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3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530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4-01-08

债务人刑事案中止动议进展通知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530(2024-01-08立案)。受托人与 Genever 债务人向破产法院通报最新进展,附上其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刑事案中提交的反对中止破产程序答辩状。答辩状主张暂停破产将严重损害破产财产在 2024 年 2 月 15 日时效前追索数亿美元资产的权利。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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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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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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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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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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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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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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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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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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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与 GENEVER 债务人就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提出请求裁定中止本第11章案件及相关对抗程序的续展动议之更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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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期为 January 8, 2024 的通知[Docket No. 2492],Luc A. Despins 作为 Ho Wan Kwok(以下简称“债务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BVI”)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US”,与 Genever BVI 合称“Genever 债务人”)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已通知本院及利害关系方,债务人已在针对其进行的、正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SDNY 地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Case No. 1:23-cr-00118-AT](以下简称“刑事案件”)中提交一项续展动议(以下简称“续展中止动议”),请求中止上述第11章案件及所有相关对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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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与 Genever 债务人希望就续展中止动议向本院及利害关系方提供更新。具体而言,随附本通知作为附件1的是日期为 January 19, 2024 的《第11章受托人与 Genever 债务人反对被告 Ho Wan Kwok 提出的中止破产案件及复议续展动议的答复》副本[Criminal Case ECF No.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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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限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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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January 26, 2024 New York,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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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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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ram E. Luft(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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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Alexander Bongartz(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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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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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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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A. Bassett(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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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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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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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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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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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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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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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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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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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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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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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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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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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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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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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于 January 26, 2024,前述通知已以电子方式提交。根据法院电子提交(“CM/ECF”)系统的运行,或依照电子提交通知中所示向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士以邮件方式,已通过电子邮件向上述第11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发送本次提交的通知。