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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317

**地区法院驳回准予上诉动议裁定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317（2023-11-08立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Kari A. Dooley 作出裁定，驳回债务人 Ho Wan Kwok 就破产法院认定其拒绝提供文件构成藐视法庭所提起的中间上诉许可申请（案号 3:23-cv-01068），理由是受托人尚未申请且破产法院尚未确定制裁金额，该非终局裁定不符合中间上诉条件且尚不成熟。**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31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

关于：KWOK，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上诉人，对 LUC A. DESPINS，受托人-被上诉人。

破产案号：22-50073 (JAM) 第11章

民事案号：3:23-CV-1068 (KAD)

2023年11月8日
驳回上诉人上诉许可动议的裁定 (ECF No. 2)

Kari A. Dooley，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底层破产程序中的个人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提出动议请求准予对破产法院认定其因未能遵守该法院关于提交特定文件的命令而构成藐视法庭并驳回其关于中止执行该命令之动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参见 In re Kwok,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July 26, 2023), ECF No. 2035。上诉人主张，其不可能因不服从破产法院提交涉案记录的命令而构成藐视法庭，因为其在拒绝提交这些记录时正当地援引了《第五修正案》赋予的反自证其罪的权利。被上诉人反对该动议。(ECF No. 10) 基于下文阐述的理由，准予上诉的动议被驳回。(ECF No. 2)

事实与审理经过

本院推定各方当事人对底层事实均已知悉，仅重述裁决本动议所必需的事实。简而言之，于2022年7月28日，被上诉人就上诉人提出《规则2004》调查动议，涉及（其中包括）据称由上诉人所有和控制的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实体相关的信息，破产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批准了该动议。上诉人保留了在《规则2004》传票（下称“《传票》”）送达后对其提出异议的权利，《传票》于2022年8月19日完成送达。《传票》要求提供与“关联个人”和“关联实体”相关的文件。尽管上诉人同意提供某些文件，但上诉人对多项文件要求和提交要求提出了异议，这些要求主要与其家庭财产有关。

于2022年10月28日，被上诉人提出动议，请求强制作出命令以要求上诉人遵守《传票》。于2022年11月14日，上诉人与 HK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以及 Mei Guo（郭美，上诉人之女）就被上诉人的强制动议共同提出了异议。破产法院于2023年1月20日部分批准了被上诉人的动议，并要求上诉人在2023年1月31日之前提供大部分所要求的文件1，并在2023年2月7日之前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说明其本人及律师为收集涉案文件所作出的努力。然而，于2023年2月1日，上诉人的律师向被上诉人的律师发送电子邮件，告知上诉人将针对破产法院1月20日的命令主张其《第五修正案》权利，包括提交行为原则（act of production doctrine）2项下的权利，并且不会交出任何文件。于2023年2月7日，上诉人提交了一份宣誓声明，声明其就《传票》的全部内容援引其在《第五修正案》项下的权利。

于2023年2月10日，被上诉人提出动议，申请发布述因命令（show cause order），要求上诉人说明为何不应因未遵守破产法院1月20日要求其服从《传票》的命令而被认定为藐视法庭。于2023年3月7日，破产法院作出一份《述因命令》。

1 破产法院将文件提交的适用时间范围限制在自2014年6月1日起，而非被上诉人所要求的2012年。法院亦拒绝强制上诉人交出其护照。

2 提交行为原则是一项《第五修正案》特权，当“即使文件内容不受特权保护，只要证人提交文件的单纯行为本身可能被用来对其不利——例如，在该证人单纯持有该文件的事实本身即构成自证其罪的情况下，可以保护个人免于被要求提交文件。”In re Grand Jury Subpoena Dated February 2, 2012, 741 F.3d 339, 343 (2d Cir. 2013)；另见 Fisher v. United States, 425 U.S. 391 (1976)。

