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11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110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3-08-23

破产保护期贷款(DIP Financing)联合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110(2023-08-23立案)。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与债务人 Genever US 及 Genever BVI 联合请求法院批准郭文贵个人破产财产作为 DIP 贷方,向 Genever 实体提供最高 200 万美元的超级优先有担保破产保护期贷款,以资助雪梨荷兰公寓火灾修缮、对 AIG 保险诉讼及相关重整开支。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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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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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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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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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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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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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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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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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与债务人 GENEVER US 和 GENEVER BVI 联合提出动议,请求作出终局命令:(I) 授权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363条提供融资;(II) 授权 GENEVER US 和 GENEVER BVI 根据《破产法典》第364条取得破产申请后融资;(III) 授予非优先留置权并规定超级优先行政费用债权;(IV) 修改自动中止;以及 (V) 准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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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以及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 Ho Wan Kwok(以下简称“个人债务人”)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作为上述标题所示合并管理案件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特此提出本动议(以下简称“本动议”),请求作出终局命令,其形式实质上应与随附本动议作为附件A的拟议命令(以下简称“DIP命令”)一致;该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105(a)、361、362、363、364、503、506和507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2002、4001、6003、6004和9014条,以及康涅狄格州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下简称“《地方规则》”)第4001-3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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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博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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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授权 Genever US 和 Genever BVI(合称“DIP借款人”)从个人债务人第11章遗产(以下简称“DIP贷款人”,并与DIP借款人合称“动议方”)取得有担保的破产申请后融资,该融资包括总本金金额最高达 $2,000,000 的非优先有担保债务人占有期间信贷额度,并采用作为DIP命令附件1附上的DIP融资信贷协议形式(该协议以下简称“DIP信贷协议”);(ii) 授予有利于DIP贷款人的相关留置权和超级优先权债权;(iii) 在必要范围内修改自动中止;以及 (iv) 授权受托人作为DIP贷款人的代表订立DIP信贷协议。为支持本动议,动议方谨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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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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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IP借款人在其第11章案件中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Genever BVI 的唯一资产是其对 Genever US 的所有权。就目前而言,Genever US 向其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意义清偿的能力尚不确定。任何此类清偿均取决于 Genever US 为最大化公寓(定义见下文)及 AIG 诉讼(定义见下文)价值所作努力的结果。然而,公寓目前的状况使得无法确定 Genever US 是否以及何时能够出租或出售该物业。尽管 Genever US 相信其将在 AIG 诉讼中胜诉,但诉讼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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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时,DIP借款人没有现金,也没有收入来源。如无法获得某种流动性来源,DIP借款人将无法对公寓进行必要的修复工程、支付当前的专业费用——包括推进 AIG 诉讼的费用——甚至无法向美国受托人支付法定金额,并最终将被迫转为第7章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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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IP贷款人准备提供一项有限且有针对性的贷款,以避免该结果。DIP贷款人将通过一项有担保、非优先、超级优先债务人占有期间信贷额度提供最高达 $2,000,000 的资金(以下简称“DIP额度”,以及据此发放的贷款“DIP贷款”)。DIP额度下的预支款将由DIP贷款人酌情决定,并且仅用于必要开支,例如公寓的必要修复工程、美国受托人费用及当前专业费用。为明确起见,DIP贷款人(个人债务人第11章遗产)没有法律义务为 Genever 实体提供资金、免除 AIG(美国国际集团)的保险责任,2 或为 Genever 实体债权人(行政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托底”。DIP贷款人(个人债务人第11章遗产)订立该DIP额度,完全是因为,作为 Genever 实体的股权所有人,为其第11章遗产保留向其遗产及债权人进行潜在清偿的机会,符合DIP贷款人第11章遗产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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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此,在DIP借款人推进第11章程序——包括推进 AIG 诉讼和采取公寓出售的价值最大化策略——期间,DIP额度对于资助其第11章案件是必要的。这符合DIP借款人遗产及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由于DIP贷款人是该等利益相关者之一,因此,由其代表受托人行事而订立DIP信贷协议,也符合DIP贷款人遗产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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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于上述理由以及下文所述理由,DIP借款人认为,依其商业判断订立DIP额度将为其利益相关者实现价值最大化,并符合其遗产的最佳利益。受托人依其商业判断,同样认为订立DIP信贷协议符合个人债务人第11章遗产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因为这为 Genever US 的潜在价值最大化交易保留了选择空间。3 最后,受托人知悉,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同意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4 因此,动议方谨请求法院作出DIP命令,授权动议方订立DIP信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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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审判地及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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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的转介常设命令,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本案属于 28 U.S.C. § 157(b) 所称的核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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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地区为适格审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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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动议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为《破产法典》第105(a)、361、362、363、364、503、506和507条,《破产规则》第2002、4001、6003、6004和9014条,以及《地方规则》第400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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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充分披露起见,受托人根据 Genever BVI 于 September 16, 2022 授予的授权书代表 Genever US 行事;该授权书授权受托人代表 Genever BVI,除其他事项外,就 Genever US 的第11章案件代表 Genever US 采取任何及一切行动。受托人同样根据一份日期为 July 26, 2023 的授权书代表 Genever BVI 行事;该授权书授权受托人就向个人债务人第11章遗产借款,代表 Genever BVI 采取任何及一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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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员会仅在个人债务人的案件中获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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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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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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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On October 12, 2020,Genever US 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联邦破产法院,以下简称“纽约破产法院”)提交了自愿第11章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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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On February 15, 2022(以下简称“申请日”),个人债务人向法院提交了依据《破产法典》第11章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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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On March 21, 2022,美国受托人任命了委员会。第11章案件中尚未任命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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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On June 15, 2022,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及命令 [Docket No. 465](以下简称“受托人命令”),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并于 July 8, 2022,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 [Docket No.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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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On September 13, 2022,Genever BVI 与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Harneys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订立一份董事服务协议,据此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同意,除其他事项外,提供 Claire Abrehart(克莱尔·阿布雷哈特)的服务,以担任 Genever BVI 的唯一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根据日期为 September 14, 2022 的股东决议,Abrehart 自 September 14, 2022 起被任命为独立董事,替代其原董事 Kwok。参见 Claire Abrehart 作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董事为支持债务人第11章申请所作声明 [Case 22-50542, Docket N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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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On October 11, 2022,Genever BVI 向本法院提交了自愿第11章破产申请。此后不久,根据日期为 November 3, 2022 的命令(以下简称“审判地移转日”),纽约破产法院批准了受托人和 Genever US 关于将 Genever US 第11章案件审判地移转至本法院的联合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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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根据日期为 November 21, 2022 的命令,法院批准对 Genever US、Genever BVI 和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进行合并管理。[Docket No.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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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herry Netherland 的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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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Sherry Netherland(雪莉·尼德兰)是一座位于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22 的合作公寓大楼,而 Sherry Netherland Inc.(雪莉·尼德兰公司,以下简称“Sherry Netherland”)是拥有该物业的住宅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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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On March 6, 2015,Genever US 完成购买 Sherry Netherland 的合作公寓空间,该空间包括该物业的整个第18层,以及 Apartment MR 2219 和 Apartment MR 719(合称“公寓”),购买价格为 $70 million。出售文件列明 Genever US 为买方,且公寓的产权由 Genever US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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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通过该交易,Genever US 成为分配给公寓的股份(以下简称“股份”)的所有人,并成为 Sherry Netherland 作为出租人与 Genever US 作为承租人于 March 6, 2015 订立、并截至 January 1, 2023 修订的相关专有租约(合称“专有租约”)项下的承租人。股份及 Genever US 在专有租约中的权益,以下统称为“合作公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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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根据专有租约及 Sherry Netherland 的章程细则,并依据 New York UCC 第9-102(74)、9-308(h)、9-310(b)和9-322(h)(1)条,Sherry Netherland 就合作公寓权益享有有效且已适当完善的担保权益及第一顺位留置权(以下简称“Sherry Netherland 第一顺位留置权”),以担保所有义务(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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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Genever US(Genever美国)在专有租约项下或以其他方式对 Sherry Netherland(谢里·内瑟兰)负有、且系附随于 Genever US 对合作公寓权益的所有权而产生的义务(以下简称“SN优先债务”),该留置权就该等权益优先于其中的一切其他担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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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Genever US、Genever BVI(Genever英属维尔京群岛)及 Bravo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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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Genever US 由 Genever BVI 全资拥有。在个人债务人破产(及其权益随后转让予受托人)之前,个人债务人是 Genever BVI 的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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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勒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ravo Luck”)是一家据称由个人债务人之子拥有的公司,其在 Genever US 的第11章案件中提交了一份债权证明,主张其为该公寓的真正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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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22年10月11日,Genever US 对 Bravo Luck 提起对抗程序诉状,除其他事项外,请求确认性救济,以确认 Genever US——而非 Bravo Luck——拥有该公寓(以下简称“Genever US诉状”)。5 Genever BVI 提起了相关对抗程序诉状,6 受托人亦代表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破产财产提起了诉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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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三项对抗程序中的驳回动议均已完成书面陈述后,Bravo Luck 与 Genever US、Genever BVI 及受托人订立了一项约定,据此,Bravo Luck 同意其不会就有关该公寓或 Genever 实体的所有权主张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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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因此,以下事项不存在争议:(i) Genever US 拥有该公寓;(ii) Genever US 由 Genever BVI 全资拥有;及 (iii) 受托人(作为个人债务人权益的受让人)拥有并控制 Genever 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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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对抗程序案号 22-5030,案卷编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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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见对抗程序案号 22-5035,案卷编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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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参见对抗程序案号 22-5027,案卷编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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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Genever US 正寻求出租或出售该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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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公寓火灾及 AIG(美国国际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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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23年3月15日,该公寓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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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Genever US 持有向 AIG Property Casualty Company(AIG财产意外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IG”)购买的若干保险单,为保护该公寓及其中贵重财产,向 Genever US 提供超过 \$28 million 的保险保障,承保财产损失的“所有风险”,但须受若干除外事项限制;该等保险单还向 Genever US 提供最高 \$11 million 的超额责任保险保障,承保因其拥有该公寓而引起的索赔,包括对相邻物业造成的损害(该等保险单合称“AIG保险单”)。尽管对该公寓受损程度的评估仍在进行中,但损失无疑将达数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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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23年4月25日,AIG 发出取消 AIG保险单的通知,声称“发现被保险人故意或鲁莽实施的、增加所承保危险的行为”以及“续保签发后被保险财产发生实体变更,致使该财产根据[AIG]的核保标准变得不可承保。”参见[对抗程序案号 23-05007 中的案卷编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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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023年5月12日,Genever US 提交其《Genever Holdings LLC 根据《破产法》第105条和第363条及《破产程序规则》第7001条,针对 AIG Property Casualty Company 就各项保险单提起的违约及确认判决诉状》[对抗程序案号 23-05007 中的案卷编号 1](以下简称“AIG诉状”),就与 AIG保险单有关的违约索赔(包括拒绝承保)提起诉讼(以下简称“AIG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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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3年7月13日,破产法院作出初步禁令,禁止 AIG 取消 AIG保险单,并指令 AIG 撤销其先前发出的取消通知。[对抗程序案号 23-05007 中的案卷编号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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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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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通过本动议,动议方请求作出 DIP命令,最终批准下列救济:(i) 授权 DIP借款人从 DIP贷款人取得最高 \$2,000,000 的有担保申请后融资,该等融资由 DIP贷款人酌情提供;8 (ii) 根据《破产法》第364(c)(1)条,给予 DIP贷款人一项获准的超级优先行政费用债权;(iii) 根据《破产法》第364(c)(2)条,给予 DIP贷款人有效、已完全完善且可执行的非优先置换担保权益和留置权;(iv) 修改自动中止;(v) 授权受托人代表 DIP贷款人订立 DIP信贷协议;以及 (vi) 批准其他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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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专有租约规定,未经 Sherry Netherland 事先同意,Genever US 不得准许在股份或专有租约中设立担保权益或留置权。9 如下文更充分阐述,拟议的 DIP融资寻求向 DIP贷款人授予合作公寓权益中的担保权益和留置权,该担保物亦被分别称为股份和专有租约。动议方获 Sherry Netherland 的律师告知,Sherry Netherland 不反对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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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Genever US 和 DIP贷款人确认,且拟议命令反映,Sherry Netherland 第一顺位留置权有效且已妥为完善,并且其在一切方面(包括付款)均优先于就股份、专有租约及其收益授予 DIP贷款人的担保权益和留置权。Sherry Netherland 还持有一笔现金保证金(以下简称“现金保证金”),目前金额为 \$1,052,530.14,作为现金担保物,以担保 Genever US 根据 Genever US 与 Sherry Netherland 于2015年3月6日订立的《保证金协议》在专有租约项下的义务。10 Genever US 和 DIP贷款人确认,且拟议的 DIP命令反映,Sherry Netherland 在现金保证金中的担保权益有效且已妥为完善,并且其在一切方面(包括付款)均优先于就现金保证金授予 DIP贷款人的担保权益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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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此外,DIP借款人和 DIP贷款人同意,且拟议的 DIP命令反映,DIP贷款人不会通过要求付款、止赎或其他执行行动,对 DIP信贷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义务采取任何执行行动,或通过变现全部或部分合作公寓权益或现金保证金收取该等义务,除非及直至所有获准的 SN优先债务均已获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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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就 SN优先债务而言,Genever US 确认,Sherry Netherland 对 Genever US 在专有租约及其他公司文件项下所欠未付款欠款享有一项有效的申请前债权,金额为 \$1,096,186.54。作为对本动议达成协商一致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并作为 Sherry Netherland 同意不:(i) 以专有租约禁止在股份或专有租约中设立担保权益或留置权为由反对本动议11,或 (ii) 就本动议或其他事项提出任何论点,主张 Genever US 因授予该等担保权益或留置权而违反专有租约的条件,动议方同意允许,并特此请求核准,将上述金额的申请前有担保债权作为本文件所请求救济的一部分(该获准债权以下简称“获准SN优先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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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就申请后产生的 SN优先债务而言,申请后维护费及评估费迄今已根据纽约破产法院作出的命令,通过现金保证金获得清偿[案号 22-50592 中的案卷编号 107]。然而,Sherry Netherland 主张,截至今日,尚有未由现金保证金清偿的额外到期应付 SN优先债务金额(以下简称“现有申请后债权”),并主张将继续产生额外金额,包括可能因火灾而产生的债权(以下简称“额外申请后债权”)。作为对本动议达成协商一致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动议方已同意寻求授权,由受托人酌情支付 Sherry Netherland 律师及在审理地移送日期后已向或继续向 Genever US 提供服务的 Genever US 专业人士的合理申请后费用。然而,为免疑义,动议方同意寻求该等授权,并不构成承认该等申请后费用的有效性;动议方目前并不同意允许或支付,亦不寻求核准现有申请后债权及任何额外申请后债权,包括任何该等申请后费用。动议方和 Sherry Netherland 就任何该等债权保留其所有权利。为免疑义,动议方作为对 Sherry Netherland 就本动议所提意见达成协商一致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而同意核准获准SN优先债务债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各方就核准现有申请后债权及任何额外申请后债权(如有)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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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IP融资条款简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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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4001(b)(1)(B)及地方法则4001-3(a)的要求,DIP借款人提交以下关于 DIP信贷协议重要条款的简要说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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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地方法则 重要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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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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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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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c)(1)(B) Genever US(Genever US)及 Genever BVI(Genever BVI)。 