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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97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97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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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1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合并管理）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x
:
:
对抗程序 24-05273
原告，　:

诉　:

HING CHI NGOK（吴庆诺）、MEI GUO（郭美）、QIANG GUO（郭强）、
WILLIAM JE（叶威廉）、YVETTE WANG（王伊薇）、XUEBING WANG（王雪冰）、
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CHUNGUANG HAN（韩春光）、
YONGBING ZHANG（张永兵）、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G-CLUB US
OPERATIONS LLC（G-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G-CLUB OPERATIONS LLC（G-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吉普赛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列克星敦房地产与人事服务），　: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LEADING SHINE NY LT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
HAMILTON PE FUND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AMILTON DIGITAL　:

1 本第11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纳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纳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限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ASSETS FUND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
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ANA C. IZQUIER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
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ALEX　: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ILE LI（李贝乐）、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HAORAN HE（何浩然）、HSIN SHIH YU（余欣诗）、
LIMARIE REYES MOLINARIS（利马里·雷耶斯·莫利纳里斯）、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QIDONG XIA（夏启东）、YAN CHUN LIU（刘艳春）、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　:

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S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

x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
:
:
对抗程序 24-05249
原告，　:

诉　:

ACA CAPITAL GROUP LT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发展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IMITE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G FASHION (CA)（G时尚（加州））、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时尚控股公司A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公司B有限公司）、G　:

SPC（G SPC）、HAORAN HE（何浩然）、HIMALAYA CURRENCY　: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　: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
GROUP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
PAYMENTS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JOVIAL　: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怡悦世纪国际有限公司），
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　:
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MAJOR LEAD　:
INTERNATIONAL LIMITED（主导国际有限公司）、MEI GUO（郭美）、NEXT　: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个大亨投资有限公司）、QIANG　:
GUO（郭强）、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　: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RACA　: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EVEN MISSION GROUP　: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WILLIAM JE（叶威廉）、WISE CREATION　: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　:

被告。　:

受托人关于在刑事程序处置期间中止对抗程序并获得其他救济的动议

x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经由其下列签名的律师，特此提交本动议（“本动议”），请求作出随附作为附件1提交的拟议命令（“拟议命令”），中止题为 Despins v. Ngok, et al., Adv. Proc. No. 24-5273（“民事RICO诉讼”）及 Despins v. ACA Capital Group Ltd. et al., Adv. Proc. No. 24-5249（“综合另我诉讼”，并与民事RICO诉讼合称“相关对抗程序”）的对抗程序，并处理其他事项，直至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刑事法院”）待决、题为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Ho Wan Kwok, et al., Case No. 23- CR-118 (AT)（“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得到处置。

初步陈述

1. 2024年2月15日，受托人对合计约109名被告提起民事RICO诉讼和综合另我诉讼。民事RICO诉讼主张，债务人及其若干同伙共谋组建并运营、且实际运营了一项欺诈性企业，以使债务人的资产不被其债权人获得，并在此过程中实施了若干构成要件犯罪行为。受托人请求民事RICO被告2赔偿其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与此同时，综合另我诉讼寻求一项确认判决，确认各类空壳公司及其他实体为债务人的另我（及/或由其实益拥有），从而其资产属于遗产财产。2024年2月29日，相关对抗程序中发出了传票。受托人正在向民事RICO/另我被告送达。

2. 受托人在其提起民事RICO诉讼和综合另我诉讼时，除其他事项外，是为了确保其满足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提起某些类型请求权的法定截止日期，即2024年2月15日（“2月15日截止日期”）。除民事RICO诉讼和综合另我诉讼外，受托人还于2月15日截止日期当日或前后提起了约270项其他诉讼。这些其他诉讼大多涉及追讨实际或推定欺诈性转让及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的请求权。

3. 受托人充分意识到，同时推进数量如此庞大的诉讼可能给各方和法院带来的行政负担。鉴于民事RICO诉讼和综合另我诉讼所提出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所涉被告的数量，它们尤其可能对各方和法院的资源造成重大负担。

2 本初步陈述中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本动议其余部分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被告。基于这些理由，受托人认为，从案件管理的角度来看，有必要暂时中止部分近期提起的诉讼。

