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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09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09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相关案件：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债务人。

被告 LEICESTER HILL INFROMATICES LLC 对第 11 章托管人关于修改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抗性诉讼程序的动议（以纳入撤销诉讼调解程序）的回应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Leicester Hill Infromatices LLC.，对抗性诉讼案号 24-05074 中的被告 Leicester Hill Infromatices LLC（“动议人”），谨对第 11 章托管人（“托管人”）Luc A. Despins 在上述破产案件中提交的《根据 11 U.S.C. §§ 105(a) 及《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7016、7026 和 9006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本地破产规则》第 7016-1 条关于修改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抗性诉讼程序的动议（以纳入撤销诉讼调解程序）》[ECF No. 3003]（“动议”）提交本回应（“回应”）。

初步声明

动议人并不反对在这些案件中进行调解。然而，该动议包含阻止被告在调解前进行证据开示的调解条款。动议人认为，在作出任何批准该动议的命令之前，应修改此类条款。

相关背景与诉讼历程

1. 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破产申请。

2.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未指定审查员。

3. No. 465]（“托管人命令”），指示美国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一名第 11 章托管人。根据托管人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为托管人。

4. 根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7016、7026 和 9006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本地破产规则》第 7016-1 条提交了《关于批准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抗性诉讼程序的动议》[ECF No. 2532]（“撤销程序动议”）。托管人请求法院批准撤销诉讼程序，以规制托管人拟提起的诸多撤销诉讼。

5. 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抗性诉讼程序[ECF No. 2578]（“撤销程序命令”），准许了托管人的撤销程序动议。

6. 托管人提起了对抗性诉讼，以撤销并追回某些申请前和申请后的财产转移（“撤销诉讼”）。2024年2月10日，托管人对动议人提起起诉书，寻求以涉嫌欺诈性转让为由撤销财产转移。

7. 2024年3月15日，托管人提交了该动议。

8. 2024年3月22日，托管人提交了《关于提交[修订拟议]批准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抗性诉讼程序修改命令的通知》[ECF No. 3035]（“拟议修改命令”）。

9. 2024年3月22日，托管人提交了《关于托管人修改适用于撤销权主张对抗性诉讼程序以纳入撤销诉讼调解程序之动议的排期命令》[ECF No. 3037]（“排期命令”）。

10. 根据排期命令，对动议的任何回应及/或任何补充文件（即针对动议的任何修订拟议命令）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于2024年4月12日或之前提交。因此，本回应是及时的。

动议人的主张
各方应获准在调解前进行证据开示

11. 根据动议及拟议修改命令第 2(h) 段，在对起诉书作出回应的截止日期后不久，各方应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f) 条进行协商，其后，各方应提交一份规制证据开示、即决判决及其他审前程序的联合拟议排期命令，由法院审批。

12. 然而，根据动议及拟议修改命令第 2(i) 段，在对起诉书提交回应后，撤销诉讼应自动移交调解，且撤销诉讼应被“中止”。

13. 动议及拟议修改命令并未明确说明对抗性诉讼的这一中止是否也将中止各方在其联合排期命令中商定的证据开示截止日期。然而，被告推断证据开示截止日期将被中止，因此，在调解程序进行期间，各方将无法进行证据开示。

14. 证据开示程序具有加快诉讼进程、确定并缩小争议焦点、揭示事实、为庭审保全证据以及通过使当事人或证人确立特定事实版本来加快庭审准备的重要作用。

15. 此外，证据开示程序还通过让各方了解各自案情的优势与弱点、暴露存疑的诉求或抗辩，并为知情评估案情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解。

16. 在对抗性诉讼中，托管人对动议人主张了四项诉由，涉及：1）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和 550(a) 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2）根据纽约州法律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3）根据《破产法典》§§ 548(a)(1)(B) 和 550(a) 撤销并追回推定欺诈性转让；以及 4）根据纽约州法律撤销并追回推定欺诈性转让。

