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09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091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04-12
有限异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091(2024-04-12立案)。Blueberry Builders, LLC 对受托人修改撤销权追索程序的动议提出有限异议,主张拟议程序强加了高昂的调解费用并强行推进证据开示,对不知情的善意供应商构成不公。
全文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布里奇波特分部(Bridgeport Division)
关于:
BLUEBERRY BUILDERS, LLC 就第11章受托人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105(a)条和第363条(11 U.S.C. §§ 105(a) and 363)、《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第7016条、第7026条和第9006条以及《康涅狄格区地方破产规则》(District of Connecticut Local Bankruptcy Rule)第7016-1条提出的修改适用于撤销权诉辩程序以纳入撤销诉讼调解程序的动议提出的有限异议
Blueberry Builders, LLC(“BBB”)作为题为 Luc A. Despins 诉 Blueberry Builders, LLC(In re Ho Wan Kwok),诉辩程序案号 Adv. Pro. No. 24-05007(“诉辩程序”)的诉辩程序中的被告,由其下述签字律师代表,特此对以下事项提出异议(本“有限异议”):(i)《第11章受托人依据 11 U.S.C. §§ 105(a) 和 363、《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7016条、第7026条和第9006条以及《康涅狄格区地方破产规则》第7016-1条提出的修改适用于撤销权诉辩程序以纳入撤销诉讼调解程序的动议》[Docket No. 3003](“动议”)以及 (ii) 批准该动议的经修订拟定裁定 [Docket No. 3035, Ex. A](“拟定裁定”)。[2] 为支持对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该动议的本有限异议,BBB 谨陈述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动议或拟定裁定(视情况而定)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1. BBB 大体上并不反对批准撤销诉讼及调解程序。正如受托人所指出的,在类似案件中,当受托人(如本案般)提起数百起撤销诉讼时,此类程序通常会获得批准,以促进高效管理并迅速解决诉讼。
2. 然而,这些程序绝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也不能使任何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相反,这些程序的目的应当是在允许高效、经济地解决争议的同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拟议的《经修订程序》包含若干条款,通过将繁重、不当且昂贵的程序强加于被告,赋予了受托人不公平的优势。
3. 如下文更详细所述,《经修订程序》应当予以修改,以确保被告的利益不受损害。按照目前的起草方式,《经修订程序》将使许多被告处于显著劣势,因为它允许受托人对包括 BBB 在内的许多被告全力进行证据开示(discovery),同时又要求这些被告同步参与费用高昂的调解。鉴于受托人提起的诉辩程序数量众多,他已有数年时间来制定其策略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因此这尤其不公平。
4. 更糟糕的是,《经修订程序》允许受托人通过将基本转让明细表封存提交,然后拒绝向被告或其律师提供未涂黑版本的明细表,除非
3 本初步陈述中使用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本异议正文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他们同意接受一份范围远远超出诉状内容、广泛且预先协商好的证据开示保护令,从而规避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基本诉答标准。转让明细表包含主张受托人初步表面证据(prima facie case)成立的基本要素所需的最简单、最基础的事实,绝不可能包含保密信息。缺少了这些明细表,撤销诉状便无法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和第9条构成支持救济的主张。在受托人未能披露和指控陈述简单救济请求所必需的最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要求被告浪费时间和资源去应付繁琐的程序关卡。
5. 必须对《经修订程序》进行修改以纠正这些问题。尽管推进迅速解决的程序非常重要,但该程序也必须对被告公平合理——特别是像 BBB 这样的被告,他们作为善意供应商,向据称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提供了有价值的货物和服务,对诉状中所指控的欺诈行为毫不知情,并且在债务人破产案涉及巨额资金的背景下,因相对微不足道的金额而被起诉。
