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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308

**受托人第九次补充综合调查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308（2023-11-06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依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提请法院授权，对与债务人相关的更多关联实体、业务伙伴、专业顾问及供应商发出传票开展取证调查，以追踪潜在破产财产，并设定异议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30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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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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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则第2004-1条请求作出裁定，授权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其他实体和个人以及与债务人开展业务往来的实体进行取证的第九次补充综合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以其作为上述标题所示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11章案件（“本案”）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通过其下方签署的律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a)条（“《破产规则》”）及《地方法院破产规则》第2004-1条（“《地方法则》”），特此申请（“本申请”或“本动议”）对受托人认为债务人及关联人士曾用于开展与债务人破产财产有关业务的商业伙伴、专业人士及公司实体（“关联人士”），以及与债务人和/或关联实体开展业务往来的若干实体（“供应商”，与关联人士合称“受询问人”）进行询问；该等受询问人载于随附本申请的附件B。请注意，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November 13, 2023，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包括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如未及时提交异议，随附作为附件A提交的拟议裁定（“拟议裁定”）可无需进一步通知及听证而予以作出。为支持其申请，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初步陈述

1. 受托人为履行其根据日期为July 6, 2022的授权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裁定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见ECF. No. 465, at 14，以下称“受托人裁定”），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务和商业事务，以确定是否存在额外的破产财产资产，并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追回该等资产。

2. 受托人的调查已发现更多可能知悉债务人资产及财务活动的实体，受托人寻求通过对该等受询问人进行额外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取证，以进一步推进其调查。

3. 受托人认为，受询问人可获取并了解与债务人的资产、财务事务及其在与债务人、其家人或其伙伴有关的各类公司实体中可能享有的财务权益相关的信息。实际上，受托人预计，如债务人曾通过空壳公司网络及其他方式试图隐匿其财富（正如New York Supreme Court（纽约州最高法院）所认定），债务人很可能需要关联人士提供广泛的协助、援助及参与。

4. 受托人已提交若干获本院准许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动议，其中包括：一项针对被认为曾向债务人及相关实体和个人提供建议的法律和金融机构的动议（ECF No. 637，“顾问2004动议”）；一项针对被认为与债务人有关联、受其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存在联系的实体和个人的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日期为

September 7, 2022的受托人第一次补充综合动议（“第一次综合动议”）；日期为November 18, 2022的受托人第二次补充综合动议（“第二次综合动议”）；日期为December 21, 2022的受托人第三次补充综合动议（“第三次综合动议”）；日期为March 24, 2023的受托人第四次补充综合动议（“第四次综合动议”）；日期为May 15, 2023的受托人第五次补充综合动议（“第五次综合动议”）；日期为August 11, 2023的受托人第六次补充综合动议（“第六次综合动议”）；以及日期为October 10, 2023的受托人第七次补充综合动议（“第七次综合动议”，与顾问2004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第一次综合动议、第二次综合动议、第三次综合动议、第四次综合动议、第五次综合动议及第六次综合动议合称“2004动议”）；该第七次综合动议已获日期为October 24, 2023的本院裁定准许（见ECF No. 2281）。受托人近期还提交了日期为November 2, 2023的受托人第八次补充综合动议[ECF No. 2304]（“第八次综合动议”）。本申请所请求的取证将补充和扩展受托人已开始进行的调查，并开辟更多调查途径及发现资产的可能性。

5. 为简洁起见，受托人特此通过引用将2004动议并入本申请，并使其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中未定义的所有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2004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管辖权和审判地

6. 本院根据28 U.S.C. §§ 157 and 1334对审理本申请具有管辖权。根据28 U.S.C. §§ 1408 and 1409，本申请的审判地适当。

7. 本申请尤其根据28 U.S.C. § 157(b)(2) (A), (E), and (F)构成核心程序。

受询问人

8. 受询问人系可能为债务人工作、与债务人合作或受债务人控制的其他实体，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掌握有关债务人资产及财务状况重要信息的实体。许多受询问人与New York Supreme Court（纽约州最高法院）所描述的债务人“空壳游戏”中的空壳公司网络有关。受询问人还包括协助债务人开展受托人正在调查的各类商业活动的关联实体，以及可能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开展业务往来的当事人。

9. 更具体而言，受询问人如下：

(a) (i) G Club One（G俱乐部一）、(ii) G Club Two（G俱乐部二）、(iii) 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iv) 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v) 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vi)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vii) 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悦世纪国际有限公司）、(viii) Stichting Duurzame（杜尔扎梅基金会）及(ix) 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I有限责任公司）（合称“G-Club关联实体”）系额外的“G系列”实体，或该等实体的关联方或母公司，其中一些名称据受托人了解取自债务人（且与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NFSC”）和/或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有关联）；本院已认定，该等G系列实体“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充当债务人的商业工具，且其成员对债务人个人忠诚。”2 此外，若干G-Club关联实体曾与其他债务人关联实体相互转移资金，包括G Fashion（就该实体而言，已就第二次综合动议准许2004取证）及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就该实体而言，已就第一次综合

2 Corrected Mem. of Decision Granting in Part Mot. for Prelim. Inj. ¶ 7, Adv. Proc. No. 22-05032 [Docket No. 133]。

动议准许2004取证）。因此，G-Club关联实体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b) (i) Haoran He（何浩然）系与债务人及William Je（杰文）（债务人在针对债务人的刑事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均有关联的个人；据受托人了解，其系若干G-Club关联实体的直接或间接所有人；(ii) 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担任若干G-Club关联实体的董事，本院已认定其中若干实体“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充当债务人的商业工具，且其成员对债务人个人忠诚。”3 因此，何先生和柴尔德先生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c) 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担任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的董事；据受托人了解，该实体受William Je（杰文）（债务人在针对债务人的刑事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控制。其还担任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的董事；债务人的律师向本院披露，该公司系用于实现债务人之子Qiang Guo（郭强）支付债务人律师费用的“中介实体”。因此，赛义卜先生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d) 据受托人了解，(i) Ding “Ivan” Lin（丁“伊万”林）及(ii) 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曾担任G Fashion的首席执行官，(iii) 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系G Fashion的共同创始人；本

3 Corrected Mem. of Decision Granting in Part Mot. for Prelim. Inj. ¶ 7, Adv. Proc. No. 22-05032 [Docket No. 133]。

院已认定，该实体是若干“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充当债务人的商业工具且其成员对债务人个人忠诚”的实体之一。4 因此，他们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e) 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系另一“G实体”；据受托人了解，其名称取自债务人，其经理及获授权代表为Irene Feng（冯艾琳）（就其而言，已就第六次综合动议准许2004取证），其曾任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CHK Technologies”）的运营经理；并且，据了解其与Linwan Feng（冯琳婉）为同一人，后者系债务人的一群支持者于November 2022在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对受托人提起的诉讼中的原告之一，该诉讼指控受托人是中国政府的代理人。5 此外，G-News Operations曾试图在有关HCHK Technologies的纽约州转让程序中与HCHK Technologies订立临时管理协议（“IMA”）；该IMA本将授予G-News Operations对管理和运营HCHK Technologies业务的完全控制权和权限。因此，G-News Operations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4 Corrected Mem. of Decision Granting in Part Mot. for Prelim. Inj. ¶ 7, Adv. Proc. No. 22-05032 [Docket No. 133]。

5 See Suppl. Emergency Ex Parte Mot. of Chapter 11 Trustee for TRO and Prelim. Inj., ¶ 8 [Adv. Proc. No. 23- 05013, Docket No. 14].

(f) (i) 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MFS”）、6 (ii) 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iii) 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及 (iv) 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统称“Gypsy Mei Entities（吉普赛梅实体）”）是其他实体，尽管其登记在债务人之女名下，且部分以债务人之女命名，但受托人了解到其可能已收取遗产资金。因此，Gypsy Mei Entities 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业务、财务事务和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及记录，从而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g) (i) Cirrus Design Corporation（西锐设计公司，营业名称为 Cirrus Aircraft〔西锐飞机〕）及 (ii) Cirrus Industries（西锐工业公司）（统称“Cirrus Entities（西锐实体）”）是飞机制造商，债务人关联实体 Leading Shine NY Ltd.（领航纽约有限公司）及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曾向其支付合计数百万美元，据信该等付款系为债务人利益而作出。因此，Cirrus Entities 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其业务、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及记录，从而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h) (i) 5780 Saguaro LLC（5780 Saguaro有限责任公司）、(ii) BAC Capital LLC（BAC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及 (iii) Funky Foundations, Inc.（时髦基金会公司）拥有多处房产，受托人已见到记录表明债务人及债务人家族对该等房产享有权益，其中分别包括位于 5780 N Saguaro Rd, Paradise Valley, Arizona、211 West 14th Street, Unit 9B, New York, New York 及 492 Broome Street, Apt. 3, New York, New York 的房产。因此，该等实体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其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文件和记录，从而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6 GMFS 此前亦已收到传票（“GMFS GL Subpoena”），要求其就受托人针对 Greenwich Land（格林尼治土地公司）和 Hing Chi Ngok（邢志岳）提起的诉讼 Despins v. Greenwich Land et al. (Adv. Proc. Case No. 23-05005) 提供文件。凡本动议所附针对 GMFS 的传票（“GMFS 2004 Subpoena”）所要求的信息或文件，GMFS 已就 GMFS GL Subpoena 提供的，GMFS 无须为回应 GMFS 2004 Subpoena 再次向受托人提供该等信息和文件。

(i) 受托人了解到，(i) Chris Lee（李克里斯，亦称 Nan Li、Chris Li、Mei Guo Xiao Li）、(ii) Yinying Wang（王茵莹，亦称 Xiao Fei Xiang）及 (iii) Yongping Yan（闫永平，亦称 Shan Mu）均为债务人的关联人士，被认定为曾在 Despins v. HCHK, et al. (Adv. Proc. No. 23-5013) 对抗程序（“HCHK Adversary Proceeding”）中指挥拟介入人7 的个人，且受托人了解到其亦曾为债务人工作。因此，其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业务、财务事务和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及记录，从而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以及

(j) Mar-a-Lago Club, LLC（马阿拉戈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已从多个债务人关联实体收取付款的度假村。因此，Mar-a-Lago Club, LLC 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其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文件和记录，从而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请求的救济

10. 受托人依据 Bankruptcy Rule 2004(a) 和 Local Rule 2004-1，请求法院以与拟议命令基本一致的形式作出命令，授权受托人对 Exhibit B 所列受审查人进行审查。

请求救济的依据

11. 根据 Rule 2004(a)，经利害关系方申请，法院可以命令审查任何个人或实体。根据 Rule 2004 获授权进行的审查范围极其广泛，可涉及“债务人的行为、操守或财产，或者债务人的负债及财务状况，或者任何可能影响债务人遗产管理的事项。”Fed. R. Bankr. P. 2004(b)。

7 如 HCHK Adversary Proceeding 中所定义。

12. “Rule 2004 审查的目的，是协助利害关系方确定破产遗产的性质和范围、查明资产、审查交易，并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oup Ltd.,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述及引证）。这包括查明遗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现债务人可能被故意或非故意隐匿的资产。见 In re Bennett Funding Grou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见 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Rule 2004 审查的正当目的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述及引证））。

13. 债务人在为支持提起本案而于 March 20, 2022 提交的声明中表示，其提起第11章案件的目的包括“……(b) 鉴于[其]认为在该等方面存在误解，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机会，以调查[其]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以及] (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遗产财产，进而可供向获准债权持有人分配……。”（Debtor's Declaration, ¶3）。受托人拟进行的调查与该等所述目的直接相关，因为该调查将有助于受托人为向债权人作出分配而识别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

14. 本文所列调查事项是受托人持续调查工作的一部分。随着调查进展，新的调查途径变得明显，并出现对个人、实体及调查事项进行额外证据开示的需要。基于上文所讨论及 2004 Motions 中所载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受托人寻求 Rule 2004 所提供的调查工具，以进一步确定资产的真实所有权，并探查受托人尚不知悉的其他潜在资产。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0 of 594

15. 受托人请求，为推进其审查，法院指示受审查人在送达一份与拟议传票在形式和实质上基本相似的传票后 thirty (30) 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按随附于本申请并构成本申请一部分的表格8（“Proposed Subpoenas”）所要求，向受托人律师提供文件。该等请求寻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审查人与债务人就其财务状况、资产转移及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的通信。该等请求亦寻求受审查人就同一主题的内部档案和函件。

16. 受托人将从受审查人处获得的证据开示类型完全属于 Bankruptcy Rule 2004 的范围。破产法院通常会允许针对专业公司进行 Rule 2004 证据开示，前提是该等证据开示可能识别资产并有助于为遗产和债权人的利益追回资产。见，例如，In re Bame, 251 B.R. 367 (Bankr. D. Minn. 2000); In re Horvath, No. 13-34137, 2015 WL 2195060 (Bankr. N.D. Ohio May 7, 2015)（批准就资产清单所列债权向个人债务人进行证据开示，因为取得该等证据开示可能增加债务人遗产的价值）。

