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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00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00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x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关于提交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批准第11章受托人申请并授权且批准聘用PRAGER DREIFUSS AG作为瑞士法法律顾问的修订拟议裁定书的通知

请注意：2024年1月9日，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下称“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下称“受托人”）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申请作出裁定以授权并批准聘用Prager Dreifuss AG作为瑞士法法律顾问的申请》[Docket No. 2931]（下称“Prager聘用申请”）。随附于Prager聘用申请动议作为附件A的是一份批准Prager聘用申请的拟议裁定书。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及其他若干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另请注意：本通知附件A为一份修订后的批准Prager聘用申请的拟议裁定书。该拟议裁定书已作修改，以试图解决U.S. Trustee（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提出的非正式意见。虽然大部分修改均获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认可，但修订拟议裁定书第6段（涉及费用报销）和第9段（涉及责任限制条款）中的修改未获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认可。2 澄清而言，尽管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提出了有限异议，受托人及Prager Dreifuss仍准备保留修订拟议裁定书第6段和第9段所体现的修改。

另请注意：本通知附件B为修订拟议裁定书的红线标示版本，用于显示相对Prager聘用申请所附版本的修改之处。

日期：2024年3月17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及

G. Alexander Bongartz（经特别许可出庭）
Douglass Barron（经特别许可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2 在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于2024年3月12日提交有限异议[Docket No. 2997]之前，受托人已向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的法律顾问提供了修订拟议裁定书的副本（形式同本通知附件A）。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及

Nicholas A. Bassett（经特别许可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第11章受托人之法律顾问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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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送达证明

下述签署人特此证明，于2024年3月17日，上述通知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通知已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CM/ECF”）的运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上述标题所示第11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上的指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当事人。各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查阅本份归档文件。

日期：2024年3月17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之法律顾问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及其他若干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附件A

修订拟议裁定书（清洁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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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 x

[拟议] (A) 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批准第11章受托人申请并授权且批准聘用PRAGER DREIFUSS AG作为瑞士法法律顾问的裁定书

经审理上述标题所示第11章案件（下称“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下称“第11章受托人”）提出的申请（下称“申请”）2，该申请依据《美国法典》第11篇（下称“《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破产程序规则》（下称“《本地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请求授权自2024年1月17日起聘用Prager Dreifuss AG（下称“Prager Dreifuss”）担任第11章受托人的瑞士法律顾问，以上各项均在申请和聘用函中作了更充分的载明；并经审议该申请以及Hayek声明；且本法院根据28 U.S.C. §§ 157及1334以及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具有审理该申请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根据28 U.S.C. § 157(b)，审理该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28 U.S.C. §§ 1408及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并且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Hayek声明中阐述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Prager Dreifuss属于《破产法典》第101(14)条所定义且依《破产法典》第327(a)条所要求的“利害关系无涉之人”，并且 (iv) Prager Dreifuss及其雇员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予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并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的基础上；经适当审议并存在充分理由，特此裁定：

1. 申请按本裁定书所载内容予以批准。

2. 授权第11章受托人按照申请、聘用函及Hayek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自2024年1月17日起聘用Prager Dreifuss作为其瑞士法法律顾问。

3. 授权Prager Dreifuss担任第11章受托人的律师，并提供申请中所述的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与该聘用有关的Prager Dreifuss的报酬和费用报销。

5. 应支付给Prager Dreifuss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根据《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破产规则》第2016条、《本地破产规则》第2016-1条以及中期报酬裁定所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6. 对Prager Dreifuss任何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其作为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的瑞士法法律顾问实际提供服务的范围，不得包括执行通常由第11章受托人在无需律师协助即可执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尽管聘用函第4.1条有相反规定，Prager Dreifuss亦有权获得：(a) 相当于所收总费用2%金额的垫付费固定收费，以及 (b) 合理且有凭证的差旅费用（如有）报销。

7. 授权Prager Dreifuss以瑞士法郎（CHF）开具其费用与支出发票，并以瑞士法郎（CHF）收取该等费用与支出，但须遵守中期报酬裁定的条款。以瑞士法郎（CHF）支付的款项应在付款之日按当时通行的汇率从美元折算为瑞士法郎（CHF）。

