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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21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21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联合审理
------------------------------------------------------ x 关于：ECF No. 3178
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第 328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作出命令以扩大聘请及雇佣 Harney Westwood and Riegels LP 同时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开曼群岛法律顾问的申请的裁定

经审议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 条、第 328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提出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2，请求授权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扩大对 Harney Westwood and Riegels LP（以下简称“Harneys”）的聘请及雇佣，使其同时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各项具体内容详见《申请》；且经审议《申请》、Andrew Thorp 的声明（以下简称“《Thorp 声明》”）以及先前的声明；且本法院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 条和第 1334 条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对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拥有管辖权；且审议《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b) 条的核心程序；且本法院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408 条和第 1409 条为恰当的管辖地；且本法院已认定：(i)《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申请》、《Thorp 声明》、先前的声明以及本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就《申请》举行的听证会记录中所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了准予本文所述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Harneys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Harneys 未持有亦未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予了充分且恰当的通知；且显见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经审理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并在经审慎考虑且显见充分理由后，以及在 2024 年 5 月 28 日举行的听证会后，特此裁定如下：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请》或《Thorp 声明》（定义见下文）中所赋予的含义。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按照《申请》、《Thorp 声明》和先前的声明中所述的条款，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聘请并雇佣 Harneys 担任其开曼群岛法律顾问。

3. 授权 Harneys 担任受托人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并提供《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4. 债务人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Harneys 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并偿付其费用。

5. 支付给 Harneys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6. 对 Harneys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作为债务人律师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Harneys 在实行对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向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提供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通知，并应向法院提交该通知。

8. 授权并赋权受托人和 Harneys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9. 《申请》的内容已满足《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10. 若《申请》及《Thorp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1. 本裁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应在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2. 本法院应保留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

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日期：2024 年 5 月 28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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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21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