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309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094
- 类型
- EXHIBIT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In re(关于):
Debtors(债务人)。
RICHARD J. CORBI 申请 PRO HAC VICE(特许临时执业)出庭动议
根据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 83.1(d) 条(经由《破产诉讼地方规则》第 1001-1 条并入本规则),下述签署人系本法院律师协会成员且为 Green & Sklarz, LLC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谨此提请法院准许纽约州律师协会成员 Richard J. Corbi 律师 pro hac vice 出庭,代表 Weddle Law PLLC 参与上述标题项下的第 11 章破产案件及相关对抗性诉讼 Despins v. Weddle Law PLLC,Adv. Pro. No. 24-05188,并就此陈述如下:
1. Corbi 律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为 The Law Offices of Richard J. Corbi PLLC,地址位于 1501 Broadway, 12th Floor, New York, NY 10036。其电话号码为 (646) 571 2033;其电子邮箱为 rcorbi@corbilaw.com。
2. Corbi 律师在其随附为附件 A 的声明书中列明的州及司法管辖区内具有良好执业声誉。
3. 就我所知并确信,Corbi 律师在其声明书中所列法院具有良好执业声誉,不存在已作出应进入听证程序认定的待决纪律投诉,且未曾被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处以纪律处分、辞职、交出执业执照,亦未曾在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面临纪律投诉期间撤回执业准入申请。
4. 就我所知并确信,Corbi 律师已审阅并熟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
5. Corbi 律师已随本 pro hac vice 出庭动议提交了 $200.00 的立案费用。
6. 根据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 83.1(e) 条,所有发往 Weddle Law PLLC 的文书均可送达至下述签署人。
我谨此证明,上述关于 Richard J. Corbi 作为特邀客座律师的 Pro Hac Vice 出庭动议已于 2024年4月12日 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关于本次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本诉讼程序中所有登记接收电子送达的各方当事人。
IN TH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
In re(关于):
Debtors(债务人)。
RICHARD J. CORBI 支持 PRO HAC VICE 出庭动议的声明书
我,Richard J. Corbi,已达完全法定年龄,依法宣誓后陈述如下:
1. 我是 The Law Offices of Richard J. Corbi PLLC 的律师兼负责人,地址位于 1501 Broadway, 12th Floor, New York, NY 10036。我的事务所电话号码为 (646) 571 2033;我的电子邮箱为 rcorbi@corbilaw.com。
2. 我提交本声明书,以支持准许我作为 Weddle Law PLLC 的法律顾问,在上述标题项下的第 11 章案件及相关对抗性诉讼 Despins v. Weddle Law PLLC,Adv. Pro. No. 24-05188 中 pro hac vice 出庭的动议。
3. 根据《康涅狄格区联邦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 83(d) 条,我指定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我获得准入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法院。
4. 我是纽约州律师协会具有良好执业声誉的成员(律师协会编号:4396461)。
5. 我不存在任何纪律投诉,且未曾被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处以纪律处分、辞职、交出执业执照,亦未曾撤回在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执业准入申请。
6. 我已阅读并熟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并将遵守并符合本法院地方规则和行政裁定中的实体及程序要求。
7. 我特此指定我的担保律师、Green & Sklarz LLC 的 Kellianne Baranowsky(联邦律师协会编号:ct26684)作为我的诉讼文书送达代理人,并指定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我在上述标题项下的第 11 章案件及相关案件中 pro hac vice 出庭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法院。
我在此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准确,如有不实,愿受伪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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