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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6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6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提交以下文件的通知：(A) 经修订的拟议命令；及 (B) 批准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05(A) AND 331 提出的、旨在确立专业费用方中期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动议之拟议命令的修订痕迹稿

特此通知：2022年3月31日，上述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Kwok先生”或“债务人”），通过其下列签署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05(A) AND 331 提出的、旨在确立专业费用方中期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动议（“动议”）[案卷编号 148][1]。

进一步特此通知：2022年3月26日，债务人提交了以下文件的通知：(A) 经修订的拟议命令；及 (B) 批准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05(A) AND 331 提出的、旨在确立专业费用方中期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动议之拟议命令的修订痕迹稿（“通知”）[案卷编号 261]。

进一步特此通知：就该动议及该通知而言，现附上一份进一步修订的拟议命令格式，作为“附件1”。

进一步特此通知：就该动议及该通知而言，现附上一份进一步修订的拟议命令格式相对于动议中所提交版本的法律修订痕迹稿，作为“附件2”；以及一份进一步修订的拟议命令格式相对于通知中所提交版本的法律修订痕迹稿，作为“附件3”。

1 本文所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日期：2022年4月27日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s/ William R. Baldiga  BROWN RUDNICK LLP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653 电子邮箱：dkletter@brownrudnick.com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经特别许可出庭）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经特别许可出庭）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箱：wbaldiga@brownrudnick.com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案件 22-50073 文件 263 提交日期 04/27/22 登记日期 04/27/22 13:18:56 第 3 页，共 35 页
附件1

进一步修订的拟议命令
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布里奇波特分庭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11章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事由：ECF 编号 148
批准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05(a) AND 331 提出的、旨在确立专业费用方中期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动议之命令

经审议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05(A) AND 331 提出的、旨在确立专业费用方中期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动议（“动议”），该动议依据《破产法》第105(a)条及第331条以及《破产规则》第2016条提出，以确立费用方的中期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2] 该等术语均如动议中所定义并进一步阐述；并且本院依照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议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并且本院认定，根据 28 U.S.C. § 157(b)(2)，本案程序属于核心程序；并且本院可在符合《美国宪法》第III条的情况下作出终局命令；并且本院认定，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案程序及该动议在本地区的审判地适当；并且本院认定，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并且本院已认定，对该动议的通知以及就该动议举行听证的机会均属适当，无需提供其他通知；并且本院已审阅该动议，并认定该动议所载的法律及事实依据确立了批准本命令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并且经本院审理的全部程序；且经适当审议并显示具有充分理由：

现命令如下：

1. 该动议按本命令所规定予以批准。

2. 本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费用方均可依照下列程序（“中期报酬程序”）请求中期报酬：

a. 自请求报酬所涉月份届满后第1日起，各费用方可就相关报酬期间提供的专业服务及发生费用的偿还，向本院提交并向本第11章案件中获聘的各方送达月度报表（各称“报表”）。

b. 费用方的报表应包括下列信息：(i) 按任务代码／类别列示的费用及支出摘要，其格式见随附的附件1；(ii) 按计时人员列示的费用摘要，其格式见随附的附件2；(iii) 任何支出的证明文件；及 (iv) 费用方出具的详细发票，包括每名个人以十分之一 (1/10) 小时为单位记录、并附有所提供服务的叙述性说明的工时记录（在保密性或特权所必需的范围内予以删节）。各报表均应包括费用方所属主体（即债务人代表或委员会主席）的声明，表明该代表已审阅该报表，且不反对其中所列费用及支出。

c. 本第11章案件中费用方的报表应向本院提交，并仅通过电子邮件向下列各方送达：(i) 债务人的代理律师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wbaldiga@brownrudnick.com；及 Bennett Silverberg，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ii) 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分部（“美国受托人”）（收件人：Holley L. Claiborn，Holley.L.Claiborn@usdoj.gov）；(iii)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 Cohn Birnbaum, & Shea P.C.（收件人：Scott D. Rosen，srosen@cbshealaw.com）；(iv) 委员会的代理律师 Pullman & Comley, LLC（收件人：Jonathan A. Kaplan，jkaplan@pullcom.com，以及 Irve J. Goldman，igoldman@pullcom.com）；(v)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代理律师 O'Melveny & Myers LLP（奥美律师事务所）（收件人：Peter Friedman，pfriedman@omm.com）；以及 (vi) 本院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提交书面请求以接收报表的任何人士（各称“通知方”，合称“通知各方”）。