17. 我们认为，起诉书中支持托管人诉由所叙述的事实，并未向动议人提供有关针对动议人所指控的欺诈主张具体性质的必要细节。“在指控欺诈时……当事人必须具体说明构成欺诈的情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9(b) 条。Novak v. Rogers (In re Rogers), Nos. 18-20833 (JJT), 19-02018 (JJT), 2021 Bankr. LEXIS 5, at *12 (Bankr. D. Conn. Jan. 5, 2021)。此外，推定欺诈性转让主张的一个必要构成要件是该转让涉及“……债务人在财产中的权益……”Katz v. Anderson (In re Anderson), 623 B.R. 199, 215 (Bankr. D. Conn. 2020)。然而，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并不清楚向动议人所作的涉嫌转让是否涉及债务人在财产中的权益。

18. 换言之，动议人不知为何被托管人起诉。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动议人只能对托管人为何对其提起诉讼的原因作出合理猜测。

19. 尽管存在这种情况，被告似乎将被迫投入时间、费用和律师费来参与调解程序，而在缺乏充分证据开示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可靠途径充分获取证据并了解案件事实以抗辩此类主张的情况下参与调解。

20. 动议人有充分理由担心，在进行调解前限制证据开示将无助于推进撤销诉讼及其潜在解决。

21. 动议人认为，在没有任何证据开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将是徒劳之举。动议人需要进行某种形式的证据开示，以应对托管机构针对动议人的主张。

22.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如果动议人被迫在未进行任何形式的证据开示的情况下参与调解程序，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23. 其他破产法院已批准了实施调解程序的程序命令，其中被告可以选择退出调解，或者允许各方在调解期间进行非正式证据开示。参见 In re Southern Foods Group, LLC, et al., case No. 19-36313-DRJ (Bankr. S.D. Tex. April 20, 2009), ECF No. 3646, p. 2（被告有权选择不加入调解计划）；In re Sears Holdings Corporation, et al., Case No. 18-23538-RDD (Bankr. S.D.N.Y. Dec. 26, 2019), ECF No. 6282, Exh. 2, p. 15（“程序命令包含了占有中债务人纳入的措辞，规定各方可以非正式地交换文件和信息，以试图在调解前解决撤销诉讼”）；In re Port Neches Fuels, LLC, Case No. 22-10500-CTG (Bankr. D. Del. Nov. 21, 2023), ECF No. 211, p. 3（同前）。

24. 因此，动议人谨请求对动议及拟议修改命令进行修改，以允许所有被告选择退出调解程序，直至证据开示完成之后，或者允许各方在调解前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证据开示。

据此，动议人谨请求法院 (i) 根据本回应修改拟议修改命令，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妥当的此类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2024年4月12日。

谨呈，

LAW OFFICES OF RONALD I. CHORCHES, LLC.
签署人：/s/ Ronald I. Chorches
Ronald I. Chorches, 律师
联邦律师执业号 #ct08720
Law Offices of Ronald I. Chorches, LLC
82 Wolcott Hill Rd
Wethersfield, CT 06109
电话：(860) 563-3955/传真：(860) 513-1577
电子邮箱：ronchorcheslaw@sbcglobal.net
动议人 Leicester Hill Infromatices LLC 之法律顾问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相关案件：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送达证明

2024年4月12日，前述文件已使用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卷系统（“CM/ECF”）在上述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本提交通知已于本日通过 CM/ECF 系统的运作，自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上述第 11 章案件中出现且有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所有主体。

日期：2024年4月12日 康涅狄格州韦瑟斯菲尔德
LAW OFFICES OF RONALD I. CHORCHES, LLC.

签署人：/s/ Ronald I. Chorches
Ronald I. Chorches, 律师
联邦律师执业号 #ct08720
Law Offices of Ronald I. Chorches, LLC
82 Wolcott Hill Rd
Wethersfield, CT 06109
电话：(860) 563-3955/传真：(860) 513-1577
电子邮箱：ronchorcheslaw@sbcglobal.net
动议人 Leicester Hill Infromatices LLC 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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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09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