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30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07
- 类型
- UNKNOWN
- 立案日
- 2022-05-01
全文
案号 22-50073 文档 307 提交于 05/01/22 录入于 05/02/22 00:17:09 第 1 页,共 32 页
收件日期:Apr 29, 2022 表格编号:pdfdoc2 通知总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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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有“+”的地址已通过插入邮政编码、补足邮政编码后四位以构成 ZIP+4,或替换错误邮政编码而予以更正。美国邮政署(USPS)规定,自动化兼容邮件必须显示正确的邮政编码。
破产通知中心已于 May 01, 2022 通过一类邮件向下列个人/实体发送通知:
+ Ho Wan Kwok(郭文贵),373 Taconic Road, Greenwich, CT 06831-2828
aty + Andrew M. Carty(安德鲁·M.·卡蒂),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6548 dbaty +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One Financial Center, Boston, MA 02111-2600 cr + Logan Cheng(程龙),c/o Randazza Legal Group, PLLC(兰达扎法律集团,专业有限责任公司),100 Pearl Street, 14th Floor, Hartford, CT 06103-4500 crcm + Pullman & Comley, LLC(普尔曼及康利有限责任公司),850 Main Street, Bridgeport, CT 06604-4988 ca + Stretto(斯特雷托),410 Exchange, Suite 100, Irvine, CA 92602-1331
破产通知中心已通过电子传送向下列个人/实体发送通知。电子传送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文本及电子邮件/PDF)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发送通知。电子传送时间为美国东部标准时间。
+ 电子邮件/文本:ustpregion02.nh.ecf@usdoj.gov 日期/时间 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Apr 29 2022 18:28:00 Steven E. Mackey(史蒂文·E.·麦基),Office of the 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The Giai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oom
ca + 电子邮件/文本:cr-info@stretto.com Apr 29 2022 18:28:00 Stretto(斯特雷托),410 Exchange, Suite 100, Irvine, CA
因地址无法投递、\*与上列地址重复、\P与优先地址重复,或 ## 美国邮政署的转寄命令已过期,下列地址未获发送本破产通知。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intp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 crcm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
20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合计:7 无法投递,0 重复,0 转寄地址已过期
本人 Gustava Winters(古斯塔娃·温特斯)兹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人已按所示方式将所附文件发送给上述列明实体,并编制了本通知证明书;据本人所知及所信,该证明书真实且正确。
仅适用于债权人会议通知(官方表格 309):依 Fed .R. Bank. P.2002(a)(1),已向所列全部当事人提供载有债务人完整社会保障号码(SSN)的通知。本法院官方副本按破产规则及司法机构隐私政策要求,对社会保障号码进行了遮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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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May 01, 2022 签名:/s/Gustava Winters
下列个人/实体已于 April 29, 2022 通过法院 CM/ECF 电子邮件系统,按下列地址收到通知:
Aaron Romney(艾伦·罗姆尼) 代表利害关系方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aromney@zeislaw.com,
Aaron Romney(艾伦·罗姆尼) 代表原告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aromney@zeislaw.com, swenthen@zeislaw.com Annecca H. Smith(安妮卡·H.·史密斯)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asmith@rc.com Bennett Silverberg(贝内特·西尔弗伯格) 代表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Carollynn H.G. Callari(卡罗琳·H.G.·卡拉里)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Rui Ma(马蕊)ccallari@callaripartners.com Carollynn H.G. Callari(卡罗琳·H.G.·卡拉里)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Weican Meng(孟伟灿)ccallari@callaripartners.com Carollynn H.G. Callari(卡罗琳·H.G.·卡拉里) 代表债权人 Zheng Wu(吴征)ccallari@callaripartners.com David S. Forsh(戴维·S.·福什) 代表债权人 Zheng Wu(吴征)dforsh@callaripartners.com David S. Forsh(戴维·S.·福什)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Weican Meng(孟伟灿)dforsh@callaripartners.com David S. Forsh(戴维·S.·福什)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Rui Ma(马蕊)dforsh@callaripartners.com David V. Harbach, II(戴维·V.·哈巴赫二世)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dharbach@omm.com Dylan Kletter(迪伦·克莱特) 代表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dkletter@brownrudnick.com adeering@brownrudnick.com;upinelo@brownrudnick.com;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rstark@brownrudnick.com Holley L. Claiborn(霍利·L.·克莱伯恩) 代表美国受托人 U. S. Trustee(美国受托人)holley.l.claiborn@usdoj.gov Irve J. Goldman(欧文·J.·戈德曼) 代表债权人委员会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igoldman@pullcom.com rmccoy@pullcom.com Jay Marshall Wolman(杰伊·马歇尔·沃尔曼) 代表债权人 Logan Cheng(程龙)jmw@randazza.com ecf-6898@ecf.pacerpro.com Jeffrey L Jonas(杰弗里·L.·乔纳斯) 代表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jjonas@brownrudnick.com Jonathan Kaplan(乔纳森·卡普兰) 代表债权人委员会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jkaplan@pullcom.com