为免生疑,各借款人应就其各自在 DIP 信贷协议及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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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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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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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c)(1)(B)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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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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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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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c)(1)(B) 个人债务人的 Chapter 11 财产,由 Chapter 11 受托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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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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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4001(b)(l)(B)(iii), 4001(c)(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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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则 4001-3(a)(1) DIP 融资安排应于下列事项最先发生之日到期:(a) 公寓出售;(b) 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交重组计划;(c) 自交割日后满 24 个月的首个营业日;或 (d) DIP 信贷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获得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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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额度 DIP 贷款人同意提供循环 DIP 贷款,累计金额最高为但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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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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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c)(1)(B) \$2,000,000。 当地规则 4001-3(a)(1) 每笔 DIP 贷款的最低累计金额应为 \$10,000,超过该金额的部分应为 \$5,000 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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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条件 交割日及首次借款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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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4001(c)(1)(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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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应已收到 DIP 信贷协议及其他各项贷款文件的副本,且每一文件均已由其签署方正式签署并交付给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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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则 4001-3(a)(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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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且该首次借款或其所得款项的使用不会导致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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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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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命令 (i) 应已由破产法院作出,(ii) 应于交割日完全有效,(iii) 未被撤销或推翻,(iv) 不受停止执行令约束,且 (v)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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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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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命令应有效地为贷款人就 DIP 担保物设定有效、具有约束力、可执行且已完全并自动完善的留置权,并应按照其中规定的基础和优先顺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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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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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条件、文件及交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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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除下文摘要外,当地规则 4001-3 要求的用于现金担保品使用及破产申请后融资动议和命令的核对清单,作为本文件附件 B 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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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当地 规则 重大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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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借款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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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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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日应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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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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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该笔贷款时或因作出该笔贷款而立即产生的情况下,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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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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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法院的程序、命令、禁令或判令,限制或禁止(或试图限制或禁止)根据 DIP 信贷协议为该笔贷款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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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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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贷款的所得款项应按照第 2.1 条用于指定并请求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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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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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支付根据 DIP 信贷协议及其他贷款文件(包括根据 DIP 信贷协议第 6.3 条)须于该借款日支付的所有成本和费用(贷款人可自行选择从该笔贷款所得款项中抵销该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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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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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应已收到借款人正式签署的书面通知,该通知符合 DIP 信贷协议第 2.2(b) 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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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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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命令 (a) 应完全有效,(b) 未被推翻、撤销或停止执行,(c) 未成为任何上诉或质疑的对象,且 (d)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未被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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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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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交割日以来,未发生任何单独或与其他该等情形合并后已产生或可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发展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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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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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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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c)(1)(B) 年利率 9.0%,不设违约利率,亦不设提前还款罚金或类似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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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则 4001-3(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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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融资安排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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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4001(b)(l)(B)(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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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则 4001-3(a)(1) DIP 融资安排项下的垫款将由 DIP 贷款人酌情用于必要支出,例如:(i) 公寓必要的修复整治;(ii) 美国受托人费用;及 (iii) 《破产法》第 327、328、330 及 331 条所规定类别的、在审理地点转移日后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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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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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4001(b)(l)(B)(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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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c)(1)(B)(ii) 无。DIP 融资安排未对任何现有担保权益进行优先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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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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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4001(c)(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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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则 4001-3(a)(1)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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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及偏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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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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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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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当地 规则 重大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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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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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则 4001-3(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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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事件 DIP 信贷协议规定下列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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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4001(c)(l)(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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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能在 DIP 信贷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规定的到期应付款项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支付该等文件项下应付的任何金额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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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则 4001-3(a)([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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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交付或履行任何贷款文件,或任何贷款文件项下任何义务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所必需的任何政府机关授权未获授予、被撤回或不再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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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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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原因不再对作为其当事方的任何借款人有效、具有约束力或可执行;(B) 任何借款人书面作出该等声明,或提起诉讼以限制其在任何贷款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C) DIP 命令无论因何原因(但根据其条款者除外)不再就 DIP 担保物设定有效担保权益;或 (D) 任何借款人的任何义务不再由该借款人的全部 DIP 担保物担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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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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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Chapter 11 案件中发生下列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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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除贷款人因本协议产生的债权及留置权,以及除 Carve-Out 外,任何借款人发生、设定、承担、容忍存在或允许任何其他与贷款人债权及留置权同等优先或优先于其的债权,或提交寻求该等债权的任何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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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或借款人提交任何动议或任何救济请求——在每种情况下均未经受托人支持或遭受托人反对——以 (a) 驳回任何 Chapter 11 案件,(b) 将任何 Chapter 11 案件转换为《破产法》第 7 章案件,(c) 委任一名受托人或审查员(受托人除外),其权限超出《破产法》第 1106 条规定的权限;或 (d) 确认一项未规定最迟于生效日全额清偿 DIP 信贷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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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破产法院作出命令,准予终止、废止或修改自动停止执行(如《破产法》第 362 条所规定)的救济,以授权任何一方对借款人价值超过 \$50,000 的任何重大资产采取行动,或以会不利影响借款人按正常业务过程经营其业务能力的方式采取行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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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借款人未遵守 DIP 命令的任何条款,且在收到该事件书面通知后两个 (2) 营业日期间内仍未补救,或未依其条款获得其他豁免;但前提是,DIP 贷款人不会通过要求、止赎或其他方式,就 DIP 信贷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义务采取任何执行或其他行动,藉由处置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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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当地 规则 重大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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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公寓权益或现金保证金以进行追偿,除非及直至 SN 高级债务在允许的范围内已获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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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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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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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c)(1)(B)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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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则 4001-3(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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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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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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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c)(1)(B)(ix)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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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担保品享有权益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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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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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b)(l)(B)(i) 不适用。本动议未寻求《破产规则》4001(b)(1)(A) 项下的任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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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ve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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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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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c)(1)(B) DIP 命令及 DIP 信贷协议中所称的“Carve-Out”,系指下列各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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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则 4001-3(a)(3) i. 书记官及美国受托人费用。根据 28 U.S.C. § 1930(a) 须向法院书记官及美国受托人支付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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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第 7 章受托人费用。根据《破产法》第 726(b) 条由受托人发生并经法院准许的、最高不超过 \$40,000 的所有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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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Carve-Out 触发前发生的获准专业费用。在本法院任何时候准许的范围内,无论是根据临时或最终报酬命令,对于由 DIP 借款人在审理地点转移日后聘用的人员或公司发生的、《破产法》第 327、328、330 及 331 条所规定类别的所有应计未付费用、成本和支出请求权(“Carve-Out 专业费用”)。Carve-Out 专业费用不得超过 \$350,000。为免生疑,Carve-Out 专业费用不包括须向任何房地产经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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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Carve-Out 的资金安排:DIP 借款人所欠总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 DIP 贷款人的承诺额度减去 \$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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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及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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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则 4001(c)(l)(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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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则 4001-3(a)(4) DIP 融资安排 (a) 将根据《破产法》第 364(c)(1) 条享有超级优先债权地位,该债权应优先于《破产法》第 503(b) 或 507(b) 条规定的任何及全部其他管理费用;但前提是,根据《破产法》第 502(d)、544、545、547、548、551、553(b)、732(2) 或 742(2) 条提起的任何诉讼所得款项,不得在优先基础上用于清偿该等超级优先债权;及 (b) 将由“DIP 留置权”担保,其中包括:(i) 根据第 364(c)(2) 条就所有未另行受留置权约束的 DIP 担保物及其所得款项享有完全完善的担保权益;以及 (ii) 根据《破产法》第 364(c)(3) 条,就所有在 Chapter 11 案件开始时受有效、已完善且在其他方面不可撤销的留置权约束,或其后根据《破产法》第 546(b) 条允许而完善的 DIP 担保物享有完全完善的次级担保权益;在每种情况下均以 Carve-Out 为限。合作公寓权益及现金保证金上的 DIP 留置权,在任何方面均次于 Sherry Netherland 第一留置权及 Sherry Netherland 在现金保证金上的担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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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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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当地 重大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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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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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担保物应指并包括下列财产及该等财产的收益:(a) Genever US(Genever US)在以下财产中的所有权权益:(i) The Sherry Netherland(雪莉荷兰酒店公寓)与 Genever US 于 March 6, 2015 就称为 Apartment 1801 的特定公寓订立的专有租赁合同,(ii) The Sherry Netherland 与 Genever US 于 March 6, 2015 就称为 Maid's Room 2219 的特定公寓订立的专有租赁合同,(iii) The Sherry Netherland 与 Genever US 于 March 6, 2015 就称为 Maid's Room 719 的特定公寓订立的专有租赁合同(该等租赁合同及与其附随的股份,合称“合作公寓权益”),(b) Genever BVI(Genever BVI)或 Genever US 已提起或将提起的诉讼的收益(“借款人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 AIG Litigation(AIG诉讼);(c) 以 Genever US 名义持有的存款账户中的任何及全部资金,包括现金保证金;及 (d) Genever BVI 对 Genever US 的所有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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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生疑,DIP担保物不包括根据《破产法典》第 502(d)、544、545、547、548、551、553(b)、732(2) 或 742(2) 条提起的诉讼,或该等诉讼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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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6(c) 条豁免 《破产法规则》 4001(c)(l)(B)(x) 地方法则 4001-3(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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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DIP贷款人的担保权益不受《破产法典》第 551 条约束,DIP担保物亦不得依据《破产法典》第 506(c) 条或以其他方式被征收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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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2(b) 条 《破产法规则》 4001(c)(l)(B) 地方法则 4001-3(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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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放弃《破产法典》第 552 条规定的案件衡平利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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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前留置权及债权的约定 《破产法规则》 4001(c)(1)(B)(iii) 地方法则 4001-3(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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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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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间 《破产法规则》 4001(c)(l)(B) 地方法则 4001-3(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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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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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中止的豁免/修改 《破产法规则》 4001(c)(1)(B)(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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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中止将在DIP贷款人为完善DIP留置权以及在发生违约事件时行使救济所必需的范围内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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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诉讼上的留置权 地方法则 4001-3(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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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担保物明确排除对撤销诉讼或其收益设定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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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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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DIP信贷协议是受托人代表DIP贷款人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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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破产法典》第 363(b)(1) 条允许受托人在通知和听证后,将财产“在正常营业过程以外”使用。