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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48-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48_3**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1
案件编号：22-5007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和第 9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04-1 条作出的裁定：(I) 授权债务人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发出传票，要求对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进行质询并由其提供文件

经审理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的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下称“委员会”）通过其拟聘律师 Pullman & Comley, LLC（下称“P&C”）提出的动议，请求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和第 9016 条作出裁定（下称“第 2004 条动议”），以授权：(i) 委员会通过合适的法人代表对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下称“金泉公司”）进行第 2004 条质询；及 (ii) 向金泉公司发出形式实质上与第 2004 条动议所附附件“A”一致的传票（下称“传票”）；且鉴于已就第 2004 条动议及随附的请求授权进行第 2004 条质询及异议截止日期的动议通知送达了适当通知；且已证明有充分理由，法院已对此进行了审慎考量，且无需进一步通知，现特此：
裁定如下：

1. 第 2004 条动议按以下所述予以准许。

1 债务人已知姓名如下：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2. 特此授权作为委员会法律顾问的 P&C 签署形式与第 2004 条动议附件“A”所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送达该传票连同本裁定副本。

3. 特此指令金泉公司在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送达对传票的答复及任何相应文件。在金泉公司基于某种所声称的特权而不提供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的范围内，特此指令金泉公司在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向委员会提供符合经 Fed. R. Bankr. P. 9016 及 D. Conn. L. Civ. R. 26(e) 适用的 Fed. R. Civ. P. 45(e)(2) 规定的特权清单。

4. 特此指令金泉公司确保妥善保管、可供提供、查验和复制，且不得销毁传票所要求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信息。

5. 特此授权作为委员会法律顾问的 P&C 在无需本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的情况下，于金泉公司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遵守传票及本裁定提供文件后不少于 7 个日历日的委员会可接受之日期，在 Pullman & Comley, LLC 办公室（地址：850 Main Street, Bridgeport, Connecticut）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通过《破产规则》第 2004 条质询获取金泉公司（由 Qiang Guo 出面）的证言，且该质询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日期：Connecticut 州 Bridgeport
2022 年 4 月 日

Julie A. Manning，美国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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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48_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