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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6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6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关于提交以下文件的通知：(A) 修订后的拟议命令；以及 (B) 准予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05(A) 和 331 提出的、旨在建立专业费用当事人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之动议的拟议命令黑线对比稿

特此通知：于 March 31, 2022，上述标题所示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的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Kwok 先生”或“债务人”），经由其下列签署律师，提交了《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05(A) 和 331 提出的、旨在建立专业费用当事人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之动议》（以下简称“动议”）[Docket No. 148] [1]。

特此进一步通知：就该动议而言，随附作为“附件1”的修订版拟议命令格式文本。

特此进一步通知：就该动议而言，随附作为“附件2”的修订版拟议命令格式文本相对于动议中所提交版本的法律黑线对比稿。

1 本文所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特此进一步通知：债务人拟于定于 April 27, 2022 at 9:30 a.m. (Eastern Time) 举行的听证会上，请求法院作出该拟议命令。

日期：April 26, 2022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s/ William R. Baldiga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653
电子邮箱：dkletter@brownrudnick.com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pro hac vice）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pro hac vice）
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箱：wbaldiga@brownrudnick.com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案件 22-50073 文件 261 提交日期 04/26/22 录入日期 04/26/22 23:06:33 第 3 页，共 24 页

附件A

拟议命令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11章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1]

关于：ECF No. 148

准予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05(a) 和 331 提出的、旨在建立专业费用当事人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之动议的命令

经审议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05(A) 和 331 提出的、旨在建立专业费用当事人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之动议（以下简称“动议”），该动议依据《破产法典》第105(a)及331条和《破产程序规则》第2016条，请求建立费用当事人[2]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相关定义及更详尽内容均载于动议中；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对审议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本法院认定，根据 28 U.S.C. § 157(b)(2)，本案属于核心程序；且本法院可在符合《美国宪法》第三条的情况下作出终局命令；且本法院认定，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程序及动议在本区审理的地点适格；且本法院认定，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本法院已

1 债务人还以以下名称为人所知：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Miles Kwok（郭文贵）；及 Ho Wan Kwok（郭文贵）。

2 本命令中所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动议中规定的相同定义。

认定，对动议的通知以及就动议举行听证会的机会均属适当，无需提供其他通知；且本法院已审阅动议并认定，动议中列明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确立了准予本命令所载救济的正当理由；并基于本法院此前进行的全部程序；且经适当审议并显示有充分理由：

现命令如下：

1. 依照本命令所规定，准予该动议。

2. 本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费用当事人均可依照下列程序（以下简称“临时报酬程序”）请求临时报酬：

a. 自请求报酬所涉月份届满后的第1日起，各费用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并向本第11章案件中受聘的各方送达月度报表（每份以下简称“报表”），载明相关报酬期间已提供的专业服务及已发生费用的偿还。

b. 费用当事人的报表应包括以下信息：(i) 按任务代码／类别列示的费用及支出汇总，格式见随附附件1；(ii) 按工时记录人员列示的费用汇总，格式见随附附件2；(iii) 任何支出的证明文件；以及 (iv) 费用当事人出具的详细发票，包括按十分之一 (1/10) 小时为单位记载、说明各个人所提供服务的叙述性描述的工时记录（在为保密或特权所必要的范围内作删节）。每份报表均应包括费用当事人所代表一方（即债务人的代表或委员会主席）的陈述，确认该代表已审阅该报表，且不反对其中列明的费用及支出。

c. 本第11章案件中费用当事人的报表应向法院提交，并仅通过电子邮件向以下各方送达：(i) 债务人的律师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wbaldiga@brownrudnick.com；以及 Bennett Silverberg，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ii) 康涅狄格州美国受托人办公室（以下简称“美国受托人”）（收件人：Holley L. Claiborn，Holley.L.Claiborn@usdoj.gov）；(iii)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的律师 Cohn Birnbaum, & Shea P.C.（科恩·伯恩鲍姆及谢伊律师事务所）（收件人：Scott D. Rosen，srosen@cbshealaw.com）；(iv) 委员会的律师 Pullman & Comley, LLC（普尔曼及康利律师事务所）（收件人：Jonathan A. Kaplan，jkaplan@pullcom.com；以及 Irve J. Goldman，igoldman@pullcom.com）；以及

