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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68-1

**证据附件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568-1（2024-02-05立案）。Bryan Ha 声明书的附件 A，系第 11 章受托人 Luc Despins 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向法治基金（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发出的第 2004 条调查传票及调取文件要求。**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68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案号 22-50073 文件 2568-1 提交日期 02/05/24 登记日期 02/05/24 16:29:39 第 1 页，共

送达员送达详情

日期：送达员姓名：Mon, Aug 22, 2022 Kevin Dunn（凯文·邓恩）

受送达实体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

案号　22-50073
管辖地　DE

附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568-1　提交日期 02/05/24　登记日期 02/05/24 16:29:39　第 2 页，共

B2540（表格 2540——依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　21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一案　案号 22-50073

债务人

第 11 章
依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

致：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法治基金会 III）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September 19, 2022, 10 A.M.
（见随附的破产法院命令）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院记录员／速记员

文件出示：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于本文件的《文件出示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下列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有关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有关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所受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有关你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及未答复的潜在后果的第 45(e) 和 45(g) 条。

日期：August 19, 2022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当事人姓名）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Anpmlaw.com; 203-821-2000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以下简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出示：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载入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载入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12，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在所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每一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 VolumeLab el,ImageFilePath,Do cumentBreak,Fo lderBreak,B 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文件出示。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加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列作字段。所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份。对于电子邮件信息，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载入文件（.dat）形式，出示每一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b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样本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予填入

用于单页文件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 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如有）
FILE 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 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 SENT/
TIME 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用的时区
TIME 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以下方式命名：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以下方式命名：

FIRSTBATES 编号
FILE 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 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3. 每项请求均独立生效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应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你占有、保管或控制；或（b）由代表你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

TIME 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 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 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 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 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 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 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J: \Shared\ SmithEOctober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存储所在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称。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E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包括你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一文件均应完整出示。

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况；(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一项指令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被要求提交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看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处于任何其他人员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依据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 编制并提交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有本指令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令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本文件请求具有持续性。兹指示您：(a) 在获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绰号。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68-1 提交于 02/05/24 登记于 02/05/24 16:29:39 第 9 页，共 21 页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作连词或选择连词解释，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本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执行机构、职能部门、办公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133tft，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ra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FX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邢志若）（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统称所有以下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或 (2) 曾担任一家或多家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并包括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苏萨·福赛思）、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Yz）、Guo Lijie（又名 \*13 - Zhang Wei（又名 3-M\*）、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Hao Haidong（又名 135ti）、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又名 PqP）、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t. Fgli）、An Hong（洪安）（又名 irZgI）、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IN Fiona Yu、Je Kin Ming（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Yaz Qingua 和 Lao Jiang（老姜）（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统称所有以下各种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无论直接或间接地，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享有权益；并包括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七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T Group Holdings Inc.（AT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天顶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吉运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清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全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胜利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门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ew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68-1 提交于 02/05/24 登记于 02/05/24 16:29:39 第 12 页，共 21 页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名望全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 IV）、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宪章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氏律师事务所）、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白崖海岸有限公司）以及 ZEBA Limited（ZEBA有限公司）。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作连词和选择连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每一份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书、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输出件、数据

案件 22-50073 文件 2568-1 提交于 02/05/24 登记于 02/05/24 16:29:39 第 13 页，共 21 页

汇编资料、用户电报、传真、语音信息、发票、订单表、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宣传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贬损、位于、结合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联系、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含有、

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以最广义且不限于任何形式，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设，并预期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IV. 应提供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

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及／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全部文件。

4. 与债务人作出、与债务人进行或代表债务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往来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的通信有关、并与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文件。

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Lady May；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谢里内瑟兰酒店／公寓）；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物业；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物业。

8.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2020年7月期间或前后，或于任何其他时间，就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作出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Jiang Yunfu Be（姜云福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9.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T7-GQM的飞机及在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飞机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10.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提供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有关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1.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工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的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设立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12.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审理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3. 任何贵方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显示贵方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15. 对于就请求[13]答复中识别的、价值超过$50,000的所有资产，提供：(i) 与贵方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ii)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贵方报税表的副本。

17. 足以显示贵方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其转入和从其转出的款项。

18. 与贵方使用的任何信用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每月对账单或其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所有相关购买的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贵方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宗旨以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82540（表格2540—依据规则2004审查的传票）（第2页）Case 22-50073 Doc 2568-1 Filed 02/05/24 Entered 02/05/24 16:29:39 Page 18 of 21

（除非Fed. R. Civ. P. 45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以下人员送达的本传票（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

□ 本人于（日期）通过按以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完成传票送达：

；或

□ 本人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该传票系代表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本人的费用为差旅费$，服务费$，合计$

本人依据伪证处罚宣誓，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若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某一地点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处所进行处所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I)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者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要求提供材料或允许检查的命令。

(A) 无需出庭。被命令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处所的人，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否则无需亲自到提供或检查地点出席。

(B) 异议。被命令提供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处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人，送达方可以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供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于因履行义务产生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在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情形时，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经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一方请求而进行的研究所得。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无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将向被传唤人支付合理报酬，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供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供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使其与要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供形式时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供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供。回应之人无需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供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需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

(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收到通知后，该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之人必须保全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之人作出藐视法庭裁定。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Case 22-50073 Doc 758 Filed 08/16/22 Entered 08/16/22 15:23:00 Page 1 of 2 Case 22-50073 Doc 2568-1 Filed 02/05/24 Entered 02/05/24 16:29:39 Page 20 of 21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地区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Chapter 11

HO WAN KWOK（郭文贵），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RE: ECF No. 638

命令

准予第11章受托人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各实体及个人进行第2004条取证的申请

经审议，由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以债务人遗产指定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身份提交的申请，该申请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对其附件B所列实体及个人进行Federal Rule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2004项审查（以下简称“申请”，ECF No. 638）；在通知后并于2022年8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后，鉴于存在理由按下文所附条件准予所请求的救济；现据此

命令如下：准予第2004条动议，具体如下所述。

命令如下：作为受托人拟议律师的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及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现获授权签署与作为第2004条动议附件C-1至C-19所附传票实质相似形式的传票，并依照Bankruptcy Rule 2004，连同本命令副本，一并送达该等传票，包括任何文件请求或证言录取通知，要求申请附件B所列实体及个人接受审查并提供文件。作为受托人拟议律师的Paul Hastings LLP及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进一步获授权在本法院必要协助下，就美利坚合众国境外的关联实体及个人寻求实质相似的证据开示。

命令如下：在不影响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及适用地方法规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附件B所列实体及个人现被命令于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提供全部文件。如实体或个人以某项特权为由未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该实体或个人现被命令于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供符合Fed. R. Civ. P. 45(e)(2)、经Fed. R. Bankr. P. 9016适用及D. Conn. L. Civ. R. 26(e)规定的特权日志。

命令如下：附件B所列实体及个人现被命令确保传票中所请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供、检查及复制，且不被销毁。

命令如下：作为受托人拟议律师的Paul Hastings LLP及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现获授权，无需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依照Bankruptcy Rule 2004，通过审查方式，在Paul Hastings LLP位于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的办公室，或在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对申请附件B所列任何实体的一名或多名代表以及任何个人进行证言录取；由受托人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被审查人依照Bankruptcy Rule 2004根据传票及本命令提供文件后14个日历日，且该审查应逐日持续直至完成。

本命令于2022年8月16日作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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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68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