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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NOTICE · ECF #316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16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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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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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破产受托人就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中之债务人刑事诉讼案件向利害关系方通报情况的通知

Luc A. Despins 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的第11章破产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谨此向法院及各利害关系方通报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下称「纽约南区法院」）审理中针对债务人及 Yanping "Yvette" Wang（王雁平，下称「被告王」）提起的刑事案件 [案号：1:23-cr-00118-AT]（下称「刑事案件」）的最新进展。

具体而言，2024年5月3日，被告王同意就一项共谋实施电汇欺诈罪名项和一项共谋实施洗钱罪名项进行认罪答辩。记录被告王认罪答辩的协议信副本作为附件 A 附于本通知后。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之受托人，且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日期：2024年5月6日，纽约州纽约市

签字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G. Alexander Bongartz（特别许可代理本案）
Douglass Barron（特别许可代理本案）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fluft@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特别许可代理本案）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破产受托人代理律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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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
:　（合并审理）

送达证明书

下述签名人特此证明，上述通知已于2024年5月6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该提交的通知已通过法院的电子案件归档系统（「CM/ECF」）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上述第11章案件的所有当事方，或根据电子归档通知上的注明，以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收电子归档的任何人。当事方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的文件。

日期：2024年5月6日，纽约州纽约市

签字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G. Alexander Bongartz（特别许可代理本案）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第11章破产受托人代理律师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之受托人，且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附件 1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

United States Attorney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

Jacob K. Javits Federal Building
26 Federal Plaza, 3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278

2024年5月2日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Brendan Quigley
Baker Botts LLP
30 Rockefeller Plaza
New York, NY 10112
电子邮件：brendan.quigley@bakerbotts.com
案由：United States v. Yvette Wang（美国诉伊薇特·王案），S4 23 Cr. 118 (AT)

尊敬的 Quigley 先生：

在下文详述的谅解基础上，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称「本办公室」）将接受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Yanping」，又名「Y」（下称「被告」）对上述包含两项罪名项的替代起诉书（下称「起诉书」）所作的认罪答辩。

第一项罪名项指控被告共谋实施电汇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18卷第371条。第一项罪名项可处以最高五年监禁；最高三年监督释放；依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3571条，最高罚金为250,000美元、该罪行所得全部财产收益的两倍、或该罪行造成除被告外其他人全部财产损失的两倍中的最高者；以及100美元的强制性特别评估费。

第二项罪名项指控被告共谋实施洗钱，违反《美国法典》第18卷第371条。第二项罪名项可处以最高五年监禁；最高三年监督释放；依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3571条，最高罚金为250,000美元、该罪行所得全部财产收益的两倍、或该罪行造成除被告外其他人全部财产损失的两倍中的最高者；以及100美元的强制性特别评估费。

第一项和第二项罪名项的监禁刑期总计最高为十年。

作为被告对上述罪行认罪答辩的对价，本办公室将不对被告就以下行为进一步提起刑事起诉（刑事税务违法行为除外，若有，对此本办公室不能且未作出任何协议）：(1) 在大约2018年至大约2023年5月期间，共谋与 Miles Guo（郭文贵）及 Kin Ming Je（余建明）等人参与一项欺诈计划，通过包括 GTV Media Group, Inc.、Himalaya Farm Alliance（喜马拉雅农场联盟）、GCLUBS 及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在内的实体或组织募集资金（下称「欺诈计划」）；以及 (2) 在大约2018年至大约2023年3月15日期间，共谋对源自该欺诈计划的犯罪所得进行洗钱；双方理解，本协议并不禁止在随后的起诉中将此类行为用作前提行为或作为量刑加重情节的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依据 18 U.S.C. §§ 1961 et seq. 提起的起诉。此外，在量刑判决时，政府将提出动议撤销针对被告的任何未决罪名项。被告同意，就任何及所有被撤销的指控而言，被告并非《海德修正案》（"Hyde Amendment"，Section 617, P.L. 105-119 (Nov. 26, 1997)）所指的「胜诉方」，且不会根据该法律提出任何索赔。

