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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920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920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B1040（FORM 1040）（12/15）

对抗程序封面页　对抗程序编号
（仅供法院使用）

（背面说明）

原告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被告
Weihua Li（李伟华）、Junjie Jiang（蒋俊杰）、Rongrong Li（李蓉蓉）、Zhang Lin（张林）、Mi Kyung Yang（杨美京）、Xue
Wang（王雪）、Yaping Zhang（张亚平）、Zhixuan Li（李智轩）、Fanggui Zhu（朱方贵）、Yuechen Lan（蓝月晨）、Tian Shu
Huang（黄天舒）、Shiying Li（李诗莹）、Cameron and Roger Smee（卡梅隆与罗杰·斯米）及 Jianxiao Chen（陈剑晓）

律师（律所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律师
（如已知）
Avram E. Luft（阿夫拉姆·E·卢夫特）和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212) 318-6000

当事人（仅勾选一项）
□ 债务人
□ 美国受托人/破产管理人
□ 债权人
□ 其他
□ 受托人
✔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受托人　当事人（仅勾选一项）
□ 美国受托人/破产管理人
□ 其他

诉因　（简要说明诉因，包括所涉全部美国法规）
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544、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寻求撤销并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相关救济的综合起诉书

诉讼性质
（最多编号五（5）项，从主要诉因作为1开始，第一替代诉因作为2，第二替代诉因作为3，依此类推。）

FRBP 7001(1)－追回金钱/财产
□
11－追回金钱/财产－§542 财产返还
□
12－追回金钱/财产－§547 优先受偿
□
13－追回金钱/财产－§548 欺诈性转让
□
✔
14－追回金钱/财产－其他

FRBP 7001(2)－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顺位或范围　FRBP 7001(6)－可免除性（续）
□
61－可免除性－§523(a)(5)，家庭扶养
□
68－可免除性－§523(a)(6)，故意及恶意损害
□
63－可免除性－§523(a)(8)，学生贷款
□
64－可免除性－§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家庭扶养除外）
□
□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顺位或范围　65－可免除性－其他

FRBP 7001(3)－批准出售财产
□
31－批准出售财产库及共同所有人的财产－§363(h)　FRBP 7001(7)－禁令救济
□
71－禁令救济－施加中止
□
72－禁令救济－其他

FRBP 7001(4)－对免除债务提出异议/撤销免除
□
41－对免除债务提出异议/撤销免除－§727(c),(d),(e)　FRBP 7001(8) 债权或权益劣后
□
81－债权或权益劣后

FRBP 7001(5)－撤销确认
□
51－撤销确认　FRBP 7001(9) 确认判决
□
91－确认判决

FRBP 7001(6)－可免除性
□
66－可免除性－§523(a)(1),(14),(14A) 优先税收债权
□
62－可免除性－§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实际欺诈
□
67－可免除性－§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续下栏）　FRBP 7001(10) 对移送诉讼的裁定
□
01－对移送的债权或诉因的裁定

其他
□
SS－SIPA案件－15 U.S.C. §§78aaa et.seq.
□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勾选此案是否涉及州法实体问题
✔　□ 勾选此案是否被主张为依据 FRCP 23 的集体诉讼
□ 勾选起诉书中是否请求陪审团审判　请求 \$

所请求的其他救济

B1040（FORM 1040）（12/15）

本对抗程序所由以产生的破产案件

债务人姓名
Ho Wan Kwok（郭文贵）　破产案件编号
22-50073

案件审理地区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分部办公室
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　法官姓名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

相关对抗程序（如有）
原告　被告　对抗
程序编号
对抗程序审理地区　分部办公室　法官姓名

律师（或原告）签名
/s/
Avram
E.
Luft

日期　律师（或原告）正楷姓名
February
15,
2024　Avram
E.
Luft

说明

提交破产案件会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个“财产库”，其中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产库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极其宽泛，可能会就财产库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发生诉讼。也可能存在有关债务人债务免除的诉讼。该等诉讼如在破产法院提起，即称为对抗程序。

提交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完成并提交表格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页，除非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CM/ECF 将表格1040所载信息作为提交程序的一部分予以采集。）填妥后，该封面页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所要求的法院活动统计报告。

封面页及其所载信息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程序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则所要求提交和送达的诉状或其他文件。该封面页大体上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妥（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妥）。每份已提交的起诉书均须向书记员单独提交一份封面页。

