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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492

**关于债务人再次提出中止破产案动议的通知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492（2023-08-30立案）。第11章破产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向破产法院通报，债务人已于2024年1月4日在纽约南区刑事案中再次提交中止动议（ECF No. 218），并表示受托人将在2024年1月19日截止日前对该重新提出的中止动议提出反对。**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492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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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Chapter 11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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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就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再次提出请求裁定中止本第11章案件及相关对抗程序之动议的通知

根据日期为 August 30, 2023 的通知 [Docket No. 2158]，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下称“债务人”）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告知本院及利害关系方，债务人已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下称“SDNY地区法院”）针对其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 [Case No. 1:23-cr-00118-AT]（下称“刑事案件”）中提出一项动议（下称“中止动议”），请求中止上述第11章案件及所有相关对抗程序。

根据日期为 September 27, 2023 的通知，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Genever BVI”）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下称“Genever US”，并与 Genever BVI 合称“Genever债务人”）向本院及利害关系方提供了最新情况，并附上了以下各方就中止动议提交的答复：（i）美国司法部，（ii）第11章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以及（iii）The Sherry-Netherland, Inc.（谢里-内德兰公司）；以及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对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所提交答复的加入。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根据日期为 December 21, 2023 的通知，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向本院及利害关系方进一步提供了最新情况，并附上 SDNY地区法院驳回中止动议的裁定。

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希望进一步提供最新情况：于 January 4, 2024，债务人提交了一项再次请求中止本第11章案件的动议 [Criminal Case ECF No. 218]（下称“再次中止动议”）。再次中止动议（包括相关法律备忘录及支持性声明）的副本作为附件1附后。

债务人在再次动议中请求的救济，部分基于受托人提出的动议 [ECF No. 2420]（下称“特权动议”），该动议请求裁定授权受托人：（a）在受托人针对 Mei Guo（郭美）正在进行的对抗程序 [Adv. Proc. No. 23-5008]（下称“庞巴迪对抗程序”）中使用可能受特权保护的文件，而不放弃特权；或作为替代方案，（b）放弃受托人就与 Bombardier Global XRS 飞机及其出售所得款项有关事项享有的特权。

如本院所知，自提交特权动议以来，受托人已在庞巴迪对抗程序中提交简易判决动议 [ECF No. 88 in Bombardier Adversary Proceeding]（下称“简易判决动议”），该动议未使用亦未寻求使用任何享有特权的信息。受托人预计，本院将在就简易判决动议作出裁定后，且仅在本院驳回该动议的情况下，才会就特权动议作出裁定。如准予简易判决动议，则庞巴迪对抗程序将无需审判，从而使特权动议失去意义。如不准予简易判决动议，则受托人将在其为审判作准备时，于较后决定其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需要使用特权动议所涉可能受特权保护的文件。

地区法院于 January 5, 2024 作出一项裁定 [Criminal Case ECF No. 221]，规定美国政府及受托人须于 January 19, 2024 前提交其对再次中止动议的反对意见，受托人将利用该机会反对该动议。

日期：January 8, 2024　纽约州纽约市

> 签署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Avram E. Luft（获准临时出庭）　G. Alexander Bongartz（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Douglas S. Skalka（ct00616）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律师

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Chapter 11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　（联合管理）

送达证明

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于 January 8, 2024，上述通知已以电子方式提交。该提交的通知已通过本院电子提交（“CM/ECF”）系统的操作，以电子邮件发送给上述第11章案件的所有当事方；或者，如电子提交通知所示，已通过邮寄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人士。各方可通过本院 CM/ECF 系统查阅该提交文件。

日期：January 8, 2024　纽约州纽约市

签署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G. Alexander Bongartz（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律师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附件1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美利坚合众国，

原告，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被告。

Case No. 1:23-CR-118-1 (AT)

再次请求中止破产案件的动议通知及请求复议的动议

请求口头辩论

被告 Ho Wan Kwok 通过其律师，谨此（i）提交一项再次动议，请求作出裁定及令状，以中止题为 In re Ho Wan Kwok, et al., Case No. 22-50073(JAM) (Bankr. D. Conn.) (Jointly Administered) 的破产案件及所有相关案件（下称“破产案件”）；以及（ii）根据 Local Criminal Rule 49.1，请求本院复议本院驳回 Kwok 先生先前中止破产案件动议（Dkt. No. 131）的裁定（Dkt. No. 204）。

被告依据 Matthew S. Barkan, Esq.（马修·S·巴坎律师）的声明、其所附证据、随附的法律备忘录，以及此前在本案中进行的所有文书提交及程序提出本动议。

被告谨请求就本动议进行口头辩论。

日期：January 4, 2023　纽约州纽约市　谨此提交，

Sidhardha Kamaraju　E. Scott Schirick　Matthew S. Barkan　Daniel J. Pohlman　John M. Kilgard　Clare P. Tilton　PRYOR CASHMAN LLP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212) 421-4100

[skamaraju@pryorcashman.com]　sschirick@pryorcashman.com　mbarkan@pryorcashman.com　dpohlman@pryorcashman.com　jkilgard@pryorcashman.com　ctilton@pryorcashman.com

Sabrina P. Shroff　80 Broad Street, 19th Floor　New York, NY 10004　(646) 763-1490

被告 Ho Wan Kwok 的律师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美利坚合众国，

原告，

诉

Ho Wan Kwok，

部分密封提交

Case No. 1:23-CR-118-1 (AT)

被告。

支持被告再次提出中止动议及复议动议的法律备忘录

Sidhardha Kamaraju　E. Scott Schirick　Matthew S. Barkan　Daniel J. Pohlman　John M. Kilgard　Clare P. Tilton　PRYOR CASHMAN LLP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212) 421-4100　skamaraju@pryorcashman.com　sschirick@pryorcashman.com　mbarkan@pryorcashman.com　dpohlman@pryorcashman.com　jkilgard@pryorcashman.com　ctilton@pryorcashman.com

Sabrina P. Shroff　80 Broad Street, 19th Floor　New York, NY 10004　(646) 763-1490

被告 Ho Wan Kwok 的律师

目录

引用权威资料表　ii

初步陈述　1
相关背景　3
I.
受托人为取得受害人资金所作的尝试　4
II. Himalaya Exchange 资金的重叠及争议　5
III. 受托人积极努力削弱 Kwok 先生的律师—客户特权　7
IV. 本院驳回中止动议的决定及裁定　8
V. January 3, 2024 的替代起诉书　8
论证　10
I.
适用法律　10
II. 讨论　10
A.
新证据削弱本院关于案件之间仅存在有限重叠的认定　10
(1)
关于客户资产认定的重叠　11
(2)
关于 Kwok 先生律师—客户特权的重叠　16
结论　18

引用权威资料表

页码

案例

Corines v. Am. Physicians Ins. Tr.,
769 F. Supp. 2d 584 (S.D.N.Y. 2011)10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v. LY USA, Inc.,
676 F.3d 83 (2d. Cir. 2012)8, 11

Schoolcraft v. City of New York,
298 F.R.D. 134 (S.D.N.Y. 2014) 10

Trustees of Plumbers & Pipefitters Nat. Pension Fund. v. Transworld Mech., Inc.,
886 F. Supp. 1134 (S.D.N.Y. 1995)16

United States v. Lisi,
No. 15-cr-457 (KPF), 2020 WL 1331955 (S.D.N.Y. Mar. 23, 2020) 10

United States v. Yalincak,
853 F.3d 629 (2d Cir. 2017)14

法律及规则

Fed. R. Crim. P. 16(b)　16

Fed. R. Crim. P. 41(g)　5

Local Criminal Rule 49.1　1, 10

被告 Ho Wan Kwok 谨此提交本法律备忘录，以支持：（i）其再次提出的动议，请求中止题为 In re Ho Wan Kwok, et al., Case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Jointly Administered) 的破产程序及其相关案件（合称“破产案件”）；以及（ii）其根据 Local Criminal Rule 49.1 提出的复议动议，请求复议本院驳回其先前中止破产案件动议（Dkt No. 131，下称“中止动议”）的裁定（Dkt. No. 204，下称“该裁定”）。

初步陈述

本院在该裁定中认定，破产案件与本案之间不存在足以支持中止的充分重叠。然而，自 Kwok 先生提交其原中止动议以来，本案及破产案件中的重大进展使本院有必要重新审视其裁定，并准予 Kwok 先生中止破产案件的请求。