被告特此承认起诉书第一项和第二项罪名项中的没收指控，并同意依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981(a)(1)条及《美国法典》第28卷第2461(c)条向美国没收：相当于约14亿美元美国法定货币的款项，该款项代表可追溯至实施上述罪行所得之收益（下称「金钱判决」）。双方进一步理解，对被告资产的任何没收均不得视为抵偿法院除没收之外可能对其实施的任何罚金、赔偿、监禁费用或任何其他惩罚。被告同意签署作为附件 A 附于本协议的《同意没收裁定书》，并同意在该《同意没收裁定书》经法院裁定下达之时，即对被告发生终局效力。除前述内容外，法院必须按下文规定下达赔偿命令。
A. 罪行等级

本案适用2023年11月1日版的《量刑指南手册》（Guidelines manual）。
第一项罪名项（共谋电汇欺诈）

1. 依据 U.S.S.G. § 2B1.1(a)(1)，第一项罪名项的基础罪行等级为6级。

2. 依据 U.S.S.G. § 2B1.1(b)(1)(P)，因损失金额大于550,000,000美元，增加30级。

3. 依据 U.S.S.G. § 2B1.1(b)(2)(A)(i)，因该罪行涉及10名或以上受害者，增加2级。

4. 依据 U.S.S.G. § 2B1.1(b)(9)(A)-(C)，因被告代表慈善、教育、宗教或政治组织或政府机构行事；(B) 在破产程序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或其他欺诈行为；或 (C) 违反了量刑指南其他条款未涉及的任何先前的、特定的司法或行政命令、禁令、裁决或程序，增加2级。

5. 依据 U.S.S.G. § 2B1.1(b)(10)(A) 和 (C)，因被告将欺诈计划转移至另一管辖区，或参与将其转移，以规避执法人员或监管官员，且该罪行另涉及复杂手段，且被告蓄意从事或促成了构成复杂手段的行为，增加2级。

综上所述，第一项罪名项适用的量刑指南罪行等级为42级。
第二项罪名项（共谋洗钱）

6. 依据 U.S.S.G. § 2S1.1(a)(1)，第二项罪名项的基础罪行等级为洗钱资金来源的基础罪行的罪行等级，因被告实施了该基础罪行，即第一项罪名项所描述的罪行，且该罪行的罪行等级可以确定。因此，基础罪行等级为42级，与第一项罪名项的罪行等级相同。

综上所述，第二项罪名项适用的量刑指南罪行等级为42级。
分组合并计算

7. 依据 U.S.S.G. § 3D1.2(b) 和 (c)，第一项和第二项罪名项合并归为一组（下称「该组」），因其涉及相同的受害者，且两项或多项行为或交易由共同的犯罪目的所关联，或构成共同计划或方案的一部分，且其中一项罪名项（第一项罪名项）所包含的行为在适用于另一罪名项（第二项罪名项）的量刑指南中被视为特定罪行特征或其他调整因素。

8. 依据 U.S.S.G. § 3D1.3(a)，该组的罪行等级为组成该组的最严重罪名项的罪行等级，即该组罪名项中的最高罪行等级。因此，鉴于第一项罪名项和第二项罪名项在该组中的最高罪行等级均为42级，该组的总罪行等级为42级。
第3章加重情节

9. 依据 U.S.S.G. § 3B1.1(b)(2)(C)，因被告为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且犯罪活动涉及五名或更多参与者，或在其他方面规模广泛，增加3级。

10. 依据 U.S.S.G. § 3C1.1，因被告在针对本次被定罪之罪行的调查、起诉或量刑过程中，蓄意妨碍或阻碍、或企图妨碍或阻碍司法公正，且 (2) 该妨碍行为与 (A) 被告被定罪之罪行及任何相关行为有关；或 (B) 与密切相关的罪行有关，增加2级。

11. 假定被告通过其认罪陈述以及在量刑前随后的行为，以令政府满意的方式明确表明接受责任，根据 U.S.S.G. § 3E1.1(a)，应给予下调两个级别。此外，假定被告已如前句所述接受责任，由于被告及时通知了其认罪答辩的意图，从而使政府得以避免进行庭审准备，并使法院得以有效分配其资源，政府将在量刑时根据 U.S.S.G. § 3E1.1(b) 提请动议再额外下调一个级别。

12. 综上所述，适用的《量刑指南》（Guidelines）罪行级别为 44。根据 U.S.S.G. § 5A 附注 2，高于 43 的罪行级别应按 43 级处理。因此，罪行级别为 43。