原告和被告。准确填写起诉书中所列的原告和被告姓名。

律师。如已知，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在第一栏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在第二栏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书中所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页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中签名。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必须由该律所的一名成员签名。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名。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州地区布里奇波特分部）

x

x

x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债务人。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联合管理）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原告，

对抗程序编号 [ ]

诉

February 15, 2024

WEIHUA LI、JUNJIE JIANG、RONGRONG LI、ZHANG LIN、MI KYUNG YANG、XUE WANG、YAPING ZHANG、ZHIXUAN LI、FANGGUI ZHU、YUECHEN LAN、TIAN SHU HUANG、SHIYING LI、CAMERON AND ROGER SMEE，及 JIANXIAO CHEN

被告。

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544、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寻求撤销并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相关救济的综合起诉书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Luc A. Despins 以其作为 Ho Wan Kwok（“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针对 Weihua Li、Junjie Jiang、Rongrong Li、Zhang Lin、Mi Kyung Yang、Xue Wang、Yaping Zhang、Zhixuan Li、Fanggui Zhu、Yuechen Lan、Tian Shu Huang、Shiying Li、Cameron and Roger Smee、Jianxiao Chen 及 Lee Chu（朱莉）（各称一名“被告”，合称“被告”）提交本对抗起诉书（“起诉书”），陈述如下：

诉讼性质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并追回：(a) 本第11章案件启动前债务人财产的转让；以及 (b) 本第11章案件启动后债务人第11章财产库的财产转让，且该等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授权。

2. 债务人通过其作为替身的空壳公司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在申请日（定义见下文）之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下列合计金额的资金：

• \$2,000,000 给被告李伟华；
• \$502,497.04 给被告蒋俊杰；
• \$315,000 给被告李蓉蓉；
• \$207,394.26 给被告张林；
• \$160,000 给被告黄天舒；以及
• \$62,900 给被告陈剑晓。

3. 该等转让属于实际欺诈性转让，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把戏”的一部分实施，且其作出该等转让意图阻碍、延误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

4. 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其作为替身的空壳公司 Himalaya，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另行转让了下列合计金额的资金：

• \$199,800 给被告杨美京；
• \$199,800 给被告王雪；
• \$199,400 给被告张亚平；
• \$198,987.15 给被告李智轩；
• \$178,880 给被告朱方贵；
• \$169,400 给被告蓝月晨；
• \$149,800 给被告李诗莹；
• \$119,900 给被告卡梅隆与罗杰·斯米；以及
• \$55,292.35 给被告陈剑晓。

5. 由于该等申请日后对财产库财产的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49及550条予以撤销及追回。

管辖权和审理地

6. 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334(b) 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7. 本对抗程序已依据 28 U.S.C. § 157(a) 移交本法院审理。

8.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破产法典》第544、547、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2 或任何其他适用州法中的等同规定。

当事人

9. 受托人依据破产法院于 July 8, 2022 作出的命令，在第11章案件中担任第11章受托人 [Case No. 22-50073（“主案件”）Docket No. 523]。

10. 被告 Weihua Li 为一名个人，住所位于 2377 Clubhouse Dr., Rocklin CA, 957.65。

11. 被告 Junjie Jiang 为一名个人，住所位于 10 Gatliff Road, Apt. 40, Cubitt Building, London, England, SW1W8QL, United Kingdom。

12. 被告 Rongrong Li 为一名个人，住所位于 10 Gatliff Road, Apt. 40, Cubitt Building, London, England, SW1W8QL, United Kingdom。

13. 被告 Zhang Lin 为一名个人，住所位于 1 Sophia Road 18-04, Peace Mansion, 228149, Singapore。

14. 被告 Mi Kyung Yang 为一名个人，住所位于 Flat A 56/FI Crystal Cover Tower 16, 1 Kin Tung Road, Caribbean Coast, Tung Chung, Lantau Island, Hong Kong。

15. 被告 Xue Wang 为一名个人，住所位于 75 Holden Street, Ashfield, NSW, 2131, Australia。

2 以下对《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所有法条引用，均称为“N.Y. Debt. & Cred. Law”。New York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纽约州统一可撤销交易法》）（“NYUVT”）取代了 New York Uniform Fraudulent Conveyance Act（《纽约州统一欺诈性让与法》）（“NYUFC”），并于 April 4, 2020 生效，适用于在 April 4, 2020 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转让或承担的义务。

