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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08

**第十一号破产规则第 2004 条综合调查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508（2024-01-16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申请法院签发裁定，批准对多名与债务人相关联的个人、商业伙伴、专业机构及商业往来实体进行调查并签发证据调取传票。**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0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合并管理）

x
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2004及地方法规2004-1提出的第十一份补充综合动议，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其他实体和个人，以及与债务人有业务往来的实体进行证据开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在上述所列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中获任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通过其下列签署的律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2004(a)（以下简称“《破产规则》”）及《地方法院破产规则》2004-1（以下简称“《地方法规》”），特此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或“本动议”）对债务人及/或关联实体开展业务时所涉的某些实体（以下简称“供应商”，并与关联人士合称“受查对象”），以及受托人认为债务人和关联人士曾用于开展与债务人破产财产有关业务的商业伙伴、专业人士和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关联人士”）进行审查；该等受查对象载于随附本案的附件B。特此通知，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January 23, 2024，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如未及时提交异议，作为附件A随本申请提交的拟议命令（以下简称“拟议命令”）可在无须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生效。为支持本申请，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初步陈述

1. 受托人为履行其根据 July 6, 2022 作出的授权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项下职责和责任（见 ECF. No. 465，第14页，以下称为“受托人命令”），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务和商业事务，以确定是否存在额外的破产财产资产，并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追回该等资产。

2. 受托人的调查已发现更多可能知悉债务人资产和财务活动的实体，受托人寻求通过对这些受查对象进行额外的《破产规则》2004证据开示，以进一步推进其调查。

3. 受托人认为，受查对象能够获取并了解与债务人的资产、财务事务，以及债务人在与债务人、其家人或其关联人士有关的各种法人实体中可能享有的财务权益有关的信息。事实上，如债务人曾通过空壳公司网络及其他方式试图隐匿其财富（正如 New York Supreme Court（纽约州最高法院）所认定），债务人很可能需要关联人士提供广泛协助、帮助及参与。

4. 受托人已提交若干获本院批准的《破产规则》2004动议，包括一项针对被认为曾向债务人及相关实体和个人提供建议的法律和金融公司所提出的动议（ECF No. 637，以下简称“顾问2004动议”）、一项针对被认为与债务人有关联、受债务人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有关的实体和个人所提出的动议（以下简称“关联方2004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September 7, 2022 的第一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一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November 18, 2022 的第二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二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December 21, 2022 的第三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三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March 24, 2023 的第四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四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May 15, 2023 的第五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五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August 11, 2023 的第六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六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October 10, 2023 的第七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七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November 2, 2023 的第八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八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November 6, 2023 的第九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九份综合动议”），以及受托人日期为 December 14, 2023 的第十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十份综合动议”，并与顾问2004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第四份综合动议、第五份综合动议、第六份综合动议、第七份综合动议、第八份综合动议和第九份综合动议合称“2004动议”）；该第十份综合动议已获日期为 December 27, 2023 的法院命令批准（见 ECF No. 2474）。本申请所请求的证据开示将补充和加强受托人已开始进行的调查，同时开辟额外的调查途径和发现资产的可能性。

5. 为简明起见，受托人将2004动议以引用方式并入本申请，并使其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文未定义的所有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2004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管辖权和审判地

6. 本院有权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审理本申请。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院为审理本申请的适当审判地。

7. 本申请属于根据包括但不限于 28 U.S.C. § 157(b)(2) (A)、(E) 和 (F) 在内的规定所指的核心程序。
受查对象

8. 受查对象为可能掌握有关债务人资产和财务状况重要信息的其他实体。受查对象还包括协助债务人开展受托人调查所涉各项商业活动的实体，以及可能与债务人订约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开展业务的当事人。

9. 更具体而言，受查对象如下：

(a) Pick & Zabicki LLP（皮克与扎比茨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Pick & Zabicki”）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受托人认为其曾向债务人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与本第11章案件有关的法律意见。具体而言，受托人了解到，Pick & Zabicki——一家位于 New York City（纽约市）的破产和商法律师事务所——在受托人于本案获任后不久，从债务人的儿子处收到 $37,500.00。受托人寻求了解该笔付款与何事有关、Pick & Zabicki 是否曾就本第11章案件向债务人提供意见，以及 Pick & Zabicki 可能持有的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任何额外信息、文件和记录；所有该等资料均将有助于受托人的调查；