4. 鉴于债务人刑事案件即将进行的审判亦定于2024年5月20日前后开始，受托人认为中止是适当的。如法院所知，债务人已向刑事法院重新提出动议，请求作出裁定，以包括其他理由在内的指控为基础中止整个第11章案件，即受托人对民事RICO诉讼和综合另我诉讼所涉请求权的追诉将干扰其刑事辩护权。3 虽然受托人已对债务人的动议提出异议并认为其毫无根据，但受托人已告知刑事法院，其将寻求中止民事RICO诉讼和综合另我诉讼，以使债务人的论点失去意义，并消除债务人第11章案件被全面中止的任何可能性。

5. 基于这些理由及本文所述的其他理由，受托人认为，法院按拟议命令所规定中止相关对抗程序直至刑事案件审判结束，符合遗产的最佳利益。在该中止期间，受托人可继续向民事RICO/另我被告送达（以确保其尽快收到诉讼通知），并且还将保留其权利，即在通知刑事案件各方后，于必要时寻求禁令或其他救济，以防止资产耗散或以其他方式保护遗产。相关对抗程序将在其他方面按拟议命令的规定中止。

6. 除中止相关对抗程序外，受托人还请求作出命令，暂时中止主破产案件中的证言录取，包括但不限于

3 见刑事案件，[ECF No. 218]。对刑事案件案卷条目的引用将表述为“ECF No. [ ]”，而对相关对抗程序或主破产案件案卷条目的引用将表述为“Docket No.”或“Dkt. No.”。

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进行的证言录取。该中止是必要的，因为受托人希望避免任何可能性，即对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当事人进行证言录取、以其他方式干扰政府对刑事案件的追诉，或给予债务人更多理由支持其请求全面中止其第11章案件。受托人将在中止期间保留权利，即如为保护遗产资产或确保第11章遗产有序管理所必需，在通知刑事案件各方后，向法院申请许可进行证言录取。

7. 基于这些理由，并且由于所请求的中止完全属于法院管理其案卷的合理裁量权范围之内，受托人谨请求准许本动议，并由法院作出拟议命令，实施所请求的中止。

背景

8. 2022年2月15日，债务人启动上述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2022年6月15日，破产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及命令，指示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主案件，4 [Docket No. 465]。2022年7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命令任命受托人。同上，[Docket No. 523]。

9. 2024年1月18日，受托人提交《请求作出命令延长受托人根据破产法第108、546(a)和549条提起撤销诉讼期限的动议》[Docket No. 2509]，请求将提起撤销诉讼的截止日期从2024年2月15日延长至2024年8月15日，以使其能够完成调查。

10. 2024年2月15日，法院作出《部分准许延长期限动议的决定备忘录及命令》[Docket No. 2921]（“延期决定”），

4 对“主案件”的引用系指案卷编号22-50073。

将提起撤销诉讼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4年8月15日，该日期可经通知及听证后进一步延长。

11. 在2月15日截止日期及法院作出延期决定当日或前后，受托人依照其法定义务，提起了约270项撤销诉讼、综合另我诉讼和民事RICO诉讼。

12. 综合另我诉讼针对52名被告（“另我被告”）提起，并请求作出裁决，确认除其他事项外，另我被告是债务人的另我，及/或债务人实益拥有另我被告，因此另我被告的财产属于遗产财产。

13. 民事RICO诉讼针对57名被告5（“民事RICO被告”，与另我被告合称“民事RICO/另我被告”）提起。民事RICO诉讼包含两项诉因：违反《反有组织犯罪及腐败组织法》（“RICO”）以及共谋违反RICO。实体罪名项和共谋罪名项均针对所有民事RICO被告提出。

14. 在2023年3月前后，大陪审团对债务人、William Je（杰威廉）及Yvette Wang（王雁）〔合称“刑事被告人”〕作出起诉书，并最终在刑事法院解封。见刑事案件，[ECF Nos. 1 and 2]。2024年1月4日，美国政府提交了一份取代起诉书，该起诉书为截至本文件提交之日具有效力的起诉书（“取代起诉书”）。刑事案件，[ECF No. 215]。