d. 各通知方应于报表送达后第21日东部现行时间下午4:00前，依照下文第(e)项对所请求的费用及支出提出异议。该21日期限届满后，费用方可就其报表中所请求且无人反对的费用及支出部分向本院提交无异议证明。无异议证明提交后，债务人获授权并被指示向费用方支付相当于报表中未受下文第(e)项异议约束的所请求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80%) 及所请求支出的百分之一百 (100%) 的金额。

e. 如任何通知方对费用方的报表提出异议，异议方应于报表送达后21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费用方及通知各方送达书面通知（“费用报表异议通知”），载明异议的确切性质及争议金额。专属于美国受托人办公室的费用异议理由为：债务人未及时提交其月度经营报告，或未支付 28 U.S.C. § 1930 费用。此后，异议方与费用方应尝试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异议。债务人应及时支付未受任何及时送达的费用报表异议通知约束的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80%) 及支出的百分之一百 (100%)，或者，如该等费用及支出受到异议约束，则支付其后已获解决的部分。如各方未能在该异议送达后14日内（或费用方与异议方共同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就及时送达的费用报表异议通知中所载费用或支出的异议达成解决方案，异议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其异议（“异议”），并向费用方及通知各方送达该异议。此后，费用方可以：(i) 向本院提交对该异议的答复，并一并请求支付争议金额与请求支付给费用方的总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无争议金额”）；或 (ii) 放弃在下一次中期或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之前支付无争议金额，届时如各方请求，本院将审议该异议。

f. 自截至 2022年6月30日的期间开始，其后约每三个月一次（各称“中期费用期间”），各费用方均可向本院提交并向通知各方送达中期费用申请（各称“中期费用申请”），请求中期批准及核准报酬和费用偿还，无论该费用方是否已依照本程序提交并送达月度报表。各费用方应于 2022年7月15日前向本院提交其首份中期费用申请，该申请应涵盖自申请日截至 2022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首个中期费用期间”）。

g. 任何在申请日之后受聘或获任命的费用方，应就其受聘生效之日起至其受聘当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止的期间提交其首份陈述书，并在其他方面遵循本动议所载程序；但前提是，任何于2022年4月30日或之前受聘的费用方，应于2022年5月6日前后就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的期间提交其首份陈述书。

h. 提交异议不影响提出异议方就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基于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的权利，无论该理由是否已在异议中提出。此外，任何一方决定不对某项陈述书提出异议，不影响该方对其后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i. 对报酬支付或费用偿还的异议尚未裁决，不会使费用方丧失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在未来获得报酬支付或费用偿还的资格。

j. 无论是(i)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全部或部分支付或未支付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还是(ii)提交或未提交异议，均不约束任何利害关系方或法院对费用方报酬及费用偿还的最终核准。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向费用方支付的所有临时费用及开支，均须在法院最终核准前予以调整及返还。

k. 自2022年6月1日起，于每月1日，债务人应提交或促使提交一份月度报表，披露：(a)债务人已支付的费用方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金额，(b)费用专业人员所发生但未获支付的任何费用及开支的状态，以及(c)任何该等费用或开支未获支付的原因。

3. 关于审议首批临时费用申请的听证会，定于2022年8月[•]日[•]时（适用美国东部时间），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举行。任何利害关系方如对某一临时费用申请中请求的报酬或费用偿还提出异议，应不迟于2022年[•]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4:00，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书面异议；该等异议应予送达，以确保以下人士于该日期或之前收到：(i)通知当事方；及(ii)所有已向本院书记官提交出庭通知、要求接收本第11章案件中诉状通知的其他当事方。

4. 除非法院授权特定费用方受聘的裁定另有规定，费用方应根据第331条，依照临时报酬程序请求临时报酬支付及费用偿还。

5. 任何费用方未能在到期时提交临时申请，以请求核准此前根据本裁定已支付的报酬及开支的，应：(1)在法院进一步裁定前，不具备继续获得本裁定规定的每月费用或开支支付的资格；及(2)可能被要求返还自其受聘或上一次费用申请以来（以较晚者为准）支付的任何费用。

6. 费用方仅须向下列人士送达：(a)视情况而定，向通知当事方送达陈述书；(b)向通知当事方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及最终费用申请；及(c)向通知当事方以及所有已向本院书记官提交出庭通知、要求接收本第11章案件中诉状通知的其他当事方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及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通知；但前提是，于法院案卷中提交任何临时费用申请、最终费用申请或听证会通知后，即视为已履行本裁定项下的所有送达义务。

