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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24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24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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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 : Chapter 11（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et al., : Case No. 22-50073 (JAM)
Debtors.1（债务人）1 : Jointly Administered（合并审理）

RE: ECF No. 2162
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本地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准予第11章受托人提出的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及任命Kroll, LLC（科罗尔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法证调查员（自2023年8月2日起生效）之命令的申请的裁定

鉴于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简称“第11章受托人”）作为在Ho Wan Kwok（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简称“受托人”），依据《美国法典》第11篇（简称《破产法典》）第327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简称《破产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本地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申请授权聘用及雇用Kroll, LLC作为法证调查员（自2023年8月2日起生效）（简称“《申请》”），并依据Allen Pfeiffer（艾伦·菲弗）的声明（简称“《菲弗声明》”），所有这些内容均更详尽地载于《申请》和《聘用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纳佛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纳佛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普衡律师事务所，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200号，邮编10166，转交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卢克·A·德斯平斯）（仅用于通知和通讯目的）。

协议》（定义见《申请》）；且在审阅了《申请》和《菲弗声明》之后；并且本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57条和第1334条以及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具有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57(b)条，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408条和第1409条，本法院管辖地适当；并且法院经查明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菲弗声明》中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就《申请》举行的听证会记录，构成了作出本文所准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Kroll是《破产法典》第101(14)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327(a)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Kroll不持有也不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存在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发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来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审查了本法院此前进行的所有程序后；且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且经过慎重审议并出现充分理由后，特此命令：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准予。

2. 授权受托人按照《申请》、《聘用协议》和《菲弗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自2023年8月2日起聘用及雇用Kroll作为法证调查员，并授权Kroll以该身份行事。

3. 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在法院批准的范围内，负责支付Kroll的报酬和费用报销，以及支付《聘用协议》（经本命令修改）中所规定的

任何赔偿义务。

4. 拟支付给Kroll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依照《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破产规则》第2016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2016-1条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5. Kroll有权在《聘用协议》（经本命令修改）条款所要求的范围内获得赔偿，但前提是，Kroll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均应如本文所述接受本法院的审查，以确保此类赔偿金的支付符合《聘用协议》（经本命令修改）的条款，并且在寻求赔偿所涉的诉讼或和解情况下是合理的；再者，在Kroll自身存在恶意、自我交易、违反信义义务（如有）、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Kroll予以赔偿。

6. 在(i) 本案作出确认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计划的命令（该命令已成为不再受制于上诉的终审命令），或 (ii) 作出关闭这些第11章案件的命令（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如果Kroll认为其有权因受托人在《聘用协议》（经本命令修改）项下的赔偿义务而获得受托人支付的任何款项，Kroll必须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且在本法院作出批准支付的命令之前，受托人不得向Kroll支付任何此类款项。关于Kroll根据《聘用协议》（经本命令修改）作为与支付赔偿请求相关的律师费及开支报销而寻求的任何金额，律师费及开支的发票和支持性工时记录应包含在Kroll向法院提交的

申请中，且这些发票和工时记录应受《修订指引》的约束，并由破产法院依据《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进行批准，而不论该等律师是否根据《破产法典》第327条被聘用，也不论该等律师的服务是否符合《破产法典》第330(a)(3)(C)条的规定。本段仅旨在明确法院对Kroll就赔偿、分摊或报销所提出的任何费用和开支请求享有管辖权的期限，而非限制赔偿Kroll之义务期限的条款。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应保留对Kroll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摊或报销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7. 除与经法院批准的Kroll赔偿金支付请求相关而产生的费用外，Kroll无权获得受托人对其律师的任何费用、垫付款项和其他收费的报销。

8. Kroll在实施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发出通知，并应向法院提交该通知。尽管有上述规定，费率的任何上调均应经法院批准，该批准应在适用的报酬申请中提出请求。

9. 如果《申请》、《聘用协议》和《菲弗声明》与本命令不一致，以本命令的条款为准。

10. 本法院应就因本命令的执行、解释和实施而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3年9月29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Julie A. Manning，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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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241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