17. 受托人主张，上述事实构成充分理由，使法院可命令受审查人根据 Rule 2004 提供文件。尽管债务人是协助受托人查明遗产资产的信息和文件的必要来源，但向包括受审查人在内的其他方寻求证据开示，很可能会显著减少遗产原本为识别和追回遗产财产所需承担的成本。事实上，受审查人持有的文件可能是对受托人调查最有价值的文件之一。9

8 Exhibit B 包括一份拟议传票索引，如本动议获准，该等拟议传票将向受审查人送达。受托人还将个别拟议传票作为 Exhibits C-1 至 C-29 随附于本申请，包括针对每名受审查人的证据开示主题，其形式和实质基本相似。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1 of 594

18. 批准本申请对于受托人有效履行 Trustee Order（受托人命令）所设想的职责至关重要，具体包括其“为债权人和遗产的利益查找债务人资产”的职责，以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的职责。（见 Trustee Order at 15-16, 18）。

19. 批准本申请所寻求的救济，不会使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遭受不当损害。

无先前请求

20. 此前未曾提出请求本文所请求救济的申请。受托人此前已提出 2004 Motions，包括法院已批准的 Sixth Omnibus Motion，以及 Seventh Omnibus Motion；但该等先前动议并未请求对本案所涉受审查人进行证据开示。

异议截止日期

21. 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November 13, 2023，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9 受托人还请求授权，如在受托人调查过程中确定受审查人的关联方或子公司为控制与受审查人有关且与受托人调查相关文件的当事方，则向该等受审查人的关联方或子公司送达拟议传票。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2 of 594

因此，受托人谨请法院批准本申请，并依据 Fed. R. Bankr. P. 2004(a) 作出拟议命令，指示对受审查人进行审查，并指示提供拟议传票所附文件提供请求中所列的某些文件，以及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November 6, 2023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

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签字：/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律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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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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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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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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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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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截止日期通知

Luc Despins（卢克·德斯潘）作为获任命的债务人遗产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已向 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地区破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根据 Rule 2004 对 Exhibit B 所列的某些公司实体、顾问及供应商进行审查（“Rule 2004 Examination”）。现通知，任何对 Rule 2004 Examination 提出的异议或答复，必须依据 Fed. R. Bankr. P. 2002(a) 和 9014 以及 Local Bankr. R. 2004-1(c)，最迟于 November 13, 2023 向法院提交。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有关 Rule 2004 Examination 的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见 11 U.S.C. section 102(1)。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日期：November 6, 2023　LUC A. DESPINS，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ct00616）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泰斯职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附件 A

拟议裁定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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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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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裁定：准许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则第2004-1条提出的第九次补充综合动议，授权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其他实体和个人以及与债务人开展业务的实体进行证据开示

经审议 Luc Despins 作为债务人遗产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该申请请求作出一项裁定，授权对其附件 B 所列受询问对象进行《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审查（“申请”，ECF No. _____）；在通知及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理由按下文所载条件准许所请求的救济；现据此

命令：准许第2004条动议，具体如下。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代理律师，现获授权签署实质上与作为第2004条动议附件 C-1 至 C-29 所附传票相类似的传票，并依照《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送达该等传票及本裁定，要求申请附件 B 所列受询问对象接受审查并提交文件。

命令：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地方法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现指示受询问对象于传票送达后 30 天内，或于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提交全部文件。对于受询问对象基于任何特权而未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的范围内，现指示该受询问对象于传票送达后 30 天内，或于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交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1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17 页，共 594 页

45(e)(2)条（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及 D. Conn. L. Civ. R. 26(e) 的特权日志。

命令：现指示受询问对象确保传票所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有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查验及复制，且不被毁损。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代理律师，现获授权，无须本院进一步裁定，可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的办公室、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双方共同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通过审查方式录取申请附件 B 所列任何受询问对象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词；依受托人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议受询问对象依照传票及本裁定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提交文件后 14 个日历日，且该审查应逐日继续直至完成。

日期：____________, 2023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官

附件 B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19 页，共 594 页

证据开示当事人　地址　传票索引

5780 Saguaro LLC（5780 萨瓜罗有限责任公司）　5780 N Saguaro Rd
Paradise Valley, Arizona 85253　附件 C-1
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　159 Mary Street
Harbour Centre, 2nd FL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附件 C-2
BAC Capital LLC（BAC 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211 West 14th St.
Unit 9B
New York, New York, 10011　附件 C-3
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
Chris Li、Mei Guo Xiao
Li）　649 Puma Canyon Ln
Glendora, CA 91740
7940 Garvey Ave.
Ste. 202
Rosemead, CA 91770　附件 C-4
Cirrus Design
Corporation（西锐设计公司）（以 Cirrus
Aircraft（西锐飞机）名义营业）　4515 Taylor Cir
Duluth, MN 55811-1548
转交 Registered Agent Solutions, Inc.（注册代理解决方案公司）
222 S. 9th Street
Suite 450
Minneapolis, MN 55402　附件 C-5
Cirrus Industries, Inc.（西锐工业公司）　4515 Taylor Cir
Duluth, MN, 55811-1548
转交 Registered Agent Solutions, Inc.
838 Walker Road, Suite 21-2
Dover, DE 19904　附件 C-6

证据开示当事人　地址　传票索引

Ding "Ivan" Lin（丁“伊万”林）　134-25 Franklin Ave.
Apt. 217
Queens, New York 11355
101 Merritt 7 Corporate Park
Suite 300
Norwalk,
Connecticut 06851　附件 C-7
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　29 Vista Trl
Wayne, NJ 07470-6278　附件 C-8
Funky Foundations, Inc.（芬奇基金会公司）转交 Richard Kingman（理查德·金曼）　302A West 12th Street
#117
New York, New York 10014　附件 C-9
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控股公司 I 有限责任公司）　FH Corporate Services Ltd.（FH 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Clarence Thomas Building
P.O. Box 4649
Road Town, British Virgin Islands　附件 C-10
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国际有限公司）　159 Mary Street
Harbour Centre, 2nd FL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附件 C-11
G Club One（G Club 一号）　转交 Leanne Li（利安娜·李）
800 N Harper Ave
Los Angeles, CA 90046　附件 C-12

证据开示当事人　地址　传票索引

G Club Three（G Club 三号）　转交 Leanne Li
800 N Harper Ave
Los Angeles, CA 90046　附件 C-13
G Club Two（G Club 二号）　转交 Leanne Li
800 N Harper Ave
Los Angeles, CA 90046　附件 C-14
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时尚控股 B 有限公司）　FH Corporate Services Ltd.
Clarence Thomas Building
P.O. Box 4649
Road Town, British Virgin Islands　附件 C-15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时尚国际有限公司）　FH Corporate Services Ltd.
Clarence Thomas Building
P.O. Box 4649
Road Town, British Virgin Islands　附件 C-16
GM 27 LLC（GM 27 有限责任公司）　15 North Mill Street
Nyack, NY 10960
转交 Russ LLP（拉斯律师事务所）
140 Pearl Street
Suite 100
Buffalo, NY 14202
转交 Corporate Creations Network Inc.（企业创设网络公司）
600 Mamaroneck Avenue, #400
Harrison, NY 10528　附件 C-17
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One Gateway Center
Suite 2600
Newark, New Jersey 07102
转交 The Corporation Trust Company（公司信托公司）
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附件 C-18

证据开示当事人　地址　传票索引

Wilmington, DE 19801
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转交 Corporate Creations Network Inc.
600 Mamaroneck Avenue, #400
Harrison, NY 10528
转交
Corporate Creations Network Inc.
Tatnall Building
3411 Silverside Road, Suite 104
Wilmington, DE 19810　附件 C-19
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转交 Corporate Creations Network Inc.
Tatnall Building
3411 Silverside Road, Suite 104
Wilmington, DE 19810　附件 C-20
Haoran He（何浩然）　79 East Works Drive
Coften Hackett, Birmingham
West Midland, B45 8GR
United Kingdom　附件 C-21
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乔维尔世纪国际有限公司）　FH Corporate Services Ltd.
Clarence Thomas Building
P.O. Box 4649
Road Town, British Virgin Islands　附件 C-22
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　518 N San Vicente Blvd.
West Hollywood, California 90048　附件 C-23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23 页，共 594 页

证据开示当事人　地址　传票索引

Mar-a-Lago Club LLC（海湖庄园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1100 S. Ocean Blvd.
Palm Beach, FL 33480
转交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公司服务公司）
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DE
19808　附件 C-24
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　Genesis Building, 5th Floor
Genesis Close
PO Box 446
Grand Cayman KY1-1106, Cayman Island　附件 C-25
Stichting Duurzame（杜尔扎梅基金会）　Regulierenring 12
Bunnik, Utrecht
Netherlands 3981 LB　附件 C-26
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　转交 Corporate Creations Network Inc.
600 Mamaroneck Avenue, #400
Harrison, NY 10528　附件 C-27
Yinying Wang（王茵茵）（又名
Xiao Fei Xiang）　2030 Hudson St.
Unit 1019
Fort Lee, NJ 07024　附件 C-28
Yongping Yan（闫永平）（又名
Shan Mu）　3727 Seward Ln
Frederick, MD 21704　附件 C-29
附件 C-1
B2540（表格 2540——第2004条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25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594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第2004条审查传票

致：5780 Saguaro LLC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词：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进行的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Floor 13　[TBD]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此——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你作为传票所涉人员的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者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代表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著作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博浩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Ho Wan Kwok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Fed. R. Civ. P. 45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定人交付副本，送达该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未执行该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该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本人的差旅费为$，服务费为$，合计$。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在下列情况下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若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向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出示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出示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届满之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人，送达方可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的；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的；

(iii) 在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事项的；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的。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如其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之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造成不当困难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席或出示。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出示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形式出示。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出示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接获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所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接获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之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从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传票材料的查阅，请参见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贵方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贵方异议的理由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出示：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盖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ASCII字符（020）引号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请勿在.DAT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相链接。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且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占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列为一个字段。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档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的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从父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文件所属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被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进行整理和标记，以与本文件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5. 本文件所载各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档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2 页，共 594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及其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查看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应确定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档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3 页，共 594 页

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提供一份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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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5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其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III. 定义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后，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并包括 5780 Saguaro LLC，及其任何关联方、部门、机构、机关、职能部门、办公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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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债务人的女儿”系指 Mei Guo（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的家庭成员”统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关联个人”单独或统称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担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之人。此类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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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以及 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和 Ziyang Liu。

8. “关联实体”单独或统称指：(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之人。此类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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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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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和 ZIBA Limited。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及”和“或”系指“及/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选择连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和“所有”以及“每一”系指“每一及全部”。

12. “每一”和“每个”系指“每一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版和电子版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

案号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9 页，共 594 页

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和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有关”“与……相关”或“有关联”系指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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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有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供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

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的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订立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条款清单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包括任何租赁协议、租约和买卖协议，以及此类协议、合同或条款清单的任何草稿和副本。

案号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1 页，共 594 页

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您作出的任何付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包括足以识别该付款或转让的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保存在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您作出、代表其作出或为其利益作出的任何付款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属，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属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所进行的所有通信。

7.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租赁、潜在租赁、出售、潜在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潜在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8.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债务人的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其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9.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和通信，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10.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对位于 5780 N Saguaro Rd., Paradise Valley, AZ 85253 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任何权益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

11.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或与其有关的、涉及位于 5780 N Saguaro Rd., Paradise Valley, AZ 85253 的不动产的所有文件和通信，包括足以显示何人曾在该不动产居住、占用、居留、过夜停留、访问、担任志愿者或工作的文件。

附件 C-2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第 44 页，共 594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所规定的审查中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依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此——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您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作回应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的、代表 Chapter 11 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百思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百思凯斯破产系统）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定人员递送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送达；或

我未执行本传票而将其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若该人员：

(i) 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部分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申请命令强制提交或检查。

(ii) 仅可依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在不适用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对人员施加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该专家未经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且如不取得将遭受不当困难的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报酬，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使之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员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提供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对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项主张；并且

(ii) 以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评估该项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保管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咨询委员会说明（2013年）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贵方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一个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到 Concordance® 数据库中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的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交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DAT 文件中应包括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包括在内。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名称递增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及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的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注：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存放该电子邮件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所在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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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注：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注：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注：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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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注：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注：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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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注：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注：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予以整理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1 页，共 594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贵方提交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发送给的人）；(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交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拒绝提供的文件，制作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2 页，共 594 页

该等人员，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拒绝提供的文件，制作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某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该等请求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该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包括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III. 定义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连同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4 页，共 594 页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其他家庭关系的任何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统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锋）（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昊〔加文〕）（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及 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严永平）（Shan Mu）、Yong Yu（余勇）、Yue Zhou（周跃）、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二）（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智轩）及 Ziyang Liu（刘子扬）。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5 页，共 594 页

Wang（王）（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严永平）（Shan Mu）、Yong Yu（余勇）、Yue Zhou（周跃）、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二）（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智轩）及 Ziyang Liu（刘子扬）。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统称：(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第1332156号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七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信托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兴盛帆船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幸运布拉沃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国度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井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冯万贸易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服务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维尔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6 页，共 594 页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首赢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卡利迅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地产与人事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环球名望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慧创作）、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性及选择性用法，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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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及全部”。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凡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者，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8 页，共 594 页

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位于、与之关联地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作为。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任何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文件。