7. 依照临时报酬程序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视为充分、适当，并完全符合《破产法典》、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及地方法规的适用规定。

8. 本裁定及临时报酬程序中提及的所有期限，均应依照《破产程序规则》第9006(a)条计算。任何一方可在通知及听证后，基于债务人未能及时支付其管理费用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形，请求修改本裁定。否则，本裁定应在本案审理期间持续有效。

9. 按照本动议所规定发出的动议通知，应视为妥善且充分，并已满足《破产程序规则》第6004(a)条的要求。

10. 债务人获授权并有权依照本动议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实施并实现本裁定的条款。

11. 本院保留对因解释及实施本裁定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本裁定于2022年4月[ ]日在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作出。

Case 22-50073 Doc 263 Filed 04/27/22 Entered 04/27/22 13:18:56 Page 10 of 35

附件1

按任务代码列示的报酬

项目类别　总
小时数　总费用
(\$)

成本

案件管理

债权人债权事项

聘任及费用申请

听证会

Pacific Alliance Matter

债权人诉讼/对抗性事项

非工作旅行

计划及披露声明

动议实务

调查抗辩

融资

合计：

附件2

按计时人员列示的报酬

计时人员　职位/职称　律师资格
及业务
组别　费率　小时数　金额

\$0.00　0　\$0.00

合计

总计　0　\$0.00

混合
费率：　\$0.00

64683065 v4-WorkSiteUS-038210/0001

Case 22-50073 Doc 263 Filed 04/27/22 Entered 04/27/22 13:18:56 Page 12 of 35

附件2

与随动议提交的裁定格式的修订对照稿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关于：ECF No. 148

关于：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依据11 U.S.C. §§ 105(a)及331批准债务人制定专业费用方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之动议的裁定

经审议债务人依据11 U.S.C. §§ 105(a)及331提出的、为专业费用方制定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动议（“动议”），1 该动议依据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第105(a)及331条以及《破产程序规则》第2016条，为经本院裁定受聘的专业人员及获任命的破产财产受托人，即费用方，2 制定每月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上述术语均定义于本动议中并在其中有更详尽的规定；且本院根据28 U.S.C. §§ 157及1334，对审议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本院已认定，请求的救济构成28 U.S.C. § 157(b)(2)规定的核心程序；且本院可在符合《美国宪法》第三条的情况下作出最终裁定；且本院已认定，根据28 U.S.C. §§ 1408及1409，本程序及本动议在本辖区的审理地适当；且本院已认定，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其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本院已认定，向动议通知当事方发出本动议通知并提供就本动议举行听证会的机会（定义见下文）属适当，无需提供任何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本院已举行听证会审议所请求的救济（“听证会”），审阅本动议并认定，本动议所载法律及事实依据确立了授予本裁定所列救济的正当理由；且基于本院此前进行的所有听证会程序记录；并经审慎审议；且存在充分、适当的理由，现：

特此命令如下：

1 债务人亦以以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及Ho Wan Kwok。

1 除非上下文另有指示，本文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本动议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2 本裁定中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本动议所载的相同定义。

1. 在本裁定规定的范围内，准许该动议。

2. 除非法院命令另行规定允许保留特定人员，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所有费用申请方均可依照下列程序（以下简称“临时费用补偿程序”）申请临时补偿：

a. 自申请补偿所涉月份届满后第 1 日起，各费用申请方可向法院提交并向本第 11 章案件中受聘的各方送达月度陈述书（各称“陈述书”），载明相关补偿期间内已提供的专业服务及已发生费用的报销申请。

b. 费用申请方的陈述书应包括以下信息：(i) 按任务代码/类别汇总的费用和支出，格式见本文件附件 1；(ii) 按计时人员汇总的费用，格式见本文件附件 2；(iii) 任何支出的证明文件；及 (iv) 费用申请方出具的详细发票，包括每名个人以十分之一 (1/10) 小时为单位记录、并叙述所提供服务的工时条目（必要时为保密或特权目的予以删节）。每份陈述书均应包括费用申请方所属方的陈述（即债务人代表或委员会主席），确认该代表已审阅陈述书且不反对其中列明的费用和支出。

