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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3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3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第 11 章
Case No. 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债务人。
涉及：ECF No. 2508

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第 2004-1 条请求作出裁定以授权对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其他实体及个人以及与债务人开展业务的实体进行证据开示的第十一项补充综合动议的裁定

经审议由被任命为债务人破产财团第 11 章受托人的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宾斯）（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作出裁定以授权根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对其附件 B 中所列被审查人进行审查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ECF No. 2508），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充分理由在下文所述条件下准予所请求的救济；特此

裁定如下：在下文规定的范围内准予《第 2004 条动议》。

裁定如下：特此授权受托人律师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斯职业法人）签署格式与《第 2004 条动议》所附证据清单 Exhibit C-1 至 C-6 中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连同本裁定副本一并送达传票，要求《申请》附件 B 所列的被审查人接受审查并提供文件。

裁定如下：在不影响《联邦破产诉讼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本法院另有命令，特此责令各被审查人在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供所有文件。如果被审查人基于某种特权未提供传票中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责令该被审查人在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符合 Fed. R. Civ. P. 45(e)(2)（通过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以及 D. Conn. L. Civ. R. 26(e) 规定的特权豁免清单。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联络之目的）。

裁定如下：特此责令各被审查人确保妥善保管、可供提供、查阅与复制，且不得销毁传票中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

裁定如下：特此授权受托人律师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无需本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即可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位于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的办公室、Paul Hastings LLP 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在各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通过《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项下的审查，录取《申请》附件 B 所列任何被审查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言；该审查日期由受托人选定，且不得早于拟受审查人依照传票及本裁定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提供文件后的 14 个日历日，且该审查应按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2024 年 1 月 29 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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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3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