尽管第 363 条未规定确定法院何时适宜授权使用、出售或出租财产的标准,只要破产法院能够阐明合理的商业理由,便通常会授权在正常营业过程以外使用债务人的资产。事实上,“财产代表人的商业判断应受到高度尊重。”参见 In re Celsius Network LLC, No. 22-10964 (MG), 2022 WL 14193879, at \*6 (Bankr. S.D.N.Y. Oct. 24, 2022)(省略内部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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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如本文件所述,个人债务人是 Genever BVI 的唯一股东,而 Genever BVI 是 Genever US 的唯一所有人。因此,个人债务人——现为其破产财产——是该公寓所有权的最终受益人。因此,最大化两个 Genever 财产的价值符合个人债务人第 11 章财产及其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最佳利益。而且,如下文所示,DIP信贷安排至关重要:若无DIP信贷安排,DIP借款人最终将被迫转换为第 7 章清算,从而保证个人债务人的财产无法从 Genever 实体的案件中获得任何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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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同时,拟议的DIP信贷安排保护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和利益相关方。DIP信贷安排是一项定向安排,且DIP贷款仅限于受托人依其全权酌定所确定的必要费用。DIP信贷安排还通过授予DIP贷款人一项获准的超级优先行政费用债权,以及有效、已完全完善且可执行的担保权益和留置权,来保护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因此,订立DIP信贷协议是受托人代表DIP贷款人及其财产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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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DIP信贷协议是DIP借款人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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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破产法典》第 364 条授权债务人在下文详述的特定情形下取得有担保或超级优先融资。只要取得该等信贷的协议不违反《破产法典》的规定及其所依据的政策,法院便会对占有中债务人依其商业判断取得申请后有担保信贷给予相当大的尊重。事实上,“法院几乎总会尊重债务人在选择贷款人方面的商业判断。”In re L.A. Dodgers LLC, 457 B.R. 308, 313 (Bankr. D. Del. 2011);另见 In re Ames Dep't Stores, Inc., 115 B.R. 34, 40 (Bankr. S.D.N.Y. 1990)(“[C]ases consistently reflect that the court's discretion under section 364 [of the Bankruptcy Code] is to be utilized on grounds that permit [a debtor's] reasonable business judgment to be exercised so long as the financing agreement does not contain terms that leverage the bankruptcy process and powers or its purpose is not so much to benefit the estate as it is to benefit a party-in-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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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为确定是否符合商业判断标准,法院仅需“审查在类似情形下,理性商人是否会作出类似决定。”In re Exide Techs., 340 B.R. 222, 239 (Bankr. D. Del. 2006);另见 In re Curlew Valley Assocs., 14 B.R. 506, 513–14 (Bankr. D. Utah 1981)(指出,当债务人的商业决定涉及“基于善意、合理依据,并在《破产法典》赋予[债务人]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商业判断”时,法院不应对其作出事后质疑)。此外,在考虑申请后融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时,法院会根据债务人与潜在贷款人的相对情况审视该等条款。这包括承认债务人可能必须作出“艰难交易”以取得其重组所需资金。In re Elingsen McLean Oil Co., Inc., 65 B.R. 358, 365 n.7 (W.D. Mich. 1986)。法院仅应在明确表明债务人的管理决定尤其是明显错误、任意作出、违反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基于不充分的信息或研究、出于恶意,或违反《破产法典》时,干预债务人的管理决定。In re United Artists Theatre Co., 315 F.3d 217, 233 (3rd Ci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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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DIP借款人需要立即获得流动性,以确保其能够保全其财产的价值,并为所有利害关系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最大化其资产。没有该等融资,DIP借款人将无法支付基本费用,并可能被迫接受未反映该公寓真实价值的报价。Genever US 也将无法继续进行AIG诉讼。最后,转换为第 7 章清算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因为第 7 章受托人同样需要获得流动性,以支付DIP借款人的基本费用或继续进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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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DIP借款人以及作为委托投票权持有人的受托人,已依其商业判断确定,不存在更好的可用替代方案,且在综合所有情形下,拟议的DIP信贷安排构成可获得的最佳融资。因此,DIP信贷安排符合DIP借款人债权人及所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最佳利益,故应获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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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DIP信贷安排符合完全公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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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如果DIP贷款人属于《破产法典》界定的DIP借款人内部人,则DIP信贷安排可能须适用更为严格的“完全公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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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法院适用该标准,DIP信贷安排亦符合该标准并应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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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根据完全公平原则,自我交易必须在对交易程序公平性和交易价格公平性进行的双重审查的两个要素下获得正当化。”In re Perry H. Koplik & Sons, Inc., 476 B.R. 746, 803 (Bankr. S.D.N.Y. 2012)(省略后续历史)。“公平[程序]涉及分析交易如何构建、时间安排、披露和批准。公平价格涉及交易的经济和财务考量。”In re Signature Apparel Grp. LLC, 577 B.R. 54, 101 (Bankr. S.D.N.Y.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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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公平程序。DIP借款人和DIP贷款人的行为,以及筹备并订立DIP信贷安排的整体过程,均属公平合理。尽管受托人同时代表DIP贷款人和DIP借款人行事,但其双重角色已完全透明。此外,受托人仅依据独立董事授予其的权限代表DIP借款人行事,该权限可随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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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公平价格。公平交易体现在公平价格之中,并促成了公平价格。DIP信贷安排的条款较DIP借款人能够从任何其他贷款人取得的条款更为有利(即使在任何条款下根本能够获得融资)。不过,同时,DIP信贷安排在使DIP贷款人受益的同时,也包括保护DIP贷款人财产的重要条款(例如DIP债权、DIP留置权,以及预付款由DIP贷款人酌定)。委员会的支持确认了DIP信贷安排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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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授权DIP借款人授予留置权及超级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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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DIP借款人拟通过授予DIP贷款人以下权利以取得DIP信贷安排下的融资:(i) 一项超级优先行政费用债权;及 (ii) 对DIP担保物享有次级、非优先顺位留置权(如DIP信贷协议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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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破产法典》第 364(c) 条除其他规定外,规定如债务人无法取得根据《破产法典》第 503(b)(1) 条可作为行政费用获准的无担保信贷,法院可授权债务人取得信贷或承担债务:(a) 其优先顺位高于任何及全部行政费用,(b) 以不受其他留置权约束的财产上的留置权作担保,或 (c) 以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上的次级留置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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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根据第 364(c) 条取得申请后信贷的法定要求是,在通知和听证后作出认定,债务人“无法取得根据《破产法典》第 503(b)(1) 条可获准的无担保信贷”。11 U.S.C. § 364(c)。参见 In re Crouse Grp., Inc., 71 B.R. 544, 549 (Bankr. E.D. Pa. 1987)(在通知和听证后,证明无法取得无担保信贷时,即可授权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c) 条取得有担保信贷)。债务人仅需证明,在授予潜在贷款人《破产法典》第 364(c) 条所提供的信贷增益之前,其已作出合理努力寻求其他资金来源。参见 In re Ames Dep't Stores, 115 B.R. at 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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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法院已阐述一项三部分检验标准,以确定债务人是否有权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c) 条获得融资。具体而言,法院考量:(i) 债务人是否无法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b) 条获得无担保信贷,即仅允许贷款人取得一项管理费用请求权;(ii) 该信贷交易是否为保全破产财产所必需;以及 (iii) 鉴于借款债务人和拟议贷款人的情况,该交易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且充分。参见 In re Ames, 115 B.R. at 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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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DIP Borrowers(DIP 借款人)认为不存在可供选择的融资来源。DIP 借款人并未经营持续性业务,亦不产生任何收入。其唯一重要资产为该公寓和 AIG Litigation(AIG 诉讼);如上所述,DIP 借款人是否能够(以及何时能够)从该等资产中取得任何价值尚不确定。在此情形下,为寻找愿意在无担保基础上向 DIP 借款人提供信贷的替代贷款人而“货比三家”,将是对时间和金钱的浪费。此外,任何贷款人均极不可能向 DIP Borrowers 提供与 DIP Credit Agreement(DIP 信贷协议)项下条款同样有利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非优先留置权、低利率、无违约利率、无最低提款额、无 13 周预算以及无 DIP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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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因此,DIP 借款人主张,其已满足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c) 条取得破产申请后融资所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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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应在有限范围内修改自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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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DIP Order(DIP 命令)规定,应修改《破产法典》第 362 条的自动停止规定,以允许 DIP Lender(DIP 贷款人)提交任何融资声明、担保协议、留置权通知及其他类似文书和文件,从而使根据 DIP 命令授予的留置权和担保权益有效并完成完善。DIP 命令还在必要范围内修改自动停止,以允许 DIP 借款人向 DIP Lenders(DIP 贷款人)授予 DIP Liens(DIP 留置权),并承担 DIP 命令中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最后,DIP 命令规定,在发生违约后,自动停止应予解除和修改,但仅限于允许 DIP 贷款人根据 DIP 信贷协议(及相关文件)行使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所必要的范围,并须遵守对与 Coop Interest(合作公寓权益)及 Cash Deposit(现金保证金)有关的执行行为的限制,直至或除非 SN Senior Debt(SN 优先债务)在获准范围内已获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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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此类停止修改是占有债务人融资安排中的通常和标准特征,并且依 DIP 借款人的商业判断,在此情形下属合理且公平。参见,例如,In re The Great Atl. & Pac. Tea Co., Inc., Case No. 15-23007 (RDD) (Bankr. S.D.N.Y. July 21, 2015) [Docket No. 88](在实施并使 DIP 协议生效所必需的范围内,修改《破产法典》第 362 条规定的自动停止);In re Chassix Holdings, Inc., Case No. 15- 10578 (MW) (Bankr. S.D.N.Y. Mar. 13, 2015) [Docket No. 67](同);In re The Reader's Digest Assoc., Case No. 09-23529 (RDD) (Bankr. S.D.N.Y. Aug. 26, 2009) [Docket No. 26](同);In re Lear Corp., Case No. 09-14326 (ALG) (Bankr. S.D.N.Y. July 7, 2009) [Docket No. 59](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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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应最终批准 DIP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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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4001(c)(2) 条,破产法院可在送达寻求该等融资的动议后“不早于 14 天”批准破产申请后融资。如债务人提出请求,法院可在作出必要证明后,于“该 14 日期限届满前”批准临时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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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动议并未请求在完整 14 日通知期限届满前按临时基础提供资金。因此,动议方寻求最终批准 DIP Facility(DIP 融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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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e) 条将 DIP 贷款人视为善意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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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破产法典》第 364(e) 条保护善意贷款人收取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的权利,以及其就担保该等贷款的任何留置权所享有的权利,即使债务人取得该等贷款或授予该等留置权的授权后来在上诉中被撤销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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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如本文所述,DIP 融资额度的条款源于:(i) DIP 借款人作出的合理且知情的判断,尤其鉴于 DIP 借款人是否能够(以及何时能够)从该公寓及 AIG 诉讼中取得任何价值尚不确定,认为 DIP 贷款人提供了取得关键破产申请后融资的最有利条款;以及 (ii) DIP 借款人和 DIP 贷款人(通过其代表 Trustee(受托人)行事)的善意考量。DIP 融资额度的条款和条件在此情形下属合理且适当,且 DIP 借款人仅会按照《破产法典》和 DIP 信贷协议所允许的方式使用 DIP 融资额度所得款项。此外,除本文所述外,并未向 DIP 融资额度的任何一方提供任何对价。因此,法院应认定 DIP 贷款人属于《破产法典》第 364(e) 条含义内的“善意”贷款人,并有权获得该条规定的全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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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破产程序规则》第 4001(a)(3) 条和第 6004(h)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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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破产程序规则》第 4001(a)(3) 条规定:“根据规则第 4001(a)(1) 条提出的准许免除自动停止的动议的命令,在该命令作出后 14 日期满前停止执行,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同样,《破产程序规则》第 6004(h) 条规定:“授权使用、出售或出租现金担保物以外财产的命令,在该命令作出后 14 日期满前停止执行,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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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如本文所述,获得 DIP 融资额度对于防止 DIP 借款人的破产财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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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因此,存在充分理由证明有必要放弃《破产程序规则》第 4001(a)(3) 条和第 6004(h) 条施加的 14 日停止执行期限,DIP 借款人请求放弃该停止执行,但仅限于该停止执行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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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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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动议的通知将送达:(i)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地区受托人办公室);(ii) Individual Debtor(个人债务人)的律师;(iii) Committee(委员会);(iv) AIG;(v) 《破产程序规则》第 4001(c) 条要求的所有当事人;(vi)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2 条在 Chapter 11 Cases(第 11 章案件)中请求通知的所有当事人;以及 (vii) 任何其他法院命令要求的所有当事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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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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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与此同时,受托人已提交一项动议,请求限制本动议的送达范围,以避免向约 1,300 名债权人送达本动议所产生的费用和不当负担。如获准,受托人将向 Notice Parties(通知当事人,定义见该动议)送达本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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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理由,动议方谨请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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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拟议 DIP 命令,准许本文请求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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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23, 2023 New York,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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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s/ Douglass Bar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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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获准临时执业) G. Alexander Bongartz(G. Alexander Bongartz,获准临时执业) Douglass Barron(Douglass Barron,获准临时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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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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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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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A. Bassett(Nicholas A. Bassett,获准临时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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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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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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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Douglas S. Skalka,ct00616) Patrick R. Linsey(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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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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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方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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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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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 DIP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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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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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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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关于:Docket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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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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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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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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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No. 22-50073 (JAM) In re: :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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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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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I)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363 条提供融资;(II) 授权 GENEVER US 和 GENEVER BVI 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 条取得破产申请后融资;(III) 授予非优先留置权并提供超级优先管理费用请求权;(IV) 修改自动停止;以及 (V) 准许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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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Genever US”)、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Genever BVI”)及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郭文贵)(“个人债务人”)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动议”2),其作为本案标题所示合并管理案件中的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请求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05(a)、361、362、363、364、503、506 和 507 条(“破产法典”)、《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2、4001、6003、6004 和 9014 条(“破产程序规则”),以及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破产法院)地方法规第 4001-3 条(“地方法规”),作出最终命令(“DIP 命令”),其中包括:(i) 授权 Genever US 和 Genever BVI(“DIP 借款人”)从 Kwok 的第 11 章破产财产(“DIP 贷款人”,并与 DIP 借款人合称“动议方”)取得有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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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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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所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动议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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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后融资,该融资为本金总额最高达 $2,000,000 的非优先有担保占有债务人信贷额度,并采用作为本命令附件 1 附上的 DIP 融资信贷协议形式(该协议称为“DIP 信贷协议”);(ii) 如本文更详细说明,为 DIP 贷款人的利益授予相关留置权和超级优先请求权;(iii) 在必要范围内修改自动停止;以及 (iv) 授权受托人作为 DIP 贷款人的代表签订 DIP 信贷协议,所有事项均依照本 DIP 命令所载的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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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审阅本动议,并审议了在[•]举行的听证会(“DIP 听证会”)中为审议作出本DIP命令而提出的论点;且已根据《破产程序规则》2002、4001、6003、6004和9014条以及所有适用的地方法院规则,就DIP听证会发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DIP听证会已经举行并结束;且如有对本动议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撤回、解决或被法院驳回;且法院已认定,本动议所载的法律及事实依据足以构成授予本命令项下救济的正当理由;且该等救济公平合理,符合动议申请人、其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并且对于保全DIP借款人破产财产的价值至关重要;且动议申请人订立DIP信贷协议,显属DIP借款人及受托人审慎且合理行使商业判断;且基于本法院此前进行的所有程序,经适当审议并认为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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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以下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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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请日期及受托人的指定。