(v) 法院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提交书面请求以接收报表的任何人士（各称“通知当事人”，合称“通知当事人”）。

d. 各通知当事人应于报表送达后第21日东部现行时间下午4:00之前，依照下文第(e)项反对所请求的费用及支出。该21日期间届满后，费用当事人可就其报表中所请求且未遭反对的费用及支出部分，向法院提交无异议证明。无异议证明提交后，授权并指示债务人向费用当事人支付相当于报表中未依下文第(e)项受到异议的所请求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80%) 及所请求支出的百分之百 (100%) 的金额。

e. 如任何通知当事人反对费用当事人的报表，提出异议的一方应于报表送达后21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费用当事人及通知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费用报表异议通知”），说明异议的确切性质及争议金额。此后，提出异议的一方与费用当事人应尝试通过协商一致解决该异议。债务人应立即支付未成为任何及时送达的费用报表异议通知标的的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80%) 及支出的百分之百 (100%)，或者如该等费用和支出曾为异议标的，则支付其后已获解决的部分。如双方未能在送达该异议后14日内（或费用当事人与提出异议的一方共同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就及时送达的费用报表异议通知中所载的费用或支出异议达成解决方案，提出异议的一方应于三（3）个营业日内向法院提交其异议（以下简称“异议书”），并向费用当事人及通知当事人送达该异议书。此后，费用当事人可选择：(i) 向法院提交对异议书的答复，并一并请求支付争议金额与应向费用当事人支付的总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以下简称“无争议金额”）；或 (ii) 放弃在下一次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之前支付无争议金额，届时如各方请求，法院将审议该异议书。

f. 自截至 June 30, 2022 的期间起，且其后约每三个月一次（各称“临时费用期间”），每名费用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提交并向通知当事人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各称“临时费用申请”），请求临时批准及核准报酬和费用偿还，无论该费用当事人是否已依照本程序提交并送达月度报表。各费用当事人应于 July 15, 2022 前向法院提交其第一份临时费用申请，该申请应涵盖自申请日直至 June 30, 2022 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以下简称“第一临时费用期间”）。

g. 任何在申请日后受聘或获任命的费用当事人，应就自其受聘生效日直至其受聘月份最后一个日历日的期间提交其第一份报表，并在其他方面遵守本动议规定的程序；但任何于 April 30, 2022 当日或之前受聘的费用当事人，应于 May 6, 2022 前后，就自 February 15, 2022 起至 April 30, 2022 止的期间提交其第一份报表。

h. 提交异议书不应损害提出异议的一方基于任何理由反对向法院提出的申请的权利，无论该理由是否已在异议中提出。此外，任何一方决定不反对某份报表，不应损害该方反对其后向法院提出的申请的权利。

i. 对支付报酬或偿还费用的异议尚未解决，不会使费用当事人丧失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在未来获得报酬支付或费用偿还的资格。

j. (i) 根据临时报酬程序支付或未支付（全部或部分）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或 (ii) 提交或未提交异议书，均不应在费用当事人报酬及费用偿还的最终核准方面约束任何利害关系方或法院。在法院最终核准前，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向费用当事人支付的所有临时费用和支出均可予以调整和追缴。

k. 自 June 1, 2022 起，于每月第1日，债务人应提交或安排提交月度报表，披露：(a) 由债务人支付的费用当事人已发生的费用或支出金额，(b) 费用专业人士已发生但未获支付的任何费用及支出的状况，以及 (c) 未支付任何该等费用或支出的理由。

3. 审议第一批临时费用申请的听证会定于 August

[•]，2022年，在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于[•]（适用的东部时间）举行。任何利害关系方如对某一临时费用申请所请求的报酬或费用偿还提出异议，应不迟于[•]，2022年下午4:00（适用的东部时间）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书面异议；该等异议应予送达，以使下列各方于或在该日期前收到：(i) 通知当事方；及(ii) 已向本法院书记官提交出庭通知并请求接收本第11章案件诉状通知的所有其他当事方。

