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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36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36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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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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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对 (A) G CLUB OPERATIONS LLC LIMITED 的异议以及 (B) SHIN HSIN YU 和 JIE ZHANG 对第 11 章受托人第八次补充综合第 2004 条规则动议的异议的综合回复

Luc A. Despins 以在上述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特此提交本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以支持受托人的《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第 2004-1 条请求作出准许对其他相关银行进行调证裁定的第八次补充综合动议》[ECF No. 2304]（以下简称“《第八次 2004 动议》”），并回应 G Club Operations LLC Limited（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Club”）、Shin Hsin Yu（以下简称“Yu 先生”）以及 Jie Zhang（以下简称“Zhang 女士”，与 G-Club 及 Yu 先生合称“异议人”）对此提出的异议 [ECF Nos. 2319 及 2320]（合称“异议”）。针对该等异议，受托人谨回复如下：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
初步陈述

1. 《第八次 2004 动议》规定受托人从八家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获取第 2004 条规则下的调查证据，受托人获悉与债务人相关的实体或个人曾在该等银行存管资金或开展业务。因此，受托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银行可能持有与债务人财务事务相关、且可能有助于阐明破产财产权益的信息和文件。

2. 《第八次 2004 动议》根本未规定向任何异议人发出传票。相反，异议人仅仅是作为拟签发传票所附文件调取请求中的众多调证对象之一被列入其中。各银行提交的文件中包含与异议人相关的文件是完全正当适用的，因为——正如文中所述——每一位异议人都与债务人及其财务事务存在关联。

3. 此外，Yu 先生和 Zhang 女士关于通知和未决诉讼原则（pending proceeding doctrine）的论点纯属无理辩解——本法院已在驳回债务人及其其他关联方此前针对过往第 2004 条规则动议提出的类似异议的多份裁定中，数次对这些论点作出处置。法院应当准予《第八次 2004 动议》并随即驳回该等异议，以便受托人能够毫不拖延地继续开展调查。
法院应当驳回 G-CLUB 的异议
针对 Childe 先生开展第 2004 条规则调查是正当且必要的

4. G-Club 在其异议中主张，将 Childe 先生列为各银行必须据以提交应答文件的个人和实体之一，超出了第 2004 条规则调查的范围。G-Club 的观点是错误的。

5. 正如在《第八次 2004 动议》中所述，《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项下的调证范围极广。另参见 In re Parikh, 397 B.R. 518, 525-526（“第 2004 条规则下的询问被比作‘摸底调查’（fishing expedition），其范围甚广。在第 2004 条规则询问中允许广泛调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查明破产财产资产的速度。”）。

6. 事实上，G-Club 自身的异议也承认，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Childe 先生及其团队一直负责 G-Club 的日常运营。2 此外，受托人在其第 2004 条规则调查中获取的电子邮件通信显示，早在 2019 年，就针对其他与债务人相关的实体（即 Alfonso Global Limited 和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提供服务事宜咨询过 Childe 先生。该通信中似乎包含了一篇讨论冻结债务人及其女儿在香港资产的新闻文章链接。（该通信的一份真实准确的副本作为附件 A 附于本回复。）因此，受托人将 Childe 先生列入各银行需提交应答记录的实体和个人名单之中是具有充分依据的。

7. 与 G-Club 在其异议中的描述相反，拟签发的传票并未专门针对调取 Childe 先生的“个人”信息，而是调取提及他与 G-Club 或与债务人相关的其他个人或实体存在关联的记录。相反，Childe 先生与债务人相关的众多其他个人和实体一样，仅是被列为各银行检索其记录时所需涵盖的常规主题之一。G-Club 也未主张任何一家银行（各银行拟接收传票是由于债务人及其关联方在各该银行开展了业务）存有 Childe 先生的任何个人（而非商业）记录。法院应当驳回 G-Club 的异议并准予《第八次 2004 动议》。

2 参见 G-Club 的异议第 3 页。
法院应当驳回 YU 先生和 ZHANG 女士的异议
针对 Yu 先生和 Zhang 女士开展第 2004 条规则调查是正当且必要的