Genever US于October 12, 2020在New York Bankruptcy Court(纽约破产法院)提交其自愿第11章申请。于February 15, 2022,个人债务人向本法院提交自愿申请,请求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获得救济。根据日期为July 8, 2022的命令,法院批准了受托人的遴选。于October 11, 2022,Genever BVI向本法院提交其自愿第11章申请。此后不久,根据日期为November 3, 2022的命令,纽约破产法院批准了受托人与Genever US共同提出的动议,将Genever US的第11章案件审理地移送至本法院。根据日期为November 21, 2022的命令,法院批准对Genever US、Genever BVI及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进行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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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管辖权及审理地。根据28 U.S.C. §§ 157和1334,以及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管辖权移送常设命令,法院对本事项享有管辖权。本案属于28 U.S.C. § 157(b)所称的核心程序。根据28 U.S.C. §§ 1408和1409,本地区为适当审理地。本动议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为《破产法典》第105(a)、361、362、363、364、503、506和507条,《破产程序规则》2002、4001、6003、6004和9014条,以及地方法院规则400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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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委员会的成立。于March 21, 2022,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在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委员会”)。在各第11章案件中均未指定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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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命令所载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构成法院根据《破产程序规则》7052条作出的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该规则依《破产程序规则》9014条适用于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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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知。DIP听证会系根据《破产程序规则》4001(b)(2)和(c)(2)条举行。已按照地方法院规则4001-3(g)(7)条,就本动议及DIP听证会提供适当、及时、充分且足够的通知,毋需再就本动议或作出本DIP命令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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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关于DIP融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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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存在正当理由。已有充分且适当的理由支持作出本DIP命令,并授权DIP借款人订立及根据DIP信贷协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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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DIP融资的需求。DIP借款人迫切且关键地需要进行DIP融资,以便除其他事项外,为管理其第11章案件的费用及其他迫切需要的费用提供资金,例如对该公寓进行必要的修复、美国受托人费用及专业人士费用。DIP借款人通过根据DIP信贷协议提供的DIP融资机制发生债务而获得充足流动资金,对于保全及最大化DIP借款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价值属必要且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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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无法以更优惠条件获得信贷。DIP融资机制是目前DIP借款人可合理获得的最佳占有债务人融资来源。DIP借款人已确定,DIP借款人无法以比DIP融资机制所提供条件更优惠的条件获得足够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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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商业判断及完全公平性。根据本动议及DIP听证会形成的记录,依据DIP信贷协议提供的DIP融资条款:(i) 在各方面均公平合理,体现DIP借款人及受托人按照其信义义务审慎行使商业判断,构成合理等值及公平对价,并代表可获得的最佳融资;且(ii) 在适用的范围内,符合完全公平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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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善意贷款人。DIP融资的结果源于:(i) DIP借款人经合理且知情的判断,认定DIP贷款人提供了获得关键申请后融资的最有利条件;以及(ii) DIP借款人和作为个人债务人破产财产代表行事的受托人的善意考量。DIP融资机制的条款及条件在当时情形下合理且适当。此外,除本动议所述外,未向DIP融资机制的任何一方提供任何对价。DIP贷款人已根据DIP信贷协议的条款,以善意提供DIP贷款及DIP借款人对DIP贷款人所负的任何债务,并明确依赖《破产法典》第364(e)条所提供的保护。倘本DIP命令或其任何条款在上诉或其他情况下被撤销、推翻或修改,DIP贷款人(及其任何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权获得《破产法典》第364(e)条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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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DIP融资机制款项的用途。DIP借款人将按照DIP信贷协议的规定使用DIP融资机制的款项,并仅将其用于《破产法典》所允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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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破产法典》第506(c)条。DIP贷款人有权获得本命令规定的对《破产法典》第506(c)条规定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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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公司授权。DIP借款人及受托人(作为DIP贷款人的代表行事)均拥有一切必要的权力及授权,以签署、交付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DIP信贷协议并履行其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发生DIP贷款及质押适用的DIP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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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认定及结论、本动议以及法院就本动议所掌握的记录,并经适当审议且认为理由充分, 特此命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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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置。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按本命令所载内容予以最终批准。就作出本DIP命令而言,任何尚未撤回、放弃或和解的针对本动议的异议,特此按实体理由予以驳回并否决。本DIP命令于作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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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DIP融资及DIP信贷协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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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IP融资机制特此按本命令所载内容予以最终批准。动议申请人依本DIP命令获授权签署、交付、订立并在适用情况下履行其在DIP信贷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以及采取与此相关的其他必要、适当或可取的行为。DIP借款人特此获授权根据DIP信贷协议借款,但须遵守其中的任何限制;该等借款应在符合本命令及DIP信贷协议所允许的一切目的下使用,并须遵守本命令及该协议所载条款和条件。DIP贷款人(通过受托人行事)获授权将DIP信贷协议所述的垫款直接支付给DIP借款人的收款人或债权人,且任何该等垫款均应视为信贷协议项下的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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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为推进上述事项,且无需本法院进一步批准,DIP借款人及作为DIP贷款人代表行事的受托人,均获授权并被指示采取一切行为,作出、签署及交付一切文书、证明、协议、收费文件、契据及文件,并按照DIP信贷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于本金、利息及DIP信贷协议所述其他金额到期应付时予以支付,以及采取任何其他可能必要、可取或适当的相关行动,但均以本DIP命令或DIP信贷协议规定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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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留款。预留款系指下列各项的总和:(i) 根据28 U.S.C. § 1930(a)应向法院书记官及美国受托人支付的所有费用;(ii) 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726(b)条产生并经法院准许的、不超过$40,000的所有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及支出;以及(iii) 在本法院任何时候,无论根据临时命令或最终命令所准许的,由DIP借款人在审理地移送日期后聘用的人员或事务所产生的、属于《破产法典》第327、328、330及331条规定类别的所有已产生但未支付的费用、成本及支出请求权(“预留款专业人士费用”)。预留款专业人士费用不得超过$350,000。为免疑义,预留款专业人士费用不包括应支付给任何房地产经纪人的任何费用。在任何时候,DIP借款人所欠总额不得超过DIP贷款人的承诺额减去$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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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IP 债权。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c)(1) 条,DIP 贷款人应被授予针对各 DIP 借款人的获准优先担保超级优先行政费用债权,该债权以单独及连带责任基础设立,其优先于针对 DIP 借款人的任何及所有现存或日后产生的、任何性质的其他债权,但获准的 SN 优先债务债权(定义见本裁定)及在获准范围内的其他 SN 优先债务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法典》第 503(b) 条和第 507(b) 条所规定种类的所有行政费用,以及根据《破产法典》第 105、326、327、328、330、331、365、503(b)、506(c)、507(a)、507(b)、726、1113 或 1114 条产生的任何及所有行政费用或其他债权,无论该等费用或债权是否可能因判决留置权或其他非合意留置权、扣押或查封而成为有担保债权;就《破产法典》第 1129(a)(9)(A) 条而言,该获准优先担保超级优先行政费用债权(“DIP 债权”)应被视为根据《破产法典》第 503(b) 条获准的行政费用,且该 DIP 债权应由以下财产支付并对其享有第一追索权:(i) DIP 担保物及其全部收益,但仅受限于偿付剥离额、获准的 SN 优先债务债权及在获准范围内的其他 SN 优先债务;以及 (ii) DIP 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产;但条件是,DIP 债权不应对根据《破产法典》第 502(d)、544、545、547、548、551、553(b)、732(2) 或 742(2) 条提起的任何诉讼的收益享有第一追索权。为免生疑问,除剥离额、获准的 SN 优先债务债权及在获准范围内的其他 SN 优先债务外,DIP 债权不应从属于或与在第 11 章案件或《破产法典》项下任何后续案件中此前或此后授予或设立的任何债权处于同等顺位(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法典》第 7 章项下的任何案件),且该 DIP 债权应按本裁定规定维持其优先权,直至本裁定及 DIP 信贷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均获全额清偿。在本 DIP 命令或其任何条款因上诉或其他原因被撤销、推翻或修改的情况下,DIP 债权应享有《破产法典》第 364(e) 条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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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IP 担保物。DIP 担保物应指并包括以下财产及该等财产的收益:(a) Genever US(Genever美国)的下列权益:(i) Sherry Netherland, Inc.(Sherry Netherland公司)与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于 March 6, 2015 就称为 Apartment 1801 的特定公寓及附属于该租约的股份订立的专有租约;(ii) Genever US 在 Sherry Netherland, Inc. 与 Genever Holdings LLC 于 March 6, 2015 就称为 Maid's Room 2219 的特定公寓及附属于该租约的股份订立的专有租约中的权益;(iii) Genever US 在 Sherry Netherland, Inc. 与 Genever Holdings LLC 于 March 6, 2015 就称为 Maid's Room 719 的特定公寓及附属于该租约的股份订立的专有租约中的权益(该等租约及该等股份合称“合作公寓权益”);(b) 由 Genever BVI(Genever英属维尔京群岛)或 Genever US 已提起或将提起的诉讼之收益(“借款人诉讼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Genever US 在破产法院针对 AIG Property Casualty Company(AIG财产意外保险公司)提起的对抗程序,该程序题为《Genever Holdings LLC 根据各项保险单针对 AIG Property Casualty Company 提起的、依据〈破产法典〉第 105 和 363 条及〈破产规则〉第 7001 条的合同违约及宣告判决之诉》,并以 Adv. Proc. No. 23-05007 中的 Docket No. 1 立案(“AIG 诉讼”);(c) 以 DIP 借款人名义持有的存款账户中的任何及所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保证金;以及 (d) Genever BVI 在 Genever US 中的所有权权益。为免生疑问,DIP 担保物不包括根据《破产法典》第 502(d)、544、545、547、548、551、553(b)、732(2) 或 742(2) 条提起的任何撤销诉讼,或该等撤销诉讼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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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IP 留置权。作为 DIP 贷款的担保,并且仅受限于剥离额,自本 DIP 命令录入之日起生效,并自动且适当完成完善,无需 DIP 贷款人签署、登记、完善或提交文件,亦无需 DIP 代理人占有或控制任何 DIP 担保物,现向 DIP 贷款人授予以下有效、有约束力、持续有效、可执行且不可撤销的担保权益和留置权(所有该等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统称“DIP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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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优先留置权。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c)(2) 条,就截至申请日未以其他方式受制于留置权的 DIP 担保物,设立有效、有约束力、可执行、已完全完善的第一优先顺位担保权益和留置权。为免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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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erry Netherland 第一留置权及 Sherry Netherland 对现金保证金享有的担保权益和第一留置权(“Sherry Netherland 现金保证金留置权”,连同 Sherry Netherland 第一留置权,统称“Sherry Netherland 优先留置权”)均为有效且已适当完善,并在所有方面(包括支付方面)优先于 DIP 贷款人就 DIP 担保物及其收益获授的担保权益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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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IP 贷款人应对所有 DIP 担保物(合作公寓权益和现金保证金除外)享有第一优先顺位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诉讼债权(包括 AIG 诉讼)以及 Genever BVI 在 Genever US 中的所有权权益。尽管有前述规定,Sherry Netherland 有权仅就 AIG 诉讼的任何收益(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借款人诉讼债权)主张衡平法留置权。如主张该等衡平法留置权,该所主张衡平法留置权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及优先顺位,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适用的破产法和非破产法确定(动议人认为破产法院将拥有专属管辖权,而 Sherry Netherland 保留所有权利),且所有当事人就此享有的权利均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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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次于某些其他留置权的留置权。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c)(3) 条,就以下 DIP 担保物设立有效、有约束力、可执行、已完全完善的次级担保权益和留置权:(i) 截至申请日受制于申请日紧接之前已存在的有效、已完善且不可撤销的优先留置权;或 (ii)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6(b) 条的允许而受制于已完善的留置权。为免生疑问,DIP 留置权应次于 Sherry Netherland 优先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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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交叉担保。就各 DIP 借款人财产授予的 DIP 留置权仅担保该借款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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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专有租约项下不存在违约。Sherry Netherland 不得就本动议或其他事项提出任何论点,主张 Genever US 因授予本裁定所述担保权益和留置权而违反专有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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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任何 DIP 命令或其任何条款因上诉或其他原因被撤销、推翻或修改的情况下,DIP 留置权应享有《破产法典》第 364(e) 条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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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IP 融资安排项下权利的保护。自动中止现予修改至必要范围,以允许 DIP 借款人及作为 DIP 贷款人代表的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在相同或不同时间采取下列任何或全部行动,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法院进一步命令或申请:(i) 提交任何融资声明、担保协议、留置权通知及其他类似文书和文件,以使本裁定项下授予的留置权和担保权益有效并完成完善;(ii) 授予 DIP 留置权并承担本裁定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以及 (iii) 在发生违约后,根据 DIP 信贷协议行使 DIP 贷款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为免生疑问,并如 DIP 信贷协议所规定,DIP 贷款人不得通过要求止赎或其他执行行动,就 DIP 信贷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债务采取任何执行行动,藉由处置全部或部分合作公寓权益或现金保证金以实现债权,除非且直至获准的 SN 优先债务债权及在获准范围内的其他 SN 优先债务已获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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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 DIP 命令授予的权利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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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剥离额及 DIP 信贷协议允许的情形外,在任何 DIP 贷款仍未偿还期间,不得允许任何优先于或与 DIP 债权或 DIP 留置权处于同等顺位的债权或留置权;且除本 DIP 命令另有明确规定外,DIP 留置权不得:(i) 受制于或次于根据《破产法典》第 551 条被撤销并为 DIP 借款人破产财产利益保留的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 (ii) 根据《破产法典》第 364(d) 条或其他规定,从属于或与任何其他留置权或担保权益处于同等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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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本 DIP 命令所用,“违约事件”一词应指:(i) 任何违约事件(依 DIP 信贷协议定义及规定),或 (ii) DIP 借款人对本 DIP 命令任何条款的任何重大违反。尽管根据《破产法典》第 1112 条或其他规定录入任何驳回任何第 11 章案件的命令:(i) DIP 债权和 DIP 留置权,以及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任何债权,应继续完全有效,并维持其优先顺位,直至所有 DIP 贷款获全额清偿(且该 DIP 债权和 DIP 留置权尽管有该等驳回,仍具有约束力);(ii) DIP 命令授予的其他权利,包括与剥离额有关的权利,不受影响;以及 (iii) 尽管有该等驳回,本法院仍保留管辖权,以执行本款及本 DIP 命令其他部分所述的债权、留置权和担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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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本 DIP 命令的任何或全部条款此后被推翻、修改、撤销或中止,DIP 贷款人就 DIP 贷款应享有《破产法典》第 364(e) 条、DIP 命令及 DIP 信贷协议所授予的所有权利、救济、特权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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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除本DIP命令或DIP信贷协议中明确规定外,DIP留置权、DIP债权以及DIP信贷协议条款授予DIP贷款人的所有其他权利和救济均应继续有效,且不得因下列事项而被修改、削弱或解除:(i) 作出将任何第11章案件转换为《破产法典》第7章案件、驳回任何第11章案件或终止对第11章案件合并管理的命令,或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ii) 在任何第11章案件中作出确认第11章计划的命令;并且,根据《破产法典》第1141(d)(4)条,DIP借款人放弃就任何尚未清偿的DIP贷款获得任何解除。DIP信贷协议的条款和规定应在本第11章案件中、在本第11章案件不再合并管理时的任何后续案件中,以及在《破产法典》项下任何替代的第7章案件中继续有效;DIP留置权、DIP债权以及DIP信贷协议条款授予DIP贷款人的所有其他权利和救济,均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DIP贷款按照本命令及DIP信贷协议的规定全部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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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DIP担保品的损失或损害。本DIP命令、DIP信贷协议或与该等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或诠释为向受托人施加或允许向受托人施加任何责任,该等责任系因DIP贷款人或DIP借款人在重组工作中于申请前或申请后开展的活动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权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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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获准的SN优先债务债权。Sherry Netherland(雪莉荷兰公寓)就根据专有租赁契约及其他公司文件应付予Sherry Netherland的未偿拖欠款项所享有的申请前债权,特此获准为金额为$1,096,186.54的申请前有担保债权;该金额不受动议人质疑或异议,亦不得由Sherry Netherland修改或补充(“获准的SN优先债务债权”)。Genever US(杰尼弗美国)获授权同意支付,并且DIP贷款人经由受托人行使并由受托人酌情决定,获授权垫付Sherry Netherland律师及Genever US专业人士的合理申请后费用;该等人士已于或继续于地点移送日期后向Genever US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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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命令或该动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亦不得被解释为就根据专有租赁契约及其他公司文件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主张的申请后金额之获准性或优先顺位作出认定或放弃,包括但不限于因该公寓发生火灾而产生的请求权;各方就该等申请后请求权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得到完全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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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DIP命令优先。如本DIP命令的规定与DIP信贷协议或本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本DIP命令的规定为准。尽管本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根据本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作出的任何付款及其中载明的任何授权,均应与本DIP命令及DIP信贷协议所规定的要求一致,并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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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约束效力;继受人和受让人。DIP信贷协议及本DIP命令的条款,包括本命令中的所有认定,均对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DIP借款人、受托人、DIP贷款人、委员会、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或组成的任何其他法定或非法定委员会,以及其各自的继受人和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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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放弃权利。DIP贷款人未延迟或未行使其根据DIP信贷协议或本DIP命令(视情况而定)享有的权利和救济,不构成对DIP贷款人据此或以其他方式享有的任何权利的全部或部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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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生效。本DIP命令构成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并应于本命令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可完全执行。尽管《破产程序规则》4001(a)(3)、6004(h)、6006(d)、7062或9014条、《地方规则》或《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2(a)条另有规定,本DIP命令应于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且本DIP命令的执行或效力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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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标题。本命令所使用的章节标题仅为便利起见,不影响本DIP命令的解释,亦不得在解释本DIP命令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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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破产程序规则。动议的内容满足《破产程序规则》4001和6004条在各自适用范围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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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无第三方权利。除本命令明确规定外,本DIP命令不为任何第三方、债权人或任何直接、间接或附带受益人创设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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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必要行动。