c. a. 本案于 February 15, 2022 提出；因此，本案中的费用将按于每个日历月最后一日结束的月度期间（各称“费用期间”）申请和处理。除下文第 (b) 段另有规定外，至迟于申请补偿所涉费用期间最后一日后的每个月最后一日，各申请补偿的费用申请方应通过专人或隔夜递送方式（或者，仅就债务人及债务人律师而言，通过如下所示电子邮件）送达月度陈述书（以下简称“月度费用陈述书”）；本第 11 章案件中费用申请方的陈述书应向法院提交，并仅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i) 债务人律师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威廉·R·鲍尔迪加律师），wbaldiga@brownrudnick.com；及 Bennett Silverberg, Esq.（贝内特·西尔弗伯格律师），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ii)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以下简称“美国受托人”），150 Court Street, New Haven, CT 06510（收件人：Holley L. Claiborn（霍利·L·克莱伯恩），Holley.L.Claiborn@usdoj.gov）；(iii)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的律师 Cohn Birnbaum, & Shea P.C.（科恩、伯恩鲍姆和谢伊专业公司），100 Pearl Street, 12th Floor, Hartford, CT 06103（收件人：Scott D. Rosen（斯科特·D·罗森），srosen@cbshealaw.com）；(iv) 委员会律师 Pullman & Comley, LLC（普尔曼和康利有限责任公司）（收件人：Jonathan A. Kaplan（乔纳森·A·卡普兰），jkaplan@pullcom.com，及 Irve J. Goldman（欧文·J·戈德曼），igoldman@pullcom.com）；(v)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律师 O'Melveny & Myers LLP（欧麦利文·迈尔斯律师事务所）（收件人：Peter Friedman（彼得·弗里德曼），pfriedman@omm.com）；及 (vi) 法院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或提交书面请求以接收陈述书的任何人（各称“通知方”，统称“通知各方”）。

d. 各通知方应在陈述书送达后第 21 日东部时间下午 4:00 前，依照下文第 (e) 项对所申请的费用和支出提出异议。在该 21 日期限届满后，费用申请方可就其陈述书中所申请且无人反对的费用和支出部分，向法院提交无异议证明。在提交无异议证明后，授权并指示债务人向费用申请方支付相当于陈述书中未受下文第 (e) 项异议约束的所申请费用的 80 percent (80%) 及所申请支出的 100 percent (100%) 的金额。

e. 如任何通知方反对费用申请方的陈述书，提出异议的一方应在陈述书送达后 21 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该费用申请方及通知各方送达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费用陈述书异议通知”），载明异议的确切性质及争议金额。仅由美国受托人办公室保留的一项费用异议理由是，债务人未及时提交其月度经营报告或未支付 28 U.S.C. § 1930 费用。此后，提出异议的一方与费用申请方应尝试协商解决异议。债务人应立即支付未受到及时送达的费用陈述书异议通知约束的费用的 80 percent (80%) 及支出的 100 percent (100%)；如受到异议约束，则应支付其后已解决部分的费用的 80 percent (80%) 及支出的 100 percent (100%)。如各方在该异议送达后 14 日内（或费用申请方与提出异议的一方相互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无法就及时送达的费用陈述书异议通知所载费用或支出异议达成解决方案，提出异议的一方应在三（3）个营业日内向法院提交其异议（以下简称“异议”），并向费用申请方及通知各方送达该异议。此后，费用申请方可选择：(i) 向法院提交对异议的答复，并一并请求支付争议金额与请求支付给费用申请方的总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以下简称“无争议金额”）；或 (ii) 在下一次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之前放弃支付无争议金额，届时法院将应各方请求审议该异议。

f. 自截至 June 30, 2022 的期间起，此后约每三个月一次（各称“临时费用期间”），各费用申请方均可向法院提交并向通知各方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各称“临时费用申请书”），请求临时批准和准许补偿及费用报销，无论该费用申请方是否已依照本程序提交和送达月度陈述书。各费用申请方应于 July 15, 2022 前向法院提交其首份临时费用申请书，该申请书应涵盖自申请日起至 June 30, 2022 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首个临时费用期间”）。

g. 任何在申请日后受聘或获任命的费用申请方，应就其受聘生效之日至其受聘月份最后一个日历日的期间提交其首份陈述书，并在其他方面遵循本动议所载程序；但任何于 April 30, 2022 或之前受聘的费用申请方，应于 May 6, 2022 前后就自 February 15, 2022 起至 April 30, 2022 止的期间提交其首份陈述书。

b. 不得早于费用期间结束后第十 (10) 日，且不得晚于申请补偿所涉月份的最后一日，各申请补偿的费用申请方均应提交月度费用陈述书；但是，无须向法官办公室递交礼节性副本。本拟议程序动议无意改变《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所概述的费用申请要求。费用申请方须依照《破产法典》、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及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美国破产法院）的地方法院破产规则的相关规定，送达并提交关于批准费用和支出的临时及最终申请。