(b) 受托人了解到：(i) JNFX Ltd.（JNF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NFX”）被债务人的密切关联人士及/或家庭成员使用，包括 Mei Guo（郭美）和 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以持有债务人 Bombardier Global XRS（庞巴迪环球XRS）私人飞机出售所得中超过 $10 million 的款项。这些资金在由 JNFX 托管的大约10个月期间大幅减少，显然除其他原因外，是由于向 JNFX 支付了数十万美元的费用；及 (ii) Pharos Capital Ltd.（法罗斯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haros”）。受托人认为，Pharos 可能受债务人的密切关联人士委托，在境外向受托人隐匿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财产。因此，JNFX 和 Pharos 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从而有助于受托人的调查；

(c) 受托人了解到，汽车经销商 (i) Boardwalk Motor Imports LLC（Boardwalk Motor Imports 有限责任公司）（以 Lamborghini Dallas（达拉斯兰博基尼）名义经营）和 (ii) Post Oak Motor Cars LLC（Post Oak Motor Cars 有限责任公司）（以 Bentley Houston（休斯敦宾利）名义经营）（合称“经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 (iii) Theriault Law, P.C.（泰里奥律师事务所），均曾与某些 G Series（G系列）实体开展业务——本院已认定该等实体“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充当债务人的商业工具，其成员对债务人个人忠诚。”2 因此，经销商和 Theriault Law, P.C. 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从而有助于受托人的调查。
请求的救济

10. 受托人请求根据《破产规则》2004(a)及地方法规2004-1，作出实质上采用拟议命令形式的命令，授权受托人对附件B所列受查对象进行审查。

2 经更正的部分准许初步禁令动议之决定备忘录 ¶ 7，Adv. Proc. No. 22-05032 [Docket No. 133]。
请求救济的依据

11. 根据规则2004(a)，经利害关系方申请，本院可以命令审查任何个人或实体。根据规则2004获授权审查的范围极其广泛，可涉及“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财产，或债务人的负债和财务状况，或可能影响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的任何事项。”Fed. R. Bankr. P. 2004(b)。

12. “规则2004审查的目的，是协助利害关系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揭示资产、审查交易以及评估是否存在不当行为。”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oup Ltd.,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文和援引）。这包括揭示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并发现可能被故意或非故意隐匿的债务人资产。见 In re Bennett Funding Grou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见 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规则2004审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及确定是否存在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和援引））。

13. 债务人在 March 20, 2022 为支持提交本案而提交的声明中陈述，提交其第11章案件的目的包括“……(b) 鉴于[其]认为在该等事项上存在误解，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机会，以调查[其]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及] (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破产财产，并继而可供向获准债权持有人分配……。”（债务人声明，¶3）。受托人拟进行的调查与

上述陈述的目的直接相关，因为该调查将有助于受托人确定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以便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14. 本申请的调查范围属于受托人持续调查工作的一部分。随着调查的进展，新的调查途径日益显现，并产生了对有关个人、实体和调查领域进行额外证据开示的需要。基于上文讨论以及2004动议所载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受托人寻求规则2004所提供的调查工具，以进一步确定资产的真实所有权，并探查受托人目前尚未知悉的其他潜在资产。

15. 受托人请求，为推进其审查，法院命令被审查方按照本申请所附表格3中提出并构成本申请一部分的请求（“拟议传票”），在送达与拟议传票形式和内容实质相似的传票后十四（14）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的律师提供文件。这些请求寻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审查方与债务人就其财务状况、资产转移及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的通信。该等请求还寻求被审查方就相同事项的内部档案和通信。

16. 受托人将从被审查方获得的发现程序完全属于《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的范围。破产法院通常准许针对专业机构进行第2004条下的发现程序，只要该发现程序可能识别并协助为破产财团及债权人的利益追回资产。参见，例如，In re Bame, 251 B.R. 367 (Bankr. D. Minn. 2000)；In re Horvath, No. 13-34137, 2015 WL 2195060 (Bankr. N.D. Ohio May 7, 2015)（批准从个人债务人处获取与资产清单所列债权有关的发现程序，因为获取该等发现程序可能增加债务人破产财团的价值）。

3 附件B包括一份拟议传票索引，如本动议获准，该等拟议传票将送达被审查方。受托人还将针对每一被审查方的个别化拟议传票作为附件C-1至C-6附于本申请，其中包括针对各被审查方的发现事项，其形式和内容实质相似。

17. 受托人主张，上述事实构成充分理由，使法院得以命令被审查方根据第2004条提交文件。尽管债务人是协助受托人查明破产财团资产所必需的信息和文件来源，但向包括被审查方在内的其他当事人寻求发现程序，可能显著降低破产财团为识别及追回破产财团财产本应承担的成本。事实上，被审查方持有的文件可能是对受托人调查最有价值的文件之一。4