DIP借款人、受托人及DIP贷款人获授权采取实施本DIP命令条款所必需或适当的一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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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通知。本DIP命令作出后三(3)个营业日内,DIP借款人应向已获通知DIP听证会的各方、已向本法院提交通知请求的任何一方以及委员会的律师送达本DIP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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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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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信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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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提款优先有担保超优先债务人占有期间信贷及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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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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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各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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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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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借款人,以及作为《破产法典》第11章项下的债务人和债务人占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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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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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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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作为《破产法典》第11章项下第11章受托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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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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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定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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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一般定义 2 第1.2节 解释 5 第1.3节 营业日调整 6 第1.4节 高级职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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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贷款协议 7 第2.1节 资金用途 7 第2.2节 拨款 7 第2.3节 付款;提前还款;终止提前还款 8 第2.4节 付款详情 8 第2.5节 利息 8 第3条 陈述与保证 8 第3.1节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8 第3.2节 借款人的确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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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先决条件 9 第4.1节 交割日及首次借款的先决条件 9 第4.2节 所有借款的先决条件 10 第5条 特别承诺及违约事件 11 第5.1节 积极承诺 11 第5.2节 消极承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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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节 违约事件发生时的一般提前到期条款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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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节 救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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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杂项 13 第6.1节 通知 13 第6.2节 通知的放弃 14 第6.3节 成本和费用偿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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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节 管辖法律;审判地;管辖权;送达诉讼文书;放弃陪审团审判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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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节 完整协议;修订 15 第6.6节 可分割性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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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节 副本 15 第6.8节 继续有效 16 第6.9节 不放弃权利 16 第6.10节 分别责任 17 第6.11节 无第三方受益人 17 第6.12节 约束效力 17 第6.13节 债务归集;付款撤销 17 第6.14节 不放弃权利;累积救济 17 第6.15节 抵销权 17 第6.16节 以DIP命令为准 18 第7条 DIP担保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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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节 授予担保权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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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节 限制 18 第7.3节 进一步保证 18 第7.4节 DIP担保品的保护 18 第7.5节 所有权抗辩 19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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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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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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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借款通知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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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提款优先有担保超优先 债务人占有期间信贷及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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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多次提款优先有担保超优先债务人占有期间信贷及担保协议,日期为2023年[•]日(经修订、修订并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后,称为“本协议”),由以下各方订立:(i)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一家纽约有限责任公司,且为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债务人占有者(“Genever US”);(ii)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且为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债务人占有者(“Genever BVI”,与Genever US合称“借款人”);以及(iii) Ho Wan Kwok(郭文贵)的第11章破产财团(“个人债务人”),经其代表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受托人(“第11章受托人”)身份行事(该第11章破产财团称为“贷款人”;与作为本协议当事方的借款人合称“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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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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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2020年10月12日(“Genever US申请日”),Genever US向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破产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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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2022年2月15日,个人债务人向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申请;并于2022年7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Luc A. Despins为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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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2022年10月11日(“Genever BVI申请日”,与Genever US申请日合称“申请日”),Genever BVI向破产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申请(Genever US、Genever BVI和个人债务人各称为“债务人”,合称“债务人”)。2022年11月3日,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破产法院)批准第11章受托人和Genever US共同提出的将Genever US第11章案件审判地移送至破产法院的动议;并于2022年11月21日(“审判地移送日”),破产法院批准对Genever US、Genever BVI和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进行合并管理(合称“第11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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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借款人经行使其商业判断,已请求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项优先有担保超优先债务人占有期间信贷融资(“DIP融资”),包括根据本协议及DIP命令的条款并受其中所载条件约束向借款人提供的$2,000,000循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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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贷款人经行使其商业判断并通过第11章受托人行事,愿意根据本协议及DIP命令所载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该等循环贷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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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借款人的义务受限于剔除额、获准的SN优先债务债权及在其获准并以DIP担保品留置权作担保的范围内其他SN优先债务,在每种情况下均按照并受贷款文件及DIP命令的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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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鉴于本协议所载相互承诺和协议,以及其他良好且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已收到该等对价且其充分性无误,各方特此承诺并同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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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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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一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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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附录、附件或随附明细表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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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应被视为任何借款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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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具有本协议前言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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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 Litigation(AIG诉讼)”系指由 Genever US(Genever美国公司)在 Bankruptcy Court(破产法院)对 AIG Property Casualty Company(AIG财产意外保险公司)提起的对抗性诉状,其案名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多份保险单就违约及确认判决针对 AIG Property Casualty Company 根据《破产法典》第105条和第363条以及 Bankruptcy Rule 7001 提起的诉状》,并在 Adv. Proc. No. 23-05007 中登记为 Docket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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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owed SN Senior Debt Claim(获准的SN优先债务债权)”具有 DIP Order(DIP命令)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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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rtment(公寓)”具有 DIP Order 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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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系指经不时修订生效的 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第1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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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Court”具有本协议前言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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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rowers(借款人)”具有本协议前言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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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rowing(借款)”系指根据本协议提出的任何借款请求、借款人实际借入的任何金额,或实际作出的任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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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rowing Date(借款日期)”系指贷款人向任何借款提供资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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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Day(营业日)”系指除星期六或星期日以外,纽约州纽约市银行营业的任何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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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ve-Out(除外项目)”具有 DIP Order 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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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 Deposit(现金保证金)”系指 Sherry Netherland Inc.(雪莉·内德兰公司)作为现金担保物持有的现金保证金,用以担保 Genever US 根据其与 Sherry Netherland Inc. 于 March 6, 2015 订立的保证金协议项下对专有租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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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 Cases(第11章案件)”具有本协议序言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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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sing Date(交割日)”系指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本协议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根据本协议条款获豁免之日。为免生疑义,[•], 2023 构成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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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ment(承诺额)”系指附件A中“Commitment”标题下与贷款人名称相对列示的美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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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tor(债务人)”具有本协议前言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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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ault(违约)”系指任何事件,如经发出通知、经过时间或满足任何其他适用条件(或上述任一情形的组合),即构成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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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Collateral(DIP担保物)”具有本协议第7条、DIP Order及每一其他适用贷款文件中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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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Facility(DIP融资安排)”具有本协议序言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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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Lien(DIP留置权)”具有本协议第7条、DIP Order及每一其他适用贷款文件中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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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Motion(DIP动议)”系指各方于本协议日期当日或前后向破产法院提交的动议及拟议DIP命令格式,寻求最终批准(其中包括)DIP融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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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Order”系指破产法院在第11章案件中就DIP动议作出的命令,该命令应当:(a) 其形式、内容、条款及条件令贷款人满意;(b) 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最终授权及批准(其中包括)DIP融资安排以及DIP动议中规定和拟议的所有其他事项及交易(包括但不限于DIP融资安排、按照本协议条款作出贷款及发生所有其他义务);(c) 具有完全效力;以及(d) 未被撤销、废止、中止,或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除非贷款人此前已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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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 Order Date(DIP命令日期)”系指DIP Order获破产法院批准并录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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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 of Default(违约事件)”具有第5.3节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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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al Authority(政府机构)”系指对相关事项及相关人士具有管辖权,或有权行使属于或涉及政府的行政、立法、征税、司法、监管或行政职能的任何国家、主权实体、政府、准政府机构、政府部门、部、内阁、委员会、理事会、局、机构、法院、审裁机构、监管机构、机关、司法、立法、财政、行政或公共机构或实体,无论其为国内或外国、联邦、州、地方或其他政治分支,包括任何中央银行、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仲裁员、公共部门实体、超国家实体及任何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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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est Rate(利率)”系指年利率9.0%,不设违约利率,亦不设提前还款罚金或类似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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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der(贷款人)”具有本协议前言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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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n(留置权)”系指对财产或财产权益设定的任何留置权、质押、优先安排、抵押、担保权益、信托契约、负担、转让、抵押设定、所有权保留或其他具有构成担保权益实际效果的权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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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n(贷款)”系指不时根据或依照本协议作出的(或视为作出的)每一项循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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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n Documents(贷款文件)”系指本协议、DIP Order、每一份借款通知、就本协议交付的任何抵押文件、借款人根据第2.2节就申请贷款作出的任何书面通知、以及任何其他根据其条款被特别指定或视为“贷款文件”并于交割日或其后签署的文件、协议及文书,无论是否在本协议或其中被特别提及,且在每种情况下均可不时经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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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erial Adverse Effect(重大不利影响)”系指对下列事项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a) 任何借款人的业务、经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资产;(b) 任何贷款文件任何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c) 任何借款人及时履行义务的能力;(d) 根据贷款文件设定的留置权的设立、完善或优先顺位,或担保物(作为整体)的价值,或DIP担保物重大部分的价值;或(e) 贷款人在任何贷款文件项下的权利和救济;在每种情况下,(第11章案件开始相关及/或导致第11章案件开始的事件和情况,或因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启动程序及第11章案件开始而依《破产法典》条款不产生效力的协议项下任何违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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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urity Date(到期日)”系指下列最早发生者:(a) 出售该公寓;(b) 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交重整计划;(c) 自交割日起满24个月的首个营业日;或(d) 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获得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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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s(义务)”系指所有:(a) 贷款本金及溢价(如有),且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包括与承诺额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债务;(b) 借款人根据贷款文件应支付的利息(包括终止日或贷款其他到期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费用及其他金额;以及(c) 借款人根据贷款文件所负的其他任何种类的债务、义务及责任,无论现已存在或将来发生,无论是否以票据或其他书面文件为证,无论是否在任何破产程序中获准,无论因授信、开立信用证、承兑、贷款、担保、赔偿或其他事由产生,亦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绝对或或有、已到期或将到期、主要或次要、共同或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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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es(各方)”具有本协议前言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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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ment in Full(全额清偿)”就贷款及所有其他义务(尚未提出债权主张的或有义务除外)而言,系指:(a) 根据贷款文件或经贷款人以其他方式书面同意,以现金不可撤销地全额支付该等款项(包括就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债务人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和资产的任何交易而言,包括根据《破产法典》第363条进行的交易)以及所有利息和其他金额;但尽管有前述规定,除非且直至所有承诺额已不可撤销、永久且最终届满,或已如此终止、取消及解除,否则不得视为发生“全额清偿”,且任何贷款不得视为已全额偿付。“全额清偿”亦包括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中使用的“payment in full”、“paid in full”、“repaid in full”、“prepaid in full”、“redeemed in full”或任何具有类似效果的其他术语或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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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人士)”系指并包括任何自然人、个人、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非法人组织、政府实体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或机构,或任何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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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ition Date(申请日)”具有本协议序言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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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rietary Lease and Shares(专有租赁及股份)”共同系指:(A) (i) Sherry Netherland, Inc. 与 Genever Holdings LLC 于 March 6, 2015 就称为 Apartment 1801 的特定公寓订立的专有租赁,(ii) Sherry Netherland, Inc. 与 Genever Holdings LLC 于 March 6, 2015 就称为 Maid's Room 2219 的特定公寓订立的专有租赁,及(iii) Sherry Netherland, Inc. 