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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48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48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第11章
案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涉及：ECF No. 2083
债务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破产受托人，
原告，
对抗性程序案号：23-05017
涉及：ECF No. 24

诉

TAURUS FUND LLC（金牛座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作为 TAURUS FUND LLC 的受托人），以及
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TAURUS FUND LLC 的受托人），
被告。

依据《破产规则》第9019条批准第11章破产受托人关于与美利坚合众国和解之动议的裁定

鉴于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在上述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下称「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提出动议，请求作出裁定，批准受托人与政府之间的和解协议，具体如动议中所详述；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拥有审理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本事项属于 28 U.S.C. § 157(b)(2) 所指的核心程序；且在具体情况下已给予充分且适当的通知，并显示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在符合其职责以及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行使商业判断之举；经审慎研议并具备充足理由，现裁定如下：

1. 动议予以批准（GRANTED）。

2. 对该动议提出的所有异议（如有），凡未撤回、放弃或和解者，以及其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利保留，均予驳回。

3. 依据《破产规则》第9019条，批准作为本裁定附件1所附的和解协议（下称「《和解协议》」）。

4.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为与被告或马瓦（Mahwah）财产相关的债权持有人确立新的债权申报截止日（Bar Date）（如果法院最终在对抗性程序中批准受托人所请求的救济（下称「所有权裁决」））。受托人应在所有权裁决作出后30日内，就该等债权申报截止日的设立情况向法院报告。

5.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表明本法院已对所有权裁决表明立场。此外，被告在所有权裁决作出前主张出售马瓦财产（如《和解协议》第3段所述之术语）的净收益应专供针对债务人的特定债权子集的持有人使用，而非与针对债务人的所有获准债权的持有人共享的权利，应予保留。原告对任何此类主张提出质疑的权利（包括基于起诉资格理由），应予保留。

6. 依据《破产规则》第9019条，授权受托人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签署、交付、执行并完全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法律文书、文件和资料，并采取为完成《和解协议》所体现的和解以及履行其中预期的任何及所有义务而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一切行动。

7. 依据《破产规则》第6004(h)条，本裁定自作出时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受托人在收到和解款项后应拥有不受限制的使用权。

8. 本法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决因本裁定及《和解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日期：2024年1月3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附件 1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地方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又名 "Miles Guo"、
又名 "Miles Kwok"、
又名 "Guo Wengui"、
又名 "Brother Seven"（七哥）、
又名 "The Principal"（校长），
S1 23 Cr. 118 (AT)
被告。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第11章破产受托人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约定协议

鉴于，在2023年3月29日或前后，上述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被告」）与其他被告一同被美利坚合众国（下称「政府」，由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USAO-SDNY）代表）在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下称「地方法院」）指控，涉及一份包含十二项罪名项的替代起诉书 S1 23 Cr. 118 (AT)（下称「起诉书」）中的十一项罪名项，罪名包括共谋实施电汇欺诈、证券欺诈、银行欺诈及洗钱，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371条（罪名项一）；电汇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43条（罪名项二、四、六及八）；证券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15篇第78j(b)及78ff条、《联邦法规汇编》第17篇第240.10b-5条（罪名项三、五及七）；洗钱，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956(a)(2)条（罪名项九及十）；以及非法货币交易，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957条（罪名项十一）；

鉴于，起诉书包含了针对起诉书罪名项一至八的没收指控，寻求依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981(a)(1)(C)条及《美国法典》第28篇第2461(c)条，向美国没收构成或源自可追溯至起诉书罪名项一至八所指控犯罪行为收益的任何及所有财产（不动产及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位于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所有地块或土地，连同其建筑物、附属物、改良设施、固定装置、附着物及地役权，宗地号 3300021-03-00001-02，描述为地块号：1.02，街区：21.03，区域：33，市/自治市/镇区：MAHWAH TWP

（下称「标的财产」）；

鉴于，在2022年2月15日或前后，被告在康涅狄格区美国破产法院（下称「破产法院」）申请了第11章破产保护，案号为 In Re Ho Wan Kwok and Genever Holdings LLC, 22-50073 (JAM) (Bankr. Conn.)（下称「破产案件」）；

鉴于，在2022年6月15日或前后，破产法院下令任命一名第11章破产受托人，随后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律师被任命为该破产案件的受托人（下称「受托人」）；

鉴于，在2023年6月28日或前后，受托人告知政府，经广泛分析后他认定，除其他事项外，标的财产由被告衡平法所有，因此属于被告第11章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

鉴于，受托人准备在破产法院提起对抗性程序 Despins v. Taurus Fund（下称「对抗性程序」），请求包括但不限于：

(1) 破产法院作出裁定：(a) 宣告被告为标的财产的衡平法所有人，且标的财产属于被告第11章破产财产，应由受托人进行管理；以及 (b) 命令将标的财产移交给受托人；

(2) 破产法院作出裁定：(a) 宣告 (i) 被告自始至终是持有标的财产法定所有权的实体 Taurus Fund LLC（金牛座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Taurus Fund」）的衡平法所有人；(ii) Taurus Fund 持有的任何及所有资产（包括标的财产）均属于被告第11章破产财产；以及 (b) 命令将 Taurus Fund 以及 Taurus Fund 的任何及所有资产（包括标的财产）移交给受托人；