首先，就在昨天，即政府首次对Kwok先生提出指控九个多月后、审判前三个月，政府提交了一份新的替代起诉书（the “Indictment”），将这起所谓的“欺诈案件”——借用政府陈词滥调般的说法——变成了一起所谓的敲诈勒索案件。即使撇开政府对RICO法规的牵强解读不谈，事实上，起诉书表明，本案的标的与破产案件之间没有丝毫差别。事实上，起诉书现指称，Kwok先生申请破产保护本身就是推进政府所谓计划的行为。此外，政府所依赖的所谓“企业”是一系列公司实体，其中包括受托人迄今已对其提起对立程序的十二个实体，以及受托人主张为Kwok先生另一个自我的众多其他实体。此前两者之间的重叠已很明显，而政府如今已消除了对此的一切可能疑问。

其次，就在法院作出其命令前两天，受托人在本院采取了不同寻常的立场，即受托人应管理政府就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扣押的数亿美元，而非允许该等资金返还给寻求返还的交易所客户。受托人的请求是其最新一次试图将本案程序中的资产——如被判有罪，本应返还给起诉书所指控计划的任何所谓受害人的资产——转移至破产程序；根据该破产程序的历史，该程序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为其数百万美元的费用提供资金，并承诺将那些所谓受害人的资金置入对该等资金无权享有权利的所谓债权人的口袋。在政府认可下，受托人寻求控制政府指称为欺诈所得的数百万美元，其中包括交易所向由Kwok先生一名亲属控制的实体提供的一笔$37 million贷款（该贷款构成起诉书中与交易所相关罪名项的依据）；由一家名为HCHK的公司控制的$38 million（构成起诉书中与Farm Loans计划相关罪名项的依据）；Mahwah Facility（马瓦设施，构成起诉书中与G|CLUBS相关罪名项的依据）；以及交易所银行账户中的数亿美元（构成起诉书中与交易所相关罪名项的依据）。

尽管受托人主张（但此主张不正确）其有权控制这些资产，即使其关于这些实体为Kwok先生另一个自我的主张正确（而该主张显然并不正确），受托人仍无权取得这些资金，因为正如政府重申的，这些资金来自被指控罪行的所谓受害人，而非Kwok先生。受托人的越权行为清楚表明破产案件与本案程序之间的标的几乎完全重叠——受托人将Kwok先生被指称通过起诉书所述广泛计划窃取的同一笔资金据为己有，其依据是受托人毫无根据地指称Kwok先生控制这些实体，而这与政府在起诉书中的理论一致。

第三，法院认定，Kwok先生对受托人控制其特权的担忧具有理论性且为时尚早。无论Kwok先生最初提出其动议时是否如此，受托人现已采取行动，使该等担忧变得真实且清晰无疑。特别是，受托人最近在破产法院采取立场称，其可就其拟提起的对立程序中Kwok先生某些律师—当事人通信放弃特权，从而使该等通信暴露于公众视野，包括政府的视野。当然，政府尚未向Kwok先生或法院说明其完整案件，但鉴于本案程序与破产案件之间存在实质性重叠，政府因而极有可能获得其原本无法获得的受特权保护的信息。尽管法院认为第五修正案并不禁止平行的民事和刑事程序是正确的，但受托人对Kwok先生特权的控制造成了一个独立的第六修正案问题，威胁到这些程序的完整性。

基于上述理由，Kwok先生谨此请求中止破产案件并重新考虑该命令。

相关背景

法院熟悉Kwok先生中止动议中所述的相关事实背景，Kwok先生将其援引并入本文。此外，Kwok先生强调以下在其提交该动议后发生的重大进展。

一、受托人确保受害人资金的尝试

作为下文所述事实的前言，在提交该动议之前，受托人在破产案件中反复采取行动，以确保其主张应当属于破产财产的各类资产。

在本刑事程序开始之前，Kwok先生的一名债权人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ies Fund（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以下简称“PAX”）与受托人共同请求并获得了一项初步禁令，禁止Kwok先生及众多实体从事特定活动。在破产法院准予该禁令的裁决备忘录中，破产法院作出广泛认定（现被受托人反复照搬），即Kwok先生“与Himalaya Farms（喜马拉雅农场）和‘GSeries’实体有关联、隶属和/或存在联系”，并认定后者包括Himalaya Exchange、G|CLUBS、GFashion、Gettr和GNews等。 (Adv. Proc. No. 22-05032, Jan. 13, 2023, Dkt. No. 133 ¶ 3)。破产法院还认定，Kwok先生控制Saraca Media Group（萨拉卡媒体集团）及其关联实体GTV。 (Id.)

在该初步禁令作出后，受托人提起了多项诉讼，以追回其（错误地）主张由Kwok先生的另一个自我持有的资产，其中包括：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美国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Case No. 22-ap-05003 (summary judgment granted, Dkt No. 221))；拥有Lady May游艇并就Lady May收到一笔$37 million贷款的实体；HCHK Technologies, Inc.和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受托人主张其为“……GTV、GClubs、GFashion和GMusic的关联方”(Bankr. Dkt 1897, ¶ 4)，且持有$38 million现金；Taurus Fund LLC（塔罗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Case No. 23-ap-05017)，即拥有位于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的不动产的实体(Bankr. Dkt. 1994)；以及针对Kwok先生的家庭成员，包括其女儿（受托人通过该程序寻求取得Bombardier Global XRS私人飞机出售所得的所有权等事项(see Bankr. Dkt. 2421)）。

由于这些程序，受托人从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扣押了$37 million（See Case No. 22-ap-05003 (Bankr. D. Conn., Dkt. No. 35, ¶¶ 79-81 (discussing $37 loan mad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yacht), and also discussed in Indictment ¶ 19(g))），并从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和HCHK Technologies, Inc.扣押了$38 million。（See Case No. 23-ap-05013, Dkt No. 1, ¶ 2; Dkt. No. 25 ¶ 5 (describing transfer of $38 million of funds to the Trustee).）

二、Himalaya Exchange资金的重叠与争议

2023年12月6日，超过3,000名Himalaya Exchange客户——该加密货币交易所在起诉书中占据重要位置——根据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41(g)提交动议（以下简称“客户动议”，Dkt No. 186），请求返还政府就本起诉书扣押的、存放于交易所银行账户中的数亿美元资金（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

次日，政府提交了对客户动议的反对意见，其中称：“政府扣押了超过$600 million的被指控犯罪所得，包括涉案交易所资金——以保全该等资金，供日后向受害人分配及赔偿。” (Dkt. No. 188 at 3.) 随后，受托人于2023年12月8日请求准许对客户动议作出答复，主张客户寻求交易所持有的资产不知何故涉及Kwok先生破产程序中的“Chapter 11破产财产”。 (Dkt. No. 189 at 1.) 法院准许受托人作出答复，受托人于2023年12月19日提交答复（以下简称“受托人答复”）。 (Dkt. No. 202.)1

受托人在其对客户动议的答复中主张，由于其已在破产程序中取得一项认定，即交易所据称受Kwok先生支配（该认定错误），法院不应准许客户动议，而应允许受托人取得破产法院的命令，准许受托人为Chapter 11破产财产扣押交易所资金。 (Id. at 4-5.)

为支持其关于应通过破产法院而非本院管理这些资产的立场，受托人强调，其“对Kwok先生的所有合法债权人负有义务，而非对任何单一债权人或债权人群体负有义务”。 (Id. at 4.) 此外，受托人主张，“Chapter 11破产财产由案件开始时债务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法定或衡平权益构成，无论其位于何处、由何人持有”，其中隐含包括由本院持有的财产。 (Id. at 5 (cleaned up).)2

1 在审阅受托人的答复后，Kwok先生的律师开始起草致法院的信函，以使法院注意到受托人提交文件所涉的相关问题。然而，就在受托人提交答复两天后，当Kwok先生的律师即将完成其信函时，法院作出决定，驳回Kwok先生的中止动议。

2 尽管并非本动议的标的，受托人还在其答复中大肆诋毁Kwok先生，提出客户动议是Kwok先生某种策划的虚假、无关且贬损性指控。该主张绝对虚假——Kwok先生与客户诉讼毫无关系，也未就此指挥任何事项。如同政府此前试图贬损使用Mahwah Facility开展运动事务（这正是其预定用途）的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以下简称“NFSC”）成员的做法(see Dkt. No. 148, at 2-4)，受托人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该虚假主张。首先，受托人概括地声称Kwok先生曾指使他人妨碍破产程序。其次，受托人主张，一名参与招募客户参加客户诉讼的Kwok先生运动同伴曾与Kwok先生共进晚餐、与其一同乘游艇航行并参加抗议活动。尽管受托人大声恫吓，其完全未能提供任何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证明被羁押于Brooklyn（布鲁克林）的Kwok先生以某种方式策划了客户诉讼。相反，受托人仅表明，与Kwok先生一样坚定信仰NFSC及其民主使命的个人，已采取了他们认为会进一步