Kenneth Aulet(肯尼斯·奥莱特) 代表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kaulet@brownrudnick.com Kristin B. Mayhew(克里斯廷·B.·梅休) 代表债权人 Zheng Wu(吴征)kmayhew@mdmc-law.com kwarshauer@mdmc-law.com;bdangelo@mdmc-law.com Kristin B. Mayhew(克里斯廷·B.·梅休)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Weican Meng(孟伟灿)kmayhew@mdmc-law.com kwarshauer@mdmc-law.com;bdangelo@mdmc-law.com Kristin B. Mayhew(克里斯廷·B.·梅休)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Rui Ma(马蕊)kmayhew@mdmc-law.com kwarshauer@mdmc-law.com;bdangelo@mdmc-law.com Laura Aronsson(劳拉·阿龙松)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laronsson@omm.com Mia N. Gonzalez(米娅·N.·冈萨雷斯)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mgonzalez@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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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M. Birney(帕特里克·M.·伯尼)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pbirney@rc.com ctrivigno@rc.com Peter Friedman(彼得·弗里德曼)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pfriedman@omm.com Peter J. Zarella(彼得·J.·扎雷拉)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Rui Ma(马蕊)pzarella@mdmc-law.com Peter J. Zarella(彼得·J.·扎雷拉) 代表债权人 Zheng Wu(吴征)pzarella@mdmc-law.com Peter J. Zarella(彼得·J.·扎雷拉)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Weican Meng(孟伟灿)pzarella@mdmc-law.com Scott D. Rosen(斯科特·D.·罗森) 代表利害关系方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srosen@cb-shea.com kseaman@cbshealaw.com Stephen M. Kindseth(斯蒂芬·M.·金德塞思) 代表利害关系方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skindseth@zeislaw.com,
Stuart M. Sarnoff(斯图尔特·M.·萨诺夫) 代表最大 20 名债权人之一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ssarnoff@omm.com Timothy D. Miltenberger(蒂莫西·D.·米尔滕伯格) 代表利害关系方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Tmiltenberger@cbshealaw.com msullivan@cbshealaw.com;dtempera@cbshealaw.com U. S. Trustee(美国受托人) USTPRegion02.NH.ECF@USDOJ.GOV William Baldiga(威廉·巴尔迪加) 代表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wbaldiga@brownrudnick.com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 代表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wbaldiga@brownrudnick.com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争议事项 [Doc. No. 57]
被申请人。 经约定命令:责令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游艇“LADY MAY”
鉴于,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PAX”)已提交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关于作出命令确认自动中止不适用的动议,或作为替代方案,根据《破产法》第 362(d) 条解除自动中止的动议 [Doc. No. 57](“解除中止动议”),请求裁定自动中止不适用,或作为替代方案解除自动中止,以允许其继续进行标题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Index No. 653212/2021(“纽约诉讼”)的民事程序;该程序目前在 New York Supreme Court, New York County(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纽约法院”)审理,涉及强制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促成返还名为“Lady May”的船舶的努力;
鉴于,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USA”)已就该解除中止动议提交其声明 [Doc. No. 68](“声明”),其中 HK USA——Lady May 的自称“登记所有人”——表示同意作出责令返还 Lady May 的命令,并随同提交 Russell Stockil(拉塞尔·斯托基尔)的声明(“该声明”);Russell Stockil 是 Yachtzoo SARL(游艇动物园有限责任公司)的游艇管理总监,Yachtzoo SARL 是 Lady May 的自称游艇管理公司;该声明未被接纳为证据;
鉴于,为担保 HK USA 履行下文所定义的交付义务,HK USA 已与 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美国合众银行全国协会)(“托管代理人”)订立作为附件 A 附于本命令的托管协议,且 HK USA 已向托管代理人存入作为托管协议中所定义和规定的“托管资金”,金额为 Thirty-Seven Million ($37,000,000) Dollars,但须遵守本命令及托管协议的条款与条件;以及
鉴于,HK USA、PAX、债务人和本案中被任命的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委员会”)以及债权人 Rui Ma(马蕊)和 Zheng Wu(吴征),各自通过其各自的律师行事,约定并同意作出本命令,并按照本命令所载方式解决解除中止动议;以及
鉴于,作出本命令似有充分及正当理由;
因此,现命令如下:
1. 在完成声明中所列服务和维护后,或更早时由 HK USA 自行决定,HK USA 应将 Lady May 以良好运作状态(但根据本命令第 11 条另行处理的任何未完成服务和维护除外)运输并交付至康涅狄格州可通航水域,且该交付应于 July 15, 2022 或之前完成(“交付义务”);但 PAX、委员会以及债权人 Rui Ma(马蕊)和 Zheng Wu(吴征)保留主张 Lady May 在 March 16, 2021 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的全部权利;此外,本命令或据此授予的救济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 PAX、委员会或债权人 Rui Ma(马蕊)和 Zheng Wu(吴征)承认、认可或同意债务人并不控制且无法亲自交付 Lady May,PAX、委员会以及债权人 Rui Ma(马蕊)和 Zheng Wu(吴征)保留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
