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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2032-2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032_2**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2

HCCP 595 of 2018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杂项刑事程序第595号（2018年）
有关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

及

有关

律政司司长

申请人

与

男性 KWOK Ho-wan（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

[香港身份证号码 467(7) 持有人，

香港护照号码 8054 持有人]

男性 GUO Qiang（郭强）[香港身份证号码 107(8) 持有人，香港护照号码 0651 持有人]

答辩人1（“R1”）

答辩人2（“R2”）

女性 QU Guojiao（曲国焦）
[香港身份证号码
018(7) 持有人，中国身份证号码
3120 持有人，双程证号码
8483 持有人，中国护照号码
7647 持有人]　答辩人3（“R3”）

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1605]　答辩人4（“R4”）

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
[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注册编号
5226]　答辩人5（“R5”）

Insight Phoenix Fund（Insight凤凰基金）
[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注册编号
5485]　答辩人6（“R6”）

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环球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4508]　答辩人7（“R7”）

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环球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1854]　答辩人8（“R8”）

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6480]　答辩人9（“R9”）

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投资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3100]　答辩人10（“R10”）

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环球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3603]　答辩人11（“R11”）

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国际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2561]　答辩人12（“R12”）

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发展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2564]　答辩人13（“R13”）

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3589]　答辩人14（“R14”）

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环球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3591]　答辩人15（“R15”）

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有限公司）
[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
注册编号
8534]　答辩人16（“R16”）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环球创投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5331]　答辩人17（“R17”）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8656]　答辩人18（“R18”）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
注册编号
0095]　答辩人19（“R19”）

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nton发展有限公司）
[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
注册编号
4318]　答辩人20（“R20”）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7862]　答辩人21（“R21”）

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
注册编号
8511]　答辩人22（“R22”）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创投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5025]　答辩人23（“R23”）

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有限公司）
[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BVI公司编号
8037]　答辩人24（“R24”）

男性 HAN Chunguang（韩春光）
[香港身份证号码 M587855(7) 持有人，中国
身份证号码
6433 持有人，双程证
号码
1695 持有人，中国护照号码
6613 持有人]　答辩人25（“R25”）

男性 ZHANG Wei（张伟）
[中国身份证号码
0513 持有人，双程
证号码
0166 持有人]　答辩人26（“R26”）

女性 GUO Lijie（郭丽杰）[中国身份证号码 3748 持有人，双程证号码 2209 持有人]　答辩人27（“R27”）

禁止处分香港及其他地方资产的限制令［《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15条］

给答辩人的重要通知

（1）本命令禁止你处理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或香港以外的财产。

（2）本命令受本命令所载的任何例外情况规限。你应仔细阅读本文件全文。建议你尽快征询律师意见。你有权要求法院更改或解除本命令。

（3）如你不遵守本命令，你可能被裁定藐视法庭罪成立，并可能被判处监禁或罚款，或你的财产可能被扣押。如你处理受限制令规限的财产，即属刑事罪行。

于非公开内庭，在尊敬的李法官席前
命令

2018年10月18日，律政司司长由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已阅览本命令末尾附表1所列的命令草案及誓章，并接受附表2所载律政司司长作出的承诺。经聆听申请后，法官作出以下命令：

现命令如下：

财产处分限制

1．答辩人不得亲自或通过其雇员、代理人、律师或以其他方式：

（a）将其任何位于香港的财产移离香港，不论该等财产是否以其本人名义持有，亦不论其为单独或共同拥有；

及

（b）以任何方式处分、处理或减损其任何位于香港境内或香港境外的财产的价值，不论该等财产是否以其本人名义持有，亦不论其为单独或共同拥有。

2．就本命令而言，答辩人的财产包括其有权直接或间接如同属其本人所有般处分或处理的任何财产。如第三方按照答辩人的直接或间接指示持有或控制该财产，答辩人即视为拥有该项权力。

3．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该禁止尤其包括以下财产：

答辩人1

（i）由R1持有的下列银行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1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3888　HK$ 651,977.46
　　HK$ 647,424.32
　　US$ 304,442.45
　　JPY 497
小计　HK$ 3,658,865.56

答辩人3

（i）由R3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银行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2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1488　HK$ 4,338,167.19

