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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7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7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x 相关：
ECF 编号：

批准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抗制诉讼程序的裁定

鉴于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宾斯）（下称“受托人”）提出动议（下称“本动议”）2，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11篇（下称《破产法》）第105(a)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7016条、第7026条和第9006条，以及《康涅狄格区破产程序本地规则》（下称《本地破产规则》）第7016-1条作出裁定（下称“本裁定”），确立适用于与上述第11章案件相关的撤销权主张对抗制诉讼的若干程序；且本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57条和第1334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交命令，对审理本动议及其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57(b)条，审理本动议及其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408条和第1409条，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本动议中请求的救济

1 本等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2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本动议中赋予它们的涵义。

符合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在此特定情况下已给予适当且充分的动议通知；且在2024年2月5日举行听证会后，特此
裁定如下：

- 1. 本动议按本裁定所述予以批准。
- 2. 本法院特此裁定，以下程序（下称“撤销权诉讼程序”）应适用于撤销权诉讼（定义见下文）：

a. 撤销权诉讼程序适用于受托人在2024年2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任何对抗制诉讼，在该等诉讼中，受托人仅根据《破产法》第544条、第547条、第548条、第549条和第550条提出主张（下称“撤销权诉讼”）。

b. 在提交提起任何撤销权诉讼的起诉状（下称“撤销权起诉状”）后，受托人应提交一份形式与本裁定附件1实质相似的《撤销权诉讼程序适用通知》（下称“《撤销权诉讼程序通知》”）。受托人应根据《破产规则》第7004条，将《撤销权诉讼程序通知》的副本连同传票和撤销权起诉状一并送达撤销权诉讼中的各被告（下称“撤销权被告”）。

c. 影响多起撤销权诉讼的动议应在每起适用的撤销权诉讼中分别提交，并应使用与本裁定附件2形式实质相同的抬头，该抬头已获本法院批准。

d. 如果撤销权起诉状（包括附件）包含依据《保护令》[主案 ECF 编号 923]（下称“《保护令》”）及《保护令约定补充协议》[主案 ECF 编号 2460]（下称“《保护令补充协议》”）被指定为保密或高度保密的信息，受托人可将撤销权起诉状作封存提交（下称“封存的撤销权起诉状”），但在受托人提交涂黑任何被指定为保密或高度保密信息的未封存撤销权起诉状副本（下称“涂黑版撤销权起诉状”）的前提下方可如此。送达涂黑版撤销权起诉状应构成《破产规则》第7004条所要求的起诉状的充分送达。尽管《保护令》和《保护令补充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撤销权被告及其律师分别签署《保护令》附件A以及（如适用）《保护令补充协议》附件A的副本后，受托人可向该撤销权被告提供未涂黑的撤销权起诉状副本。

e. 撤销权被告对任何撤销权起诉状作出答复的期限（下称“答复日期”）应为该撤销权被告获得有效送达之日起六十（60）日，但受托人与任何撤销权被告可在无需法院进一步裁定的情况下，约定将该被告的答复日期进一步延长最多九十（90）日。任何此类约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适用的对抗制诉讼案卷中提交。

f. 如果任何撤销权被告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条提出动议以答复撤销权起诉状，受托人应有六十（60）日的时间对该动议作出回应。

g.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在任何撤销权诉讼进行证据开示之前，均不举行依据《破产规则》第7016条规定的首次审前会议，因此，法院书记官签发并由受托人送达的传票中将不包含审前会议的日期。如果撤销权诉讼的一方认为有必要举行审前会议以解决日程安排或其他问题，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在撤销权诉讼案卷中提交请求，申请举行此类会议。

h. 在答复日期后尽早可行的时间内，各方当事人应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f)条进行协商（下称“首次案件会议”），此后，各方当事人应提交一份关于证据开示、即决判决及其他审前程序的联合拟议日程安排命令，并报法院批准。如果法院未批准该联合拟议日程安排命令，法院应安排一次审前会议以确定日程安排命令。如果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联合拟议日程安排命令达成一致，各方当事人应请求举行审前会议以确定日程安排命令。

i. 撤销权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请求修改撤销权诉讼程序在该撤销权诉讼中的适用。该等修改应通过在适用的撤销权诉讼中提交动议来提出请求。

3. 本裁定及撤销权诉讼程序中规定的期限应依据《破产规则》第9006(a)条进行计算。

4. 如果撤销权起诉状（或其附件）中的信息可能受1974年《隐私法》（《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a条等）的约束，依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a(b)(11)条及《联邦法规汇编》第12篇第310.10(b)条，本裁定构成有管辖权法院授权向任何撤销权被告及其律师披露该等信息的命令。本裁定亦修订《保护令》和《保护令补充协议》，允许受托人在撤销权诉讼程序规定的范围内，向任何撤销权被告披露在撤销权起诉状（针对该被告提起）中根据《保护令》或《保护令补充协议》被指定为高度保密的信息。

5. 依据《康涅狄格区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5(e)条、《康涅狄格区破产程序本地规则》第9077-1条、《破产规则》第9018条及《破产法》第107(b)条，本裁定构成本法院授权在第2(d)段所规定的撤销权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对撤销权起诉状进行封存提交的裁定。

6. 本法院对因执行本裁定而产生的或与执行本裁定有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7. 本裁定一经录入即刻生效。

日期：2024年2月7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Julie A. Manning，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法官

附件 1

（撤销权诉讼程序适用通知格式）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原告，
对抗制诉讼编号：[ ]
v.
[被告姓名/名称]
被告。

撤销权诉讼程序适用通知

请注意，破产法院在上述第11章案件中录入的《批准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抗制诉讼程序的裁定》[ECF 编号 ]（作为附件A附于本通知后），特此适用于并管辖本对抗制诉讼。

1 本等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日期：2024年 月 日，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签字人：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特许出庭律师）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Avram E. Luft（特许出庭律师）
Douglass Barron（特许出庭律师）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riluft@paulhastings.com

第11章受托人律师

附件 2

（适用于综合归档文件的抬头）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原告，
对抗制诉讼案号：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24-XXXX, 及 24-XXXX
v.
撤销权被告
被告。

1 本等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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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7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