预付金可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应付金额，且专业人员已在预付金通知中披露该可用性，则应付金额应首先从该专业人员的直接预付金中支付；及 (ii) 对于直接预付金不可用于支付的应付金额，在作为现金担保品命令4 一部分的预算项下资金可用的范围内，债务人应立即支付该等应付金额。

3 为免生疑，直接预付金是指专业人员在其维护的账户中持有的预付金，而非债务人为某些专业人员的利益在托管账户中持有的资金，包括根据法院授权债务人使用现金担保品的命令所设立的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以下简称“专业人员托管账户”，见 ECF No. 272 at ¶¶ 5k, 5l(i)-(v)）。

f. 如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及时送达异议通知，则仅应暂缓支付该月度费用报表中异议所针对的部分；专业人员应在可支付的范围内，并依照前述第(e)款规定的程序，获得其余费用和支出的支付。

g. 在对专业人员月度费用报表的异议全部或部分解决后，专业人员应立即向法院提交并向提出异议的一方（以下简称“异议方”）及向所有获送达相关异议通知的各方送达解决通知（以下简称“异议解决通知”），表明该异议已全部或部分解决；如属部分解决，则表明仍受异议约束的部分；该异议解决通知还应包括预付金通知。如异议方未在相关异议解决通知提交后七（7）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通知对该异议解决通知提出争议，并向相关专业人员、债务人、债务人代理律师及美国受托人送达该通知，则异议解决通知所涉异议应视为已解决，但不影响任何人按照下文第(i)款规定对中期或最终报酬申请提出异议。

h. 如异议已解决，则月度费用报表中不再受该异议约束的部分，应依照前述第(e)款，从直接预付金中或由债务人（视情况而定）立即支付。各方未解决的所有异议均应予以保留，并根据下文第(j)款和第(k)款，在破产法院下一次审理中期或最终费用申请时提交破产法院。法院不会在相关中期或最终费用申请之前审理或裁决异议。

i. 依照前述第(d)款送达异议通知，不应损害异议方基于任何理由（无论该理由是否已在异议中提出）依照《破产法》就向破产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外，任何一方决定不对月度费用报表提出异议，不应构成任何形式的放弃，亦不应损害该方依照《破产法》对之后向破产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j. 自截至 November 30, 2019 的期间起，此后每四个月期间（各称“中期费用期间”），各专业人员均应根据《破产法》§§ 330 and 331（视情况而定），向破产法院提交申请（以下简称“中期费用申请”），请求破产法院中期批准并准予在该中期费用期间送达的月度费用报表中所请求的报酬及开支偿还。每名专业人员应不迟于中期费用期间结束后45日提交其临时费用申请。无法自行向破产法院提交中期费用申请的任何债务人专业人员及委员会专业人员，应于提交截止日前三个营业日，向债务人律师或委员会律师（视情况而定）交付一份附有原始签名、已完整签署的中期费用申请副本及送达副本。债务人律师或委员会律师（视情况而定）应提交并送达该中期费用申请。

4 根据法院现金担保品命令存放于专业人员托管账户中的金额，如为相关专业人员的利益而持有，应视为根据现金担保品命令预算可用的资金。

k. 在前述第(j)款规定的四十五（45）日期间届满后，法院应作出听证通知（以下简称“中期费用听证通知”），安排听证以审议所有专业人员的中期费用申请（以下简称“中期费用听证”）。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债务人应于法院作出中期费用听证通知后七（7）日内，向所有申请文件收件人送达一份中期费用听证通知副本，并应于中期费用听证前提交证明其已完成该等送达的证书。

l. 任何未及时提交中期费用申请、请求批准此前根据月度费用报表已支付的报酬和开支的专业人员，(i) 在该中期费用申请提交前，无资格按本文件规定进一步获得每月费用支付或开支偿还；及 (ii) 可能被要求返还自受聘之日或该专业人员上一次费用申请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已支付的任何费用。

m. 临时费用申请待决，或破产法院裁定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支付报酬或偿还费用不当，不应取消专业人士日后按上述规定获得报酬支付或费用偿还的资格，除非破产法院另有命令。

n. 无论是否依本规定全部或部分支付月度报酬及费用偿还，均不应影响本破产法院对任何专业人士报酬及费用偿还作出的临时或最终准许。经本破产法院准许某专业人士的临时费用申请后，所有获准的所请求费用和支出（包括任何暂扣款）应首先从适用专业人士持有的任何直接预付金中支付；其后，在作为现金担保物命令一部分的预算项下资金可用的范围内，由债务人支付。

o. 如在任何时候不清楚：(i) 某专业人士的直接预付金在何种程度上足以支付应付金额或获准的费用和支出，或 (ii) 为一名以上专业人士之利益而存放于专业人士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如何分配，债务人和/或美国受托人可要求适用专业人士提交经修订的预付金通知，或酌情要求委员会或债务人就专业人士托管账户中资金的分配作出指示。

p. 根据报酬程序所要求的任何送达，均应通过电子邮件（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进行；如无法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则应通过美国邮件或信誉良好的隔夜快递进行（以下简称“送达程序”）。

