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26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260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债务人。
第 11 章信托受托人关于限制送达第 11 章信托受托人与债务人 GENEVER US 及 GENEVER BVI 依据《破产法典》第 363 条和第 364 条请求作出批准债务人间申请破产后融资协议修正案之最终裁定的联合动议的动议
Luc A. Despins 以其作为上述案号合并审理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信托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特此提交本动议(以下简称“本动议”),请求作出实质上采用本动议附件 A 所示形式的裁定(以下简称“拟议裁定”),将《第 11 章信托受托人与债务人 Genever US 及 Genever BVI 依据〈破产法典〉第 363 条和第 364 条请求作出批准债务人间申请破产后融资协议修正案之最终裁定的联合动议》(以下简称“DIP 修正动议”)2 的送达范围限制于通知方(定义见下文)。为支持本动议,受托人谨作如下陈述: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诸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仅用于通知与通信之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 DIP 修正动议中所规定的含义。
1. 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以下简称“本法院”)对本事项拥有管辖权。依据 28 U.S.C. § 157(b),本事项属于核心程序。
2. 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康涅狄格区审理地适当。
3.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依据为《破产法典》第 105(a) 条以及《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02(a) 条和第 2002(i) 条。
4. 2022年2月15日,个人债务人向本法院提交了依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破产申请。
5. 2022年3月21日,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在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了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6. 2022年6月15日,本法院作出了决定备忘录和裁定 [ECF 编号 465](以下简称“受托人裁定”),指示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在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一名第 11 章信托受托人。依据受托人裁定,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 [ECF 编号 514]。
7. 2022年7月8日,本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指定 Luc A. Despins 为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受托人 [ECF 编号 523]。
8. 2020年10月12日,Genever US 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以下简称“纽约破产法院”)提交了其第 11 章破产申请。在 Genever US 的第 11 章案件中未指定任何受托人或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
9. 经2022年11月3日作出的裁定,纽约破产法院将 Genever US 的第 11 章案件移送至本法院审理。
10. 2022年10月11日,Genever BVI 在本法院提交了依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破产申请。在 Genever BVI 的第 11 章案件中未指定任何受托人或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
11. 2022年11月21日,本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对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Genever BVI 的第 11 章案件以及 Genever US 的第 11 章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ECF 编号 1141]。
12. Genever US、Genever BVI 及受托人于提交本动议的同时提交了 DIP 修正动议,请求作出 DIP 修正裁定,授权 Genever 各债务人及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通过其代表人(即受托人)将 DIP 贷款机制下的最高借款额从 200 万美元增加至 300 万美元。
13. 通过本动议,受托人3请求将 DIP 修正动议的送达范围限制于:(i)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办公室);(ii) 个人债务人的律师;(iii) 委员会;(iv) AIG;(v) 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2 条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请求接收通知的所有当事方;(vi)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通过利用本法院电子立案系统(“CM/ECF”)接收电子立案通知的所有利用 CM/ECF 系统的出庭当事方;以及 (vii)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请求接收通知、但如《电子立案通知》上所示无法接收电子立案的任何当事方(统称为“通知方”)。
3 尽管 DIP 修正动议是由受托人与 Genever US 及 Genever BVI 联合提起的,但受托人是本动议的唯一动议人。《破产规则》第 4001(c)(1)(C) 条规定,申请破产后融资的动议必须送达官方委员会,或者如果未指定委员会,则“送达根据第 1007(d) 条提交的名单中列出的债权人(即所谓的‘前 20 大债权人名单’)”。因为 DIP 借款人将向其前 20 大债权人送达 DIP 动议,所以本文所请求的救济不适用于他们。
14. 《破产法典》第 105(a) 条授权法院“签发为执行[《破产法典》]之规定所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命令、程序或判决”,从而将破产法院固有的衡平权力成文法化。
15. 由于这将构成对破产财产的使用,受托人签订 DIP 修正案的请求受《破产法典》第 363 条管辖。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2(a)(2) 条,拟在常规业务过程之外使用、出售或出租破产财产的通知必须通过邮寄发出,并且必须送达(除其他人外)“所有债权人”。
16. 截至今日,本第 11 章案件中已提交了 1,400 多项债权主张——其中绝大多数是由位于外国管辖区的个人提交的,并且其中许多人已选择对其债权主张进行保密处理(根据申报截止日期裁定)。受托人认为,要求破产财产向 1,400 个当事方送达 DIP 修正动议将构成过重负担。这样做将耗费不必要的资源,也不符合这些破产财产债权人的利益。事实上,个别债权人极不可能对审查 DIP 修正动议有任何兴趣——
特别是考虑到:(a) 若干债权人已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表现活跃(并已提交出庭通知);(b) 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已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及 (c) DIP 动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严格仅在第 11 章案件的各债务人之间进行,不涉及任何第三方。
17. 此外,该项救济与《破产规则》第 2002 条本身相一致,该条明确规定破产法院在认为适当时,可以限制原本要求的送达范围。《破产规则》第 2002(i) 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将第 (a)(2) 款所要求的通知”仅提供给“[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向受托人或占有中债务人送达并提交请求向其邮寄所有通知的债权人和股权证券持有人”。
18. 最后,本法院此前曾就 DIP 动议的送达准予过相同的救济,正如受托人现就 DIP 修正动议所请求的一样。参见 ECF 编号 2121。
19. 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认为本动议所寻求的救济是适当的,且符合个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并请求法院授权仅向通知方送达 DIP 修正动议。
据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以及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救济。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债务人。
下述签名人特此证明,于2024年6月18日,上述动议已通过电子方式立案。关于本次立案的通知已通过本法院电子立案系统(“CM/ECF”)运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上述案号第 11 章案件的所有当事方,或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如《电子立案通知》上所示无法接收电子立案的任何人。各当事方可通过本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立案文件。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诸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仅用于通知与通信之目的)。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债务人。
关于限制送达第 11 章信托受托人与债务人 GENEVER US 及 GENEVER BVI 依据《破产法典》第 363 条和第 364 条请求作出批准债务人间申请破产后融资协议修正案之最终裁定的联合动议通知的裁定
本法院经审议有关请求将DIP修改动议的送达范围限制为受送达当事方的动议(下称「动议」)2,所有内容详见该动议;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来自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对本事项享有管辖权;且本法院已认定根据 28 U.S.C. § 157(b)(2) 本案属于核心诉讼程序;且本法院已认定根据 28 U.S.C. §§ 1408(2) 及 1409,本诉讼程序及动议在本司法管辖区的审判地是适当的;且本法院已认定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所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规则第 2002 条;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动议发出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查明
1 这些第 11 章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所载明的含义。
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根据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且针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经实体审理后予以驳回;且经审慎考虑并查明有充分理由,现裁定如下:
1. 动议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受托人仅得向以下各方送达DIP修改动议: - i.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办公室康涅狄格区办事处); - ii. 个人债务人的代理律师; - iii. 委员会; - iv. AIG(美国国际集团); - v. 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2 条在第 11 章破产案件中请求接收通知的所有当事方; - vi. 依本法院电子归档(「CM/ECF」)系统的运作在这些第 11 章破产案件中接收通知的所有当事方; - vii. 在这些第 11 章破产案件中请求接收通知、但如电子归档通知上所注明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任何当事方。
3. 授权受托人按照动议采取为落实本裁定所准予救济必要的一切行动。
4.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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