4. 除非法院授权聘用某一特定费用当事方的命令另有规定，费用当事方应依照第331条并按照临时报酬程序请求临时报酬支付及费用偿还。

5. 任何费用当事方未能在到期时提交临时申请，以请求批准此前根据本命令支付的报酬及费用的，应：(1) 在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前，无资格按本命令规定继续收取每月费用或开支付款；及(2) 可能被要求返还自受聘之日或最近一次费用申请之日以来支付的任何费用，以较晚者为准。

6. 费用当事方仅须向下列各方送达：(a) 视情况而定，向通知当事方送达陈述；(b) 向通知当事方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和最终费用申请；及(c) 向通知当事方以及已向本法院书记官提交出庭通知并请求接收本第11章案件诉状通知的所有其他当事方，送达有关临时费用申请和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的通知；但前提是，任何临时费用申请、最终费用申请或听证会通知一经提交至法院案卷，即应视为已履行本命令项下的全部送达义务。

7. 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视为充分、适当，并完全符合《破产法》、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及地方法规的适用规定。

8. 本命令及临时报酬程序中提及的所有期间，应依照破产程序规则9006(a)计算。任何当事方均可在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以债务人未及时提交月度经营报告、未及时支付其管理费用及28 U.S.C. § 1930费用，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形为由，请求修改本命令。否则，本命令应持续有效，并在本案审理期间保持效力。

9. 按照动议所规定方式发出的动议通知，应视为适当且充分，并符合破产程序规则6004(a)的要求。

10. 债务人获授权并有权依照该动议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执行并实现本命令的条款。

11. 本法院保留对因本命令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本命令于2022年4月[ ]日在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签署。

案件22-50073，文件261，提交日期04/26/22，录入日期04/26/22 23:06:33，第10页，共24页

附件1

按任务代码列示的报酬

项目类别　总工时　总费用
(\$)

成本

案件管理

债权人债权事项

聘用及费用申请

听证会

Pacific Alliance事项

债权人诉讼／对抗性事项

非工作旅行

计划及披露声明

动议程序

调查抗辩

融资

合计：

附件2

按计时人员列示的报酬

计时人员　职位／职称　律师执业准入
及执业组别　费率　工时　金额

\$0.00　0　\$0.00

合计

总计　0　\$0.00

综合
费率：　\$0.00

64683065 v3-WorkSiteUS-038210/0001

案件22-50073，文件261，提交日期04/26/22，录入日期04/26/22 23:06:33，第12页，共24页

附件B

修订对照版

64685029 v1-WorkSiteUS-038210/0001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关于：ECF编号148

关于：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准许债务人根据11 U.S.C. §§ 105(a)及331提出的、确立专业费用当事方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之动议的命令

经审议债务人根据11 U.S.C. §§ 105(A)及331提出的、确立专业费用当事方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之动议（“该动议”）1，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第105(a)及331条以及破产程序规则2016，就由本法院命令聘用的专业人士及指定的财产受托人、为费用当事方2确立每月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上述术语均定义于该动议并在其中有更完整的规定；且本法院根据28 U.S.C. §§ 157及1334对审议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本法院已认定所请求的救济，并认定根据28 U.S.C. § 157(b)(2)，本案属于核心程序；且本法院可依照美国宪法第三条作出最终命令；且本法院已认定，根据28 U.S.C. §§ 1408及1409，本程序及该动议在本地区的审理地点适当；且本法院已认定，该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债务人及本法院已提供并认定，向动议通知当事方发出该动议通知及提供听证机会（定义见下文）适当，且无需提供任何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本法院已举行听证会以审议所请求的救济（“听证会”），审阅该动议，并认定该动议中阐明的法律及事实依据构成准许本命令所载救济的正当理由；且根据本法院此前举行的听证会及所有程序的记录；并经适当审议；且已显示存在正当且充分的理由，兹命令如下：