16. 被告 Yaping Zhang 为一名个人，住所位于 Chang Wa Xiao Qu 24 Hao Lou 3 Dan Yuan 1201 Shi Haidian, Beijing, China。

17. 被告 Zhixuan Li 为一名个人，住所位于 3A Montagu Row, Marylebone London, W1U 6DZ, United Kingdom。

18. 被告 Fanggui Zhu 为一名个人，住所位于 2717 Cedar St. Unite B, Everett WA, 98201-3792。

19. 被告 Yuechen Lan 为一名个人，住所位于 3/17 Dowding Cres New Town, Hobart, TAS, 7008, Australia。

20. 被告 Tian Shu Huang（黄天舒）为个人，住所位于日本东京都新宿区百人町4-5-15-801。

21. 被告 Shiying Li（李诗莹）为个人，住所位于1128 Curtner Ave., San Jose, CA, 95125。

22. 被告 Cameron Smee（卡梅伦·斯米）和 Roger Smee（罗杰·斯米）为个人，住所位于英国白金汉郡马洛 Chisbridge Farm, SL7 2HS。

23. 被告 Jianxiao Chen（陈建晓）为个人，住所位于意大利威尼托大区威尼斯 San Marco 1685, 30124。

事实

A. 第11章案件

24. 债务人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日”）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第11章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从而启动了本第11章案件。

25. 2022年3月21日，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11章案件中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指定审查员。

26. 债务人于2022年3月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声称，其拥有\$3,850的资产，并负有数亿美元的债务。3 虽然债务人确实负债累累，但其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替身空壳公司持有和/或转移的财产，其中包括 Himalaya（喜马拉雅）。

27. 2022年6月15日，破产法院作出裁决备忘录及命令[主案件案卷编号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本第11章案件中指定一名第11章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担任受托人。2022年7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指定 Luc A. Despins 担任本第11章案件的受托人[主案件案卷编号523]。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的对抗程序

28. Himalaya 是债务人用于阻挠、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众多替身空壳公司之一。4 多年来，债务人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利用由家庭成员、亲信和/或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游戏使债务人得以使用、花费和/或转移数百万美元现金及其他资产，同时向债权人隐匿其财产。

3 《资产和负债清单》，第1页[主案件案卷编号78]。

4 受托人已经或将立即针对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启动对抗程序；该对抗程序尤其请求作出确认判决，确认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 为债务人的替身。受托人将其在该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29. 自获任以来，受托人已在本第11章案件中启动若干对抗程序，以便尤其确认债务人的空壳公司系其替身，和/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在若干对抗程序中，破产法院已准予该等救济。5

30.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包括：(i) 由债务人控制、由近亲和/或下属持有的空壳公司；(ii) 以来自其他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买的资产，和/或无对价转让给空壳实体及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 (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受益，并对该等资产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C. 债务人为阻挠、拖延和/或欺诈债权人而实施的行为

31. 除受托人对抗程序所处理的事项外，破产法院还认定，债务人是 Ace Decade Limited（艾斯十年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成为 Dawn State Limited（道恩州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使用了 Ace Decade Limited 的名义股东 Yvette Wang（王悦）。6

32. 破产法院还认定，“G Entities”（“G实体”）（Gettr、G Fashion、G Music、GClubs、GNews 和 GEdu）、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及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表面上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由债务人控制7、由债务人领导8，和/或“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9

5 其中包括以下对抗程序：(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et al. [Adv. Proc. No. 22-05003]；(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Greenwich Land LLC, et al. [Adv. Proc. No.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Mei Guo [Adv. Proc. No. 23-05008]；(iv)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HCHK Technologies, Inc., et al. [Adv. Proc. No. 23-05013]；(v)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Taurus Fund LLC, et al. [Adv. Proc. No. 23- 05017]；(v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 [Adv. Proc. 23-05018]；以及 (v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Lamp Capital LLC, et al. [Adv. Proc. 23-05023]。

6 《准许要求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之动议的命令》，¶¶ 1, 4 (Jan. 24, 2023, Docket No. 1372 (“Corp. Governance Contempt Order”))。

33.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Liman 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该实体最初由债务人的一名厨师所有，后转让给债务人的女儿——“本质上是”债务人的“一家空壳公司”。10