20.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可能的含义且不受限制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9 页，共 594 页

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积极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实体利益而持有的、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其的含义。

四、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债务人财产、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60 页，共 594 页

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交易事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SW7 1QJ，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房产。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航空器的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上搭乘人员的飞行清单；以及(ii)任何 Cirrus SF50 航空器。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61 页，共 594 页

9.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的文件；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10.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设立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联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机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前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3. 你方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4. 与你方目前或曾经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3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63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州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BAC Capital LLC（BAC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泰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Floor 13　[TBD]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文件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第45(c)条；有关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保护的第45(d)条；以及有关你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及未答复可能后果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并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泰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向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预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附加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自 12/1/13 起生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对场所进行检查，应在待检查场所进行。
（d）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要求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无需出庭。被要求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要求为进行证言记录、听证或审判而出庭。

（B）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检查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要求履行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仅可按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管理人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撤销或修改传票。

（A）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

（ii）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如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如传票要求：

（i）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既不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亦非源于当事人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可以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C）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措施。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报酬，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材料。
（e）回应传票时的义务。

（1）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A）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该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使之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B）未规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按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按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D）无法合理访问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回应之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在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时，法院仍可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主张特权或保护。

（A）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B）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一、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对其善意提出异议；在该情况下，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不应超过1000个。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于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标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从母文档的第一页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的最后一页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TIME_ZONE
TIME_ZONE　GMT　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称。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且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予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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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获发送该文件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制作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况；(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陈述：(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看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每份依据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文件，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提交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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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原本响应请求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销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该等请求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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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5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下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作连词或选择连词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III. 定义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者，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并包括 BAC Capital LLC（BAC 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任何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性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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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其他任何家庭关系者。

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及共同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或 (2) 曾为一家或多家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人的各自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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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及 Ziyang Liu。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合并而言，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号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繁荣之帆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冯万贸易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服务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卜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胜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开发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卡利逊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全球名誉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慧创作）、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以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案号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录入；第 75 页，共 594 页。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均系指“和/或”，并应作连言及选言两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适用范围。

11. “任何”和“全部”及“每一”均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每一”和“每个”均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您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信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传单、打卡卡片、工时记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凡其中含有原始文件所没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者。

案号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录入；第 76 页，共 594 页。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作为。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案号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录入；第 77 页，共 594 页。

20. “通信”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交谈、协议、询问或答复，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信息、电报、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发帖、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

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族的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达成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条款清单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包括任何租赁协议、租约和买卖协议，以及该等协议、合同或条款清单的任何草稿和副本。

案号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录入；第 79 页，共 594 页。

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族或关联实体向您作出的任何付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包括足以识别该付款或转让的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族、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第三方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内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族或关联实体作出、代表其作出或为其利益而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族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业务往来所进行的所有通信。

7.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族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租赁、潜在租赁、出售、潜在出售、取得、处分、购买、潜在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贷展期、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8.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全部文件。

案号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录入；第 80 页，共 594 页。

10.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就位于 211 West 14th Street, Unit 9B, New York, NY 10011 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任何权益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

1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之间或与其有关，并涉及位于 211 West 14th Street, Unit 9B, New York, NY 10011 的不动产的所有文件和通信，包括足以显示何人曾在该不动产居住、占用、居留、过夜、到访、担任志愿者或工作的文件。

附件 C-4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录入；第 82 页，共 594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的事项，

债务人

案号 22-50073 (JAM)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Chris Lee（克里斯·李，亦称 Nan Li、Chris Li、Mei Guo Xiao Li）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下列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第45(c)条，涉及履行地点；第45(d)条，涉及你作为传票对象所受的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涉及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发出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我通过按以下方式向被指定之人递送副本而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送达；或

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印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自12/1/13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传票对象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二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申请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如无适用的例外或豁免，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不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一方请求而进行的研究所得。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为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对于回应之人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依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作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了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欲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你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采用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已提取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列为一个字段。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置于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已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填写
适用于单页文件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
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经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
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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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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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fb7f89　该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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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且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89 页，共 594 页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士（以及，如适用，确认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士）；(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士；(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现时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士（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士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士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90 页，共 594 页

9. 如本应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在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获悉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英语

15. 对于（a）任何单数名词，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对于（b）任何时态的动词，均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术语“and”和“or”应在必要时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否则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依据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Chris Lee（李楠，亦称 Nan Li、Chris Li、Mei Guo Xiao Li），以及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92 页，共 594 页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其他亲属关系的任何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共同系指以下所有个人：（1）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者；或（2）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者，以及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赫桑·马苏德）、Fiona Yu（于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昊，亦称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艾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亦称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布）、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亦称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学兵）、Ya Li（李娅，亦称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闫永平，亦称 Shan Mu）、Yong Yu（余勇）、Yue Zhou（周越）、Yumei Hao（郝玉梅，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亦称 张魏）、Zhouer Wang（王周二，亦称 Joe Wang）、Zhixuan Li（李智轩）及 Ziyang Liu（刘子阳）。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93 页，共 594 页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共同系指以下所有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组织或实体；或（2）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任何组织或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Blue Capital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彼得罗）、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鑫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 Trading股份有限公司）、G Club（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股份有限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私人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USA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Media Group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 International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Media Group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TV Media Group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 Food Services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Technologies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 Group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Investment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美国〉Investment Management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New World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美国〉Limited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Trading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Japan Himalaya League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 Trading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NY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 Himalaya Foundation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Trading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家，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Group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 Holdings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 Management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 Himalaya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Voice of Guo Media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95 页，共 594 页

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和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个及全部”。

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个及全部”。

13.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其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经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各种、各种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录制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各种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表、计算机打印件、各种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该等草稿或副本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96 页，共 594 页

16.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意为关于、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载于、结合考虑、对之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关联、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当“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指代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是指可用于产生正向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的、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获得未来收入的权利、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潜在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债务人财产、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偿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98 页，共 594 页

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所作、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及文件。

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由其进行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 London（伦敦）SW7 1QJ、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新泽西州） 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物业。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任何其他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99 页，共 594 页

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飞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以及 (ii) 任何 Cirrus SF50 航空器。

9.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您的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00 页，共 594 页

14. 与您目前或曾经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01 页，共 594 页
附件 C-5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02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594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Cirrus Design Corporation（西锐设计公司）（以 Cirrus Aircraft（西锐飞机）名义营业）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书记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随身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 的下列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则 45(c)；关于您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所获保护的规则 45(d)；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的规则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向发出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03 页，共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按如下方式向所列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我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命令某人按以下方式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其进行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检查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这两个时间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以下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方均可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此类行为仅可依命令所指示而被要求实施，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或非当事人高管免于因遵从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在要求履行义务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义务；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经动议，在要求履行义务的地区法院如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且该等意见或信息既不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也并非源于当事人未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可以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之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按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需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若请求方在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对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传票所要求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义务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在要求履行义务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请勿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通往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含通往原生文件的路径。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07 of 594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项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用时区中的时间
TIME_ZONE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08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始：存储原始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始：（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始：（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始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组织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各项请求均延及下列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09 页，共 594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一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接收或阅览原件或该文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10 页，共 594 页

该等人员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占有，(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因主张特权而扣留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文件请求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经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获悉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11 页，共 594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和”及“或”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将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Cirrus Design Corporation（西锐设计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分支、办事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12 页，共 594 页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自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者。

7. “关联个人”单独及统称所有符合下列情形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裁量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锋）（又名 Wayne Cao（曹德锋）、Max Cao（曹德锋））、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赫桑·马苏德）、Fiona Yu（俞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又名 Huo Lai（霍来））、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艾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13 页，共 594 页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李楠）、Mei Guo Xiao Li（郭美小李））、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瑞“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俞世新）、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余建明）、Yu Jianming（余建明）、余建明），以及 Xuebing Wang（王学兵）、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颖（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小飞象））、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俞勇）、Yue Zhou（周越）、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如水））、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王雁平）、Yan Ping Wang（王雁平）、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名 Joe Wang（王周儿））、Zhixuan Li（李智轩）及 Ziyang Liu（刘子扬）。

8. “关联实体”单独及统称所有符合下列情形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全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Blue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14 页，共 594 页

Investments Limited（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井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凤云贸易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头赢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地产与人力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州，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望全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Wong及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115页，共594页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合取及析取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全部”和“每一”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各种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各种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各种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资料、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116页，共594页

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载有原始文件中没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个人”或“人士”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主题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或以任何方式与该已识别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117页，共594页

20. “通信”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于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22. “航空器”系指任何用于空中旅行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和直升机；该等交通工具现在或过去任何时候由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服务、维护、修理、大修、储存、运营、营销或检查，或为其利益而进行前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Cirrus SF50 航空器。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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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涉及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权或控制权；(ii) 对任何航空器的使用；(iii) 任何航空器的租赁或出租；(iv) 任何航空器的购买、出售或营销；(v) 就任何航空器支付或给予的任何款项或价值及其来源；(vi) 因任何航空器产生或取得的任何款项或价值及其处置；或 (vii) 与任何航空器有关的运营、维护、服务或大修。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发票或费用支付相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已经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旅行相关的任何飞行日志、飞行计划或任何其他飞行信息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

6. 与航空器工作人员以及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付款、费用、转让或款项相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上可能搭载的人员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飞行旅客名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119页，共594页

8.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航空器上的任何货物、储存物品、待交付物品、资产或财产相关的所有文件。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航空器当前所在地相关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120页，共594页

附件 C-6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121页，共594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Cirrus Industries, Inc.（Cirrus工业公司）

（传票所指向的人员名称）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以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进行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储存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您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 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 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被指示人送达本传票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著作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 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New York, NY 10166，转交 Ho Wan Kwok 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122 页，共

B2540（表格 2540 – 第 2004 条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士交付副本而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还已向证人交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的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的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于 12/1/13 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营业活动所在地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营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营业活动所在地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者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对受传票约束者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者，送达人可以向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人员的人，使其免于因履行义务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义务；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可以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不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并源自该专家未经任何一方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人：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受传票者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正常营业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按请求中的类别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受传票要求的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但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所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一、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载入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下列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经图像化处理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及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的每一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照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出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及含义而合理地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份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纸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纸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档提供提取出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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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文件所属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所链接的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127 页，共 594 页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tems\Board Meeting　原生文件：（空）
Minutes.msg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均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件所载的各项请求延及所有文档：(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128 页，共 594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档发送给的人员）；(c) 指明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档的原因；(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陈述：(i) 对该文档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说明，(ii) 该文档的标题，(iii) 该文档的日期，(iv) 该文档的作者，(v) 该文档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viii) 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档，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所有信息。对于文档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档。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129 页，共 594 页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档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档。

11. 如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130 页，共 594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将本可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档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并涉及 Cirrus Industries（Cirrus Industries），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部门、处室、办公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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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的儿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债务人的女儿”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自称的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家属”系指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统称为“债务人家属”。

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有权酌情处置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锋；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又名 Irene）、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布）、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又名 Ray）、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贝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银英；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又名 Shan Mu）、Yong Yu（俞勇）、Yue Zhou（周跃）、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ang Wei（张魏）、Zhouer Wang（王周二；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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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直接或间接在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中拥有权益；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Blue Capital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贸易公司）、G Club（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USA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New World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Limited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Trading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Japan Himalaya League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 Trading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NY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 Himalaya Foundation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Trading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 Management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 Himalaya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Voice of Guo Media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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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是指“和/或”，并应作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均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个及全部”。

13. “第三方”是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该等草稿或副本载有原始文件中未出现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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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贬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与……相关”或“与……有关联”是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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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回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tweets、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21. “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有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库存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22. “航空器”是指任何用于空中旅行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及直升机；该等交通工具现时或曾在任何时候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服务、维护、修理、大修、储存、运营、营销或检查，或为其利益而进行前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Cirrus SF50 aircraft（Cirrus SF50飞机）。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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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涉及任何飞机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对任何飞机的所有权或控制权；(ii) 对任何飞机的使用；(iii) 对任何飞机的租赁或出租；(iv) 对任何飞机的购买、出售或营销；(v) 就任何飞机支付或给予的任何款项或价值，以及其来源；(vi) 与任何飞机有关而产生或取得的任何款项或价值，以及其处置；或 (vii) 与任何飞机有关的运营、维护、服务或大修。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发票或费用支付相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已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旅行有关的任何飞行日志、飞行计划或任何其他飞行信息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

6. 与飞机工作人员以及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付款、费用、转账或款项相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可能曾在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使用的任何飞机上乘坐的人员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乘客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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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位于飞机上的任何货物、储存物、待交付物品、资产或财产相关的所有文件。

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飞机当前所在地相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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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7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40 页，共 594 页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联合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Ding “Ivan” Lin（丁“伊万”·林）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文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纽约州纽约市 10166）

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理人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于本传票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的您的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教堂街 195 号，13 层，邮编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必须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百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百斯特凯斯破产）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得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发给（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的本传票。

本人按以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 ；或

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印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自 12/1/13 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 为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管理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形式或各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当事人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管理人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范围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人员造成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研究所得。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当事人：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如无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日常业务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个或多个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个或多个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员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当事人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票要求的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的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果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注释（2013）