三、受托人积极削弱Kwok先生律师—当事人特权的努力

如暂停动议所述，持续进行的破产案件所造成的一种严重损害是对郭文贵先生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侵犯，以及政府将获得其原本无权查看的信息的风险。（见 Dkt No. 131 at 23- 24。）在反对暂停动议时，受托人此前将郭先生的担忧描述为“不存在的问题”（Dkt. No. 145 ¶ 3），声称郭先生“关于受托人以某种方式侵犯了[郭先生]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主张完全没有依据”（id. ¶ 50），并表示“关于受托人放弃该保密特权之能力的‘争议’毫无意义”（id. ¶ 55）。

遗憾的是，郭先生在暂停动议中强调的风险现已迫在眉睫。2023年12月5日，受托人提交了一项动议，请求：(a) 获准使用某些享有保密特权的材料；或者，(b) 作为替代方案，请求破产法院发布一项命令，放弃该等保密特权（“放弃动议”，Bankr. Dkt. No. 2421）。提交该文件的目的，是使受托人能够在其已提起的对抗程序中使用这些通信内容，包括用于支持受托人拟提交的简易判决动议。3 因此，该等通信内容本将可供公众查阅，包括政府。4

实现其目标，即在本案中质疑政府对交易所资金的不当扣押。尽管政府和受托人均试图诋毁这些无辜的旁观者，但这些客户寻求追回其认为被不当取走的资金，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3 截至本动议之日，放弃动议仍在审理中，且受托人已在未使用任何享有保密特权的文件的情况下申请简易判决。但是，即使放弃动议被驳回，该动议仍表明受托人正积极试图侵犯郭先生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

4 受托人以密封方式提交了放弃动议，因此郭先生的刑事辩护律师无法查阅该文件，也无法将其随本动议提交给本院。然而，郭先生此前已在破产法院公开反对放弃动议，并将其动议副本作为 Matthew S. Barkan（马修·S·巴坎）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声明之附件A提交。
IV. 本院驳回暂停动议的裁定及命令

2023年8月30日，郭先生提交了暂停动议。各方于2023年9月21日对暂停动议作出回应，暂停动议于2023年10月5日完成提交。

2023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命令，驳回郭先生的暂停动议。在分析郭先生的动议时，本院阐明了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路易威登马利蒂埃股份公司）v. LY USA, Inc.（LY美国公司）, 676 F.3d 83, 97-98 (2d Cir. 2012) 所确立的六因素检验，该检验适用于决定是否暂停平行民事诉讼，其中包括“刑事案件中的争点与民事案件中所提出争点的重叠程度”。（Order at 5。）本院还指出，当案件“源于相同事实并涉及几乎相同的问题”时，案件之间存在实质性重叠。（Id. at 7。）

然而，本院还认定，“替代起诉书……涉及郭文贵被指控的、并非破产程序争点的行为”，并且“郭文贵的意图及其行为的重要性，连同其他关键法律问题，均为刑事程序所特有”。（Id. at 8。）如下所述，本院认定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之间仅存在“有限重叠”（id. at 9），以及认定“破产法院中的裁决”不会对本刑事程序中待决的关键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Id. at 8），均属错误。
V. 2024年1月3日的替代起诉书

2024年1月3日，政府提交了起诉书，指控郭先生犯有包括违反 RICO Act 在内的罪行。重要的是，起诉书指称，郭先生的破产申请“基于多年来隐匿由[郭先生]使用和控制的资金的努力，该申请是所指控欺诈企业的一种手段和方法”。（Id. ¶ 20。）因此，换言之，起诉书现在主张（当然是错误地），破产案件本身构成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而非与被指控罪行相互独立。

此外，起诉书新近指称，多家法人实体构成所谓的 RICO“企业”，因为该等实体除其他事项外，据称由郭先生控制，并被用于延续所指控的欺诈行为，包括通过在这些实体之间“经常性转移”资金，并将资金流动“伪装成‘贷款’或投资”。（Indictment ¶ 20。）这些实体包括政府指称实施了具体行为的实体，例如 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和 Himalaya Alliance（喜马拉雅联盟）；还包括十二家作为破产案件中已提起的对抗程序当事方的实体，其中包括 Taurus Fund LLC 和 Taurus Management, LLC（Despins v. Taurus Fund, LLC, Taurus Management, LLC, et al. Adv. Pro. No. 23-05017 (Bankr. D. Conn.)）、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 和 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Despins v. HCHK Technologies, Inc. et al. Adv. Pro. No. 23-05013 (Bankr. D. Conn.)）、Lamp Capital LL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Leading Shine NY Ltd.（Despins v. Lamp Capital LLC, et al. (Adv. Pro. No. 23-05023 (Bankr. D. Conn.)）、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Despins v.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nted, et al., Adv. Pro. No. 23-05018 (Bankr. D. Conn.)），以及 Greenwich Land（Despins v. Greenwich Land, Adv. Pro. No. 23-05005 (Bankr. D. Conn.)）（Indictment ¶ 3(a).）；还包括许多其他实体，受托人主张该等实体是郭先生的另我，因而其资产应适当归属于 Chapter 11 破产财产。
论证
I. 适用法律

关于郭先生重新提出的暂停动议，郭先生通过援引方式并入暂停动议中所述的相关法律标准，（见 Dkt. No. 131 at 14-17），并基于本文所讨论的重大情势变化重新提出其动议。

至于郭先生的复议动议，尽管《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并无此规定，但 Local Criminal Rule 49.1(d) 允许动议方在本院就原动议作出裁定后的十四日内提交复议动议。若因“控制性法律的介入性变化、新证据的可获得性，或纠正明显错误或防止明显不公正的需要”而有必要，法院应重新考虑其结论。Schoolcraft v. City of New York（纽约市）, 298 F.R.D. 134, 136 (S.D.N.Y. 2014) (cleaned up). 5 “是否准许……复议动议，属于地区法院的合理酌处权范围。”Corines v. Am. Physicians Ins. Tr., 769 F. Supp. 2d 584, 594 (S.D.N.Y. 2011)。
II. 讨论
A. 新证据削弱了本院关于案件之间仅存在有限重叠的认定

在支持其驳回郭先生暂停动议之命令的分析中，本院依据控制性判例法确认，“最重要”的审查事项是争点是否重叠，（Order at 7），但认定本刑事程序与破产案件之间仅存在“有限”重叠，（id. at 9）。与本院的认定相反，破产案件与本程序之间的事实争点几乎完全一致。此外，更为紧迫的是，如新的起诉书和近期提交的文件所示，破产案件中的裁决可能对郭先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应暂停破产案件。
(1) 关于客户资产的裁决之重叠

首先，本院的裁定表明，本院似乎认为，破产案件与本程序具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和可获得的救济，对其分析具有相关性。（Order at 7-8（指出“[b]ankruptcy is an equitable remedy”，并表示破产法院的裁决“对郭文贵的刑事案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该案件要求更高的举证责任”。）。）谨此陈述，若该裁定的此种理解准确，则这属于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并将动摇本院裁定的基础——法律仅要求标的事项存在重叠。见 Louis Vuitton., 676 F.3d at 101。事实上，若不同的救济和举证责任足以否定重叠的认定，则 SEC 程序（涉及优势证据标准和民事救济）与相关刑事程序（涉及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刑事处罚）之间，永远不可能存在充分重叠。但是，如本院所知，本巡回区内为优先进行平行刑事程序而暂停 SEC 程序是惯常做法——事实上，在本案中，尽管 SEC 案件涉及不同的举证责任、较少的当事方和不同的救济，政府仍成功申请暂停一宗平行 SEC 案件。（Motion at 25- 28。）因此，如本院的裁定基于该法律结论，郭先生谨此主张，这将构成足以进行复议的明显错误。

但是，即使仅考虑事实争点的重叠，新的起诉书扩大后的范围，加之受托人试图将被扣押的交易所资金追回至破产案件中，均表明破产案件与本程序之间几乎完全重叠（且存在冲突）。

