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99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996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03-12
第 2004 条调查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996(2024-03-12立案)。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依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提出第十四次补充综合动议,申请授权向相关银行、金融机构及薪酬处理公司调取文件并展开资产调查,异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
全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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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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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院规则第2004-1条提出的第十四份补充综合动议,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就其他相关银行及人力资源和薪资处理公司进行取证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上述标题所列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中获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经由其下列签署的律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a)条(以下简称“破产规则”)及地方法院破产规则第2004-1条(以下简称“地方法院规则”),特此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或“本动议”)对受托人认为债务人及关联人士曾在其处开展与债务人破产财产有关业务的若干银行、金融机构及人力资源和薪资处理公司(以下简称“被调查对象”)进行审查2,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并使用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及通信)。
2 受托人通过本动议寻求授权,以送达要求提供文件及证言笔录的传票方式,对被调查对象进行审查。为免疑义,如本院准许受托人关于在刑事程序裁决前暂停对抗性程序并取得其他救济的动议[ECF No. 2975](以下简称“暂停动议”),则受托人不会在暂停期间结束前,或未经本院事先许可,对任何被调查对象安排证言笔录,具体如准许暂停动议的拟议命令所载。
该等被调查对象载于随附的附件B。请注意,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March 19, 2024;如未及时提交异议,随附提交的附件A所载拟议命令(以下简称“拟议命令”)可在无需另行通知及听证的情况下生效。为支持本申请,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受托人为履行其根据日期为July 6, 2022的授权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所负有的职责及责任(见ECF. No. 465,第14页,以下称为“受托人命令”),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务及商业事务,以确定是否存在额外的破产财产资产,并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追收该等资产。
2. 受托人的调查已发现更多可能知悉债务人资产及财务活动情况的实体,受托人寻求通过对该等被调查对象进行额外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取证,进一步推进其调查。
3. 受托人认为,被调查对象可获取并了解与债务人资产、财务事务及债务人在与债务人、其家人或其关联人士有关的各类公司实体中可能享有的财务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债务人替身实体的实体。
4. 受托人已提交多项获本院准许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动议,包括一项针对被认为曾向债务人及关联实体和个人提供建议的法律及金融公司的动议(ECF No. 637,以下简称“顾问2004动议”)、一项针对被认为与债务人有关联、受债务人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存在联系的实体和个人的动议(以下简称“关联方2004动议”)、受托人日期为September 7, 2022的第一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一份综合动议”)、日期为November 18, 2022的第二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二份综合动议”)、日期为December 21, 2022的第三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三份综合动议”)、日期为March 24, 2023的第四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四份综合动议”)、日期为May 15, 2023的第五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五份综合动议”)、日期为August 11, 2023的第六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六份综合动议”)、日期为October 10, 2023的第七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七份综合动议”)、日期为November 2, 2023的第八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八份综合动议”)、日期为November 6, 2023的第九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九份综合动议”)、日期为December 14, 2023的第十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十份综合动议”)、日期为January 16, 2024的第十一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十一份综合动议”),以及日期为January 30, 2024的第十二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十二份综合动议”;其与顾问2004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第四份综合动议、第五份综合动议、第六份综合动议、第七份综合动议、第八份综合动议、第九份综合动议、第十份综合动议及第十一份综合动议合称“2004动议”)。3 本文所请求的取证将补充并扩展受托人已开始的调查,亦将开辟额外的调查途径及发现资产的可能性。
3 受托人的第十三份补充综合动议于March 8, 2024提交,目前尚待裁决。
5. 为简明起见,受托人特此以引用方式将2004动议纳入本申请,并使其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文中未定义的所有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2004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6. 本院依据28 U.S.C. §§ 157 and 1334,对审理本申请具有管辖权。依据28 U.S.C. §§ 1408 and 1409,本院为审理本申请的适格审判地。
7. 本申请尤其根据28 U.S.C. § 157(b)(2) (A), (E), and (F),属于核心程序。
8. 被调查对象为未被纳入先前2004动议、可能掌握有关债务人资产及财务状况重要信息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或人力资源和薪资处理公司。受托人已查明,债务人以及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和个人,可能曾在被调查对象处或与被调查对象进行银行业务或其他业务;该等业务可能包括关联人士及2004动议中所述交易。受托人认为,该等被调查对象可能持有与债务人的商业活动及其他有关资产、负债或可能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相关的财务权益的行为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可能持有债务人的资产:
(a) 银行及/或金融机构为: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America(美国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Deutsche Handelsbanken AG(德意志商业银行股份公司)、Wallex Digital LLC(Wallex Digital有限责任公司)、Wallex Pay LLC(Wallex Pay有限责任公司)及Wallex Technologies PTE Ltd.(Wallex Technologies私人有限公司)。受托人了解到,至少一名与债务人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在各该被调查对象处维持一个或多个账户,及/或该等被调查对象曾协助或促成在先前已确定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其他与债务人有关账户之间进行转账。
(b) 人力资源和薪资处理公司为:ADP Inc.(自动数据处理公司)及Paychex Advance LLC(Paychex Advance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了解到,该等被调查对象合计经由债务人的替身实体从债务人处收取数百万美元的转账。受托人拟调查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资金的处置情况,其中部分资金可能被进一步转给协助债务人阻碍、拖延或欺诈其债权人的个人。
9. 受托人请求本院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a)条及地方法院规则第2004-1条,按拟议命令的实质性格式作出命令,授权受托人对附件B所列被调查对象进行审查。
10. 根据规则第2004(a)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可命令对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审查。根据规则第2004条获授权审查的范围极其广泛,可涉及“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财产,或者债务人的负债及财务状况,或者可能影响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的任何事项。”Fed. R. Bankr. P. 2004(b)。
11. “规则第2004条审查的目的,是协助利害关系人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揭示资产、审查交易,以及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oup Ltd.,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文及援引)。这包括揭示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现债务人可能被故意或非故意隐匿的资产。见In re Bennett Funding Grou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见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规则第2004条审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及援引))。
12. 债务人在其于March 20, 2022提交、支持本案申请的声明中表示,提出其第11章案件的目的之一是“……(b) 鉴于[其]认为在此方面存在误解,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机会,以调查[其]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以及(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破产财产,并进而可向获准债权的持有人进行分配……。”(债务人声明,第3段)。受托人拟进行的调查与该等所述目的直接相关,因为该调查将协助受托人识别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以便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13. 本文所涉调查领域属于受托人持续调查工作的一部分。随着调查的发展,新的调查途径日益显现,对就个人、实体及调查领域进行额外取证的需求亦随之产生。基于上文讨论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以及2004动议中所载的事实和证据,受托人寻求规则第2004条提供的调查工具,以进一步确定资产的真实所有权,并探究受托人目前尚不知悉的其他潜在资产。
14. 为推进其审查,受托人请求本院指示被调查对象在本动议获准后十四(14)日内,依照随附于本申请并构成本申请一部分的表格4(以下简称“拟议传票”)所提出的要求,向受托人的律师提供文件。
4 附件B包括一份拟议传票索引,如本动议获准,该等拟议传票将向被调查对象送达。受托人还随附附件C-1至C-7所载的个别拟议传票,
送达形式和内容与拟议传票实质上相似的传票后,或受托人与之约定的其他时间。该等请求寻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审查人与债务人就其财务状况、资产转移及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的通信。该等请求还寻求被审查人就同一事项所持有的内部档案和通信。
