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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047

**提交修订版拟定命令的通知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047（2023-08-04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提交确立聘用专业人员中期报酬及费用报销程序的修订版拟定命令及修订对照表，根据美国受托人（U.S. Trustee）的意见进行调整，包括规定专业人员编制每份月度费用账单的可计费工时不得超过 5.0 小时。**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04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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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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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关于为受聘专业人士确立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经修订拟议命令的通知

兹通知，2023年7月13日，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在Ho Wan Kwok（郭文贵）（“个人债务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BVI)”）及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never (US)”；其与受托人及Genever (BVI)合称“动议方”）的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及Genever债务人关于确立受聘专业人士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命令动议》[案卷编号 2002]（“临时报酬动议”）。2

进一步通知，随附本通知的附件1为准予临时报酬动议的经修订拟议命令。该拟议命令经修订，以处理从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处收到的非正式意见。动议方获美国受托人律师告知，所附经修订拟议命令已解决美国受托人的非正式意见。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2 本文所使用但未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AAGL申请书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进一步通知，随附本通知的附件2为经修订拟议命令的黑线版本，标明了相对于临时报酬动议所附版本作出的修改。

日期：August 4, 2023 New York, New York

代表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Avram E. Luft（获准临时出庭）
G. Alexander Bongartz（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Douglas S. Skalka（ct00616）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律师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3　:
: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　（合并管理）

送达证明

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前述通知已于2023年8月4日以电子方式提交。根据法院电子提交（“CM/ECF”）系统的运行，或按照电子提交通知中所示通过邮寄方式向无法接受电子提交者，已通过电子邮件向上述标题第11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发送本次提交的通知。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查阅本次提交。

日期：August 4, 2023 New York, New York

代表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G. Alexander Bongartz（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律师

3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附件1

经修订拟议命令（清稿）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管理）
x
［拟议］关于为受聘专业人士确立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命令

根据Luc A. Despins作为在Ho Wan Kwok（“个人债务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及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其与受托人及Genever (BVI)合称“动议方”）的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提出的动议（“动议”）2，请求作出命令（本“命令”），为经动议方或委员会聘用且其聘用依11 U.S.C. §§ 327或1103获准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合称“专业人士”）确立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动议；并且已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法院已就该动议举行听证：且在于 \_\_\_\_\_\_\_, 2023 举行听证后，法院已认定，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现特此命令：

1. 动议按本命令所载内容予以准许。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及Genever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2 本文所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2. 除本法院授权聘用特定专业人士的命令另有规定外，所有专业人士均可依下列程序（合称“报酬程序”）申请临时报酬和/或费用偿还：

a. 本命令录入后，于就其申请报酬的月份届满后每月第20日或之前（或其后在合理可行的最早时间），每一申请报酬的专业人士应向法院提交月度费用报表（“月度费用报表”），并应将该月度费用报表送达：

i.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财产的第11章受托人（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ii. 受托人律师：(x)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收件人：G. Alexander Bongartz（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及Douglass Barron（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及(y)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收件人：Douglas S. Skalka（dskalka@npmlaw.com）及Patrick R. Linsey（plinsey@npmlaw.com））；

iii. 美国受托人办公室，Giai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oom 302,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收件人：Holley L. Claiborn（holley.l.claiborn@usdoj.gov））；

iv.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的律师，Pullman & Comley, LLC，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PO Box 7006,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1-7006（收件人：Irve J. Goldman（igoldman@pullcom.com）；及

v.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律师，O'Melveny & Myers LLP，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收件人：Peter Friedman（pfriedman@omm.com）及Stuart M. Sarnoff（ssarnoff@omm.com））