8. 受托人的《第八次 2004 动议》将 Yu 先生和 Zhang 女士列入请求各银行检索的主题事项之中，是由于该等异议人与债务人及其关联实体存在关联。

9. Yu 先生曾（虚假地）声称自己是 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以下简称“HCHK Property”）的放贷人，而受托人认为该实体及其关联方（统称“HCHK 实体”）是债务人的替身（alter egos）。参见《部分准许关于临时限制令及初步禁令的紧急单方动议的裁定》[对抗诉讼案号：23-05013（以下简称“HCHK 对抗诉讼”）ECF No. 18] 第 10-13 页（认定受托人至少就其主张的实体胜诉可能性确立了严重争议问题，包括 HCHK 及其关联方属于债务人的替身或由债务人享有实益所有权）。关于 Yu 先生与债务人之间关联的进一步讨论，详见 HCHK 对抗诉讼中的封存案卷材料。3

10. 具体而言，正如受托人在《对拟申请参加诉讼人 Shin Hisin Yu、1332156 B.C. LTD 和 GWGOPNZ Limited 动议的异议》[HCHK 对抗诉讼 ECF No. 119]（以下简称“《参加诉讼异议》”）中所述，为了为其在 HCHK 对抗诉讼中拟申请参加诉讼制造理由，Yu 先生欺诈性地倒签了一份声称与 HCHK Property 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日期。（《参加诉讼异议》第 18 段。）受托人通过审查 Yu 先生向受托人提交的 PDF 文档中所包含的元数据，揭露了这一伪造行为。（同上。）鉴于 Yu 先生与债务人的关联以及他在涉及 HCHK

3 参见《Avram E. Luft 支持受托人对拟申请参加诉讼人 Shih Hsin Yu、1332156 B.C. Ltd 和 GWGOPNZ Limited 在对抗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之动议的异议的声明》附件 P 第 87:11-15、88:14-89:13 页 [Adv. Proc. 23-05013 ECF No. 123]（封存提交）。

对抗诉讼中的捏造行为，存在充分证据证明 Yu 先生参与了债务人及与债务人相关的实体的事项。

11. 与 Yu 先生类似，Zhang 女士与若干与债务人相关的实体有着重大实质联系，其中包括 GWGOPNZ Limited（以下简称“GWGOPNZ”），即 HCHK 对抗诉讼中的另一拟申请参加诉讼人。事实上，针对受托人就 GWGOPNZ 拟申请参加诉讼而签发的传票，GWGOPNZ 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30(b)(6) 条指定 Zhang 女士为其代表。Zhang 女士的宣誓证词（详见受托人在 HCHK 对抗诉讼中封存提交的案卷 ECF No. 122 第 23-24 段）进一步反映出她参与了债务人的财务事务。

12. 鉴于 Yu 先生和 Zhang 女士对债务人及其财务事务的参与，受托人将他们列入各银行必须据以提交应答记录的个人和实体名单中是恰当适用的。法院应当驳回他们的异议。
受托人《第八次 2004 动议》的通知符合规定且异议人缺乏诉讼主体资格

13. 异议人 Yu 先生和 Zhang 女士主张，由于传票所附的调取证据请求中提及了他们的姓名，受托人必须在 HCHK 对抗诉讼中提交其《第八次 2004 动议》，以就其向各银行签发传票的意图向他们提供特别通知。（Yu 先生/Zhang 女士异议第 15-17 段。）该等异议人并未为其提出的这一要求援引任何依据，该要求显然是他们凭空捏造的。4

14. 事实上，受托人已依据《本地破产规则》第 2004-1(c) 条妥当送达了《第八次 2004 动议》的通知。Yu 先生因此确实收到了《第八次 2004 动议》的通知，因为他已（通过律师）在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出庭。（参见《第八次

4 Yu 先生和 Zhang 女士对 Henry v. Bristol Hosp., Inc., No. 3:13-CV-00826 AVC, 2015 WL 3466807, at *3 (D. Conn. June 1, 2015) 一案的援引并不适用。Henry 案涉及针对依《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而非《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签发的传票提出的撤销动议。受托人依据第 2004 条规则发出的传票并非与 HCHK 对抗诉讼相关联而签发，而是在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签发的。