2. 自 May 16, 2022 起,此后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日和第十五日,直至 Lady May 已返还至康涅狄格州可通航水域,HK USA 应向本法院提交经核实的《关于 Lady May 的进展报告》,载明:(i) Lady May 目前的实际所在地;(ii) 声明中列明的服务和维护任务的状态,以及合理预计尚待完成的服务和维护任务的时间;(iii) 按照本命令以货轮运输 Lady May 的安排状态,或者一旦其已离开法国,则该货轮运输 Lady May 的状态;以及 (iv) Lady May 按照本命令返还的预计时间;
3. 在完成下列事项后:(i) HK USA 及时履行交付义务;(ii) 将本命令的真实、有效副本适当且有效地送达给当时担任 Lady May 船长的 Captain(船长)以及 Yachtzoo SARL(游艇动物园有限责任公司),后者为据称的 Lady May 游艇管理公司;(iii) 向本法院提交本命令所要求的证明该等送达的送达证明;以及 (iv) 由船长和 Yachtzoo SARL 根据 28 U.S.C. § 1746 作出声明,同意各自就本命令受本法院管辖,确认其受本命令中适用于其的规定约束,尤其确认其被禁止在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之前,或在依本命令第9节规定本破产案件被驳回之前,将 Lady May 移离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的可通航水域,并证明 Lady May 当时位于 Connecticut 的可通航水域内,且 Lady May 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但尚未完成的检修和维护将依本命令第11节另行处理);以及 (v) 已依本命令第11节设立维修准备金,并已向本法院提交(统称为第(i)、(ii)、(iii)、(iv)及(v)项,“认证条件”),则 HK USA 应向本法院提交其根据 28 U.S.C. § 1746 作出的声明,证明认证条件已经履行(“HK USA 认证”)。
4. PAX、委员会、债务人以及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自提交 HK USA 认证之日起有十五(15)日时间,仅以经根据 28 U.S.C. § 1746 作出的声明证明任何认证条件事实上未获满足为由,对 HK USA 认证提出异议(“异议”);如未及时向本法院提交异议,则 HK USA 可依托管协议向托管代理人提供已正式提交的 HK USA 认证副本,届时托管代理人应立即依托管协议向 HK USA 释放并转移托管资金;
5. 如及时向本法院提交异议,则在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之前,HK USA 不得向托管代理人交付 HK USA 认证,本法院应及时安排听证,以仅确定 HK USA 是否未满足任何认证条件;
(i)如本法院认定 HK USA 已满足认证条件,则 HK USA 可依托管协议向托管代理人提供 HK USA 认证副本,届时托管代理人应立即依托管协议向 HK USA 释放并转移托管资金;
(ii)如本法院认定 HK USA 未满足认证条件第(i)项,则本命令第10节的规定应管辖托管资金的处置;以及
(iii)如本法院认定 HK USA 未满足认证条件第(ii)、(iii)或(iv)项,则托管资金应由托管代理人依本命令和托管协议继续持有,直至本法院:(a) 认定 HK USA 此后已满足认证条件第(ii)、(iii)及(iv)项;或 (b) 作出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命令,以确保 Lady May 依本命令规定在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前仍留在 Connecticut 的可通航水域内;并且,如发生(a)或(b)任一情形,HK USA 此后可依托管协议向托管代理人提供 HK USA 认证副本,届时托管代理人应立即依托管协议向 HK USA 释放并转移托管资金;为免疑义,HK USA 未满足认证条件第(ii)、(iii)或(iv)项,不应导致依下文第8节所规定向本法院指定账户释放托管资金;以及
(iv)如本法院认定 HK USA 未满足认证条件第(v)项,则托管资金应由托管代理人依本命令和托管协议继续持有,直至本法院认定维修准备金已依本命令第11节设立。
6. 在取决于届时所呈现的具体事实和情形而由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的前提下,HK USA 应维持并支付其在本案开始前已取得的保险限额和金额,并于本命令作出后五(5)日内向委员会和 PAX 提供保险证明;但进一步规定,HK USA 明确保留且不解除、放弃或让渡其在本破产案件中主张管理债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 HK USA 在履行交付义务时或之后与 Lady May 有关而授予的任何利益所提出的管理债权,但须服从本命令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方的异议。
7. 在交付义务获履行后,债务人和 HK USA 及其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工作人员和律师,以及与 HK USA 和债务人积极协同或参与的任何及所有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船长和 Yachtzoo SARL(统称为“HK USA 各方”),应始终使 Lady May 实际位于 Connecticut 的可通航水域内,并维持其位于该水域内,但须遵守本命令的规定以及本法院依任何利害关系方的动议,在通知和听证后作出的任何进一步命令。如 HK USA 各方违反本命令第7节,所有其他利害关系方,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PAX 以及两名债权人 Rui Ma(马蕊)和 Zheng Wu(吴征),均保留向本法院寻求救济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寻求藐视法庭救济或解除自动中止,以便在 NY 诉讼中继续进行;
8. 未经本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HK USA 不得:(i) 解雇船长或其游艇管理公司;或 (ii) 聘用任何其他船长或游艇管理公司;
9. 如本法院根据 11 U.S.C. § 1112 作出驳回本破产案件的命令,本命令的义务、条款和条件应继续具有完全效力,本法院应继续对受本命令管辖的各方保有管辖权,以执行本命令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依本命令处置托管资金;但规定,在作出驳回本案的命令后且在交付义务获履行后,债务人和/或 HK USA 各方应将 Lady May 运输并交付至 New York(纽约州)的可通航水域,随后始终使 Lady May 实际位于 New York 的可通航水域内,并且 Lady May 应受 NY Court(纽约法院)的进一步命令管辖;进一步规定,如交付义务未于 July 15, 2022 前履行,且法院已作出驳回本案的命令,法院应作出单独命令,指示将托管资金交付至 NY Court 指定的账户,任何后续资金处置均应由 NY Court 依任何利害关系方的动议,并在通知和听证后作出。
10. 如本法院认定 HK USA 未能完全、充分并及时履行交付义务,则经任何利害关系方提出动议,并在通知和听证后,如 HK USA 无法证明因情有可原的情况造成延迟具有正当理由(双方承认,无法在 France(法国)完成 Lady May 的修理,不构成足以证明延迟于 July 15, 2022 当日或之前将 Lady May 返回 Connecticut 可通航水域具有正当理由的情有可原情况),则本法院应作出单独命令,指示依托管协议将托管资金交付至本法院指定的账户,并在该账户中作为担保予以持有,担保范围以债务人和/或破产财产可能在 Lady May 中享有的任何权利和权益为限;任何后续资金处置均应由任何利害关系方提出动议,并在通知和听证后作出,或者在作出确定债务人和/或破产财产在 Lady May 中该等权利和权益的判决书(不受中止约束)后作出;
