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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23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23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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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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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修改后拟议］裁定书的通知：该裁定书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作出一项裁定的申请，授权并批准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聘用并任命 Kroll, LLC 作为法务调查人员

请注意，继 2023 年 9 月 27 日就 Luc A. Despins 以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提交的《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作出一项裁定的申请，授权并批准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聘用并任命 Kroll, LLC 作为法务调查人员》［ECF 编号：2162］（以下简称“聘用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之后，并鉴于法院在听证会上针对批准该聘用申请的原拟议裁定书（以下简称“原拟议裁定书”）所提出的意见和指示，受托人谨此恭敬提交一份批准该聘用申请的修改后拟议裁定书（以下简称“修改后拟议裁定书”）。

1 本等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目的）。

修改后拟议裁定书 (a) 删除了法院指出属于重复和/或不必要的条款，以及 (b) 修订了关于补偿义务的条款，包括加入了批准聘用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 裁定书［ECF 编号：1298］（以下简称“Epiq 聘用裁定书”）2 中的措辞，以确保补偿义务受到适当限制并（最重要的是）由法院裁定。修改后拟议裁定书作为附件 A 附于本通知后，反映与原拟议裁定书相比之变更的修订标记版本作为附件 B 附于本通知后。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日期：2023 年 9 月 28 日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821-2000 plinsey@npmlaw.com

及

Nicholas A. Bassett（特许出庭）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及

Avram E. Luft（特许出庭）G. Alexander Bongartz（特许出庭）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第 11 章受托人之代理律师

2 更具体而言，修改后拟议裁定书包含了 Epiq 聘用裁定书第 14 段所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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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 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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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下述签名人谨此证明，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前述通知及其所有附件和随附材料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提交。本项归档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的电子归档（“CM/ECF”）系统自动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上的指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收电子归档的人员。2 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归档文件。

日期：2023 年 9 月 28 日 LUC A. DESPINS，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 11 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1 本等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目的）。

2 在前述文件于正常营业时间之外归档的情况下，对无法接收或不具备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接收人的邮寄送达已在下一个工作日进行。

附件 B

修改后拟议裁定书（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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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 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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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拟议］裁定书：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作出一项裁定的申请，授权并批准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聘用并任命 KROLL, LLC 作为法务调查人员

经审理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在 Ho Wan Kwok（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提出的关于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聘用并雇用 Kroll, LLC 作为法务调查人员的授权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并经审理 Allen Pfeiffer 的声明（以下简称“Pfeiffer 声明”），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篇（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所有内容详见申请及聘用函（定义见申请）；且经考虑申请及 Pfeiffer 声明；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移送常规命令》（经修订）对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审判地适格；且法院已认定 (i) 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Pfeiffer 声明中所阐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就申请举行听证会的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Kroll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依《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Kroll 并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团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显见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经考虑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且针对本裁定所请求之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研议并显见有充分理由，现特此裁定如下：

1 本等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目的）。

1. 申请按本裁定书所述予以批准。

2. 授权受托人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按照申请、聘用函及 Pfeiffer 声明中所载之条款聘用并雇用 Kroll 作为法务调查人员，并授权 Kroll 以该身份开展工作。

3. 债务人破产财团应负责支付 Kroll 的报酬和费用报销，并负责在法院批准的范围内履行本裁定书所修改的聘用协议中所规定的任何补偿义务。

4. 拟支付给 Kroll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均应按照《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所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5. Kroll 有权在本裁定书所修改的聘用协议条款所要求的范围内获得补偿，但是，Kroll 提出的任何补偿请求均应按照本裁定书的规定接受法院的审查，以确保此类补偿金的支付符合本裁定书所修改的聘用协议的条款，并且在据以寻求补偿的诉讼或和解的情况下是合理的；此外，在 Kroll 自身存在恶意、自我交易、违反信义义务（如有）、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无论如何均不得给予 Kroll 补偿。

6. 如果在以下两项中较早发生的时间之前：(i) 在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作出确认第 11 章重整计划的命令（且该命令已成为不可再上诉的终审命令），或 (ii) 作出终结这些第 11 章案件的命令，Kroll 认为其有权因受托人根据本命令修改后的《聘用协议》（Engagement Agreement）项下的赔偿义务而获得受托人支付的任何款项，Kroll 必须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并且在本法院作出批准付款的命令之前，受托人不得向 Kroll 支付任何此类款项。针对 Kroll 根据经本命令修改的《聘用协议》支付赔偿请求而寻求报销的律师费和支出的任何款项，律师费和支出的发票及支持性工时记录应包含在 Kroll 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中，且这些发票和工时记录应遵守《修订指引》（Amended Guidelines）并接受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作出的批准，而不论此类律师是否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被聘用，也不论此类律师的服务是否符合《破产法典》第 330(a)(3)(C) 条的规定。本段仅旨在明确法院对 Kroll 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摊或报销费用及支出请求拥有管辖权的期限，而非限制对 Kroll 进行赔偿之义务持续时间的条款。所有利害关系方应保留对 Kroll 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摊或报销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7. 除因法院批准的 Kroll 支付赔偿请求所产生的费用外，Kroll 无权就 Kroll 律师的任何费用、垫付款和其他收费获得受托人的报销。

8. Kroll 在其实施收取的任何费率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通知受托人、债务人、美国破产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并将该通知提交法院备案。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费率上调均须经法院批准，该批准应在适用的报酬申请中提出请求。