……

文件提供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果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一张占位图像，并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本机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本机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本机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本机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本机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本机格式提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本机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本机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提供的本机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本机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45 of 594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本机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本机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本机文件：该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本机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本机文件：文件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本机文件：原始本机文件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本机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本机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本机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本机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本机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46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本机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本机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本机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本机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本机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本机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本机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本机文件：存储本机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本机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本机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本机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当进行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的人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47 of 594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贵方拥有、保管或控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处置的人；(g) 确定该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拥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载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并且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文件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文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所有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Ding “Ivan” Lin（丁“伊万”·林），以及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家属”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家或多家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和 Ziyang Liu。

8. “关联实体”单独及合称：(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种类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和 ZIBA Limited。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关系及选择关系，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信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手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人员（Person(s)）”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Entity）”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Regarding）”是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予以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主题而言，“与……有关（Relating to）”、“与……有关（relate(s) to）”或“相关（related to）”，是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Communication(s)）”是指以最广泛的可能含义且不限于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信息、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55 页，共 594 页

21. “资产（Asset(s)）”是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且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Bankruptcy Code）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债务人遗产、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全部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全部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全部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让的全部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56 页，共 594 页

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所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商业往来或交易的全部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全部通信，以及与该等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及文件。

6.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由其进行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全部文件。

7.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SW7 1QJ、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物业。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以及 (ii) 任何 Cirrus SF50 航空器。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57 页，共 594 页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全部证据的文件。

10.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的设立时间、设立人、设立受益人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进行的全部文件和通信。

13. 你方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全部文件和通信。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58 页，共 594 页

14. 与你目前或曾经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全部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59 页，共 594 页

附件 C-8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60 页，共 594 页

美国破产法院

Connecticut District（康涅狄格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Doaa Dashoush（达乌阿·达舒什）

（传票所针对人员的姓名）

作证：兹命令你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待定]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45 的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 R. Bankr. P.）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附于本传票之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你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和未作出回应之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人员的通知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针对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本传票的通知和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案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61 页，共 594 页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按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 和 (g)（自 12/1/13 生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在以下情形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且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在距离该人居住地、受雇地或经常亲自营业地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在待检查场所对场所进行检查。
（d）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无需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命令为接受证言、听证或审判而出庭。

（B）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义务的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送达方当事人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仅可按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于因履行义务产生的重大费用。
（3）撤销或修改传票。

（A）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义务；

（iii）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C）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当事人：

（i）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承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
（e）回应传票的义务。

（1）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需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当事人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主张特权或保护。

（A）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传票所要求信息的人，必须：（i）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以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获得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获得解决。

（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每项请求均应获得完整答复，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下，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说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依次命名的“NATIVE”目录中，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个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要求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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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母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妮斯·科夫曼）；LeeW（李 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所链接的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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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为单位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均应按照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档：(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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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向其发送该文档的人员）；(c) 确定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档的理由；(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档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档的标题，(iii) 该文档的日期，(iv) 该文档的作者，(v) 该文档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文档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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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文档，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本应答文档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要求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档

11. 如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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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和”及“或”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使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
III. 定义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并包括 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以及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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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之名义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之名义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其他亲属关系的任何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分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曹德峰）、Max Cao（曹德峰））、Ding Lin（丁林）、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霍来））、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艾凡）、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梅尔库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李楠）、Mei Guo Xiao Li（郭美小李））、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布）、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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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祖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余建明）、Yu Jianming（余建明）、余建明）、Xuebing Wang（王学兵）、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小飞象））、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跃）、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如水））、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王雁平）、Yan Ping Wang（王雁平）、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名 Joe Wang（王周儿））、Zhixuan Li（李智轩）以及 Ziyang Liu（刘子阳）。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地，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所有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 7 Nod Hill LLC, AAGV Limited, 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AI Group Holdings Inc.,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 Alfonso Global Limited, 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 Alpine Fiduciaries SA,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 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Blue Capital Limited, 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 Bravo Luck Limited, Brent Petro, BSA Strategic Fund I, 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 Chuang Xin Limited,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 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 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 Dawn State Limited, 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 Empire Growth Holdings, 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 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 Fung Wan Trading Inc., G Club, G Club Operations LLC, 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 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 G Fashion LLC, G-News Operations LLC, G News LLC, GMusic Inc., G-Services LLC, G-Translators PTY LTD, GETTR USA, Inc.,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Genever Holdings LLC, GFashion Media Group Inc., GFNY, Inc., 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 GNews Media Group Inc.,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Guo Media, GTV Media Group, Inc., GWGOPNZ Limited, GWGNZ Limited, 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 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 HCHK Technologies Inc., 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 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 Head Win Group Limited, Himalaya Embassy, Himalaya Exchange, Himalaya Federal Reserve,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 Himalaya Investment LLC, 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 Himalaya New World Inc., 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 Himalaya Ventures, 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 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 Hudson Diamond NY LLC,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 Huk Trading Inc, 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 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 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 Kalixun Trading Limited, Lamp Capital LLC, Leading Shine Limited, Leading Shine NY Limited,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 Long Gate Limited, 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 Maywind Trading LLC,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 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 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 Pixshow Film Inc., Roscalitar 2,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 Rule of Law Society,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 Santel LLC, Saraca Media Group, Inc., Shiny Ace Ltd., Shiny Times Holdings Ltd., Stevenson, Wong & Co., Taurus Fund LLC, Taurus Fund SP, Taurus Management LLC, The Lost Draft LLC, UA Himalaya Inc., Voice of Guo Media, Inc., Well Origin Ltd., Wise Creation, Whitecroft Shore Limited, World Century Limited, 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and ZIBA Limited。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与“或”系指“和/或”，并应以合取及析取两种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与“全部”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和全部”。

12. “每一”与“每个”系指“每一个和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或曾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货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其加以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联系、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涉及”“涉及到”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以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思想、查询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面对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谈话、协议、查询或回复，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复印电报、用户电报、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内部传送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且预期将带来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债务人财产、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报表、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往来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该等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州 Greenwich市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州 Greenwich市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州 Wilton市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United Kingdom伦敦 5 Princes Gate London, SW7 1QJ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州 Mahwah市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物业。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 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以及 (ii) 任何 Cirrus SF50 航空器。

9.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全部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受益人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机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您的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78 页，共 594 页

14. 与您目前或曾经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9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80 页，共 594 页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¹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Funky Foundations, Inc.（Funky Foundations 公司）

（传票指向之人员姓名）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Floor 13　[TBD]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康涅狄格州纽黑文，邮编 06510）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随身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的下列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此——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您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Church Street 195 号 13 层，邮编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向签发或申请本传票者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指向之人员送达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 有限责任公司）－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¹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181 页，共 594 页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名人员送达本传票副本：

于（日期）；或

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准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规定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传票对象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除非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否则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范围外履行；

(iii) 如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对人员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于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满足的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员，必须按该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员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而言，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若为响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保管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了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收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向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便就该主张作出裁定。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之人为藐视法庭。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I．指示

1．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图像必须在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图像加载文件

a．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及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带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加注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要求的元数据如下：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85 of 594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LASTBATES 字段应予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份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该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86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为单位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加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本文件中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87 of 594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回应必须：（a）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移转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和情形；（f）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回应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某一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正本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

案号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188 页，共 594 页

该等人士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依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一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案号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189 页，共 594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5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Funky Foundations, Inc.（芬奇基金会公司），以及其任何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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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士。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统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处置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丁林）、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俞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亦称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艾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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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锦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亦称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亦称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瑞“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俞世新）、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亦称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及 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亦称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越）、Yumei Hao（郝玉梅，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亦称 张魏）、Zhouer Wang（王周二，亦称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炫）及 Ziyang Liu（刘子扬）。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统称：(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信托责任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百乐福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彼得罗）、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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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丰运贸易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私人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头赢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卡利逊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事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全球名望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点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氏律师事务所）、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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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按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人士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所赋予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每一及全部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该等材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支票、汇票、报表、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册、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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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小册子、宣传册、打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注释、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6. “个人”或“人员”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部门、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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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是指可被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

2. 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及/或任何关联实体订立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条款清单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包括任何租赁协议、租约及买卖协议，以及该等协议、合同或条款清单的任何草稿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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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贵方作出的任何付款或转移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包括足以识别该付款或转移的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贵方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

5. 足以表明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利益而向贵方作出的任何付款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贵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个人之间，就任何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转移、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所进行的全部通信。

7.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租赁、潜在租赁、出售、潜在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潜在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用展期、贷款或转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8. 与债务人使用任何属于、受控制于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9.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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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函、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和通信，包括但不限于足以表明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全部转移的所有文件。

10.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在位于 492 Broome Street, Apt. 3, New York, NY 10013 的不动产中拥有的任何权益有关的所有文件或通信。

1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或与其有关的，并涉及位于 492 Broome Street, Apt. 3, New York, NY 10013 的不动产的所有文件和通信，包括足以表明谁曾在该不动产居住、占用、留宿、过夜、访问、担任志愿者或工作的文件。

附件 C-10

B2540（表格 2540 — Rule 2004 Examination（依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199 of 594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案，

1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Chapter 11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HoldCo I 有限责任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书记员/速记员

文件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贵方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予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 Chapter 11 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Software Copyright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200 of

B2540（表格 2540 — Rule 2004 Examination（依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以下方式将副本交付给所列人员，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执行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执行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关于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关于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某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的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接受证言、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方均可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且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受任何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所产生。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票传唤的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整理并标注文件，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使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票要求提供的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保管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必须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必须仅对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指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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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填写
单页文件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母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档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LeeW（李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
标准化所采用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
电子邮件或
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205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
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整理并标记，以对应本等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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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认该文件的收件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有关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及 (i) 确认（如有）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

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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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您将依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拒绝提供的文件，提交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获悉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及 (b) 提交根据该等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采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采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载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载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等文件请求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HoldCo I 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法定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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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之自称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之自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情形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拥有处置权；或 (2) 曾任或现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以及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炳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鼎）、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俞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艾凡）、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俞世新）、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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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学兵）、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银英［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俞勇）、Yue Zhou（周跃）、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二）（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扬）。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任何主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应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Group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Fiduciaries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Blue Capital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控股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贸易公司）、G Club（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私人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USA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物业及人力资源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州，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控股有限公司）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除贵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第34条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各种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各种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各种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一致。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其中、与之相联系地予以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9. 当“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用于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的、且不受限制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面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向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实体利益而持有的、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有关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有关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4. 有关由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有关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Lady May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酒店／公寓）；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物业；位于Connecticut州Greenwich 33 Ferncliff Rd.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Connecticut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物业。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机尾编号为T7-GQM的航空器及在San Marino（圣马力诺）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和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及(ii) 一架Cirrus SF50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和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

9. 有关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和价值；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明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而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主张、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审理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贵方的任何外聘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显示贵方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217 页，共 594 页

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所有 (i) 与贵方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文件，以及 (ii) 贵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贵方纳税申报表的副本。

17. 足以显示贵方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包括每个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进行和从该等账户作出的转账的文件。

18. 与贵方使用的任何信用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与此相关的所有购买的其他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及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贵方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将贵方资产向任何其他实体进行任何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11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219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594

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国际有限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的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作为传票对象的贵方获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220 页，共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以下人员送达的本传票（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

我通过以下方式向所列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以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人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外履行；

(iii) 在不适用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到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进行的、并非由一方当事人请求的研究所产生。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措施。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求，且若无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求；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文件提交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请求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中，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基于该等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而扣留经传票要求提供的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制于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以密封方式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的信息，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一、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以下简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应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下列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含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附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文件提供。为全面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含原生文件的路径。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逐级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相同副本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下列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224 of 594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225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tems\Board Meeting　原生文件：（空）
Minutes.msg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226 of 594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回应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况；(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回应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要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处于任何其他人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如是，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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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之中的陈述，(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一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某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并非英语，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并非英语，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所有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均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等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国际有限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部门、政府工具、处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 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 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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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 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以及债务人所谓妻子，及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合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担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存在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赫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亦称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亦称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亦称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布）、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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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亦称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学兵）、Ya Li（李娅，亦称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俞勇）、Yue Zhou（周玥）、Yumei Hao（郝玉梅，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亦称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亦称 Joe Wang）、Zhixuan Li（李致轩）以及 Ziyang Liu（刘子阳）。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合称：(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拥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连同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卑诗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 全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 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 Zenith 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 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彼得罗）、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 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 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 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风险投资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 贸易公司）、G Club（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 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 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 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 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 私营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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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 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 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 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 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技术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数字资产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机会基金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 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风险投资）、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 香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开发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 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 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房地产与人力服务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 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 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 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全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风险投资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Santel LLC（Santel 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 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 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 基金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 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 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 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 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控股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作连词及选择连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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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ny”、“all”和“each”均系指“每一及全部”。

12. “Each”和“every”均系指“每一及全部”。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所赋予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副本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时间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宣传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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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与……相关”或“相关于”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电传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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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并预期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为避免偿还该等义务所作任何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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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 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荷兰酒店／共管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飞机，以及任何其他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和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飞机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以及 (ii) 一架 Cirrus SF50 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和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飞机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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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礼物、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礼物、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和价值；该等礼物、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礼物、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礼物、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明的文件。

10.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于何时设立、由何人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贵方任何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显示贵方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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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i) 与贵方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 (ii) 贵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贵方纳税申报表的副本。