34. 债务人为阻挠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即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PAX”）的追偿工作而不遗余力。2017年，PAX 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法院”）提起诉讼，案卷编号652077/2017（“PAX案件”），请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2021年2月3日，PAX 从纽约法院取得针对债务人的\$116,402,019.57判决（“PAX判决”）。PAX 试图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来执行PAX判决，其中包括 Lady May（梅夫人号）——债务人虚假声称该游艇由其女儿所有——以及债务人在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虚假声称该公寓为债务人的儿子以信托方式持有。债务人在判决后程序中拒不遵守纽约法院命令，最终导致债务人被处以\$134 million的藐视法庭罚款。

7 《部分准许初步禁令动议的经更正裁决备忘录》，¶ 3 (Adv. Proc. No. 22-05032, January 13, 2023 (“债务人还控制 Saraca Media Group（萨拉卡媒体集团）及相关实体‘GTV’”))。

8 同上，第¶ 7段（“债务人是 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吹哨人运动）、NFSC、ROLF 和 Himalaya 的领导人。”）。

9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GSeries 和 Himalaya 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其成员个人上忠于债务人。”）。

10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35. 债务人还将包括 Himalaya 在内的其替身作为个人钱袋，用于资助其本人及其家人已经习惯的奢侈生活方式，同时将资产隐匿于这些替身中以躲避债权人，并阻挠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追偿。债务人通过这些替身实施的转让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

36.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其奢侈生活方式由其家人通过名义上由家庭成员持有的企业提供资金。11 债务人仅列报\$3,850的资产。12

37. 2023年3月，债务人被捕，并在等待就包括电信欺诈、证券欺诈和洗钱在内的联邦刑事指控受审期间持续被羁押。

38. 美国政府在对债务人提出的刑事起诉书中主张，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约500多个账户，对逾\$1 billion的欺诈所得进行洗钱。”13

39. 债务人替身的财产，包括 Himalaya，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11 《关于债务人请求作出临时和最终DIP命令之动议的听证会：(I) 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II) 安排临时和最终听证会；及 (III) 准予相关救济》（主案件，April 27, 2022）。

12 见注3。

13 见《美利坚合众国反对被告 Yanping Wang（王艳萍）审前释放动议的法律备忘录》，第29页，该文件作为附件B附于《第11章受托人对 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就受托人强制执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所提补充异议的答复》(June 23, 2023, Main Case Docket No. 1934)。

40. 在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期间，债务人在纽约州纽约市开展业务，包括指示实施本起诉状所涉的申请前转让。

D. 债务人的空壳游戏和欺诈在申请后继续进行

41.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通过其替身（包括 Himalaya）持有的全部财产均成为第11章破产财产。见 11 U.S.C. § 541(a)(1)。

42.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公然无视破产法院及其根据《破产法》承担的义务，继续通过众多替身空壳公司实施转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Himalaya。

43. 这些申请后转让均未经破产法院授权，亦未根据《破产法》获得授权。

E. 为阻挠、拖延或欺诈债权人而作出的转让

44. 本起诉状所涉的转让（定义见本文）均系通过作为债务人空壳游戏一部分而运营的债务人替身空壳公司作出，因此系出于阻挠、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意图而作出。

45. 债务人故意以此种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以便在向其众多债权人虚假声称贫困的同时，隐匿并耗散数百万美元的资产。债务人声称一贫如洗，却同时为其本人、其家人及密切关联人士维持亿万富翁生活方式而大肆消费。

46. 债务人隐匿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计划的受害人处取得的资金。由于该等行为，债务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正在审理的一宗刑事案件中面临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及敲诈勒索指控。见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郭文贵）,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215] (Jan. 3, 2024 S.D.N.Y.)。

47. 债务人明知且意图通过以此种方式隐匿和耗散其资产，将不会剩余足够资产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众多欺诈行为的受害人。因此，这些转让必然系出于阻挠、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意图而作出。

F. 向被告作出的转让

48.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其替身空壳公司 Himalaya 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Weihua Li（李伟华）转让债务人的财产（“W. Li转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一部分的附表A。

49.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其替身空壳公司 Himalaya 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Junjie Jiang（姜俊杰）转让债务人的财产（“Jiang转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一部分的附表B。

50.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其作为其另我空壳公司的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Rongrong Li（李蓉蓉）转让了债务人的财产（以下简称“R. Li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C。

51.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其作为其另我空壳公司的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Zhang Lin（林璋）转让了债务人的财产（以下简称“Lin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D。

