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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417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41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债务人。 第11章 案号：22-50073 (JAM)（合并审理） 涉及：ECF 2313

根据《破产法典》第 363(b) 条，授权 GENEVER HOLDINGS LLC 与 SHERRY NETHERLAND, INC. 签订并履行《改建协议》的裁定

鉴于债务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提出动议（「该动议」）2，请求作出裁定（本「裁定」）授权 Genever US 与 Sherry Netherland（雪莉荷兰公司）签订《改建协议》（Alteration Agreement），详见该动议所述；且法院已审阅该动议；且法院认定：(a) 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b) 根据 28 U.S.C. § 157(b)，本案属于核心程序；(c) 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审判地恰当；及 (d) 根据 11 U.S.C. § 102(1)，已就该动议给予充分适当的通知及听证机会；且根据 D. Conn. L. Bankr. R. 9014-1 无需进行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或听证；且法院已认定并裁定，该动议中阐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了准予本文所赋予救济的正当理由；且经本裁定条款修改后的该动议所请求的救济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托管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托管人（仅用于通知与沟通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该动议中所规定的含义。

符合 Genever US 破产财产及债权人的最佳利益；且未有及时提交的异议，特此裁定如下：

1. 准予本文所述之该动议。

2. 授权 Genever US 与 Sherry Netherland 签订并履行《改建协议》，包括支付各项费用和开支。

3. 受补偿方（Indemnified Parties）有权在根据本裁定修改后的《改建协议》条款所要求的范围内获得补偿；但受补偿方提出的任何补偿请求均应接受法院依本文所述进行的审查，以确保此类补偿金的支付符合根据本裁定修改后的《改建协议》条款，并且在寻求补偿所涉诉讼或和解的情形下属于合理；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若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受补偿方均不得获得补偿。

4. 如果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的时间之前：(i) 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作出确认第11章重组计划的裁定（该裁定已成为不再受上诉约束的最终裁定），或 (ii) 作出终结这些第11章案件的裁定，任何受补偿方认为其有权依据经本裁定修改后的《改建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从 Genever US 处获得任何款项的支付，则该受补偿方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且在法院作出批准付款的裁定之前，Genever US 不得向受补偿方支付任何此类款项。关于任何受补偿方根据经本裁定修改后的《改建协议》就支付补偿索赔而寻求作为律师费及开支报销的任何款项，该律师费及开支的发票和支持性工时记录应包含在受补偿方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中，且该等发票及工时记录应受《修订指引》的约束，并由法院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予以批准，无论此类律师是否系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聘请，亦无论该等律师的服务是否满足《破产法典》第 330(a)(3)(C) 条的规定。本款仅旨在明确法院对受补偿方就补偿、分摊或报销所提出的任何费用及开支请求拥有管辖权的期限，而非限制对受补偿方予以补偿之义务期限的条款。所有利害关系方均保留对受补偿方提出的任何补偿、分摊或报销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5. 除与经法院批准的受补偿方支付补偿请求相关而发生的费用外，受补偿方无权就受补偿方律师的任何费用、垫付款项及其他支出从 Genever US 处获得报销。

6. 尽管有《联邦破产诉讼规则》（Bankruptcy Rule）第 6004(h) 条或《本地规则》（Local Rules）的任何适用规定，本裁定在作出后不得暂缓执行，而应在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可强制执行，特此明确放弃且不适用《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6004(h) 条所规定的 14 天暂缓期。

7. 授权并赋予 Genever US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8.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可强制执行。

9.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2023年12月1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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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417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