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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08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08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债务人。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涉及：ECF No. 3003
ANTHEM HEALTHCHOICE ASSURANCE, INC.（前称 EMPIRE HEALTHCHOICE ASSURANCE, INC.，对外以 EMPIRE BLUE CROSS BLUE SHIELD 名义营业）及 ANTHEM HEALTH PLANS, INC. 针对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05(a) 及 363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7016、7026 及 9006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规则》第 7016-1 条提出的修改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席诉讼程序以纳入撤销诉讼调解程序的动议的有限异议

Anthem HealthChoice Assurance, Inc.（前称 Empire HealthChoice Assurance, Inc.，对外以 Empire Blue Cross Blue Shield 名义营业，以下简称「Empire」）及 Anthem Health Plans, Inc.（以下简称「Anthem」）1 对 Luc A. Despins（为上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债务人（统称「债务人」）所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提交的《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 11 U.S.C. §§ 105(a) 和 363、《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7016、7026 和 9006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本地破产规则》第 7016-1 条修改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席诉讼程序以纳入撤销诉讼调解程序的动议》[案卷号 3003]（以下简称「动议」）谨此提交本有限异议（以下简称「异议」）。为支持本异议，Empire / Anthem 谨陈述如下：

1 Empire 与 Anthem 均为 Elevance Health, Inc. 的关联公司。Empire 与 Anthem 由相同的法律顾问代理，因此为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提供行政便利，共同提交一份有限异议。

I. 背景

1. 2024年1月29日，受托人提交了《关于批准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席诉讼程序的程序的动议》[案卷号 2532]（以下简称「撤销程序动议」），请求法院批准撤销诉讼程序（定义见《撤销程序动议》），以规范受托人拟提起的众多撤销诉讼（定义见《撤销程序动议》）。

2. 2024年2月7日，法院作出了《批准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席诉讼程序的程序的裁定》[案卷号 2578]（以下简称「撤销程序裁定」），准许了《撤销程序动议》。

3. 2024年2月11日，受托人提交了《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和第 550 条寻求撤销并追回申请后转让及相关救济的起诉书》[对席诉讼案号 24-05112（「Empire 对席诉讼」），案卷号 1]（以下简称「Empire 起诉书」），将 Empire 列为被告。2024年2月11日，受托人亦提交了《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和第 550 条寻求撤销并追回申请后转让及相关救济的起诉书》[对席诉讼案号 24-05058（「Anthem 对席诉讼」），案卷号 1]（以下简称「Anthem 起诉书」，并与《Empire 起诉书》统称「起诉书」），将 Anthem 列为被告。

4. 2024年3月15日，受托人提交了本动议，请求法院重新审视《撤销诉讼程序》以规定强制调解。（见案卷号 3003，¶¶ 10-12。）

5. 2024年3月22日，受托人提交了《[修改后的拟定]批准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席诉讼程序的程序的修改裁定》[案卷号 3035；Empire 对席诉讼案卷号 7；Anthem 对席诉讼案卷号 7]，其中除其他请求的变更外，受托人试图规定，调解程序（定义见本动议）应在被告于撤销诉讼中应诉时（在该被告对受托人的撤销起诉书作出答辩的截止日期或之前）开始，而非要求被告在调解前对撤销起诉书提交实质性答辩。

6. 2024年3月22日，法院作出了《关于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 11 U.S.C. §§ 105(a) 和 363、《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7016、7026 和 9006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本地破产规则》第 7016-1 条修改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席诉讼程序以纳入撤销诉讼调解程序的动议的排期裁定》[案卷号 3037]（以下简称「排期裁定」），将提交对本动议的任何回应的截止日期定为 2024年4月12日，并安排于 2024年4月23日就本动议举行听证会。

II. 有限异议

7. 与众多处于类似情况的被告一样，Empire / Anthem 发现自己在本破产案件中卷入了诉讼，原因仅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接收了来自受托人如今称之为债务人「另一个人格（alter egos）」的法律实体的转让款。暂且不论这些主张的实体是非，Empire / Anthem 对本动议中寻求的调解程序的若干具体方面表示关切，因为这些程序向撤销诉讼的被告不当施加了额外费用。

8. 在本动议中，受托人试图依据本动议中详述的调解程序（以下简称「调解程序」），强迫 Empire / Anthem 就受托人在起诉书中提出的主张进行调解。Empire / Anthem 并不反对本动议的全部内容，甚至也不反对参与某种形式的调解。然而，Empire / Anthem 确实对以下各项提出异议：(i) 第 12(u) 段，该段试图强迫调解各方平摊调解费用（定义见本动议）；(ii) 第 12(s) 段，该段将 Empire / Anthem 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否需要亲自出席（而非以虚拟网络方式出席）调解的决定权留给调解员自行裁量；以及 (iii) 第 12(v) 段，该段规定若调解的一方未善意尝试安排或解决调解事宜，相对方可提起制裁动议。以下逐项阐述各项关切。

