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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10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10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准许 ANDREW M. CARTY（安德鲁·M·卡蒂）特许出庭（PRO HAC VICE）动议

根据 D. Conn. L. Civ. R. 83.1(d)，下述签名人系本法院信誉良好的执业律师并已在本案中出庭，特此为本案目的提出动议，申请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的 Andrew M. Carty 特许出庭。根据 D. Conn. L. Civ. R. 83.1(d)，并依据随附作为附件 A 且构成本动议一部分的 Andrew Carty 宣誓书，下述签名人陈述如下：

1. Andrew M. Carty 先生是 Brown Rudnick LLP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其办公地点位于纽约州纽约市时代广场七号（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Carty 先生是纽约州律师协会信誉良好的会员。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无针对 Carty 先生的未结纪律处分程序。

2. Carty 先生从未被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拒绝执业许可。

3. Carty 先生已阅读并熟知《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行为准则》。

4. Carty 先生在第 11 章破产案件中拥有特别的经验，尤其是在第 11 章案件中代表债务人方面。

5. 作为本准许律师特许出庭动议支持证据的《Andrew Carty 宣誓书》作为附件 A 附后。

6. 本动议系及时提出，且不需要修改任何排期命令或任何常规命令所确定的截止日期。Carty 先生已提交其主要办公地点所在州律师协会出具的良好信誉证明。Local Rule 83.1(d)(3) 规定的 Carty 先生特许出庭所需的 $200.00 费用已随同本动议一并交付。

据此，下述签名人谨请求本法院准许 Andrew Carty 在本案中特许出庭。

日期：April 13, 2022

谨呈，

/s/ Dylan P. Kletter
Dylan P. Kletter（迪伦·P·克莱特）(ct28197)
Brown Rudnick LLP
185 Asylum Street, 38th Floor
Hartford, Connecticut 06103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501
电子邮箱：dkletter@brownrudnick.com

拟任债务人代理律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HO WAN KWOK。

债务人。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支持准许特许出庭动议的 ANDREW M. CARTY 宣誓书

ANDREW M. CARTY 经依法宣誓，陈述如下：

1. 本人知晓宣誓伪证罪的法律责任，并具有对本宣誓书中所载事项作证的完全资格。本人谨向本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本人作为债务人 Ho Wan Kwok 的代理律师特许出庭。

2. 本人的主要办公地点位于纽约州纽约市时代广场七号（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及马萨诸塞州波士顿金融中心一号（One Financial Center, Boston, MA 02111）。本人的电话号码是 212-209-4800，传真号码是 212-209-4801，电子邮箱为：acarty@brownrudnick.com。

3. 本人系纽约州律师协会信誉良好的会员（律师执业识别号：5125778）。

4. 本人是纽约州律师协会信誉良好的会员，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无针对本人的未结纪律处分程序，且本人从未被判定犯有任何罪行。

5. 本人从未被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法院拒绝执业许可，亦从未在面临纪律处分投诉的情况下受到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处分、辞职、放弃执业执照或撤回出庭执业申请。

6. 本人已阅读并熟知《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行为准则》。

7. 本人指定本法院书记官为法律文书送达代收人，并同意以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本人在上述标题案件中特许出庭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地。

8. 随附提交由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出具的良好信誉证明，该法院即本人主要办公地点所在州的法院。

9. 所要求的 $200.00 费用已随同本人在上述标题案件中的特许出庭动议一并交付。

10. 就本人所知，上述内容均真实无误。

April 13, 2022

Andrew Carty

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在我面前签署并宣誓。

Vicki A. Goldstein（维基·A·戈尔茨坦）
纽约州公证人（Notary Public, State of New York）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HO WAN KWOK，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准许外来律师出庭裁定

在审理了由本法院出庭律师代表上述案件中债务人 Ho Wan Kwok 的代理律师 Andrew Carty 律师（Esq.）提交的准许外来律师出庭动议（下称“动议”）后，

本法院经认定无理由拒绝该申请，因此准许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

特此裁定：准许 Andrew Carty 律师在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就上述案件执业出庭，就本案而言，其享有本法院出庭律师的一切权利、特权及责任。

签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美国破产法院法官阁下

64672584 v1-WorkSiteUS-0382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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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10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