15. 受托人将从被审查人处获得的发现程序范围,完全属于《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的适用范围。破产法院通常准许针对专业机构进行第2004条发现程序,前提是该发现程序可能识别资产,并有助于为破产财产及债权人的利益追回资产。参见,例如,In re Bame, 251 B.R. 367 (Bankr. D. Minn. 2000);In re Horvath, No. 13-34137, 2015 WL 2195060 (Bankr. N.D. Ohio May 7, 2015)(批准从个人债务人处就资产清单所列债权进行发现程序,因为获取该等发现材料可能增加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价值)。
16. 受托人主张,上述事实构成法院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命令被审查人提交文件的充分理由。尤其鉴于债务人及其某些家庭成员和关联人士存在阻挠的模式,向其他方,包括被审查人,寻求发现程序,是识别和追回破产财产的关键调查工具。事实上,截至目前,在受托人的调查中,从被审查人等第三方持有的文件一直是所取得文件中最有用的文件之一。5
包括针对每一被审查人的发现事项,其形式和内容实质上相似。
5 如在受托人的调查过程中确定,被审查人的关联方或子公司系控制与被审查人有关且与受托人调查相关文件的一方,受托人还请求授权向该等关联方或子公司送达拟议传票。
17. 批准本申请对于受托人有效履行《受托人命令》所设想的职责至关重要,具体包括其“为债权人及破产财产之利益查找债务人资产”以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的授权。 (见《受托人命令》第15-16页、第18页)。
18. 批准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不会使任何利害关系方,包括债务人,遭受不当不利影响。
19. 此前未曾就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提出申请。受托人此前曾提交第2004条动议,但该等先前动议并未请求对本案所涉被审查人进行发现程序。
20. 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为 March 19, 2024;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
因此,受托人谨请求法院批准本申请,并依据 Fed. R. Bankr. P. 2004(a) 作出拟议命令,命令对被审查人进行审查,并命令按附于拟议传票的文件提交请求中所载内容提交特定文件,以及授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March 12, 2024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New Haven, Connecticut CHAPTER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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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作为获指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已向 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附件B所列某些公司实体、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第2004条审查(“第2004条审查”)。现通知如下:任何对第2004条审查提出的异议或答复,均须根据 Fed. R. Bankr. P. 2002(a) 和 9014 及 Local Bankr. R. 2004-1(c),最迟于 March 19, 2024 向法院提交。如未及时提交异议,关于第2004条审查的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参见 11 U.S.C. section 102(1)。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及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内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日期:March 12, 2024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New Haven, Connecticut CHAPTER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3 of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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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命令:准许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则第2004-1条提出的第十四次补充综合动议,授权就新增相关银行及人力资源和薪资处理公司进行发现程序
经审议 Luc Despins(吕克·德斯潘)作为获指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该申请请求准许对其附件B所列被审查人进行《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审查(“本申请”,ECF No. _____);在通知和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批准如下条件所限之请求救济的理由;特此
命令如下:准许第2004条动议,具体如下。
命令如下:特此授权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思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代理律师,以与作为第2004条动议附件C-1至C-7所附传票实质上相似的形式签署传票,并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送达该等传票及本命令,要求本申请附件B所列被审查人接受审查并提交文件。
命令如下: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地方法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被审查人特此被命令于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受托人约定的其他时间,提交全部文件。如被审查人基于任何特权主张而未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被审查人特此被命令于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受托人约定的其他时间,向受托人提交符合 Fed. R. Civ. P. 45(e)(2)(该规则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及 D. Conn. L. Civ. R. 26(e) 要求的特权日志。
命令如下:被审查人特此被命令确保,传票所请求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文件及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查阅和复制,且不被销毁。
命令如下:特此授权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思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代理律师,无需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律师事务所位于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的办公室、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对本申请附件B所列任何被审查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进行审查并取得证言;由受托人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议被审查人依照传票及本命令、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提交文件后14个日历日,且该审查应逐日持续直至完成。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Judge(美国破产法官)
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America(美国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
Deutsche Handelsbanken AG(德国商业银行股份公司)
Wallex Digital LLC(沃莱克斯数字有限责任公司)
c/o Northwest Registered Agent, LLC(西北注册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Wallex Pay LLC(沃莱克斯支付有限责任公司)
c/o Registered Agents Inc.(注册代理公司)
Wallex Technologies PTE Ltd.(沃莱克斯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M-DAQ Payment Solutions Pte. Ltd.(M-DAQ支付解决方案私人有限公司)
PT Wallex Teknologi Berkat(沃莱克斯科技贝尔卡特公司)
Wallex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 Limited(沃莱克斯科技国际有限公司)
ADP Inc. c/o C T Corporation System(C T公司系统)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7 of 143
Paychex Advance LLC(派切克斯预支有限责任公司)
c/o C T Corporation System(C T公司系统)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审查传票)(12/15)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9 of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143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致: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America(美国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在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进行的审查中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的您的保护;以及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我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预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准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声明,如有伪证,愿受处罚;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Effective 12/1/13)(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地、受雇地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发现程序。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地、受雇地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误工损失和合理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任何或全部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人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受任何当事人请求所作研究的结果。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按照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需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发现程序。在强制发现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发现。法院可以规定发现程序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之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以立即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保留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您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您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短语或条款,您须仅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生成。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贝茨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贝茨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贝茨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电子证据数据库软件)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于 .DAT 文件中。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康考丹斯图像)或 Opticon(光学图像)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并采用以下格式: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于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文件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幅带贝茨编号的占位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含于 .dat 文件中。