（合称“通知当事人”）。专业人士仍须按照《破产法典》、破产规则、地方法则及《关于限制送达费用报酬或费用偿还申请通知的命令》[ECF No. 1611]（“费用申请通知命令”）的相关规定，送达并提交批准费用及开支的临时和最终申请。

b. 截至July 1, 2023受聘的专业人士，应于本命令录入后二十（20）日内，就截至本命令录入前最后一个完整月份末的任何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但该等期间未由先前提交的费用申请处理的范围内）。3 于July 1, 2023后受聘的任何专业人士，应就自其受聘生效之日起至该日期后第一个完整月份末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并在其他方面遵守本命令规定的程序。

c. 每份月度费用报表必须载明在该月度费用报表所涵盖期间提供服务的个人名单、其各自职务（例如，律师、会计师、律师助理等）、其各自计费费率、每名个人投入的合计小时数、所发生支出的合理详细分类，以及每名个人以十分之一（1/10）小时为单位或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量接近该单位的同期保存的工时记录（经遮删或修改以保护任何特权），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d. 通知当事人应自月度费用报表提交并送达之日起有二十一（21）日审查该报表；如反对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中请求的报酬或偿还（“异议”），该当事人应不迟于在该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提交后二十一（21）日之日的下午12:00（适用东部时间）（“异议截止日”），向法院提交并向(i)其月度费用报表为异议标的的专业人士及(ii)通知当事人送达书面《费用报表异议通知》（“异议通知”），载明异议的性质及异议所涉及的费用或开支金额。法院可在任何通知当事人于异议截止日前提出动议、并向适用专业人士、受托人及美国受托人送达，且证明存在理由后，延长异议截止日。

e. 异议截止日届满后，对于未依前述(d)款送达异议通知的费用及开支，上述标题债务人的财产应在十四（14）个日历日内支付80%的费用及100%的开支。

f. 如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及时送达异议通知，则仅应暂缓支付该月度费用报表中异议所针对的部分，而专业人士应在可支付的范围内，并依前述(e)款规定的程序，获得其余费用及支出的支付。

3 专业人士就任何该等期间提交的月度费用报表可以综合形式提交，但在其他方面仍应遵守本命令规定的月度费用报表的全部要求。

g. 在对专业人士月度费用报表的异议全部或部分获得解决后，专业人士应立即向法院提交并向提出异议的一方（“异议方”）及所有获送达适用异议通知的当事人送达解决通知（“异议解决通知”），说明该异议已全部或部分解决；如为部分解决，则说明仍受异议约束的部分。如异议方未在适用异议解决通知提交之日起七（7）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通知，对该异议解决通知提出异议，并向适用专业人士、受托人及美国受托人送达该书面通知，则异议解决通知所涉异议应视为已解决，但不影响根据下文第（i）段对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提出任何异议。

h. 如异议获得解决，则月度费用报表中不再受该异议约束的部分，应在对异议解决通知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后十四（14）日内，从上述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各方未能解决的所有异议均应予以保留，并在法院根据下文第（j）和（k）段审理下一份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时提交法院。法院不得在适用的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之前审理或裁定异议。

i. 依照上述第（d）段送达异议通知，不影响异议方以异议中提出或未提出的任何理由，对根据《破产法》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外，任何一方决定不对月度费用报表提出异议，不构成对任何种类权利的放弃，亦不影响该方对随后根据《破产法》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j. 自截至 August 31, 2023 的期间开始，并在其后每个四个月期间（每一期间称为“临时费用期间”），各专业人士均应根据《破产法》第330条和第331条（视情况而定），向法院提交申请（“临时费用申请”），请求法院临时批准和准许在该临时费用期间内送达的月度费用报表中所请求的报酬及费用偿还。各专业人士应不迟于临时费用期间结束后四十五（45）日提交其临时费用申请。

k. 在上述第（j）段规定的四十五（45）日期间届满后，法院应发出听证通知（“临时费用听证通知”），安排就所有专业人士的临时费用申请举行听证（“临时费用听证”）。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受托人应在法院录入临时费用听证通知后七（7）日内，向根据费用申请通知命令有权获送达的所有当事人送达临时费用听证通知副本；受托人应在临时费用听证前提交证明已完成该等送达的证明书。