52.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其作为其另我空壳公司的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Tian Shu Huang（黄天舒）转让了债务人的财产（以下简称“Huang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E。

53.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其作为其另我空壳公司的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Chen（陈）转让了债务人的财产（以下简称“Chen申请前转让”；该转让与W. Li转让、Jiang转让、R. Li转让、Lin转让及Huang转让合称“申请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F。

54.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Mi Kyung Yang（杨美京）转让了破产财产（以下简称“Yang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G。

55.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Xue Wang（王雪）转让了破产财产（以下简称“Wang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H。

56.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Yaping Zhang（张亚平）转让了破产财产（以下简称“Zhang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I。

57.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Zhixuan Li（李志轩）转让了破产财产（以下简称“Z. Li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J。

58.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Fanggui Zhu（朱方贵）转让了破产财产（以下简称“Zhu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K。

59.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Yuechen Lan（蓝月晨）转让了破产财产（以下简称“Lan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L。

60.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Shiuing Li（李秀英）转让了破产财产（以下简称“S. Li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M。

61.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Cameron Smee（卡梅伦·斯米）和 Roger Smee（罗杰·斯米）转让了破产财产（以下简称“Smee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N。

62.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 Jianxiao Chen（陈建晓）转让了破产财产（以下简称“Chen申请后转让”；该转让与Yang转让、Wang转让、Zhang转让、Z. Li转让、Zhu转让、Lan转让、S. Li转让及Smee转让合称“申请后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O。

63. 在申请前转让和申请后转让（合称“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债务。

64. 被告系该等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第一项请求

（针对被告 Weihua Li（李卫华））（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及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65.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64段所载的指控，犹如在此完整载明。

66.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W. Li转让，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67. 债务人在实施W. Li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可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证明：

a. W. Li转让是利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W. Li转让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W. Li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其在债务人控制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亲信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以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W. Li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中受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W. Li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W. Li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PAX在PAX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W. Li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无力偿债或资本不足。

68. 受托人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撤销W. Li转让，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条追回该等转让。

第二项请求

（针对被告 Weihua Li（李卫华））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 274, and 276, and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4(b)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69.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68段所载的指控，犹如在此完整载明。

70.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W. Li转让，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71. 债务人在实施W. Li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可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证明：

a. W. Li转让是利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W. Li转让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W. Li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其在债务人控制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亲信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以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W. Li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中受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W. Li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W. Li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PAX在PAX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W. Li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无力偿债或资本不足。

72. 受托人可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1), 274, and 276, and section 544(b) of the Bankruptcy Code 撤销W. Li转让，并可根据 section 550(a) of the Bankruptcy Code 追回该等转让。

第三项请求

（针对被告 Junjie Jiang（江俊杰））（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及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73.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72段所载的指控，犹如在此完整载明。

74.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Jiang转让，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75. 债务人在实施Jiang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可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证明：

a. Jiang转让是利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Jiang转让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Jiang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其在债务人控制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亲信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以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Jiang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中受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Jiang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Jiang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PAX在PAX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Jiang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无力偿债或资本不足。

76. 受托人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撤销Jiang转让，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条追回该等转让。

第四项请求

（针对被告 Junjie Jiang（江俊杰））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 274, and 276, and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4(b)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77.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76段所载的指控，犹如在此完整载明。

78.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Jiang转让，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79. 债务人在实施Jiang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可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证明：

a. Jiang转让是利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Jiang转让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Jiang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其在债务人控制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亲信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以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Jiang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中受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Jiang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Jiang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PAX在PAX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Jiang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无力偿债或资本不足。

80. 受托人可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1), 274, and 276, and section 544(b) of the Bankruptcy Code 撤销Jiang转让，并可根据 section 550(a) of the Bankruptcy Code 追回该等转让。

第五项请求

（针对被告 Rongrong Li（李蓉蓉））（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及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81.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80段所载的指控，犹如在此完整载明。

82.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R. Li转让，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83. 债务人在实施R. Li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可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证明：

a. R. Li转让是利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R. Li转让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R. Li 转让是在债务人为隐匿和保护资产而进行的“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债务人的家属以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的；

d. R. Li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R. Li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 R. Li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受到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 R. Li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84. R. Li 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予以撤销，并可依据《破产法典》第 550(a) 条予以追回。

第六项请求

（针对被告 Rongrong Li（李蓉蓉））

（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 274, and 276 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4(b)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之请求）

