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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345-2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345_2**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Case 23-05013 Doc 179 Filed 11/13/23 Entered 11/13/23 11:09:21 Page 1 of 12 Case 22-50073 Doc 2345-2 Filed 11/16/23 Entered 11/16/23 16:59:06 Page 1 of 12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第 11 章受托人，
原告，
对抗性诉讼案号：23-05013 (JAM)
涉及：ECF No. 86

诉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ANTHONY DIBATTISTA、YVETTE WANG（王雁平），以及 BRIAN W. HOFMEISTER，受让财产以使债权人受益的受让人，
被告。

准予要求出示 G-Club 文件的裁定动议的裁定
I. 导言

本法院现审理 Luc A. Despins 先生以郭文贵先生破产财产的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依据《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与 HCHK 实体受让人和解的裁定》（下称《批准和解裁定》）（ECF No. 70）裁决段落第 6(b) 条提起的《支持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 G-Club Operations LLC 已放弃任何特权且无权对关联性提出异议之主张的法律备忘录》（下称「动议」）（ECF No. 86）2。基于下述理由，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予以准予，并作出裁定，要求 G-Club Operations LLC（下称「G-Club」）及/或 Brian Hofmeister 先生以 HCHK Technologies, Inc.（下称「HCHK Tech」）、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 及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统称「HCHK 实体」）的为债权人利益受让人（下称「受让人」）身份，出示视情况原由或现由受让人占有、且由受让人根据《批准和解裁定》提供给 G-Club 的文件。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以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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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背景

2023 年 7 月 11 日和 2023 年 7 月 18 日，法院分别就受托人提交的《关于根据纽约州法院转让程序与 HCHK 实体受让人达成和解的动议》（下称《和解动议》）（主案 ECF No. 1936；ECF No. 25）以及关于《和解动议》的修改后拟议裁定（下称《修改后拟议裁定》）（主案 ECF No. 2004；ECF No. 55）举行了听证会。G-Club 对《和解动议》和《修改后拟议裁定》提出了异议。（主案 ECF Nos. 1977, 2007。）2023 年 7 月 28 日，法院作出了《批准和解裁定》，准予了《和解动议》并批准了受托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和解。（主案 ECF No. 2038；ECF No. 70。）

2 对本对抗性诉讼中案卷的引用将标注为「ECF」。对主案 In re Kwok 案（案号：22-50073 (JAM)）中案卷的引用将标注为「主案 E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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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和解裁定》第 6 段针对 G-Club 对《和解动议》唯一剩余的异议（参见主案 ECF No. 2030，第 128:5–48:8 行），设定了书面意见提交时间表，由受托人与 G-Club 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抗辩：在将文件出示给受托人之前，G-Club 是否有权对受让人占有的 G-Club 文件进行审查，以核对文件对向 G-Club 送达的《第 2004 条规则》传票的关联性并审查特权。（主案 ECF No. 2038 ¶ 6；ECF No. 70 ¶ 6。）2023 年 8 月 11 日，受托人及时提交了动议，主张 G-Club 无论就关联性还是特权而言，均无权审查这些文件。（ECF No. 87。）2023 年 9 月 29 日，在发生某些进展之后（参见主案 ECF No. 2237），G-Club 对受托人的备忘录提交了答复（主案 ECF No. 2244），主张 G-Club 有权就关联性和特权对文件进行审查。

2023 年 10 月 24 日，法院就受托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举行了听证会。受托人与 G-Club 均出庭并陈述了各自的立场。听证会结束时，法院宣布该事项留待决议。

受托人与 G-Club 之间的争议已具备作出决定的条件。

III. 管辖权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根据 28 U.S.C. § 1334(b) 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a)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于 1984 年 9 月 21 日签署的《案件移转令》有权审理并裁决本事项。产生本案证据开示争议的本对抗性诉讼属于法定核心程序。28 U.S.C. § 157(b)(2)(A), (E), (O)。