第一，新的起诉书确认，本案所涉的完全相同的事实争点也是破产案件的关键组成部分。在多份文件中，受托人反复就郭先生对本案核心实体的所谓控制权进行诉讼，包括 GTV、Saraca、G|CLUBS 和 Himalaya Exchange。见 supra at 5-6, 9-10。同一问题构成政府在本案中理论的基础——起诉书反复指称，郭先生对这些实体行使控制，以使其为其利益而不当支出资金。（Indictment ¶¶ 3, 5。）但是，在新的起诉书中，政府又进一步（荒谬地）指称，郭先生的破产申请本身是构成 RICO 罪名项之敲诈活动的一部分。（Id. ¶ 20。）而据政府所称，构成 RICO“企业”的实体，正是受托人主张应因其为郭先生的另我而成为郭先生破产财产一部分的一些实体。见 supra at 9-10。当起诉书已如此清楚地显示重叠时，受托人和政府均无法回避这种重叠。

第二，受托人非同寻常地试图主张对 Himalaya Exchange 银行账户中客户资金的权利，进一步表明本案与破产案件之间存在无法化解的冲突。具体而言，正如政府反复主张的，客户诉讼中所涉的交易所资金，来自交易所的客户（或用户）——

（见 USAO\_107396 ¶¶ 48-52，作为随附提交的 Matthew S. Barkan 声明之附件B）。此外，政府指出其

“扣押了逾 $600 million 的所控犯罪收益——包括争议中的交易所资金——以保全该等资金，供日后向受害人发放及作出赔偿”（Dkt. No. 188 at 3）。因此，政府、郭先生以及甚至提起客户诉讼的客户均可同意的一项事实是：政府扣押、而受托人现寻求控制的资金，来源于交易所客户，而非郭先生。6

然而，受托人对客户诉讼的答复表明，对于一名决意贪婪地将资产攫入第11章破产财产、以用于支付因其屡次越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的受托人而言，诸如款项实际属于何人之类的区别无关紧要。7 虽然不同寻常，受托人的立场相当直接（且全无根据）——具体而言，由于其说服破产法院得出结论（错误地认为）交易所是郭先生的替身实体，受托人主张交易所的资产属于第11章破产财产。(Trustee Response at 3.) 受托人的立场显示了这两案之间的重叠。如上所述，郭先生对交易所及其资产的控制问题，既是受托人努力的核心，也是政府在本次刑事追诉中指控的核心。(Compare Dkt. 202 at 3 (wherein the Trustee contends that the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 was a "business vehicle" for Mr. Kwok) with Indictment ¶¶ 5(c) (listing six bank accounts associated with the Exchange as subject to forfeiture).) 此外，受托人寻求主张并向包括并非交易所客户的当事人在内的人员分配、以及用于支付其律师费的资产，正是政府主张应作为赔偿分配给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刑事罪名项之所谓受害人的同一批资产。

6 当然，郭先生强烈否认其从事过任何与交易所有关的欺诈行为。

7 受托人声称其正在为郭先生的“正当债权人”归集资产，同时在提及喜马拉雅交易所的终端用户时反复对“客户”一词加上引号，这引发了一个严重的可能性：受托人可能寻求在破产程序中不予认可喜马拉雅交易所客户的债权请求。若发生该情况，据称的受害人（喜马拉雅交易所的用户）将一无所获，而交易所资金将仅流向 PAX 及受托人认定为“正当”的其他债权人，此外还将以其费用的形式流向受托人本人。

这对郭先生而言并非无实质差异。根据政府的理论，如新起诉书所示，郭先生的所有商业活动均是一个更大犯罪企业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获取受害人的金钱和财产，并隐匿及洗白所称欺诈所得。(Indictment ¶ 7.) 根据该理论，所有所称实体的一切收益均应在本院受到没收。但根据受托人的理论，这些同一资产应被导入破产案件。美国检察官办公室此前指出，此种情形“可能会减少受害人的追偿，因为原本可通过没收返还给受害人的资金，将被不必要地用于支付破产受托人的费用”。(Dkt. No. 50 at 1, SEC v. Madoff, et al., No. 08 Civ. 10791 (S.D.N.Y. Apr. 10, 2009).) 若允许受托人以此方式转移这些资金，则一旦郭先生被定罪，便会对其造成实际不利影响，因为这将增加其赔偿义务——支付给受托人费用或非受害人债权人（如 PAX）的任何款项，均不得在本程序中抵作赔偿。See United States v. Yalincak, 853 F.3d 629, 635 (2d Cir. 2017) (“破产受托人为破产财产利益所回收、并在破产财产管理中耗用或分配给非受害人债权人的款项，显然并非由犯罪受害人所回收；只有实际分配给受害人债权人的款项才符合该描述。”) (cleaned up).

第三，尽管本院将 SEC 诉讼作为与本案具有足够重叠、从而有必要中止的案件示例 (Order at 9)，但事实上，受托人的行为表明，破产案件与本案之间的重叠程度远高于 SEC 诉讼。具体而言，SEC 诉讼聚焦于 GTV Private Placement（GTV 私募配售），see SEC v. Kwok, No. 23 Civ. 2200 (PGG) (S.D.N.Y.), Dkt. No. 1, ¶¶ 40-56，而这只是起诉书所指控的据称计划之一。但受托人的追索几乎涉及起诉书所指控的每一项计划——受托人夸耀其已代表第11章破产财产“回收逾 $100 million 的资产”，但其已回收及寻求回收的绝大多数资产，均属于本案所称受害人的资金。(Trustee Response at 2.) 具体而言，在该 $100 million 中，(i) $38 million 来自对一家名为 HCHK 的公司名下资金的扣押；根据政府的理论，该等资金构成所称农场贷款计划的收益；及 (ii) $37 million 来自对喜马拉雅交易所一笔贷款的扣押，该笔贷款曾被用作与游艇有关的保证金，see supra at 4-5,8 政府主张该款项源自所称喜马拉雅交易所计划。(See Dkt. No. 19, at 9-11 (discussing the Farm Loan Program), at 18 (discussing transfer of $37 million).9 此外，如本院所知，受托人还在寻求控制 Mahwah Facility（马瓦设施），该设施处于涉及 G|CLUBS 的所称欺诈的核心。因此，换言之，受托人一直寻求并已寻求通过诉讼解决郭先生的控制权问题，以及与 GTV、农场贷款、G|CLUBS 和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的所称欺诈计划所涉受害人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即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欺诈计划。这正是中止本应避免的损害类型。See Trustees of Plumbers & Pipefitters Nat. Pension Fund. v. Transworld Mech., Inc., 886 F. Supp. 1134, 1138-39 (S.D.N.Y. 1995)（中止可避免平行诉讼，该等诉讼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免于自证其罪的《第五修正案》特权，将刑事证据开示扩大至 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16(b) 规定的限度之外，在审判前将辩方理论暴露给控方，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刑事案件”）。新起诉书，加之受托人对客户诉讼的答复及其在其中荒谬的立场，表明破产案件与本程序之间存在高度重叠，并证明应中止破产案件。

8 受托人在其答复中错误地声称，郭先生在其近期重新提出的保释动议中承认游艇属于其本人。郭先生当然并未作出任何此类承认，正如受托人所援引的文字本身所表明的那样。郭先生仅陈述，其已无法再使用政府在反对郭先生先前保释请求时所依据的游艇。显然，能够使用某物与拥有该物并非同一回事。

9 换言之，受托人声称其为第11章破产财产回收的资金中，约 75% 构成政府主张依法属于涉案所称计划受害人的款项，并应在本程序中作为刑事赔偿分配给所称受害人。受托人为归集第11章破产财产的资产已支出近 $25 million 的费用，这意味着，扣除据称属于受害人的款项后，其努力未给债权人带来任何有形利益。因此，即使本院认为若准许中止，债权人将受到损害的结论，也基本上只有在允许受托人继续从本案中剥离受害人资产以资助其潜在回收的情况下才成立。而且，如本院担心郭先生的关联人士可能有机会转移资产，事实上，受托人所针对的绝大部分资产已被其本人或政府扣押，因而无法被耗散。

(2) 关于郭先生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的重叠

郭先生在其中止动议中主张，受托人在破产案件中对其保密特权的控制，对郭先生自我辩护的能力构成重大威胁，不仅因为受托人可能直接向政府提供享有特权的信息，也因为受托人可能放弃受保护通信的特权，然后在政府可接触的公开诉讼中使用该等通信。在驳回该动议时，本院认定，郭先生的担忧为时尚早，没有证据表明受托人正在从事此类活动，而且 Privileges Order（保密特权裁定）中针对“无关犯罪行为”的例外条款保护了郭先生。(Order at 11.).

