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96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960
- 类型
- UNKNOWN
- 立案日
- 2024-02-27
全文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联邦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 §
报告期截止日: 01/31/2024 破产申请日:
待决月数: 16 行业分类:
债务人的全职雇员人数(截至救济令作出之日): 0 佐证文件(勾选所有随附文件): (对于合并管理的债务人,任何所需明细表均须就每一债务人按非合并基础提供)
载有资产、负债及权益(净值)或赤字汇总和明细的资产负债表
Claire Abrehart(克莱尔·阿布雷哈特),董事
地址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哈尼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Craigmuir Chambers,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声明:本定期报告与一宗尚未结案的破产案件相关;因此,适用《文书工作减负法》豁免规定 5 C.F.R. § 1320.4(a)(2)。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60 于 02/27/24 提交 于 02/27/24 10:09:07 录入 第 2 页,共 12 页 债务人名称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案件编号 22-50542
b. 收入总额(扣除账户之间的转账) $0 $0 c. 支出总额(扣除账户之间的转账) $0 $0
e. 第三方为破产财产利益而支付的支出 $0 $27,945 f. 用于计算季度费用的支出总额(c+e) $0 $27,945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见说明。) 当月
b. 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账款(扣除备抵后) $0
g. 已逾期的破产申请后应付款项(不含税款) $0
n. 负债(债务)总额(j+k+l+m) $254,000,000
a. 在正常经营范围以外出售/转让资产的现金售价总额 $0 $0 b. 在正常经营范围以外出售/转让资产所附带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0 $0 c. 在正常经营范围以外出售/转让资产的净现金收益(a-b) $0 $0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见说明。) 当月 累计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60 于 02/27/24 提交 于 02/27/24 10:09:07 录入 第 3 页,共 12 页
a.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贝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共同代理律师
b. 债务人的专业人士费用和支出(非破产)合计 $0 $24,785 $0 $24,785
i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哈尼斯企业服务) 财务专业人士 $0 $24,785 $0 $24,785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60 于 02/27/24 提交 于 02/27/24 10:09:07 录入 第 8 页,共 12 页
c. 所有专业人士费用和支出(债务人及委员会) $0 $61,273 $80 $61,273
a. 已计提的破产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和联邦) $0 $0 b. 已支付的破产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和联邦) $0 $0
f. 已计提的破产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和联邦) $0 $0 g. 已支付的破产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和联邦) $0 $0 第7部分:问卷——在本报告期间: a. 是否就破产申请前债务作出任何付款?(如是,见说明) 是 否 b. 是否未经法院批准,在正常经营范围以外作出任何付款?(如是,见说明) 是 否 c. 是否向内部人士或代表内部人士作出任何付款? 是 否 d. 您是否及时提交破产申请后纳税申报表? 是 否 e. 您是否及时支付破产申请后预估税款? 是 否 f. 是否已及时汇缴所有信托基金税? 是 否 g. (如是,见说明)除贸易信贷外,是否有任何破产申请后借款? 是 否 h. 所有向专业人士或代表专业人士作出的付款是否均经法院批准? 是 否
l. 您是否已按 28 U.S.C. § 1930 规定及时缴纳季度美国受托人费用? 是 否
k. 列出所有已逾期破产申请后债务的总额 $0 l. 您是否须支付 11 U.S.C § 101(14A) 所定义的任何家庭扶养义务? 是
m. 如是,您是否已支付所有家庭扶养义务款项? 是
28 U.S.C. § 589b 授权收集该等信息,并且根据 11 U.S.C. §§ 704、1106 和 1107,提供该等信息属强制性要求。美国受托人将使用该等信息计算 28 U.S.C. § 1930(a)(6) 规定的法定费用评定额。美国受托人还将使用该等信息评估第11章债务人在破产制度中的进展情况,包括重整计划获确认的可能性以及该案件是否以善意推进。当该等信息为履行受托人或审查员职责所必需时,该等信息可向破产受托人或审查员披露;当该等信息表明存在违法或可能违法行为时,该等信息可向适当的联邦、州、地方、监管、部落或外国执法机构披露。还可为常规目的作出其他披露。关于可能作出的常规披露类型的说明,您可查阅美国受托人执行办公室的记录系统通知 UST-001,即“破产案件档案及相关记录”。见 71 Fed. Reg. 59,818 et seq. (Oct. 11, 2006)。该通知副本可通过以下链接取得:htt www.justice.gov/ust/eo/rules_regulations/index.htm。未能提供该等信息可能导致您的破产案件被驳回或转换,或者美国受托人采取其他行动。11 U.S.C. § 1112(b)(4)(F)。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月度经营报告及其佐证文件真实、准确,且本人已获授权代表破产财产签署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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