本地区的审判管辖地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 是适当的。

IV. 讨论3

首先，受托人与 G-Club 就《批准和解裁定》的条款以及动议是否构成就该裁定请求救济存在争议。受托人主张，《批准和解裁定》规定由各方就动议提出的问题进行诉讼。G-Club 则主张，该裁定已作出了有利于 G-Club 的裁决。受托人显然是正确的。虽然《批准和解裁定》的裁决段落第 6(a) 条规定受让人应向 G-Club 提供查阅其占有的 G-Club 文件的途径，并在将文件出示给受托人之前给予 G-Club 检查对送达给 G-Club 的《第 2004 条规则》传票的关联性以及特权的机会，但裁决段落第 6(b) 条规定，受托人与 G-Club 应就 G-Club 和/或受让人在向受托人出示文件之前 G-Club 是否有权检查文件的关联性和/或特权提交书面意见。实质上，《批准和解裁定》保留了这些问题，同时提供了一种机制使证据开示得以继续进行，以等待对目前呈交法院的问题作出决定。

法院此前并未作出有利于 G-Club 的决定，下文将审议各方关于关联性和特权的主张。

A. 关联性

受托人主张，G-Club 不能基于 HCHK 实体的文件与郭文贵先生第 11 章案件中向 G-Club 送达的《第 2004 条规则》传票不具关联性为由，反对受让人根据《批准和解裁定》出示这些文件。受托人主张，与受让人达成的和解并非与 G-Club 传票相关，而是

3 以下内容构成法院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7052 条（通过对抗性诉讼中的第 7001 条适用）作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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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托人原本将在本对抗性诉讼中寻求的证据开示以及在郭文贵先生第 11 章案件中向 HCHK Tech 送达的《第 2004 条规则》传票相关。

G-Club 答复称，受托人不能通过向 HCHK Tech 进行证据开示来获取 G-Club 的财产。因此，G-Club 主张，受托人只能根据向其送达的《第 2004 条规则》传票从 G-Club 获取文件，且须由 G-Club 进行关联性审查。

法院同意受托人的意见。首先，目前的争议与关于 G-Club 是否遵从向其送达的《第 2004 条规则》传票的争议是各自独立的。HCHK 实体在转让契约中授予了受让人与受托人达成和解的权力。（参见，例如，起诉书附件 13，Brian Hofmeister 宣誓书及请愿书附件 B，第 4 条。）受让人亦照此办理：《批准和解裁定》批准的是受托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本对抗性诉讼及其中相关证据开示的和解——而不是受托人与 G-Club 之间关于郭文贵先生第 11 章案件中证据开示的和解。

在本对抗性诉讼中，受托人指控 HCHK 实体是郭文贵先生的另一个自我（alter ego），和/或郭文贵先生实质所有 HCHK 实体和/或其资产。受托人还指控郭文贵先生运作着一个由实体、亲属和忠实追随者组成的错综复杂的网络，以向其债权人隐匿资产。G-Club 据称就是这些实体之一。若非与受让人达成和解，受托人原本会对 HCHK 实体就其与 G-Club 的关联展开证据开示。事实上，受托人在诉讼前即通过送达《第 2004 条规则》传票寻求了此类证据开示。受让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和解旨在解决受托人与 HCHK 实体之间的证据开示问题。

Case 23-05013 Doc 179 Filed 11/13/23 Entered 11/13/23 11:09:21 Page 6 of 12 Case 22-50073 Doc 2345-2 Filed 11/16/23 Entered 11/16/23 16:59:06 Page 6 of 12

向 G-Club 送达的《第 2004 条规则》传票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能作为 G-Club 反对受让人根据和解向受托人出示 G-Club 文件的依据。

其次，受让人凭借 HCHK Tech 转让给他的权力和权利，可以披露 G-Club 的文件。（起诉书附件 13，Brian Hofmeister 宣誓书及请愿书附件 B，第 1、4 条。）根据 HCHK Tech 与 G-Club 之间的《主服务协议》（下称「MSA」）条款，受让人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向第三方披露 G-Club 的文件。（动议附件 A，第 6.2 条。）

