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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09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09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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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案号：22-50073 (JAM)（合并审理）

债务人。
关于：ECF No.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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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受聘专业人士中期报酬及费用报销程序的裁定

鉴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下称「Genever (BVI)」）以及 Genever Holdings LLC（下称「Genever (US)」」，与受托人及 Genever (BVI) 合称「动议人」）提出的动议（下称「动议」）2，请求作出裁定（下称「本裁定」），以确立由动议人或委员会雇用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其受聘系根据 11 U.S.C. §§ 327 或 1103 获得批准，合称「专业人士」）的中期报酬及费用报销程序，所有具体内容均详见该动议；且已发出妥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法院已就该动议举行听证会；且法院在 2023年8月15日 举行听证会后认定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据此裁定：

1. 动议按本裁定所列条款予以准许。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多个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送达通知及联络）。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2. 除本法院授权聘用特定专业人士的裁定可能另有规定外，所有专业人士均可按照以下程序（合称「报酬程序」）寻求中期报酬和/或费用报销：

a. 在本裁定作出后，在寻求报酬的月份次月第 20 天或之前（或在其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寻求报酬的每一名专业人士应向法院提交月度费用明细表（下称「月度费用明细表」），并应将该月度费用明细表送达至：

- i.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破产财产的第 11 章受托人（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 ii. 受托人的律师：(x)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收件人：G. Alexander Bongartz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及 Douglass Barron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以及 (y)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收件人：Douglas S. Skalka (dskalka@npmlaw.com) 及 Patrick R. Linsey (plinsey@npmlaw.com)）；
- iii. 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Giai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oom 302,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收件人：Holley L. Claiborn (holley.l.claiborn@usdoj.gov)）；
- iv. 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的律师：Pullman & Comley, LLC, 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PO Box 7006,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1-7006（收件人：Irve J. Goldman (igoldman@pullcom.com)）；以及
- v.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的律师：O'Melveny & Myers LLP,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收件人：Peter Friedman (pfriedman@omm.com) 及 Stuart M. Sarnoff (ssarnoff@omm.com)）

（合称「通知各方」）。专业人士仍应被要求按照《破产法》（Bankruptcy Code）、《破产规则》（Bankruptcy Rules）、《本地规则》（Local Rules）以及《限制寻求报酬或费用报销之申请的通知送达范围裁定》[ECF No. 1611]（下称「费用申请通知裁定」）的相关规定，送达并提交关于批准费用及开支的中期及最终申请。

b. 截至 2023年7月1日 雇用的专业人士，应在本裁定作出后二十（20）天内，就本裁定作出前最后一个完整月份结束前的任何期间（以此类期间未被先前提交的费用申请所涵盖为限），提交其第一份月度费用明细表。3 在 2023年7月1日 之后聘用的任何专业人士，应就自其雇用生效之日起至该日期后第一个完整月份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提交其第一份月度费用明细表，并在其他方面遵循本裁定所列程序。

c. 每份月度费用明细表必须包含在月度费用明细表所涵盖期间提供服务的个人名单、其各自的头衔（例如律师、会计师、律师助理等）、各自的计费费率、每人花费的总工时、发生的开支款项的合理详细明细，以及每名个人以十分之一（1/10）小时为递增单位或尽可能接近该单位的当时记录的时间条目（为保护任何特权已作涂黑遮盖或修改），但法院另有命令的除外。

d. 通知各方应在月度费用明细表提交并送达之日起拥有二十一（21）天的时间对其进行审查，如果对特定月度费用明细表中所寻求的报酬或报销提出异议（下称「异议」），该方应不迟于提交该特定月度费用明细表后第二十一（21）天当日中午 12:00（美国东部标准时间）（下称「异议截止期限」），向法院提交并送达至 (i) 月度费用明细表属于异议标的的专业人士，以及 (ii) 通知各方一份书面的《费用明细表异议通知》（下称「异议通知」），说明异议的性质以及该异议所涉及的费用或开支金额。经任何通知方在异议截止期限前提交动议并送达适用的专业人士、受托人和美国受托人，且在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延长异议截止期限。

e. 在异议截止期限届满时，对于未按照前述第 (d) 款送达异议通知的费用和开支，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在十四（14）个日历日内支付 80% 的费用和 100% 的开支。

f. 如果针对特定月度费用明细表及时送达了异议通知，则仅应扣留月度费用明细表中针对异议所指部分的付款，且专业人士

3 专业人士针对任何此类期间的月度费用明细表可以汇总形式提交，但在其他方面将受本裁定中所载月度费用明细表的所有要求的约束。

应在前述第 (e) 款所列程序范围内，在应付限度内获得其余费用和垫付款项的支付。

g. 在针对专业人士月度费用明细表的异议全部或部分解决后，专业人士应立即向法院提交解决通知（下称「异议解决通知」），并向提出异议的一方（下称「异议方」）以及所有已获送达适用异议通知的各方送达该解决通知，表明异议已完全或部分解决；若为部分解决，则说明仍受异议制约的部分。如果在适用异议解决通知提交后七（7）天内，异议方未向法院提交质疑异议解决通知的书面通知，且未向适用的专业人士、受托人和美国受托人送达该书面通知，则异议解决通知中涉及的异议应被视为已解决，但不影响下述第 (i) 款中规定的针对中期或最终报酬申请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