1. 该动议在本命令规定的范围内获准。

2. 除授权聘用特定人员的法院命令另有规定外，本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费用当事方均可依照以下程序（“临时报酬程序”）请求临时报酬：

a. 自请求报酬所属月份结束后第1日起，各费用当事方可向法院提交并向本第11章案件中受聘的当事方送达月度陈述（各称“陈述”），载明在相关报酬期间提供的专业服务及发生费用的偿还。

b. 费用当事方的陈述应包括下列信息：(i) 按任务代码／类别列示的费用及开支摘要，格式如本命令附件1所附；(ii) 按计时人员列示的费用摘要，格式如本命令附件2所附；(iii) 任何开支的证明文件；及(iv) 费用当事方开具的详细发票，包括以十分之一(1/10)小时为单位、附有每名个人所提供服务叙述性说明的时间记录（必要时为保密或特权目的而作删节）。每份陈述均应包括费用当事方所属方的陈述，即该方代表人（即债务人代表人或委员会主席）已审阅该陈述，且不反对其中所列费用及开支。

c. a. 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因此，本案中的费用将按每一日历月最后一日结束的月度期间（各称“费用期间”）请求及处理。除下文第(b)款规定外，在请求报酬的费用期间最后一日后每月的最后一日或之前，每一请求报酬的费用当事方应以专人递送或隔夜递送方式（或仅就债务人及债务人律师而言，以如下所示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月度费用陈述（“月度费用陈述”）；本第11章案件中费用当事方的陈述应向法院提交，并仅通过电子邮件向下列各方送达：(i) 债务人律师Brown Rudnick LLP，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 wbaldiga@brownrudnick.com；及Bennett Silverberg, Esq.,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ii) 美国康涅狄格州受托人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受托人”），150 Court Street, New Haven, CT 06510（收件人：Holley L. Claiborn, Holley.L.Claiborn@usdoj.gov）；(iii)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律师Cohn Birnbaum, & Shea P.C., 100 Pearl Street, 12th Floor, Hartford, CT 06103（收件人：Scott D. Rosen, srosen@cbshealaw.com）；(iv) 委员会律师Pullman & Comley, LLC（收件人：Jonathan A. Kaplan, jkaplan@pullcom.com及Irve J. Goldman, igoldman@pullcom.com）；及(v) 法院可能指定或提交书面请求接收陈述的任何其他人（各称“通知当事方”，合称“通知当事方”）。

d. 每一通知当事方应有权在陈述送达后第21日下午4:00（适用的东部时间）前，按照下文第(e)款对所请求的费用及开支提出异议。该21日期间届满后，费用当事方可就其陈述中未受反对的费用及开支部分向法院提交无异议证明。无异议证明提交后，债务人获授权并被指示向费用当事方支付相当于陈述中未根据下文第(e)款受到异议的所请求费用的80 percent (80%)及所请求开支的100 percent (100%)的金额。

b. 不早于费用期间后第十(10)日，且不迟于请求报酬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每一请求报酬的费用当事方均应提交月度费用陈述；但是，无须向法官办公室递交礼节副本。本拟议程序及该动议并非旨在改变《破产法》第330及331条规定的费用申请要求。费用当事方须依照《破产法》、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及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送达并提交请求批准费用及开支的临时申请和最终申请。

c. 每份月度费用报表必须载明：在该月度费用报表涵盖期间提供服务的个人名单及其各自职务（例如，律师、会计师、律师助理等）、其各自的计费费率、每位个人所花费的累计小时数、对已发生垫付款项作出的合理详细分类说明（任何费用方均不得就根据经修订的《United States Trustee Guidelines for Reviewing Applications for Compensation and Reimbursement of Expenses Filed under 11 U.S.C. § 330》本不允许报销的费用请求偿还），以及每位个人以十分之一（1/10）小时为增量同期保存的工时记录。

d. 如任何利害关系通知方对特定月度费用报表中请求的报酬或费用偿还提出异议（“异议”），该方应最迟于收到就其请求报酬的月度费用报表后第十四（14）日（“异议期限”）送达；如对某一费用方的报表提出异议，异议方应在该报表送达后二十一（21）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其月度费用报表被异议的费用方、其他通知方送达书面通知（“费用报表异议通知”），明确说明通知方异议的具体性质以及存在争议的费用或支出金额。