11. HK USA 应自行承担费用,促使在履行交付义务前,或此后在本法院经通知和听证后作出明确规定该等检修和维护应如何在何时、何地进行的命令后,实施声明书及其他文件中列明的、为使 Lady May 恢复良好工作状态所必需的检修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单独的现金准备金(如有资金可用,则来源于托管资金的收益),其金额应足以支付声明书及其他文件中确定的未完成检修和维护任务的预计费用,以及在必要时使 Lady May 恢复良好工作状态的费用(“维修准备金”);在检修和维护任务完成前,不得释放维修准备金中的该等资金。HK USA 应允许 PAX 和/或委员会的代表人员在合理请求后检查 Lady May。
12. PAX、债务人、委员会以及债权人 Rui Ma(马蕊)和 Zheng Wu(吴征),不得在托管资金由托管代理人持有期间,或其收益由 HK USA 或任何其他人持有期间,采取任何行为主张、设立、完善或执行托管资金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留置权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执行任何判决书或送达任何判决前救济或其他法律程序;以及
13. 解除中止动议特此依本命令所述予以解决。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2022年4月29日。
本托管协议,日期为 April 28, 2022(“托管协议”),由 Delaware(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K USA”)、在破产案件中获指定的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委员会”),以及作为本协议项下托管代理人的全国性银行协会 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美国合众银行全国协会)(“托管代理人”)共同订立;HK USA 和委员会与托管代理人合称时,个别称为“一方”,统称为“各方”。
A.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目前是题为 In re: Ho Wan Kwok、案号为 Case No. 22-50073(“破产案件”)的某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的债务人;该案件目前正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审理,由尊敬的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法官主持。
B. HK USA 和委员会以及该案某些其他当事人,已就题为《[拟议]强制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运输并交付特定游艇 Lady May 的约定命令》(“约定命令”)所载条款和条件作出约定并达成协议。
C. 仅就 HK USA 与委员会之间而言,本协议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约定命令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D.除其他事项外,约定命令规定,HK USA应在签署本托管协议的同时,将托管资金(定义见下文第3条)存入由托管代理人为担保履行约定命令所规定的“交付义务”而持有的独立托管账户。
E.托管代理人已同意按照本托管协议的条款接受、持有及支付托管资金。
F.HK USA已指定HK USA代表(定义见下文第1条),就与托管资金及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事项代表HK USA。
G.委员会已指定委员会代表(定义见下文第1条),就与托管资金及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事项代表委员会。
因此,鉴于已收到且确认充分的合法且有价值的对价,各方代表其自身、继承人及受让人,特此同意如下:
1.定义。下列术语在本文中使用时具有下列含义:
a.“营业日”系指在 United States(美国)除星期六或星期日以外的任何一天,或位于 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的 Federal Reserve Bank(联邦储备银行)关闭的任何一天。
b.“委员会代表”系指本协议附件B-2中指定的人员,或由委员会签署书面文件并按照本托管协议的通知条款向托管代理人及其他各方送达的任何其他人员,以根据本托管协议担任委员会的代表。
c.“HK USA代表”系指本协议附件B-1中指定的人员,或由HK USA签署书面文件并按照本托管协议的通知条款向托管代理人及各方送达的任何其他人员,以根据本托管协议担任HK USA的代表。
d.“HK USA证明”系指约定命令所定义并依其规定的“HK USA证明”。
e.“托管账户”系指独立账户,该账户应按照约定命令的规定担保HK USA履行交付义务。
f.“托管期间”系指自本协议之日起至托管代理人在所有托管资金均已依照本协议条款支付之日营业日结束时止的期间。
2.托管代理人的委任及接受。HK USA特此委任托管代理人担任本协议项下的托管代理人。托管代理人特此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在根据下文第3条通过电汇收到托管资金后,依照本托管协议持有、投资及支付托管资金。
3.托管资金的存入。在签署及交付本托管协议的同时,HK USA将以即时可用资金电汇的方式转入现金金额为Thirty-Seven Million ($37,000,000) Dollars(连同其任何利息及其他收益,统称为“收益”,即“托管资金”)至托管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应作为独立、单独命名并编号的账户维持。
4.托管资金的支付。
a.托管代理人应在收到下列文件并依其内容后,随时支付托管资金:(i) HK USA证明,并附有由HK USA的律师 Zeisler Zeisler PC(泽斯勒·泽斯勒律师事务所)、Bridgeport,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签署的证明,证明该HK USA证明已依照约定命令适当提交给托管代理人;托管代理人应对该等文件作出决定性依赖;(ii) 破产法院于July 16, 2022当日或之后作出的、指示交付托管资金的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命令,并附有由请求支付的一方签署的证明,证明该破产法院命令是破产法院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命令;托管代理人应对该证明作出决定性依赖(“最终命令”);(iii) 有管辖权的仲裁员或法院于July 16, 2022当日或之后作出的最终且不可上诉的裁决、命令、决定、判决书或裁定,该裁决、命令、决定、判决书或裁定确定HK USA、债务人及委员会、债务人的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法律以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组织的投资基金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简称“PAX”))就托管资金或其任何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并指示交付托管资金,且附有由请求支付的一方签署的证明,证明该仲裁员或法院的裁决、命令、决定、判决书或裁定是有管辖权的仲裁员或法院作出的最终且不可上诉的裁决、命令、决定、判决书或裁定;托管代理人应对该证明作出决定性依赖(“最终裁决”);或(iv) 破产法院于July 16, 2022当日或之后作出的、不受任何中止约束的命令,指示依照约定命令第9条交付托管资金,并附有由请求支付的一方签署的证明,证明该破产法院命令是不受任何中止约束的破产法院命令;托管代理人应对该证明作出决定性依赖(“第9条命令”)。请求支付的一方应依照本托管协议第15条,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其他各方提供其证明副本;托管代理人应在作出任何支付前,仅基于其对该电子邮件的审查,确认已完全遵守本句规定的通知义务。视具体情况而定,该HK USA证明、最终命令、最终裁决、第9条命令(或随附于该HK USA证明、最终命令、最终裁决或第9条命令的证明)应载明完整的付款指示,包括电汇指示或应寄送支票的地址。
b.在作出任何支付前,托管代理人应已收到关于该等支付的任何收款人的合理身份识别信息,使托管代理人能够遵守其监管义务及商业上合理的业务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已填写完整的 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税局,以下简称“IRS”)Form W-9原件或IRS Form W-8(如适用)。托管资金的所有资金支付均应受托管代理人根据第10条和第11条享有的费用及请求权约束。