与 Genever Holdings LLC 于 March 6, 2015 就称为 Maid's Room 719 的特定公寓订立的专有租赁;以及(B) 该等租赁所附随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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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Senior Debt(SN优先债务)”具有DIP Motion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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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股份)”系指:(a) 某一人士(个人除外)的所有股本股份(无论称为普通股或优先股)、股权、受益权益、合伙权益或成员权益(或其单位)、合资权益、参与权益或其他所有权或利润权益,或其等同物(无论如何指定),无论有表决权或无表决权;以及(b) 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任何其他股份的所有证券,以及购买、认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股份的所有认股权证、期权或其他权利,无论目前是否可转换、可交换或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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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ination Date(终止日)”系指下列最早发生之日:(a) 到期日;或(b) 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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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actions(交易)”系指:(a) 借款人在交割日签署及交付本协议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贷款文件,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交易;(b) 与前述任何事项有关或就前述任何事项订立的其他交易;以及(c) 就前述任何事项支付的费用、溢价、收费、成本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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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C(统一商法典)”系指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统一商法典;如适用司法管辖区并无统一商法典,则系指纽约州不时生效的统一商法典。 第1.2节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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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协议及其他贷款文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所有与此相关的词语和人称代词均应按照当事方所要求的数和性别进行理解和解释,且动词应按照所要求的词语和代词相一致进行理解和解释。本协议及其他贷款文件划分为条款和章节,以及使用标题和题注,仅为便于查阅,不得修改或影响对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解释或理解。“本文中”、“本协议的”、“根据本协议”、“下文中”及“与本协议相关”等词语以及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均指本协议(或其他适用的贷款文件)整体,而非本协议(或其)的任何特定条款或章节。除非另有指明,术语“或”具有“和/或”所表示的包含性含义。术语“文件”和“协议”包括任何及所有文书、文件、协议、证明书、契约、通知及其他书面文件,无论以何种形式证明。任何贷款文件中,在任何一般性陈述、术语或事项之后使用“包括”或“包含”一词,不得被解释为将该陈述、术语或事项限于紧随该词列明的具体项目或事项,或类似项目或事项,无论是否就此使用非限制性措辞(如“不限于”或“包括但不限于”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而应视为指属于该一般性陈述、术语或事项可能最广泛范围内的所有其他项目或事项。对特定条款、附件、附录、章节或清单的提述,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或其他适用贷款文件)中该特定条款、附件、附录、章节或清单的提述。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对任何贷款文件的任何提述,均指经不时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且当时有效的该文件。贷款文件中对“资产”或“财产”的提述意指相同含义,并在贷款文件中可互换使用;该等词语应视为指任何及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及财产,包括现金、证券、股份、账款和合同权利。除非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另有规定,任何贷款文件中定义的所有术语,在根据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制作或交付的任何证明书或其他文件中使用时,均具有其定义的含义。定义术语的含义同等适用于其单数和复数形式。本协议中未另行定义但在《统一商法典》(UCC)中有定义的术语(包括未大写的术语),应具有其中所述的含义。在自特定日期起至后续特定日期止的期间计算中,“自”意为“自该日并包括该日”;“至”和“直至”均意为“至但不包括该日”;“通过”意为“至并包括该日”。如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提述由任何人士采取或将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该人士被禁止采取的任何行动,除非另有明确说明,该条款应被解释为涵盖直接或间接采取或不采取该行动的任何及所有方式。对任何法规或规章的提述,可使用其通用名称或公开名称,或具体引注;除就 FATCA 另有规定外,应被解释为包括与该法规或规章相关,或对其进行整合、修订、替代、补充或解释的所有法定及监管规定;对任何法律或规章的任何提述,除非另有说明,均指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的该法律或规章。任何贷款文件中凡提述任何人士,该提述应被解释为包括该人士获准的继承人和获准的受让人。任何贷款文件要求满足以允许采取特定行动的任何财务比率,应通过以适当组成部分除以另一组成部分计算,将结果保留至比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中该比率所表示的小数位数多一位,并将结果向上或向下舍入至最接近的数值(如不存在最接近的数值,则向上舍入)。除非另有规定,任何贷款文件中对一天中时间的所有提述均指纽约市时间。本协议及其他贷款文件中“应”与“将”可互换使用,并意指借款人绝对有义务按照上下文要求履行或实施(或不履行或不实施)某一行动或事件。除非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中另有明确说明,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项下对任何本金、利息、费用、金额及/或其他义务的支付、提前偿付、赎回或偿还,均应以美元现金进行。贷款文件条款未允许或以其他方式禁止的任何行动或事件,意指该行动或事件:(y) 不得直接或间接采取或完成;及 (z) 被直接及间接禁止。任何人士不得通过分许可或分租赁(视情况而定)采取任何行动或完成任何交易,而该人士根据(或依照)贷款文件被禁止通过许可或租赁(视情况而定)采取该行动或完成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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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 营业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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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中另有明确规定(且到期日或任何义务的任何加速到期日除外;在每种该等情形下,无论该日是否为营业日,该等付款或履行均应于该日或之前到期应付或完成),如任何付款或其他履行应于其作出之日不是营业日,则该付款或履行应于下一个营业日作出,除非该下一个营业日落入不同的日历月,在此情况下,该付款或其他履行应于该付款或其他履行应作出之日紧接之前的营业日作出;但与此相关的利息将于每一额外日期继续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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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 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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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贷款文件交付的、由借款人的高级职员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或文书,应被终局性推定为已获该借款人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合伙及/或其他行动授权,且该高级职员应被终局性推定为以其作为该借款人高级职员的身份代表该借款人行事,而非以任何个人或其他身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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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条 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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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条 贷款所得款项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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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贷款的所得款项,仅可由贷款人自行决定允许借款人用于必要开支,包括:(a) 对该公寓进行必要的修复维修;(b) 应付给美国受托人的费用和开支;及 (c) 《破产法》第 327、328、330 和 331 条所规定种类的费用和开支,且该等费用和开支须在审理地移送日期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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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条 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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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符合 DIP 命令的作出及其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自交割日即刻自动生效,无需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的任何一方、破产法院或任何其他人士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贷款人将自行决定向借款人提供下列循环贷款(除非终止日已经发生),总额不超过贷款人的承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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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借款人在适用提款日开始的四周期间内预计发生的必要开支(根据第 2.1 条获准)提供融资的循环贷款;但循环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剩余未出资承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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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每笔贷款的最低总额应为 $10,000,超过该金额的部分应为 $5,000 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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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第 2.2 条借入的金额可予偿还和再次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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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借款请求。就借款而言,适用借款人应于下午 1:00(EST)之前,至少提前一个(1)营业日向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借款通知”),其格式应实质上符合附录 A 中借款通知的格式(或经贷款人同意的较短期间)。该借款通知应载明:(i) 拟借入贷款的本金总额;(ii) 借款日期(应为营业日)(“借款日”);及 (iii) 借款人对该等资金的预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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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承诺额度的终止;承诺额度的自愿减少。承诺额度(如在使该日任何贷款融资生效后仍有未使用的承诺额度)应于终止日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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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条 付款;提前偿付;终止时提前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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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尽管本协议或其他文件中有任何其他规定,义务应持续未清偿,直至其获得全额清偿时为止。借款人应于终止日向贷款人以现金支付义务的未偿本金金额及所有其他义务,以构成全额清偿;但尽管贷款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终止日将在该日之后发生,则终止日应自动提前至同一较早日期,无需任何人士采取任何行动或发出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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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贷款可不时提前偿付,且无需支付罚金或溢价。贷款的未偿余额(本金和利息)应于到期日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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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借款人作出的每项付款、偿还、赎回和提前偿付,应依下列顺序适用:(i) 首先,用于支付贷款文件项下应付贷款人的所有费用、成本和开支;(ii) 其次,用于支付贷款文件项下应付贷款人的已累计未付利息;(iii) 第三,用于支付应付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及 (iv) 第四,用于支付应付贷款人的所有其他义务。该等款项一经支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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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条 付款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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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根据本协议及任何其他贷款文件支付的所有义务款项,均应不附带任何抵销、反诉或任何种类的抗辩,免除任何税款(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并应以美元现金及可即时动用资金支付,在每种情况下,(a) 支付给贷款人,且 (b) 按照第 2.3(c) 条适用。借款人应支付银行、清算所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就根据任何贷款文件作出任何付款而征收的所有及任何费用、成本和开支(行政性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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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条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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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贷款的未偿本金金额以及任何其他金额和义务,应按利率计息(按每月实际经过天数,以每年 360 天为基础计算)。利息应于终止日到期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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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任何其他债务所累积的利息,应按贷款文件的规定到期应付;如未规定付款日期,则应于要求时以现金到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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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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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节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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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使贷款人根据本协议发放贷款并促使贷款人订立本协议,借款人各自及分别于以下各日期(如适用)作出陈述与保证:(i) 交割日;(ii) 每个借款日;及 (iii) 在任何贷款文件中或以其他方式重新作出或视为重新作出该等陈述或保证的每一日期;在各情况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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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命令。DIP Order(债务人占有期间融资命令)具有完全效力,且未被撤销、推翻或废止,亦未在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修订或修改;且针对该DIP命令的任何上诉均未被及时提出,或者如已及时提出,目前并无在该上诉待决期间生效的中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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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破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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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hapter 11 Cases(第11章案件)已被有效提起,且 (x) 已在当时情形下就DIP Motion(债务人占有期间融资动议)作出适当通知,及 (y) 破产法院已就批准DIP命令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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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DIP命令录入后,每一借款人的债务将构成DIP Claim(如DIP命令所定义的债务人占有期间融资债权),而担保各自债务的留置权应为对各自DIP Collateral(债务人占有期间融资担保物)享有优先担保权、有效、可执行并自动且适当完善的留置权,并具有DIP命令规定的优先顺位,但在所有方面均受Carve-Out(除外项)及DIP命令和贷款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例外事项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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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担保权益。本协议及DIP命令有效设立了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对借款人在其各自DIP担保物中享有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留置权及担保权益,在各情况下均受除外项约束。根据DIP命令的条款,无需且在任何时候均不应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或采取其他行动(包括取得占有或控制),以完善、维持或保护该等留置权及担保权益;但前述规定不影响借款人已经作出(或授权贷款人作出)贷款人合理认为必要和/或适当并要求作出的所有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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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节 借款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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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确认,其作出第3.1节所述陈述与保证,意图在于说服贷款人订立贷款文件;贷款人系基于并完全依赖每一项该等陈述与保证而订立贷款文件。每一项该等陈述与保证均应在本协议、其他贷款文件的签署和交付以及任何贷款的发放后继续有效,直至 (a) 所有债务均已全额偿还,且 (b) 所有承诺不再可用或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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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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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节 交割日及首次借款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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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4.2节规定的先决条件外,交割日的发生、本协议的生效以及贷款人根据本协议发放任何贷款的义务,均须以下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或由贷款人豁免;该等豁免可由贷款人或其律师通过电子邮件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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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贷款人已收到本协议及每一其他贷款文件的副本,且在各情况下,该等文件均已由其各签署方妥为签署并交付给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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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发生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且该首次借款或其所得款项的使用不会导致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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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IP命令 (i) 已由破产法院录入,(ii) 于交割日具有完全效力,(iii) 未被撤销或推翻,(iv) 不受中止令约束,且 (v)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未在任何方面被修改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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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IP命令应有效设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以其中规定的基础和优先顺位对DIP担保物享有的有效、有约束力、可执行、充分且自动完善的留置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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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贷款人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条件、文件及交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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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节 所有借款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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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根据本协议发放任何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所有条件已获履行和满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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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割日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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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发放该贷款时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且该贷款的发放不会立即导致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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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存在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法院的程序、命令、禁令或判令,限制或禁止(或试图限制或禁止)根据本协议为该贷款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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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该贷款的所得款项应按照第2.1节被指定并请求用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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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借款人支付根据本协议及其他贷款文件(包括根据第6.3节)须于该借款日支付的所有成本和费用(该等金额可由贷款人自行选择从该贷款的所得款项中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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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妥为签署的、符合第2.2(b)节要求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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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DIP命令 (a) 具有完全效力,(b) 未被推翻、撤销或中止,(c) 未成为任何上诉或异议的标的,且 (d)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未被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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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自交割日以来,未发生任何单独或与其他该等情形合并时已经或可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发展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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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借款通知均构成借款人的陈述,即前述条件于以下各日期当日均已满足(或在适用情况下已获豁免):(i) 该借款通知之日;(ii) 所请求的借款日;及 (iii) 该贷款获得资金或发放之日(或在适用情况下视为获得资金或发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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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特别约定及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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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节 积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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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额支付之前,每一借款人应于每个日历月第一日纽约市时间下午1:00之前(自交割日后的第一个日历月起)向贷款人提交一份运营报告,说明前一个月内所有财产的收取、管理和处置情况。