85.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 1-84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86. R. Li 转让由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其实际意图是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

87. 债务人在实施 R. Li 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表明如下：

a. R. Li 转让是通过一家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R. Li 转让对债务人的债权人予以隐瞒；

c. R. Li 转让是在债务人为隐匿和保护资产而进行的“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债务人的家属以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的；

d. R. Li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R. Li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 R. Li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受到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 R. Li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88. R. Li 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1), 274, and 276 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4(b) 予以撤销，并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 予以追回。

第七项请求

（针对被告 Zhang Lin（林璋））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8(a)(1)(A)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之请求）

89.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 1-88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90. Lin 转让由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 Himalaya 作出，其实际意图是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

91. 债务人在实施 Lin 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表明如下：

a. Lin 转让是通过一家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Lin 转让对债务人的债权人予以隐瞒；

c. Lin 转让是在债务人为隐匿和保护资产而进行的“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债务人的家属以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的；

d. Lin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Lin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 Lin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受到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 Lin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92. Lin 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8(a)(1)(A) 予以撤销，并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 予以追回。

第八项请求

（针对被告 Zhang Lin）

（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 274, and 276 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4(b)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之请求）

93.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 1-92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94. Lin 转让由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 Himalaya 作出，其实际意图是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

95. 债务人在实施 Lin 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表明如下：

a. Lin 转让是通过一家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Lin 转让对债务人的债权人予以隐瞒；

c. Lin 转让是在债务人为隐匿和保护资产而进行的“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债务人的家属以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的；

d. Lin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Lin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 Lin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受到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 Lin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96. Lin 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1), 274, and 276 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4(b) 予以撤销，并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 予以追回。

第九项请求

（针对被告 Tian Shu Huang（黄天舒））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8(a)(1)(A)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之请求）

97.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 1-96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98. Huang 转让由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 Himalaya 作出，其实际意图是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

99. 债务人在实施 Huang 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表明如下：

a. Huang 转让是通过一家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Huang 转让对债务人的债权人予以隐瞒；

c. Huang 转让是在债务人为隐匿和保护资产而进行的“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债务人的家属以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的；

d. Huang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Huang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 Huang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受到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 Huang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100. Huang 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8(a)(1)(A) 予以撤销，并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 予以追回。

第十项请求

（针对被告 Tian Shu Huang）

（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 274, and 276 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4(b)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之请求）

101.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 1-100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02. Huang 转让由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 Himalaya 作出，其实际意图是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

103. 债务人在实施 Huang 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表明如下：

a. Huang 转让是通过一家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Huang 转让对债务人的债权人予以隐瞒；

c. Huang 转让是在债务人为隐匿和保护资产而进行的“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债务人的家属以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的；

d. Huang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Huang 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 Huang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受到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 Huang 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104. Huang 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1), 274, and 276 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4(b) 予以撤销，并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 予以追回。

第十一项请求

（针对被告 Mi Kyung Yang（杨美京））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9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日后转让之请求）

105.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 1-104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06. Yang 转让由债务人向被告 Mi Kyung Yang 作出，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imalaya 作出的转让。

107. Yang 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108. Yang 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 Bankruptcy Code 授权。

109. Yang 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财团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110. Yang 转让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9(a) 予以撤销。

111.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受托人有权向被告 Mi Kyung Yang 追回 Yang 转让或其价值，加上自该等转让发生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本案诉讼费用。

第十二项请求

（针对被告 Xue Wang（王雪））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9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日后转让之请求）

112.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 1-111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13. Wang 转让由债务人向被告 Xue Wang 作出，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imalaya 作出的转让。

114. Wang 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115. Wang 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 Bankruptcy Code 授权。

116. Wang 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财团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117. Wang 转让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9(a) 予以撤销。

118.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受托人有权向被告 Xue Wang 追回 Wang 转让或其价值，加上自该等转让发生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本案诉讼费用。

第十三项请求

（针对被告 Yaping Zhang（张雅萍））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9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日后转让之请求）

119.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 1-118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20. Zhang 转让由债务人向被告 Yaping Zhang 作出，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imalaya 作出的转让。

121. Zhang 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122. 张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123. 张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124. 根据《破产法》第549(a)条，张转让可被撤销。

125. 根据《破产法》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 Yaping Zhang（张亚平）追回张转让或其价值，并追回截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第十四项请求
（针对被告 Zhixuan Li（李智轩））（根据《破产法》第549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的请求）