c. 每份月度费用陈述书必须载明在该月度费用陈述书涵盖期间提供服务的个人名单及其相应职务（例如律师、会计师、律师助理等）、其各自计费费率、每名个人所耗用的总小时数、对已发生支出的合理详细分项说明（任何费用申请方均不应寻求报销根据经修订的 United States Trustee Guidelines for Reviewing Applications for Compensation and Reimbursement of Expenses Filed under 11 U.S.C. § 330（美国受托人审查根据 11 U.S.C. § 330 提交的补偿及费用报销申请指南）本不得获准的支出），以及每名个人以十分之一 (1/10) 小时为单位同时记录的工时条目。

d. 如任何利益相关方对某一特定月度费用陈述书中所申请的补偿或报销提出异议（以下简称“异议”），该方应至迟于收到申请补偿所涉月度费用陈述书后第十四 (14) 日（以下简称“异议期限”），向其月度费用陈述书受到异议的费用申请方及其他通知方送达书面“费用陈述书异议通知”，载明通知方异议的性质及所涉费用或支出金额。

e. 异议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应立即支付每份未依照上文第 (d) 段收到异议送达的月度费用陈述书中所列费用的 80% 及支出的 100%。

f. 如已提出异议，债务人应暂缓支付月度费用陈述书中受到异议指向的部分，并应立即按照上文第 (e) 段规定的比例支付其余费用和支出，除非其陈述书受到异议的费用申请方在通知及听证后向法院申请命令，指示作出付款。

g. 如异议各方在提交费用陈述书异议通知后能够解决其争议，且其月度费用陈述书受到异议的一方提交陈述，表明异议已被撤回并详细说明解决条款，则债务人应依照上文第 (e) 段，立即支付此前被暂缓支付且不再受该异议约束的月度费用陈述书部分。

h. 凡未由当事人解决或通过法院命令解决的所有异议，均应予以保留，并在下一次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上提交法院，由法院依照下文第（j）段进行审理。

i. 根据上文第（d）段送达或提交异议，不影响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基于异议中是否提出的任何理由，对依《破产法》向法院提交或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外，任何当事人决定不对月度费用报表提出异议，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放弃，亦不影响该当事人对其后依《破产法》向法院提交或提出的任何费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j. 大约每120天一次，但不得超过每150天一次（“临时费用期间”），各费用相关方应根据《破产法》第330条和第331条（视情况而定），向法院提交申请（“临时费用申请”），请求法院临时批准并核定所申请的报酬及费用偿还。

i. 对支付报酬或偿还费用提出异议尚未审结，不会使费用相关方失去根据临时报酬程序日后获得支付报酬或偿还费用的资格。

j. （i）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全部或部分支付或未支付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或（ii）提交或未提交异议，均不对任何利害关系方或法院就费用相关方报酬及费用偿还的最终核定产生约束力。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向费用相关方支付的所有临时费用及开支，在法院最终核定前，均可予以调整和追缴。

k. 自2022年6月1日起，债务人应于每月第1日提交或促使提交月度报表，披露：（a）债务人已支付的费用相关方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金额；（b）专业费用人员所发生但未支付的任何费用和开支的状态；以及（c）未支付任何此类费用或开支的原因。

案件 22-50073 文件 263 提交于 04/27/22 登记于 04/27/22 13:18:56 第 19 页，共 35 页

3. 首次临时费用申请的审理定于2022年8月[•]日[•]时（美国东部时间）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举行。任何利害关系方如对某一临时费用申请所请求的报酬或费用偿还提出异议，应不迟于2022年[•]日下午4:00（美国东部时间）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书面异议；该等异议应予送达，以便下列各方于该日期或之前收到：（i）通知当事人；以及（ii）已向本法院书记官提交出庭通知并请求接收本第11章案件诉状通知的所有其他当事人。

4. 除非法院授权聘用某一特定费用相关方的命令另有规定，费用相关方应根据第331条并依照临时报酬程序请求临时支付报酬及偿还费用。

5. k. 任何费用相关方如未在到期时及时提交临时费用申请，以请求批准本命令项下已根据月度费用报表支付的报酬和开支，则：（1）在法院另行作出命令之前，无资格按本命令规定进一步收取月度费用支付或费用偿还；以及（2）可能被要求返还自受聘之日起或自上一次费用申请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6. 费用相关方仅须向下列各方送达：（a）视情况向通知当事人送达报表；（b）向通知当事人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和最终费用申请；以及（c）向通知当事人及已向本法院书记官提交出庭通知并请求接收本第11章案件诉状通知的所有其他当事人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和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通知；但前提是，任何临时费用申请、最终费用申请或听证会通知一经提交至法院案卷，即视为已履行本命令项下所有送达义务。