综上所述，适用的《量刑指南》罪行级别为 43。
B. 前科类别

根据本检察官办公室（this Office）目前掌握的信息，被告无定罪记录且前科积分为零，因此前科类别为 I。
C. 量刑范围

根据上述计算，被告的量刑范围为终身监禁。根据 U.S.S.G. § 5G1.1(a)，由于罪名项一（Count One）和罪名项二（Count Two）的法定最高监禁刑期为 120 个月，低于适用的《量刑指南》范围，法定授权的最高刑期 120 个月应为《量刑指南》刑期（即「约定指南刑期」/ the "Stipulated Guidelines Sentence"）。此外，在确定被告的支付能力后，法院可根据 U.S.S.G. § 5E1.2 处以罚金。在罪行级别 43 时，适用的罚金范围为 $50,000 至 $500,000。

双方一致同意，对上述约定指南刑期既不进行向下偏离，也不进行向上偏离。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根据《量刑指南》寻求本文未列明的任何偏离或调整。任何一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建议缓刑监督官办公室（Probation Office）或法院考虑《量刑指南》下的此类偏离或调整。

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3553 条 (a) 款（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53(a)）在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寻求约定指南刑期之外的判刑。

除本检察官办公室与被告之间可能达成的任何书面提供协议（Proffer Agreement(s)）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双方享有以下权利：(i) 向缓刑监督官办公室或法院陈述与量刑相关的任何事实；(ii) 就应在约定指南刑期（或法院可能确定的其他范围）内的何处对被告进行量刑，以及就根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3553 条 (a) 款在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发表任何辩论意见；(iii) 若根据新信息确定被告的前科类别与上述规定不同，寻求适当调整后的《量刑指南》范围；以及 (iv) 若随后确定被告符合 U.S.S.G. § 4B1.1 规定的惯犯（career offender）条件，寻求适当调整后的《量刑指南》范围或强制最低监禁刑期。若被告未能通过其认罪陈述以及在量刑前随后的行为以令政府满意的方式明确表明接受责任，无论上述有何约定，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政府根据 U.S.S.G. § 3E1.1 寻求不予给予接受责任调整的权利。同样地，若确定被告存在以下任一情形：(i) 从事了签署本协议时政府不知情的构成妨碍司法的行为，或 (ii) 签署本协议后又犯下另一罪行，无论上述有何约定，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政府

根据 U.S.S.G. § 3C1.1 寻求妨碍司法加重情节的权利。

双方理解，根据 U.S.S.G. § 6B1.4(d)，无论在事实问题上还是在确定适用于事实的适当《量刑指南》方面，缓刑监督官办公室和法院均不受上述《量刑指南》约定的约束。如果缓刑监督官办公室或法院考虑进行与上述约定不同的任何《量刑指南》调整、偏离或计算，或考虑在约定的《量刑指南》范围之外作出任何判决，双方保留回答任何询问并就此提出所有适当辩论意见的权利。

双方理解，对被告判处的刑罚完全由法院决定。双方进一步理解，《量刑指南》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被告确认，被告对被指控罪名进行认罪答辩，即授权量刑法院判处直至并包括法定最高刑在内的任何刑罚。本检察官办公室不能、也未就被告将获得何种刑罚作出任何承诺或陈述。此外，双方理解，若法院判处的刑罚与上述约定指南刑期不同，被告无权撤回其认罪答辩。

双方同意：(i) 对于等于或低于 120 个月监禁的约定指南刑期的任何判决，被告不得提起直接上诉，也不得提出附随质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255 条和/或第 2241 条（Title 2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2255 and/or Section 2241）提出的申请）；以及 (ii) 政府不得对等于约定指南刑期的任何判决提起上诉。即使法院采用与本文约定的不同的《量刑指南》分析，本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此外，双方同意，任何未被本条款排除的关于被告量刑的上诉，应仅限于与上述约定不符（或未提及）的量刑计算部分。双方同意，无论判处的监禁刑期是与本案量刑时对被告判处的任何其他监禁刑罚的未执行完毕部分连续执行还是并期执行，该弃权均适用。被告进一步同意，不对小于或等于法定最高限度的任何监督释放期提起上诉或提出附随质疑。被告亦同意，不对小于或等于 $500,000 的任何罚金提起上诉或提出附随质疑，且政府同意不对大于或等于 $50,000 的任何罚金提起上诉。被告亦同意，不对小于或等于 14 亿美元（$1.4 billion）的任何没收金额提起上诉或提出附随质疑，且政府同意不对大于或等于 14 亿美元的任何没收金额提起上诉。被告亦同意，不对小于或等于 14 亿美元的任何赔偿金额提起上诉或提出附随质疑，且政府同意不对大于或等于 14 亿美元的任何赔偿金额提起上诉。被告亦同意，不对小于或等于 $100 的任何特别征费提起上诉或提出附随质疑。尽管有前述规定，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放弃被告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即