e. 此后，在异议期限届满时，异议方与费用方应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异议。债务人应立即支付每份未依照上文第（d）款送达异议的月度费用报表中80 percent (80%)的费用及100 percent (100%)的支出；对于未受到任何及时送达的费用报表异议通知约束，或者虽受异议但其后已解决的费用和支出，债务人亦应支付。如双方在送达该异议后十四（14）日内（或费用方与异议方共同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无法就及时送达的费用报表异议通知中所载费用或支出异议达成解决方案，异议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其异议（“异议”），并将该异议送达费用方及通知方。此后，费用方可以：(i) 向法院提交对异议的答复，并请求支付争议金额与请求支付给费用方的总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无争议金额”）；或(ii) 放弃在下一次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前收取无争议金额，届时如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将审理该异议。

f. 自截至 June 30, 2022 的期间开始，并此后约每三个月一次（各称为“临时费用期间”），每一费用方均可向法院提交并向通知方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各称为“临时费用申请”），请求临时批准并准许报酬及费用偿还，无论该费用方是否已依照本程序提交并送达月度报表。每一费用方应于 July 15, 2022 前向法院提交其首份临时费用申请，该申请应涵盖自申请日（Petition Date）至 June 30, 2022 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首个临时费用期间”）。

g. 任何在申请日后被聘任或任命的费用方，应就自其聘任生效之日起至其聘任当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止的期间提交其首份报表，并在其他方面遵守本动议所载程序；但是，任何于 April 30, 2022 当日或之前被聘任的费用方，应于 May 6, 2022 前后就自 February 15, 2022 起至 April 30, 2022 止的期间提交其首份报表。

f. 如提交异议，债务人应扣留月度费用报表中异议所针对部分的付款，并应立即按照上文第（e）款规定的比例支付其余费用和垫付款项，除非报表被异议的费用方向法院申请命令，并经通知及听证，指示作出付款。

g. 如异议当事方在提交费用报表异议通知后能够解决其争议，并且月度费用报表被异议的一方提交声明，表明异议已被撤回并详细说明解决条款，则债务人应依照上文第（e）款，立即支付先前被扣留且不再受该异议约束的月度费用报表部分。

h. 凡未由当事方或法院命令解决的异议，均应予以保留，并在下一次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上提交法院，由法院依照下文第（j）款审理。

i. 依照上文第（d）款送达并提交异议，不得损害异议方基于任何理由对依据《Bankruptcy Code》向法院提交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无论该理由是否已在该异议中提出。此外，任何一方决定不对月度费用报表提出异议，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放弃，亦不损害该方对其后依据《Bankruptcy Code》向法院提交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j. 约每120日一次，但不得超过每150日一次（“临时费用期间”），每一费用方均应根据《Bankruptcy Code》第330条及第331条（视情况而定），向法院提交申请（“临时费用申请”），请求法院临时批准并准许所请求的报酬及费用偿还。

i. 对报酬或费用偿还付款的异议尚未解决，不会使费用方丧失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在未来获得报酬或费用偿还付款的资格。

j. (i) 根据临时报酬程序支付或未支付全部或部分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或(ii) 提交或未提交异议，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不会对任何利害关系方或法院就费用方报酬及费用偿还的最终准许产生约束力。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向费用方支付的所有临时费用及支出，均须在法院最终准许前进行调整及返还。

k. 自 June 1, 2022 起，于每月第1日，债务人应提交或促使提交月度报表，披露：(a) 债务人已支付的费用方产生的费用或支出金额；(b) 费用专业人士产生但未支付的任何费用及支出的状况；以及(c) 未支付任何该等费用或支出的原因。

3. 审理首批临时费用申请的听证会定于 August [•], 2022，在 [•]（美国东部时间）于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布赖恩·麦克马洪联邦大楼）、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举行。任何利害关系方如对特定临时费用申请中请求的报酬或费用偿还提出异议，应最迟于 [•], 2022 下午4:00（美国东部时间）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书面异议；该等异议应予送达，以使下列人员或实体不迟于该日收到：(i) 通知方；及(ii) 已向本法院书记官提交出庭通知、请求获得本第11章案件诉状通知的所有其他当事方。

