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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152-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152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LEE VARTAN, ESQ.（李·瓦尔坦律师）支持申请 PRO HAC VICE（特准跨区出庭）许可动议的宣誓书

STATE OF NEW JERSEY（新泽西州） ) ) COUNTY OF ESSEX（埃塞克斯县） )

我，LEE VARTAN（李·瓦尔坦），已达法定成年年龄，经依法正式宣誓后，作证并陈述如下：

1. 办公地址为 105 Eisenhower Parkway, Roseland, NJ 07068。律所主要电话为 (973) 325-1500；我的直拨电话为 (973) 530-2107；传真号码为 (973) 325-1501；我的电子邮件地址为 lvartan@csglaw.com。

2. 在上述标题案件及相关诉讼程序中代表利害关系方 Gypsy Mei Food Services LLC 担任律师。

3. 作为解决因我获得准许出庭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司法管辖管辖地。

4. 我是具有良好执业声誉的成员，并获准在以下各州的最高法院执业：

a. New Jersey（新泽西州）（律师执业证号：041252006）；

b. New York（纽约州）（律师执业证号：4288296）。

5. 我没有任何纪律处分投诉，且从未被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许出庭、受到纪律处分、辞职、放弃执业许可或撤回执业准许申请。1

6. 我已阅读并熟悉《联邦民事和刑事诉讼规则》、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本地规则》、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并将遵守并符合本法院本地规则和行政命令的实体及程序要求。

7. 我特此指定 Zeisler & Zeisler, P.C. 律所的 Aaron A. Romney, Esq.（亚伦·A·罗姆尼律师）作为我的送达代收人，并指定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我在上述标题事项中获得 pro hac vice（特准跨区出庭）许可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法院。

8. 根据法院规则，将在我获得准许出庭后的 60 天内提供 New York（纽约州）和 New Jersey（新泽西州）律师协会出具的良好执业声誉证明。

我在此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准确，如有不实，愿受伪证罪处罚。

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我面前宣誓并签署。

DONNA VAN BUSKIRK（唐娜·范·布斯柯克） 新泽西州公证人 佣金到期日：2028 年 5 月 20 日

1 2023 年 3 月 10 日，法院针对李·瓦尔坦律师等人作出了证据开示制裁裁定（以下简称“《裁定》”）（文件编号：1537），该裁定目前正在上诉中。签名人认为该《裁定》不构成康涅狄格区民事本地规则 D. Conn. L. Civ. R. 83.1(d)(1)(c)(i) 所指的“受到本法院……纪律处分”，但出于极为谨慎的考虑仍对此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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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152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