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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In r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对
原告，

对抗性诉讼案号：24-05007

BLUEBERRY BUILDERS, LLC（蓝莓建造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2024年4月23日
临时出庭动议 - ODEN 律师

根据康涅狄格区联邦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 83.1(d) 条（D. Conn. L. Civ. R. 83.1(d)），本人 David B. Zabel（大卫·B·扎贝尔），作为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律师协会的现职成员，谨请求法院准许 Amy M. Oden（艾米·M·奥登）律师在本院出庭作为临时出庭律师（pro hac vice），以代表被告 Blueberry Builders, LLC 在上述抬头的第 11 章案件和对抗性诉讼中出庭。随附客座律师 Oden 支持其临时出庭资格申请的宣誓书。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纳佛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纳佛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作为保证律师，本人是本院律师协会成员，并已在第 11 章案件和对抗性诉讼中登记出庭。申请费已缴纳，本人的执业地址如下所列。

如果本动议获得批准，本人请求免于到庭参加诉讼及参与本院的其他程序。同样请求本所另一位已在对抗性诉讼中登记出庭的律师 Heather R. Spaide（希瑟·R·斯派德）律师也被免于到庭参加诉讼及参与本院的其他程序。

保证律师：

David B. Zabel
Marino, Zabel & Schellenberg, PLLC（马里诺、扎贝尔与谢伦伯格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657 Orange Center Road
Orange, CT 06477
电话：(203) 864-4511
传真：(203) 456-8249
电子邮件：dzabel@mzslaw.com
联邦律师编号：ct01382

日期：2024年4月23日

签署人：

David B. Zabel，律师
联邦律师编号：ct01382
Marino, Zabel & Schellenberg, PLLC
657 Orange Center Road
Orange, CT 06477
电话：(203) 864-4511
传真：(203) 456-8249
电子邮件：dzabel@mzslaw.com

Blueberry Builders, LLC 的当地法律顾问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2024年4月23日，上述《临时出庭动议 - Oden 律师》的一份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提交通知将通过法院的电子案卷提交系统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并根据电子提交通知上的指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文件。

/s/ David B. Zabel
David B. Zabel

客座律师宣誓书

Amy Oden

依据地方规则第 83.1(d) 条提出的临时出庭动议：
a) 我的办公信息为：

事务所：Pashman Stein Walder Hayden P.C.（帕什曼·斯坦·沃尔德·海登专业公司）

地址：233 Broadway, Suite 820
New York, NY 10279
电话
号码：646-828-8081
传真：201-488-5556
电子邮件：aoden@pashmanstein.com

b) 本人是以下法院律师协会的成员，并附上相应的律师资格编号：

法院　律师编号
（或注明若未签发律师编号）

纽约州（State of New York）　不适用（N/A）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不适用（N/A）

c) 本人没有任何待决的惩戒投诉已被裁定应进入听证程序；
d) 本人未曾被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处以惩戒、辞去律师职务、交还执业许可，或在面临惩戒投诉期间撤回执业准入申请；

或者，若本人无法对第 (c) 和 (d) 款作出上述声明，则本人随附对任何此类投诉、拒绝、惩戒、辞职、交还或

撤回的具体情况的完整说明，包括其原因、受到的任何惩罚、制裁或其他惩戒措施、该惩戒是否已执行完毕，以及本人目前在上述管辖区域内是否仍具备良好的执业信誉；

e) 本人已全面审阅并熟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适用于在民事案件中寻求准入的律师）或《刑事诉讼规则》（适用于在刑事案件中寻求准入的律师）、适用的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
f) 本人指定保证律师作为本人的送达代收人，并指定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本人根据本地方规则第 83.1(d) 条获得准入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地，包括涉及针对客座律师提出的申诉事项以及与此相关的律师惩戒事项；
g) 本人理解，在根据本规则获得准入后，本人必须立即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一份由本人主要办公地点所在州法院出具的良好信誉证明。本人确认，该证明应在获得准入之日起 60 天内提交，且出具日期距离准入之日不得超过 60 天。本人理解，若无法院命令，未提交此类证明将导致本人的客座律师身份自动撤销。此外，本人理解，一旦本人的客座律师身份在一个案件中被撤销，法院书记官应核查法院案卷，并撤销本人在已登记出庭的所有案件中的客座律师身份。

良好信誉证明：

已随本文件一并提交。将在获得准入后 60 天内提交。

h) 本人将在准入获得批准后向法院提交出庭登记。

本人特此证明，截至2024年4月23日，本表格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且完整。

签名

打印姓名：Amy O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