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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25-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A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1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债务人。
DAVID V. HARBACH II 支持申请特许出庭（PRO HAC VICE）动议的宣誓书

David V. Harbach II 经正式宣誓后陈述如下：

1. 我提交本宣誓书，以支持作为代表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的律师申请特许出庭的动议。我有完全行为能力就本宣誓书所述事项作证，并对本宣誓书所述事实具有直接知悉。据我所知，本宣誓书中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

2. 我是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要在该事务所位于 1625 Eye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06 的办事处执业。我的电话号码是 (202) 383-5127，办公电子邮件地址是 dharbach@omm.com。

3. 根据 Local R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本地规则）第 83.1 条，我证明我符合获准在本法院出庭的资格，且我已获准加入 Texas（德克萨斯州）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号：24008592），具有执业资格且信誉良好（in good standing）。

4. 我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纪律处分申诉，且我从未被拒绝准入、未曾受到纪律处分、未曾辞职、未曾放弃在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执业许可，也未曾撤回向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出的执业准入申请。

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数字为 9595。

5. 对于在本案准备或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我服从本法院的纪律管辖权；我还证明，我对本法院的本地规则有一般性了解，并已审阅《联邦民事和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本地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

6. 我指定我的保荐律师 Patrick M. Birney, Esquire（康涅狄格州法律执业号：19875）为我的送达代收人，地址如下：Robinson & Cole LLP,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7. 我进一步证明，在提交本动议之前，已向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支付了 $200 的费用，且本法院将在准入后 60 天内收到德克萨斯州出具的良好信誉证明书。

[ 下页为签名 ]

我在此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受伪证罪之处罚。

David V. Harbach II
O'MELVENY & MYERS LLP
1625 Eye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06
电话：(202) 383-5127
电子邮件：dharbach@omm.com

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我面前宣誓并签署。

BENJAMIN TAYLOR BLUE
公证人
注册号：#7687965
COMMONWEALTH OF VIRGINIA（弗吉尼亚联邦）
我的公证员资格届满日：2024 年 1 月 31 日

公证人
我的公证员资格届满日：01/3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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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5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