7. 根据临时报酬程序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视为充分、适当，并完全符合《破产法》、《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及地方法规的适用规定。

8. 本命令及临时报酬程序所述的所有期间，均应依照《破产程序规则》第9006(a)条计算。任何当事人均可在通知及听证后，以债务人未及时支付其行政费用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形为由，请求修改本命令。否则，本命令应在本案审理期间持续有效。

9. 按动议规定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妥当且充分，并符合《破产程序规则》第6004(a)条的要求。

10. 授权并赋予债务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依照动议执行和实现本命令条款的权力。

11. 本法院保留对因解释和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本命令于2022年4月[ ]日在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签署。

l. 就某一特定月度费用报表而言，申请尚未审结，或法院命令认定支付报酬或偿还费用不当，均不会使费用相关方失去按上述规定日后获得支付报酬或偿还费用的资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m. 按本命令规定全部或部分支付或未支付月度报酬及费用偿还，均不影响本法院对任何费用相关方报酬及费用偿还作出的临时或最终核定。

n. 任何正式委员会的律师可依照上述费用相关方月度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向该委员会成员收集并提交费用报表及其证明凭证；但前提是，该委员会律师应确保该等费用偿还请求符合《康涅狄格州地区破产案件专业人士费用和支出指引》。

3. 截至申请日已获法院批准的各费用相关方，可在其首份月度费用报表中请求支付在申请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期间所完成工作的报酬及所发生费用的偿还。该费用相关方的首份临时费用申请应涵盖自申请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含当日）的临时费用期间。截至申请日尚未受聘或获任命的所有费用相关方，应就自其受聘生效日起至其受聘生效日后第一个完整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止的期间提交首份月度费用报表，并在其他方面依照本动议所载程序办理。

4. 所请求的费用及支出金额应以美元列明（如费用及支出将以外币支付，则应以美元列明该金额及外币折算金额，该折算金额应于提交申请时计算）。

5. 债务人应在其月度经营报告中列明向费用相关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详细说明向每一费用相关方支付的金额。

6. 任何当事人均可基于债务人未及时提交月度经营报告、未及时支付其行政费用及 28 U.S.C. § 1930 费用，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形，而请求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对根据本命令提出的付款请求提出异议；否则，本命令应在本案审理期间持续有效。

7. 本命令所规定的所有期间，均应依照《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06(a)条计算。

8. 对动议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进一步通知，均予以免除和放弃；但前提是，债务人应在聘用各费用相关方后，向每一费用相关方送达本命令副本。

64685030 v1-WorkSiteUS-038210/0001
附件 1
按任务代码列示的报酬

项目类别　总计
小时数　总费用
(\$)

成本
案件管理
债权人债权事项
聘用及费用申请
听证会
太平洋联盟事项
债权人诉讼／对抗性事项
非工作旅行
计划和披露声明
动议程序
调查辩护
融资

总计：
附件 2
按计时人员列示的报酬

计时人员　职位／职称　律师资格准入
及执业
组别　费率　小时数　金额

\$0.00　0　\$0.00
总计　0　\$0.00
综合费率：　\$0.00

64683065 v4-WorkSiteUS-0382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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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63 提交于 04/27/22 登记于 04/27/22 13:18:56 第 26 页，共 35 页
附件 3

与随通知提交的命令文本的修订对照稿

64685571 v1-WorkSiteUS-038210/0001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11章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关于：ECF 编号 148
根据 11 U.S.C. §§ 105(a) 和 331 批准债务人动议，以建立专业费用相关方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命令

经审议债务人根据 11 U.S.C. §§ 105(A) 和 331 提出的建立专业费用相关方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的动议（“动议”），该动议依据《破产法》第105(a)条和第331条及《破产程序规则》第2016条，建立费用相关方临时报酬及费用偿还程序，2 所有术语均如动议所定义及更完整载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对审议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本法院已认定，根据 28 U.S.C. § 157(b)(2)，本案属于核心程序；且本法院可作出符合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美国宪法）第三条的最终命令；且本法院已认定，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程序及动议在本地区的审理地点适当；且本法院已认定，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本法院已认定，动议通知及听证机会

1 债务人还使用以下姓名：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 Ho Wan Kwok（郭文贵）。

