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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319-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19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据 A
证据 A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债务人。
SARA PAHLAVAN 支持临时执业许可动议的宣誓书

Sara Pahlavan（萨拉·帕拉万）经正式宣誓后陈述如下：

1. 我提交本宣誓书，以支持准许我作为出庭律师代表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临时执业的动议。我完全具备就本宣誓书所涉事项作证的能力，且亲知本宣誓书所涉事实。据我所知，本宣誓书中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无误。

2. 我是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要在该所位于 Two Embarcadero Center, San Francisco, CA 94111-3823 的办公室执业。我的电话号码是 (415) 984-8953，我的办公电子邮箱是 spahlavan@omm.com。

3. 根据 Local R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第 83.1 条，我证明我符合获得本法院执业许可的资格，并且我是 State of California（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律师执照号：332945）及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律师协会（律师执照号：5573522）的正式成员，拥有执业资格且信誉良好。我亦获准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出庭执业。

4. 我没有任何尚未了结的违纪投诉，也从未被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处以纪律处分、辞职、放弃执业执照，或撤回出庭执业的准入申请。

5. 我服从本法院就本案准备或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指控不当行为所具有的纪律管辖权，并且我还证明我大致熟悉本法院的地方规则，并已审阅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

6. 我指定我的保荐律师 Patrick M. Birney, Esquire（康涅狄格州司法管辖编号：19875）为我的法律文书送达代收人，送达地址如下：Robinson & Cole LLP,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7. 我进一步证明，已在提交本动议之前向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支付了 $200 的费用，且本法院将在批准执业许可后 60 天内收到纽约州出具的良好信誉证明。

我在此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受伪证罪处罚。

Sara Pahlavan
O'MELVENY & MYERS LLP
Two Embarcadero Center
San Francisco, CA 94111-3823
电话：(415) 984-8953
电子邮箱：spahlavan@omm.com

于 2022 年 月 日在我面前宣誓并签署。

公证人
我的公证员任期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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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19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