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占位页相对应的贝茨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以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信息,应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第一个贝茨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贝茨编号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贝茨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贝茨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贝茨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贝茨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07:05 PM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 TIME_ZONE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期间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E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E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E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大小,以 KB 计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要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要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要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等要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各项要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26 of 143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指明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指明授权进行该等处置的人员;(g)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某一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受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受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该文件的标题、(iii)该文件的日期、(iv)该文件的作者、(v)该文件的收件人、(vi)收到或查看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指明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信息如何为其取得、(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按照 D. Conn. L. Civ. R. 26(e),针对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包含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要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等要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b)提供传票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提交文件请求答复的到期日止。
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America(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美国),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性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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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统称系指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统称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仙人掌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兹奎多-亨恩)、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发展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布明赛尔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林丁〈伊万〉)、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盖特尔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时尚〈加州〉)、G Fashion(G时尚)、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时尚控股A有限公司)、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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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One(G俱乐部一)、G Club Two(G俱乐部二)、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梅27维斯特里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晨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兰博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胡克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aming Liu(刘嘉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悦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和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莱克星顿物业与人力配置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莱克星顿物业与人力配置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里·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领航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 于 03/12/24 12:28:06 登记 第 31 页,共 143 页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新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蕉)、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法律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余世新)、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塞尔达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谢)、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彦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英〈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州永平彦〈山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以及 Zhouer “Joe” Wang(王周尔〈乔〉)。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性及选择性用法,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所有”。
11.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所有”。
12.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 于 03/12/24 12:28:06 登记 第 32 页,共 143 页
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材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只要其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意为有关、描述、组成、提及、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涉及、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 于 03/12/24 12:28:06 登记 第 33 页,共 143 页
连接、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8. 当“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指任何特定事项时,意为包括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子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0. “Asset(s)”系指处于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任何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为其利益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 于 03/12/24 12:28:06 登记 第 34 页,共 143 页
2. 与任何属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为其利益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业务、商业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及电汇转账,以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与任何涉及 2004 取证对象的电汇转账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转账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往来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
7.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所有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 于 03/12/24 12:28:06 录入 第 35 页,共 143 页
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金融业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且涉及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通信。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 于 03/12/24 12:28:06 录入 第 37 页,共