2 本命令中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动议中所载的相同定义。

就本动议而言，通知已属适当，且无需提供其他通知；且本院已审查本动议，并认定本动议所列法律及事实依据确立了授予本裁定所载救济的正当理由；且经本院进行的所有程序；并经适当审议且有充分理由显示：

特此命令：

1. 本动议按本裁定所规定予以准许。

2. 本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费用申请方均可按照下列程序（“临时补偿程序”）申请临时补偿：

a. 自申请补偿所涉月份届满后第1日起，各费用申请方可向本院提交并向本第11章案件中受聘各方送达月度报表（各称“报表”），载明相关补偿期间内提供的专业服务及发生费用的报销。

b. 费用申请方的报表应包括下列信息：(i) 按任务代码/类别汇总的费用和开支，格式见附录1；(ii) 按计时人员汇总的费用，格式见附录2；(iii) 任何开支的证明文件；及(iv) 费用申请方出具的详细发票，包括以每小时十分之一（1/10）为单位、载有各个人所提供服务叙述性说明的计时记录（为保密或特权需要而作必要删节）。每份报表均应包括费用申请方所属方（即债务人代表或委员会主席）的陈述，表明该代表已审查该报表，且不反对其中所列费用和开支。

c. 本第11章案件中费用申请方的报表应向本院提交，并仅通过电子邮件向以下各方送达：(i) 债务人律师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威廉·R·鲍尔迪加），wbaldiga@brownrudnick.com；及 Bennett Silverberg（本内特·西尔弗伯格），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ii) 康涅狄格地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美国受托人”）（收件人：Holley L. Claiborn（霍利·L·克莱伯恩），Holley.L.Claiborn@usdoj.gov）；(iii)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律师 Cohn Birnbaum, & Shea P.C.（科恩·伯恩鲍姆及谢律师事务所）（收件人：Scott D. Rosen（斯科特·D·罗森），srosen@cbshealaw.com）；(iv) 委员会律师 Pullman & Comley, LLC（普尔曼及康利有限责任公司）（收件人：Jonathan A. Kaplan（乔纳森·A·卡普兰），jkaplan@pullcom.com；及 Irve J. Goldman（欧文·J·戈德曼），igoldman@pullcom.com）；及(v)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律师 O'Melveny & Myers LLP（奥美律师事务所）（收件人：Peter Friedman（彼得·弗里德曼），pfriedman@omm.com）；

及(vi)本院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提交书面请求以接收该报表的任何人士（各称“通知方”，合称“通知各方”）。

d. 各通知方应在报表送达后第21日东部时间下午4:00前，依照下文(e)项对所请求的费用和开支提出异议。该21日期限届满后，费用申请方可就其报表中所请求费用和开支的无异议部分向本院提交无异议证明。在提交无异议证明后，授权并指示债务人向费用申请方支付相当于报表中未受下文(e)项异议约束的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及开支的百分之一百（100%）的金额。

e. 如任何通知方对费用申请方的报表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一方应于报表送达后21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费用申请方及通知各方送达书面通知（“费用报表异议通知”），载明异议的确切性质及争议金额。对费用提出异议的一项依据，即债务人未及时提交其月度经营报告或支付 28 U.S.C. § 1930 费用，仅保留给美国受托人办公室。此后，提出异议的一方与费用申请方应尝试以协商方式解决该异议。债务人应及时支付未受任何及时送达的费用报表异议通知约束的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及开支的百分之一百（100%），或者如受异议约束，则支付其后已获解决的费用和开支。如各方在送达该异议后14日内（或费用申请方与提出异议的一方共同同意的较长期限内）无法就及时送达的费用报表异议通知所载费用或开支异议达成解决，提出异议的一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其异议（“异议”），并将该异议送达费用申请方及通知各方。此后，费用申请方可选择：(i) 向本院提交对该异议的答复，并一并请求支付争议金额与请求支付给费用申请方的总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无争议金额”）；或(ii) 放弃收取无争议金额，直至下一次临时或最终费用申请听证会，届时如各方请求，本院将审理该异议。

f. 自截至 June 30, 2022 的期间开始，并此后约每三个月一次（各称“临时费用期间”），各费用申请方均可向本院提交并向通知各方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各称“临时费用申请”），请求临时批准和准许补偿及开支报销，不论费用申请方是否已依照这些程序提交并送达月度报表。各费用申请方应在 July 15, 2022 前向本院提交其首次临时费用申请，该申请应涵盖自申请日直至 June 30, 2022 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首次临时费用期间”）。