于2023年4月10日3，上诉人对《述因命令》提交了异议，并同时提出动议，请求有限中止执行破产法院1月20日强制遵守《传票》的命令。

于2023年7月26日，破产法院在进行一系列听证后作出一项裁定，认定提交行为原则适用，但所要求的文件属于该原则的法定记录例外（required records exception）4。破产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藐视法庭，但其仍可在2023年9月29日之前通过补救行为解除藐视（purge himself of the contempt）。于2023年8月9日，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上诉通知书以及本件请求准予上诉的动议。(ECF Nos. 1, 2)

审查标准

地区法院对破产法官作出的“最终判决书、裁定和法令……以及经法院许可后对破产法官的其他中间裁定和法令……”具有审理上诉的管辖权。28 U.S.C. § 158(a)。5“是否准予对破产法院的中间裁定提起上诉的决定权属于地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Osuji v. U.S. Bank, N.A., 285 F. Supp. 3d 554, 557 (E.D.N.Y. 2018)（引用 In re Kassover, 343 F.3d 91, 94 (2d Cir. 2003)）。28 U.S.C. § 1292(b) 规定的管辖从地区法院向上诉法院提起中间上诉的标准，同样适用于从破产法院向地区法院提起的此类中间上诉。In re Quigley Co., 323 B.R. 70, 77 (S.D.N.Y. 2005)（“[本巡回区内的法院一贯认为[ ]，所有由第158(a)(3)条管辖的上诉……均应参照第1292(b)条阐明的标准来确定是否应当准予上诉许可。”（引文省略））。第1292(b)条规定：

当地区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作出一项依本条其他规定不可上诉的裁定时，认为该裁定涉及具有重大意见分歧实质根据的控制性法律问题，并且从该裁定立即提起上诉可能会实质性推进诉讼的最终终结，其应在该裁定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

3 提交简要诉状的时间有所延误，因为在2023年3月15日，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启封了一份针对上诉人和一名共同被告的十二项罪名项的起诉书。上诉人于同日被捕，自此一直处于联邦羁押之中。于2023年3月9日，政府提交了一份追加起诉书，其中列出了第三名共同被告。政府在其中指控上诉人及其共同被告通过“一系列连接了数十个相互关联实体的复杂欺诈和虚构业务及投资机会”，欺诈了“数千名受害者超过约 10 亿美元”。政府指控上诉人及其共同被告通过“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开立的约500个账户”转移受害者资金来实现上述行为，并列出了作为《传票》标的的若干实体和个人。

4 根据法定记录例外，“《第五修正案》特权不得被援用来拒绝遵守旨在实现与刑事法律执行无关的国家公共目的而构建的监管机制。”Baltimore City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s. v. Bouknight, 493 U.S. 549, 556 (1990)。

5 尽管上诉人简要主张其系针对一项最终裁定提起上诉，但其提交了本许可上诉动议，以备在本院认定该藐视裁定并非最终裁定时使用。参见上诉人诉状，ECF No. 2 第 11 页。被上诉人主张这是针对非最终裁定的中间上诉。被上诉人诉状，ECF No. 10 第 1–2 页。如下文所述，本院认定该藐视裁定并非可上诉的最终裁定，因此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

28 U.S.C. § 1292(b)。相应地，上诉人必须证明“该裁定(1)涉及控制性法律问题，(2)该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实质根据，且(3)立即从该裁定提起上诉可能会实质性推进诉讼的最终终结。”Osuji, 285 F. Supp. at 558；另见 In re Salvatore, No. 3:18-cv-1429 (SRU), 2019 WL 1284815, at *1 (D. Conn. Mar. 20, 2019)。