15. 取代起诉书在民事RICO诉讼和综合替身诉讼中有所论述。具体而言，在民事RICO诉讼中，受托人援引并依赖刑事案件中的取代起诉书，以说明其中详述的欺诈计划所涉及的众多非法行为。

5 某些实体和/或个人系两项涉案对抗程序中的被告。

16. 刑事案件中的取代起诉书论述了债务人、William Je（杰威廉）、Yvette Wang（王雁）及其关联实体所被指控实施的各种非法行为，其中许多实体为民事RICO被告和/或替身被告。

17. 在刑事案件中，2023年8月30日，债务人提交了《请求作出中止破产案件的命令及令状，或备选请求其他救济的动议》[ECF No. 129]（“第一次中止动议”），请求刑事法院作出命令，中止第11章案件，以及与第11章案件共同管理并涉及债务人的Geneva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和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与Genever BVI合称“Genever债务人”）的破产案件（“Genever案件”；与第11章案件合称“第11章案件”）。2023年9月21日，受托人和Genever债务人就第一次中止动议提交了答复。刑事案件，[ECF No.145]。2023年12月21日，刑事法院驳回了债务人的第一次中止动议。同上，[ECF No. 204]。

18. 随后，2024年1月4日，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提交了《续行中止破产案件动议及复议动议》（“续行中止动议”），请求中止全部三宗第11章案件。同上，[ECF No. 218]。2024年1月19日，受托人和Genever债务人就续行中止动议提交了答复。同上，[ECF No. 234]。为支持第一次中止动议和续行中止动议，债务人主张，第11章案件中存在涉及其宪法权利并可能损害其在刑事案件中辩护的问题。续行中止动议仍在刑事案件的刑事法院待决。

19. 刑事案件的审判定于2024年5月20日前后开始。

所请求的救济

20. 受托人谨请求本院：(a) 按照拟议命令所载内容，中止涉案对抗程序，直至刑事案件审判结束，但不影响受托人以下能力：(i) 继续向民事RICO/替身被告送达；以及(ii) 在向本院提出申请并通知刑事案件当事人后，为保护第11章财产，在涉案对抗程序中视需要寻求禁令或其他救济；以及(b) 中止在第11章案件或相关对抗程序中进行证言录取，直至刑事案件审判结束，但不影响受托人在通知刑事案件当事人后，申请获准进行证言录取的能力。

所请求救济的依据

21. 无争议的是，所有法院均具有中止其审理中的民事案件的固有权力。Landis v. N. Am. Co., 299 U.S. 248, 254–55 (1936)。在并行刑事诉讼待决期间中止民事诉讼，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当司法利益似乎要求采取此种行动时，有时应[原告]的请求，……有时应辩方的请求[。]” United States v. Kordel, 397 U.S. 1, 12 n.27 (1970)。

22. “法院具有在兼顾法院、律师和诉讼参与人‘时间和精力的节约’的同时管理其案卷的固有权力。” In re Kowalski, 633 B.R. 822, 827 (Bankr. N.D. Ill. 2021)（引述Landis v. N. Am. Co., 299 U.S. at 254）。数家破产法院已中止对抗程序，直至并行刑事案件处理完毕。见，例如，In re Julmice, 458 B.R. 657, 661-62 (Bankr. E.D.N.Y. 2011)（鉴于正在进行的刑事程序而中止对抗程序）；In re Kowalski, 633 B.R. at 829（中止对抗程序，“直至刑事案件结束；在该刑事案件中，Jan Kowalski（扬·科瓦尔斯基）和债务人被控共谋侵吞银行资金、破产欺诈和隐匿资产，以及其他罪名项。”）。

23. 受托人在此请求的中止，既适宜于协助管理本院面前大量的诉讼，也适宜于防止对债务人待决刑事案件造成任何可能的干扰，该案件的审判即将开始。如上所述，受托人最近已在本院提起270余项对抗程序，其中包括涉案对抗程序。鉴于所涉问题及被告人数，同时推进这些对抗程序将对当事人和本院造成行政负担。通过中止涉案对抗程序直至刑事案件审判结束，本院、受托人及所有其他当事人将在所有被告均已送达后，有必要的时间确定有序且高效的诉讼日程。