6. BBB 是一家从事建筑服务和施工服务业务的实体。在对受托人在其诉状(定义见下文)中所指控的欺诈计划不知情的情况下,BBB 被受托人指控为债务人另我(alter ego)的一个或多个实体聘用,就纽约市哥伦布圆环3号(3 Columbus Circle in New York City)某些办公空间的装修提供建筑及相关服务。在近两年的时间里,BBB 善意、称职且完整地履行了这些要求的服务(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聘用并付款给特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7. 2024年2月9日,Luc A. Despins 以在上述标题项下 Ho Wan Kwok(“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通过提交其诉辩起诉状及某些附件(“明细表”)[Adv. Proc. Docket No. 1](作为附件A附于本异议后,统称“诉状”),提起了诉辩程序。明细表系以封存形式提交。
8. 诉状请求撤销并追回总计金额为 $498,972.50 的申请前及申请后转让。诉状第 1–5 段(Compl. ¶¶ 1–5)。
9. 诉状第35段规定: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利用其另我空壳公司 Lexington、HCHK Technologies 和 GFNY,或通过其他方式,将债务人的财产转让给了被告(统称“申请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参见作为附件并构成其一部分的附表 A。
10. 诉状第36段规定: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Lexington 和 HCHK Property,或通过其他方式,将破产财产转让给了被告(统称“申请后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参见作为附件并构成其一部分的附表 B。
11. 2024年2月14日,受托人提交了《撤销诉讼程序适用通知》[Adv. Proc. Docket No. 4](“程序通知”),其中规定《批准适用于撤销权诉辩程序之程序的裁定》[Docket No. 2578](“程序裁定”)中规定的撤销诉讼程序(“原程序”)适用于并管辖该诉辩程序。
12. 2024年3月15日,受托人提交了修改原程序以纳入调解程序的动议。2024年3月22日,受托人提交了一份进一步修改原程序的经修订拟定裁定(经修订拟定裁定中规定的程序,即“《经修订程序》”)。
13. 2024年3月22日,BBB 的律师向受托人的律师发送电子邮件,索取未经涂黑的明细表副本。
14. 2024年3月26日,受托人的律师告知,诉状之所以部分封存提交,是因为根据2022年10月6日的保护令 [Docket No. 923](“保护令”),明细表中包含的某些信息受到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保密指定。受托人的律师进一步告知,根据程序裁定,在受托人提供未封存版本的诉状之前,BBB 与 Pashman Stein Walder Hayden, P.C.(“Pashman”)均必须签署对保护令的同意书。
15. 截至本异议提交之日,BBB 和 Pashman 均未签署对保护令的同意书,因此尚未收到未封存版本的诉状。
16. 根据受托人与 BBB 之间达成的约定,BBB 对诉状作出答复的截止日期(“答复日”)目前为2024年5月15日。参见 Adv. Pro. Docket No. 9。
17. 明确而言:BBB 大体上并不反对批准撤销诉讼程序或调解。然而,《经修订程序》包含若干不当且不公平的条款,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以使这些程序对所有当事方均公平、合理,且不要求被告仅仅为了有机会了解构成受托人起诉依据的被指控转让,就签字放弃自身的权利。
I. 不应强迫被告同意保护令以获取包括明细表在内的诉状未封存副本。
18. 《经修订程序》第2(d)段规定如下(强调为后加):[4]
在撤销诉状(包括附件)包含根据《保护令》[主案 ECF No. 923](“保护令”)和《保护令约定附录》[主案 ECF No. 2460](“保护令附录”)被指定为保密或高度保密的信息的范围内,受托人可以封存提交撤销诉状(“封存撤销诉状”),但前提是受托人应以未封存形式提交一份涂黑了任何被指定为保密或高度保密信息的撤销诉状副本(“涂黑撤销诉状”)。送达涂黑撤销诉状应构成《破产规则》第7004条所要求的充分诉状送达。尽管《保护令》及《保护令附录》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撤销诉讼被告及其律师各自签署《保护令》附件A以及(如适用)《保护令附录》附件A的副本后,受托人可向该撤销诉讼被告提供一份未涂黑的撤销诉状副本。
19. 在本案中,BBB 若不签署(并要求 Pashman 签署)保护令,甚至无法获得未封存的诉状。[5] 对于一方当事人必须签署保护令(更不用说是管辖后续证据开示的保护令)才能享有审阅诉状以便其能够提起……的特权这一主张,受托人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4 BBB 知悉《撤销诉讼程序》的该项条款已根据《程序裁定》获得批准。然而,受托人是在《程序裁定》作出后才提起诉辩程序的,因此 BBB 未收到通知,也没有机会提出异议。因此,BBB 主张其不受《程序裁定》的约束。