遗憾的是，受托人最近提出的 Waiver Motion（豁免动议）——该动议发生于郭先生的中止动议已完成全部书面陈述之后，see supra at 7-8——与本院的结论相矛盾。受托人通过提交豁免动议，已采取积极步骤使郭先生在破产案件中的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失效。具体而言，受托人寻求获得授权，在公开对抗程序中使用受郭先生特权保护的材料。因此，换言之，若受托人成功，该等通信将公开并可由政府获取。并且，鉴于受托人正在推进的对抗程序涉及起诉书 (¶ 17(f)(i)) 中提及的同一架私人飞机，这表明受托人对保密特权裁定的解释，并未在“无关犯罪行为”例外条款下给予郭先生任何保护。10

事实上，只要破产案件继续进行，这一循环就会持续。受托人已向二十五名以上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送达传票，这意味着受托人将可获取大量享有特权的通信。鉴于受托人的立场是，与起诉书相关的每个实体均受郭先生控制，受托人很可能会希望——正如豁免动议所证明的——将至少部分该等享有特权的通信用作公开诉讼的依据，从而使政府得以获取原本受保护、且涉及政府指控事项本身的信息（即，例如郭先生据称控制 G|CLUBS 或喜马拉雅交易所的能力）。因此，受托人的豁免动议削弱了如下结论：郭先生对于受托人控制其特权的担忧只是理论性的或尚未成熟。11

10 此外，与本院的推理相反，在实践中，“无关犯罪行为”例外条款已被证明毫无成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已向受托人提交材料，而郭先生没有任何机会主张特权，因此，受托人 (i) 已可直接获取该等材料，且 (ii) 可向破产法院寻求救济，以在对抗程序中使用该等材料。此外，鉴于 2024年1月3日 的替代起诉书及 RICO Act 指控，尚不清楚何种行为（如有）可被视为“无关”。

11 尽管本院表示相信破产法院能够保护郭先生免受对其特权的侵犯，但破产法院一直未对豁免动议作出裁决，并避免处理受托人对该等材料的使用问题，这意味着该问题仍然存在，受托人可在未来加以利用。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应重新考虑其先前裁定，并准许郭先生提出的中止破产案件的请求。

日期：New York, New York，January 4, 2024

PRYOR CASHMAN LLP（普赖尔·卡什曼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idhardha Kamaraju（西达尔达·卡马拉朱） E. Scott Schirick（E. 斯科特·希里克） Matthew S. Barkan（马修·S·巴坎） Daniel J. Pohlman（丹尼尔·J·波尔曼） John M. Kilgard（约翰·M·基尔加德） Clare P. Tilton（克莱尔·P·蒂尔顿）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212) 421-4100 skamaraju@pryorcashman.com sschirick@pryorcashman.com mbarkan@pryorcashman.com dpohlman@pryorcashman.com jkilgard@pryorcashman.com ctilton@pryorcashman.com

Sabrina P. Shroff（萨布丽娜·P·施罗夫） 80 Broad Street, 19th Floor New York, NY 10004 (646) 763-1490

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之代理律师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原告，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被告。
部分密封提交

Case No. 1:23-CR-118-1 (AT)

马修·S·巴坎就被告重新提出的中止破产案件动议及复议动议所作声明

本人，MATTHEW S. BARKAN（马修·S·巴坎），现依照 28 U.S.C. § 1746 声明如下：

1. 本人系 Pryor Cashman LLP 的合伙人，并担任上述标题案件中被告 Ho Wan Kwok 的代理律师。

2. 本人提交本声明，以支持被告重新提出的中止破产案件动议及复议动议，并向本院提交下列文件的真实、准确副本。

3. 随附于本声明并作为附件 A 的，是 Kwok 先生于 December 13, 2023 在题为 In re Ho Wan Kwok, et al., Case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Jointly Administered) 的破产程序中提交的《个人债务人对请求作出命令以授权：(a) Chapter 11 受托人在 Bombardier 对抗程序中以密封方式使用可能受特权保护的文件而不放弃特权；或备选地，(b) 就 Bombardier 及 Bombardier 收益的事项有限放弃受托人特权之动议的异议》的真实、准确副本。

4. 随附于本声明并作为附件 B 的，是政府在 USAO_00107385 提供的《支持扣押令状的宣誓书》的真实、准确副本。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

签署于 January 4, 2024。

Matthew S. Barkan 被告 Ho Wan Kwok 的代理律师
附件 A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个人债务人对请求作出命令以授权：(A) Chapter 11 受托人在 Bombardier 对抗程序中以密封方式使用可能受特权保护的文件而不放弃特权；或备选地，(B) 就 Bombardier 及 Bombardier 收益的事项有限放弃受托人特权之动议的异议

个人债务人 Ho Wan Kwok（“个人债务人”），经由其下列签署的代理律师 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律师事务所），谨对 Chapter 11 受托人（“受托人”）提出的《请求作出命令以授权：(A) Chapter 11 受托人在 Bombardier 对抗程序中以密封方式使用可能受特权保护的文件而不放弃特权；或备选地，(B) 就 Bombardier 及 Bombardier 收益的事项有限放弃受托人特权之动议》（“特权放弃动议”）提出异议，并谨陈述支持理由如下：
I. 初步陈述

1. 个人债务人反对特权放弃动议，以保护其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题为 USA v. Kwok, 1:23CR118（“刑事案件”）的针对其提起的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特别是为了防止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取得并对其使用律师—客户特权通信；若无受托人所寻求的特权放弃，该办公室将无法取得该等通信。

2. 受托人完全知悉，个人债务人反对受托人放弃特权，因为个人债务人严重担忧此种放弃将在待决刑事案件中造成的影响。事实上，在律师为努力解决当前争议而进行讨论期间，受托人的律师曾多次获悉此事；而受托人可能放弃律师—客户特权，也是个人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待决的《请求作出中止破产案件命令及令状之动议》的主要焦点。（见刑事案件文件编号 131，第 23-25 页；受托人已作为本案文件编号 2158 提交。）尽管知悉上述情况，受托人仍竭力贬损个人债务人及其在被监禁并争取重获自由期间拒绝同意放弃特权的动机。

3. 在律师就受托人所请求的特权放弃进行讨论期间，个人债务人的律师邀请受托人的律师提供授权依据，证明本院可作出一项可执行的命令，允许受托人作为律师—客户特权持有人，将本动议所涉文件提供给 Despins v. Guo, Adv. Pro. No. 23-05008 (JAM)（“Whitecroft 对抗程序”）中被告方的律师——为积极使用该等文件，受托人本须如此办理——并随后积极使用该等文件证明其在 Whitecroft 对抗程序中的请求，同时不放弃与该等文件有关的任何适用特权。

4. 个人债务人的律师之所以仅要求受托人的律师提供该等授权依据，是因为受托人的律师曾表示，经双方同意而作出的、现通过特权放弃动议寻求的此类命令，可以允许受托人在保留特权的同时积极使用律师—客户特权通信；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希望确认受托人的律师所述事项是否可行。受托人的律师从未提供所请求的授权依据，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同样未能找到任何此类授权依据，因为自愿披露特权信息——即作为特权持有人的受托人所寻求实施的行为——构成特权放弃。

5. 作为备选方案，且再次完全无视个人债务人已陈述的关于特权放弃在刑事案件中影响的正当担忧，受托人请求本院放弃律师—客户特权，但未进行必要分析，以权衡受托人对所涉文件的需求与放弃律师—客户特权对个人债务人造成的损害。

6. 受托人未进行所要求的利益衡量测试，是因为其知道衡量结果明确有利于个人债务人，并有利于驳回所请求的特权放弃。

7. 受托人在特权放弃动议中误导性地列明并附上了一组远比实际争议范围更广的文件，因为其中一些文件相互重复，而对于另一些文件，个人债务人甚至并不主张存在任何应予保护的律师—客户特权或其他特权。受托人亦未说明，为何所涉少数文件对于其在 Whitecroft 对抗程序中证明其请求至关重要，以及鉴于其已从第三方、并通过本院授权的 220 多次 Rule 2004 Examinations 中获得的信息——其中许多推定已经进行——为何其无法在没有该等文件的情况下加以证明。事实上，受托人通过特权放弃动议寻求放弃律师—客户特权的信息，是通过 Rule 2004 Examinations 获得的，而非作为 Whitecroft 对抗程序中证据开示程序的一部分获得。受托人当然已在其调查中获得可用于支持其请求的非特权信息，以替代所涉文件。受托人可能希望放弃特权而非利用其他证据这一事实，不应构成放弃特权的充分理由。事实上，在当前情形下，仅应将特权放弃作为最后手段予以允许，而非为图方便。

