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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253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3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债务人。

第11章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临时出庭动议（MOTION FOR ADMISSION PRO HAC VICE）

根据《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本地规则》（Loc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for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第83.1(d)条，下述签名人作为本院出庭律师公会（Bar of this Court）成员，谨此恭请法院准许California（加利福尼亚州）出庭律师公会成员Genevieve G. Weiner代表DBS Bank Ltd.（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并依照本地规则第83.1(d)条，本人声明如下：

1. Weiner律师的主要执业办事处为：Sidley Austin LLC（盛德律师事务所），555 West Fifth Street, Los Angeles, California 90013。Weiner律师的电话号码为(213) 896-6000，电子邮件地址为gweiner@sidley.com。

2. Weiner律师为加利福尼亚州具有良好执业声誉（in good standing）的成员，详见随附作为附件A的其宣誓书。

3. 据本人所知及所信，Weiner律师为其宣誓书中所列法院具有良好执业声誉的成员，且未曾被本院拒绝准入或受本院惩戒；不存在针对其悬而未决的惩戒程序；且她未曾被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或惩戒。

4. 所有向星展银行有限公司送达的文件，均可依据《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83.1(c)条向本人送达。

1 这些第11章破产案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Ho Wan Kwok破产财产受托人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日期：2024年1月30日 于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s/ William S. Fish, Jr.

William S. Fish, Jr. Hinckley, Allen & Snyder LLP 20 Church Street, 18th Floor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860) 331-2700 电子邮件：wfish@hinckleyallen.com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证明

本人谨此证明，上述《客座律师出庭准入动议》已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因此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从本院电子归档系统接收电子邮件通知的人员。

/s/ William S. Fish, Jr. William S. Fish, Jr.

附件 A

IN TH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等，1

第11章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合并审理）

GENEVIEVE G. WEINER支持请求临时出庭许可动议之宣誓书

GENEVIEVE G. WEINER经依法宣誓后陈述如下：

1. 本人已年满十八周岁，知悉宣誓的含义与义务，并具备对本宣誓书中所列事项作证的能力。本人谨此恭请本院准许本人作为利害关系方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临时出庭（pro hac vice）。

2. 本人系Sidley Austin LLP（盛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地址位于555 West Fifth Street, Los Angeles, California 90013。本人的电话号码为(213) 896-6000，传真号码为(213) 896-6600，电子邮件地址为gweiner@sidley.com。

3. 以下为本人目前或曾经加入的各法院名单及相应的律师执业资格编号：

a.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公会编号：254272

1 这些第11章破产案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Ho Wan Kwok破产财产受托人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4. 本人系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公会具有良好执业声誉的成员，在任何管辖区域内均不存在针对本人的未决惩戒程序，且本人从未被定罪判犯有任何罪行。

5. 本人从未被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或任何管辖区域内的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也从未在面临惩戒投诉期间受到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惩戒、辞职、放弃在法院的出庭执业执照，或撤回向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出的出庭执业申请。

6. 本人已全面审阅并熟悉《联邦破产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规则》（Local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Connecticut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7. 本人谨此指定Hinckley Allen的William S. Fish, Jr.律师作为本人的诉讼文书送达代收人，并指定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本人在上述标题案件中获得临时出庭准入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法院。

8. 随本件一并提交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公会出具的良好声誉证明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该州为本人设立主要执业办事处所在的州。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9. 规定的$200.00费用已与本人在上述标题案件中的临时出庭动议一并交纳。

10. 据本人所知，上述内容真实无误。

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 G. Weiner

2024年1月24日

填写本证明的公证人或其他官员仅核实签署本证明所附文件之个人的身份，而不核实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或有效性。

于2024年1月24日，由Genevieve G. Weiner在公证人Joy Anderson面前签署并宣誓（或确认）。

Genevieve G. Weiner经充分证据向我证明为在我面前出现的人。

（印章）

加利福尼亚州通用公证证明 民法典 § 1189

填写本证明的公证人或其他官员仅核实签署本证明所附文件之个人的身份，而不核实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或有效性。

加利福尼亚州

县：

于 [日期] 在我 [在此处填入官员姓名及头衔] 面前，

亲自出现了

[签署人姓名]

该签署人经充分证据向我证明为姓名列于本文件内的个人，并向我承认其以其获授权的身份签署了该文件，且通过其在文件上的签名，该个人或该个人所代表的实体签署了该文件。

本人依照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以受伪证罪惩罚（PENALTY OF PERJURY）为担保，证明上述段落真实无误。

特此立证并盖官方印章。

公证人签名

在此上方加盖公证印章

选填部分

虽然本部分为选填，但填写此信息可防止文件被篡改或防止本表格被欺诈性地重新附加到非预期文件上。

所附文件说明

文件标题或类型： 文件日期：

页数：

上述指定人员以外的签署人：

签署人主张的身份

签署人姓名： 签署人姓名：

[ ] 公司主管 - 职务： [ ] 公司主管 - 职务：

[ ] 合伙人 - [ ] 有限 [ ] 普通 [ ] 合伙人 - [ ] 有限 [ ] 普通

[ ] 个人 [ ] 事实授权代理人 [ ] 个人 [ ] 事实授权代理人

[ ] 受托人 [ ]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 ] 受托人 [ ]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 ] 其他： [ ] 其他：

签署人代表： 签署人代表：

@2014 National Notary Association . www.NationalNotary.org ' 1-800-US NOTARY (1-800-876-6827) 项目编号 #5907

附件 B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等，

第11章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准予客座律师出庭裁定

于2024年____月____日，本院审议了由本院出庭律师公会成员代表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在上述案由案件中的代理律师Genevieve G. Weiner律师提交的《客座律师出庭准入动议》（下称“该动议”）。

经本院判定不存在拒绝该申请的理由，据此准予该动议所请求的救济。

兹此裁定：Genevieve G. Weiner律师特此获准就上述案件在康涅狄格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出庭执业，且就本案而言，其享有本院出庭律师公会成员的所有权利、特权及责任。

进一步裁定：所有向Weiner律师发送的通知均可通过将该等通知送至William S. Fish Jr.律师的办公室进行送达，地址为Hinckley Allen & Snyder LLP, 20 Church Street, 18th Floor, Hartford, CT 06103。

签署于2024年____月____日

尊敬的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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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3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