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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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January 26, 2024 New York,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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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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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Alexander Bongartz(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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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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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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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限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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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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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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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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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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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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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1:23-CR-118-1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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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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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与 GENEVER 债务人反对被告 HO WAN KWOK 提出的中止破产案件及复议续展动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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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 Adam J. Fee G. Alexander Bongartz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00 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adamfee@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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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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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A. Bassett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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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作为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及 Genever Holdings LLC 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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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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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陈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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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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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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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imalaya Exchange 动议至多与第二次中止动议无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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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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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起诉书并未提供复议依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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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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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放弃动议并未提供复议依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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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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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准许中止,受托人将遭受巨大不利影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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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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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目录 页码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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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v. LY US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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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F.3d 99 (2d Cir. 2012)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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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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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U.S.C. § 108(a)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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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U.S.C. § 546(a)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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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以下简称“债务人”或“Kwok 先生”)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与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及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与 Genever BVI 合称“Genever 债务人”,并与受托人合称“答复方”)1,特此提交本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反对:(i) 债务人提出的《中止破产案件及复议续展动议》[ECF No. 218](以下简称“第二次中止动议”)及相关法律备忘录[ECF No. 219](以下简称“法律备忘录”)。为支持本答复,答复方谨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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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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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次中止动议是债务人为阻止受托人完成其经法院命令进行的、旨在从债务人借以隐匿其巨额财富的空壳公司、亲属及商业伙伴处识别并为债权人追回有价值资产的债务人第11章案件2调查,而持续不懈采取的又一手段。尽管其被表述为复议动议——或一项据称基于新事实的“续展”中止动议——第二次中止动议实际上只是重述债务人先前提出且本院已正当地驳回的同一失败论点。即使本院重新审议债务人的论点(尽管这些论点本应由破产法院处理,而债务人鉴于其在该法院未获成功,急于避免该法院处理),也应再次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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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再次抱怨受托人试图放弃受托人在证据开示中获得的某些文件的特权,并再次坚称,基于替代起诉书[ECF No. 215]中的指控,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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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Genever BVI 及 Genever US 合称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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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初步陈述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本答复其余部分所载的含义。本答复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第二次中止动议所载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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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第11章案件涉及相同问题。但这些论点均非真正的新论点,也没有任何进展足以支持对其进行复议。简而言之,债务人与先前一样,完全未能表明正在进行的第11章案件会如何使其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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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的唯一目标,是依照其作为第11章受托人的法定职责,为债务人的债权人追回资产,并随后确保这些资产依照《破产法典》得到公平分配。债务人应当支持——或者至少不应对——受托人在此方面的努力,因为债务人应当希望其财产中有更多而非更少的资产。债务人反对受托人的努力这一事实,清楚表明其希望继续隐匿其资产,以使其关联人士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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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鉴于第二次中止动议是在债务人提交第11章申请满两周年前夕提出,其时间点颇具说明意义。根据《破产法典》,该周年日,即 February 15, 2024,是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及某些其他诉讼请求以为财产追回额外资产的截止日期。债务人无疑急于中止破产案件,以阻止受托人赶上该截止日期,从而导致财产失去这些有价值的诉讼请求;这些诉讼请求本可使债务人的资产继续隐藏于其遍布世界各地的空壳公司中。事实上,此类诉讼的主要目标之一将是债务人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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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的隐秘动机还因其令人费解地聚焦于——并似乎坚决为之辩护的——Himalaya Exchange 动议[ECF No. 186]而暴露无遗。债务人为何以及如何对某些据称为 Himalaya Exchange 客户的人士提出的、要求追回其客户资金的动议成功具有利益关系,是一个谜——当然,除非其(尽管其作出相反主张)正与此类所谓债权人及其律师协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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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明确起见,受托人就 Himalaya Exchange 动议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防止在受托人有机会向破产法院寻求适当救济之前,据称的客户资金永久丧失。受托人并非如债务人所称,试图挪用该等资金以支付其自身费用或向特定债权人作出分配。破产法的根本目的,是提供一个有序且公平的程序,以归集资产并将其分配给债务人的债权人。受托人仅寻求确保破产法院有机会监督该程序,包括就 Himalaya Exchange 动议所涉资金而言,如该等资金被认定为财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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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债务人的其余论点仅是对其先前失败论点的重新包装;其显然认为,基于介入性进展,这些论点值得再获一次机会。事实并非如此。债务人就受托人试图取得特权放弃所提出的重复论点,既无依据亦为时过早。其无依据,是因为受托人如有必要,仅寻求放弃其目前控制的、少量可能与受托人主张追回一架据称由债务人女儿拥有的喷气式飞机出售收益之请求有关的文件所享有的律师—委托人特权。该论点亦为时过早,因为特权放弃动议目前并未被推进,且仅在破产法院驳回受托人待决的简易判决动议且诉讼进入审判时,才会在未来变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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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债务人关于刑事案件与破产案件之间所谓重叠的论点,基于其先前未获支持的相同理由而不能成立,包括如本院所指出的,因第11章案件中所涉请求及适用于该等请求的证明标准,与政府提出的刑事指控及其相关证明责任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基础事实和争点相同(事实并非如此),债务人亦未说明若受托人继续在破产法院提起诉讼,其将如何受到不利影响。事实上,受托人的请求并非针对债务人提出,而是针对其他个人和实体提出;债务人根本不是该等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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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无论如何,债务人对于两案所谓重叠所表示的担忧很快将变得毫无实际意义。鉴于刑事审判将在仅数月后进行,受托人已决定,为提高第11章破产财产的效率,暂缓其与Mahwah Mansion(马瓦庄园)有关的未决对抗程序,直至刑事审判结束。同样,受托人拟请求破产法院立即中止其拟于上述February 15, 2024截止日期前提起的其他诉状;该等诉状可能包括民事RICO请求及其他另我请求,直至刑事审判结束。由于这些请求将不会被继续追诉,债务人对其与刑事审判重叠的担忧已不复存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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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受托人对第一次中止动议的答复中所述理由,以及下文所述理由,第二次中止动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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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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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受托人继续对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审理第一次和第二次中止动议所寻求的救济提出异议。4 鉴于债务人未能在实体问题上履行其举证责任,本院在先前裁决中明确拒绝裁定管辖权问题。然而,本院正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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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明确起见,受托人不会寻求、亦不同意中止整个第11章案件;该等中止前所未有、毫无依据,并且基于受托人就债务人关于作出中止破产案件的命令和令状,或备选地给予其他救济的动议 [ECF No. 129](“第一次中止动议”)所提交的答复 [ECF No. 145](“第一次中止动议答复”)中阐述的全部理由,将严重损害第11章破产财产。尽管受托人拟为提高效率而在刑事审判结束前中止某些诉讼,第11章案件必须保持进行,以便受托人和破产法院继续监督并保护第11章程序,并使受托人得以在适当情况下继续其调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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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第一次中止动议答复,第1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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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止程序的权力源自法院控制其自身案件日程的权限,中止程序的申请更适合向主持该程序的法院提出——在此即破产法院。