2004 动议送达证明》ECF No. 2315 第 8 页。）在提交《第八次 2004 动议》之时，Zhang 女士（即 GWGOPNZ 的法人代表）根本未在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或在 HCHK 对抗诉讼中出庭。法院没有任何依据去命令发出 Yu 先生和 Zhang 女士所要求的额外通知。

15. 即便从《破产规则》及本法院本地规则的明文规定中这一点尚未显而易见，法院先前的裁定也进一步确认了受托人通过送达《第八次 2004 动议》已依法提供了充分的通知。2023 年 6 月，债务人曾对《关于第 2004 条规则询问的第五次补充综合动议》提出异议，同样主张除《本地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1 条规定的通知外还需提供额外通知。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

债务人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曲解为传票目标对象以外的当事人必须预先获知该目标对象接受询问的日期和时间。第 45(a)(4) 条并无此规定。相反，《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规定，如果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勘验场所”，则“必须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和传票副本”。受托人已按此办理：拟签发的传票已附于动议之后。

《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第 2004 条规则询问的第五次综合动议的裁定》[ECF No.

1891] 第 6 页。Yu 先生获得了相同的通知（通过其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出庭），而 Zhang

女士在提交《第八次 2004 动议》时作为非当事人，根本无权获得

通知。

16. 此外，Yu先生（Mr. Yu）与Zhang女士（Ms. Zhang）均无权对《第八次2004动议》提出异议。G-Club亦无权提出异议。上述任何一方均未提交债权证明。上述任何一方亦均不会因《第八次2004动议》而被签发传票。鉴于送达通知正当合规，且异议人缺乏诉讼资格，法院应驳回对《第八次2004动议》的异议。

“未决诉讼”原则并不禁止受托人进行调查

17. Yu先生与Zhang女士还试图重新搬出基于“未决诉讼”原则的异议——法院在驳回本第11章案件此前针对《规则2004动议》的异议时，已明确三次否定了该原则。（《Yu先生/Zhang女士异议》第20段。）

18. 与Yu先生和Zhang女士的立场相反，本法院已反复认定，“未决诉讼”原则并不仅仅因为受托人的调查可能会发现与现有诉讼相关的信息，就禁止受托人对非未决对抗性诉讼当事人的被调查人进行《破产规则2004》调查。参见《关于准予第11章受托人关于规则2004调查的第六次补充综合动议的裁定》[ECF No. 2210]；《关于准予第11章受托人关于2004调查的第五次补充综合动议的裁定》[ECF No. 1891]；《关于准予第11章受托人关于2004调查的第二次补充综合动议的裁定》[ECF No. 1184]。

19. 在提交本异议前举行的碰头协商会议中，受托人已将这些先前的裁定告知Yu先生和Zhang女士的律师。然而，Yu先生和Zhang女士仍然以此为由提出了异议。Yu先生和Zhang女士执意重新搬出法院此前已予驳回的异议理由，这表明他们对《第八次2004动议》提出异议的意图，主要是为了拖延和阻碍受托人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调查，而非为了解决合理合法的诉求。

20. 法院应驳回Yu先生与Zhang女士的异议，并准予受托人的《第八次2004动议》。

法院裁定应规定十四日的合规期限

21. 与受托人先前提交的《规则2004动议》所附拟议裁定一致，随《第八次2004动议》一并提交的拟议裁定规定银行有三十日的时间提交响应性文件。鉴于受托人将在2023年11月28日（即审理《第八次2004动议》及各项异议的听证会同日）举行的状况通报会上讨论的紧急情况，受托人谨请求法院下令要求各银行在送达后十四日内（而非三十日内）遵从传票。

[本页以下部分特意留白。]

据此，鉴于各项异议在实体理由上均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各项异议，准予《第八次2004动议》，签署随附提交的拟议裁定（经修改以规定银行有十四日时间遵从传票），并准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2023年11月22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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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5 :
:
: 联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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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下述签名人特此证明，2023年11月22日，上述文书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的通知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上述标题所列第11章案件中能够通过法院电子案件归档系统（“CM/ECF”）接收电子通知的所有当事人，或通过美国邮政（U.S. Mail）发送给无法接收电子通知的任何当事人。各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提交文书。

日期：2023年11月22日 Luc A. Despins，作为第11章受托人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签署人：
/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之代理律师

5 本案涉及的各第11章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若干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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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36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