h. 如果异议得到解决，则月度费用明细表中不再受制于异议的那部分款项，应在质疑异议解决通知的期限届满后十四（14）天内从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支付。当事人之间未解决的所有异议均应予以保留，并在法院根据下述第 (j) 款和第 (k) 款进行审理的下一次中期或最终费用申请时提交给法院。法院不得在适用的中期或最终费用申请之前审理或裁决异议。

i. 按照前述第 (d) 款送达异议通知，不应损害异议方根据《破产法》以任何理由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无论该理由是否在异议中提出。此外，任何一方决定不对月度费用明细表提出异议，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弃权，亦不损害该方日后根据《破产法》对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j. 自截至 2023年8月31日 的期间开始，并在其后每隔四个月的区间（各称为一个「中期费用期间」），每名专业人士应根据《破产法》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视情况而定）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下称「中期费用申请」），请求法院对在该中期费用期间送达的月度费用明细表中请求的报酬和费用报销进行中期批准和核准。每名专业人士提交其中期费用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中期费用期间结束后的四十五（45）天。

k. 在前述第 (j) 款规定的四十五（45）天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发出听证通知（下称「中期费用听证通知」），排定听证会以审理所有专业人士的中期费用申请（下称「中期费用听证会」）。除法院另有命令外，受托人应在法院发出中期费用听证通知后七（7）天内，向根据《费用申请通知裁定》有权获得送达的所有各方送达一份中期费用听证通知的副本，且受托人应在中期费用听证会之前提交证明已进行该等送达的证明书。

l. 任何专业人士未能及时提交中期费用申请以寻求批准先前根据月度费用明细表已支付的报酬和开支：(i) 将无资格继续按本裁定规定按月收取费用付款或费用报销，直至提交该中期费用申请为止；以及 (ii) 可能会被要求吐出（disgorge）自受聘以来或自该专业人士最近一次费用申请以来支付的任何费用，以较晚者为准。

m.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中期费用申请的未决，或法院裁定就特定月度费用明细表支付报酬或报销费用不当的命令，均不得剥夺专业人士未来按上述规定获得报酬支付或费用报销的资格。

n. 按本裁定规定全部或部分支付或未能支付月度报酬和报销，均不对本法院对任何专业人士的中期或最终报酬和费用报销的核准产生任何影响。

o. 凡依据《报酬程序》（Compensation Procedures）要求的送达，均应通过电子邮件（包括（如适用）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进行；若无法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则通过美国邮政（U.S. mail）或信誉良好的隔夜快递送达（下称「送达程序」或「Service Procedures」）。

p. 为免生疑问，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a) 任何专业人士在未预先提交《月度费用清单》（Monthly Fee Statements）的情况下，依据中期或最终费用申请寻求费用的准予与支付；或 (b) 法院审议任何该等费用申请（包括在本命令作出前提交的任何待决申请）。

q. 就每位专业人士而言，用于准备依据《报酬程序》提交的《月度费用清单》的可计费工时，每份《月度费用清单》不得超过 5.0 小时；但是，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并未放弃在涉及任何《中期费用申请》（Interim Fee Applications）或最终费用申请时，就用于准备《月度费用清单》的工时数提出异议的任何权利，且相关专业人士对任何该等异议进行回应的权利予以保留。

3. 动议人（Movants）应将向专业人士支付的所有款项计入其月度经营报告中，并详细列明向每位专业人士支付的金额。

4. 《月度费用清单》、《异议通知》（Notices of Objection）、《异议解决通知》（Notices of Resolution of Objection）以及对《异议解决通知》提出争议的通知，在相关的中期或最终报酬申请提出之前，不得由法院予以裁决或排定听证，且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事项均应予以保留，直至法院审议中期或最终报酬申请。前述规定不限制法院在审阅上述文件或在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任何其他文件后，认为适当时作出命令或安排程序的权力。

5. Trustee（受托人）应将本命令的副本送达至每位专业人士。

6.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

7. 受托人获授权根据动议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依据本命令所准予的救济。

8. 依据本命令因专业人士的《月度费用清单》而向其支付的任何报酬或费用报销，在所有行政费用未全额支付的情况下，或根据批准出售 Lady May 游艇的命令 [ECF No. 1953] 的规定，可能须进行最终调整并予以退缴（disgorgement）。

9. 任何接收通知方（Notice Party）均可通过寻求本法院的进一步命令，以动议人未能按时提交月度经营报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行政费用和 28 U.S.C. § 1930 规费，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况为由，对依据本命令提出的付款请求提出异议；否则，本命令应在案件审理期间持续有效；但是，如果受托人自行全权酌情认为情况需要该等救济，受托人可以通过动议（下称「中止动议」或「Suspension Motion」）请求法院中止《报酬程序》。中止动议应在提交后七（7）日内举行听证，具体取决于法院的日程安排。

10. 本法院对由本命令的执行、解释和实施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日期：2023年8月18日
地点：Bridgeport,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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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09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