18. 批准本申请对于受托人有效履行《受托人命令》所设想的职责至关重要，具体包括其“为债权人和破产财团的利益查找债务人资产”以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的职责。（见《受托人命令》第15-16、18页）。

19. 批准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不会使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遭受不当损害。
此前未提出请求

20. 此前未曾提出本申请所请求救济的申请。受托人此前提交了第2004条动议，包括法院已批准的第六项综合动议以及第七项综合动议；但是，该等先前动议并未请求向本案所涉被审查方进行发现程序。

4 受托人还请求授权，如在受托人调查过程中确定被审查方的关联方或子公司为控制与被审查方有关且与受托人调查相关文件的当事方，则向该等被审查方的关联方或子公司送达拟议传票。
异议截止日期

21. 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January 23, 2024；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拟议命令可在不另行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0 of 132

因此，受托人谨请求法院根据Fed. R. Bankr. P. 2004(a)批准本申请并作出拟议命令，命令对被审查方进行审查，并命令按照附于拟议传票的文件提交请求中所载内容提交若干文件，以及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January 16, 2024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New Haven, Connecticut　CHAPTER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和蒙泰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的律师
附件A

拟议命令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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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截止日期通知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作为被任命管理债务人破产财团的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已向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破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附件B所列的若干公司实体、顾问及供应商进行《规则》第2004条审查（“第2004条审查”）。现通知，任何对第2004条审查的异议或答复必须根据Fed. R. Bankr. P. 2002(a)和9014以及Local Bankr. R. 2004-1(c)，不迟于January 23, 2024向法院提交。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有关第2004条审查的拟议命令可在不另行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见11 U.S.C. section 102(1)。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团受托人的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日期：January 16, 2024　LUC A. DESPINS，New Haven, Connecticut　CHAPTER 11 TRUSTEE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的律师
附件A

拟议命令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
等，　：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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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命令：批准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规则第2004-1条提出的第十一项补充综合动议，授权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额外实体和个人以及与债务人开展业务的实体进行发现程序

经审议Luc Despins作为被任命管理债务人破产财团的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该申请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对其附件B所列被审查方进行《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审查（“本申请”，ECF No. _____）；在通知和听证后，见11 U.S.C. § 102(1)；鉴于存在批准以下附条件所请求救济的理由；现据此

命令：第2004条动议按如下规定获准。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现获授权签署形式与实质内容均与作为第2004条动议附件C-1至C-6所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连同本命令副本一并送达该等传票，要求对本申请附件B所列被审查方进行审查并提交文件。

命令：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地方规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被审查方现被命令于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提交所有文件。如任何被审查方基于某项特权而未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该被审查方现被命令于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交一份符合Fed. R.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团受托人的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5 of 132

Civ. P. 45(e)(2)、经Fed. R. Bankr. P. 9016适用的规定以及D. Conn. L. Civ. R. 26(e)的特权清单。

命令：被审查方现被命令确保传票所请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查验和复制，且不得销毁。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现获授权，无需本院进一步命令，即可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在Neubert, Pepe & Monteith,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的办公室、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的办公室，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对本申请附件B所列任何被审查方的一名或多名代表进行审查并取得证言；由受托人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议被审查方依《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遵照传票及本命令提交文件后14个日历日，且该审查应逐日持续直至完成。

日期：____________, 2024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Judge（美国破产法官）

附件B

发现程序当事方　地址　传票索引

Boardwalk Motor Imports LLC（博德沃克机动车进口有限责任公司）　6300 International Pkwy
Plano, Texas 75093
601 S Central Expy　附件C-1
Richardson, Texas 75080

JNFX Ltd.　JNFX Ltd,
75 King William Street,
London, EC4N 7BE, United Kingdom　附件C-2

Pharos Capital Ltd.　The Old Rectory, Higham Road
Tuddenham
Bury St. Edmunds, IP28 6SG, United
Kingdom　附件C-3

Pick & Zabicki LLP（皮克与扎比茨基律师事务所）　369 Lexington Avenue
Suite 1200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附件C-4

Post Oak Motor Cars LLC（波斯特奥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1530 W. Loop South
Houston, Texas 77027　附件C-5

Theriault Law, P.C.（泰里奥律师事务所）　P.O. Box 430
Oak Island, North Carolina 28465　附件C-6
附件C-1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审查传票）(12/15)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9 of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132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关于HO WAN KWOK等，