5 该《保护令》存在问题的原因有数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点:
• 第 5(c) 段允许任何当事人将材料指定为机密(Confidential)或高度机密(Highly Confidential),无论该当事人是否为出示/披露方;然而,披露方几乎必然最适合评估信息是否属于机密/高度机密。
• 第 21 段规定:“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任何当事人与证据开示材料保密性无关的权利或义务。”该陈述并不准确,因为《保护令》(Protective Order)严重损害了 BBB 的权利。如果 BBB 无法获得起诉书中所引用且属于核心内容的材料,则《保护令》将影响 BBB 对起诉书作出答辩或其他回应的能力。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根据针对 BBB 提起的起诉书,被封存的信息仅仅是两份转账清单——这些信息根本不可能是机密的。
20. 即使被封存的信息属于机密(事实并非如此),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要求 BBB 或 Pashman 为接收附于起诉书后的转账清单,而必须签署一份长达 19 页、针对证据开示材料的过于宽泛的保密裁定。被告也不应仅仅为了收到一份未封存的起诉书,就被迫就证据开示保密协议的条款进行谈判(该协议的范围远超起诉书中可能包含的任何机密信息)。
21. 因此,应当对相关程序作出修改,规定至少在起诉书中的涂黑遮蔽信息仅为简单转账明细表的范围内,受托人必须向被告及其律师提供转账明细表的未封存副本,且不得要求其签署《保护令》(或任何其他保密协议)。 II. 为符合适用的程序规则,必须向被告提供未涂黑遮蔽的转账明细表。
22. 如果没有转账明细表,撤销之诉起诉书便无法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简称“《联邦规则》”)(根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简称“《破产规则》”)第 7008 条适用于本对抗性程序)第 8 条关于起诉书必须阐明可获救济的请求权的主张要求。
23. 《联邦规则》第 8 条要求起诉书必须包含“在被推定为真实的情况下足以‘陈述在表面上具有合理可信性的救济请求’的充分事实依据”。Ashcroft 诉 Iqbal,556 U.S. 662, 678 (2009)(引用 Bell Atl. Corp. 诉 Twombly,550 U.S. 544, 570 (2007))。虽然第 8(a)(2) 条不要求诉状陈述表面成立案件的构成要件,但它确实要求诉状“向被告合理告知原告的主张是什么以及该主张所依据的理由”。In re Motors Liquidation Co.,576 B.R. 325, 392 (Bankr. S.D.N.Y.(纽约南区破产法院)2017)(引用 Dura Pharms., Inc. 诉 Broudo,544 U.S. 336, 348 (2005))(引用及内部引号省略)。“虽然法院必须采信事实指控的真实性,但不必采信‘被包装为事实指控的法律结论’。”New Jersey Carpenters Health Fund 诉 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Grp, Plc,709 F.3d 109, 120 (2d Cir.(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13)(引用 Twombly,550 U.S. at 555)。“因此,提供‘标签和结论’或‘对诉讼请求要件进行公式化背诵’的诉状是不够的。”同上(引用 Twombly,550 U.S. at 555)(内部引号省略)。“当原告陈述的事实内容能够让法院合理推断被告应对所指控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时,该请求权便具有表面合理可信性。”Iqbal,556 U.S. at 678(引用 Twombly,550 U.S. at 555)。
24. 由于受托人在起诉书中指控了实际欺诈,《联邦规则》第 9(b) 条还要求其“详细说明构成欺诈的情形”。“该规则旨在向被告合理告知原告的主张,使其能够准备抗辩,保护被告免受名誉损害,并减少敲诈性诉讼的数量。”Mills 诉 Polar Molecular Corp.,12 F.3d 1170, 1175 (2d Cir. 1993)(引用 DiVittorio 诉 Equidyne Extractive Indus.,822 F.2d 1242, 1247 (2d Cir. 1987))。“为了对第 548(a)(1)(A) 条项下的故意欺诈性转让提出合理可信的主张,原告必须指控:(1) 债务人财产中的权益发生了转让;(2) 转让发生在提交破产申请前两年内;以及 (3) 转让具有阻碍、拖延或欺诈债权人的实际意图。此外,所指控的欺诈必须涉及特定的转让或付款,而非整体业务过程。”NCA Investors Liquidating Trust 诉 A. Pappajohn Construction Co. (In re Seaboard Hotel Member Assocs., LLC),Adv. Pro. No. 19-5015 (JAM),2021 WL 4243444, at *8 (Bankr. D. Conn.(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Sept. 16, 2021)(强调为后加)(驳回欺诈性转让起诉书)(引用 In re Sharp Int. Corp.,403 F.3d 43, 56 (2d Cir. 2005))(内部引用省略)。如果没有转账明细表,实际欺诈主张的构成要件根本不可能得到满足。 III. 对部分被告而言,在调解结束前应当中止证据开示。
