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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28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28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关于：ECF No. 2249
关于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第 2004-1 条提起的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对其他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的第七次补充综合动议的裁定

经审议由被任命为债务人财产托管人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Despins（「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动议」，ECF No. 2249），该申请请求作出裁定授权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对其中附件 B 所列的受查人进行询问调查；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在以下附带条件下准许所请求救济的事由；特此

裁定：准许下文所载的第 2004 条动议。

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之代理律师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签署格式与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 C-1 至 C-6 中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连同本裁定副本一并送达该等传票，要求该申请附件 B 中所列的受查人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文件。

裁定：在不损害《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除法院另有裁定外，特此责令各受查人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供所有文件。若受查人基于某种特权未提供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责令该受查人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一份符合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e)(2)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 26(e) 条规定的特权清单。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为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讯之目的）。

Civ. P. 45(e)(2), made applicable by Fed. R. Bankr. P. 9016, and D. Conn. L. Civ. R. 26(e)，在传票送达后 30 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

裁定：特此责令各受查人确保在传票中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及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供、查阅和复制，且不被销毁。

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之代理律师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无需本院另行下达命令，即可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位于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的办公室、Paul Hastings LLP 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在受托人认可的日期，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通过询问调查获取该申请附件 B 所列任何受查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言；该日期由受托人选定，不得早于拟受查人依据传票及本裁定遵照《破产规则》第 2004 条提供文件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且该询问调查应按日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2023年10月24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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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281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