为免生疑问,借款人根据本第5.1节承担的义务,应通过借款人及时提交28 C.F.R. § 58.8要求且载有其中所述信息的月度运营报告而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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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节 消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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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额支付之前且任何承诺或债务尚未清偿期间,每一借款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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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贷款人因本协议产生的债权和留置权以及除外项外,产生、设立、承担、容许存在或允许任何与贷款人债权和留置权同等顺位或优先于其的其他债权,或提交寻求该等其他债权的任何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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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经贷款人同意,对DIP命令作出或允许作出任何修订或变更(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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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任何贷款文件、根据本协议或其项下授予的任何留置权、债权、权利、利益或保护,或本协议或其项下拟进行的任何交易,对贷款人提起任何对抗性程序、有争议事项或其他主张任何债权、抗辩或以其他方式针对贷款人的诉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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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及其持续期间,在遵守DIP命令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反对、争议、延迟、阻止或干扰贷款人就DIP担保物行使任何权利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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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节 发生违约事件时的一般加速到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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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或出现本第5.3节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事件(每一项均称为“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通过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受第5.4(a)节约束;为免生疑问,该节不要求发出任何该等通知且应自动发生),宣布所有贷款及其他债务或其任何部分的本金以及应计未付利息立即到期应付,且该等款项应随即立即到期应付,并立即终止所有剩余承诺;在各情况下,无需进一步通知,也无需任何形式的提示、催告或拒付证书,借款人特此明确放弃上述各项;贷款人并可采取法律或衡平法上可获得的,或贷款文件规定的任何进一步行动,包括出售或转让贷款及其他债务,以及与该贷款或其他债务有关或根据贷款文件取得的所有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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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借款人未能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规定须支付时或在其后三个营业日内支付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应付的任何金额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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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为签署、交付或履行任何贷款文件所必需的,或为任何贷款文件项下任何债务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所必需的任何政府机构授权未获给予、被撤回或不再具有完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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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任何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不再对其任何借款人有效并具有约束力或不再可向其执行;(B) 任何借款人以书面作出上述陈述,或提起诉讼以限制其在任何贷款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C) DIP命令因任何原因(根据其条款除外)不再对DIP担保物设立有效的担保权益;或 (D) 任何借款人的任何债务不再由该借款人的全部DIP担保物担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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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第11章案件中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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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除贷款人因本协议产生的债权和留置权以及除外项外,任何借款人产生、设立、承担、容许存在或允许任何与贷款人债权和留置权同等顺位或优先于其的其他债权,或提交寻求该等其他债权的任何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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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破产法院录入命令,或借款人提交任何动议或任何救济请求——在各情况下,均未获得Chapter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的支持或是在第11章受托人的反对下——以 (a) 驳回任何第11章案件,(b) 将任何第11章案件转换为《破产法》第7章项下案件,(c) 委任一名受托人或审查员(第11章受托人除外),其权力扩展至超出《破产法》第1106节规定的范围;或 (d) 确认一项未规定最迟于生效日全额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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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破产法院录入命令,准许终止、撤销或修改自动中止(如《破产法》第362节所规定)的救济,以授权任何一方对借款人价值超过$50,000的任何重大资产采取行动,或以会对借款人正常经营其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采取行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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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借款人未遵守DIP裁定的任何规定,且在收到有关该事件的书面通知后两(2)个营业日期间内未予补救,或未根据其条款另行获得豁免;但前提是,除非且直至获准的SN优先债务债权及其他获准范围内的SN优先债务已获全额支付,DIP贷款人不得通过要求付款、止赎或其他执行行为,就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义务,通过变现全部或部分合作社权益或现金存款采取任何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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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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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存在任何违约事件,在遵守DIP裁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自行酌情不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任何及所有其他事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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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终止、减少或对任何承诺施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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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借款人为该等义务提供现金担保;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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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根据贷款文件或任何其他协议、DIP裁定及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的任何其他命令、法律(包括《破产法》及其他适用法律)、衡平法及其他规定,行使任何其他赋予的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包括统一商法典(UCC)项下担保权人的权利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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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期间,贷款人可根据本协议、DIP裁定及适用法律的条款,自行酌情豁免该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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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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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节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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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协议条款要求或允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信息(包括任何财务信息),应以挂号或保价邮件(要求回执)寄送,或亲自递送、通过快递(包括公认的隔夜递送服务)、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如以普通美国邮件寄送,则自交邮之日起五(5)日生效;如亲自递送、通过快递(包括公认的隔夜递送服务)、传真送达,或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则于收到时生效;在每种情况下,均应按下列地址向一方发出(或按该方向其他方根据下文提供的其他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按本协议提供的后续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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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送达任何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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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收件人:Doug Barron 和 Alex Bongartz 电子邮箱:dougbarron@paulhastings.com;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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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送达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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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以其第11章受托人身份 c/o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收件人:Luc Despins 电子邮箱: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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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送达以下地址(不应视为构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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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llman & Comley, LLC(普尔曼与康利有限责任公司) 850 Main Street Bridgeport, CT 06601 收件人:Irve Goldman 电子邮箱:igoldman@pullc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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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节 通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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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根据任何贷款文件须向贷款人或借款人发出任何通知时,无论在其中规定的时间之前或之后,由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一人或数人签署的书面豁免,应视为等同于已发出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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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节 成本及费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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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借款人同意,于交割日当日或之前,以及于交割日后在收到相关发票后一(1)个营业日内,支付:(a) 根据任何贷款文件为贷款人利益在该借款人的DIP抵押品上设立及完善留置权的所有费用、成本及支出,包括申报费和登记费、支出和税费、查询费、产权保险费;(b) 贷款人因保管或保存该借款人任何DIP抵押品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及支出;(c) 贷款人及其专业人士就保护、评估、估价或处置该借款人任何DIP抵押品所作努力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及支出;以及(d) 贷款人及其专业人士为执行任何贷款文件或该借款人在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收取该借款人在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及支出(包括与出售、从该借款人的任何DIP抵押品收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变现,或执行贷款文件有关的费用、成本及支出)。在不限制本第6.3节任何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借款人根据任何贷款文件或就任何贷款文件采取的任何行动,即使该行动为任何贷款文件所要求或应贷款人要求而采取,亦应由该借款人独自承担费用,且贷款人无须根据任何贷款文件向任何借款人偿还相关费用。本第6.3节所载义务和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及义务偿还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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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节 管辖法律;审判地;管辖权;送达诉讼文书;陪审团审判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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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协议以及除非其中另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贷款文件的解释、有效性、执行和诠释的所有问题,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根据适用于在该州订立及履行的合同的纽约州法律解释和执行。各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接受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的专属管辖;且仅在破产法院对任何事项不具有管辖权(或拒绝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内,接受位于纽约市曼哈顿区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对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项下或与本协议、其他贷款文件或本协议所设想或讨论的任何交易有关的任何争议的专属管辖,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且同意不在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中主张其不受任何该等法院的人身管辖,或该等诉讼、行动或程序不适当,或该等程序的审判地不便;但前提是,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贷款人在其确定该等诉讼、行动或程序为行使其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权利或救济所必要或适当的范围内,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联邦、州或其他法院提起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的权利。各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诉讼文书的亲自送达,并同意在任何该等诉讼、行动或程序中,通过挂号或保价邮件或隔夜递送(附送达证明)将其副本邮寄至该方在本协议项下有效的通知地址,即构成适当且充分的诉讼文书送达及其通知。本文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以任何方式限制依法以任何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任何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各方放弃就因本协议、其他贷款文件以及本协议和该等文件所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产生、与之有关或涉及该等事项的任何诉讼、案件或程序接受陪审团审判的一切权利。无论任何行动、诉讼或程序是基于侵权、合同或其他理由,本项豁免均适用。本协议各方:(A) 证明,任何其他方以及与任何其他方有关联或相关的任何代理人、代表或其他人士,均未明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在发生诉讼时,该其他方不会寻求执行上述豁免;且(B) 确认,其及本协议其他各方已因本第6.4节中的相互豁免及证明而受促订立适用的贷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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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节 完整协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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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贷款文件载明各方就其所涵盖事项达成的完整谅解,并取代就此作出的任何及所有其他书面和口头通信、谈判、承诺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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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作出的任何修订、重述、修改、补充、变更、终止或豁免(任何房东协议、保管人豁免或抵押权人豁免除外,该等文件可根据其条款予以修订、重述、补充、变更、终止或豁免),以及对任何借款人偏离该等条款的任何同意,均须经借款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方为有效;但前提是,未经贷款人同意,任何该等修订、重述、修改、变更、终止、豁免或同意不得:(i) 减少任何贷款;(ii) 推迟或提前任何贷款的到期日或其他预定最终到期日,或推迟或提前任何贷款任何预定本金付款的日期,或减少其金额;(iii) 推迟任何义务应付的日期;(iv) 降低任何贷款所承担的利率或减少本协议项下应付的任何义务金额;(v) 修订本第6.5节或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中规定须经所有贷款人同意或采取其他行动的任何条款;(vi) 以任何方式变更本协议中依其条款明确要求贷款人批准或同意的任何规定;(vii) 解除或从属于贷款人为利益就任何借款人全部或实质上全部DIP抵押品获得的任何留置权,但根据贷款文件条款进行的除外;或(viii)(A) 变更或具有变更任何付款(包括自愿和强制提前还款)、留置权或DIP抵押品收益的优先顺位的效果(包括因根据本协议、其他贷款文件或其他规定,允许发行或发生就付款、留置权、DIP抵押品或DIP抵押品收益而言优先于任何义务的新贷款或其他债务,以换取任何义务或其他方式而全部或部分导致的),或(B) 提前贷款人根据任何贷款文件就任何贷款应收的任何预定本金分期付款的确定日期,或增加该等分期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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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节 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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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根据任何法律在任何方面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减损。各方应本着诚信谈判,努力以有效条款替代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且替代条款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接近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条款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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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节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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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可签署若干副本,且各方可在不同副本上签署;每一副本及其任何影印本、传真本和其他电子传输方式的副本均应视为正本,但所有副本合在一起应构成同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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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节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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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第3.2节外,本协议以及贷款文件中作出的所有协议、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以及根据该等文件或与该等文件相关而交付的任何文件、证明或声明,均应被视为已为其他各方所依赖,并应在本协议及其他贷款文件的签署和交付以及根据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发放贷款后继续有效,无论任何该等其他方或其代表是否进行任何调查;且应持续有效,直至所有义务及根据贷款文件应付的其他款项均已依照本协议及该等文件的规定全额支付。尽管贷款人在发放该等贷款时可能已获通知或知悉任何该等违约事件,或已获通知或知悉该等陈述或保证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贷款人不得因发放贷款而被视为放弃任何因该等陈述或保证被证明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而可能产生的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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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本协议及任何其他贷款文件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或根据本协议、该等文件或与本协议、该等文件相关而交付的其他文件中的所有陈述与保证,均应在本协议及该等文件签署和交付后继续有效(并应在此后继续依照本协议及该等文件的条款作出)。无论贷款人或其代表是否进行任何调查,且尽管贷款人在任何贷款发放时可能已获通知或知悉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该等陈述与保证已经或将会为贷款人所依赖;只要本协议项下或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贷款或任何其他义务仍未获支付或清偿,该等陈述与保证即应继续完全有效(并应继续依照适用贷款文件的条款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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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尽管贷款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借款人根据第2.5节承担的义务,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本第6条承担的义务,应在本协议拟议交易完成、贷款及其他义务偿还、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或本协议或该等文件任何条款终止后继续存续并完全有效。 第6.9节 不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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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本文提及的任何协议、文件或文书项下,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均不构成对其的放弃;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贷款文件项下,或本文提及的任何其他协议、文件或文书项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次或部分行使,均不排除对其的其他或进一步行使,亦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贷款文件项下,或本文提及的任何协议、文件或文书项下对任何权利、权力、特权或违约的任何放弃,均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权利、权力、特权或违约的放弃,亦不构成对相同或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项下任何违约的放弃。贷款人在本协议、任何其他贷款文件或任何其他协议项下发生任何违反、违约或违约事件时,因任何交易惯例以及延迟行使或未行使其产生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均不应损害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亦不得被解释为对其的放弃或对其的默许;贷款人就任何该等违反、违约或违约事件采取的行动,或其对此作出的任何默许,均不应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就任何其他违反、违约或违约事件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本文或其他贷款文件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救济均为累积性权利和救济,而非排除法律或衡平法另行规定或可获得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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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节 分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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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借款人应就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及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义务单独并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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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节 不使第三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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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仅为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及其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的利益及其合法利益而订立,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得成为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的直接或间接法定受益人,亦不得就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诉因或请求权。贷款人对并非本协议或其他贷款文件一方的任何人士不承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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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节 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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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应于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借款人及作为本协议一方的贷款人签署本协议,且该等已签署副本已依照本协议条款交付给贷款人时生效。此后,本协议应对本协议各借款人及贷款人,以及在每种情况下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但仅使该等人士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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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节 资产归集;付款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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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无义务为任何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就任何义务或为支付任何义务而归集任何财产。在贷款人从借款人处通过DIP担保物的收益、行使其抵销权、任何执行行动或其他方式收到付款,而该等付款随后全部或部分被宣告无效、被认定为欺诈性或优先性付款、被撤销,或被要求偿还给受托人、接管人或任何其他一方的范围内,原拟由该等付款清偿的义务或其部分,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留置权、权利和救济,应在该等追偿的范围内恢复并继续完全有效,如同该等付款从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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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节 不放弃权利;累积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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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均不构成对其的放弃;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的单次或部分行使,均不排除对其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亦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任何借款人、任何借款人的关联方或贷款人与彼此之间的任何交易惯例,均不得有效修订、修改或解除任何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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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节 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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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授权贷款人在任何违约事件持续期间,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且无需通知或催告(各借款人特此放弃该等通知和催告),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将贷款人或其任何关联方在任何时间持有的任何及所有存款(无论为一般或特别、定期或活期、暂定或最终存款),以及贷款人或其任何关联方在任何时间对借款人应付或为借款人贷记或记入借款人账户的其他债务、请求权或其他义务,予以抵销并用于清偿任何借款人现有或今后存在的任何义务,无论是否已就该等义务根据任何贷款文件提出催告,即使该等义务尚未到期亦然。本第6.15节项下的权利,是贷款人或其任何关联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包括其他抵销权)之外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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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节 DIP命令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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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贷款人特此明确同意,如本协议(或任何其他贷款文件)与DIP命令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应以DIP命令为准。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本协议的条款应视情况受DIP命令的条款、承诺、条件和规定约束。本协议在所有方面(包括本协议项下规定的借款人的所有义务和协议)均受DIP命令的条款约束;尽管有前述任何规定,借款人不得被要求承担DIP命令条款所禁止的任何义务、订立任何协议或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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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DIP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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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节 授予担保权益。为担保义务的及时支付和履行,各借款人特此就该借款人现有或今后取得且无论位于何处的下列全部财产及其收益,向贷款人授予持续性担保权益及留置权(“DIP留置权”)(“DIP担保物”):(a) Genever US(美国吉尼弗)在专有租赁权及股份(亦称“合作公寓权益”)中的所有权权益;(b) Genever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吉尼弗)或Genever US已提起或将提起的诉讼的收益(“借款人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AIG Litigation(AIG诉讼);(c) 以Genever US名义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持有的任何及所有资金,包括现金存款;以及(d) Genever BVI在Genever US中的所有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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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留置权应包括:(i) 根据第364(c)(2)条,对未以其他方式受留置权约束的所有DIP担保物及其收益享有的完全完善的担保权益;以及(ii) 根据《破产法》第364(c)(3)条,对在第11章案件开始时受有效、完善且不可撤销的留置权约束,或其后根据《破产法》第546(b)条获准完善的DIP担保物享有的完全完善的次级担保权益;但在每种情况下,均受Carve-Out(预留款项)以及在获准范围内的Allowed SN Senior Debt Claim(获准SN优先债务请求权)和其他SN Senior Debt(SN优先债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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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节 限制。根据本协议授予的DIP担保物留置权仅作为担保提供,不应使贷款人承担或以任何方式修改借款人与任何DIP担保物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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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节 进一步保证。