4. 除非法院授权聘任特定费用方的命令另有规定，费用方应依照临时报酬程序，根据第331条请求临时支付报酬及费用偿还。

5. k. 任何费用方如未在到期时及时提交临时费用申请，以请求批准根据月度费用报表依本命令先前已支付的报酬及费用，则：(1) 在法院进一步命令作出前，将无资格按本命令规定获得进一步的月度费用付款或费用偿还；及(2) 可能被要求返还自其受聘之日起或自上一次费用申请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支付的任何费用。

6. 费用方仅须向下列对象送达：(a) 视情况而定，向通知方送达报表；(b) 向通知方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及最终费用申请；及(c) 向通知方及已向本法院书记官提交出庭通知、请求获得本第11章案件诉状通知的所有其他当事方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及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通知；但是，在法院案卷中提交任何临时费用申请、最终费用申请或听证会通知，即应视为已履行本命令项下的所有送达义务。

7. 依照临时报酬程序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视为充分、适当并完全符合《Bankruptcy Code》、《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及地方法规的适用规定。

l. 就特定月度费用报表而言，申请尚未解决或法院命令认定报酬或费用偿还付款不当，不会使费用方丧失如上所述在未来获得报酬或费用偿还付款的资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m. 按本命令规定支付或未支付全部或部分月度报酬及费用偿还，均不应影响本法院对任何费用方报酬及费用偿还的临时或最终准许。

n. 任何正式委员会的律师可依照上述有关费用方月度报酬及费用偿还的程序，向该委员会成员收集并提交费用报表及证明凭证；但是，该委员会律师应确保该等偿还请求符合《Guidelines for Fees and Disbursements for Professionals in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ankruptcy Cases》。

3. 截至申请日已获法院批准的每一费用方，可在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中，请求就自申请日起至 March 31, 2022 止期间所完成工作的报酬及所发生支出的偿还。该费用方的首份临时费用申请应涵盖自申请日起至并包括 May 31, 2022 止的临时费用期间。所有于申请日尚未被聘任或任命的费用方，均应就自其聘任生效之日起至其聘任生效日后首个完整月份最后一个日历日止的期间提交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并在其他方面遵守本动议所载程序。

4. 所请求的费用及垫付款项金额应以美元列明（如费用及垫付款项将以外币支付，则应列明美元金额及外币兑换金额，该金额按提交申请时计算）。

5. 债务人应在其月度经营报告中列明向费用当事人作出的全部付款，并详细说明向每一费用当事人支付的金额。

6. 任何当事人均可对根据本命令提出的付款请求提出异议。本命令及临时报酬程序中提及的所有期间，均应依照《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06(a)条计算。任何当事人在通知及听证后，均可基于以下理由请求修改本命令：债务人未及时提交月度经营报告，未保持其行政费用及28 U.S.C. § 1930费用的及时支付，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形而请求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否则，本命令应继续有效，并在本案审理期间持续有效。

7. 本命令规定的所有期间，均应依照《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06(a)条计算。

8. 就本动议所请求救济作出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进一步通知，现予免除及放弃；但债务人应在各费用当事人受聘后，向其送达本命令副本。

9. 按照动议中规定作出的动议通知，应视为适当且充分，并应视为已满足《破产规则》第6004(a)条的要求。

10. 债务人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依照本动议执行和实现本命令的条款。

11. 本法院应保留对因解释和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2022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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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按任务代码列示的报酬

项目类别　总小时数　总费用
($)

成本
案件管理
债权人债权事项
聘用及费用申请
听证
Pacific Alliance事项
债权人诉讼/对抗性事项
非工作时间出行
计划及披露声明
动议实践
调查抗辩
融资

合计：
附件2
按计时人员列示的报酬

计时人员　职位/职务及执业组　律师资格准入　费率　小时数　金额

$0.00　0　$0.00
总计　0　$0.00
综合费率：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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