(3) 破产法院作出裁定：(a) 宣告 (i) Taurus Fund 自始至终是被告的另我（alter ego）；(ii) Taurus Fund 持有的任何及所有资产（包括标的财产）均构成被告第11章破产财产；以及 (b) 命令将 Taurus Fund 的任何及所有资产移交给受托人；

鉴于，一旦破产法院作出上述第(1)至(3)项分段所列的任何裁定，标的财产将被视为被告第11章破产财产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资产；

鉴于，受托人还将在对抗性程序中，在破产法院就受托人在对抗性程序中主张的债权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向破产法院寻求获得对标的财产控制权的临时救济（下称「临时救济」）；

鉴于，受托人打算在破产法院作出裁决认定标的财产属于被告第11章破产财产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资产的情况下，出售标的财产；且

鉴于，政府已同意不对受托人在对抗性程序中寻求的救济、或受托人获取标的财产控制权及/或出售标的财产的任何努力提出异议；

因此，美利坚合众国（由其代理人美国联邦检察官 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以及合议律师 Juliana Murray（朱莉安娜·默里）、Micah Fergenson（米卡·费尔根森）和 Ryan Finkel（赖安·芬克尔）代表）与受托人及其法律顾问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特此约定并达成一致如下：

1. 政府不得对受托人在对抗性程序中的任何主张或救济请求，或受托人获取标的财产控制权及/或出售标的财产的任何努力提出异议；

2. 若标的财产依据破产案件中作出的裁定被出售，受托人同意出售标的财产所得的净收益应在刑事案件解决之前存入托管账户，并将作为上述刑事案件中标的财产的替代标的物（下称「替代标的物」），政府适用于标的财产的所有主张和抗辩（包括政府为没收标的财产可能提起的任何其他诉讼）均应转而适用于替代标的物，且仅可从替代标的物中支付。此外，附属于标的财产或由其担保的任何主张或权益应转移至替代标的物，且如有受偿，仅可从替代标的物中受偿。若被告依据终局裁定被宣告无罪，或没收令的作出依据终局裁定被驳回，本段所包含的托管要求应自动失效。

3. 出售标的财产（Subject Property）所得的净收益将包括出售标的财产所变现的全部款项，但下列各项除外，其将从出售收益中扣除：查封、维护、营销和出售标的财产的任何费用，包括 Paul Hastings（普衡律师事务所）在对抗性诉讼（Adversary Proceeding）中或因对抗性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以及确保标的财产的安全保管和看管（包括物业处所处或周边的安保服务）、储存或出售标的财产的费用，以上各项均以 Bankruptcy Court（破产法院）准许为准；任何未清偿的抵押贷款；房地产佣金和/或费用；在出售时到期并应付的任何其他房地产税、财产税、过户税、协会费或其他税费；保险费用；代管费用；产权费用和县级过户费用；以及一笔视为产生的 1,000,000 美元费用，该费用应用于清偿破产案件中属于 Debtor（债务人）受害者的获准债权持有人的债权。

4. 如果本刑事案件中作出包括标的财产在内的没收裁定/命令，Trustee（受托人）与 Government（政府）应就向起诉书中所指控行为的受害者（其可能是破产案件中获准债权的持有人）以及破产案件中获准债权的持有人分配出售标的财产净收益的事宜进行善意协商。目前，USAO-SDNY（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预计将向 Department of Justice（司法部）的 Money Laundering and Asset Recovery Section（洗钱和资产追回科）请求，将本刑事案件中没收的任何资产通过减免/返还（remission/restoration）程序分配给起诉书中所指控行为的受害者。受托人打算寻求政府的同意，作为任何此类减免/返还程序的一部分，由受托人处理按照破产法院确定和准许的方式，向受害者（其可能是破产案件中获准债权的持有人）及破产案件中获准债权的持有人分配标的财产净收益的事宜；政府已说明，在未获得某些目前可能无法获得的监管批准的情况下，其目前无法同意该提议。

5. 如果政府与受托人未能就出售标的财产净收益的分配达成协议，政府和受托人的所有权利均予以保留。

6. 为了推进标的财产的出售，政府同意及时签署为转让标的财产的清晰产权以及完成标的财产出售所可能要求的任何文件。

7. 本约定书（Stipulation）的各方当事人应自行承担其各自的费用和律师费。

8. 本约定书可签署多份副本，每一份均应被视为正本，且所有副本共同构成完整的约定书。PDF 副本应被视为正本。

[本页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日期：纽约州纽约市 2023年7月13日

约定签署：

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检察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签署人：
JULIANA MURRAY（朱莉安娜·默里）
MICAH FERGENSON（米卡·弗根森）
RYAN FINKEL（莱恩·芬克尔）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s（助理联邦检察官）
One Saint Andrews Plaza
New York, New York 10007
(212) 637-2314/2190/6612

CHAPTER 11 BANKRUPTCY TRUSTEE（第11章破产受托人）

签署人：

LUC A. DESPINS, ESQ.（吕克·A·德斯宾斯律师）
Trustee（受托人）

签署人：

DOUGLASS E. BARRON , ESQ.（道格拉斯·E·巴伦律师）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受托人代理律师

7/1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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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48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