g. 任何于申请日后受聘或获任命的费用申请方，应就自其受聘生效之日至其受聘月份最后一个日历日的期间提交其首份报表，并在其他方面遵循本动议所载程序；但任何于 April 30, 2022 或之前受聘的费用申请方，应于 May 6, 2022 前后就自 February 15, 2022 起至 April 30, 2022 止的期间提交其首份报表。

h. 提交异议不得损害提出异议的一方基于任何理由对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无论该理由是否已在异议中提出。此外，任何一方决定不对报表提出异议，不得损害该方对其后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i. 对支付补偿或报销开支的异议尚未解决，不会使费用申请方丧失根据临时补偿程序在未来获得补偿或开支报销的资格。

j. (i) 根据临时补偿程序支付或未支付全部或部分临时补偿和开支报销，或(ii) 提交或未提交异议，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不对任何利益相关方或本院就费用申请方补偿及开支报销的最终准许具有约束力。根据临时补偿程序向费用申请方支付的所有临时费用和开支，均须在本院最终准许前予以调整及返还。

k. 自 June 1, 2022 起，于每月第1日，债务人应提交或促使提交一份月度报表，披露：(a) 债务人已支付的费用申请方所发生费用或开支金额；(b) 费用专业人员所发生但未获支付的任何费用和开支的状况；及(c) 未支付任何该等费用或开支的理由。

3. 关于审理首次临时费用申请的听证会定于 August [•], 2022，在 [•]（东部时间）于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布赖恩·麦克马洪联邦大楼），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举行。任何利益相关方如反对某一临时费用申请中请求的补偿或报销，应不迟于 [•], 2022 东部时间下午4:00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书面异议，该等异议应予送达，以使下列各方于该日期或之前收到：(i) 通知各方；及(ii) 已向本院书记官提交出庭通知并请求接收本第11章案件诉状通知的所有其他各方。

4. 除非本院授权聘用特定费用申请方的命令另有规定，费用申请方应依照临时补偿程序，根据第331条申请临时支付补偿及开支报销。

5. 任何费用申请方如未在到期时提交临时申请，以请求批准此前根据本命令已支付的补偿和开支，则该费用申请方：(1) 在本院进一步命令前，无资格按本裁定规定收取进一步的每月费用或开支付款；及(2) 可能被要求返还自受聘或上次费用申请以来所支付的任何费用，以较晚者为准。

6. 费用申请方仅须向下列各方送达：(a) 视情况而定，向通知各方送达报表；(b) 向通知各方送达临时费用申请和最终费用申请；及(c) 向通知各方以及已向本院书记官提交出庭通知并请求接收本第11章案件诉状通知的所有其他各方，送达关于临时费用申请和最终费用申请的听证会通知；但前提是，于本院案卷中提交任何临时费用申请、最终费用申请或听证会通知，即视为已履行本裁定项下所有送达义务。

7. 根据临时补偿程序作出的所有通知，应视为充分且适当，并完全符合《破产法》、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及地方法规的适用规定。

8. 本命令和临时补偿程序中所述的所有期限，均应依照《破产规则》第9006(a)条计算。任何一方可在通知及听证后，以债务人未及时提交月度经营报告、未及时支付其行政费用和 28 U.S.C. § 1930 费用，或存在明显紧急情形为由，申请修改本命令。否则，本命令应在本案审理期间持续有效。

9. 按本动议所规定作出的通知，应视为适当且充分，并符合《破产规则》第6004(a)条的要求。

10. 授权债务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依照本动议执行及实施本命令的条款。

11. 本院保留对因解释和实施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于 2022 年 April [ ] 日签署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
Case 22-50073 Doc 263 Filed 04/27/22 Entered 04/27/22 13:18:56 Page 33 of 35

附录1

按任务代码列示的补偿

项目类别　总工时　总费用
($)

成本

案件管理

债权人债权事项

聘用及费用申请

听证会

太平洋联盟事项

债权人诉讼/对抗性事项

非工作旅行

计划及披露说明书

动议程序

调查抗辩

融资

总计：

附录2

按计时人员列示的补偿

计时人员　职位/职称　律师资格
及执业
组别　费率　工时　金额

$0.00　0　$0.00

总计

总计　0　$0.00

综合费率：$0.00

64683065 v3-WorkSiteUS-038210/000164683065 v4-WorkSiteUS-0382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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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2022 1:10:26 PM 完成 Litera® Change-Pro for Word 10.8.2.11 文档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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