8. 最后，受托人所作的半心半意且间接的主张，即因个人债务人与 Guo 女士由同一律师代理，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客户特权即以某种方式就 Guo 女士而言已被放弃，该主张缺乏支持、不能成立，必须予以驳回。
II. 背景
A. 特权命令

9. 于 February 15, 2022，个人债务人根据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第 11 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于 July 8, 2022，本院作出《准予指定 Chapter 11 受托人的命令》（Doc. No. 523），准予指定受托人担任本案的 Chapter 11 受托人。

10. 于 July 28, 2022，即在其获任命后数周内，受托人提交了后来众多进行 Rule 2004 审查之动议中的前三项。前三项动议包括对个人债务人进行 Rule 2004 审查的动议（Doc. No. 636），以及对“[个人]债务人的各类法律及财务顾问”进行 Rule 2004 审查的动议（“专业人士 2004 动议”）（Doc. No. 637）。专业人士 2004 动议请求准许从十二家可能曾向个人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不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处取得文件及证言（Doc. No. 637，附件 B）。

11. 于 August 22, 2022，受托人提交其《……请求作出命令，(A) 规定与 Rule 2004 传票调取的文件有关的任何律师—客户特权、工作成果保护及其他特权的控制权，于受托人获任命时转归受托人；以及 (B) 指示[个人]债务人及其他受审查人不得以该等特权为由扣留文件，……之动议》（“2004 审查特权动议”（Doc. No. 777））。个人债务人反对 2004 审查特权动议。该争议于 September 14, 2022 通过作出《有关与 Rule 2004 传票调取的文件及信息相关的律师—客户特权和工作成果保护控制权之同意命令》（“特权命令”（Doc. No. 856））而得以解决。

12. 特权命令规定，受托人控制个人债务人就特权命令中明确定义为调查主题的特定列举事项所享有的律师—客户特权及/或工作成果保护，并进一步规定，就调查主题而言：

债务人及其律师（依据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人士的指示），以及任何其他受审查人，均无权以有关调查主题的任何受托人特权为由，扣留 Rule 2004 传票附件中所请求的任何文件和信息。

（特权命令，第 ¶¶2-3 段）。因此，特权命令旨在允许受托人开展其调查，特别是通过使用 Rule 2004 开展调查，而无需担心文件或信息会基于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客户特权及/或律师工作成果而被扣留。

13. 特权命令保留个人债务人就“与调查主题无关的法律事项，例如无关的刑事指控或债务人的庇护申请……”，主张特权的权利。（特权命令，第 ¶4 段）。

14. 特权命令不允许受托人放弃律师—客户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

……但受托人无权在未经债务人书面同意或法院进一步命令的情况下放弃任何受托人特权（例如，通过在公开法庭或任何公开案卷中披露享有特权的文件或信息，或与第三方分享该等文件或信息）……

（《特权裁定》，第 ¶5 段）。

15. 2023年3月15日上午，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解封了一份包含十二项罪名的起诉书，指控个人债务人犯有多项联邦罪行。个人债务人于2023年3月15日被联邦执法机关逮捕。2023年3月29日，刑事案件中提交了一份替代起诉书。（刑事案件，文件编号19）。个人债务人目前仍被羁押候审，审判现定于2024年4月举行。因此，就个人债务人而言，作出《特权裁定》时所处的世界与今日的世界毫无相似之处，而正是今日的现实状况决定了个人债务人对受托人试图放弃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一事的立场。

B. Whitecroft 对抗诉讼（Whitecroft Adversary）

16. 受托人于2023年5月16日提起 Whitecroft 对抗诉讼，寻求追回包括据称在破产申请提交后出售的被指为破产财产的一架庞巴迪（Bombardier）飞机的所得款项在内的救济。[1] Mei Guo（郭梅，以下简称“Guo 女士”）是 Whitecroft 对抗诉讼中唯一具名被告。

17. 2023年7月31日左右，受托人在 Whitecroft 对抗诉讼中向 Guo 女士送达了书面证据开示请求、书面质询、承认请求以及文件出示请求（以下简称“受托人证据开示”）。Guo 女士于2023年8月30日左右对受托人证据开示作出答复，并针对受托人证据开示中的每一项请求援引其《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受托人未就 Guo 女士在答复受托人证据开示时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提出强制执行动议，亦未以其他方式寻求法院许可。

1. 受托人在 Whitecroft 对抗诉讼中寻求其他救济，但所涉文件仅与该架庞巴迪飞机有关。

18. Guo 女士于2023年11月1日在 Whitecroft 对抗诉讼中接受证言录取，并针对向其提出的若干问题援引其《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受托人未就 Guo 女士在证言录取期间针对向其提出的问题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提出强制执行动议，亦未以其他方式寻求法院许可。

19. Guo 女士在 Whitecroft 对抗诉讼中向受托人送达了证据开示请求，其中包括文件出示请求。

20. 截至目前，根据受托人对文件加盖的 Bates 编号，受托人已就 Guo 女士的出示请求向其出示了8896页文件；该等文件是受托人律师陈述称，就依据 Rule 2004 由受托人取得的文件进行检索词搜索后，为与 Guo 女士的证据开示请求相关而由受托人律师进一步审查所筛出的逾49,000份文件中的一部分。（见2023年10月9日至12日期间受托人律师、个人债务人律师等人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其中包括2023年10月9日晚上9:49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往来副本作为证据A随附于此）。

21. 受托人为查找回应 Guo 女士文件出示请求的文件，识别出可能享有特权的回应性文件，并要求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同意在不进行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向 Guo 女士出示该等文件。（总体见同前）。

22. 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告知受托人律师，个人债务人并未同意放弃特权，并表示，应当在 Despins v. Greenwich Land, LLC, et al.（Despins 诉 Greenwich Land, LLC 等案）对抗诉讼案号 Adv. Pro. No. 5:23ap05005 中用于在出示前审查享有特权文件的同一程序，适用于 Whitecroft 对抗诉讼，以便能够就特权作出知情决定并限制任何争议。（同前，2023年10月10日下午4:40的电子邮件及其回复）。[2]

23. 此后，受托人同意按照 Greenwich Land 对抗诉讼中采用的同一方式进行，并向个人债务人的律师提供246份文件，以审查并确定受托人所寻求放弃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确定个人债务人是否认为所提供的每一份文件享有特权。[3]

24. 在提供审查的246份文件中，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共识别出131份个人债务人认为享有特权且反对被出示、披露或用于任何目的的文件。个人债务人另识别出五（5）份包含享有特权信息的文件，其律师向受托人返还了该等文件的经删节版本，并标明被认为包含享有特权信息的部分。[4]

2. 在 Greenwich Land 对抗诉讼中，受托人律师请求个人债务人同意向被告出示可能享有特权的文件。个人债务人的律师请求在就同意请求表明个人债务人的立场之前审查该等文件。文件被提供给个人债务人的律师，经审查后，个人债务人识别出其认为不受特权保护、可立即出示的文件，以及受特权保护且个人债务人不会同意出示的文件。Greenwich Land 对抗诉讼中采用的程序似乎运作良好，且未导致任何提交法院的争议。因此，个人债务人的律师请求在 Whitecroft 对抗诉讼中采用同一程序。

3. 受托人似乎将从可能此前曾代表个人债务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处取得的每一份文件均视为享有特权。因此，个人债务人律师的审查还包括分析一份文件是否确实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保护。

4. 个人债务人的律师以经删节形式返还给受托人的文件之一，作为《特权放弃动议》的证据J附上，但未作删节，由此造成个人债务人主张非律师之间的通信享有特权的印象；其并未作出该等主张。

25. 个人债务人未认为其余101份文件享有特权，且未反对其出示、披露或使用。据律师在提交本异议时所知，受托人律师既未向 Guo 女士的律师出示被认定为不享有特权的文件，也未提供个人债务人认定为享有特权、但受托人并不寻求积极使用、因而不属于《特权放弃动议》争议范围的文件的特权日志。

26. 在个人债务人认定为享有特权且其不会同意放弃特权的136份文件中，似乎仅有六（6）份属于争议范围，因为其余10份文件——《特权放弃动议》附有16份证据——根据用于审查的文件所附 Bates 编号前缀“MGAP”的缺失，似乎未被提供给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审查。