9. 第一，本动议要求受托人与被告平摊调解费用，且本动议未提供此类费用的计时费率或上限标准。虽然本动议提出被告可以通过动议形式说明经济困难，以期可能获得一份可能改变此项安排的法院裁定（或来自 Tancredi 法官的裁定），但此类动议将要求被告进一步耗费资源，以就受托人所强迫进行的调解寻求免除部分或全部支付义务的救济。

10. 简而言之，任何调解的费用均应由破产财团承担。发起本对席诉讼的是受托人——而非 Empire / Anthem。此外，希望中止对席诉讼并强迫 Empire / Anthem 就起诉书所依据的问题进行调解的一方也是受托人。因此，应要求受托人全额承担调解费用。起诉一方当事人、强迫该当事人进行强制调解、继而迫使该当事人为与该调解相关的账单承担半数费用，是不公平的，亦违背了通常做法。参见，例如，In re Verasun Energy Corporation, et al., 案号 08-12606 (BLS) (D. Del. 2010年12月21日)（要求强迫调解的一方承担调解的全部费用）；In re Taylor, Bean & Whitaker Mortgage Corp., et al., 案号 3:09-bk-07047-JAF (Bankr. M.D. Fla. 2011年8月25日)（同上）；In re Red Rose, Inc., 案号 BK-S-20-12814-MKN (D. Nev. 2021年8月12日)（同上）；In re TOUSA, Inc., et al., 案号 08-10928-BKC-JKO (Bankr. S.D. Fla. 2009年7月14日)（同上）。

11. 第二，同理，将代表是否必须亲自出席——而非以虚拟网络方式出席——其被迫参与的调解交由调解员自行裁量，是不公正的。在个人、律师事务所和法院均已适应通过虚拟网络方式开展业务的时代，在对结果没有任何影响的情况下，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在此处同样采用此类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的措施。Empire / Anthem 的代表在 Virginia（弗吉尼亚州）Virginia Beach（弗吉尼亚比奇）居住和工作。如果被迫亲自出席，Empire / Anthem 的代表将承担巨大的差旅、住宿和时间损失成本。要求诸如 Empire / Anthem 等被告承担这些完全不必要的差旅相关费用去参加受托人强迫进行的调解，同样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如果在数百起对席诉讼中，代表是亲自出席还是以虚拟网络方式出席调解的决定权不完全留给调解员自行裁量，此类沉重的费用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12. 最后，Empire / Anthem 理解，对于试图拖延和阻挠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制裁可能是一种适当的救济手段。但是，应当明确的是，一方当事人决定提供或不提供任何特定金额的款项，或者由于全力辩护或由于被告与受托人因对法律和事实的看法不同而根本无法达成和解，均不得被允许作为制裁的依据。简而言之，各方当事人须善意进行调解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必须通过该等手段达成解决方案。

III. 结论

据此，Empire / Anthem 谨请求法院注意到本异议，按照本文详述修改动议中的《调解程序》，并准予法院认为公正、适当和衡平的其他救济。

日期：2024年4月11日 被告

ANTHEM HEALTHCHOICE ASSURANCE, INC.（前称 EMPIRE HEALTHCHOICE ASSURANCE, INC.，对外以 EMPIRE BLUE CROSS BLUE SHIELD 名义营业）

被告 ANTHEM HEALTH PLANS, INC.

签署人：/s/ Jessica M. Signor
SHIPMAN & GOODWIN LLP

Eric S. Goldstein (CT27195) One Constitution Plaza Hartford, CT 06103-1919 电话：(860) 251-5000 传真：(860) 251-5218 egoldstein@goodwin.com

Jessica M. Signor (CT30066) 300 Atlantic Street, 3rd Floor Stamford, CT 06901 电话：(203) 324-8100 传真：(203) 324-8199 jsignor@goodwin.com

Anthem HealthChoice Assurance, Inc.（前称 Empire HealthChoice Assurance, Inc.，对外以 Empire Blue Cross Blue Shield 名义营业）之代理律师

Anthem Health Plans, Inc. 之代理律师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4年4月11日，上述《有限异议》的一份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并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任何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人员。本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提交通知》的指示通过一类邮件（First Class mail）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人员。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的文件。

> /s/ Jessica M. Signor. Jessica M. Signor, 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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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08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