l. 任何专业人士如未及时提交临时费用申请，请求批准此前根据月度费用报表支付的报酬和费用，则（i）在提交该临时费用申请之前，无资格按本规定获得进一步的月度费用付款或费用偿还；且（ii）可能被要求返还自其受聘之日或该专业人士最近一次费用申请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以来支付的任何费用。

m. 临时费用申请尚未裁定，或法院命令认定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支付报酬或偿还费用不当，均不应使专业人士丧失今后按上述规定获得报酬付款或费用偿还的资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n. 按本规定全部或部分支付或未支付月度报酬和费用偿还，均不应对本法院临时或最终准许任何专业人士的报酬和费用偿还产生任何影响。

o. 根据报酬程序要求进行的任何送达，均应通过电子邮件（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进行；如无法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则应通过美国邮政或信誉良好的隔夜快递进行（“送达程序”）。

p. 为免生疑义，本裁定任何内容均不妨碍（a）任何专业人士无需先行提交月度费用报表，即通过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请求准许及支付费用，或（b）法院审议任何该等费用申请（包括在本裁定录入前已提交的任何待决申请）。

q. 就各专业人士而言，根据报酬程序编制月度费用报表所耗费的可计费工时，每份月度费用报表不得超过5.0小时；但美国受托人并未放弃在任何临时费用申请或最终费用申请中，就编制月度费用报表所耗费的工时数提出异议的任何权利，并保留适用专业人士对任何该等异议作出答复的权利。

3. 动议方应在其月度经营报告中列明向专业人士作出的所有付款，并详细说明向每名专业人士支付的金额。

4. 月度费用报表、异议通知、异议解决通知及对异议解决通知提出异议的通知，均不得在适用的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之前由法院裁定或安排听证，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事项均应予以保留，直至法院审议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上述规定不限制法院在审阅上述标题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该等或任何其他文件后，按法院认为适当的方式作出命令或安排程序的权限。

5. 受托人应向各专业人士送达本裁定副本。

6.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录入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7. 受托人获授权根据动议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根据本裁定给予的救济。

8. 根据本裁定就任何专业人士的月度费用报表向其支付的任何报酬或费用偿还，如所有行政费用未获全额支付，或未按批准出售 Lady May [ECF No. 1953] 的命令所规定的方式支付，则可能须作出最终调整及返还。

9. 任何通知当事人均可基于以下理由，通过请求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对根据本裁定提出的付款请求提出异议：动议方未及时提交月度经营报告、未持续按时支付其行政费用及 28 U.S.C. § 1930 费用，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形；否则，本裁定应在案件待决期间持续有效；但受托人如依其专属裁量权认为情况需要该等救济，可通过动议（“暂停动议”）请求法院暂停报酬程序。暂停动议应在提交后七（7）日内，并视法院日程安排进行审理。

10. 本法院对因执行、解释和实施本裁定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附件2

修订后的拟议裁定（红线版）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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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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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关于为受聘专业人士建立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裁定

鉴于，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与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及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与受托人及 Genever (BVI) 合称“动议方”）提出动议（“动议”）2，请求录入一项命令（“本裁定”），为动议方或委员会聘用且其聘任根据 11 U.S.C. §§ 327 或 1103 获批准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统称“专业人士”）建立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详情载于动议；且已作出适当及充分的通知；且法院已就动议举行听证：且法院在于 \_\_\_\_\_\_\_, 2023 举行听证后认定，动议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现特此命令：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1. 动议按本裁定所载内容获准。