然而，在此类披露之前，受让人必须通知 G-Club，以便为 G-Club 提供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救济的机会。受让人已履行其在 MSA 项下的义务。G-Club 已收到关于《和解动议》的通知，该动议依据康涅狄格区破产地方规则第 9019-1(a)(2) 条在郭文贵先生的第 11 章案件（其中 G-Club 通过电子通知及向出庭律师送达接收通知）以及本对抗性诉讼中均有提交。事实上，G-Club 最初不仅以关联性和特权为由提出异议，还依据保密理由提出了异议——这符合 MSA 的规定。然而，在最终听证会上，G-Club 放弃了其保密异议，因为根据《修改后拟议裁定》，受让人将根据郭文贵先生第 11 章案件中作出的保护令（主案 ECF No. 923）将出示的文件指定为「机密」。（主案 ECF No. 2030，听证会记录第 128:5–48:8 行。）正如放弃该项异议所表明的，和解协议按照 MSA 的预期保护了 G-Club。

基于所有这些理由，法院得出结论，受让人可以出示 G-Club 的文件，而无需使这些文件接受 G-Club 就郭文贵先生第 11 章案件中向 G-Club 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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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04 条规则》传票所进行的关联性审查。因此，G-Club 必须将受让人依据《批准和解裁定》裁决段落第 6(a) 条向其出示的文件移交给受托人，无论是否有任何文件与向其送达的《第 2004 条规则》传票具有关联性。

B. 特权

受托人（Trustee）主张，在受让人（Assignee）与受托人达成和解之时，G-Club 对受让人所保管、控制和/或占有的文件放弃了任何特权。受托人坚称，G-Club 在以下情况下放弃了对这些文件的任何及全部特权：第一，G-Club 与 HCHK Tech 签订了主服务协议（MSA），受托人主张 HCHK Tech 在该协议中同意提供不仅限于托管 G-Club 文件的服务，并获得了查阅这些文件的权限；第二，对于据称将 HCHK Tech 的绝大部分财产（包括 G-Club 的文件）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G-Club 未能提出异议；第三，对于受让人提请将 HCHK Tech 的资产出售给 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的动议，G-Club 未能提出异议。

G-Club 回应称，目前的事实和情况不支持 G-Club 已放弃任何特权的结论。具体而言，G-Club 主张，尽管主服务协议有相关条款，但 HCHK Tech 仅仅托管了 G-Club 的文件，并未对其进行查阅；并且，在法院就继续推进转让程序作出临时限制令时，G-Club 对将 HCHK Tech 的资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及拟向 G-News 出售一事提出异议的期限尚未届满。G-Club 将 HCHK Tech 向 G-Club 提供的服务类比为 Microsoft Corporation（微软公司，“Microsoft”）向无数个人及实体提供云存储和基于云的办公软件，并警告称，不利的裁定将产生与既定法律相悖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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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同受托人的主张。

“正如所有特权一样，主张律师-当事人特权的人负有确立所有基本要素的举证责任。”In re Horowitz, 482 F.2d 72, 82 (2d Cir. 1973)（援引 United States v. Kovel, 296 F.2d 918, 923 (2d Cir. 1961)）。“主张该特权的当事人……负有确立以下事实的举证责任”：受保护的通信必须是“(1) 当事人与其律师之间的通信，(2) 旨在保密且事实上一直保持保密，(3) 目的在于获取或提供法律咨询。”United States v. Mejia, 655 F.3d 126, 132 (2d Cir. 2011)；参见 Strougo v. BEA Assocs., 199 F.R.D. 515, 519 (S.D.N.Y. 2001)（援引 United States v. Constr. Prod. Rsch., Inc., 73 F.3d 464, 473 (2d Cir. 1996)）。“寻求律师-当事人特权保护的当事人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保护其通信。”Niceforo v. UBS Glob. Asset Agmt. Ams., Inc., 20 F. Supp. 3d 428, 437 (S.D.N.Y. 2014)。采取“‘可预见地会导致’特权通信‘披露’”的行动将导致律师-当事人特权的放弃，Niceforo, 20 F. Supp. 3d at 437；参见 Horowitz, 482 F.2d at 82，“除非此类披露对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有效协商而言是必要的，或至少是高度有用的，而该特权的设计正是为了允许这种协商’”，Strougo, 199 F.R.D. at 522（援引引用了 Kovel, 296 F.2d at 922 的先例）。尽管如此，“[Kovel 案下的]这一延伸适用历来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且‘为此，该特权保护的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通信，而非被证明对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具有重要作用的通信。’”Mejia, 655 F.3d at 132（援引 United States v. Ackert, 169 F.3d 136, 139 (2d Cir. 1999)）；参见 Horowitz, 482 F.2d at 80–82（对 Kovel 案作出区分）。