C. 争议文件

27. 《特权放弃动议》将受托人寻求放弃特权的文件作为证据A至P附上。个人债务人不主张下列文件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保护：证据C、G、O及P（证据G、O及P不含 MGAP Bates 编号前缀，且个人债务人未在受托人律师提供供审查的文件中找到证据C）。

28. 个人债务人不主张作为《特权放弃动议》证据附上的下列部分享有特权：

证据F，除第137至140页外的所有页面（个人债务人主张第137至140页包含享有特权的信息）；

证据J，除 Bates 编号 MGAP06178 中 Wong 女士（Ms. Wong）发送给 Shulman 先生（Mr. Shulman）及其他人的电子邮件链中的第一封电子邮件、Bates 编号 MGAP06198 中 Shulman 先生发送给 Wong 女士及其他人的电子邮件，以及 Bates 编号页面 MGAP06201-6203 中 Wong 女士与 Shulman 先生和 Barnett 先生（Mr. Barnett）之间的电子邮件外的所有页面。

证据M，Bates 编号 WC-KWOK-BANKR 0004783 的电子邮件被主张享有特权，而 Bates 编号 WC-KWOK-BANKR 0004784-85 的电子邮件未被主张享有特权。

29. 作为《特权放弃动议》证据附上的某些文件彼此重复。证据B由包含三封电子邮件的电子邮件链构成，证据D是证据B电子邮件链中包含的一封电子邮件，证据E由证据B电子邮件链中包含的两封电子邮件构成。因此，证据B、D及E实际构成一份文件。同样，证据I是由四封电子邮件构成的电子邮件链，其中三封包含在构成证据H的文件内。[5]

30. 基于上述情况，《特权放弃动议》中实际属于争议范围的独特文件数量极为有限：证据A、B（包括D和E）、F（仅证言记录第137至140页）、H、I（仅电子邮件链中的第一封电子邮件具有独特性）、J（仅 Bates 编号为 MGAP06178、MGAP06198 及 MGAP 6201-6203 的页面属于争议范围）、K、L、M（仅 WC-KWOK-BANKR 0004783 的电子邮件属于争议范围）以及证据N。

III. 论证

A. 受托人未提供任何依据证明其所寻求的命令可执行，而不会仅导致特权放弃

31. 受托人请求本院作出命令，允许受托人作为特权持有人，积极使用《特权放弃动议》中争议文件以证明其在 Whitecroft 对抗诉讼中的主张，并向该对抗诉讼中的被告 Guo 女士披露该等文件——如其欲使用该等文件即必须如此——且不放弃与该等文件相关的特权。

5. 证据H是一份合并证据，似乎是某律师事务所就某一特定事项所持全部档案内容。

32. 受托人未援引任何依据证明该等命令可执行，且可阻止第三方取得争议文件，因为似乎不存在此类依据。事实上，无论是否作出所请求的命令，受托人积极使用该等文件均将构成特权放弃。

33. 受托人曾请求个人债务人同意该等命令，但个人债务人在缺乏证明该命令可对第三方执行的依据时拒绝同意；受托人既未向个人债务人提供任何此类依据，也未在《特权放弃动议》中向法院提供任何此类依据，且个人债务人未找到任何此类依据。

34. 个人债务人所援引的判例权威恰恰相反：特权持有人（本案中为受托人）主动使用受特权保护的信息，即构成对特权的放弃，而不仅限于使用该等受特权保护材料的特定诉讼。Chevron Corp.（雪佛龙公司） v. Salazar（萨拉查）, 275 F.R.D. 437, 445-46 (S.D.N.Y.（纽约南区）, 2011)（“一方当事人在某一程序中自愿向对方当事人披露受特权保护的文件后，即不得在后续程序中以特权为由扣留相同文件，即使后续程序涉及不同的对方当事人。”）（援引案例）。另见 In re Parmalat Sec. Litig.（帕玛拉特证券诉讼）, No. 04 MD 1653 (LAK) (HBP), 2006 U.S. Dist. LEXIS 88629, \*28 (S.D.N.Y.（纽约南区）, Dec. 1, 2006)（指出“自愿甚至无意披露[受特权保护的通信]均可能导致特权被放弃”，而被强制披露并不导致放弃）（引文略）；Scott（斯科特） v. Chipotle Mexican Grill, Inc.（奇波雷墨西哥烧烤公司）, 94 F. Supp. 3d 585, 598 (S.D.N.Y.（纽约南区） 2015)（“除少数例外情形外，当受特权保护的通信被披露给第三方或诉讼对方当事人时，律师—当事人特权即自动被放弃。”）（援引案例）；Speedfit LLC（斯必德菲特有限责任公司） v. Woodway USA Inc.（伍德韦美国公司）, Case No. CV 17-768, 2019 U.S. Dist. LEXIS 56559, \*13 (E.D.N.Y.（纽约东区）, March 28, 2019)（指出律师—当事人特权并非绝对，且可能被放弃）。

35. 受托人就某一特定事项的少量文件故意放弃律师—当事人特权，也会产生更广泛的事项范围放弃风险。Speedfit LLC, 2019 U.S. Dist. LEXIS 56559, at \*13（“事项范围放弃是一种默示放弃，‘一旦某一特权通信被披露，即允许攻击方取得与该特定事项有关的所有受特权保护的通信’，其基础是‘在诉讼背景下发挥作用的公平考量。’”）（引自 Falise（法利斯） v. Am. Tobacco Co.（美国烟草公司） 193 F.R.D. 73, 84 (E.D.N.Y.（纽约东区） 2000)）。另见 Fed. R. Evid. 502(a)（“当披露在联邦程序中作出，或者向联邦机关或机构作出，并且该披露放弃了律师—当事人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时，该放弃仅在下列情形下延及联邦或州程序中未披露的通信或信息：(1) 放弃是故意的；(2) 已披露和未披露的通信或信息涉及相同事项；以及 (3) 基于公平原则，应将其一并考虑。”）。

36. 鉴于个人债务人对受托人所请求命令的可执行性，以及检察官随之取得至少受托人所使用、原本受特权保护的文件的能力，且如随后被认定存在事项范围放弃，检察官还可能取得更多文件，均存在严重关切，个人债务人反对法院作出受托人所请求的命令。

B. 不应允许受托人放弃特权

37. 作为允许其在不放弃特权的情况下主动使用文件的所请求命令之替代，受托人请求法院作出命令，允许其就争议中的少量文件放弃特权。

38. 受托人援引了数个破产受托人获准放弃债务人律师—当事人特权的案件，但受托人未根据通行的利益衡量标准作出任何分析。该分析必然得出特权不应被放弃的结论。

39. 处理过破产受托人是否有权放弃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享有的律师—当事人特权这一问题的大多数法院，均采用利益衡量标准。见 Moore（摩尔） v. Eason（伊森） (In re Bazemore（贝兹莫尔案）), 216 B.R. 1020, 1023-24 (Bankr. S.D. Ga.（佐治亚州南区破产法院） 1998)（“个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要求确定是否由其他人控制该特权。该审查要求权衡律师—当事人关系中充分坦诚讨论的利益以及披露对债务人造成的损害，与受托人最大化债务人财产价值及代表财产利益的职责。”）。另见 Ramette（拉梅特） v. Bame（贝姆） (In re Bame（贝姆案）) 251 B.R. 367, 377 (D. Minn.（明尼苏达区） 2000)（根据权威观点的主流，认定利益衡量方法是确定破产受托人是否可以放弃债务人破产申请前特权的适用标准）；Whatley（沃特利） v. Meyer Wilson Co., LPA（迈耶·威尔逊律师事务所） (In re Chandar（钱达尔案）), Case No. 11-37360-B-7, Adv. No. 17-2057, 2017 Bankr. LEXIS 3903, at \*2-3 (Bankr. E.D. Cal.（加利福尼亚州东区破产法院） Nov. 13, 2017)（汇集案例）；In re Still（斯蒂尔案）, 444 B.R. 520, 522 (Bankr. E.D. Pa.（宾夕法尼亚州东区破产法院） 2010)（“案件的发展趋势是采用利益衡量方法。”）。