24. 该中止亦适宜于确保受托人的诉讼不会干扰刑事案件，并使债务人请求对第11章案件全面中止的请求失去争议对象。为明确起见，受托人认为债务人关于全面中止的请求毫无根据，应予驳回；然而，由于全面中止将对第11章财产造成极大损害，受托人认为防范此类中止的可能性十分重要，无论该可能性多么微小。为此，受托人提议的中止将使债务人如下主张失去争议对象：由于受托人请求的标的与取代起诉书中指控事项重叠，受托人推进涉案对抗程序将干扰其刑事权利。同时，在中止期间，拟议命令中允许受托人为防止财产资产耗散，或以其他方式防范可能对财产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行为而寻求禁令救济的规定，保护了财产的权利。

25. 正如所请求的中止保护了财产的利益一样，该中止亦增进了民事RICO/替身被告的权利和利益。拟议命令给予该等被告额外时间，以审议涉案对抗程序中的指控和请求，并评估抗辩。此外，因任何中止，民事RICO/替身被告将避免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的同一期间，对涉案对抗程序进行诉讼所带来的负担和费用。在任何民事RICO/替身被告可能担忧其就涉案对抗程序作出的答复，会因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或证言而使其面临法律风险的范围内，作出本案请求的有限中止将消除此种担忧。

26. 最后，在本案情形下，追加请求中止证言录取证据开示亦属正当，以避免对刑事案件造成任何可能的干扰。受托人不希望以可能干扰政府起诉，或给予债务人进一步理由支持其全面中止请求的方式，无意中对预定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人的当事人进行证言录取。重要的是，如为保护财产资产或确保第11章财产的有序管理所必需，受托人将保留在中止期间经通知刑事案件当事人后，向本院申请获准进行证言录取的权利。6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6 为免疑义，拟议命令不会禁止受托人继续提交额外的Rule 2004证据开示动议，请求授权向各方送达传票，以要求提交文件和进行证言录取。拟议命令仅适用于中止期间受托人依据该等传票进行证言录取的能力。

因此，基于前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本院作出拟议命令，准予本案所请求的救济。

日期：March 4, 2024

签署人：/s/ Nicholas A. Bassett
Douglass Barron（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获准临时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的代理律师

附件1

拟议命令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部

————————————————————————————————————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1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
（共同管理）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x
：
：
对抗程序 24-05273
原告，　：

诉　：

HING CHI NGOK、MEI GUO、QIANG GUO、
WILLIAM JE、YVETTE WANG、XUEBING WANG、
MAX KRASNER、CHUNGUANG HAN、
YONGBING ZHANG、AARON MITCHELL、GTV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GROUP,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G-CLUB US
OPERATIONS LLC、BRAVO LUCK LIMITED、
GREENWICH LAND LLC、CRANE ADVISORY
GROUP L.L.C.、G-CLUB OPERATIONS LL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
HCHK TECHNOLOGIES INC.、
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TAURUS　：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
LEADING SHINE NY LT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　：

HAMILTON PE FUND SP、HAMILTON DIGITAL　：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又名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ASSETS FUND SP、HIMALAYA CURRENCY　：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
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　：
VICTOR CERDA、ANA C. IZQUIERDO-HENN、　：
HAITHAM KHALED、JESSICA　：
MASTROGIOVANNI、ALEX　：
HADJICHARALAMBOUS、BEILE LI、ANTHONY　：
DIBATTISTA、GLADYS CHOW、SCOTT　：
BARNETT、HAORAN HE、HSIN SHIH YU、　：
LIMARIE REYES MOLINARIS、NICHOLAS　：
SAVIO、QIDONG XIA、YAN CHUN LIU、GETTR　：
USA, IN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　：
GNEWS MEDIA GROUP INC. HIMALAYA　：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UDSON　：
DIAMOND HOLDINGS LLC、LAWALL &　：
MITCHELL, LLC、O.S.C. ORBIT SERVICE　：
COMPANY LLC及SAVIO LAW LLC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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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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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抗程序案号 24-05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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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
ACA CAPITAL GROUP LT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LFA GLOBAL　：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NTON DEVELOPMENT　：
LIMITED（安东发展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CELESTIAL　：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INA GOLDEN SPRING　：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
VENTURES LIMITED（自由媒体风险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G FASHION (CA)（G FASHION〈加利福尼亚〉）、G FASHION HOLD CO A　：
LIMITED（G FASHION控股公司A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
FASHION控股公司B有限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
FASHION国际有限公司），　：