致:Deutsche Handelsbanken AG(德意志 Handelsbanken 股份公司)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依照《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下列规定,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此——关于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关于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未作出回应可能导致的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通过向被指定之人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因差旅收取 \$,因服务收取 \$,合计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此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自 12/1/13 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场所对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记录、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经通知被命令之人,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取证。对于强制取证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取证。法院可为该取证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信息。根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B)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的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括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包括在内。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按递增命名方式归入“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如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从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用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加以组织和标记以对应于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 于 03/12/24 12:28:06 登记 第 44 页,共 143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况;(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要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士的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于 03/12/24 12:28:06 登记,第 45 页,共 143 页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Deutsche Handelsbanken AG(德国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分部、机构、工具机构、部门、办事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于 03/12/24 12:28:06 登记,第 47 页,共 143 页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合称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合称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于 03/12/24 12:28:06 登记,第 48 页,共 143 页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xt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于 03/12/24 12:28:06 登记,第 49 页,共 143 页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以及 Zhouer “Joe” Wang。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按连词关系及选择关系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所有”。
11.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所有”。
12.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Transfer”具有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内或曾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内的每一及所有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的所有打印件及电子副本,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于 03/12/24 12:28:06 登记,第 50 页,共 143 页
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附表、投影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手册、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并不相同。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意为关于、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其中、结合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于 03/12/24 提交,于 03/12/24 12:28:06 登记,第 51 页,共 143 页
与之联系、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8.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被识别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思想、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记录。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任何由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为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
案号 22-50073,文件 2996,提交于 03/12/24,登记于 03/12/24 12:28:06,第 52 页,共 143 页
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2. 与属于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为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3. 与同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4. 与2004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2004证据开示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及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用户及该账户的维护。
7. 与涉及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案号 22-50073,文件 2996,提交于 03/12/24,登记于 03/12/24 12:28:06,第 53 页,共 143 页
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涉及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规则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文件 2996,提交于 03/12/24,登记于 03/12/24 12:28:06,第 55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致:Wallex Digital LLC(沃莱克斯数字有限责任公司)
作证: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到场,就《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规定的审查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须准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您作为传票对象所受的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您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的、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被指向人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和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博钦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预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服务费用为$,合计$。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且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传票对象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的命令。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只有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方可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或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以下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受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的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被传唤人获得合理补偿。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供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照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供形式。如果传票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者以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供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供。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供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若请求方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的文件、通信或有形物的性质,使各方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述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地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必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一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到 Concordance® 数据库中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一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以指示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纳入 .dat 文件。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应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要求的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一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一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62 of 143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一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毁损,(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毁损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毁损的理由;(b) 毁损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毁损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要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录入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63 页,共 143 页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状态,(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一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关文件。
