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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22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22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第 11 章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债务人。

案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涉及：ECF No. 3193

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第 2004-1 条提起的授权针对额外个人、相关银行及经营汽车实体的证据开示之第十五次补充综合动议的裁定

经审议由被指定为债务人财产托管人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Despins（“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作出裁定以授权根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对其所附附件 B 中列出的受检人进行调查的申请（“申请”，ECF No. 3193），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正当理由按下文所附条件准许所请求的救济；特此

裁定：《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动议按下文所述予以准许。

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律师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签署格式与该第 2004 条动议附件 C-1 至 C-22 所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送达上述传票及本裁定副本，要求申请附件 B 中列出的受检人接受调查并出示文件。

裁定：在受制于《联邦破产诉讼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除本法院另有命令外，特此责令受检人在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出示所有文件。若受检人

1 本系列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财产托管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联络之目的）。

以某种特权/豁免权为由未出示传票中所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责令该受检人在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出示符合经《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9016 条适用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e)(2)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民事本地规则》第 26(e) 条规定的特权清单。

裁定：特此责令各受检人确保妥善保管传票中所要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使其可供出示、查验和复制，且不得予以销毁。

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律师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无需本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即可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律师事务所办公室（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Paul Hastings LLP 律师事务所办公室（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或在各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通过调查获取申请附件 B 中列出的任何受检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词；该调查日期由受托人选定，且不得早于拟受检人依据传票及本裁定按照《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出示文件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且该调查应逐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202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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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22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