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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22-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2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A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1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债务人。
PETER FRIEDMAN 支持特别出庭许可动议的宣誓书

Peter Friedman（彼得·弗里德曼）经正式宣誓后陈述如下：

1. 作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的代理律师。我完全有资格就本宣誓书中的事项作证，并对本宣誓书中的事实具有亲身了解。据我所知，本宣誓书中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无误。

2. 律所办公室位于 1625 Eye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06。我的电话号码是 (202) 383-5302，办公室电子邮件地址是 pfriedman@omm.com。

根据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地方规则 83.1，我证明我符合在本法院出庭的资格，并且作为华盛顿特区律师协会（律师执照号：474966）和纽约州律师协会（律师执照号：4976551）的会员获准执业且信誉良好（我获准在伊利诺伊州执业但处于非执业状态）。我还获准在联邦最高法院、联邦

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数字为 9595。

第一巡回、第三巡回、第七巡回和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以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出庭执业。

4. 我没有任何未决的纪律处分投诉，且我从未被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执业、受到纪律处分、辞去执业资格、放弃执业许可证，或撤回在其中出庭执业的准入申请。

5. 发生在审理本案的准备工作或过程中，并且我还证明，我大体熟悉本法院的地方规则，并已审阅了《联邦民事和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行为准则》。

6. 我指定我的保荐律师 Patrick M. Birney（帕特里克·M·伯尼）律师（康涅狄格州司法管辖编号：19875）为我的送达代收人，地址如下：Robinson & Cole LLP（罗宾逊和科尔有限责任合伙），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7. 我进一步证明，在提交本动议之前已向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支付了 $200 的费用，且本法院将在准入后 60 天内收到来自哥伦比亚特区的良好信誉证明书。

签名见下一页 ]

我谨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

Peter Friedman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1625 Eye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06
电话：(202) 383-5302
电子邮件：pfriedman@omm.com

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我面前宣誓并签署。

assoria d.

公证人
我的委任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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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2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