c.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托管代理人不得支付任何托管资金。
5.履行的中止;向法院支付。如果在任何时候,(a) HK USA与委员会之间就持有或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托管资金,或就托管代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存在任何争议,(b) 托管代理人无法善意确定全部或任何部分托管资金的适当处置,或托管代理人就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应采取的适当行动,或(c) HK USA与委员会在托管代理人依照第7条发出辞任通知后六十(60)个日历日内未指定继任托管代理人于本协议项下行事,则托管代理人可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两项行动:
i.中止履行其在本托管协议项下就受该等争议或不确定性影响的托管资金所承担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支付义务),直至托管代理人收到视具体情况而定指示交付该部分托管资金的HK USA证明、最终命令、最终裁决或第9条命令(连同本协议第4(a)条所设想的随附证明);在此情况下,托管代理人应依照该HK USA证明、最终命令、最终裁决或第9条命令(及该证明)支付该部分托管资金;或直至指定继任托管代理人为止;或
ii.依照第14条向任何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提存诉讼或任何其他适当方式),请求就该等争议或不确定性作出指示,并在法律要求或允许的范围内,在扣除并向托管代理人支付所有有书面记录的自付费用及开支(包括应付予、已由或预期将由托管代理人因履行其职责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而发生的法院费用及律师费)后,将受该等争议或不确定性影响的全部托管资金支付至该法院,以便按照该法院的指示持有及处置。
托管代理人不应就任何该等中止履行或向法院支付对HK USA或委员会、任何HK USA代表或委员会代表、其各自的所有人、股东或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责任,特别包括因托管资金支付的任何延迟或托管代理人被要求或请求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的任何延迟或与之有关而可能产生或被指称已产生的任何责任或被主张的责任,除非该等责任系由托管代理人的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
6.资金投资。托管代理人被指示将托管资金投资及再投资于附件C所确定的投资项目。HK USA与委员会确认,托管代理人没有义务,亦不会承担任何义务提供投资建议。所有投资均应以托管代理人的名义作出。尽管本协议载有任何相反规定,托管代理人可为依照本协议第4条支付任何托管资金之目的,随时出售或清算任何前述投资,而无须通知HK USA及委员会。所有投资收益均应构成托管资金的一部分,投资损失应从托管资金中扣除。除非该等损失、成本或罚金系由托管代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造成,否则托管代理人不应就根据本托管协议作出的任何投资的价值损失,或因出售或清算托管资金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成本或罚金承担责任。对于托管代理人在 New York City Time(纽约市时间)下午三时后收到的任何托管资金,托管代理人在 St. Paul, Minnesota(明尼苏达州圣保罗)的银行及 New York Stock Exchange(纽约证券交易所)下一营业日营业之前,无须投资该等资金或执行任何投资指示。托管代理人对确定任何投资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就任何该等估值的准确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在适用法规赋予收取某些证券交易经纪确认书的权利的范围内,HK USA及委员会放弃收取该等确认书。
7. 托管代理人的辞任/解任。托管代理人可:(a) 随时通过向 HK USA 和委员会发出提前六十(60)个日历日的书面通知,载明该辞任生效日期,而辞任并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职责的义务;或 (b) 经 HK USA 和委员会向托管代理人发出由 HK USA 和委员会签署的提前六十(60)个日历日书面通知,而被 HK USA 和委员会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托管代理人职务。于任何该等辞任或解任通知发出后,HK USA 应于该等辞任或解任生效日期之前,委任一名经委员会书面接受或经破产法院裁定批准的继任托管代理人。如 HK USA 未能在该期限内委任继任托管代理人,托管代理人有权请求破产法院委任继任托管代理人,且所有有据可查的实际支出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该请求有关的合理律师费)应由 HK USA 支付。辞任或被解任的托管代理人应转交与托管资金有关的全部记录,并在扣除及向托管代理人支付其因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及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而应付、已发生或预期将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开支(包括法院费用和律师费)后,将全部托管资金支付给继任托管代理人;辞任或被解任的托管代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复制该等记录。任何辞任或被解任的托管代理人辞任或被解任后,本托管协议的条款应就其担任本托管协议项下托管代理人期间已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使其受益。
8. 约束效力;继承人。本托管协议对各方及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继任人和获准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托管代理人合并、兼并或转换为另一公司,或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公司信托业务(包括本托管协议所设想的托管账户)转让给另一公司,则该继任公司或受让公司无需进一步行为即应成为继任托管代理人。
9. 托管代理人的责任。托管代理人承诺仅履行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职责,且不得推定其负有任何职责。托管代理人不负有任何种类的信义义务或自由裁量义务。除本托管协议外,托管代理人对任何其他文件的条款均不承担责任,亦无义务就其进行查询,且不应被视为知悉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裁定、破产案件中的任何诉状或其他文件,以及任何或全部各方之间或各方与任何其他人士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即使本协议可能提及该等文件,且无论该等文件的副本是否已提供给托管代理人。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托管代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导致 HK USA 或委员会遭受任何损失,否则托管代理人对其在本协议项下已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不承担责任。托管代理人的唯一责任应为依照本托管协议的条款保管和支付托管资金。托管代理人不应被视为知悉或收到本协议、HK USA 证明书、最终裁定、最终决定或第 9 条裁定中未具体载明的任何事实或情形。托管代理人可善意依赖任何通知、指示、请求或其他文书,不仅可依赖其是否已适当签署、是否有效及是否生效,也可依赖其中所载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只要托管代理人善意相信该等通知、指示、请求或其他文书真实无误,并由声称签署或提交该等文件的人士或各方签署或提交。