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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03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03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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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联合审理
涉及：ECF No.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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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命令：(A) 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以授权并批准聘请 Prager Dreifuss AG 作为瑞士法法律顾问的申请

鉴于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申请》”）2，(a) 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Loc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for th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破产程序本地规则）》（以下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请求获得授权自 2024年1月17日起聘用 Prager Dreifuss AG（以下简称“Prager Dreifuss”）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瑞士法律顾问，以上各项均在《申请》及《聘用函》中有更完整的载明；并经审阅《申请》及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包括 Ho Wan Kwok（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讯）。

2 本文中已大写但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具有《申请》或《Hayek 声明》中所规定的含义。

Hayek 声明；且本法院具有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审理本《申请》及其中请求之救济的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本《申请》及其中请求之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Hayek 声明》中所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关于本《申请》之任何听证的记录，构成了作出本命令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Prager Dreifuss 系《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Prager Dreifuss 及其雇员未持有亦未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本《申请》给予了正当且充分的通知，且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的异议已被驳回；且看来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已于 2024年3月19日 举行了听证会；经审慎研议并因显有充分理由，特此
裁定如下：

1. 本《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自 2024年1月17日起，按照《申请》、《聘用函》和《Hayek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聘请并雇用 Prager Dreifuss 作为其瑞士法法律顾问。

3. 授权 Prager Dreifuss 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Prager Dreifuss 就此聘约应得的报酬并报销相关费用。

5. 应向 Prager Dreifuss 支付的任何报酬之准许额度，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及《临时报酬命令》中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6. 对 Prager Dreifuss 任何报酬的准许应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瑞士法法律顾问实际提供服务的范围内，且不得包括其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没有律师协助下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尽管《聘用函》第 4.1 条有相反规定，Prager Dreifuss 亦有权获得 (a) 金额相当于所收取总费用 2% 的固定代垫杂费，以及 (b) 合理且有凭证支持的差旅费用的报销（如有）。

7. 授权 Prager Dreifuss 以瑞士法郎（CHF）开具其费用与开支发票，并以瑞士法郎（CHF）收取该等费用与开支，但须受《临时报酬命令》条款的约束。以瑞士法郎（CHF）支付的款项应在支付当日按当时通行的汇率从美元折算为瑞士法郎（CHF）。

8. 为免生疑义，所有与支付和准许 Prager Dreifuss 的费用及开支相关的事项，均应由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作出裁决。因第 11 章受托人的聘任而可能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均应适用瑞士法，并根据《聘用函》第 11 条通过仲裁予以裁决。

9. 尽管《聘用函》第 9 条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重大过失和故意企图的索赔外，《聘用函》第 9 条中的免责条款亦不得免除因执业不当导致的过失索赔，但最高限额为 $5,000,000。

10. Prager Dreifuss 在实施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通知第 11 章受托人、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并将该通知提交法院备案。

11. 授权并赋权第 11 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命令所授予的救济。

12.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13. 若《申请》、《聘用函》和《Hayek 声明》与本命令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命令的条款为准。

14.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在本命令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5. 本法院保留对因本命令的执行、解释和实施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日期：2024年3月21日 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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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03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