“‘共同利益’原则”构成了放弃特权的例外情形，即当多方当事人由同一律师代表并“共同努力……朝向一个共同目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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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同的律师代表参与“共同的法律事务”，以至于“该[共享]利益的性质必须是同一的而非相似的，且必须是法律性质的而非仅仅是商业性质的。”Strougo, 199 F.R.D. at 520（内部引文省略）。然而，律师-当事人特权“应当严格限制在其原则逻辑所允许的最狭窄可能限度之内。”Horowitz, 482 F.2d at 81；参见 Mejia, 655 F.3d at 132。

在本案中，Brian Hofmeister（布赖恩·霍夫迈斯特）的宣誓书与请愿书同样指出，HCHK Tech 提供了“涵盖技术、产品开发、工程、人力资源、招聘、法律、财务和研发的单选咨询服务”。（诉状附件 13，Brian Hofmeister 的宣誓书与请愿书第 4 段。）G-Club 依据主服务协议的条款成为这些广泛服务的消费者。（同上，附件 13，Brian Hofmeister 的宣誓书与请愿书第 5 段。）HCHK Tech 作为独立承包商提供这些服务。（动议附件 A，第 10.1 条。）主服务协议第 1.1 条规定，HCHK Tech 将向 G-Club 提供的服务列于主服务协议的附件中。（同上，附件 A，第 1.1 条。）主服务协议附件 A 除了列出信息技术支持服务（G-Club 在其主张中承认的唯一服务类别）之外，还列出了五类服务。（同上，附件 A，附件 A。）其他服务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财务服务和工程/开发服务。（同上，附件 A，附件 A。）主服务协议第 6.2 条明确规定，HCHK Tech 可以在提供该协议附件 A 所列服务的过程中使用 G-Club 的文件。（同上，附件 A，第 6.2 条。）尽管 G-Club 坚称并非如此，但 HCHK Tech 与 G-Club 之间的关系不能类比于微软与其云服务及基于云的办公软件的普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出于这一原因，G-Club 所援引的 Metro Storage International v. Harron, 275 A.2d 810, 868–72 (Del. Ch. 2022) 案对本案事实不具说服力。在该案的相关部分中，
Case 23-05013 Doc 179 Filed 11/13/23 Entered 11/13/23 11:09:21 Page 10 of 12 Case 22-50073 Doc 2345-2 Filed 11/16/23 Entered 11/16/23 16:59:06 Page 10 of 12

雇员被告针对公司原告指控其违反了原告运营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一事进行了抗辩，其中主张原告通过与非当事方公司共享其文件而放弃了保密性。Harron, 275 A.2d at 822–24, 868, 870–71。在 Harron 案中，该非当事方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并将原告的所有电子文件存储在其服务器上。Id. at 870–71。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将这些技术服务等同于例如 Gmail 或 Microsoft 365 的服务，Id. at 871 n. 35，并裁定该非当事方是负有对文件保密义务的原告代理人，因此，与该非当事方共享文件并不构成对保密性的放弃，Id. at 871。