2. 除本法院授权聘任特定专业人士的命令可能另有规定外，所有专业人士均可依照下列程序（统称“报酬程序”）请求临时报酬和／或费用偿还：

a. 在本裁定录入后，每名请求报酬的专业人士应在其请求报酬月份后的每月20日或之前（或在此后合理可行的尽快时间内），向法院提交月度费用报表（“月度费用报表”），并向以下各方送达该月度费用报表：

i.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第11章受托人（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ii. 受托人的律师，即（x）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收件人：G. Alexander Bongartz（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及 Douglass Barron（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以及（y）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收件人：Douglas S. Skalka（dskalka@npmlaw.com）及 Patrick R. Linsey（plinsey@npmlaw.com））；

iii. 美国受托人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Giai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oom 302,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收件人：Holley L. Claiborn（holley.l.claiborn@usdoj.gov））；

iv. 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的律师，Pullman & Comley, LLC, 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PO Box 7006,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1-7006（收件人：Irve J. Goldman（igoldman@pullcom.com））；以及

v.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的律师，O'Melveny & Myers LLP,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收件人：Peter Friedman（pfriedman@omm.com）及 Stuart M. Sarnoff（ssarnoff@omm.com））

（统称“通知当事人”）。专业人士仍须根据《破产法典》、破产规则、地方法规则及《关于限制送达寻求批准费用或报销开支申请之通知的命令》[ECF No. 1611]（“费用申请通知命令”）的相关规定，送达并提交临时及最终费用和开支批准申请。

b. 截至 July 1, 2023 已获聘用的专业人士，应在本命令作出后二十（20）日内，就截至本命令作出前最后一个完整月末的任何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但此前已提交费用申请涵盖的期间除外）。3 任何于 July 1, 2023 后获聘用的专业人士，应就其聘用生效之日起至该日期后第一个完整月末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并在其他方面遵循本命令规定的程序。

c.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每份月度费用报表必须载明：在该月度费用报表所涵盖期间提供服务的人员名单、其各自职务（例如律师、会计师、律师助理等）、其各自计费费率、每名人员所投入的累计小时数、所发生支出的合理详细明细，以及每名人员以十分之一（1/10）小时为单位或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可能接近该单位、同时保存的工时记录（为保护任何特权而经删节或修改）。

d. 通知当事人自月度费用报表提交及送达之日起有二十一（21）日审阅该报表；如对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中请求的报酬或报销提出异议（“异议”），该方应不迟于该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提交后二十一（21）日当日东部时间下午 12:00，向法院提交并向以下各方送达书面《费用报表异议通知》（“异议通知”），载明异议的性质及异议所涉及的费用或开支金额：(i) 其月度费用报表成为异议对象的专业人士；及 (ii) 通知当事人。法院可在任何通知当事人于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动议、并向适用专业人士、受托人及美国受托人送达该动议，且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后，延长异议截止日期。

e. 异议截止日期届满时，对于未依照前述第 (d) 段送达异议通知的费用和开支，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的财产应于十四（14）个日历日内支付费用的 80% 及开支的 100%。

3 专业人士就任何该等期间提交的月度费用报表可以合并形式提交，但在其他方面仍须遵守本命令规定的月度费用报表全部要求。

f. 如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及时送达异议通知，则仅应暂缓支付该月度费用报表中异议所针对的部分；专业人士应就其余费用和支出，在可支付的范围内并依照前述第 (e) 段规定的程序获得支付。

g. 在对专业人士月度费用报表的异议全部或部分解决后，专业人士应立即向法院提交并向提出异议的一方（“异议方”）及向收到适用异议通知的所有当事人送达解决通知（“异议解决通知”），说明异议已获全部或部分解决；如为部分解决，则说明仍受异议约束的部分。如异议方未在适用异议解决通知提交后七（7）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通知以争议该异议解决通知，并向适用专业人士、受托人及美国受托人送达该通知，则异议解决通知中所涉异议应视为已解决，但不影响依照下述第 (i) 段对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

h. 如异议已获解决，则月度费用报表中不再受该异议约束的部分，应由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的财产于争议异议解决通知期限届满后十四（14）日内支付。各方未解决的所有异议均应予以保留，并依照下述第 (j) 及 (k) 段，在法院下一次审理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时提交法院。法院不得在适用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之前审理或裁定异议。

