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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第11章
HO WAN KWOK（郭浩云/郭文贵），案件编号：22-50073(JAM)
债务人。
Rui Ma（马蕊），
动议人 争议事项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被申请人

关于准予 RUI MA（马蕊）解除自动中止以允许正在进行的州法院诉讼继续进行之动议的拟定裁定

鉴于债权人 Rui Ma（马蕊）（“动议人”）提交了《关于解除自动中止以允许正在进行的州法院诉讼继续进行的动议》[ECF 206]（“本动议”）；且在发出合效应通知并就本动议举行听证会之后；且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本法院对审理本动议拥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为作出本裁定之目的，本动议在本区的审判地是适当的；且根据 28 U.S.C. § 157(b)(2)(A) 及

(G)，本事项属于核心程序；且本法院认定已就本动议及听证会发出了合效应且充分的通知；且对本动议提出的任何异议（如有）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且经对此进行审慎考量；并认定存在充分的“正当理由”；且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显属应予准予；特此：

裁定：本动议予以准予；且进一步

裁定：根据 11 U.S.C. § 362(d)(1)，特此变更 11 U.S.C. § 362(a) 规定的自动中止，以允许动议人和/或其继承人及受让人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New York County（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分院）挂牌号为 Index No. 158140/2017 的针对债务人 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的未决诉讼中推进至终审判决，包括任何相关的上诉、发回重审或相关程序（“州法院诉讼”）；且进一步

裁定：若动议人在州法院诉讼中获得胜诉终审判决，且只要本破产案件仍在审理中，该判决应被视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构成对债务人债权的基础，并且未经破产法院批准，动议人不得寻求执行该判决、依据该判决进行追索，或针对债务人的资产采取任何其他执行措施；且进一步

裁定：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用于对动议人针对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诉讼或追偿施加任何中止或在其他方面损害其任何权利；且进一步

裁定：授权动议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根据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且进一步

裁定：特此放弃 Fed. R. Bankr. P. 4001(a)(3) 规定的十四（14）天中止期；且进一步

裁定：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实施、解释和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______，2022年 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 美国破产法官

KBM/M1738/1001/1827712v3 04/26/22-HRT/K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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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