8. 为免生疑义，所有与Prager Dreifuss费用和支出的支付与准许相关的事宜，均应由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作出裁决。因第11章受托人的聘用而可能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均应受瑞士法管辖，并应根据聘用函第11条通过仲裁予以解决。

9. 尽管聘用函第9条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的主张外，聘用函第9条中的免责条款亦不得免除因执业过失导致的过失索赔，但以最高5,000,000美元为限。

10. Prager Dreifuss在对其收取的费率实施任何调涨之前，应向第11章受托人、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提供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通知，并应向法院提交该通知。

11. 授权并赋权第11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中批准的救济。

12.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13. 如果申请、聘用函及Hayek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4.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签发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5.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物证 B

修改后的拟定裁定（修订标记版）

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拟定] 裁定 (A) 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第 328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提出的作出裁定的申请，授权并批准聘用 Prager Dreifuss AG 作为瑞士法法律顾问

鉴于上述标题第 11 章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下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申请（下称“申请”）2，(a) 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篇（下称“《破产法典》”）第 327 条、第 328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破产程序地方规则》（下称“《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的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7 日起生效，授权聘用 Prager Dreifuss AG（下称“Prager Dreifuss”）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在瑞士的法律顾问，所有上述内容均在申请和聘用协议中作了更全面的阐述；并且经审议该申请以及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讯之目的）。

2 已大写但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具有申请或 Hayek 声明中规定的含义。

Hayek 声明；且本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篇第 157 条和第 1334 条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区地方法院的常设移交裁定，具有审议该申请及其中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篇第 157(b) 条，审议该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篇第 1408 条和第 1409 条，本法院审理管辖地恰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Hayek 声明中所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关于该申请的任何听证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给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Prager Dreifuss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iv) Prager Dreifuss 及其雇员不持有亦不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反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该申请给予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显见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基于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经充分审议并显现出充分理由后，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按照申请、聘用协议和 Hayek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自 2024 年 1 月 17 日起聘用 Prager Dreifuss 作为其瑞士法法律顾问。

3. 授权 Prager Dreifuss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行事，并提供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与本次聘用相关的 Prager Dreifuss 的报酬及垫付费用报销。

5. 支付给 Prager Dreifuss 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依照《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以及中期报酬裁定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6. 对 Prager Dreifuss 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仅限于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瑞士法法律顾问实际提供服务的范围（加上相当于所收取总费用 3% 金额的杂费固定费），并且不得包括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所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尽管聘用协议第 4.1 节有相反规定，Prager Dreifuss 仍有权获得：(a) 相当于所收取总费用 2% 金额的杂费固定费；以及 (b) 合理且有凭证的差旅费（如有）的报销。

7. 授权 Prager Dreifuss 以瑞士法郎（CHF）为其费用和支出开具账单，并以瑞士法郎（CHF）收取该等费用和支出，但须遵守中期报酬裁定的条款。以瑞士法郎（CHF）支付的款项应在付款之日按当时适用的汇率由美元换算为瑞士法郎（CHF）。

8. 为免生疑问，与 Prager Dreifuss 费用和支出的支付及核准相关的所有事项均应由破产法院依照《破产法典》作出裁决。因第 11 章受托人聘用而可能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均受瑞士法管辖，并应依照聘用协议第 11 节通过仲裁确定。

9. 尽管聘用协议第 9 节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重大过失和故意企图的索赔外，聘用协议第 9 节中的免责条款亦不得免除针对执业过失的疏忽索赔，但最高限额为 $5,000,000 美元。

10. 8. Prager Dreifuss 在实施其收取的费率调整前，应向第 11 章受托人、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提供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通知，并应将该通知向法院提交通知。

11. 9. 授权并赋予第 11 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给予救济的权力。

12. 10. 申请的内容满足《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13. 11. 如果申请、聘用协议及 Hayek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4. 12.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作出并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5. 13.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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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00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