9. 如一份本应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使任何请求涵盖所有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其范围的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由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定义,以及由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Wallex Digital LLC,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录入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65 页,共 143 页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6. “Debtor's Family”系指,无论个别或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员。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系指,无论个别或合称,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录入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66 页,共 143 页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xt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录入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67 页,共 143 页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以及 Zhouer “Joe” Wang。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及全部”。
12.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其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录入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68 页,共 143 页
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状况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系指有关、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69 页,共 143 页
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系以最广泛可能的含义且不限于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2004 Discovery Targets(2004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之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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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文件、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由、代表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2004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文件、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3. 与任何2004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文件、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4. 与2004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文件、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贵方和2004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
7. 与任何2004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贵方获知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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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涉及任何2004取证对象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CFTC、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书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73 页,共 143 页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致:Wallex Pay LLC(Wallex Pay有限责任公司)
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进行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下列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第45(c)条,涉及履行地点;第45(d)条,涉及作为传票对象的贵方所受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涉及贵方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迈尔斯·郭)和 Miles Kwok(迈尔斯·郭),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除非Fed. R. Civ. P. 45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本人已按如下方式向具名人士交付副本以送达该传票:
本人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的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Effective 12/1/13)(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检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士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士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士,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否则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
(B)异议。被要求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提出异议的,适用下列规则:
(i)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要求履行之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只有依照该命令的指示,方可要求实施这些行为;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且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撤销或修改传票。
(A)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根据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i)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受任何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C)作为替代方案指定条件。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指定条件下出庭或出示。 (e)答复传票时的义务。
(1)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文件。答复出示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出示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答复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出示该信息。
(C)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答复之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出示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不可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之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不可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答复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不可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并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法院可以为该证据开示指定条件。 (2)主张特权或保护。
(A)未出示的信息。依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而不出示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从而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B)已出示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所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必须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部分内容,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必须仅对该部分说明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链接。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每一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文本文件出示,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在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所出示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出示单一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基于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一文件出示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首贝茨编号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贝茨编号 末贝茨编号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贝茨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贝茨编号 附件起始编号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贝茨编号 附件结束编号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贝茨编号 保管人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抄送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主题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文件名称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发送日期
时区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时区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期间进行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链接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文件扩展名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创建日期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修改日期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访问日期字段合并 文件大小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档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内部邮件标识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标识;原生文件:(空)