17. 足以显示由贵方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的转入和自该等账户的转出。

18. 关于贵方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与此有关的所有购买的其他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细则和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贵方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贵方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将贵方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12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239 of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Chapter 11

（合并管理）

规则2004审查传票

致：G Club One（G Club One）

（传票所指向之人员名称）

证言：现命令贵方于下述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在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进行的审查中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文件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于此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 Fed. R. Civ. P. 45 条款已附于本传票之后，并由 Fed. R. Bankr. P. 9016 使其适用于破产案件：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则45(c)；关于贵方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规则45(d)；以及关于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作回应的潜在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 Chapter 11 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代理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其所指向的人送达本传票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Paul Hastings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定之人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于12/1/13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除非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否则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或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义务；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专家研究。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中，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存在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受传票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席或提交。

(e) 对传票作出回应时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文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保存的原有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票要求的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但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的保护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有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传票材料的获取，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指示

1．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2．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图像加载文件

a．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附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一个字段。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档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44 页，共 594 页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予以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至　母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档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45 页，共 594 页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tems\Board Meeting　原生文件：（空）
Minutes.msg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均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等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下列所有文档：(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46 页，共 594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档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有关事实和情况；(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档的理由；(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这一主张的文档描述，(ii) 文档标题，(iii) 文档日期，(iv) 文档作者，(v) 文档收件人，(vi) 收到或看过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文档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之中，(viii) 据以不提供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依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况；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不予提供的文档，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档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盖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档

11. 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时间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档请求答复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和”与“或”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意义或选择意义，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处于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其范围；以及 (b) “每一”与“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与“所有”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等文档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并包括 G Club One（G Club One）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49 页，共 594 页

4. “债务人的女儿”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的名义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的家庭成员”统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债务人的名义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或合称所有以下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分权；或 (2) 曾担任一项或多项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之有关联；以及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亦称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亦称 Huo Lai）、Hao Haidong（亦称 郝海东）、Han Chunguang（亦称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亦称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亦称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亦称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亦称 李娅）、Yinying (Aila) Wang（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亦称 张魏）、Zhouer Wang（亦称 Joe Wang）、Zhixuan Li 及 Ziyang Liu。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合称所有以下任何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及 ZIBA Limited。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意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意指“和/或”，并应以连词及析取词两种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意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意指“每一个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该等资料现为或曾为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位于其中、结合其考虑、与之相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联系、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其组成部分。

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与……相关”或“有关联”系指但不限于任何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文件。

20. “通信”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念、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子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能够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人士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4.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作出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

6.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过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梅夫人”号）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荷兰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康涅狄格州 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飞机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飞机所执飞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以及 (ii) 一架 Cirrus SF50（西锐 SF50）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飞机所执飞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56 页，共 594 页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馈赠、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及价值；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及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审裁小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任何贵方外部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显示贵方所有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57 页，共 594 页

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i) 与贵方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 (ii) 贵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贵方纳税申报表的副本。

17. 足以显示贵方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个该等账户的余额及向其转入和从其转出的款项。

18. 关于贵方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与此有关的所有购买的其他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及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贵方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将贵方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13
B2540（表格 2540——依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59 页，共 594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债务人 案号 22-50073 (JAM)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依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

致：G Club Three（G 俱乐部三）

（传票指向的人员姓名）

证言：现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进行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纽约州纽约市 10166）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以下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与履行地点有关的第 45(c) 条；与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之保护有关的第 45(d) 条；以及与你答复本传票的义务和未履行该义务的可能后果有关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 Chapter 11 Trustee（第 11 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丘奇街 195 号 13 楼，邮编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发出或请求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指向之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最佳案件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最佳案件破产软件）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和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由 Luc A. Despins 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收转（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60 页，共 594 页

B2540（表格 2540——依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送达；或

本人未予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为 \$ ，服务费为 \$ ，合计为 \$ 。

本人声明，如有伪证，愿受处罚；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和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自 12/1/13 起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一地点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任何或全部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范围以外履行；

(iii) 如无适用的例外或弃权，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对人员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一方请求而进行研究所得。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规则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求，且如不造成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求；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的，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但须考虑规则 26(b)(2)(C) 的限制。法院可以对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而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全该信息。

(g) 蔑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而未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蔑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每项请求均应获得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照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若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必须仅就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一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该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链接。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且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在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以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微软）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该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分组存放于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基于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264 页，共 594 页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至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
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265 页，共 594 页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始文件：存储原始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始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始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始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66 页，共 594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准备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士（以及，如适用，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士）；(c) 识别该文件准备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士；(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士（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士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文件，制作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67 页，共 594 页

9. 如一份本应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各项请求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本应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G Club Three（G 俱乐部三），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部门、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69 页，共 594 页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分权；或 (2) 曾为或现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连同上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昊〔加文〕，亦称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锦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亦称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亦称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70 页，共 594 页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祖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亦称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亦称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艾拉〕，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玥）、Yumei Hao（郝玉梅，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亦称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亦称 Joe Wang）、Zhixuan Li（李智轩）及 Ziyang Liu（刘子阳）。

8. “Associated Entities”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所有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享有权益；连同上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71 页，共 594 页

有限责任公司（LLC）, 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 GFNY, Inc.（GFNY公司）, 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 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Guo Media（郭媒体）, 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 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 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 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 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FD SP）, 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 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胜利集团有限公司）, 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 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 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 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风险投资）, 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 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 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 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开发有限公司）, 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 Kalixun Trading Limited（卡利讯贸易有限公司）, 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 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公司）, 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 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 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家，亦称NFSC）, 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 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全球高贵名望有限公司）, Pixshow Film Inc.（像秀电影公司）, 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罗西顶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 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 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 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 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 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SP）, 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 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 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 Well Origin Ltd.（良好源头有限公司）, Wise Creation（智创）, Whitecroft Shore Limited（白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 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 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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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同时按合取及析取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和“全部”及“每一”均指“每一个和所有”。

12. “每一”和“所有”均指“每一个和所有”。

13. “第三方”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其的含义。

15. “文件”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语音信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传单、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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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其中、结合其加以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之。

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主题，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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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信息、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信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内部传送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的、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其的含义。

IV. 应提供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全部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全部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全部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作出的全部转让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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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之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全部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全部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 yacht（Lady May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荷兰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康涅狄格州 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所有权及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清单；及 (ii) Cirrus SF50 aircraft（西锐SF50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所有权及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276 页，共 594 页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全部文件。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及价值；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全部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及任何贷款的全部付款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的设立时间、设立人、受益人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之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审裁小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全部文件和通信。

13. 您的任何外聘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全部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显示您的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277 页，共 594 页

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全部资产，(i) 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以及 (ii)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17. 足以显示处于您占有或控制之下的全部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其转入和从其转出的款项。

18. 关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与其有关的全部购买的其他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及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贵方公司架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宗旨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之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贵方将任何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14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279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共同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G Club Two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作证：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随附。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作回应之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280 页，共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送达；或

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为 $ ，服务费为 $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依下列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查验的场所查验该场所。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查验。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查验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之人，可向传票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届满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之人，送达方可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按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管理人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以下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到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适用任何例外或放弃；或

(iv) 使某人承担不当负担。

(B) 允许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应任何当事人请求进行研究的结果。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存在重大需要，且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则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并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法院可就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各方当事人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该主张之人可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而未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之人，裁定其藐视法庭。

有关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述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您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提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在.DAT文件中包括文本内容。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或.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且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DAT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DAT文件中。建议提供以FIRSTBATES/Image Key命名的文件级ANSI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Bates编号的提示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dat文件中将该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Bates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BCC、Body、CC、From、IntMsgID、To及Attach属性生成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Concordance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一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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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Bates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入LASTBATES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Bates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Bates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Bates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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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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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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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285 of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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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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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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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行并应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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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的某份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况；(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的某份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份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见到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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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并且(b) 应根据D. Conn. L. Civ. R. 26(e)，针对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包含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本应作出回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文件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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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定义，以及经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并指代 G Club Two，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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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之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合称下列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享有酌处权的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的人；连同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亦称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亦称 Huo Lai）、Hao Haidong（亦称 郝海东）、Han Chunguang（亦称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亦称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亦称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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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亦称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以及 Xuebing Wang、Ya Li（亦称 李娅）、Yinying (Aila) Wang（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亦称 张魏）、Zhouer Wang（亦称 Joe Wang）、Zhixuan Li 及 Ziyang Liu。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合称下列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组织或实体；或 (2) 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享有权益的组织或实体；连同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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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及 ZIBA Limited。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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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按连词关系及选择关系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2.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该等材料现在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手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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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类型的注释、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系指有关、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贬损、位于其中、结合其予以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其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主题而言，“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且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面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信息、短信、电话记录或向内部或第三方传送的记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94 页，共 594 页

21. “资产”系指能够用于产生正向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某一实体利益而持有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请求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的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四、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全部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任何努力有关的全部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的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全部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进行的全部转让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95 页，共 594 页

4.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全部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全部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 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荷兰酒店／共管公寓）；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以及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飞机以及在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飞机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乘客的飞行舱单；以及 (ii) 一架 Cirrus SF50 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飞机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乘客的飞行舱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96 页，共 594 页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全部文件。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馈赠、利益或借款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馈赠、利益或借款的金额和价值；该等馈赠、利益或借款的用途；提供该等馈赠、利益或借款的时间；该等馈赠、利益或借款的来源；以及任何借款的条款、就任何借款作出的全部陈述和保证、任何借款的利率以及任何借款付款的全部证据的文件。

10.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关、法院、审判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全部文件和通信。

13. 您的任何外聘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全部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显示您的全部资产以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97 页，共 594 页

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i) 与您取得该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及 (ii)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17. 足以显示由您占有或控制的全部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进行和从该等账户作出的转让。

18. 关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与之相关的全部购买的其他文件。

19. 全部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设立证书以及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任何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将您的任何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全部文件。

证物 C-15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299 页，共 594 页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时尚控股有限公司）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现命令您在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到场，就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进行的审查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将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带至审查现场，并且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规定已随附；该规则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关于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和未作出回应可能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日期：2023 年 11 月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贝斯特凯斯破产软件）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所列明之人送达传票副本：

于（日期）；或

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是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费用为差旅费 $ 及服务费 $，合计 $ 。

本人依伪证罪处罚的规定声明，该等信息真实、准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和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自 12/1/13 起生效）（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业务交易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业务交易所在的州内，如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业务交易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者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履行义务所在地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要求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的命令。

(A) 无需出庭。被要求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要求为接受证言、听证或审判而出庭。

(B) 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要求的格式或多种格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要求人后，向履行义务所在地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只有依照该命令的指示，才可要求实施这些行为；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管理人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履行义务所在地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某人承担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履行义务所在地地区法院可以根据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当事人未请求进行的专家研究。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措施。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承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和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格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格式，回应者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格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格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格式提交。回应者无需以多于一种格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者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者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诉讼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票要求的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同时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诉讼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履行义务所在地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履行义务所在地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从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查阅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每一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必须按如下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纳入 .dat 文件。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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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从母文件的第一页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的最后一页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305 页，共 594 页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一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作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以组织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件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获发送该文件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其中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按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提供一份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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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全部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全部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将否则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本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职能部门、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309 页，共 594 页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之自称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之自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统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310 页，共 594 页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及 Ziyang Liu。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及合并而言，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其（1）已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投资；或（2）直接或间接在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中享有权益，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此类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Blue Capital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彼得罗）、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贸易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专有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开发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物业与人事服务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州，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全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控股有限公司）以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11 页，共 594 页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12 页，共 594 页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选择连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展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簿册、账簿、笔记本、明细表、投影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出现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13 页，共 594 页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有关、描述、组成、提及、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在关联中予以考虑、涉及、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连接、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所确定的特定主题，或以任何方式与该特定主题有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14 页，共 594 页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向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并预计将提供未来利益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益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逃避支付该等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15 页，共 594 页

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族、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族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族或关联个人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 yacht（Lady May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以及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清单；以及 (ii) 一架 Cirrus SF50（西锐SF50）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16 页，共 594 页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族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及价值；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及任何贷款付款的全部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3. 贵方任何外聘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4. 足以显示贵方全部资产以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17 of 594

15. 对于价值超过$50,000的所有资产，(i) 与贵方取得该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ii) 贵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贵方纳税申报表的副本。

17. 足以显示贵方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转入和转出款项。

18. 关于贵方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而与其相关的所有购买事项的月度账单或其他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及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贵方公司结构、高级职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将贵方资产向任何其他实体作出的任何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
Exhibit C-16
B2540（表格2540 – 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19 of

美国破产法院 594

康涅狄格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之案，

1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Chapter 11

（合并管理）
规则2004审查传票
致：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现命令贵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出席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于此的文件提交请求。

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下列规定随附于此——关于履行地点的第45(c)条；关于作为受传票约束人员时贵方保护的第45(d)条；以及关于贵方答复本传票之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后果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之代理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和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20 of

B2540（表格2540 – 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第2页）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以下人员（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人员送达传票副本：

于（日期） ；或

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本人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全部或部分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要求的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范围以外履行；