事实上,在Kwok(郭文贵)援引的每个案件中,最初申请均向请求中止的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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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ECF No. 204] 第6页注6(“驳回中止命令”)。本院最终认定:“即使本院具有管辖权,如Kwok未作出非常情形的证明,本院是否应行使该管辖权亦存疑。”同上(援引 United States v. LaRouche Campaign, 682 F. Supp. 627, 628–29 (D. Mass.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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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受托人谨陈,仅破产法院对第二次中止动议具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应拒绝审理该动议。无论如何,即使本院对第二次中止动议确有管辖权,债务人也显然未作出本院行使该管辖权所必需的“非常情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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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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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本院先前所确认,在相关刑事程序结束前中止民事案件,属于“非常救济”;被告负有证明“过度不利影响”或“干扰其宪法权利”的责任。驳回中止命令,第5页(引自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v. LY USA, Inc., 676 F.3d 83, 97–98 (2d Cir. 2012)(省略内部引号及引文))。本院正确识别了第二巡回区法院在裁定中止请求时将考虑的若干因素,包括两案争点重叠的程度,以及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不利影响程度。同上。然则,该等列举因素仅是对最终基于事实的分析的“粗略指引”;该分析的重点在于所请求的中止是否“会给一方当事人、公众或法院造成困难、不公平或不正义”。同上,第6页(引自 Louis Vuitton, 676 F.3d 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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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院在回应第一次中止动议时适当认定,债务人未能履行其较高的举证责任,以证明第11章案件的继续进行会以某种方式对债务人造成过度不利影响,或干扰其宪法权利。债务人未提供任何依据使本院重新考虑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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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动议至多与第二次中止动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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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债务人的第一项论点围绕某些所谓Himalaya Exchange客户提出的返还财产动议 [ECF No. 186](“Himalaya Exchange动议”),以及受托人对此提交的答复 [ECF No. 202]。坦率而言,受托人甚至难以理解这一论点。即使有任何关系,围绕Himalaya Exchange动议的情形也支持受托人的立场,而非债务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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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Himalaya Exchange动议涉及所谓Himalaya Exchange投资者请求立即收回政府在本案中扣押的某些资金。债务人坚持称其并不控制Himalaya Exchange,且对其不享有任何权益。然而,奇怪的是,他将Himalaya Exchange动议作为第二次中止动议的焦点,主张受托人对该动议的答复构成“越权”且“毫无根据”,因为“受托人现寻求控制的、由政府扣押的资金来源于交易所客户,而非Kwok先生。”第二次中止动议,第13页。当然,债务人并未解释,为何其对支持Himalaya Exchange动议并确保所谓客户获得其资金具有任何正当利益——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债务人对Himalaya Exchange动议的支持实际表明,其目标并非避免对其刑事权利造成不利影响,而是保护其自身利益以及其同伙、追随者和其控制实体的利益。迄今为止,债务人在破产法院实现该目标已遭彻底挫败,因此其现在来到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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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债务人暗示,政府扣押Himalaya Exchange资金以及受托人对同一资金提出请求,是两案之间重叠的一个例子,且以某种方式支持其提出的中止请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完全未指出该所谓重叠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就债务人抱怨受托人最终收回该等资金可能对其赔偿义务产生影响而言,该论点尚不成熟,因为:(i) 债务人的赔偿义务仅会在其被定罪后产生,如有任何定罪,因此与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无关;并且 (ii) 无论如何,受托人目前并未请求将该等资金移交给破产财产,而仅寻求通过确保该等资金不被发还给所谓客户来保全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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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此外,债务人援引其赔偿义务时,刻意忽略了其声称除其在第11章案件中列明的资产外别无其他资产(其名下仅有$3500),并再次暴露了其意图。若债务人被定罪,其本应对Himalaya Exchange资金是用于偿付其债权人还是其欺诈受害人不持立场,因为其对两类群体均负有义务。他主张一种结果而非另一种结果——即,试图阻止资金流向已持有债权请求的债权人,而流向仅在其被定罪后才有权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揭示了其真实动机:隐藏其资产并保护其家庭成员及密切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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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替代起诉书未提供重新考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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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如本院在其驳回中止命令中所确认,第11章案件的“重点”与本刑事案件不同,“在于确认用于补偿Kwok债权人的财产——而非刑事责任问题。”驳回中止命令,第7页。因此,受托人着眼于归集资产,包括作为债务人另我的公司,并确保向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同上。这些目标在本院作出驳回中止命令时如此,今天依然如此,且继续显示第11章案件与本案之间的关键区别。换言之,情况没有变化,因此重新考虑并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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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债务人主张,由于替代起诉书指控某些实体属于其犯罪企业的一部分,现已在刑事案件与受托人为证明这些及其他某些实体系债务人的另我和/或债务人系该等实体衡平所有人所作努力之间形成不可分割的联系。然而,该论点忽视了受托人并非寻求对债务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对其他个人和实体主张民事请求,以为债权人收回资产。事实上,债务人甚至不是受托人对抗程序的当事人。因此,债务人无法解释其将如何因受托人继续推进其对抗程序而实际受到不利影响,并不令人意外;而这是债务人为获得其所请求中止必须作出的关键证明。参见 Louis Vuitton, 676 F.3d 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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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即使债务人对于所谓重叠争点的担忧有理(事实并非如此),其也将很快变得毫无实际意义。债务人长期以来尤其抱怨,受托人为取得债务人在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的宅邸所有权而进行的诉讼,据称造成不利影响。5 然而,基于该诉讼的当前状态,以及刑事审判即将开始这一事实,受托人已决定,最有效率的做法是中止Mahwah宅邸诉讼的其余部分,直至刑事审判结束。他已就该等中止与对方律师进行协商,并拟在未来数日向破产法院提出动议。受托人还拟请求破产法院立即中止其预计最迟于February 15, 2024诉讼时效截止日期前提交的额外另我诉讼,以及一份预期的民事RICO诉状。由于这些诉讼在提交后将不会继续推进,债务人对于其与本案重叠的抱怨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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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特权放弃动议未提供重新考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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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债务人还重复提出了本院已经驳回的论点,即为防止受托人放弃债务人此前就某些文件和通信所享有的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有必要中止程序。