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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103-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103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 11 章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MELISSA F. WERNICK 律师支持临时出庭执业（PRO HAC VICE）动议的宣誓书

新泽西州 )

)

)

埃塞克斯县

本人，MELISSA F. WERNICK（梅丽莎·F·沃尼克），已达法定年龄，经依法正式宣誓后，作证并陈述如下：

1. 本人系一名律师，且为 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基耶萨·沙希尼安与吉安托马西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办公地址为 105 Eisenhower Parkway, Roseland, NJ 07068。本所总机电话为 (973) 325-1500；传真号码为 (973) 325-1501；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为 mwernick@csglaw.com。

2. 在上述标题所列案件及相关诉讼程序中代表利害关系方 Hudson Diamond Holdings,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律师。

3. 根据 D. Conn. L. Civ. R. 83.1(d) 之规定，本人指定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本人出庭执业许可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的审判管辖地。

4. 本人是 New Jersey（新泽西州）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证号：041332000）及 New York（纽约州）律师协会信誉良好的执业会员。本人亦获准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and Southern Districts of New York（美国纽约东区和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 District of New Jersey（新泽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出庭执业。

5. 受到纪律处分、辞职、放弃在或撤回向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出的出庭执业申请。

6.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本地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并承诺遵守及服从本法院本地规则和行政命令的实体与程序要求。

7. 接收法律文书送达，并将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本人在上述标题所列事项中获得临时出庭执业许可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审判地。

8. 以及自准予出庭执业之日起六十（60）天内的新泽西州。

本人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准确。

Melissa F. Wernick

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在我面前宣誓并签署。

JENNIFER C. BACON（詹妮弗·C·培根） 新泽西州公证人 我的公证员任期届满日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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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103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