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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庭审笔录 · ECF #254-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4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KENNETH AULET 支持申请特许临时出庭动议的宣誓书

债务人。

KENNETH J. AULET（肯尼斯·J·奥莱特），经正式宣誓，陈述如下：

1. 我已年满十八周岁，理解宣誓的含义与义务，并有资格就本宣誓书中所载事项作证。我谨向本法院申请准许我作为债务人 Ho Wan Kwok 的代理律师特许临时出庭（pro hac vice）。

2. 时代广场，New York, NY 10036 以及 One Financial Center, Boston, MA 02111。我的电话号码是 212-209-4800，传真号码是 212-209-4801，我的电子邮件如下：kaulet@brownrudnick.com。

3. 以下是我目前或曾经具备出庭资格的各法院名单及相应的律师执业资格编号：

- a. 纽约州律师协会（State Bar of New York，编号：5040985）；
- b.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编号：KA6503）；以及
- c. 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未分配律师执业资格编号）；

4. 我是具有良好信誉的纽约州律师协会执业会员，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无正在对我进行的纪律处分程序，且我从未被判犯有任何罪行。

5. 我从未被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院拒绝准入，也从未在面临纪律投诉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辞职、放弃在或撤回在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执业的准入申请。

6. 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规则（Local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Connecticut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7. 我特此指定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的 Dylan P. Kletter（迪伦·P·克莱特）律师作为我的送达代收人，并指定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我在上述标题案件中特许临时出庭准入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地。

8. 随本宣誓书一并提交的是我主要办公地点所在州的法院——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出具的良好信誉证明。

9. 规定的 $200.00 费用已随我在上述标题案件中申请特许临时出庭准入的动议一并缴付。

10. 据我所知，上述陈述真实无误。

2022年4月26日

Kenneth J. Aulet

于 2022年4月 日在我面前签署并宣誓。

公证人：我的公证员任期届满日：5-22-2025

64657997 v1-WorkSiteUS-038210/0001

HARRIET E. COHEN（哈丽雅特·E·科恩） 纽约州公证人 编号：01CO6358978 纽约县合格资格 我的公证员任期届满日：05-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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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4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