126.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125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27. 债务人向被告 Zhixuan Li（李智轩）作出了 Z. Li 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该等转让。

128. Z. Li 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129. Z. Li 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130. Z. Li 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131. 根据《破产法》第549(a)条，Z. Li 转让可被撤销。

132. 根据《破产法》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李智轩追回 Z. Li 转让或其价值，并追回截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第十五项请求
（针对被告 Fanggui Zhu（朱方贵））（根据《破产法》第549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的请求）

133.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132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34. 债务人向被告 Fanggui Zhu（朱方贵）作出了朱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该等转让。

135. 朱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136. 朱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137. 朱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138. 根据《破产法》第549(a)条，朱转让可被撤销。

139. 根据《破产法》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朱方贵追回朱转让或其价值，并追回截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第十六项请求
（针对被告 Yuechen Lan（蓝月晨））（根据《破产法》第549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的请求）

140.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139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41. 债务人向被告 Yuechen Lan（蓝月晨）作出了蓝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该等转让。

142. 蓝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143. 蓝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144. 蓝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145. 根据《破产法》第549(a)条，蓝转让可被撤销。

146. 根据《破产法》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蓝月晨追回蓝转让或其价值，并追回截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第十七项请求
（针对被告 Shiuing Li（李秀英））（根据《破产法》第549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的请求）

147.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146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48. 债务人向被告 Shiuing Li（李秀英）作出了 S. Li 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该等转让。

149. S. Li 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150. S. Li 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151. S. Li 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152. 根据《破产法》第549(a)条，S. Li 转让可被撤销。

153. 根据《破产法》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李秀英追回 S. Li 转让或其价值，并追回截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第十八项请求
（针对被告 Cameron Smee（卡梅伦·斯米）和 Roger Smee（罗杰·斯米））（根据《破产法》第549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的请求）

154.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153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55. 债务人向被告 Cameron Smee（卡梅伦·斯米）和 Roger Smee（罗杰·斯米）作出了斯米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该等转让。

156. 斯米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157. 斯米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158. 斯米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159. 根据《破产法》第549(a)条，斯米转让可被撤销。

160. 根据《破产法》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卡梅伦·斯米和罗杰·斯米追回斯米转让或其价值，并追回截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第十九项请求
（针对被告 Jianxiao Chen（陈建晓））（根据《破产法》第548(a)(1)(A)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161.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160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62.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陈申请前转让时，具有实际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

163. 债务人在实施陈申请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由下列事实表明：

a. 陈申请前转让系通过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陈申请前转让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陈申请前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旨在隐匿和保护资产；

d. 陈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陈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陈申请前转让时，债务人正遭受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陈申请前转让时，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资本不足。

164. 根据《破产法》第548(a)(1)(A)条，受托人可撤销陈申请前转让；根据《破产法》第550(a)条，该转让可被追回。

第二十项请求
（针对被告 Jianxiao Chen（陈建晓））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274和276条以及《破产法》第544(b)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165.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164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66.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陈申请前转让时，具有实际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

167. 债务人在实施陈申请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由下列事实表明：

a. 陈申请前转让系通过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陈申请前转让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陈申请前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在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旨在隐匿和保护资产；

d. 陈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陈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得以从其欺诈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其债权人追索，进一步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陈申请前转让时，债务人正遭受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陈申请前转让时，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资本不足。

168.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a)(1)、274和276条及《破产法》第544(b)条，受托人可撤销陈申请前转让；根据《破产法》第550(a)条，该转让可被追回。

第二十一项请求
（针对被告 Jianxiao Chen（陈建晓））（根据《破产法》第549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的请求）

169.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168段所载的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170. 债务人向被告 Jianxiao Chen（陈建晓）作出了陈申请后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Himalaya（喜马拉雅）作出该等转让。

171. 陈申请后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172. 陈申请后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173. 陈申请后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174. 根据《破产法》第549(a)条，陈申请后转让可被撤销。

175. 根据《破产法》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陈建晓追回陈申请后转让或其价值，并追回截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白］