债务人主张,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因为自作出中止驳回裁定以来,受托人已提出动议,请求破产法院命令放弃该等特权。然而,该论点严重歪曲了受托人所寻求救济的有限性质,且未说明受托人的动议甚至可能永远不会由破产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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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所涉动议与受托人对债务人的女儿提起的一项对抗程序有关,该程序涉及一家由其女儿名义持有的空壳公司,该公司持有债务人的 Bombardier(庞巴迪)私人飞机的所有权。6 在证据开示期间,受托人适当地获得了查阅债务人前任律师档案中某些可能受特权保护文件的权限,受托人认为该等文件与其诉求有关。当债务人拒绝同意受托人在该对抗程序中使用该等文件时,受托人提出动议,请求破产法院或者:(i) 授权在密封状态下使用该等文件,而不导致放弃特权;或者,作为备选,(ii) 允许受托人仅就与该私人飞机(及其后续出售所得款项)有关的事项有限放弃特权。换言之,该动议的范围极为狭窄,并明确请求不发生特权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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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债务人十分了解受托人动议的细节,因为他已通过律师在破产法院出庭,积极反对该动议(毫无疑问,是为了协助其女儿在该诉讼中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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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参见 Despins v. Mei Guo, Adv. Proc. No. 23-5008 (Bankr. D. Co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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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该动议尚未得到裁决,债务人已通过在唯一有权审议该动议的法院——破产法院——出庭并对该动议提出争议,而毫无疑问地获得了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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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无论如何,债务人对该动议所寻求特权放弃的担忧尚不成熟。On December 28, 2023,受托人在所涉对抗程序中提出简易判决动议,并在提出该动议时明确指出,其并未依赖任何可能受特权保护的文件来支持该动议。相反,受托人已告知本院,只有在本院驳回简易判决动议且受托人认定日后为审判而使用该等文件属必要时,才会继续推进其使用该等文件的动议。因此,债务人有关特权放弃的论点——与其其他论点一样——是虚惊一场,丝毫不能支持其非常规的中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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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如准予中止,受托人将遭受巨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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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如受托人对第一项中止动议的答复中所述,对第11章案件的全面中止将对第11章财产以及已等待多年以获得其债权回收的债务人债权人造成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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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如上所述,受托人出于其自身理由,已决定自愿中止某些诉讼,直至刑事审判结束。然而,第11章案件总体上必须不受阻碍地继续进行。其中,至关重要的是,自动中止必须继续有效,以保护债务人在世界各地的资产,并使受托人能够采取必要行动保障该等资产,包括执行破产法院现有的裁定。还必须允许受托人继续推进其目前并未中止的其他诉讼,例如前述与追收 Bombardier 飞机出售所得款项有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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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最重要的是,必须允许受托人在 February 15, 2024 之前提起额外诉讼;该日期是《破产法》第108(a)条和第546(a)条为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及针对第三方的某些其他类型诉求、以为财产追回资产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受托人目前正在准备数十项撤销诉讼,以及一项综合性的另我/衡平所有权诉讼和一份民事 RICO 起诉状,各自涉及众多债务人的关联人士和空壳公司,以便在 February 15 截止日期前提交。7 为提高效率,受托人拟在另我/衡平所有权诉讼和民事 RICO 诉讼提交后立即请求中止该等诉讼,至少直至刑事审判结束,因此该等诉讼不会以任何方式与刑事案件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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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若受托人错过 February 15 截止日期,第11章财产的后果将是毁灭性的,因为该财产将面临失去追究并收回重大额外价值——可能高达数亿美元——以惠及债务人债权人的机会。该显失公正的结果正是债务人所希望的,因为这将保护其多年来一直在进行的“空壳把戏”,并使其能够保护其家庭成员和关联人士,且永远对其债权人隐匿其巨额财富。不应允许发生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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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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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于上述全部理由,受托人谨请求驳回第二项中止动议,因为债务人远未达到证明其所寻求非常规救济具有正当理由的沉重举证责任。事实上,债务人几乎未能证明第11章案件继续进行会给其造成任何损害;相反,第11章财产将因所请求的中止而遭受重大损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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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受托人已提出动议,请求破产法院中止计算两年的时效期间;然而,无法保证该动议将获准,也无法保证任何准许该动议的裁定不会受到未来被告的质疑。受托人以绝对确定性保全其诉因的唯一方式,是在两年期限届满之日或之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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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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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最后,就两家 Genever(杰尼弗)债务人而言,中止请求更为薄弱,因为其第11章案件并非由受托人监督。该等债务人是债务人在 Sherry Netherland(雪莉内瑟兰)酒店豪华公寓的控股公司;受托人现已依据破产法院的一项判决书拥有并控制该公寓。债务人在其第二项中止动议中甚至没有提及 Genever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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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January 19, 2024 Washington, 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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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Nicholas A. Bass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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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A. Bassett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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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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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 Adam J. Fee G. Alexander Bongartz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00 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adamfee@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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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 作为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及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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