3. 债务人应在其月度经营报告中列明向专业人士作出的所有付款，并详细说明支付给每一名专业人士的金额。

4. 月度费用报表、异议通知、异议解决通知及对异议解决通知提出争议的通知，在适用的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之前，不应由法院裁决或安排听证；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事项，应在法院审议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之前予以保留。前述规定不限制法院在审阅上述标题所示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该等或任何其他文件后，按法院认为适当的方式作出命令或安排程序的权限。

5. 债务人应向每一名专业人士送达本命令副本。

6.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自其录入之时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7. 债务人获授权根据本动议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依本命令授予的救济。

8. 根据本命令就任何专业人士的月度费用报表向其支付的任何报酬或费用偿还，可在法院命令的范围内被追缴或调整：(a) 在行政债权未获全额支付的情况下，(b) 根据法院就该专业人士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作出的后续命令，或 (c) 按本命令另有规定。5

5 本规定不限制利害关系方就这些救济的依据或适当性提出论点的权利，亦不限制法院审议该等论点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院命令的 carve-outs 的效力和/或争议款项系从专业人士托管账户或直接预付金支付的论点。

9. 任何一方均可基于债务人未及时提交月度经营报告、未及时支付其行政费用及 28 U.S.C. section 1930 fees，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形，而请求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以对根据本命令提出的付款请求提出异议；否则，本命令应在案件待决期间继续有效。

10. 本法院对因实施、解释和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于2019年11月25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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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人，　：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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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答复日期通知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及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的身份（以下统称“动议人”），已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美国破产法院）提交《第11章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关于制定受聘专业人士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命令动议》（以下简称“争议事项”）。特此通知，对该争议事项的任何答复必须依照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2002(a) and 9014，最迟于2023年8月3日向法院提交。2 如未及时提交答复，该争议事项中拟议的命令可在不另行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录入，参见 11 U.S.C. section 102 (1)。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2 根据 Federal Rule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9006(f)，如通过邮件送达，则在本通知规定的答复日期后增加三日。

日期：2023年7月13日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及 GENEVER HOLDINGS LLC

代理人：/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Avram E. Luft（阿夫拉姆·E·卢夫特）（pro hac vice）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动议人代理律师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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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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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前述文件已于2023年7月13日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档案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在送达文件提交时，CM/ECF 自动向所有有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出庭当事人提供电子通知，且可通过 CM/ECF 查阅送达文件。此外，下列签署人于2023年7月13日安排通过美国一级邮件将送达文件寄送给附于本文件后的附件1所列收件人。该送达构成对费用申请通知命令和拟议报酬程序中定义的所有通知当事人的送达。

日期：2023年7月13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代理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Case 22-50073 Doc 2002 Filed 07/13/23 Entered 07/13/23 14:02:59 Page 39 of 39

Cheng Jian Wu、Jian She、Gaosheng Guo、Yan Zhao
c/o Ning Ye, Esq.
Law office of Ning Ye, Esq.
135-11 8th Ave. #1A
Flushing, NY 11354

Hong Qi Qu、Nan Tong Si Jian Jian Gong Yua Hua Zhuang Shi
c/o Kevin Tung, Esq.
Kevin Kerveng Tung P.C.
Queens Crossing Business Center
136-20 38th Avenue, Suite 3D
Flushing, NY 11354

Liehong Zhuang、Xiao Yan Zhu
c/o Jonathan T. Trexler, Esq.
Trexler & Zhang, LLP
224 West 35th Street, 11th Floor
New York, NY 10001

Jun Chen，又名 Jonathan Ho
c/o Wayne Wei Zhu, Esq.
41-25 Kissena Blvd, Suite 112
Flushing, NY 11355

Samuel Dan Nunberg（塞缪尔·丹·农伯格）
600 S. Dixie Hwy, Suite 455
West Palm Beach, FL 33401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162 E. 64th Street
New York, NY 10065-7478

Romer Debbas LLP
275 Madison Ave., Ste 801
New York, NY 10016-1153

附件1

Chao-Chih Chiu、Huizhen Wang、Yunxia Wu、Keyi Zilkie
c/o TroyGould PC
1801 Century Park East, 16th Floor
Attn: Christopher A. Lilly
Los Angeles, CA 90067-2367

Gregory A. Coleman（格雷戈里·A·科尔曼）
Coleman Worldwide Advisors,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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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Moss（爱德华·莫斯）
O'Melveny & Myer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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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ssa M. Nann（阿莉莎·M·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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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J. Nash（凯文·J·纳什）
J. Ted Donovan（J·泰德·多诺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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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a Perez（戴安娜·佩雷斯）
O'Melveny & Myers LLP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Stuart Sarnoff（斯图尔特·萨诺夫）
O'Melveny & Myers LLP
7 Times Squ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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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Shamah（丹尼尔·沙马）
O'Melveny & Myers, LLP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Douglas E. Spelfogel（道格拉斯·E·斯佩尔福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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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etto
410 Exchange, Suite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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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ek L. Wright（德里克·L·赖特）
Mayer Brown LLP
1221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20-1001

Yongbing Zhang
223 West Jackson Blvd. #1012
Chicago, IL 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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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002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