1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第2004条审查传票

致：Boardwalk Motor Imports LLC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进行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TBD]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关于履行地点的第45(c)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第45(d)条；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可能后果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日期：January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被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提交法院。）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按如下方式向所列明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附加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 和 (g) 条（Effective 12/1/13）（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在下列情形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距离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距离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检查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申请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未经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式。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中，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报酬，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时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和标注为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考虑到第26(b)(2)(C)条的限制而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该指定信息及其拥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全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述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您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该情况下，必须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图像必须在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果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 “NATIVE” 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个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经标准化处理所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经标准化处理所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予以组织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在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在任何代表贵方行事者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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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指明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位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处于任何其他人员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如是，则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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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拒绝提交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依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拒绝提交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根据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下述内容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为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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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将否则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依照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指 Boardwalk Motor Imports LLC，以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机关、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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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Debtor's Daughter”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Asset(s)”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8.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合称指所有下列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以及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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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 和 Ziyang Liu。

9.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合称指所有下列任何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以及上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31 of 132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Ltd (BVI)、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32 of 132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 和 ZIBA Limited。

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性和选择性用法，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each and every”。

12. “Communication(s)”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13. “Each”和“every”意为“each and every”。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33 of 132

14. “Document”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而该等材料现在或曾经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时间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4. “G Club Entities”统称 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Ltd (BVI)、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Club US Operations Inc. 和 G Club US Operations LLC，以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机关、科室、办事处、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经理、律师、代表、雇员、专业人士和/或任何为其或代表其行事的人。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34 of 132

15.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6. “Person(s)”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予以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道、记录、暗指、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是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第三方”是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21.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22. “车辆”是指任何用于出行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和机动车，在任何时间由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保养、维护、修理、大修、存放、操作、营销或检查，或为其利益而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保养、维护、修理、大修、存放、操作、营销或检查的车辆。
案号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35页，共132页

由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保养、维护、修理、大修、存放、操作、营销或检查，或为其利益而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保养、维护、修理、大修、存放、操作、营销或检查的车辆。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Entities。

2. 与您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之间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Entities。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Entities）有关，且与任何车辆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车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ii) 任何车辆的使用；(iii) 任何车辆的租赁或出租；(iv) 任何车辆的购买、出售或营销；(v) 与任何车辆有关的任何已支付或给予的金钱或价值及其来源；(vi) 与任何车辆有关的任何产生或取得的金钱或价值及其处置；或 (vii) 与任何车辆有关的操作、维护、维修保养或大修。

4.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Entities）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发票或费用支付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在 2021年9月13日当日或前后由任何 G Club Entities 进行的资金转移。
案号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36页，共132页

6.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Entities）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车辆的当前所在地相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2
B2540（表格 2540——根据第2004条规则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38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事宜，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根据第2004条规则进行审查的传票

致：JNFX Ltd.（JNFX有限公司）

（被传唤人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　[TBD]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以下列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材料：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下列规定，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以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

日期：January , 2024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Patrick R. Linsey，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 LLC）-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所列明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是：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为 \$。

本人依伪证处罚的规定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印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于 12/1/13 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规定命令一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所在地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所在州内，若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所在地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对其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二者中较早者）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向被命令之人发出通知，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进行上述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一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一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并非由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以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交格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格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格式，或者以合理可用的格式提交该信息。

(C) 仅以一种格式提交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一种以上的格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若提出请求的一方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进行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任何人如以被传唤的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而扣留该信息，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每一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对其提出异议；在该情形下，应按如下所述详细说明贵方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微软 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康科丹斯）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康科丹斯图像）或 Opticon（奥普蒂康）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应为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设置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稿文件、数据库文件和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交单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所要求的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项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该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加以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45 of 132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制作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令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看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书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 46 页，共 132 页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以特权主张为由扣留的每一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令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应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令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并应提交其余部分。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本请求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书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 47 页，共 132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下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本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系指 JNFX Ltd.（JNFX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公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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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系指单独及统称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2004 年调查对象”系指单独及统称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na C. Izquiedo-Henn、Anton Development、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FNY, Inc.、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vid Fallon、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案件 22-50073 文书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 49 页，共 132 页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ax Krasner、Mei Guo、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cong Wang、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illiam Je、Yongbing Zhang、Yue Zhou、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以及 Zhuoer “Joe” Wang。

8. “航空器”系指任何用于空中旅行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和直升机），该等交通工具现时或曾在任何时候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 2004 年调查对象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保养、维护、修理、大修、储存、运营、营销或检查，或为其提供前述服务，或为其利益而进行前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i) 曾由下列字母数字序列标识或与之关联的任何航空器：T7-GQM、T7-17777、M-GYQM、SN9189 或 9189；以及 (ii) 任何 Cirrus 航空器。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 22-50073 文书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 50 页，共 132 页