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托管代理人已被告知该等损害或罚金可能发生,且无论诉讼形式为何,托管代理人均不对附带性、间接性、特别性、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或罚金(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承担责任。托管代理人不对因其无法控制的行为所导致的履行延迟或未能履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罢工、停工、暴乱、战争或恐怖行为、流行病、政府法规、火灾、通信线路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或入侵、断电、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托管代理人无义务就托管资金、托管账户、本托管协议或约定裁定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提起任何程序,或出席、提起或抗辩任何该等法律行动或程序,或采取任何其他其自行判断可能使其面临潜在费用或责任的行动。对于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涉及任何一方的任何争议或问题,托管代理人可咨询其选定的法律顾问;托管代理人依照该等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和指示善意行事,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应得到充分保护,且应按第 10 条规定获得赔偿。HK USA 和委员会同意,应适用法律要求或托管代理人就其本协议项下职责合理要求,尽合理努力履行或促使履行所有进一步行为和事项,并签署及交付该等进一步文件。如本协议规定任何行动应于某一指定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而该日期并非营业日,则该行动可于紧随其后的营业日完成。
托管代理人获授权,可自行酌情遵守任何法院就托管资金作出的终局且不可上诉的命令或已录入的法律程序文书,只要法律顾问以书面告知托管代理人该等命令或法律程序文书可能对其具有约束力。如托管资金的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根据任何终局且不可上诉的法院命令被扣押、强制扣款或征收,或如任何该等财产的支付、让与、转让、让渡或交付因任何终局且不可上诉的法院命令而被中止或禁止,或如任何法院作出或录入影响该等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终局且不可上诉的命令、判决书或法令,则在任何该等情况下,托管代理人获授权自行酌情依赖并遵守任何该等命令、令状、判决书或法令,只要其选定的法律顾问以书面告知其该等命令、令状、判决书或法令对其具有约束力,而无需提起上诉或采取其他行动;如托管代理人遵守任何该等命令、令状、判决书或法令,即使该等命令、令状、判决书或法令其后被撤销、修改、废止、取消或宣告无效,托管代理人亦不因此向任何其他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承担责任。
10. 对托管代理人的赔偿。HK USA 承诺并同意,就因其依本协议善意担任托管代理人所产生或引起、直接或间接产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赔(包括 HK USA 或委员会提出的索赔)或责任,赔偿托管代理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关联方),并使托管代理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关联方)免受任何合理且有据可查的实际支出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且有据可查的实际支出律师费)的损害;但该等承诺和协议不适用于托管代理人因其自身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导致发生或遭受的该等成本、费用、损失和损害,且托管代理人无权就该等成本、费用、损失和损害获得赔偿;进一步规定,如该等成本、费用和损害系因某一方未能依第 4(e) 条提供完整签署的 IRS Forms W-9 或 W-8(视情况而定)而产生或可归因于该等未能提供,则该方应独自负责就该等成本、费用和损害赔偿托管代理人。前述赔偿及使其免受损害的协议在本托管协议终止以及托管代理人辞任或被解任后继续有效。
11. 托管代理人的报酬。HK USA 同意按照随附的附表 A,就托管代理人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报酬。HK USA 在本第 11 条项下的义务在本托管协议终止以及托管代理人辞任或被解任后继续有效。HK USA 就本协议项下应付给托管代理人的任何报酬、偿还款项或赔偿,授予托管代理人对托管资金的担保权益及留置权。
12. 陈述与保证。HK USA 和委员会各自而非共同向托管代理人陈述并保证,该方具有签署和交付本托管协议以及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完整法律行为能力、权力和授权;且本托管协议已获一切必要行动的适当批准,并构成该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可依其条款强制执行,但该等可执行性可能受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重组、延期偿债及其他普遍适用、影响债权人权利执行的法律,以及与实际履行、禁令救济或其他衡平法救济可得性有关的法律所限制。
13. 身份识别信息。为协助政府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和洗钱活动,联邦法律要求所有金融机构获取、核实并记录能够识别每一名开户人的信息。对于商业实体、慈善机构、信托或其他法律实体等非自然人,托管代理人要求提供文件,以核实其作为法律实体的设立和存续。托管代理人可要求查阅声称有权代表该实体的个人的许可证、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各方确认,本协议所载部分身份识别信息系托管代理人根据 USA Patriot Act(美国爱国者法案), Pub.L.107-56(“该法案”)提出要求;各方同意按照该法案或托管代理人所受任何其他立法或法规的要求,及时提供托管代理人合理要求的任何补充信息。
14. 同意管辖权和审判地。如任何一方提起与本托管协议有关或因本托管协议引起的诉讼或其他程序,各方同意由位于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的联邦法院(包括 U.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行使对人的管辖权,并同意该地为审判地;各方放弃对该等管辖权或审判地提出任何异议。各方特此绝对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服从该等联邦法院对因本托管协议引起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针对任何一方(或其各自)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的管辖权和审判地。在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中,各方绝对且不可撤销地:(a) 放弃对管辖权或审判地提出任何异议;(b) 放弃对任何传票、起诉状、声明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书的亲自送达;以及 (c) 同意可依第 15 条,以经认证或挂号的一类邮件寄送至该方各自地址的方式进行送达。
15. 电汇指示及通知。根据本协议作出的所有通知、批准、同意、请求及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但向托管代理人发送的任何通信必须采用由手写或通过 DocuSign 提供的数字签名签署的文件形式),并应通过以下方式送达:(a) 专人递送,(b) FedEx 或其他类似的隔夜快递服务,或 (c) 通过电子邮件(在收件人具有下列电子邮件地址的范围内)以 PDF 附件方式发送。根据本第15条作出的通知,应视为于下列日期送达:(a) 如通过专人递送或电子邮件(提供发送证明)送达,则于收到时;或 (b) 如交由隔夜快递服务于次日送达,则于交存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该等通知应发送至下列适用一方或各方的地址:
如致 HK USA,地址如下:
Zeisler & Zeisler, P.C. 10 Middle St., 15th Fl. Bridgeport, CT 06604
收件人:Stephen M. Kindseth, Esq. 和 Aaron Romney, Esq.