25. 《修改后的程序》将规定:(a) 针对仅涉及债务人通过受托人于 2024 年 2 月 15 日提起的统括性确认之诉(即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诉 ACA Capital Group Ltd.(Adv. Proc. No. 24-05249)(“统括性另我对抗性程序”))中所涉另我(“统括性另我”)进行转让的撤销诉讼,予以中止诉讼程序;以及 (b) 针对同时涉及债务人通过统括性另我以及通过较早对抗性程序中所述及的另我进行转让的撤销诉讼,予以部分中止诉讼程序。见《关于提交[修改后的拟议]批准适用于撤销请求权对抗性程序之程序的修改后裁定的通知》[Docket No. 3035]第 2 页。BBB 的对抗性程序被列为仅适用部分中止的撤销诉讼。同上,附件 3-B。
26. 《修改后的程序》应当规定,在当事人进行调解期间,就所有争议事项全面中止证据开示,以使涉案金额较小的当事人在试图解决其对抗性程序时,不至于被沉重的证据开示负担所压垮。此外,出于达成和解的愿望(以及调解员的固有权力),他们将有充分的动力提供足以促进与受托人进行建设性和解讨论的信息。同样地,除非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否则在调解终止之前不应安排初次审前会议。《修改后的程序》破坏了调解的目的,因为在一个旨在促进快捷高效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承担诉讼成本负担的过程中,它却要求被告就除另我问题之外的所有事项进行全面的诉讼证据开示。
27. 如上所述,BBB 曾订立一项公平交易的第三方协议,向据称由债务人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实体提供建筑施工服务。BBB 提供了这些服务,并且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欺诈行为完全不知情。对于 BBB 以及具有相对较小涉案金额的类似处境当事人,证据开示应当予以全面中止;应当允许这些当事人在不产生不必要诉讼费用的情况下进行调解。鉴于涉案金额以及这些被告并未参与债务人的欺诈计划,就所有事项中止证据开示不会对受托人造成不公平的偏见,因为这些案件不涉及会影响整个诉讼程序的问题。此外,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受托人进行《破产规则》所允许的一切证据开示的所有权利都将得以保留。
28. 此外,BBB 知悉其他被告已对《修改后的程序》提出异议,BBB 保留在《修改后的程序》听证会上加入这些论点的权利。在不作限制的前提下,BBB 同意调解员的费用应完全由提起这些对抗性程序的当事人——受托人承担。
29. BBB 在各方面明确保留其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本《有限异议》的权利、对受托人或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所提议的任何修改后的调解和/或撤销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申请其他及进一步救济的权利。 Case 22-50073 Doc 3091 Filed 04/12/24 Entered 04/12/24 16:11:51 Page 11 of 13
为此,BBB 请求 (i) 按照本文所述对《拟议裁定》进行修改,以及 (ii) 获得法院认为正当且恰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2024 年 4 月 12 日 签署人:/s/ David B. Zabel
David B. Zabel, Esq. 联邦律师号:ct01382 Marino, Zabel & Schellenberg, PLLC 657 Orange Center Road Orange, CT 06477 电话:(203) 864-4511 传真:(203) 456-8249 电子邮件:[dzabel@mzslaw.com]
PASHMAN STEIN WALDER HAYDEN, P.C.
Henry J. Jaffe Gregg H. Hilzer Amy M. Oden 1007 North Orange Street 4th Floor, Suite 183 Wilmington, DE 19801 (201) 488-8200
我特此证明,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上述《出庭通知书》的一份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提交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并根据《电子提交通知》的指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当事人。
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文件。
订阅 · SUBSCRIBE
这份档案每有新增法庭文件,都会在每周简报里送到你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