MD5 哈希值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 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均应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加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各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档:(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80 页,共 143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各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某份文档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认该文档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进行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某份文档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档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某份被请求的文档受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档受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文档描述,(ii) 该文档的标题,(iii) 该文档的日期,(iv) 该文档的作者,(v) 该文档的收件人,(vi) 收到或见过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该文档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81 页,共 143 页
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档,制作一份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对于文档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档。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档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质。现指示贵方:(a) 一旦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档。
11. 如某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档。如某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和”及“或”应视需要解释为并列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是指 Wallex Pay LLC(沃莱克斯支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机构、部门、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83 页,共 143 页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所谓的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单独及合并而言,是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单独及合并而言,是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萨瓜罗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环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环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山)、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丁“伊万”林)、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 Fashion〈加利福尼亚〉)、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Fashion控股公司A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控股公司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music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案号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84 页,共 143 页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One(G Club 一号)、G Club Two(G Club 二号)、G Club Three(G Club 三号)、G Live, LLC(G Live 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broadcast 有限责任公司)、GM 27 LLC(GM 27 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莱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posts 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 Media Group 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Food Service 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Gypsy Mei 27 Vestry 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 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昊〔Gavin〕,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Technologies 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 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FungWan Trading 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New World 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Ventures 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Investment 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 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Trading 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乔瓦尼)、Jiaming Liu(刘佳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 Legacy 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Lawall & Mitchell 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Leading Shine NY 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Irene〕)、Limarie Reyes(利马里·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Sara〕·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 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Macaron 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 Himalaya 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Trading 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Nodal Partners 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Oasis Tech 有限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 公司)、Qu Guo Jiao(屈国娇)、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Society IV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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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Inc.(III 公司)、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Group 公司)、Savio Law LLC(Savio Law 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Seven Mission Group 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施欣瑜)、Sirius Networking Inc.(Sirius Networking 公司)、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 Management 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US Himalaya Capital 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Voice of Guo Media 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Je)、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艳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Aila〕,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洲〔Yongping Yan,Shan Mu〕)、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维特,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智轩)以及 Zhouer “Joe” Wang(王周二〔Joe〕)。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意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与“或”意指“和/或”,并应同时按合取和析取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和“所有”及“每一”意指“每一个和所有”。
11. “每一”和“每个”意指“每一个和所有”。
12. “第三方”系指除贵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示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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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资料、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总账、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只要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出现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意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贬损、位于其中、结合其予以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为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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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当“涉及”“涉及到”或“与之相关”用于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令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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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属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令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令。
3. 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令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令。
4. 与涉及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令或其他记录。
5. 与贵方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及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的维护。
7. 与涉及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贵方获悉的任何信息。
8. 与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涉及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S.E.C.、CFTC、FINRA、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91 of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致:Wallex Technologies PTE Ltd.(Wallex Technologies PTE Ltd.)