9. 如果《申请》（Application）、《聘用意向书》（Engagement Letter）和《Pfeiffer 声明》（Pfeiffer Declaration）与本命令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命令的条款为准。

10. 本法院应保留对因本命令的执行、解释和实施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附件 B

修订后的拟议命令（修订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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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第 11 章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债务人。1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修订拟议] 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作出命令授权并批准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聘用并指定 KROLL, LLC 作为法证调查员的申请的命令

根据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Luc Despins 以其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被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的、请求授权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聘用并雇用 Kroll, LLC 作为法证调查员的申请（“《申请》”），并根据 Allen Pfeiffer 的声明（“《Pfeiffer 声明》”），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破产程序规则》（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所有这些均在《申请》和《聘用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讯）。

意向书》（定义见《申请》）中有更详尽的载明；经审议《申请》和《Pfeiffer 声明》；并且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常设移交命令》（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经修订），本法院对审理《申请》及其所请求的救济拥有管辖权；且审议《申请》及其所请求的救济依据 28 U.S.C. § 157(b) 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 本法院的审判地管辖权适当；并且法院认定 (i) 《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Pfeiffer 声明》中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构成本文所准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Kroll 是《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Kroll 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团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且依据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且针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考虑并存在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1. 准予本文所述的《申请》。

2. 授权受托人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按照《申请》、《聘用意向书》和《Pfeiffer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聘用并雇用 Kroll 作为法证调查员，并授权 Kroll 以该身份行事。

3. 授权 Kroll 担任受托人的法证调查员并提供《申请》中所述的服务。

4.3. 债务人破产财团应在法院批准的范围内，负责支付 Kroll 的报酬和费用报销，以及支付经本命令修改的《聘用协议》中规定的任何赔偿义务款项。

5.4. 支付给 Kroll 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6.5. 债务人应赔偿 KrollKroll 应有权在经本命令修改的《聘用协议》条款所要求的范围内获得赔偿，但前提是，Kroll 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均须接受本文所述的法院审查，以确保此类赔偿金的支付符合经本命令修改的《聘用协议》的条款，并且在寻求赔偿的诉讼或和解的情况下是合理的，此外，在 Kroll 自身存在恶意、自我交易、违反信义义务（如有）、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绝不给予其赔偿。

7.6. Kroll 提出的关于支付《聘用协议》中所述赔偿的所有请求均应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的方式提出，并应接受法院的审查，以确保此类赔偿金的支付符合《聘用协议》的条款，并且在寻求赔偿的诉讼或和解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前提是，在 Kroll 自身存在恶意、自我交易、违反信义义务（如有）、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绝不给予其赔偿。如果在以下两项中较早发生的时间

格式化：（无）

格式化：（无）

格式化：（无）

格式化：（无）

格式化：（无）

格式化：（无）
格式化：（无）

之前：(i) 在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作出确认第 11 章重整计划的命令（且该命令已成为不可再上诉的终审命令），或 (ii) 作出终结这些第 11 章案件的命令，Kroll 认为其有权因受托人根据本命令修改后的《聘用协议》项下的赔偿义务而获得受托人支付的任何款项，Kroll 必须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并且在本法院作出批准付款的命令之前，受托人不得向 Kroll 支付任何此类款项。针对 Kroll 根据经本命令修改的《聘用协议》支付赔偿请求而寻求报销的律师费和支出的任何款项，律师费和支出的发票及支持性工时记录应包含在 Kroll 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中，且这些发票和工时记录应遵守《修订指引》并接受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作出的批准，而不论此类律师是否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被聘用，也不论此类律师的服务是否符合《破产法典》第 330(a)(3)(C) 条的规定。本段仅旨在明确法院对 Kroll 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摊或报销费用及支出请求拥有管辖权的期限，而非限制对 Kroll 进行赔偿之义务持续时间的条款。所有利害关系方应保留对 Kroll 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摊或报销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8. 如果 Kroll 根据《聘用协议》就支付赔偿请求而向债务人寻求报销律师费和支出，则律师费和支出的发票及支持性工时记录应包含在 Kroll 自身提交的中期和最终申请中，且这些发票和工时记录应遵守《修订指引》并接受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作出的批准，而不论此类律师是否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被聘用，也不论此类律师的服务是否符合《破产法典》第 330(a)(3)(C) 条的规定。

9.7. 除因法院批准的 Kroll 支付赔偿请求所产生的费用外，Kroll 无权就 Kroll 律师的任何费用、垫付款和其他收费获得债务人受托人的报销。

10.8. Kroll（克罗尔）在其收取的费率实行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通知Trustee（受托人）、Debtor（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破产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并将该通知向Court（法院）归档提交。尽管有前述规定，任何费率上调均须获得法院批准，且该批准应在适用的报酬申请中提出。

11. 受托人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Order（裁定）中准予的救济。

12. 该Application（申请）的内容已满足《Local Bankruptcy Rules（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13.9. 凡申请、Engagement Letter（聘用函）及Pfeiffer（普法伊弗）Declaration（声明）与本裁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4.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一经签署录入，即行生效并可立即执行。

15.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实施、解释和强制执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10. 格式化：列表段落，两端对齐，缩进：左侧：0英寸，首行：0.5英寸，编号 + 级别：1 + 编号样式：1, 2, 3, … + 起始于：1 + 对齐方式：左对齐 + 对齐位置：0.25英寸 + 缩进位置：0.5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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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23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