(iii) 在不存在适用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无不当困难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答复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答复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和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答复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人员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取得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人员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取得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答复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取得。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被扣留的信息。依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已提供的信息。如果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保管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果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了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保存该信息。

（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一、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果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

指示提供：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一张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到 Concordance® 数据库中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果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内。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供单一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基于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24 页，共 594 页

字段名称　样本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
LASTBATES 字段应予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
EDC0000015　“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 LeeW（李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在
TIME_ZONE　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
被标准化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
电子邮件或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25 页，共 594 页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
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
Items\Board Meeting　包括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26 页，共 594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并在适用时，确定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保密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保密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的标题；(iii) 文件的日期；(iv) 文件的作者；(v) 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27 of 594
该等人士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保密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保密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每一份基于保密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提供一份保密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本应答文件的某一部分含有受保密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保密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其后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依照下述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视为在必要时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附属机构、职能部门、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29 of 594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债务人的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士。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或统称所有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自由裁量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连同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一方行事的人士。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上）、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戴维·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丁林）、Dinggang Wang（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亦称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艾文）、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亦称 Sara Wei）、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亦称 Irene）、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Nan Li（李楠，亦称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布）、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亦称 Ray）、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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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亦称 Je Kin Ming、Yu Jianming）、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严永平，亦称 Shan Mu）、Yong Yu（俞勇）、Yue Zhou（周越）、Yumei Hao（郝玉梅，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ang Wei（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亦称 Joe Wang）、Zhixuan Li（李智轩）以及 Ziyang Liu（刘子扬）。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或统称所有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连同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一方行事的人士。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31 of 594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以及 ZIBA Limited。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32 of 594

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作合取及析取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个和所有”。

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个和所有”。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人士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只要其现时或曾经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各种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手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

前述文件的副本，如其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形式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贬损、位于其中、结合其予以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就任何特定主题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且不限于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面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递单、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334页，共594页

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向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资源，且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的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供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335页，共594页

4.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和文件。

6.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 yacht（Lady May号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谢里-内德兰酒店/公寓）；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市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市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以及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市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任何其他在圣马力诺登记的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和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进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及 (ii) 一架 Cirrus SF50 aircraft（西锐SF50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和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航空器所进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336页，共594页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馈赠、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和价值；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相关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全部证据的文件。

10.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而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之前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您的任何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显示您的所有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337页，共594页

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i) 与您取得该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 (ii)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17. 足以显示您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其转入和从其转出的款项。

18. 关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与此相关的所有购买的其他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设立证书，以及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职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任何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您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17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339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联合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GM 27 LLC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文件提供：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供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条款，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您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字　律师签字

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的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泰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其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a)(4)。

软件版权所有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按如下方式向具名人员送达本传票副本：

于（日期）送达；或

本人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的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费用为差旅费 $ 及服务费 $，合计 $。

本人依伪证处罚之规定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准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自12/1/13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之地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的州内，如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之地的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向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以下规则：

(i) 经通知被命令之人，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随时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于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以下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的；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义务的；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无适用的例外或豁免的；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的。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经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要求所作研究的结果。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需要，且若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按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按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仅须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回应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请求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中，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前提下，以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属于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范围，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对已被送达却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条委员会说明（2013年）

……

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所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本着善意提出异议；在该等情况下，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部分内容，或者其中包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该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纸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列入。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纸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 .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 .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44 of 594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45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且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的保存方式提供，或应组织和标记为与本文件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5. 本文件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 在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在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46 of 594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某文件已不再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某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某项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见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处于任何其他人员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47 of 594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之下，(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依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拒绝提供的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该等请求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48 of 594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和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系指 GM 27 LLC（GM 27 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职能部门、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债务人的儿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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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之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之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及 Ziyang Liu。

8. “关联实体”单独及合称：(1) 已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及 ZIBA Limited。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意为“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全部”和“每一”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12. “每一”及“每个”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经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货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个人”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予以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思想、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实体利益而持有，并预期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及潜在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人士或实体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4. 所有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作出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转移、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文件。

5. 所有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通讯，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通讯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所有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 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以及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

7. 所有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上乘员的飞行舱单；以及 (ii) 一架 Cirrus SF50 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上乘员的飞行舱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356 页，共 594 页

8. 所有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文件。

9. 所有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或取得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和价值；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所有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所有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面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机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2. 所有文件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通讯。

13. 您的任何外聘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讯。

14. 足以显示您的全部资产以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357 页，共 594 页

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i) 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 (ii)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讯。

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17. 足以显示由您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个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转入和从该等账户转出的款项。

18. 所有关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的利益而进行的与此有关的所有购买的其他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任何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所有与将您的资产向任何其他实体进行的任何质押有关的文件。
附件 C-18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359 页，共 594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G-News Operations, LLC

（传票所指向的人员名称）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进行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纽约州）,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 的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规则 45(c)，关于履行地点；规则 45(d)，关于您作为受传票约束人员所受的保护；以及规则 45(e) 和 45(g)，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并代表 Chapter 11 Trustee（第 11 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 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的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所有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讯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以下方式向所列人员送达本传票副本：

于（日期）送达；或

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我在伪证处罚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 (d), (e), and (g)（Effective 12/1/13）（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规则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在下列情形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若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查验的场所查验场所。
(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查验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的人，可以就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查验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规则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任何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准许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一名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且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一方请求而进行研究所得。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在送达传票的一方满足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求，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求；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报酬。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从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该主张及其依据。接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接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的信息，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个图像右下角必须加盖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制成图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于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文件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应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一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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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365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文件大小（KB）

PGCOUNT　1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始文件：存储原始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始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始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始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加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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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一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一份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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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依据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 编制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获知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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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系指 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性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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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家属”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统称为债务人家属，并包括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及共同符合下列情形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处置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并包括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秉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韦恩·曹）、Max Cao（马克斯·曹））、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霍莱））、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库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锦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萨拉·魏）、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克里斯·李）、Mei Guo Xiao Li（郭美小李））、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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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余建明）、Yu Jianming（余建明）、余建明）、Xuebing Wang（王雪兵）、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小飞象））、Yongping Yan（Shan Mu）（严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跃）、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如水））、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王雁平）、Yan Ping Wang（王雁平）、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名 Joe Wang（乔·王））、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阳）。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及共同符合下列情形的所有组织或任何类型的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并包括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 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盛帆船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幸运布拉沃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成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井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丰云贸易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私人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内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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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NY, Inc.（GFNY 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 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 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胜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卡利讯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莱克星顿物业与人力公司）、Long Gate Limited（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 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家，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 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环球盛名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蔷薇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Santel LLC（Santel 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 SP）、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 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白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环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意为“和/或”，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及析取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72 页，共 594 页

11. “Any”、“all”和“each”均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Each”和“every”均意为“每一及全部”。

13. “Third Party”意为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5. “Document”意为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及全部书面、录制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总账、笔记本、附表、投影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73 页，共 594 页

16. “Person(s)”意为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Entity”意为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意为有关、描述、构成、提及、与……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涉及、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意为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Communication(s)”以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且不受限制地意为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电传副本、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74 页，共 594 页

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1. “Asset(s)”意为可用于产生正向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并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潜在的经济机会。

22.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有关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有关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75 页，共 594 页

4. 有关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有关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 yacht（“Lady May”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 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及 (ii) 一架 Cirrus SF50 aircraft（西锐 SF50 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76 页，共 594 页

9. 有关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及价值；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有关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工具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设立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3. 您的任何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4. 足以显示您的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77 页，共 594 页

15. 对于所有价值超过 \$50,000 的资产，(i) 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 (ii)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17. 足以显示由您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其转入和从其转出的款项。

18. 有关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的利益而进行的与之相关的所有购买的其他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及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和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证明贵方公司架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宗旨，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贵方将任何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19

B2540（表格2540——依规则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379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依规则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

致：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

（传票送达对象姓名）

作证：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进行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下列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您所受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您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代表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致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380页，共

B2540（表格2540——依规则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第2页）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人送达了传票副本：

于（日期）送达；或

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自12/1/13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一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的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保护作为传票对象的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作为传票对象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出现在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部分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免受因履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一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放弃；或

(iv) 使一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如其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且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并源自未经任何一方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无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对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以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及时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及时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全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并且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亦可——可对已被送达却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提出的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单称“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贵方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供：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要求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内。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信息，应基于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必需的元数据：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84 页，共 594 页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85 页，共 594 页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为单位

PGCOUNT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照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进行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 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86 页，共 594 页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某份文件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则贵方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某份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看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依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对于依据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 编制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387 页，共 594 页

9. 如一份本应答复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规定要求提供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二、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术语“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包括所有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三、定义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载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载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部门、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89 页，共 594 页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统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担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及 Ziyang Liu。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90 页，共 594 页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统称：(1) 已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及 ZIBA Limited。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91 页，共 594 页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同时解释为连词及析取词。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92 页，共 594 页

11.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及全部”。

12.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及全部”。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在其中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投影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宣传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登记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93 页，共 594 页

16.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当局、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就其加以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关于、就其而言、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传递任何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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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记录。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向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实体拥有、控制或为某实体利益而持有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且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潜在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供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表明向上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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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该等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和文件。

6.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 号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位于 Greenwich, Connecticut 的 373 Taconic Rd. 住宅物业；位于 Greenwich, Connecticut 的 33 Ferncliff Rd. 住宅物业；以及位于 Wilton, Connecticut 的 354 Nod Hill Rd. 住宅物业。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 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和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以及 (ii) Cirrus SF50 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和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96 页，共 594 页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表明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和价值；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的所有付款证据的文件。

10.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表明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何人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机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审理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贵方任何外部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表明贵方所有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97 页，共 594 页

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i) 与贵方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 (ii) 贵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贵方纳税申报表的副本。

17. 足以表明贵方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其和从其作出的转让。

18. 关于贵方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其他足以表明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与此相关的所有购买的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细则、公司设立证书，以及足以表明贵方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贵方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20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399 页，共 594 页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在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进行的审查中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以如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文件提供：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供请求。

依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的 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随附：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贵方作为受传票约束人员之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贵方答复本传票的义务及不予答复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理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 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本传票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所有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最佳案件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和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纳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纳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所列人员送达本传票副本：

于（日期）；或

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本人在伪证处罚之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准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条件是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某一地点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要求提供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庭。被要求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供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还被要求为接受证言、听证或审判而出庭。

(B) 异议。被要求提供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检查场所，或者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均可在通知被要求履行的人后，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供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存在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于当事人未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存在实质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供材料。

(e) 对传票作出回应时的义务。

(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供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文件，或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供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供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须以一种形式提供。作出回应的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供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不可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不可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前提下，以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所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供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稿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04 of 594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文件所属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标准化所采用时区中的时间
TIME_ZONE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05 页，共 594 页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称。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均应按照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档：(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06 页，共 594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档被发送给的人员）；(c) 指明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档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一份被要求提供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档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文档标题，(iii) 文档日期，(iv) 文档作者，(v) 文档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文档中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指明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07 页，共 594 页

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占有，(viii) 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档，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答的文档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在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获悉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档

11. 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和”与“或”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内；以及 (b) “每一”与“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与“所有”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单位、办公室、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09 页，共 594 页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所称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者。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项或多项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蓓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丁林）、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埃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hih Hsin Yu（余世欣）、Steve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10 页，共 594 页

Bannon（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尔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严永平）（Shan Mu）、Yong Yu（余勇）、Yue Zhou（周悦）、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阳）。

8. “Associated Entities（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1）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2）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具有权益，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士。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全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Fiduciaries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Blue Capital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Golden Spring（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 Trading公司）、G Club（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TTR USA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Media Group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 International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Media Group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TV Media Group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 Food Services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Technologies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 Group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Investment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New World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美国）Limited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Trading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Japan Himalaya League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 Trading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NY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 Himalaya Foundation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Trading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Society 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Group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 Holdings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 Management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 Himalaya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Voice of Guo Media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有限公司）以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11 of 594

9. “Including（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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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d（和）”及“or（或）”系指“and/or（和/或）”，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同时作连接性及选择性解释。

11. “Any（任何）”、“all（所有）”及“each（每一）”系指“每一及所有”。

12. “Each（每一）”及“every（每个）”系指“每一及所有”。

13. “Third Party（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Document（文件）”系指属于Fed. R. Civ. P. 34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像资料，该等资料现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簿册、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13 of 594

16. “Person(s)（个人）”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个人）”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Entity（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关联、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9. “Relating to（与……有关）”、“relate(s) to（与……有关）”或“related to（与……有关）”，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Communication(s)（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面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电传复印、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14 of 594

21. “Asset(s)（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设，并预期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益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Transfer（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15 of 594

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个人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个人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Lady May（“Lady May”）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酒店/共管公寓）；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房产；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房产；以及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房产。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机尾编号为T7-GQM的航空器及在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以及（ii）一架Cirrus SF50（西锐SF50）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16 of 594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及价值；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有关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关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3. 您的任何外聘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4. 足以显示您的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17 页，共 594 页

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i) 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 (ii)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17. 足以显示由您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的转入和从该等账户的转出。

18. 关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账单或其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而进行的与此相关的所有购买的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及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其他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文件。