电子邮件:
Stephen M. Kindseth, Esq. (skindseth@zeislaw.com) 和
副本发送至:
Ho Wan Kwok(郭文贵)转交 William R. Baldiga(WBaldiga@brownrudnick.com)和 Jeffrey L. Jonas(JJonas@brownrudnick.com)
如致委员会,地址如下:
Pullman & Comley, LLC 850 Main Street Bridgeport, CT 06601 收件人:Irve Goldman
电子邮件:Irve Goldman, Esq. (igoldman@pullcom.com) 和 Jonathan Kaplan, Esq. (jkaplan@pullcom.com)
副本发送至:
Samuel Nunberg, snunberg@winstonashe.com)
并副本发送至: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电子邮件:jlewis@pagasia.com
Carollynn H.G. Callari, Esq. (ccallari@callaripartners.com)
如致托管代理人,地址如下:
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美国合众银行全国协会),作为托管代理人 收件人:Global Corporate Trust 185 Asylum Street, 27th Floor Hartford, CT 06103 电子邮件:laurel.casasanta@usbank.com
并发送至:
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美国合众银行全国协会) 收件人:Jeffrey Biehn Trust Finance Management, Escrow Dept. 60 Livingston Street St. Paul, MN 55107 电子邮件:jeffrey.biehn@usbank.com 和 tfmcorporateescrowshared@usbank.com
其有关托管资金的电汇指示如下:
FFC: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Escrow
或发送至各方可通过同类通知为其自身指定的其他地址;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应视为于收到之日发出。其他各方同意承担因使用电子方式提交本托管协议第4条所设想的文件,以及向托管代理人发出的任何其他指示或指令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代理人根据未经授权的指示行事的风险,以及第三方截取和滥用的风险。
16. 修订、豁免及转让。除非由破产法院或对本托管协议及托管资金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命令,否则本托管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豁免、修改、解除、终止或变更。任何行为过程均不构成对本托管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的豁免,除非该豁免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且仅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在一次情形下对本托管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的豁免,不构成对本托管协议其他条款的豁免,亦不构成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对该等条款和条件的豁免。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托管协议。
17. 可分割性。在适用法律禁止或认定本托管协议任何条款无效的范围内,该条款应在该等禁止或无效的范围内不具效力,但不使该条款其余部分或本托管协议其余条款无效。
18. 准据法。本托管协议应根据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的内部法律予以解释和阐释,而不适用其法律冲突原则。
19. 完整协议;无第三方受益人。本托管协议构成各方之间就托管资金的持有、投资及支付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完整载明托管代理人就托管资金承担的义务和职责。除第10条另有规定外,本托管协议中的任何明示或默示内容均无意且不应赋予任何其他人士根据本托管协议或因本托管协议而享有任何性质的权利、利益或救济。
20. 副本签署;传真。本托管协议可签署两份或多份副本,签署后应构成同一份协议或指示。通过 PDF、传真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包括任何符合 U.S. federal ESIGN Act of 2000 的电子签名,例如 www.docusign.com)交付本托管协议或任何联合书面指示及其各自签署页的副本,应构成对各方有效的签署和交付,并可为一切目的代替正本使用。
21. 终止。本托管协议应于根据本托管协议的任何适用条款分配全部托管资金时终止。
22. 交易。托管代理人及托管代理人的任何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可购买、出售及交易 HK USA 的任何证券,并可在 HK USA 可能感兴趣的任何交易中获得金钱利益;可与 HK USA 订立合同并向其出借资金,以及如同其并非本托管协议项下的托管代理人一样,充分且自由地以其他方式行事。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妨碍托管代理人为 HK USA 或任何其他实体以任何其他身份行事。
23. 对账单。托管代理人将每月向 HK USA 及委员会提供现金交易对账单,其中包括托管代理人进行的所有投资交易的明细。
24. 税务申报。托管代理人对本托管协议的税务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HK USA 和委员会应就任何及所有税务事项咨询独立法律顾问。HK USA 应就每名收款人向托管代理人提供已填妥的 IRS Form W-9 或 IRS Form W-8 正本(如适用),以及托管代理人就其在适用 IRS 规定下的申报义务而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和信息。如未提供该等税务文件,托管代理人应按 IRS 的要求扣缴税款。各方同意,就所有税务目的而言,HK USA 应被视为托管账户的所有人。HK USA 和委员会已确定,任何收益应按权责发生制百分之百(100%)计入 HK USA 的账户,并由托管代理人在 IRS Form 1099 或其他适用表格中按其实际取得情况进行申报。各方进一步同意,在 IRS 推定利息规定适用的范围内,HK USA 应将此情况告知托管代理人,并向托管代理人提供 HK USA 认为适当的所有推定利息计算结果。托管代理人应仅依赖所提供的该等计算结果和信息,并对任何该等计算结果或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25. 放弃陪审团审判。各方特此放弃其可能享有的就任何索赔、反诉、抵销、请求、诉讼或诉因进行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该等事项:(A) 因本托管协议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本托管协议有关;或 (B) 以任何方式与本托管协议各方的任何交易有关、涉及、相关或附带,或与本托管协议或行使任何该等一方在本托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救济有关,或与各方在本托管协议项下的行为或关系有关;在前述所有情况下,无论该等事项现已存在或以后发生,亦无论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原因。各方进一步特此确认并同意,其各自已审阅或有机会与其各自的法律顾问审阅本项放弃,且其在咨询该等法律顾问后,知情且自愿地放弃其陪审团审判权利。如发生诉讼,本托管协议可作为全体各方同意由法院审判的文件提交。