（ii）在R3在场的情况下从下述处所扣押、且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金额现金：

序号　实体　账户号码　余额

现金
（于2017年8月搜查行动中在中国银行大厦49楼内扣押）　HK$ 1,244,730
　GBP 70,000
　US$100,000　HK$ 3,522,940.36
　EUR 57,877.60
　JPY 3,119,300
　AED 11,000
　CHF 710.35

答辩人4

（i）由R4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4　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92-33　HK$ 40,691,385.46

（ii）由R4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持有的证券：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股份　余额

5　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92-33　9,600,000股 Haitong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Haitong”）
合计：9,600,000股（Haitong）　HK$ 70,272,000

（按2018-09-24收市价计算，于香港上市的Haitong（6837）：HK$7.32；于上海上市的Founder Securities（方正证券，601901）：RMB$ 5.54/ HK$ 6.371）

（i）由R5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6　DBS Bank Limited Hong Kong Branch（星展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0188　US$ 53,418.00
1888　RMB$ 2,438,148.00
9588　HK$ 51,708,360.00
9　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55-33　HK$ 4,885,665.83
10-33　HK$ 8,053,387.33
11　Oceanwide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泛海证券有限公司，前称 Quam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Quam证券有限公司］）　M-000　RMB$ 18,649,277.26
12　BOCOM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Limited（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5641　HK$17,411,817.04
　　RMB$ 51,937.81
5642　HK$ 307,617.19
　　HK$ 107,091,104.22

（ii）由R5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持有的证券：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股份　余额

14　DBS Bank Limited Hong Kong Branch（星展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3745　101,844,000股（Haitong）
15　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55-33　19,463,200股（Haitong）
10-33　31,835,600股（Haitong）

17　Oceanwide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泛海证券有限公司，前称 Quam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Quam证券有限公司］）　M-000
（未偿还保证金贷款
HK$ 59,062,279）　49,000,000股（Haitong）
　6,204,909股
Founder Securities（方正证券，“Founder”）

18　BOCOM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Limited（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5641　68,868,800股（Haitong）
　5,799,834股（Founder）
合计：271,011,600股（Haitong）
12,004,743股（Founder）　HK$ 2,001,224,850.65

（i）由R6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19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092-2　HK$ 25,405,113
20　033-9　US$103
21　402-5　HK$ 2,885.05
22　263-5　RMB$153,296
23　China Galaxy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Hong Kong) Co., Limited（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5000　RMB$14.64
合计：　HK$ 25,585,103.54

（ii）由R6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持有的证券：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股份　余额

24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472-1　30,065,200股（Haitong）
　17,032,900股（Founder）

25　GF Securities (Hong Kong) Brokerage Limited（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　10910396
未偿还保证金：
HK$ 481,649,515.51　146,000,000股
（Haitong）

26　China Merchants Securities (HK) Co., Ltd（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01869250
未偿还保证金：
HK$ 172,505,482　54,000,000股（Haitong）
合计：
17,032,900股（Founder）　230,065,200股（Haitong）　HK$ 1,138,438,872.68

（i）由R7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27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7330　US$
128.93
RMB$796.81
HK$ 50,018.37
28　7306　HK$ 1,000.00
29　7314　US$128.93
30　7322　RMB$ 796.88
31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2298　HK$ 684,175.12
　HK$ 534,854.62
　US$ 51,924.30
　RMB$ 28,132.12
合计：　HK$1,708,644.53

答辩人8

（i）由R8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32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3469　HK$ 33,449.01

（i）由R9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33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3444　HK$ 33,929.24

答辩人10

（i）由R10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34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3452　HK$ 32,517.16

答辩人11

（i）由R11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35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3477　HK$ 32,517.16

（i）由R12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下列账户中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36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3389　HK$ 32,517.16

答辩人13

（一）由R13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37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3372　HK\$ 32,517.16
第14答辩人

（一）由R14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38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　3397　HK\$ 32,517.16
第15答辩人

（一）由R15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39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　3364　HK\$ 32,517.16

（一）由R16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40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　2263　HK\$381.25
RMB\$ 502,615.69
US\$ 0.74
EUR0.52
总计：　HK\$ 578,399.78
第17答辩人