20. 与将您的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21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19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Haoran He（何浩然）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述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2004 在审查中作证。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随附。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材料：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应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 的下列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则 45(c)；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规则 45(d)；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规则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泰斯职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以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之人交付副本，从而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否则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的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附加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对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传票的一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申请命令强制提交或检查。

(ii) 仅可按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管理人员之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根据及时提出的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规则 45(c) 规定的地理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允许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要求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要求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既不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亦源于当事人未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规则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以及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则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将其整理并标记，使其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须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多于一种的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规则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项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不会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的保护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供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按照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康考丹斯）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含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康考丹斯图像）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位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说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24 of 594

字段名称　样本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予以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妮斯·科夫曼）;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依据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依据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所链接的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25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在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在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26 of 594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下落不明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要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不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拒绝提供的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27 页，共 594 页

9. 如一份本应答复性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合取或析取，以将否则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的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Haoran He（何浩然），连同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29 页，共 594 页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拥有酌处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并包括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以及 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和 Ziyang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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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ssociated Entities”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所有组织或任何类型的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并包括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和 ZIBA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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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合取和析取，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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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Bankruptcy Code》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各种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全部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照片、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报表、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其在其他方面并不与原始文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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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增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对其产生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任何特定事项时，是指但不限于任何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事项有关的文件。

20. “通信”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回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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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是指任何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实体利益而持有，且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益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所有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债务人破产财产、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文件。

2. 所有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文件，以及所有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发生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文件。

3. 所有关于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目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类似文件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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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交易行为的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所有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文件。

7. 所有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州 Greenwich市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州 Greenwich市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州 Wilton市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United Kingdom伦敦 5 Princes Gate London, SW7 1QJ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州 Mahwah市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房产。

8. 所有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任何其他在 San Marino 注册的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以及 (ii) 任何 Cirrus SF50 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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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所有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所有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的设立时间、设立人、受益人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所有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3. 你方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4. 所有与任何你方现持有或曾持有权益的关联实体有关的文件。

附件 C-22

B2540（表格 2540——2004 规则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438 页，共 594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2004 规则审查传票

致：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乔维尔世纪国际有限公司）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及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书记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与履行地点有关的第 45(c) 条；与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有关的第 45(d) 条；以及与你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不作回应的潜在后果有关的第 45(e) 和 45(g) 条。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最佳案例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按以下方式向指定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退回未执行的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 或其官员或代理人之一签发，我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 \$ 。

我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传票仅可按以下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营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营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营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履行地所在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要求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命令为作证、听证或审判而出庭。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履行地所在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上述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履行地所在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Rule 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弃权；或

(iv) 使某人承担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履行地所在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如该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说明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措施。在Rule 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当事人：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

(e) 对传票作出回应时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之人，必须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作出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Rule 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当事人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受传票要求的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关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履行地所在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履行地所在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却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有关命令之人藐视法庭。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参见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作出具体回应。除非您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您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一个以该文件的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全部字段化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与时间字段必须分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在.DAT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或Opticon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或.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每一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DAT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DAT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ANSI文本文件，并按照FIRSTBATES/Image Key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位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在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Bates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指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dat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Bates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交一个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由BCC、Body、CC、From、IntMsgID、To和Attach属性生成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Concordance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与时间字段必须分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43 of 594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注意：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母文件的第一页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文档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的最后一页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注意：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注意：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注意：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注意：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经标准化处理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TIME_ZONE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经标准化处理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注意：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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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44 of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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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予以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件所载各项请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45 of 594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的某份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识别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的某份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受特权保护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受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其他任何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该等人员如何获得该信息的陈述，(viii) 据以拒绝提交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拒绝提交的每份文件，提交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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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将否则可能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 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乔维尔世纪国际有限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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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统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之有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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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及 Ziyang Liu。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而言，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已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士。此类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 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 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 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Blue Capital 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 New York 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Brent Petro（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 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 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 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 Trading 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Operations 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 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 Operations 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 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 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 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TTR USA 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Media Group 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Media Group 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TV Media Group 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 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 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 Food Services 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Technologies 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 Group 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 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Trading 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 Trading 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 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 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Trading 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 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 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 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Group 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 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 Management 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 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 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 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 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有限公司）及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

案件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第 450 页，共 594 页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第 451 页，共 594 页

10.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同时按合取及析取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均指“每一个及所有”。

12.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个及所有”。

13. “第三方”系指您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每一项目前或曾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信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载有原始文件中未出现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案件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第 452 页，共 594 页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当“有关”、“涉及”或“相关”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信息、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案件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第 453 页，共 594 页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并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偿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函、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第 454 页，共 594 页

4.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个人进行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 yacht（Lady May 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Sherry Netherland 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任何其他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注册的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和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飞行及该等飞行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以及 (ii) Cirrus SF50 aircraft（Cirrus SF50 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和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航空器所执行飞行及该等飞行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案件 22-50073，文书 2308，于 11/06/23 提交，于 11/06/23 14:13:58 登记，第 455 页，共 594 页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和价值；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及任何贷款付款的全部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工具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表明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而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相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还是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全部文件和通信。

13. 您的任何外聘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全部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表明您的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56 of 594

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全部资产，(i) 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以及 (ii)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17. 足以表明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转入和转出款项）的文件。

18. 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表明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而进行的与此相关的全部购买的其他文件。

19. 全部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设立证明文件，以及足以表明您的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属成员之间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将您的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全部文件。
证据附件 C-23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58 of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

（传票所针对人员的姓名）

证言：特此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以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材料：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将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携带至审查现场，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的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您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和不履行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泰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针对人员送达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人员递送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查验的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验。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的人员，无需亲自到达提交或查验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的人员，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任何或全部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经通知被命令人员后，送达方可随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说明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非经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表明其对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满足的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管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整理并标注文件，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管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使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员无需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员无需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表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不会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但足以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制于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却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按藐视法庭处理。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善意地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贵方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含原生文件路径。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以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对于电子邮件信息，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463 页，共 594 页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项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姓名。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的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464 页，共 594 页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整理并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465 页，共 594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该文件发送给的人）；(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处置的原因，以及与该处置相关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阁下主张某一被要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阁下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阁下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处于任何其他人士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士的身份，以及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的说明，(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阁下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因主张特权而扣留的每一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466 页，共 594 页

9. 如一份原本应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该文件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阁下：(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内容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阁下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阁下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合取或析取，以将否则可能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其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是指 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连同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Debtor”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468 页，共 594 页

4. “Debtor's Daughter”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其他亲属关系的任何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是指，单独及共同而言，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拥有裁量权；或 (2) 曾担任一项或多项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469 页，共 594 页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玥）、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扬）。

8. “Associated Entities”是指，单独及共同而言，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连同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全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Fiduciaries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Blue Capital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彼得罗）、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贸易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专有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470 页，共 594 页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风险投资）、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香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开发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物业及人力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风险投资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Wong及公司）、Taurus Fund LLC（Taurus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控股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471 页，共 594 页

10. “And”和“or”是指“and/or”，并应解释为合取及析取，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是指“每一个和所有”。

12. “Each”和“every”是指“每一个和所有”。

13. “Third Party”是指阁下以外的人士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所赋予的含义。

15. “Document”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阁下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或曾处于阁下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明细表、透明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传单、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录入 第 472 页，共 594 页

16. “人员”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包括、提及、与……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有关、与……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是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该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的可能含义且不限于此，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登记于 11/06/23 14:13:58 第 473 页，共 594 页

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信息、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记录。

21. “资产”是指可用于产生正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的、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债务人破产财团、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程序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团、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登记于 11/06/23 14:13:58 第 474 页，共 594 页

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往来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SW7 1QJ，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房产。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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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所有登记文件和飞行清单副本；及 (ii) 任何 Cirrus SF50 航空器。

9.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团、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所用于的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有关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团、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面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关、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您的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登记于 11/06/23 14:13:58 第 476 页，共 594 页

14. 与您目前或曾经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24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登记于 11/06/23 14:13:58 第 478 页，共 594 页

美国破产法院

Connecticut Distric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Mar-a-Lago Club LLC（海湖庄园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审查将以下列方式记录：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此——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以及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Luc A. 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和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尔·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将传票副本交付给所列人员，从而送达该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予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是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和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我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自 12/1/13 起生效）（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经营业务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经营业务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员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经营业务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项义务，并对未予遵守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及合理律师费。

(2) 要求提供材料或准许检查的命令。

(A) 无需出席。被要求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需亲自出席文件提供或检查地点，除非其同时被要求出席接受证言、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要求提供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格式或多种格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在传票送达后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要求履行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供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到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之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作出下列行为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并非由当事人要求进行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受传票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供材料。

(e) 回应传票时的义务。

(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供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供格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供格式，回应之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格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格式提供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格式提供。回应之人无需以一种以上格式提供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作出该证明后，如请求方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证明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受传票要求的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之人可以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了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解决之前保全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a)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供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则应按如下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康科迪恩斯）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到Concordance®数据库中的所有字段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的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DAT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康科迪恩斯图像）或Opticon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或.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不得作为.DAT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DAT文件中。建议提供以FIRSTBATES/Image Key命名的文件级ANSI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Bates编号的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dat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列入原生文件路径。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对应的Bates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个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BCC、Body、CC、From、IntMsgID、To和Attach属性生成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项。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项。

f. 元数据。以符合Concordance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个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的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Bates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填写
单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母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
TIME_ZONE　标准化所采用时区中的时间
TIME_ZONE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
被标准化所采用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依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
电子邮件或
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
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称。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提取的原生文件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各项请求延及所有文档：(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85 of 594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档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处置的日期或约略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档的理由；(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档受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受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文档描述，(ii) 文档标题，(iii) 文档日期，(iv) 文档作者，(v) 文档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文档中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并且 (b) 就依据特权主张而拒绝提供的每份文档，按照 D. Conn. L. Civ. R. 26(e)，提供一份载有本项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86 of 594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档中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盖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即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提供的任何补充文档

11. 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87 of 594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并包括 Mar-a-Lago Club, LLC（海湖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子公司、部门、机构、工具机构、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488 of 594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的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共同系指下列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有酌处权处理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 (2) 曾为一间或多间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存在关联；并包括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Chunguang “Hank” Han（韩春光）、Chris Lee（克里斯·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亦称 Wayne Cao、Max Cao）、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俞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凡）、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Qidong Xia（夏启东）、Ridwan Saib（里德万·赛布）、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瑞）、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Xuebing Wang（王雪冰）、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闫永平）、Yong Yu（余勇）、Yue Zhou（周玥）、Yumei Hao（郝玉梅）、Zhixuan Li（李智炫）、Ziyang Liu（刘子阳）、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亦称 Sara Wei、魏丽红）、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Ya Li（李娅）（亦称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Je Kin Ming（余建明）（亦称 William Je、Yu Ji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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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明）、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vette Wong、Yvette Yue、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以及 Zhang Wei（张魏）（亦称 张魏\*）。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合并而言，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所有任何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香港圣城创投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信托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盛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彼得罗）、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成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丰万贸易公司）、G-Clubs（G俱乐部）、G Club One（G俱乐部一）、G Club Two（G俱乐部二）、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首胜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纽约哈德逊钻石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霍克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愉世纪国际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纽约领耀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服务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环球盛名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像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译者有限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ichting Duurzame（杜尔扎梅基金会）、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案件 22-50073，文件 2308，提交日期 11/06/23，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第 490 页，共 594 页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文件 2308，提交日期 11/06/23，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第 491 页，共 594 页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6. “自然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自然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文件 2308，提交日期 11/06/23，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第 492 页，共 594 页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载于、结合审议、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9. 当“与……有关”、“与……相关”或“有关联”指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系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任何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的、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利或未来收益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及预期经济机会。

案件 22-50073，文件 2308，提交日期 11/06/23，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第 493 页，共 594 页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账户对账单、发票、付款、报表、收据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Mei Guo（郭美）、Hing Chi Ngok（吴庆熙）、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或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全部文件。

2.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个人在Mar-a-Lago Club（海湖庄园俱乐部）的任何会员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与# 02635相关联的任何会员资格），或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个人对Mar-a-Lago Club及其相关设施的使用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与该等会员资格有关的任何访客登记册、与该等会员资格有关的任何预订或与该等会员资格有关的任何服务的全部文件。

3.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之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转让、购买、租赁、出租、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Mei Guo（郭美）、Hing Chi Ngok（吴庆熙）、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或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

案件 22-50073，文件 2308，提交日期 11/06/23，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第 494 页，共 594 页

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资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Mei Guo（郭美）、Hing Chi Ngok（吴庆熙）、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或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进行的通信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Mei Guo（郭美）、Hing Chi Ngok（吴庆熙）、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或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

6.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Mei Guo（郭美）、Hing Chi Ngok（吴庆熙）、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或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

附件C-25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文件 2308，提交日期 11/06/23，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第 496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Connecticut Distric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之破产案，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规则2004审查传票

致：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帕克大道200号）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纽约州纽约市10166）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询问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出示请求。

以下 Fed. R. Civ. P. 45 规定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后，现随附于此——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回应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的律师之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百斯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及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按如下方式向所列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 (d), (e), and (g)（Effective 12/1/13）（经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一地点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须检查的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出示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达出示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传票的一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且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存在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弃权；或