证言:兹命令贵方在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依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本传票——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贵方作为被传唤人员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贵方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被指示的人员送达本传票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所有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以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身份(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以下人员(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所列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任何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员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员;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律师费。
(2) 要求提供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供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供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供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人员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在不适用例外或未获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iv) 对人员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既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也系该专家未应任何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供材料。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供文件的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文件,或必须按照请求中的类别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供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供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供。回应人员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供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而扣留传票所要求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前提下,以足以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员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辖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员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传票材料的获取,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文所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对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一个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档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从父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文件所属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至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书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录入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98 页,共 143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的某份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定制作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确定该文件制作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处置;(e)说明该处置的原因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和情形;(f)确定授权该处置的人员;(g)确定该处置发生的日期或约略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的某份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某份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文件标题;(iii)文件日期;(iv)文件作者;(v)文件收件人;(vi)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应确定该等人员身份, 案号 22-50073 文书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录入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99 页,共 143 页
并说明该等人员如何获得该信息;(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销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质。特此指示您:(a)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提供传票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某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任何时态的动词均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and”和“or”应视需要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 Wallex Technologies PTE Ltd.(沃莱克斯科技私人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办公室、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号 22-50073 文书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录入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101 页,共 143 页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的女儿”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的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的家属”单独及合称系指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和债务人的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2004 调查对象”单独及合称系指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亦称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02 of 143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亦称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xt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03 of 143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ixuan Li,以及 Zhouer “Joe” Wang。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作连词及选择连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及“全部”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第三方”系指除您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该等资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04 of 143
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个人”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当局、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其中、结合其予以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05 of 143
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回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发帖、社交媒体帖子、tweets、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06 of 143
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与 2004 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全部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 2004 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函件及通信有关的全部文件。
6.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的全部文件。
7.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07 of 143
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S.E.C.、CFTC、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进行的、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有关的通信。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档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录入日期 03/12/24 12:28:06 第109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于本文件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45的下列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 R. Bankr. P.)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本文件——关于履行地点的Rule 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受到保护的Rule 45(d);以及关于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的Rule 45(e)和45(g)。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泰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案情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文档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录入日期 03/12/24 12:28:06 第110页,共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2页)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通过以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本人退回未执行的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本人依伪证处罚之规定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及(g)(自12/1/13起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活动所在州内,且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传票的一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人员的人员,使其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Rule 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任何当事人未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Rule 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有实质性需要,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该等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员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根据Rule 26(b)(2)(C)的限制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时,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依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该方式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接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员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员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注释(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以下简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贵方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本机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本机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本机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本机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本机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本机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本机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本机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所提供的本机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本机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本机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本机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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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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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本机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本机文件:原始本机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本机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本机文件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15 页,共 143 页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本机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Agenda.doc 本机文件:存储本机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本机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本机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每项载于本文的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16 页,共 143 页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贵方被要求提供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及,如适用,接收该文件的人员);(c)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毁坏;(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识别授权该处置的人员;(g)识别该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贵方被要求提供已被毁坏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毁坏的理由;(b)毁坏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毁坏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构成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文件标题;(iii)文件日期;(iv)文件作者;(v)文件收件人;(vi)接收或查阅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书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17 页,共 143 页