“如果推翻破产法院的裁定将(1)终结诉讼或(2)实质性影响诉讼结果”，则满足第一项审查要求。In re Salvatore, 2019 WL 1284815, at *2（引用 Buckskin Realty Inc., v. Greenberg, 552 B.R. 40, 44 (E.D.N.Y. 2016)）。“该法律问题必须是一个纯粹的问题，不需要借助案件卷宗进行研读。”同上，at *2。当该问题存在相互冲突的判例，或者该问题在第二巡回区尤为困难且属于首发先例（first impression）时，即满足第二项审查要求。Osuji, 285 F. Supp. 3d at 558。或者，必须存在“对破产法院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标准的真实疑问。……仅声称破产法院的裁决是不正确的，不足以确立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实质根据。”In re Salvatore, 2019 WL 1284815 at *2。当上诉“有望提前审判时间或缩短审判所需时间时”，即满足第三项审查要求。同上。此外，“即使当事人已证明符合[第]1292(b)条的标准，地区法院仍享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来拒绝签发允许中间上诉的证明。”Buckskin Realty Inc., 552 B.R. at 44。

讨论

上诉人主张此处进行中间上诉是适当的，因为其《第五修正案》反自证其罪的权利是否被排除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且属于首发先例，这将解决其在提交命令项下的义务，并将使其在破产案件中对该等权利的范围有更清晰的认识。上诉人还主张，存在特殊情况使得中间上诉具有正当性，因为其正面临刑事起诉，而破产法院的命令将其反自证其罪的权利置于危险之中。被上诉人辩称，此时就该问题提起中间上诉并不适当，因为上诉人仍可通过补救行为解除藐视，且即使其未解除，受托人尚未申请、破产法院因此也尚未就上诉人的藐视行为作出任何惩戒。尽管本院同意该上诉将提出一个涉及纯粹法律问题的事项，并且该事项具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实质根据，从而符合了§ 1292(b)条的三项标准中的两项，但他既未证明中间上诉会实质性推进诉讼的最终终结，也未证明存在特殊情况。相反，此时提起上诉将构成低效且可能浪费资源的支出。

在第二巡回区，确立已久的规则是“认定当事人构成藐视法庭的裁定在确定惩戒之后才构成最终裁定。”In re Fugazy Express, Inc., 982 F.2d 769, 775 (2d Cir. 1992)。尽管在破产事务中终局性的概念比其他情况更为灵活

与典型的民事诉讼中一样，涉及藐视法庭争议时，“在破产法院确定应裁定的损害赔偿金额之前，该争议并未完全解决。”出处同上，第 776 页。尽管上诉人被允许洗脱其藐视法庭罪责的期限自那以后已经届满，但被上诉人并未因上诉人未能洗脱其藐视法庭罪责而寻求制裁，因此破产法院尚未审议或命令进行任何制裁。6 相应地，在此时进行中间上诉尚不成熟，因为本法院裁决所提出问题的必要性取决于一系列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情况。7 这恰恰是地区法院在审议准予上诉是否适当时被指示应当避免的支离破碎诉讼，而上诉人认为存在的例外情况并不能克服这种规避倾向。参见出处同上，第 775 页（存在“反对支离破碎上诉的强有力联邦政策”）。

即便上诉人“已证明符合 [第] 1292(b) 条的标准”，本法院也将拒绝准予中间上诉。参见 Buckskin Realty Inc.，552 B.R.，第 44 页。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关于准予上诉的动议（ECF No. 2）被驳回。法院书记官受命关闭本案。

6 对破产法院案卷目录的审查显示，并未提出过此类请求。

7 本法院亦不认为准予此项上诉继续进行是恰当的，尽管这可使其无需在其刑事诉讼程序中请求政府将与第 2004 条传票相关的文件移交给受托人。事实上，破产法院的命令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强制要求上诉人提出此类请求，以及该请求是否会获得准许，增加了额外一层不确定性，本法院目前拒绝介入解决。虽然上诉人无需在其悬而未决的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刑事案件中提交此类请求可能会提高其自身效率，但这种效率并未同样传递给本法院，且并未改变被上诉人尚未寻求藐视法庭制裁以及破产法院尚未作出藐视法庭制裁裁决的事实。

特此裁定，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作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Bridgeport, Connecticut）。

/s/ Kari A. Dooley  KARI A. DOOLEY 美国地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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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317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