无论是在直接上诉、附随审查还是其他程序中，主张律师辩护无效（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的主张。相反，双方明确同意被告保留这些权利。

被告特此确认，被告接受本协议并决定认罪，是因为被告确实有罪。

通过作出该认罪答辩，被告放弃以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开示材料（证明被告在事实上无罪的信息除外）为由撤回其答辩或在直接上诉或附随程序中质疑被告的定罪或量刑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包括《詹克斯法案》（Jencks Act）材料、依据 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 提供的材料，以及依据 Giglio v. United States, 405 U.S. 150 (1972) 提供的弹劾证据材料，且这些材料截至签署本协议之日尚未被提供。

被告认识到，若被告不是美国公民，被告的认罪答辩和定罪极有可能推定为必须将自身驱逐出美国（removal from the United States），且被告至少面临被驱逐出境或遭受其他不利移民后果的风险。若被告是入籍美国公民，被告认识到认罪可能会对其移民身份产生后果。根据联邦法律，如果被告的入籍是通过隐瞒重要事实或故意作虚假陈述获得的，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则该个人可能会被撤销入籍（denaturalization）并被驱逐出境。被告确认，被告已与辩护律师讨论了其认罪答辩和定罪可能带来的移民后果（包括驱逐出境或撤销入籍）。被告申明，无论认罪答辩和定罪可能产生何种移民或撤销入籍的后果，即使这些后果包括被撤销入籍和/或被驱逐出美国，被告仍希望认罪。被告理解，撤销入籍和其他移民后果通常是单独程序的主题，且被告理解没有任何人（包括被告的律师或地方法院 / District Court）能够确定地预测被告的定罪对被告移民或入籍身份的影响。双方同意，被告无权因认罪答辩和定罪导致的任何实际或预期的不利移民后果（包括驱逐出境或撤销入籍）而撤回其认罪答辩。双方进一步同意，被告不得以其认罪答辩和定罪导致的任何实际或预期的不利移民后果（包括驱逐出境或撤销入籍）为由，在直接上诉中或通过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2255 条和/或第 2241 条提起的诉讼中质疑被告的定罪或量刑。

双方进一步同意，若依据本协议在被告认罪答辩后作出的定罪因任何原因被撤销，则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尚未超过适用诉讼时效的任何起诉（包括政府依据本协议同意在量刑时驳回的任何罪名项），均可对被告提起或恢复，即使在签署本协议与提起或恢复此类起诉之间诉讼时效已届满。本协议的意图是，针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尚未超过时效的任何起诉，放弃基于诉讼

时效的所有抗辩事由。

双方进一步理解，除本检察官办公室外，本协议对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检察机关均不具有约束力。

除本办公室与被告可能已签署的任何书面豁免自证其罪协议（Proffer Agreement(s)）外，本协议取代本办公室与被告之间先前的任何谅解、承诺或条件。除本协议中载明的条款外，双方未达成任何其他谅解、承诺或条件；除非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签署，否则不得达成任何附加条款。

此致，

DAMIAN WILLIAMS（达米安·威廉姆斯）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检察官）

签署人：

miana M

Juliana N. Murray / Ryan B. Finkel / Micah F. Fergenson / Justin R. Horton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联邦助理检察官）
(212) 637-2314 / -6612 / 2190 / -2276

批准：

KATHERINE C. REILLY
Chief, Complex Frauds & Cybercrime Unit（复杂欺诈与网络犯罪处主管）

同意并赞同：

YVETTE WANG（王雁平）

批准：

A

BRENDAN QUIGLEY
Attorney for Yvette Wang（王雁平的辩护律师）

131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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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16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