26. 宣传。除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 (a) 使用任何其他一方的专有标识、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标志、符号或品牌名称,或 (b) 未经该其他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广告、新闻稿、促销或营销出版物,或致第三方的通信中以其他方式提及或识别任何其他一方;在每种情况下,均须先取得该其他一方的书面同意。
27. 无冲突。如本托管协议的条款与约定裁定中关于 HK USA 和委员会的权利及义务的条款发生冲突,则在 HK USA 与委员会之间(但不涉及托管代理人),约定裁定的条款应予控制,并取代本协议中任何冲突条款。
28. 对托管资金无权利。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HK USA 和委员会对任何托管资金均不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权益或占有权。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i) 除非且直至该部分托管资金已根据本托管协议条款支付给该人士,HK USA 和委员会均无权质押、转让、抵押或授予任何部分托管资金担保权益;以及 (ii) 在托管资金根据本托管协议条款支付之前,托管代理人应独自占有托管资金,并且不会为完善其中的担保权益之目的,作为任何一方的保管人行事或被视为作为任何一方的保管人行事。
兹证明,各方已促使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本托管协议。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各方已促使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本托管协议。 在 HO WAN KWOK(郭文贵)破产案件中指定的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案件编号:22-50073(JAM)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Samuel Nunberg,主席
兹证明,各方已促使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本托管协议。 托管代理人:
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美国合众银行全国协会),作为托管代理人
签署人:
\* 如资金投资于 U.S. Bank MMDA,则予以免除 特别管理费用:
本附表未明确列出的服务费用将通过评估确定。该等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与管理文件的修订或延期有关而产生的额外职责和服务,以及如诉讼情形下所花费的异常时间。 垫付费用:
我方发生的任何实付费用将按成本计费。此等项目将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法律费用、差旅费用、文件复制和传真费用、快递服务费用等。
托管代理人已聘请 Shipman & Goodwin LLP(希普曼与古德温律师事务所)在本事项中代表其行事。托管代理人的合理律师费及支出将由 Shipman & Goodwin LLP 直接按成本计费。
本协议签署时付款:
接受费和管理费应于交易交割时到期支付,托管代理人无需再向责任方开具发票。该等付款的电汇指示载于第15条。如费用已包含于托管金额的入账电汇中并存入托管资金,则特此授权托管代理人从托管资金中扣划该等费用。
下列人士为获授权代表 HK USA 签署文件,并就本托管协议项下所有事项(包括资金划转、地址变更及联系信息变更)指示托管代理人的 HK USA 代表(仅需一份签名):
Stephen M. Kindseth(斯蒂芬·M. 金德塞思)
下列人士为获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文件,并就本托管协议项下所有事项(包括资金划转、地址变更及联系信息变更)指示托管代理人的委员会代表(仅需一份签名):
Jonathan A. Kaplan(乔纳森·A. 卡普兰) 姓名 签名样本
电话号码。
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美国合众银行全国协会)投资授权表
U.S. Bank 货币市场存款账户是 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U.S. Bank”)的计息货币市场存款账户,旨在满足 U.S. Bank 公司信托托管组及 U.S. Bank 其他公司信托客户的需求。选择该项投资即授权将资金存入并由 U.S. Bank 进行投资。
U.S. Bank 使用每日余额法计算该账户利息(实际/365或366)。该方法每日对账户中的本金余额适用每日定期利率。利息每日计提,并每月记入账户。利率由 U.S. Bank 自行决定,并可按客户存款金额分级。
该账户的所有人为 U.S. Bank,其作为其公司信托客户的代理人行事。U.S. Bank 的公司信托托管组办理所有账户存款和提款。存款账户按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条例确定,以每位存款人为单位在适用的 FDIC 限额内获得 FDIC 保险。
为遵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U.S. BANK 无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为市政顾问。如需投资建议,应向您的财务顾问取得。
在未收到相反的具体书面指示时,特此指示 U.S. Bank 将收益及其他可用资金投资和再投资于 U.S. Bank 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客户确认,U.S. Bank 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为操作性文件项下获准的投资,且本授权为该等资金投资的持续指示,直至书面通知替代指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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