LIMITED（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独立投资组合公司）、HAORAN HE（何浩然）、HIMALAYA CURRENCY　：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　：
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
GROUP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
PAYMENTS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IMITE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JOVIAL　：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乔维尔世纪国际有限公司），
K LEGACY LTD.（K LEGACY有限公司）、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　：
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MAJOR LEAD　：
INTERNATIONAL LIMITED（主要领导国际有限公司）、MEI GUO（郭美）、NEXT　：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新大亨投资有限公司）、QIANG　：
GUO（郭强）、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　：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SARACA　：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EVEN MISSION GROUP　：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WILLIAM JE（威廉·杰）、WISE CREATION　：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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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在刑事程序处置完毕前中止对抗程序并给予其他救济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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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根据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以下简称“动议”）2，要求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05(a)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7016条及《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破产程序地方法则》（以下简称“破产地方法则”）第7016-1条，作出命令（以下简称“本命令”），中止对抗程序案号24-5249（以下简称“综合替身对抗程序”）及24-5273（以下简称“民事RICO对抗程序”，并与综合替身对抗程序合称“相关对抗程序”），并在债务人刑事审判结束前处理其他事项；且本院已具有管辖权

2 本命令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依据28 U.S.C. §§ 157和1334及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的移交常设命令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且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构成28 U.S.C. § 157(b)项下的核心程序；且依据28 U.S.C. §§ 1408和1409，本院为适当审理地点；且本院已认定动议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第11章财产、其债权人及全体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在具体情形下，已就该动议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似乎无需给予任何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基于本院此前进行的全部程序；且对本命令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撤回或经实体审理驳回；且经适当审议并显示存在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1. 动议按照本命令所述予以准许。

2. 在遵守下文第5段的前提下，相关对抗程序现予中止，直至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Ho Wan Kwok, et al.（美利坚合众国诉郭文贵等人），案号23-CR-118 (AT)（以下简称“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审判（以下简称“刑事审判”）结束为止。该刑事案件目前在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刑事法院”）审理，审判目前定于May 20, 2024开始。

3. 刑事审判结束后，受托人应在本院及刑事法院均提交恢复相关对抗程序的通知；在提交该等文件后，中止即告终止（自本命令录入之日起至该等终止之日止的期间，以下简称“中止期间”）。

4. 在遵守下文第5段的前提下，相关对抗程序中的一切活动应在中止期间内予以中止和暂停，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答辩或以其他方式回应相关起诉状的期限。在中止期间内，不得提交或送达任何答辩或其他回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7012条提交或送达的文件。中止期间结束后，在遵守本院进一步命令的前提下，所有已被送达相关传票和起诉状的被告，均应自中止期间终止之日起30日内对该起诉状作出答辩或以其他方式回应。

5. 尽管本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a) 受托人在综合替身对抗程序中针对被告K Legacy, Ltd.（K LEGACY有限公司）及以K Legacy, Ltd.名义所有人身份被列为被告的Qiang Guo（郭强）提出的请求，不应因本命令而被中止或以其他方式受到影响；及(b) 受托人获准在中止期间内：(i) 采取措施向相关对抗程序的被告送达传票和起诉状；及(ii) 经向本院提出动议，并在刑事法院提交该动议的通知后，在相关对抗程序中寻求禁令或其他救济，以防止对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例如为防止潜在财产资产耗散所必需的救济。

6. 除非本院另有命令，在中止期间内，不得在主破产案件中进行任何证言录取，包括但不限于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传票进行的证言录取，亦不得在任何对抗程序中进行任何证言录取，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对抗程序。若受托人认为为保护财产资产或确保第11章财产的有序管理，有必要在中止期间内进行证言录取，受托人可在通知刑事案件各方后，向本院提交动议，请求获准进行该证言录取。

7. 本院保留对因实施本命令而产生或与其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8. 本命令应于录入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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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297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