10. “and”和“or”均指“and/or”，并应同时作连词和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均指“每一个及所有”。

12. “each”和“every”均指“每一个及所有”。

13. “第三方”系指贵方自身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宣传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案件 22-50073 文书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 51 页，共 132 页

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在关联中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涉及”“涉及到”或“与……有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已识别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思想、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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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系指任何受占有、保管或控制且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航空器。

2. 与由任何2004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3. 与属于任何2004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4. 与同任何2004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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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涉及2004调查对象的任何电子转账或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6. 与您和2004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

8. 与涉及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9. 与就任何2004调查对象而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附件 C-3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审查传票）(12/15) 案件 22-50073 文档 2508 提交于 01/16/24 录入于 01/16/24 13:17:58 第 55 页，共 132 页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第2004条审查传票

致：Pharos Capital Ltd.（法罗斯资本有限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作证：兹命令您于下列所载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以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TBD]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此——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您作为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予回应的潜在后果。

日期：January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签发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所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予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交易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交易所在州内，若该人员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交易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须查验的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验。

(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查验地点，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的人员，可以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届满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间，经通知被命令人员，送达方可以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人员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员，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传票，如该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请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非由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的该专家研究。

(C) 指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指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需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需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就该证据开示指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的性质，该方式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了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却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之人认定为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文所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盖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一个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识别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附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每个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包含在内。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识别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档创建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适用于下列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62 of 132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起草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的送达对象）；(c) 指明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相关的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一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保管或控制，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63 of 132

(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以特权主张为由拒绝提供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符合请求的文件。

9. 如一份原本符合请求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到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内容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64 of 132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并包括 Pharos Capital Ltd.（法罗斯资本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机关、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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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合并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合并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na C. Izquiedo-Henn、Anton Development、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FNY, Inc.、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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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vid Fallon、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ax Krasner、Mei Guo、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cong Wang、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illiam Je、Yongbing Zhang、Yue Zhou、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以及 Zhuoer “Joe” Wang。

8. “Aircraft”系指任何用于空中旅行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和直升机），其现时或曾在任何时候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保养、维护、修理、大修、储存、操作、营销或检查，或为其利益而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许可、维修保养、维护、修理、大修、储存、操作、营销或检查，包括但不限于：(i) 曾由下列字母数字序列识别或与之相关联的任何飞机：T7-GQM、T7-17777、M-GYQM、SN9189 或 9189；以及 (ii) 任何 Cirrus 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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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意为“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和选择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份书面、录制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货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手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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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连接、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称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该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可能的含义且不限于此，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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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还指所有面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在留言板或群组聊天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任何 2004年取证对象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 Whitecroft Shore Lt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航空器。

2. 与由任何 2004年取证对象（包括 Whitecroft Shore Ltd.）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3. 与属于任何 2004年取证对象（包括 Whitecroft Shore Ltd.）、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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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4. 与向任何 2004年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咨询服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 Whitecroft Shore Ltd.。

5. 与同任何 2004年取证对象（包括 Whitecroft Shore Ltd.）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6. 与涉及 2004年取证对象（包括 Whitecroft Shore Ltd.）的任何电子转账或电汇活动有关的全部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7. 与贵方和 2004年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函件及通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 Whitecroft Shore Ltd.。

8. 与在任何 2004年取证对象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的维护。

9. 与涉及任何 2004年取证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 2004年取证对象提供或由贵方获知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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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与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涉及任何 2004年取证对象的任何通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附件 C-4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73 of

美国破产法院 132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Pick & Zabicki LLP（皮克和扎比茨基律师事务所）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TBD]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所获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January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者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代表发出或请求发出本传票的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发出或请求发出本传票者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理由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我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的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 和 (g)（自 12/1/13 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命令人员按如下规定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者经常亲自从事商业交易所在地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要求出示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需出庭。被要求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需亲自到出示或检查地点到场，除非同时被要求为作证、听证或审判而到场。