(iv) 对人员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源于并非由任何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出示。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出示文件的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回应人员必须按照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回应人员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出示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而言，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若请求方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依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同时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制于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信息的人员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蔑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经送达后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有关命令的人员处以藐视法庭。

有关获得传票材料的途径，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采用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交付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交付。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交付。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加注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所交付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以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交付一份。对于电子邮件，依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交付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示必需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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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登记于 11/06/23 14:13:58 第 502 页，共 594 页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一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交付，或应整理并标注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一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的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登记于 11/06/23 14:13:58 第 503 页，共 594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交付。

6. 如要求您交付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交付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一份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于 11/06/23 登记于 11/06/23 14:13:58 第 504 页，共 594 页

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本应答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交付。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交付该等请求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05 页，共 594 页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均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下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作连言或选择性解释，以使本应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的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布），连同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06 页，共 594 页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据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共同系指以下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拥有处置决定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丁林）、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艾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Miller（贾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07 页，共 594 页

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玥）、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以及 Ziyang Liu（刘子扬）。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共同系指以下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 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 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 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 New York 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 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 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 控股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 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 Trading 公司）、G Club（G 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 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 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 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 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 私人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USA 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08 页，共 594 页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Media Group 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Media Group 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New York〕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 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 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 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数字资产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机会基金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 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 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Limited 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Trading 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Japan Himalaya League 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 Trading 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 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 Himalaya Foundation 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Trading 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 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 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Santel LLC（Santel 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 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 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 基金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 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 Himalaya 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 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 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09 页，共 594 页

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作连言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和“all”以及“each”意为“每一及所有”。

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所有”。

13.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各种类别、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材料、计算机打印输出、各种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信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投影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促销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10 页，共 594 页

16.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意为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关于、就其而言、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是。

19. 当“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指代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意为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送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14:13:58 登记 第 511 页，共 594 页

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信息、电报、电传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的、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益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程序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书、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512页，共594页

4.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之间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及文件。

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 London（伦敦）SW7 1QJ, 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产权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新泽西州） 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物业。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以及 (ii) 任何 Cirrus SF50 航空器。

案号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513页，共594页

9.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有关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的利益，或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而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审裁小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在阁下的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案号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514页，共594页

14. 与阁下目前或曾经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26

B2540（表格2540——根据规则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516页，共594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根据规则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

致：Stichting Duurzame（可持续基金会）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阁下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纽约州纽约市10166）

审查将以下列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阁下或阁下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第45(c)条；关于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的第45(d)条；以及关于阁下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最佳案件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号 22-50073

文书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517页，共594页

B2540（表格2540——根据规则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第2页）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本人依伪证处罚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生效日期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果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某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需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届满之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命令强制提交或检查。

(ii) 只有依照命令的指示，方可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且该意见或信息并未说明争议中的具体事件，并且源自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要求所进行的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送达方符合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存在重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 对传票作出回应时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和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对于该人认定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时，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的性质，使当事人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获得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获得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以下简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善意地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下，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载入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载入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相链接。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交。通往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照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位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地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指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通往该原生文件的路径列为一个字段。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应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载入文件（.dat）形式，为每一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21 of 594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予以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

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22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始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
（KB）
PGCOUNT　1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始文件：存储原始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始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始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提取自原始文件的文本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等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各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 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在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523 页，共 594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各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让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陈述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说明，(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阅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524 页，共 594 页

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之下，(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针对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一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予回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525 页，共 594 页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下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任何请求的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等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Stichting Duurzame（杜尔扎梅基金会），连同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526 页，共 594 页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指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各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莱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凡）、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锦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hih Hsin Yu（俞世新）、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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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学兵）、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悦）、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智轩）以及 Ziyang Liu（刘子扬）。

8. “关联实体”单独及合称指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各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 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扬帆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冯万贸易公司）、G Club（G 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 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 翻译服务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528 页，共 594 页

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海德赢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卡利逊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诺誉环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罗茜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氏律师事务所）、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睿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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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同时按合取及析取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均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个及全部”。

13. “第三方”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其的含义。

15. “文件”指属于Fed. R. Civ. P. 34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各种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各种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支票、汇票、结算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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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关联、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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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子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1. “资产”指可用于产生正向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并预期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请求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其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债务人财产、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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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往来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的经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所有文件。

7.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物业；位于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SW7 1QJ，5 Princes Gate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的住宅物业。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T7-GQM的航空器及在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以及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清单；及(ii) 任何Cirrus SF50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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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有关的所有陈述及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关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的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工具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的设立时间、设立人、受益人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之前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关、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13. 您的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34 of 594

14. 与您持有或曾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C-27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36 of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Chapter 11

（合并管理）

Rule 2004审查传票

致：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进行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及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本次询问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询问时随身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你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以及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关于你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受传票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贝斯特凯斯破产软件）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37 of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询问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费用为差旅费 \$ 及服务费 \$ ，合计 \$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Effective 12/1/13）（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应受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届满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在及时提出动议后，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源于未由一方当事人请求的专家研究。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中，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存在重大需要，且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并且

(ii) 确保受传票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正常营业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依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而扣留受传票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各方无需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即可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之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却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你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回应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盖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下列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果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和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及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制作的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该文本。对于带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制作。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内。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下列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必需的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41 of 594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充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的
TIME_ZONE　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42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各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43 of 594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某一被请求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说明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44 of 594

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可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在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内容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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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下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涵盖所有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答复；(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The Lost Draft LLC（失落草稿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机构、处室、办公室、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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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之妻，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合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任或现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上）、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锋）（又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称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内基安）、Ehsan Masud（艾山·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又称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称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称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称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又称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称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hih Hsin Yu（余世欣）、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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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称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又称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银英）（又称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闫永平）（Shan Mu）、Yong Yu（余勇）、Yue Zhou（周玥）、Yumei Hao（郝玉梅）（又称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称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称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阳）。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合称：(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拥有、控制或投资的所有类型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族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类型组织或实体，连同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七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环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环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环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顶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繁盛帆船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卓越幸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巅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井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风险投资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服务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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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美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胜利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风险投资）、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卡利迅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派遣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望环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明智创作）、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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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按连词关系及选择关系解释，以最大化其范围。

11. “Any”、“all”及“each”系指“each and every”。

12. “Each”和“every”系指“each and every”。

13.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在您持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在您持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各种、各类、各性质或各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语音信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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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上没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6.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系指有关、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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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条、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复印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电话记录，或内部传送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是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且该资源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的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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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令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全部文件。

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梅夫人”号）游艇；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谢里荷兰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乘坐人员的飞行记录；及 (ii) 一架 Cirrus SF50（西锐 SF50）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所有权及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乘坐人员的飞行记录。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553 页，共 594 页

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和价值；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提供的时间；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来源；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全部证据的文件。

10.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受益人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之前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还是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您的任何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显示您的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554 页，共 594 页

15.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i) 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 (ii)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个人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17. 足以显示您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个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进行和自该等账户作出的转账。

18. 关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与此有关的所有购买的其他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职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任何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将您的任何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28

B2540（表格 2540——根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556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594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案，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根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

致：Yinying Wang（王银英，亦称 Xiao Fei Xiang）

（传票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待定]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并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附于本传票之后——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以及第45(e)和45(g)条，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

日期：November , 2023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代表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及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案号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日期 11/06/23　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　第 557 页，共

B2540（表格 2540——根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针对（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的本传票。

我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送达；或

我退回未执行的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其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我的旅费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印刷姓名和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若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需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的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天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通知被命令人员，并向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且并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人员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说明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在未经任何一方请求的研究中所得。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员无需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需就其确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各方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以通知任何已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员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员，以藐视法庭论处。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贵方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在该情况下，贵方异议的理由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括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稿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包括在内。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61 of 594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首个贝茨编号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贝茨编号
末个贝茨编号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末个贝茨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附件范围　EDC0000001
-　母文档首页的贝茨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子”附件文档末页的贝茨编号
附件起始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贝茨编号
附件结束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末个贝茨编号
保管人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发件人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收件人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抄送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密送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主题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文件名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发送时间/
时区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时区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链接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文件扩展名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作者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创建日期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录入 14:13:58 第 562 页，共 594 页

创建时间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修改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修改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访问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访问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文件大小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页数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路径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档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内部邮件标识符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标识符；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 哈希值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 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以整理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录入 14:13:58 第 563 页，共 594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定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录入 14:13:58 第 564 页，共 594 页

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在其他方面符合请求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该文件的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知悉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本请求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录入 14:13:58 第 565 页，共 594 页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和”及“或”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其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全部”。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 Yinying Wang（王茵莹）（又名 Xiao Fei Xiang），以及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书 2308 于 11/06/23 提交 于 11/06/23 录入 14:13:58 第 566 页，共 594 页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其他家庭关系的任何人。

7. “关联个人”单独及统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戴维·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丁林）、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余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库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hih Hsin Yu（余世新）、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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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雯）、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学兵）、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ongping Yan（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月）、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二）（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阳）。

8. “关联实体”系指，个别或统称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且该等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上述任何主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 Nod Hill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Alfonso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Alpine Fiduciaries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Zenith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Blue Capital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Golden Spring〔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ane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eative Apex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Empire Growth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lite Well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Fung Wan贸易公司）、G Club（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私人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USA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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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Media Group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lobalist International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Media Group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 Media Group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Gypsy Mei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Technologies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ad Win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Limited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Kalixun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ading Shine NY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物业与人力服务公司）、Long Gate Limited（Long Gate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Noble Fame Global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Group公司）、Shiny Ace Ltd.（Shiny Ace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hiny Times Holdings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 Management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 Himalaya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Well Origin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hitecroft Shore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 Century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有限公司）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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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和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全部”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和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和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或曾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每一项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印刷版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往来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手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该等草稿或副本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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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与……有关”、“与……相关”或“有关”，在指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的可能含义且不受限制地传递任何信息或知识（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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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电话笔记或与第三方之间或内部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实体拥有、控制或为某实体利益而持有，并预期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债务人破产财产、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发生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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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结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令和/或确认书、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商业往来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6.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所有文件。

7.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房产；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房产；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房产；位于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SW7 1QJ，5 Princes Gate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的住宅房产。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T7-GQM的飞机及在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飞机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以及(ii) 任何Cirrus SF50飞机。

案号 22-50073，文件 2308，提交日期 11/06/23，录入日期 11/06/23 14:13:58，第 573 页，共 594 页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的所有付款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的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表明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而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你方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574 页，共 594 页

14. 与你方持有或曾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29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576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联合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Yongping Yan（又名 Shan Mu）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以下列方式记录：法庭书记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条款，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此——与履行地点有关的 Rule 45(c)；与作为传票对象的你方获得保护有关的 Rule 45(d)；以及与你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未作回应的潜在后果有关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November ，2023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人之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录入于 11/06/23 14:13:58　第 577 页，共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为以下人员签发的本传票（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退回未执行的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该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于 12/1/13 生效）（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若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查验场所对场所进行查验。
(d) 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查验。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查验地点，除非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全部或部分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方均可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申请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依该命令的指示要求采取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经动议，如传票要求下列事项，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自当事人未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若不承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在请求方根据 Rule 26(b)(2)(C) 的限制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时，法院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作出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之有关命令的人作出藐视法庭认定。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一、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各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应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须依下文规定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 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至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幅带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指示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提交单一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 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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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予以填充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82 of 594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tems\Board Meeting　原生文件：（空）
Minutes.msg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进行整理并加注标签，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下列所有文件：(a) 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在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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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士（以及，如适用，确认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士）；(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士；(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士（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项指示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请求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主张该文件享有特权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士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士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之中的陈述，(viii) 据以不提交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未提交的每份文件，提交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中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兹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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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术语“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词。
III. 定义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Yongping Yan（闫永平，亦称 Shan Mu），连同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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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关联个人”单独或统称指以下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拥有酌处权；或 (2) 曾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一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锋，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俞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浩，加文，亦称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乔瓦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亦称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Nan Li（李楠，亦称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hih Hsin Yu（俞世欣）、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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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non（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雯）、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亦称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亦称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 Yu（俞勇）、Yue Zhou（周玥）、Yumei Hao（郝玉梅，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亦称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尔，亦称 Joe Wang）、Zhixuan Li（李芷萱）和 Ziyang Liu（刘子扬）。

8. “关联实体”单独或统称指以下所有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连同前述任何一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兴帆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鸿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丰运贸易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服务私人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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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卜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胜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卡利讯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灯塔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名望环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和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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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按连词和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展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而该等资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幻灯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只要该等草稿或副本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Case 22-50073 Doc 2308 Filed 11/06/23 Entered 11/06/23 14:13:58 Page 590 of 594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营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Regarding”意为有关、描述、构成、提及、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涉及、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连接、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会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信息、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登记于 11/06/23 14:13:58 第 591 页，共 594 页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使其受益，且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获得未来收入的权利、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登记于 11/06/23 14:13:58 第 592 页，共 594 页

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进行的通信有关的文件，包括与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及文件。

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SW7 1QJ，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房产。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注册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及 (ii) 任何 Cirrus SF50 航空器。

案件 22-50073 文件 2308 提交于 11/06/23 登记于 11/06/23 14:13:58 第 593 页，共 594 页

9.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有关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0.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的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而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审裁小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面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3. 在您的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进行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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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与您持有或曾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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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30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