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8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8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2-02-24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请求听证日期:2022年3月1日 时间:待定

关于债务人延长提交资产与负债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书期限的动议申请举行听证或在另一方案下作出过桥裁定的紧急请求

上述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留权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特此提交本紧急请求(简称“《紧急请求》”),就同时提交的《债务人延长提交资产与负债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书期限的动议》(简称“《动议》”)申请缩短通知期举行紧急听证;为支持其《紧急请求》,郭先生谨陈述如下:

请求的救济

1. 2022年2月15日(简称“申请日”),郭先生根据《破产法典》第11篇第11章自愿提出了救济申请。2022年2月23日,法院书记官提交了《关于补正申请期限以避免案件被驳回的期限通知》(简称“《缺漏通知》”)[Docket No. 18],该通知责令债务人在不迟于申请日后十四(14)天内——在本案中即2022年3月1日(简称“缺漏驳回截止日期”)——提交其各项清单和财务状况说明书(SOFAs),否则“债务人的案件可能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被驳回”。

2. 郭先生请求法院作出安排紧急听证并缩短该《动议》听证通知期的裁定,以便本法院能以加急程序审理该《动议》,其形式实质上如附件A所示(简称“《日程安排裁定》”),并谨请求在对法院切实可行且方便的情况下尽早举行任何此类听证,但不得迟于2022年3月1日(简称“请求听证日期”);或者在另一方案下,如果法院无法在请求听证日期当天或之前审理该《动议》,郭先生谨请求法院作出过桥裁定,将其提交各项清单和财务状况说明书(SOFAs)的期限延长至法院就该《动议》作出裁决之时,其形式实质上如附件B所示(简称“《过桥裁定》”)。

救济依据

3.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1007(b)条和(c)条,第11章债务人必须随其自愿申请书一同,或在其后十四(14)天内(如果申请书附有债务人的债权人名册),提交资产与负债清单、现期收入与支出清单、待履行合同与未到期租赁清单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统称“各项清单和SOFAs”)。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1007(c)条,破产法院有权在“说明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准予债务人延长提交其清单和说明书的期限。此外,《破产法典》第105(a)条授权法院“签发为执行《破产法典》各项规定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命令、程序或判决”。11 U.S.C. § 105(a)。

紧急审理

4. 根据《本地规则》第9013-2条,任何在(i)通知期少于七(7)天且(ii)早于债权人委员会成立会议或第341条债权人会议(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作出的裁定请求,“应仅限于为避免对破产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维持日常业务运营所必需的事项,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此类事项。”L.R. Bankr. P. 9013-2(a)。

5. 如《动议》中所述,鉴于郭先生需要翻译各项清单和SOFAs、其法律事务的复杂性、需要与其现有的诉讼律师进行商议,以及为了以完整和准确的方式提交各项清单和SOFAs而可能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存在支持延长该期限的正当理由。

6. 如果郭先生的第11章案件在《动议》待决期间,仅因未能在缺漏驳回截止日期前提交各项清单和SOFAs而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被径行驳回,则郭先生所遭受的直接和不可挽回的损害莫过于此。因此,郭先生谨请求法院在请求听证日期当天或之前,按紧急程序对该《动议》安排听证,并准予该《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

7. 如果法院无法在请求听证日期当天或之前审理该《动议》,郭先生谨请求法院作出过桥裁定,将其提交各项清单和SOFAs的期限延长至法院就该《动议》作出裁决之时。

通知

8. 本《紧急请求》的通知已提供给下列各方,或提供给其律师以代替之:(i)美国受托人;(ii)债务人前20大无担保债权人中的每一位;(iii)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v)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以及(v)根据《本地规则》第2002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其他此类当事方。郭先生认为,鉴于事实和具体情况,此类通知已经充分,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

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本文所述理由,郭先生谨请求法院作出《日程安排裁定》,以便在请求听证日期当天或之前以缩短的通知期审理该《动议》;或者在另一方案下,如果法院无法在请求听证日期当天或之前审理该《动议》,郭先生谨请求法院作出《过桥裁定》,并给予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2022年2月24日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s/ Dylan Kletter BROWN RUDNICK LLP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653 电子邮箱:dkletter@brownrudnick.com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特许出庭申请待决)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特许出庭申请待决) 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特许出庭申请待决)

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箱:wbaldiga@brownrudnick.com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upinelo@brownrudnick.com 附件 A
拟议日程安排裁定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

第11章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相关案件记录编号(Related Docket No.)

[拟议] 日程安排裁定:就关于债务人延长提交资产与负债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书期限的动议申请举行听证或在另一方案下作出过桥裁定的紧急请求规定通知要求

经审议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申请延长提交其各项清单和SOFAs期限的动议(简称“《动议》”)[1]的《关于债务人延长提交资产与负债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书期限的动议申请举行听证或在另一方案下作出过桥裁定的紧急请求》(简称“《紧急请求》”);且法院已认定其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自动移交常设命令(经修正)对审理该《紧急请求》及其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特此 裁定、判定并命令如下:

1. 准予该《紧急请求》,审理该《动议》的听证特此定于[2022年3月1日][时间待定]在[美国破产法院,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举行;且

1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专有名词应具有《紧急请求》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2. 进一步命令郭先生应向下列各方送达该《动议》的副本、所有相应文件以及本裁定的副本:(i)美国受托人;(ii)债务人前20大无担保债权人中的每一位;(iii)美国国税局;(iv)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以及(v)根据《本地规则》第2002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其他此类当事方。

Case 22-50073 Doc 28 Filed 02/24/22 Entered 02/24/22 20:29:45 Page 8 of 10

附件 B
拟议过桥裁定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

第11章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相关案件记录编号(Related Docket No.)

[拟议] 过桥裁定:延长债务人提交其资产与负债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的期限

审理了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申请延长提交其各项清单和SOFAs期限的动议(简称“《动议》”)[1]的《关于债务人延长提交资产与负债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书期限的动议申请举行听证或在另一方案下作出过桥裁定的紧急请求》(简称“《紧急请求》”);且法院已认定其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自动移交常设命令(经修正)对审理该《动议》及其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该《动议》及其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尚未举行听证以审理该《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简称“听证”);特此裁定、判定并命令如下:

1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专有名词应具有《紧急请求》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1. 法院应于[日期][时间]审理该《动议》(简称“动议听证日期”)。

2. 郭先生提交各项清单和SOFAs的截止日期延长至动议听证日期(含该日,以及该日可能进一步顺延之日期),或延长至法院就该《动议》作出裁决之时,且不妨碍其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寻求进一步延期的权利。

3. 本法院对由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或实施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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