然而，正如上文所述，与 Harron 案不同的是，在本案中，HCHK Tech 依据主服务协议在多个领域提供了“单选”服务，包括需要其查阅文件内容的领域。（动议附件 A，附件 A。）尽管主服务协议有相关条款，G-Club 仍主张 HCHK Tech 仅仅是 G-Club 域名（domain name）的信息技术管理员，无权查阅这些文件。（ECF 168，听证会笔录第 34:10–37:13 页。）G-Club 未提供任何支持该主张并反驳主服务协议的证据。G-Club 进一步主张受托人尚未证明 HCHK Tech 查阅了 G-Club 的文件。（同上。）在提出这些主张时，G-Club 企图推卸其举证责任。Mejia, 655 F.3d at 132; Horowitz, 482 F.2d at 82; Kovel, 296 F.2d at 923; Strougo, 199 F.R.D. at 519。法院拒绝随 G-Club 陷入这一错误。

证明 HCHK 查阅了文件的举证责任并不在受托人身上。事实上，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 Horowitz 案中认定，当事人已放弃律师-当事人特权，因为该当事人“将其本人与律师之间的通信与所有其他记录一视同仁地对待，
Case 23-05013 Doc 179 Filed 11/13/23 Entered 11/13/23 11:09:21 Page 11 of 12 Case 22-50073 Doc 2345-2 Filed 11/16/23 Entered 11/16/23 16:59:06 Page 11 of 12

而 Horowitz 作为独立承包商而非受雇人，可以随意翻阅他想看的内容”，482 F.2d at 82，尽管法院注意到“关于 Horowitz 使用包含 Kasser 家族与律师之间通信的档案的记录很少”，id. at 80，并承认了 Horowitz 互相矛盾的证词。Horowitz 案裁决的基础是前者而非后者。Id. at 82。

G-Club 未曾试图将其向 HCHK Tech 披露特权文件的行为归入放弃特权的任何例外情形。G-Club 未主张向 HCHK Tech 的披露对于其与律师进行协商而言是必要的或高度有用的。同样，G-Club 也未主张 HCHK Tech 与 G-Club 共享共同的法律利益（无论是在共同代理中还是作为共同法律事务的一部分）。

因此，法院认定，通过向 HCHK Tech 披露其通信内容，G-Club 放弃了律师-当事人特权。此外，虽然 G-Club 在本对抗性诉讼程序发布临时限制令之前，对转让程序和/或拟通过上述转让程序将 HCHK Tech 等资产出售给 G-News 提出异议的期限确实尚未届满，但受托人的观点是正确的，即 G-Club 未能确立其有任何反对转让或出售的意图。这进一步确立了 G-Club 对其通信的处理方式“‘可预见地会导致’特权通信‘被披露’”。Niceforo, 20 F. Supp. 3d at 437；参见 Horowitz, 482 F.2d at 82。

基于所有上述理由，法院认定 G-Club 未能完成其确立律师-当事人特权适用的举证责任。受让人可以出示 G-Club 的文件，而无需使这些文件受到 G-Club 的特权审查。因此，G-Club 必须根据《批准和解令》裁判段落第 6a 条将受让人向其出示的文件移交给受托人，无论其中是否有任何文件享有特权。

五、结论与裁定

据此，基于上述理由，特此

裁定：动议中请求的救济予以准许（GRANTED）。在 2023 年 11 月 17 日或之前，G-Club 应将受让人依据《批准和解令》第 6(a) 条向 G-Club 提供的所有文件提供给受托人；并且进一步

裁定：在 2023 年 11 月 17 日或之前，受让人应将受让人依据《批准和解令》第 6(a) 条向 G-Club 提供的文件的所有留存副本提供给受托人；并且进一步

裁定：依据本裁定向受托人出示的所有文件均应被视为指定为“保密”的文件，并受在案号为 In re Kwok, Case 22-50073 (JAM) 的合并审理案件中作为 ECF No. 923 录入的保护令的约束；并且进一步

裁定：在 2023 年 11 月 14 日或之前，受托人应将本裁定送达 G-Club 和受让人。在 2023 年 11 月 15 日或之前，受托人应提交证明遵守本裁定的送达证书。

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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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345_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