（一）由R17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41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9329　US\$128.93
RMB\$ 797.00
HK\$ 50,018.35
42　9264　HK\$ l,000.00
43　9272　US\$ 128.93
44　9280　RMB\$ 796.94
45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　2280　US\$ 79,916.27
总计：　HK\$ 674,200.89

（一）由R18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46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　2319　HK\$ 1,684.88
US\$ 93,033.83
总计：　HK\$ 722,697.06
第19答辩人

（一）由R19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47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　2255　HK\$145.37
US\$ 20,760.73
RMB\$ 30,709.64
48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9681　HK\$ 5,045
49　7573　US\$ 448,662.78
总计：　HK\$ 3,678,538.66
第20答辩人

（一）由R20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50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2183　HK\$ 15,500,000.00
51　5573　HK\$ 829,698,403.54
US\$ 93,025,947.02
52　5672　RMB\$ 3,007,078.10
总计：　HK\$ 1,569,607,632.76

（一）由R21持有但受R1及R2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53　UBS AG Hong Kong Branch（瑞银集团香港分行）　1236　US\$ 15,393,793.48
总计：　HK\$ 119,301,899.47
第22答辩人

（一）由R22持有但受R2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54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7800　HK\$ 2,014,055.96
55　7801　US\$ 4,157.6
总计：　HK\$ 2,046,277.36
第23答辩人

（一）由R23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56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　3654
（记入总账账户
00-000，序列号为
3615）　HK\$ 8,672,215.81

（一）由R24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不动产：

地段编号　乡郊建屋地段第1143号

该地段的份额　I
地址　香港南湾道20及22号
登记业主　R24
购买价格　HK\$ 880,000,000（截至2011-03-31）
估计价值　HK\$ 2,224,000,000（截至2018-07-31）
第25答辩人

（一）由R25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银行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57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3500　HK\$ 212,316.94
第26答辩人

（一）由R26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银行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58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　9984　HK\$ 55,020.11
RMB\$796.94
US\$128.93
59　9976　RMB\$ 796.94
60　9968　US\$ 128.93
61　9950　HK\$ 850.00
总计：　HK\$ 59,701.49

（一）由R27持有但受R1实际控制的以下银行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所代表的诉权：

序号　机构名称　账户号码　余额

62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imited　8394　US\$ 128.93
63　8409　RMB\$ 796.94
64　8386　HK\$ 57,811.90
65　8417　HK\$ 0.42
总计：　HK\$ 59,728.01
信息披露

4.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答辩人须于2019年3月30日或之前，向Secretary for Justice（律政司司长）提交并送达宣誓书／声明书，披露紧接此前六年期间的任何薪金或其他收入的全部价值，以及其所持有的一切款项、货物或其他资产，不论该等款项、货物或其他资产是以其本人名义持有，还是由其他人士或公司代其持有，亦不论位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并须详尽指明该等资产的性质及所在地、该等资产以何人名义持有，以及该等资产的来源；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

（a）所有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的银行、接受存款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持账户的详情，包括足以识别该等账户的资料、账户当前余额及账户上的任何产权负担；

（b）答辩人就其拥有任何所有权权益的所有不动产（不论为永久业权或租赁业权）的详情，包括地址、该权益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该不动产上的任何按揭或押记的详情，载明就该不动产所借出的任何款额及尚未偿还的金额。任何人士向答辩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支付的任何租金的全部详情，包括该等租金存入何一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如何使用；

（c）其持有的所有证券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公司或法团（不论为公众或私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的单位信托、股份或债权证、保险单及任何其他存款或投资；

（d）所有动产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珠宝、现金、机动车、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及

（e）其他人士或公司欠付其的任何款项，或其欠付其他人士或公司的任何款项的详情。

5. 为遵从本命令而作出的任何披露，均不得在针对答辩人的任何刑事程序中用作证据，但根据Crimes Ordinance, Cap. 200第31条进行的程序除外。

6. 为遵从本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不得用于本程序及没收程序以外的任何目的，且未经本法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泄露。

限制条件

7. 本命令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

（a）阻止受本命令影响的任何人士（包括任何金融机构）向负责执行Court of First Instance（原讼法庭）或District Court（区域法院）其后可能针对答辩人作出的任何没收令的一方，支付受本命令限制的任何款项，以清偿所述没收令的一部分或全部；以及