(B) 异议。被要求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检查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的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传票的一方均可在通知被要求履行之人后，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申请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适用任何例外或放弃；或者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经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者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源于并非由一方当事人要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中，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到场或出示。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出示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者必须按照请求中的类别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出示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回应之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出示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对于回应之人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需提供证据开示。在申请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考虑到《规则》26(b)(2)(C)的限制而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提出该主张之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a)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回应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在所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出示，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采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位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 .dat 文件中。以与该文件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所出示的原生文件。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出示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予填写，
适用于单页文件。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母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TIME_ZONE
TIME_ZONE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
进行标准化所采用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
电子邮件或
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
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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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组织并标记为与本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登记于 01/16/24 13:17:58　第 80 页，共 132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士（以及，如适用，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士）；(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士；(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士（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陈述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说明，(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士的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登记于 01/16/24 13:17:58　第 81 页，共 132 页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状态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就其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兹指示您：(a) 在获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本请求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全部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登记于 01/16/24 13:17:58　第 82 页，共 132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Pick & Zabicki LLP，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登记于 01/16/24 13:17:58　第 83 页，共 132 页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全部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8.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酌处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并包括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登记于 01/16/24 13:17:58　第 84 页，共 132 页

（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以及 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以及 Ziyang Liu。

9.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所有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连同前述任何主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应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以及 ZIBA Limited。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同时作连言及选言解释。

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均系指“每一个和所有”。

12. “第 11 章案件”系指债务人的个人第 11 章案件，案名为 In re Ho Wan Kwok, et al., Case No. 22-50073 (JAM) (Bankr. D. Conn.)。

13.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含义下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面对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交谈、协议、询问或答复，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以及内部传递或与第三方传递的记录。

- 14. “每一”及“每个”均系指“每一个和所有”。
- 15.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 16. “第三方”系指除贵方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17.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8.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示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9.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20.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21.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22. 当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任何构成、包括、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该特定事项有关的文件。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任何关联实体或任何关联个人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任何关联实体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与第 11 章案件有关的通信相关的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3. 与同债务人、债务人家属的任何成员、任何关联个人和/或任何关联实体订立的任何聘用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聘用函的副本。

4. 与基于贵方对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代理而向贵方支付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费用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Qiang Guo 于 July 2022 支付的 $37,500。

5. 与贵方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Qiang Guo 于 July 2022 支付的 $37,500。

6.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向贵方支付或为其利益向贵方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之子作出的任何付款，包括但不限于 Qiang Guo 于 July 2022 支付的 $37,500。

7.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8.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注册成立信息、高级职员及董事、业务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9.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一方，以及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10. 与任何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的所有通信。

11.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讯，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的通讯有关、并与任何法人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12.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3.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市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市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市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英国伦敦 SW7 1QJ、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位于新泽西州马瓦市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房产；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
案号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 91 页，共 132 页

14.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以及 (ii) 任何 Cirrus 航空器。

15.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而进行的所有通讯。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属、任何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贷展期、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任何涉及债务人的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机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信贷展期，或就该等贷款或信贷展期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信贷展期的条款，包括其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以及利率；以及 (ii) 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明。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或由其控制，或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 92 页，共 132 页

20.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函、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21. 与任何关联实体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附件 C-5

B2540（表格 2540－2004规则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日期 01/16/24 登记日期 01/16/24 13:17:58 第 94 页，共 132 页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联合管理）

2004规则审查传票

致：Post Oak Motor Cars LLC（波斯特奥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进行的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文件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下列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第45(c)条；有关作为传票对象的您的保护的第45(d)条；以及有关您对该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日期：January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日期和时间

[TBD]

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和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和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内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讯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以下人员发出的本传票（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

我通过以下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的出席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 \$。

我声明，如作伪证将受处罚，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自 12/1/13 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营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营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营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查验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验。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查验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要求的形式或各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届满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人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限制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在送达人符合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i) 表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若无不当困难，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供文件之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文件，或者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使之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形式。如果传票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供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供。回应人员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供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需从该人员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就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票要求的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果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立即向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员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员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传票材料的获取，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供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各单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于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幅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就单页文件予以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00 of 132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整理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于 01/16/24 提交，于 01/16/24 13:17:58 录入，第 101 页，共 132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的某份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件之人的身份（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指明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的某份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于 01/16/24 提交，于 01/16/24 13:17:58 录入，第 102 页，共 132 页

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9. 如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某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于 01/16/24 提交，于 01/16/24 13:17:58 录入，第 103 页，共 132 页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和”及“或”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并包括 Post Oak Motor Cars LLC（波斯特奥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于 01/16/24 提交，于 01/16/24 13:17:58 录入，第 104 页，共 132 页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 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 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 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自称的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8. “关联个人”单独及共同是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担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于 01/16/24 提交，于 01/16/24 13:17:58 录入，第 105 页，共 132 页