借款人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于收到贷款人书面要求后三(3)个营业日内,交付贷款人根据适用法律认为适当的文件和协议,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证明或完善其对任何DIP担保物享有的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实现本协议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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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节 DIP担保物的保护。保护、存储、仓储、投保、处理、维护及运输任何借款人的任何DIP担保物的所有费用;就任何借款人的任何DIP担保物(包括其任何出售)应付的所有税款;以及出借人为实现任何借款人的任何DIP担保物而须向任何人士作出的所有其他付款,均应由适用借款人承担并支付。出借人对任何DIP担保物的保管、其任何灭失或损坏(DIP担保物处于出借人实际占有期间,其保管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除外)、其价值的任何减损,或任何仓库保管人、承运人、货运代理机构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概不以任何方式承担责任;上述风险均由适用借款人独自承担。如任何政府主管机关的任何税款、摊派或其他费用已被或可能被征收,或如提出任何主张,而出借人依其合理判断认为该主张可能对DIP担保物形成有效担保权,出借人可在同时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支付或缴纳该等税款、摊派或其他费用,且各借款人特此就此赔偿出借人并使其免受损害。在任何适用借款人已适当争议该等税款、摊派或费用的范围内,出借人不会支付或缴纳任何该等税款、摊派或费用。出借人根据本第7.4节作出的任何付款金额,应由适用借款人于提出要求时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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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节 所有权的维护。各借款人应始终维护其对其DIP担保物的所有权以及出借人就该等担保物享有的担保权,使其不受任何人士、主张及要求的影响,但以下情形除外:(i) 已适当完善且不可撤销的申请破产前担保权,包括与该公寓有关的该等担保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工程留置权或税务留置权;及(ii) 根据《破产法典》第546(b)条于申请破产后完善的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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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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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各方已促使本协议于上文所载首日正式签署。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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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一家纽约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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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姓名:Luc A. Despins 职务:Genever Holdings LLC代理持有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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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组织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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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Luc A. Despins 姓名:Luc A. Despins 职务: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代理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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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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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以其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担任第11章受托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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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Luc A. Despins 姓名:Luc A. Despins 职务: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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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承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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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 承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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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以其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担任美国受托人的身份 \$2,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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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000,000.00 附件A 借款通知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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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 \_\_\_, 2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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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Luc A. Despins,以其第11章受托人身份 转交 Paul Hastings LLP(宝汇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收件人:Luc Despins 电子邮箱: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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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Genever Holdings LLC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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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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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及由以下各方于[•],2023签订的多次提款优先有担保超级优先权在管债务人信贷及担保协议:(i) Genever Holdings LLC,一家纽约有限责任公司及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和在管债务人(“Genever US”);(ii)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及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和在管债务人(“Genever BVI”,与Genever US合称“借款人”);以及(iii) Ho Wan Kwok(郭文贵)的第11章破产财产(“个人债务人”),由其代表Luc A. Despins以个人债务人的第11章受托人(“第11章受托人”)身份行事(该第11章破产财产称为“出借人”)(经不时修订、补充、重述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续展或替换者,称为“DIP信贷协议”)。本文件中使用但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DIP信贷协议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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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特此根据DIP信贷协议第2.2(b)节通知,其请求根据DIP信贷协议取得一笔贷款,并就此载列下文所请求作出该笔贷款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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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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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贷款本金金额:\$[\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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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贷款日期(应为营业日): (C) 所得款项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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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特此陈述并保证,截至本文件日期,DIP信贷协议第4条所载的全部条件均已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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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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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启, GENEVER HOLDINGS LLC,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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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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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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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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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110 Filed 08/23/23 Entered 08/23/23 14:21:24 Page 72 of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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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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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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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现金担保物使用及申请破产后融资的动议和命令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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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下列核对清单信息反映了根据如下所示的11 U.S.C. §§ 363及/或364,就现金担保物使用或申请破产后融资所提出动议及拟议命令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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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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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初步动议/命令 是 否 不适用 b. 最终动议/命令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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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持续使用现金担保物(§ 363)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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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新增融资(§ 364)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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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363和364融资的组合 是 否 不适用 f. 紧急听证(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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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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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业务及债务人与出借人既往关系状况的简要历史 是 否 不适用 b. 融资目的和必要性的简要说明 是 否 不适用 c. 融资类型的简要说明(即应收账款、存货) 是 否 不适用 d. 出借人的申请破产前担保权益和担保权是否被视为有效、已完全完善且不可撤销? 是 否 不适用 (i) 是否有允许对上述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定? 是 否 不适用 e. 出借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申请破产后融资协议? 是 否 不适用 f. 如存在协议,出借人的申请破产后担保权益和担保权是否被视为有效、已完全完善且不可撤销? 是 否 不适用 g. 是否已对出借人的非现金担保物进行评估? 是 否 不适用 h. 填写最近一次评估日期。 i. 是否附有债务人拟议预算? 是 否 不适用 j. 是否已识别全部申请破产前贷款文件? 是 否 不适用 k. 是否存在申请破产前担保权? 是 否 不适用 l. 是否存在申请破产前债务保证?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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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予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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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请破产后担保权是否担保申请破产前债务?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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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存在交叉担保?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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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申请破产后担保权的优先顺位是否等同于或高于现有担保权? 是 否 不适用 d. 申请破产后担保权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是 否 不适用 e. 是否限制授予进一步担保权或同等或更高优先顺位的担保权? 是 否 不适用 f. 是否向出借人授予对根据§§ 506(c)、544-50及§§ 522提出的请求权的担保权? 是 否 不适用 (i) 是否支付出借人的律师费? 是 否 不适用 (ii) 债务人的律师费是否排除在§ 506(c)之外? 是 否 不适用 g. 是否向出借人授予对根据§§ 544、547和548提出的诉因所得款项的担保权?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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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110 Filed 08/23/23 Entered 08/23/23 14:21:24 Page 74 of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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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优先权请求: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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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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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向出借人授予行政优先权?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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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优先权是否高于§ 507(a)? c. 因使用现有担保物,申请破产前有担保债权是否转化为申请破产后行政债权?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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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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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充分保护(§ 36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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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申请破产后债务偿付?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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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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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替代/额外的§ 361 (1)担保权?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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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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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给予出借人债权超级优先权?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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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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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保证?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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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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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充分的保险保障?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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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出借人的放弃/解除请求权: a. 债务人是否放弃或解除对出借人的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典》§§ 506(c)、544-550、552和553提出的请求权?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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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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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务人是否放弃对出借人债权或担保权的抗辩?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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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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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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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出借人是否亦为申请破产前出借人?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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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新的申请破产后出借人? e. 出借人是否为内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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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止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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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允许任何修改后的中止解除?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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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解除自动中止,以允许出借人在违约时无需进一步命令即可行使自助救济? 是 否 不适用 c. 是否存在无需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救济? 是 否 不适用 d. 是否有规定,任何未来对命令的修改均不影响债务人对出借人的申请破产后义务之状态?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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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8. 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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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已指定债权人委员会?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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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债权人委员会是否同意?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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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110 Filed 08/23/23 Entered 08/23/23 14:21:24 9. 对利害关系方的限制: Page 75 of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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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关于修改出借人的权利、担保权及/或诉因,是否以任何方式限制计划提议人? b. 是否禁止债务人为阻止出借人行使权利而寻求禁令?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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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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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否禁止任何利害关系方寻求修改本命令?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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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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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任何命令的作出是否以向出借人偿付债务为条件?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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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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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转换程序后,本命令是否对后续受托人具有约束力?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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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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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追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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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规定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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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通知及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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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请求缩短通知期限? 是 否 不适用 b. 是否请求向缩短后的名单送达? 是 否 不适用 c. 是否缩短答复期限?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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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寻求最终命令,自根据FRBP 4001(b)(2)送达动议之日起是否已过15日?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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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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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如寻求初步命令,在最终听证前,为避免对破产财产造成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是否有必要使用现金担保物?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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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f. 是否附有会议证明?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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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h. 是否附有送达证明? 是否附有根据FRBP 9034向美国受托人送交的核实证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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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i. 提交动议后是否已达成协议?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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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是,是否已根据FRBP 4001 (d)(l)送达该协议通知?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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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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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该协议是否为根据FRBP 4001 (d)(4)就动议达成的和解?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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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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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该动议是否根据FRBP 4001(d)(4)对协议的重要条款给予合理通知?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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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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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该动议是否规定了根据FRBP 9014举行听证的机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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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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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August 2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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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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