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b)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拒绝提供的每一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清单,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及 (b) “each”和“any”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本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ADP Inc.(ADP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性机构、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119 页,共 143 页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合称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的被称为妻子者,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合称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仙人掌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恩)、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林丁“伊万”)、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盖特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 Fashion〈加州〉)、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Fashion控股A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music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 Club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120 页,共 143 页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One(G Club一号)、G Club Two(G Club二号)、G Club Three(G Club三号)、G Live, LLC(G Live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posts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梅27 Vestry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兰博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aming Liu(刘佳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乔维尔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房地产与人力服务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列克星敦房地产与人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玛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莎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美爵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美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焦国曲)、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121 页,共 143 页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法律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史欣宇)、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及合伙人P.A.)、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谢威廉)、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学兵)、Yan Chun Liu(刘艳春)、Yinying (Aila) Wang(王银英〈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跃洲〈山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以及 Zhouer “Joe” Wang(王周儿“乔”)。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解释为既可连用亦可择一使用。
10.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像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往来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数据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122 页,共 143 页
汇编资料、用户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信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资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载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并不相同。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系指关于、描述、构成、提及、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载于、结合考虑、涉及、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关联、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是。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日期 03/12/24 登记日期 03/12/24 12:28:06 第 123 页,共 143 页
18. 当“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指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为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信息、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用户电报、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有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从任何2004调查对象收到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 此类资产的来源,以及 (b) 此类资产的处分或进一步转让。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24 页,共 143 页
2. 与为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利益而收到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 此类资产的来源,以及 (b) 此类资产的处分或进一步转让。
3. 与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任何雇员收到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此类资产的来源。
4. 与您和任何2004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5. 与您和从任何2004调查对象处或为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利益而收到资产的任何转让人或受让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您和任何2004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您和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任何雇员之间的任何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8. 与您和从任何2004调查对象处或为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利益而收到资产的任何转让人或受让人之间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9. 与您和任何2004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10. 与您和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任何雇员之间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11. 与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任何雇员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由2004调查对象支付或为其利益而支付的任何薪金、工资、报酬或其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记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25 页,共 143 页
工资单、代扣税款记录或其他税务相关文件,和/或雇佣协议或其他与雇佣和/或报酬有关的文件。
13. 与由任何2004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支票副本、通信,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和指示。
B2540(表格2540——根据规则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27 页,共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于本传票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下列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本传票之后——与履行地点有关的第45(c)条;与您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有关的第45(d)条;以及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关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代理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限用于通知和通信)。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28 页,共
B2540(表格2540——根据规则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第2页)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按如下方式向所列明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是: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准确无误。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自12/1/13生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部分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通知被命令之人,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的;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的;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放弃的;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的。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经动议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如其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既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也源于未经当事人请求进行的该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之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以电子方式访问的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提供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之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而言,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根据其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的主张,扣留经传票要求提供的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但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向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且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位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地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出。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依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及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33 of 143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称。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34 of 143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交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档的接收人员);(c) 确定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交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档的理由;(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要求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档描述,(ii) 该文档的标题,(iii) 该文档的日期,(iv) 该文档的作者,(v) 该文档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该文档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号 22-50073 文档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35 页,共 143 页
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状态的陈述,(viii) 据以拒绝提交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以特权主张为依据而拒绝提交的每一文档,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档请求中未就其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档。
9. 如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档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 提交传票要求提供的任何补充文档。
11. 如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档。如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全部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绰号。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和”及“或”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将本可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请求范围的全部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全部”一词。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档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本人”系指 Paychex Advance LLC(佩切克斯预付款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号 22-50073 文档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37 页,共 143 页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自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2004 年取证对象”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亦称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案号 22-50073 文档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38 页,共 143 页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亦称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xt 案号 22-50073 文档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39 页,共 143 页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亦称 Yanping Wang,亦称 Yan Ping Wang)、Zhixuan Li,以及 Zhouer “Joe” Wang。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全部”及“每一”系指“每个及每一”。
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个及每一”。
12. “第三方”系指贵方本人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13. “转让”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其的含义。
14. “文档”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档 2996 提交于 03/12/24 录入于 03/12/24 12:28:06 第 140 页,共 143 页
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职位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录像、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传单、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只要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贬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41 of 143
与之关联、对其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书。
19. “通信”系指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录像、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42 of 143
1. 与从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收到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a) 该等资产的来源;及 (b) 该等资产的处置或进一步转移。
2. 与为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的利益而收到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a) 该等资产的来源;及 (b) 该等资产的处置或进一步转移。
3. 与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的任何雇员收到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资产的来源。
4. 与您与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书。
5. 与您与从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处收到资产或为其利益而收到资产的任何转让人或受让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书。
6. 与您与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书。
7. 与您与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的任何雇员之间的任何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书。
8. 与您与从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处收到资产或为其利益而收到资产的任何转让人或受让人之间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书。
9. 与您与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书。
10. 与您与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的任何雇员之间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书。
Case 22-50073 Doc 2996 Filed 03/12/24 Entered 03/12/24 12:28:06 Page 143 of 143
11. 与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的任何雇员有关的所有文书。
12. 与由2004 年取证对象支付或为其利益而支付的任何薪金、工资、报酬或其他金额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记录、工资单、税款预扣记录或其他与税务有关的文书,及/或雇佣协议或其他与雇佣及/或报酬有关的文书。
13. 与由任何2004 年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为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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