Bingshang Jiao（焦冰尚）、Beile Li（李贝乐）、Brian W. Hofmeister（布莱恩·W·霍夫迈斯特）、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David Fallon（大卫·法伦）、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林丁）、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尔内基安）、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Fiona Yu（于菲奥娜）、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Hao (Gavin) Li（李昊，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默丘里奥）、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e Zhang（张杰）、Jintao Li（李金涛）、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yle Bass（凯尔·巴斯）、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Min Yang（杨敏）、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Nan Li（李楠，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夏启东）、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布）、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i “Ray” Hao（郝睿“雷”）、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hih Hsin Yu（余世欣）、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William Je（余建明，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王雪冰）、Ya Li（李娅，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闫永平〔山木〕）、Yong Yu（余勇）、Yue Zhou（周玥）、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Zhouer Wang（王周儿，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iyang Liu（刘子扬）。

9. “关联实体”单独及共同是指：(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的所有各种类型的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1332156 B.C. 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七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于 01/16/24 提交，于 01/16/24 13:17:58 录入，第 106 页，共 132 页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信托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顶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丰云贸易公司）、G Club（G 俱乐部）、G Club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HoldCo I LLC（G 俱乐部控股公司 I 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 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td (BVI)（G 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G Club One（G 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 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 俱乐部三号）、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 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 翻译服务有限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美国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 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GWGOPNZ Limited（GWGOPNZ 有限公司）、GWGNZ Limited（GWGNZ 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美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科技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海德温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日本喜马拉雅联盟公司）、Kalixun Trading Limited（卡利迅贸易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Shine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纽约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莱克星顿物业和人力资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全球贵誉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osy Acme风险投资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Fund SP（金牛基金SP）、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ll Origin Ltd.（良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白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以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10.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作连词及析取词两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全部”和“每一”均指“每一及全部”。

12.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可能的含义且不受限制地，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13. “每一”及“全部”均指“每一及全部”。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录入于 01/16/24 13:17:58 第 108 页，共 132 页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各种、各类、各种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全部书面、录制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仓位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时间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4. “G Club Entities”统称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Club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td (BVI)（G Club国际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G Club One（G Club一号）、G Club Two（G Club二号）、G Club Three（G Club三号）、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美国运营公司）及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全部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司局、办事处、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经理、律师、代表、雇员、专业人士，及/或任何代表其或为其利益行事的人员。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录入于 01/16/24 13:17:58 第 109 页，共 132 页

15.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第三方”系指贵方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21.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词的含义。

22. “车辆”系指任何用于出行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曾在任何时候由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获准使用、维修保养、维护、修理、翻修、存放、操作、营销或检查的，或为其利益而拥有、使用、控制、购买、出售、租赁、出租、获准使用、维修保养、维护、修理、翻修、存放、操作、营销或检查的汽车和机动车辆。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录入于 01/16/24 13:17:58 第 110 页，共 132 页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G Club Entities）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

2. 与贵方和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G Club Entities）之间任何通信有关的全部文件。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G Club Entities）有关，并涉及任何车辆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对任何车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ii) 对任何车辆的使用；(iii) 对任何车辆的租赁或出租；(iv) 对任何车辆的购买、出售或营销；(v) 就任何车辆支付或给予的任何款项或价值及其来源；(vi) 就任何车辆产生或取得的任何款项或价值及其处置；或(vii) 与任何车辆有关的操作、维护、保养或翻修。

4.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G Club Entities）或关联个人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

5.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发票或费用支付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约于 November 2021 从任何G Club Entities进行的资金转移。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录入于 01/16/24 13:17:58 第 111 页，共 132 页

6.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G Club Entities）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车辆当前所在地有关的全部文件。

附件 C-6

B2540（表格2540——依据Rule 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录入于 01/16/24 13:17:58 第 113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依据Rule 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

致：Theriault Law, P.C.（Theriault律师事务所，专业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特此命令贵方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在审查中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Paul Hastings律师事务所）　[TBD]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准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经由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有关履行地点的Rule 45(c)；有关作为传票对象人员之保护的Rule 45(d)；以及有关贵方回应本传票之义务及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Rule 45(e)和45(g)。

日期：January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Patrick R. Linsey，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eubert, Pepe & Monteith，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以Ho Wan Kwok财产受托人身份行事的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08
提交于 01/16/24　录入于 01/16/24 13:17:58　第 114 页，共

