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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2562-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62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附件 A
Eric T. Schmitt（埃里克·T·施密特）宣誓书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债务人。

（合并审理）
Eric T. Schmitt 支持准予特别出庭代理动议之宣誓书

伊利诺伊州 :

县 :

Eric T. Schmitt 经依法宣誓，作证并陈述如下：

: 宣誓证明（ss.）

1. 我提交本宣誓书，以支持准许我作为客座律师出庭代理第三方异议人 Chris Lee 和 Qidong Xia（夏启东）的动议。我就本案所涉事项具有完全作证能力，并对本文所述事实具有亲身了解。据我所知，本宣誓书中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无误。

2. 我是 The Quinlan Law Firm, LLC（昆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地址为 233 S. Wacker Drive, Suite 6142, Chicago, Illinois 60606。我的电话号码是 (312) 883-5500，传真号码是 (312) 896-6600，电子邮件地址是 eschmitt@quinlanfirm.com。

3. 我不是康涅狄格州居民，也不经常在康涅狄格州从事商业或专业执业活动。

4. 根据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本地规则》第 83.1 条，我证明我符合准予在本法院执业的资格，并且已被录取、正在执业且信誉良好地作为 State of Illinois（伊利诺伊州）律师协会（ARDC #6310119）及 State of California（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律师号 331174）的会员。我还被准予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方法院）执业。我是伊利诺伊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信誉良好的会员，在任何管辖区域内均不存在针对我的未结纪律处分程序，且我从未被判处任何犯罪。

5. 我不存在任何已被认定应当进入听证程序的未结纪律投诉。

6. 我从未在面临纪律投诉的情况下被拒绝录取、受到纪律处分、辞职、放弃执业执照，或撤回在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执业的申请。

7. 我已完整审阅并熟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本地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

8. 我服从本法院就本案准备或进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指控不当行为所具有的纪律管辖权。

9. 我指定我的保荐律师 Jon P. Newton（乔恩·P·牛顿）为我的法律文书送达代收人，地址如下：One Financial Plaza, 21st Floor, Hartford, CT 06103，并进一步指定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为解决因我在上述标题案件中特别出庭代理所引发之任何争议的法庭。
[本页以下部分有意留白]

10. 我进一步证明，在提交本动议之前，已向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支付了 $200 的费用，且法院将在准予执业之日起 60 天内收到来自伊利诺伊州的良好执业证明书。

我在受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

/签名/ Eric T. Schmitt

由 Eric T. Schmitt 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在我面前签署并宣誓。

/签名/ Fatima Loyo_________________ Fatima Loyo 伊利诺伊州公证人 我的公证员资格到期日：202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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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62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