i. 依照前述第 (d) 段送达异议通知，不得损害异议方就任何依据《破产法典》向法院提出的费用申请，以异议中提出或未提出的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外，任何一方决定不对月度费用报表提出异议，不应构成任何形式的放弃，亦不损害该方对随后依据《破产法典》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j. 自截至 August 31, 2023 的期间开始，并在此后每四个月期间（各称“临时费用期间”），每名专业人士均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视情况而定），向法院提交申请（“临时费用申请”），请求法院临时批准并准许在该临时费用期间内已送达的月度费用报表所请求的报酬及开支报销。每名专业人士应不迟于临时费用期间结束后四十五（45）日提交其临时费用申请。

k. 在前述第 (j) 段规定的四十五（45）日期限届满后，法院应作出听证通知（“临时费用听证通知”），安排就全体专业人士的临时费用申请举行听证（“临时费用听证”）。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受托人应于法院作出临时费用听证通知后七（7）日内，向根据费用申请通知命令有权获送达的所有当事人送达该临时费用听证通知副本；受托人应在临时费用听证前提交证明已完成该等送达的证明书。

l. 任何专业人士未及时提交临时费用申请，以寻求批准此前依据月度费用报表已支付的报酬和开支的，(i) 在该临时费用申请提交前，无资格按本命令规定进一步获得每月费用支付或开支报销；及 (ii) 可能被要求返还自受聘之日或该专业人士上一次费用申请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以来支付的任何费用。

m. 临时费用申请尚未裁定，或法院命令认定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支付报酬或报销开支不当，均不应取消专业人士今后按上述规定获得报酬支付或开支报销的资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n. 按本命令规定支付或未支付全部或部分每月报酬及报销，均不应对本院临时或最终准许任何专业人士的报酬及开支报销产生任何影响。

o. 根据报酬程序要求的任何送达，均应通过电子邮件（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进行；如无法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送达，则应通过美国邮政或信誉良好的隔夜快递进行（“送达程序”）。

p. 为免疑义，本命令任何规定均不妨碍 (a) 任何专业人士在未先提交月度费用报表的情况下，依据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寻求准许及支付费用，或 (b) 法院审议任何该等费用申请（包括在本命令作出前已提交的任何待决申请）。

q. 就每名专业人士而言，根据报酬程序提交月度费用报表所花费的可计费小时数，不得超过每份月度费用报表 5.0 小时；但美国受托人并未放弃就任何临时费用申请或最终费用申请，对编制月度费用报表所花费的小时数提出异议的任何权利，且适用专业人士就任何该等异议作出答复的权利予以保留。

3. 申请方应在其月度经营报告中列入向专业人士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详细说明向每名专业人士支付的金额。

4. 月度费用报表、异议通知、异议解决通知以及争议异议解决通知的通知，均不得在适用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之前由法院裁定或安排听证；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事项均应予以保留，等待法院审议临时或最终报酬申请。上述规定不限制法院在审阅上述标题所列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这些或任何其他文件后，作出法院认为适当的命令或安排程序的权限。

5. 受托人应向每名专业人士送达本命令副本。

6.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自作出之时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7. 受托人获授权依照该动议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根据本命令准许的救济。

8. 根据本命令，就任何专业人士的月度费用报表向其支付的任何报酬或开支报销，如全部行政费用未获全额支付，或未按批准出售 Lady May [ECF No. 1953] 的命令规定支付，可能须作最终调整并予以返还。

9. 任何通知当事人均可基于申请方未及时提交月度经营报告、未持续及时支付其行政费用及 28 U.S.C. § 1930 费用，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形，而请求本院作出进一步命令，以对根据本命令提出的付款请求提出异议；否则，本命令应在案件待决期间持续有效并保持效力；但受托人可通过动议（“暂停动议”）请求法院暂停报酬程序，如受托人依其唯一酌情权认为情势需要该等救济。暂停动议应在提交后七（7）日内，视法院日程安排进行听证。

10. 对因实施、解释及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本院保留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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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047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