40. 在适用利益衡量标准时，法院确定“总体而言，受托人最大化财产价值的职责是否超过律师—当事人特权所依据的政策，以及披露对债务人造成的损害。”Ramette (In re Bame) 215 B.R. 367, at 377（引文略）。另见 Degirolamo（德吉罗拉莫） v. Daily & Haskins（戴利及哈斯金斯） (In re Wittmer（威特默案）), Case No. 08-61618, 2011 Bankr. LEXIS 4727, at \*7 (Bankr. N.D. Ohio（俄亥俄州北区破产法院）, Nov. 30, 2011)（“该[利益衡量]方法结合了如下论点：由于可能对债务人造成个人损害并妨碍律师—当事人沟通，受托人不能放弃律师—当事人特权；以及如下论点：如对债务人没有不利影响，受托人可以放弃律师—当事人特权。”）（援引 In re Miller（米勒案） 247 B.R. 704, 710 (Bankr. N.D. Ohio（俄亥俄州北区破产法院） 2000)）。

41. 在本案中，放弃特权将对个人债务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为其已在一份替代起诉书中被指控多项违反联邦刑法的罪名，且该替代起诉书中的指控与 Whitecroft Adversary（Whitecroft 对抗程序）起诉状中的某些指控相对应。（比较 Whitecroft Adversary 起诉状第¶¶13-19段，其指控个人债务人利用众多空壳公司向债权人隐匿资产；与替代起诉书第¶¶1-3段，其中包括第¶3段：“为隐瞒[个人债务人及其被指称共同被告]所转移及指示转移的资金的非法来源，该等人员将资金转入并经由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约500多个账户，. . .”）。受托人寻求放弃特权的某些文件，即附件A、B（以及作为B子集的D和E）和F，涉及替代起诉书所涉期间内据称拟议的资产转移，即“[自]至少约2018年起至至少约March 2023止”。（替代起诉书，第¶1段）。

42. 根据对刑事案件案卷的审阅，该案检察官尚未申请许可取得个人债务人的任何受特权保护的通信。当然，如受托人放弃特权，检察官将有权取得该放弃所适用的全部文件，包括法院可能认定的任何后续事项范围放弃。潜在刑事责任是法院在进行利益衡量标准以确定是否应放弃特权时所考量的因素，而检察官可能取得其原本无法取得的文件，这一可能性更应有力支持拒绝允许放弃。见 Ramette (In re Bame) 215 B.R. 367, at 377（“然而，至于其他问题，尤其是涉及可能导致刑事起诉的活动的问题，利益衡量可能会倾向于维持特权主张，在此情况下，受托人将有机会提出特权的犯罪—欺诈例外。”）。

43. 在利益衡量的另一端，如法院拒绝允许所请求的特权放弃，受托人并未指出财产将遭受任何损害。事实上，寻求放弃特权的唯一明示理由，是在 Whitecroft Adversary 中主动使用少量文件；但正如受托人在 Privilege Waiver Motion（特权放弃动议）中所述，其很可能甚至无需这些少量文件即可胜诉，因为 Guo 女士未对受托人的指控作出抗辩。（Privilege Waiver Motion，第¶48段（“因此，Guo 女士未能证实任何反对受托人在 Bombardier Adversary Proceeding（庞巴迪对抗程序）中主张的依据。”）

44. Privilege Waiver Motion 还忽略了受托人为支持其起诉状所依赖的非特权信息，均如其中所述并作为其附件所附[6]，以及于 January 2023 取得的 Guo 女士的实质性宣誓证言；该证言在其于 November 1, 2023 在 Whitecroft Adversary 中进行的宣誓作证期间得到再次确认；还忽略了受托人在其广泛调查中取得的大量非特权信息，以及诸如 Privilege Waiver Motion 第20段所提及的公开可获得信息。

6 受托人在未征得个人债务人律师同意或未请求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将 Privilege Waiver Motion 中争议文件中的一份或多份作为附件附于 Whitecroft Adversary 起诉状。显然，受托人单方面使用违反 Privileges Order（特权命令）的文件，并不构成对个人债务人要求遵守该命令之权利的放弃。

45. 如前所述，针对 Guo 女士在 Whitecroft Adversary 中提出的文件提供请求，其中许多请求寻求有关受托人关于 Bombardier 飞机所有权之指控的信息，受托人已提供近9,000页文件。此外，受托人仍在寻求支持其主张的信息；其在过去一周内已收到 JetLaw, LLC（捷特劳有限责任公司）回应传票所提供的文件，随后又发出了两份额外传票，要求提供文件及进行宣誓作证。此外，受托人必将基于 Guo 女士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以及个人债务人在 March 2, 2023 的宣誓作证中援引其第五修正案权利，而对 Guo 女士作出不利推定；在该次作证中，个人债务人就 Whitecroft Adversary 所涉事项接受询问，尽管该程序当时尚未提起，且该次作证涉及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td.（HK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 v. Despins（德斯平斯）, Adv. Pro. No. 22-05003 中提出的请求和反请求。（见 Whitecroft Complaint（Whitecroft 起诉状），第¶¶26、29、42、44(a)-(f)、49、64及72段）。

46. 基于：(i) 受托人已积累的大量非特权信息；(ii) 未能证明无法使用受托人寻求通过 Privilege Waiver Motion 使用的少量文件，将否定其成功证明其主张的能力；以及 (iii) 如放弃特权将对个人债务人造成的损害，Privilege Waiver Motion 应予驳回。

C. Guo 女士律师对某些事实的知悉不构成特权放弃

47. Guo 女士与个人债务人由同一律师代理这一事实，并不因该律师知悉受特权保护的信息而当然构成对个人债务人律师—当事人特权的放弃，反之亦然；受托人也未援引任何权威支持其默示立场，即该事实确会构成放弃——受托人并未直言其主张 Zeisler & Zeisler（泽斯勒与泽斯勒律师事务所）在主破产案件中代理个人债务人以及在 Whitecroft Adversary 中代理 Guo 女士，导致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当事人特权被放弃，这一点充分说明受托人自身对其论点的看法。

48. 受托人所援引的案件并不支持其默示放弃主张，且与本案完全不相干。Helmedach v. Comm'r of Corr., 329 Conn. 726, 737 (2018) 涉及向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客户通知认罪答辩提议的问题，以及未及时通知是否构成无效律师协助。Uchechukwu Egbujo（乌切丘库·埃布乔）v. Jackson Lewis, P.C.（杰克逊·刘易斯律师事务所）, 2022 U.S. Dist LEXIS 177041, 2022 WL 4585688, *7 (D. Conn., Sept. 29, 2022) 涉及诽谤主张，以及律师事务所向其自身客户公布其代表该客户进行调查所得结论，是否构成为满足诽谤主张中公布要件而向第三方公布；并不构成。最后，Rai（赖伊）v. WB Imico Lexington Fee, LLC（WB Imico Lexington Fee 有限责任公司）, 802 F.3d 353 (2015) 涉及对《州际土地销售完全披露法》的解释，以及向律师提供一份必需文件是否满足该法的披露规定；满足。

49. 受托人还主张，个别债务人和 Guo 女士（郭女士）正试图将律师—客户特权作为进攻之剑和防御之盾。在一方寻求积极使用其受特权保护的通信而不披露该等通信时，即会产生进攻之剑和防御之盾的问题。Sims v. Blot, 534 F.3d 117, 132 (2d Cir. 2008)（“换言之，一方不得部分披露受特权保护的通信，或积极依赖受特权保护的通信以支持其主张或抗辩，然后又以特权为由阻止对方当事人审查相关通信。”）（引文略）。在受托人、个别债务人和 Guo 女士之间，唯一寻求积极使用特权信息的一方是受托人。因此，唯一可能存在进攻之剑和防御之盾问题的一方是受托人（个别债务人并非 Whitecroft 对抗程序的一方，且并未寻求为任何目的使用受特权保护的通信；其仅寻求使受特权保护的通信继续受特权保护。Guo 女士并未寻求为任何目的使用受特权保护的通信，且也不能如此，因为她没有使用该等通信的权利或能力）。

因此，基于前述全部理由，应驳回特权放弃动议。

日期：2023 年 12 月 13 日，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s/ James M. Moriarty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ct12849） James M. Moriarty（詹姆斯·M·莫里亚蒂）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箱：[ehenzy@zeislaw.com] [Jmoriarty@zeis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债务人。

：

：

In re（关于）：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Case No. 22-50073 (JAM)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前述文件副本已以电子方式提交。本次提交的通知将依照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操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所有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System 查阅本次提交文件。

/s/ James M. Moriarty  James M. Moriarty（詹姆斯·M·莫里亚蒂，ct21876）

附件 B  密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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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492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