救济请求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请求而言，(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2,000,000 的 W. Li 转让根据《破产法》第548(a)(1)(A)条被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W. Li 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第550(a)(1)条，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向被告 Weihua Li（李卫华）追回 W. Li 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就第二项请求而言，(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2,000,000 的 W. Li 转让根据《破产法》第544(b)条及 N.Y. Debt. & Cred. Law 第273(a)(2)、274和276条被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W. Li 转让；以及 (c)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第276条和《破产法》第550(a)(1)条，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向被告 Weihua Li（李卫华）追回 W. Li 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3. 就第三项请求而言，(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502,497.04 的 Jiang 转让根据《破产法》第548(a)(1)(A)条被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Jiang 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第550(a)(1)条，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向被告 Junjie Jiang（江俊杰）追回 Jiang 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4. 就第四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502,497.04 的 Jiang Transfers（姜氏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b) 条及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 被撤销；（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Jiang Transfers；以及（c）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 276 及《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Junjie Jiang（姜俊杰）追回 Jiang Transfers，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5. 就第五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315,000 的 R. Li Transfer（R. Li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被撤销；（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R. Li Transfer；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Rongrong Li（李蓉蓉）追回 R. Li Transfer，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6. 就第六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315,000 的 R. Li Transfer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b) 条及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 被撤销；（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R. Li Transfer；以及（c）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 276 及《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Rongrong Li 追回 R. Li Transfer，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7. 就第七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207,394.26 的 Lin Transfer（Lin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被撤销；（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Lin Transfer；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Zhang Lin（张林）追回 Lin Transfer，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8. 就第八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207,394.26 的 Lin Transfer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b) 条及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 被撤销；（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Lin Transfer；以及（c）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 276 及《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Zhang Lin 追回 Lin Transfer，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9. 就第九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160,000 的 Huang Transfer（Huang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被撤销；（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Huang Transfer；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Tian Shu Huang（黄天舒）追回 Huang Transfer，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10. 就第十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160,000 的 Huang Transfer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b) 条及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 被撤销；（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Huang Transfer；以及（c）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 276 及《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Tian Shu Huang 追回 Huang Transfer，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11. 就第十一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199,800 的 Yang Transfers（Yang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被撤销；以及（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Yang Transfers；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Mi Kyung Yang（杨美京）追回 Yang Transfers，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12. 就第十二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199,800 的 Wang Transfers（Wang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被撤销；以及（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Wang Transfers；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Xue Wang（王雪）追回 Wang Transfers，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13. 就第十三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199,400.00 的 Zhang Transfers（Zhang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被撤销；以及（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Zhang Transfers；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Yaping Zhang（张亚平）追回 Zhang Transfers，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14. 就第十四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198,987.15 的 Z. Li Transfers（Z. Li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被撤销；以及（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Z. Li Transfers；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Zhixuan Li（李志轩）追回 Z. Li Transfers，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15. 就第十五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178,880 的 Zhu Transfers（Zhu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被撤销；以及（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Zhu Transfers；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Fanggui Zhu（朱方贵）追回 Zhu Transfers，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16. 就第十六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169,400 的 Lan Transfers（Lan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被撤销；以及（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Lan Transfers；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Yuechen Lan（蓝月辰）追回 Lan Transfers，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17. 就第十七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149,800 的 S. Li Transfers（S. Li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被撤销；以及（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S. Li Transfers；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Shiuing Li（李秀英）追回 S. Li Transfers，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18. 就第十八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119,900 的 Smee Transfers（Smee 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被撤销；以及（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Smee Transfers；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Cameron Smee（卡梅伦·斯米）及 Roger Smee（罗杰·斯米）追回 Smee Transfers，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19. 就第十九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62,900 的 Chen Prepetition Transfer（Chen 申请破产前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被撤销；（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Chen Prepetition Transfer；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Jianxiao Chen（陈建晓）追回 Chen Prepetition Transfer，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0. 就第二十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62,900 的 Chen Prepetition Transfer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b) 条及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 被撤销；（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Chen Prepetition Transfer；以及（c）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 276 及《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Jianxiao Chen 追回 Chen Prepetition Transfer，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1. 就第二十一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55,292.35 的 Chen Postpetition Transfers（Chen 申请破产后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被撤销；以及（b）作出命令，指示撤销 Chen Postpetition Transfers；以及（c）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 Jianxiao Chen 追回 Chen Postpetition Transfers，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2. 自提交本起诉状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最高法定利率向受托人判给判决前利息；以及

23. 法院在该等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合乎衡平法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February 15, 2024　New Haven, CT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签字人：/s/ Avram E. Luft

Avram E. Luft（艾弗拉姆·E·卢夫特）（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00
aviluft@paulhastings.com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以及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 11 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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