（b）阻止为执行Court of First Instance或District Court其后可能作出的任何没收令，而对受本命令约束的任何货物进行扣押。

本命令的期限

8. 除非本法院在此之前另行作出命令变更或解除本命令，否则本命令将持续有效至2019年4月30日（包括该日）。延续本命令的申请将由本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审理。可申请延期。

本命令的效力

9. 被命令不得作出某项行为的个人答辩人，不得亲自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该行为。其不得通过代表其行事、按其指示行事或受其鼓励行事的他人作出该行为。

10. 被命令不得作出某项行为的非个人主体，不得自行，或通过其董事、高级人员、合伙人、雇员或代理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该行为。

11. 任何获通知本命令的人，如明知而协助或允许违反本命令，即构成藐视法庭。任何作出该等行为的人可被监禁或罚款，或其资产可被扣押。

违反本命令的刑事罪行

12. 任何人明知而违反本命令处置任何可变现财产，即属犯罪，并可处：

（a）经公诉程序定罪后，处\$500,000罚款，或处以违反该限制令而被处置的、作为有关限制令标的的可变现财产的价值的罚款，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并处监禁5年；或

（b）经简易程序定罪后，处\$250,000罚款，并处监禁2年。

送达

13(a). 本命令及本程序中的所有法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命令及附带文件，应在R1、R2、R4至R15、R17、R18、R21、R23、R24、R26及R27所在的任何地点，或其各自最后所知地址、注册办事处或通信地址，或视情况按照该答辩人（个人或实体）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向其进行域外送达。

13(b). 如未能向第13(a)段所指明的答辩人送达，则本命令及本程序中的所有法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命令及附带文件，应以该答辩人（个人或实体）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该等送达即构成向该答辩人送达所述文件的有效及充分送达。

13(c). 本命令及本程序中的所有法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命令及附带文件，应以R3及R25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的任何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该等送达即构成向其送达所述文件的有效及充分送达。

13(d). 本命令及本程序中的所有法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命令及附带文件，应送达至R16、R19、R20及R22各自最后所知的注册办事处或通信办事处。

13(e). 如未能向第13(d)段所指明的答辩人送达，则通过在香港普遍发行的一份英文报纸及一份中文报纸刊登一期有关通知的方式送达本命令及本程序中的所有法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命令及附带文件，即构成向该答辩人送达所述文件的有效及充分送达。

14. 应将本命令通知受其影响的人士和公司。

承诺

15. Secretary for Justice向本法院作出本命令附表2所列的承诺。

本命令的变更或解除

16. 被申请人或受本命令影响的任何人士，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本命令（或本命令中影响该人士的部分），但任何拟作出该申请的人士，应在为该申请确定的日期前不少于3整日向律政司司长发出通知。

登记

17. 律政司司长可自由将本命令提交相关政府登记处办理登记。

代表律政司司长行事的律师

18. 代表律政司司长的律师为：Denise CHAN 女士，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4楼，电话：2867 4953，传真：2869 0236

本命令的释义

19. 在本命令中，“he”、“him”或“his”包括“she”、“her”、“hers”及“it”或“its”以及“they”、“them”或“their”。

20. 如有两名或以上被申请人，则（除非另有说明）：

（a）凡提述“被申请人”，均指其中两人或全体；

（b）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的命令，均要求每名被申请人作出或不作出该事情；及

（c）有关向“被申请人”送达本命令或任何法律程序文件的规定，均指向其中每名被申请人送达。

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

司法常务官

附表 I

誓章

法官在作出本命令前，已阅览高级督察 CHAN Sze-wing 于2018年10月5日作出的第一份誓章及其中提交的证物。

附表2

律政司司长向法院作出的承诺

并基于律政司司长通过上述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作出的承诺：

1. 向可能持有属于被申请人账户的任何银行，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向土地注册处、公司注册处、运输署和律政司司长可能获通知的任何第三方，送达本命令副本。

2. 支付任何获通知本命令的人士或机构（被申请人除外）为确定作为本命令标的的任何资产是否由其占有或控制，或为遵守本命令条款而产生的合理讼费、损害赔偿及开支。

3. 如本命令因任何理由不再具有效力，律政司司长将立即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书面通知任何其已向其发出本命令通知的人士或公司，或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可能会依据本命令行事的人士或公司，本命令已不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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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032_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