B2540（表格2540——依据Rule 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第2页）

送达证明

（除非Fed. R. Civ. P. 45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退回未执行的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准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本人根据伪证罪处罚的规定声明，该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2013年12月1日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所在州内，若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某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者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者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传票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者，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者，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者后，向要求履行传票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且非当事人高级职员者，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传票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iii) 如无适用的例外或豁免，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者，要求履行传票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受任何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措施。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需要，且若不造成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者，必须按照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原状提交，或者整理并标注文件，使其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者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者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者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者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若请求方在考虑第26(b)(2)(C)条限制后证明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就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者，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者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接获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传票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者必须在该主张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传票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却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者，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年）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述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均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在该情形下，必须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一个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含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以文档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一个字段。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份电子文档，只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档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识别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必需元数据：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18 of 132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当针对单页文档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母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该文档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档作者。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19 of 132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档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应按照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档：(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20 of 132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识别该文档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况；(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档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陈述：(i) 对该文档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说明，(ii) 该文档的标题，(iii) 该文档的日期，(iv) 该文档的作者，(v) 该文档的收件人，(vi) 收到或查看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该文档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状态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况；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档，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档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档。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21 of 132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档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盖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本请求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档。

11. 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您应同时提供该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实体。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22 of 132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档请求答复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和”及“或”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包括所有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在其范围之外的答复；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和“所有”。

III. 定义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Theriault Law, P.C.（泰里奥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23 of 132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之声称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之声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之物。资产包括一切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8. “关联个人”单独及统称所有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或 (2) 曾任一间或多间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Beile Li、Brian W. Hofmeister、Charles Gruder、Daniel Podhaskie、David Fallon、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Lin、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Eduardo Eurnekian、Ehsan Masud、Fiona Yu、Gladys Chow、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o Haidong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24 of 132

（又名 郝海东）、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Haoran He、Ivan Lin、Haitham Khaled、Jason Miller、Jennifer Mercurio、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e Zhang、Jintao Li、Karin Maistrello、Kyle Bass、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Linwan “Irene” Feng、Max Krasner、Melissa Francis、Michael Baranowitz、Min Yang、Melissa Mendez、Nadeem Akbar、Nan Li（又名 Chris Lee、Mei Guo Xiao Li）、Qidong Xia、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i “Ray” Hao、Scott Barnett、Shih Hsin Yu、Steve Bannon、Talha Zobair、Victor Cerda、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Gertz、William Je（又名 Je Kin Ming、Yu Jianming、余建明）、Xuebing Wang、Ya Li（又名 李娅）、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ping Yan (Shan Mu)、Yong Y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Zhang Wei（又名 张魏）、Zhouer Wang（又名 Joe Wang）、Zhixuan Li及Ziyang Liu。

9. “关联实体”单独及统称所有符合以下情形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连同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1332156 B.C.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Case 22-50073 Doc 2508 Filed 01/16/24 Entered 01/16/24 13:17:58 Page 125 of 132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Ltd (BVI)、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Translators PTY LTD、GETTR USA, In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GWGOPNZ Limited、GWGNZ Limited、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D SP、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Japan Himalaya League, Inc.、Kalixun Trading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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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SP、Taurus Management LLC、The Lost Draf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及ZIBA Limited。

10.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限于此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理念、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一切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11.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作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2. “任何”及“所有”及“每一”均指“每一项及每一项”。

13.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项及每一项”。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往来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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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货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时间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4. “G Club实体”统称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td.、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International Ltd (BVI)、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Club US Operations Inc.及G Club US Operations LLC，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司、办公室、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经理、律师、代表、雇员、专业人士和/或任何为其或代表其行事之人。

16.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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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21.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G Club实体。

2.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Entities（G Club 实体））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Lamborghini（兰博基尼）或 Bentley（宾利）车辆。

案号 22-50073 文书 2508 提交于 01/16/24 录入于 01/16/24 13:17:58 第 129 页，共 132 页

3.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任何家庭成员、任何关联个人及/或任何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签订的任何聘任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聘任函的副本。

4. 与基于你方代理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而向你方支付的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费用的金额及来源的文件。

5. 与你方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收取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6.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为你方或为使你方受益而向你方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21年9月来自 G Club 实体的任何付款。

7.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发生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8. 与任何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经营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的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书 2508 提交于 01/16/24 录入于 01/16/24 13:17:58 第 130 页，共 132 页

9. 关于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一方与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另一方之间进行的、与之进行的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

10. 与任何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之间的所有通信。

11.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个人或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在其中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2.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荷兰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5 Princes Gate, SW7 1QJ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位于 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

13.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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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你方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有关的任何转移、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进行的所有通信。

15.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任何关联个人或任何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移有关的所有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主张、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审理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7.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对该等贷款或授信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还款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 (ii) 该等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案号 22-50073 文书 2508 提交于 01/16/24 录入于 01/16/24 13:17:58 第 132 页，共 132 页

18. 与债务人使用任何属于、由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

19.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G Club 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目报表、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移的所有文件。

20. 与任何关联实体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1. 与债务人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涉及任何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的通信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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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0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